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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学习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完整)

时间:2022-06-09 13:40:04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学习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学习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完整)

学习职业教育法的心得体会3篇

【篇1】学习职业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和体会

( 蒋边防 )

通过学习《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日常行为规范》、我有了一些体会。身为一名教师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做到“爱”字当头。一个教师最崇高的爱是全心去爱每一个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志。许多教育家都指出,没有对学生的爱就不会有真正的教育,爱是教育学生的前提。所以教师要真正实意关心学生,充分尊重、信任学生,严格要求学生,教师只有内心充满对学生的爱和尊重,才会事事从学生的利益出发,处处为学生着想,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在他们需要帮助时伸出援助之手,在他们取得点滴成绩时投去赞许的眼光,同时教师的爱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是增强师生关系的润滑剂。

教师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以自己模范的品行来教育和影响学生。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教师作为传播人类文明的使者,更应该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其言行要透出真、善、美,要时时做到言行一致,表里一致,更得发扬“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献身精神,当然,也要以思想进步、道德高尚、遵纪守法、言行一致、以身立教、严于律己等标准要求自己,在思想、道德、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同时,还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是人类掌握知识、开发理性、奔向光明的引路人。教师的职业要求我们“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不但教学生掌握知识,还要教学生如何做人。教师置身于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如何不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敬业尽职,专心致志,作好教育人的工作,做一名真正的教师,名副其实的教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我认为,比“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更重要的,还是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价值和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坚定信念,这是21世纪教师素质的最重要的方面。因此,教师必须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社会和历史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自觉维护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廉洁从教、精心育人、团结协作、勇于创新。在教师之间,师生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形成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善于交流、及时沟通的氛围,也是保持教师心理健康的必要环境。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教师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亿万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水平,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依法执教是现代社会教师职业道德的新发展,反映了现代社会逐步走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作为现代教师,不仅要树立依法执教的意识,还要养成依法执教的自觉行为。依法执教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是作好教育工作不可忽视的。在世界教育日趋法制化的当代,依法执教具有重要的职业道德意义。作为一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坚持和维护教育法律法规,把坚持正确的职业行为方向与依法执教结合起来,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比如在教育活动中不得有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认真遵守和贯彻党的民族教育、宗教政策等等。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在管理学生时,要禁止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因此,我们的学校和教师在管理教育学生时,不得违背法律的这些规定。我国的教育法还规定了学校和教师有管理教育学生的权利,但是,依法执教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侮辱学生人格,体罚学生,不尊重学生,恶意挖苦、讽刺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做法都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的损害。要克服和避免这些现象,加强依法执教,强化教师依法执教就显得非常必要。所以,在教育法制化的时代,教师已不仅仅是个教育者,而且是教育内部的重要的一个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教,才能争取教育社会地位的保障,才能自觉维护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培养出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建设人才,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再次学习,让我感到依法执教是一件不可忽视的事情。在教学过程中,我们难免有时对学生说话不当。因此,我们在平时要多注意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意识的克制自己的行为,以免对学生和自己都造成伤害,保护学生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同时,我们也要正确引导学生,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师生关系更加和谐。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我将尽心尽力的作好本职工作,发扬春蚕吐丝,蜡烛燃烧的奉献精神,维护“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声誉,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教育事业。

【篇2】学习职业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翟瑞明

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
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最后,新法规定了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如果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学、送个人私塾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学校的事,而是学校、学生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相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篇3】学习职业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 盏明灯。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 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 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 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 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 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 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 系的精神相对待。”第 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

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 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 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 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

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 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 重学生的理由。论文网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 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 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 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

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 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 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 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 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

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 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 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 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 受教育权: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 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 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 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

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 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 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保 障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情况下,《教育法》特别规定学校和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这是与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相符 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实现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机会 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第 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 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 生增加了降级负担。

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 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 38条规

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 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 是由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国 家颁发了《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 法实施细则》、《残疾热教育条例》、《关于发展特殊教育 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

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试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教 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 件。”为保障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 已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 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除进行思想品行和行为矫治外,还 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以保障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权以及促进他们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 长。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司法机关、政府、家庭和社 会,都有义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流动人口子女受 教育权的保障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 题。由于以往我国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依户籍就地就近入学的 制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入学受教育方 面出现了困难。因此,原国脚教委和公安部于 1998年联合

下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保障流动人口子 女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实 施和提高全民素质提供了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

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的 ,也不是以学生是

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 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 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 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 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 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 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 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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