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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学习心得

时间:2022-06-12 11:25:04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学习心得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的学习心得6篇

【篇1】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的学习心得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2】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的学习心得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
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第七条内容)。这是吸收、总结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出的全新规定。对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从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三条第二款原文)从分则提升到总则部分,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原文),明确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二是新设了信访渠道一章。为了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方便行政机关互通情况,《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和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三是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将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写入《信访条例》,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要求实行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等,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信访问题(第十条内容);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第十三条内容)。这些内容是此次修改加入的全新内容。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确认,方便群众、合理分流,可以有效防止信访渠道拥堵,减少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七)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此次修订在尊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所加强。一方面,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保留了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如:保留了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对社会有贡献应受到奖励(第八条内容)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二十九条原文),丰富了原有内容。另一方面,《信访条例》着重从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强化对信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一是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同时规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原文)。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方便信访人查询,是《信访条例》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公开便民、尊重信访人权利的理念。二是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程序中均规定了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义务。在收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三条内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内容);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
(八)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以及一些人以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缺乏规范的问题,《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信访人的行为做出严格限制: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内容),并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内容)。二是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原文)。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九条原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书面形式(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诉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八条内容)。以上规定,对于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九)受理、办理程序更加明确、细化,便于操作。原《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等几种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报请、交办等办理方式(第二十一条内容),规范了信访工作流程,更加便于操作。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无明确规定的空白,明确了信访事项上送的工程程序。报请制度是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权在受理、办理程序中的具体体现,通过这一制度,信访工作机构的建议上升为政府的工作决定,有利于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为了加强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纵向沟通,《条例》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将促进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工作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实行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做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相比较而言,1995年《条例》是一次办理、两次复查(原办理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一次)、两级终结。新《信访条例》提高了层级,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三级终结,同时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了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纠缠信访,影响他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新《信访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在继承原《条例》奖励与处罚的基础上,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发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减少重复信访,设定了特定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第四十条内容);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内容);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送责任(第四十五条内容);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内容),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篇3】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的学习心得

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201X年6月11日起,《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方案开始施行,该方案共分8章、39条,全面的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201X年,党组织建设已经有70年的历史,立足于当下国情的党组工作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党组制度在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纵观历史,凡是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的时期,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
而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党赋予工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人民团体职能的机构,工会党组是整个服务工作的基石。当前新形势下,遵循《条例》实施要求,工会党组在新常态化现实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制度治党,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条例》的出台为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具体方案,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依照《条例》,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推进党支部“四风”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夯实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促发展。

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深入基层、走进职工群众当中,才能真正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考虑、为职工群众谋事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生命和路线决定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与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是基本一致的。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基石。习近平同志指出:

“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个论断揭示了脱离群众的险恶之风如果任其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出现背离,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削弱直至坍塌。群众路线在我们党内就是民主路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就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当中,尽可能多地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诉求,从职工群众中来,到职工群众中去,以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为已任,努力获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这既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领导制度赖以依存的实践基石。

附送:

党组成员述职报告

党组成员述职报告

党组成员述职报告

20xx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市规划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本人认真学习中共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积极加强全院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教育和廉政教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1X年工作情况述职报告如下:

一、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以学习促能力提升。本人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十届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总书记关于向杨善洲同志学习的重要指示,认真学习胡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学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严肃换届工作的纪律要求,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强化了以人为本意识,增强了群众观念。另一方面,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学习人事制度、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政策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得到了提高。

二、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古人云:

公生明,廉生威,以史为鉴,可以明镜,本人自觉带头贯彻各项廉政制度,按照标准对照检查,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做到勤政廉政。

三、讲团结,促和谐。作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抓班子,带队伍,以团结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201X年院里做了很多大事、好事,如经营承包制度改革、土地购买、人事制度改革等,如果没有班子的团结,很多事情就会难以为继,如果班子不团结,我们就会在群众中失去威信,很多制度就会难以执行。

四、抓好单位的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努力提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政建设水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更加注重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

1、认真抓好党组织学习建设。一是继续抓好院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二是坚持抓好所属三个支部三会一课的落实,强化党员组织意识,增强党员党性修养;三是积极抓好干部职工的形势教育,增强全院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四是加强组织建设,组织完成了所属三个党支部的换届改选工作,进一步激发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2、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创先争优、党组织建设年等主题活动为载体,全面提高党员党性修养。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点评和党员、群众互评创先争优工作,提高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效,以党员承诺活动为突破口,提高党员的先进性。

3、突出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环境。一是加强廉政教育,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以院《员工文明手册》和《员工职业道德准则》学习教育为契机,提高职工的文明水平和职业操守。二是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是抓好制度完善,突出反腐倡廉制度全面审查和清理这个关键环节。全年单位未出现违纪违法情况。

、以党建带动共青妇建设,促进全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提高干部素质为重点,把工青妇组织建设列入党组织建设之中,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和建设,把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了职工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了职工的思想素质和身体素质,促进了职工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了职工的凝聚力和团队意识及归属感。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在每次活动之后都制作宣传板报,展示了我院干部职工的良好风采,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使干部职工更加注重体育锻炼,更加注重劳逸结合,更加注重心理疏导,促进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

、积极做好统战工作通过召开民主党派、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了与党外人士的信息沟通、拓宽了统战对象参与我院决策和民主监督,为他们建言献策搭建良好的平台,营造了良好的民主氛围,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作用,推动了全院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方向

1、在学习的系统性、主动性上还有一定的差距,作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带动学习方面也还做得不够。

2、党组织和党员创新动力不足,党员队伍建设存在薄弱环节。为克服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整改

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的主动性,克服机械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的能动性,二是着力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工作,确保党员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进一步加强对党建工作制度的学习贯彻,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三是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为重点,确保党建工作的落实,认真解决薄弱环节、提高工作成效。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党组成员述职报告

20xx年,我作为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能在科协党组的带领下,团结同志,配合好一把手,紧紧围绕科协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地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对所分管科协办公室、科技培训中心、城乡建设设计研究所的工作,认真指导和做好服务。现就自己的工作情况、学习情况、廉洁勤政情况和能力培养方面述职如下: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尽心尽力履行工作职责

作为科协领导班子成员,认认真真做好主要负责人的助手,在指导分管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开展工作时,坚持围绕科协中心工作,顾全大局,立足本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保证了科协办公室在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上取得很大提高,科技培训中心和城乡建设设计研究所在事业上取得长足发展,也取得前所未有的好的经济效益。

1、指导办公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加强执行力度。在工作中及时把握主要领导的思路脉搏,正确贯彻党组的意图,当好参谋和助手,在工作中注重与其他班子成员的协调和沟通,懂得尊重别人,乐意听取各种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围绕科协工作的主题,充分调动办公室同志们的积极性,尽最大的努力为基层科协、学会、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以及承接中国科协和省科协的任务、项目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保证了科协各项重大活动的开展,重要会议的召开。特别是过去一年,科协承办上级科协工作较多,会务安排任务重、来宾接待规格高,但都圆满完成,受到上级科协和相关单位、领导的高度评价。

2、指导科技培训中心开展工作。及时了解该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经常深入该单位和市场开展调研,把握实时行情,分析查找原因。注重引导他们转变观念,拓展思路,调整培训方式,增强服务意识,不断调整办学思路,利用自身有利资源,采取多方合作方式积极寻求开展新的业务。及时向党组报告该单位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班子其他成员和相关的部门、单位,并得到大力支持,重新腾出场地用于开展培训业务,同时引导该单位积极承担科协系统其他单位的部分工作。指导培训中心抢抓机遇,开办高考复读班、艺体生文化课强化班,与一实小等联合办学,开展青少年兴趣班培训,均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受到家长和社会的誉。目前的培训业务达到了较好的程度,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仅保证了职工工资,还改善了办公条件。

3、指导城乡建设设计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设计理念,提升设计能力和质量,加强内部规范管理。作为分管领导,能及时了解单位发展状况,分析面对的压力形势,与他们共同研讨应对办法。主动为他们招揽业务,协调关系,积极做好该单位在改制前的稳定工作,邀请市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为他们解读相关政策,提供单位发展方向的咨询,为他们今后体制改革提供必要的帮助。全年,指导城乡所完成建筑设计合同金额640余万元,进账资金500余万元,其中收回往年欠账100余万元,发展势头呈现前所未有的景象。

4、全力参与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在市科协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中,积极加强与外界客商企业的联系,邀请客商、企业到蚌埠考察,协调相关部门,与怀远县、五河县、龙子湖区、淮上区等县区的招商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保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经常了解直属单位招商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做好科协邀请到蚌考察的美国亚升通公司、浙江、上海等地的投资企业、客商的活动安排和接待。及时向市招商局报送工作信息,完成招商资源库来蚌考察客商和企业的报送目标任务。通过积极认真工作,科协与相关县区合作,在建设钢铁锻造企业和玻璃器皿加工企业等2个项目上有所建树,全面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201X万元目标任务。同时,与上海几家企业建立合作意向,初步达成投资协议,力争今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新的突破。

二、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个人修养,坚持勤政廉政

学习是工作的基础,也是提高素质,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参加科协创先争优活动,参与党员承诺活动,并积极履行诺言。全年认真参加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并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学习,认真学习市委书记和科协党组书记在七一前分别作的党课报告,能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把相关精神贯彻落实,消化吸收,不断努力把学习与提高境界、改进作风、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努力提高用新的思维、新的方法去观察、分析,切实解决好本单位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廉洁从政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纪律要求和准则。一年来,我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蚌埠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制度》《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能坚持党性原则,扎实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决定。

积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虚心听取干部群众意见。遵守各项规定方面,一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工作用车统一由办公室安排,不公车私用,手机通讯费没有在单位报销或列支。公务接待执行登记制度,不搞无名吃请,不属分管业务范围内事项,尽可能不陪餐。二是严格执行中央提出的五项禁令,按照党组对班子成员的要求,带头对照检查,不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券,不到基层报支应个人负担的费用,不接受服务对象吃请,不利用职务之便托人办私事。

三是带头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填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按规定向党组填报个人收支情况和个人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能够按照要求,将自己执行廉洁自律的情况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四是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抓好分管的部门、直属单位设,在单位的工程建设、办公用品采购方面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五是带头执行科协的管理制度,自觉生活在制度约束之中。上班提前到岗,外出开会向办公室报告,个人有事主动请假,涉及办公经费开支,事先向主要领导预报批准,严格执行预算标准。

三、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提高工作能力

过去一年,总体看来能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服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科协党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自我感觉,工作中最不满意的一项工作是:

对分管的部门单位工作指导力度不够,发展速度不快,市场竞争力不够强,事业发展受外部环境影响还比较大,还需进一步引导、发展壮大,提高事业发展的抗干扰能力;最需要提高一个方面能力是:

在指导事业单位发展时,知识还不够全面,对市场发展的前瞻性、预见性不强,运用经济知识驾驭市场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这样才能把事业单位发展推向新的高潮。

以上是自己一年来在工作、学习、廉政建设和存在的不足等方面的情况,做以简要汇报,还希望大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将按照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克服自身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保持党员干部勤政廉政形象,争当一名群众满意的党员领导干部。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党组成员述职报告

述职人,,现年,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黑龙江通信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基建、监理和供应工作。一年来,我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努力饯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省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公司总体工作思路,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公司的工作目标,为公司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现将自己一年来工作思想情况向领导同志们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但提高自身素质

我是一名有20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又是一名参加工作多年的领导干部,我深深知道学无止境,只有不断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与时俱进,在公司的发展中提高自我,以自身的提高促进公司的发展。我始终把学习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每天阅读各类报刊杂志,及时领会掌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时时处处注重培养提高政治敏锐性与洞察力,在一些大事大非面前保持清醒头脑,坚持原则立场,不随波逐流,不人云亦云。有针对性地钻研学习现代科学、市场经济、互联网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省公司组织的各项学习,结合本公司工作目标进行针对性的学习研究,并做到有学习内容、有学习笔记、有学习心得。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知识与工作实践融汇贯通,做到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理论水平与实践工作能力。

二、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围绕公司的目标任务,立足实际,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的共同的努力下,分管的基建、监理和供应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各科室全面完成了公司所下达的各项任务。全力发展小灵通业务,拓展业务空间,小灵通发展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一是基建工作稳妥开展,后勤管理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在工作中,我确立了第一为客户服务、第二面向社会经营的指导思想。对于各项基建工程,做到统盘考虑,全面安排,补充完善,加快进度,确保质量,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每个方案作好考察论证。另外,调整充实加强了基建部门,为以后基础工程和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争取了资金,使各项工程保质保量保工期竣工,按时投入使用具备了更好的条件。

二是加强监理工作,规范了公司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对于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推行市县一体化管理,取消县级单位投融资、网络建设、物资采购和成本管理等五项权力,对全市6个县级单位全部实行了报账制,建立集约型管理体系;在完善管理体制方面,真抓实干,进行企业内部的改组、改造,实现了主辅、主副分离,赋予了原来完全依赖主业生存的实业公司以生机和活力。按照贴近用户贴近市场的思想,对原有的三条线运行机制进行改组,成立了六个分局和三个支局,使市场分工更加细密。在后勤、财务工作上,强调成本核算,强化增收节支,收到了明显成效。

三是深入细致的开展小灵通网络优化工作。我先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网络优化百日会战,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较好地解决了网络运行中的重、急、难问题,有效提高了网络运行质量,为业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这对于改变市场格局、增强竞争能力、巩固企业地位、拉动收入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狠抓业务拓展,取得小灵通会战的胜利。自201X年1月28日开通小灵通业务以来,我带领分管的部门同志积极响应公司的销售政策和精神,狠抓市场拓展,相继成功完成省公司开展了‘小灵通squo;绿色风暴百日会战和‘小灵通squo;百万冲刺等活动,全力以赴全心全意地发展小灵通业务,提前完成会战任务和百万冲刺目标,为牡丹江分公司超额完成了全年发展计划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五是改革创新,创造性的开展工作。首先,把实业改制作为重头戏,按照集团公关于改革步伐要加快,不能影响上市;改制一定要把资产划清,把员工的人数划清;改革是主辅分离,是改制、分流,不是取消实业;主业改革和实业改制同步进行的原则要求,以办好企业、把企业做大做强做出效益为前提,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了实业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其次,积极推进集团公司部署的主业营销体制、运行维护、财务管理、物资采购、用工制度和用人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工作,通过改革创新,努力解决自身存在的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

三、严于自律,勤谨廉洁,作风过硬

一年来,本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严于自律,以身作则,加强了自身思想、工作、廉政等方面的作风建设。

一是廉洁自律。一年来,我能自觉遵守各级党委和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

上级规定不准做的我绝对不做,上级要求达到的我一定达到,不违章、不违纪、不犯法,做个合格的领导。我严格按本公司制定的廉政制度办事。在经济问题上,计划外超过1万元以上的一切开支,都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应该是本公司干部职工的表率,两个文明建设的领头雁。因此,我在考虑问题、处理事情当中,凡是要求员工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我从不以副总自居,寻求索取,而是以副总自律,讲求奉献。

二是工作作风扎实。我深知,作为一名国家领导干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影响身边的工作人员和部门的同志。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党组成员述职报告

我叫,男,年4月出生,年参加工作,年入党,现担任某某市安监局副局长,负责某某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协调监督经贸、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林业、农业、水利、农机、旅游等部门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安全教育培训、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分管安监一科。

一年来,我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局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热情帮助支持下,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工作,无论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向各位领导报告如下:

一、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为搞好工作配备必要的智慧工具

我原来在乡镇工作,学习期间又没有涉猎到工矿商贸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知识,到安监局工作后,由于业务知识的匮乏,到企业检查指导工作很是不适应,每次给企业领导人总是讲些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大道理,对企业的指导没有针对性,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查不出来,安排不下去,整改不了,一般全靠业务人员检查后提供,工作很显被动。俗话说,打铁先得自身硬,面对自己知识匮乏、脑子空白的现状,我暗暗下决心,必须尽快改变,必须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让知识充满头脑,取得智慧的工具,让自己的头脑活起来,工作的身板直起来,安排指导工作的口气硬起来。因此,我在学中干,干中学。一是在工作中向同志们学习,尤其是向熟悉业务的专业人才学习;二是学习理论,通读浏览业务书籍,并在工作中实践。07年我报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经过努力顺利通过,现已登记注册。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时刻把握党的指导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只要充分理解了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把握自己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不偏离党的航向,才能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才能全身心地扑在工作上,才能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年来,我除参加局机关全体干部学习日外,抽时间还认真学习了《邓小平文选》、《江泽民文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理论书籍和胡锦涛总书记的十七大报告,政治素质、理论素质明显提高,为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廉洁勤政,确保安全执法的公开性、公正性

一年来,我和同志们一样,坚持安监人员九不准等廉政制度,公开办事,公正办案,从不吃、拿、卡、要。今年,我们检查企业几百家次,都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并严格按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进行落实,杜绝了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的现象。

四、勤奋敬业,在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安全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方方面面,它关系着人们的生命财产,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既是政治工作又是经济工作。没有安全就没有人们的生命,就没有社会的财产,也没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谈不上什么政治,也就万事皆休,万事皆空。鉴于这样的思想认识,我在工作中总是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在安全检查上更是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一时一刻也不敢有丝毫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2年,我分管某某行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全市某某行业企业范围广、数量大、监管任务重。我们不怕困难,强化监管,督促乡镇、部门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做到从严从细、不留死角。结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了某某行业企业年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死亡,心里得到莫大的欣慰。感觉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只有这样,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才无愧于安监人员的光荣称号。

上级领导,我虽然在本职岗位上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都是组织上领导教育的结果,离上级的要求还差得很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在政治上更加加强修养,工作上更加勤奋,学习业务上更加刻苦,廉政上更加洁身自好,努力弥补工作上的不足和差距,做一名合格的安监干部。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4】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的学习心得

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xx年,党组织建设已经有70年的历史,立足于当下国情的党组工作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党组制度在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纵观历史,凡是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的时期,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
而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党赋予工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人民团体职能的机构,工会党组是整个服务工作的基石。当前新形势下,遵循《条例》实施要求,工会党组在新常态化现实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制度治党,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条例》的出台为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具体方案,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依照《条例》,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推进党支部“四风”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夯实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促发展。

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深入基层、走进职工群众当中,才能真正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考虑、为职工群众谋事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生命和路线决定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与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是基本一致的。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基石。习近平同志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个论断揭示了脱离群众的险恶之风如果任其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出现背离,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削弱直至坍塌。群众路线在我们党内就是民主路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就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当中,尽可能多地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诉求,从职工群众中来,到职工群众中去,以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为已任,努力获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这既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领导制度赖以依存的实践基石。

【篇5】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的学习心得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
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

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
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6】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的学习心得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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