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科技创新政策8篇

时间:2023-05-30 14:10:05  阅读:

篇一:科技创新政策

  

  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

  科技创新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国家制定了许多鼓励政策。

  第一步,国家投资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政府每年都会拨出巨额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包括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等,这些资金的投入可以为企业提供后勤保障,提高企业的研发实力。

  第二步,国家为科技创新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科技创新方面的研发开支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例如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步,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政府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也提供许多支持和肯定,例如鼓励成立科技创新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投入等,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激发科学家的创造力,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

  第四步,国家鼓励国际合作与交流。科技创新是全球性的,国家之间才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最终实现科技创新的共同进步。因此,国家提倡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鼓励企业以及学界与国际社会合作研究,加强互相学习,极大推进了国际创新合作的进程。

  总的来说,国家的创新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想象和实践空间。在不断优化和完善政策的过程中,我们相信科技创新将成为未来国家发展的最主要推动力之一。

篇二:科技创新政策

  

  科技创新

  政策

  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政府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2019年,全国财政科技经费投入达到1.84万亿元,同比增长14.1%。政府还设立了“科技创新2030”等专项计划,以推进核心技术研发和创新驱动发展。

  其次,政府加强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和财务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同时,推进科技金融创新,提供专项融资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再次,政府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推动技术交流和输出,促进高技术领域的合作发展。同时,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促进科技创新在实际生产中的落地应用。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如“双创”政策,鼓励创业创新,加强创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同时,推动人才培养和引进,促进科技创新人才的快速成长。

  总之,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政策,全面促进了科技创新的发展,为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篇三:科技创新政策

  

  107条!这?有最全的科技创新?持政策省“四送?服”办全?梳理省级层?出台的截?2019年8?初各类最新?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更新完善《?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收集?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282条,其中科技创新政策107条。详情见下?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19年8?版,282条)?持科技创新政策(107条)1.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皖发〔2019〕7号,省地??融监管局负责)2.2019年,省级分别安排2亿元,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初创期科技企业?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企业给予奖励,?于企业研发投?。对企业研发投?新增部分,按?定?例给予奖补。(皖发〔2019〕7号,省科技厅负责)3.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校?主开展?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皖发〔2019〕7号,省??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4.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员、科研?员以“技术股+现?股”形式持有股权。(皖发〔2019〕7号,省科技厅负责)5.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每家分别?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于成果奖励,50%?于?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6.根据“?室?中?”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式,每年?持省实验室稳定运?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7.优先?持“?室?中?”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的单位,根据项?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8.对“?室?中?”基础设施项?的建设?地,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新增建设?地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皖政秘〔2019〕137号,省?然资源厅负责)9.“?室?中?”建设纳?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按相关政策予以?持。加?省编制周转池统筹?度,及时满?“?室?中?”引进和选拔?才的调剂需要。(皖政秘〔2019〕137号,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10.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三等奖项?,每个项?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委负责)11.?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民政府负责)12.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投资种?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19年1?1??2021年12?3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负责)13.对新?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的房租、?电等费?,各地最?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13.对新?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的房租、?电等费?,各地最?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民政府负责)14.?励各市对建?研发准备?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的增加额,给予?定?例资?补助。省级财政资?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持,?于补助企业研发投?。(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民政府按职责分?负责)15.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付额,省最?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16.每年审核选择?批携带具有?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市、区)先?投??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影响?、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可采取“?事?议”?式给予?持,不受名额限制。(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负责)17.推动科研机构、?等院校的?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不?于20%的?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可达500万元。对租?上述仪器设备进?新产品、新技术、新?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仪器设备年度?出不?于20%的?例给予租?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民政府负责)18.对企业引进科技?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例奖励??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后研究?作经历的青年?才,每??次性给予30万元?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层次创新创业?才,?资性年收?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单位实付薪酬50%的?例?次性给予?活补贴,每?最?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19.健全专业技术?员职称评审机制。?事档案在??单位管理的,由??单位初审上报;?事档案在?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实?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要求,?级职称可?专利成果、项?报告、?程或试验?范?案等形式替代论?要求。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层次?才和急需紧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通道”。(皖政办〔2019〕18号,省??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0.发挥省级种?投资基?作?。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投资基?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培育种?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投资基?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负责)21.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作?。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基?,重点?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负责)22.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管理机构。允许种?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资本?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所持股权。?励各地设?种?投资基?和风险投资基?,以股权投资?式重点?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融监管局负责)23.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励银?扩??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24.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向中?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型和微型企业的?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皖政办〔2019〕18号,省财政厅负责)25.经省认定的?台(套)重?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单位,分别按?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可达500万元。对本省企业投保?台(套)重?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建?新材料?批次应?保险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

  次应?保险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26.提?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企业技术中?、?业设计中?、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度。?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赛、?业设计?赛等,对获奖项?给予奖励。(皖发〔2018〕38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27.?励?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博?后科研?作站,?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师?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皖发〔2018〕38号,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28.?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院?所在我省设?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地、?房、研发启动经费、?才?活等??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负责)29.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创”等专项资?中?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30.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创”等专项资?中?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31.对重?新兴产业?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补助,补助?例为设备购置?额的10%,补助最?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32.对重?新兴产业试验?程进?补助,补助最?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33.对重?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进?补助,补助?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34.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财政经费?持的研发经费?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35.对承担国家重?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的研发机构,省按项?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最?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36.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院?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持基础上,按市资??持额度的10%给予?次性奖励,最?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37.对?院?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持的基础上,按市?持资?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38.?持?院?所在我省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地供给、绩效奖补等??给予优先优惠?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次性奖励。(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39.对促成?院?所及其领军?物在我省设?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持的基础上,按市?持资?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40.对省内现有?院?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院?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发展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41.符合条件的?层次?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通道、???学、申请职称评审绿?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通道、???学、申请职称评审绿?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负责)42.对机器?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次性补助,最?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委负责)43.对?精密减速器、?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器五?关键零部件?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次性补助,最?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委负责)44.国内外?业机器?和服务机器?(含特种机器?)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或建?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10亿元且营业收?超1亿元的,给予?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超2亿元的,给予?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委负责)45.对列??业和信息化部《?业机器??业规范条件》?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46.对机器?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的,?次性奖励机器??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奖励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47.对?精密减速器、?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器批量应?于6?由度及以上?业机器?的,?次性奖励机器?零部件?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48.机器?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49.机器?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10年。(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50.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挂牌的专精特新机器?企业,给予?次性奖励2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地??融监管局负责)51.对?选?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52.对省内机器?集成企业集成?业机器?的,按机器?售价总额的5%给予?次性奖励,最?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53.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业机器?(?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额的20%给予?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业机器?(?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费?的15%给予奖补,最?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54.建?机器?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次性补助,最?3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55.对在我省注册成?的机器??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56.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57.举办省级以上机器??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58.机器?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予补助,最?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59.对在本省?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药械项?,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补助总额最?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委负责)60.对本省药械项?获得国家重?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省重?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持。(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委负责)61.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家仿制(?仿)药品?产批件并落户本省?产的,?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委负责)62.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医保?录评审程序,纳?本省医保?录;对暂未纳?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备案采购范围(每半年更新?次)。(皖政〔2018〕58号,省医保局负责)63.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录》,对纳??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次应?,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委负责)64.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按照科研攻关和应?推?发?费?的30%予以资助,最?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委负责)65.对同?医疗技术在省内多个医疗机构推?应?的,采?“?次备案、整体推?”的模式予以审批。(皖政〔2018〕58号,省卫?健康委负责)66.对制造业与互联?融合、?业互联?、?数据产业、软件“铸魂”?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范企业(项?)给予?次性奖补,最?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67.对获得国家级??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的,给予?次性奖补100万元。?持智能硬件产品?产,对技术创新?平较?、市场竞争?突出、在我省?产且年销售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次性奖补,每个最?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次性奖补,最?100万元。对在我省?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次性奖补,最?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委负责)68.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69.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百强企业,每户给予?次性奖补200万元。对?次进?全国电?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次进?安徽省重点电?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70.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次进?国家“独?兽企业”名单的,?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事?议”?式给予?持。(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委负责)71.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范的企业,给予?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委负责)72.每年优选?批企业级?业互联?(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批?业互联?(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73.?励?业龙头和??企业基于互联?平台开放各类资源,?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年收?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74.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批由我省企业?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业APP。(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

  74.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批由我省企业?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业APP。(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75.对获得?业互联?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76.?持省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平台资源整合,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创业孵化、跨界合作、展览展?、教育培训等?体化服务。每年优选?批联合体给予?次性奖补,每个最?5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77.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应??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78.?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超算中?、数据中?、灾备中?等。全?扩?我省4G?络覆盖?,加快5G?络建设步伐,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为5G?络提供基础?撑,供电部门提供便捷的5G基站电?报装流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WLAN建设。(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委、省通信管理局、省?信办、省电?公司等负责)79.?励企业综合运?IPv6、?业?源光?络、时间敏感?络、?业?线技术改造内?,科学运?窄带物联?和宽带?络,每年评选?批“?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80.每年评选10个“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名“发展数字经济领军?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81.同等条件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公司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费率不?于1.2%。对数字经济领域?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皖政〔2018〕95号,省财政部门、安徽银监局负责)82.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地供应。属于下?代信息?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可按商服?途落实?地。在不改变?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信息资源,利?存量房产、?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继续按原?途和?地权利类型使??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办理?地?续事宜。(皖政〔2018〕95号,各市?民政府负责)83.给予?电?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超算中?、数据中?、灾备中?等执??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省发展改?委负责)84.对?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负责)85.对年销售收?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可达500万元。补助资??于研发。(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86.省科技重?专项项?研发投?中,承担单位投?不低于60%,省、市(县)投?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投?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累计资助最?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87.对获得国家?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等奖项?的第?完成单位,省?次性分别给予?等奖200万元、?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70%?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主要完成?(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采取“?事?议”?式给予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88.?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校院所以技术?股且股权占?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次性给予最?可达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89.对省内?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0.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91.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92.对?次认定的?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93.对新获批的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炬特?产业基地、省级?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94.在对?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95.对省级?范?产?促进中?,依据服务科技中?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96.对新认定的国家?学科技园,省?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97.?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最?可达2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98.对企业和?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99.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可达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100.对农业?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可达1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101.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分别?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省?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102.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次性补助。对专利权?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例给予?次性维权费?补助,省补助最?可达1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103.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可达2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10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105.允许项?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于奖励科研?员和团队的?例不低于70%。(皖政〔2017〕76号,省财政厅负责)106.?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分配,计?当年单位?资总额,不作为单位?资总额基数,不纳?单位绩效?资总额。?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事关系。(皖政〔2017〕76号,省??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107.科研机构、?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员个?奖励的,暂不征收个?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所得税。(皖政〔2017〕76号,省税务局负责)

  若您对政策有疑问,或企业发展遇到难题,欢迎登录省“四送?服”双千?程综合服务平台留?反映,我们将依法依规做好服务?作,并欢迎您登录客户端对办理情况做出评价。在线平台?址www.ah.gov.cn/UserData/SortHtml/1/658720171021.html(或登陆安徽省?民政府?站进?平台)?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

篇四:科技创新政策

  

  我国科技创新工作的政策支持

  走在新时代科技创新的道路上,我国经济建设离不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科技创新。本文将从政策、资金、人才方面分步骤具体阐述我国科技创新工作的政策支持。

  一、政策支持

  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科技创新,其中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纲要》等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在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支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支持高端人才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资金支持

  我国政府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财政投入一直很大。2019年,我国的研发投入总额达到了2.2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2.23%。另外,政府还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基金、风投基金等多个基金,为科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三、人才支持

  我国政府重视人才培养,以此来推动科技创新。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如创新人才特区、千人计划等,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科技人才。此外,政府对于高校等科研机构人才的待遇和福利也进行了完善和提高,为科技人才保驾护航。

  结语:

  综上所述,政策、资金、人才是我国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要支撑。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转化,为科技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未来,我国将在科技创新上持续发力,加强政策引导,增加投入,增强人才支持,以此推动我国科技创新持续向前发展。

篇五:科技创新政策

  

  国家级新区研究报告(2020)第七章 科技创新政策第一节 科技创新政策总述科技创新涉及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际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主体,包括人才、资金、科技基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创新氛围等要素,是各创新主体、创新要素交互作用下形成的一类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从技术进步与应用创新构成的技术创新双螺旋结构出发,进一步拓宽视野,技术创新的力量来自科学研究与知识创新,来自专家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信息技术引领的现代科技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推动了管理创新,这既包括宏观管理层面上的创新———制度创新,也包括微观管理层面上的创新。现代科技引领的管理创新无疑是我们所在这个时代创新的主旋律,也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现代科技引领的管理创新之间的协同互动共同演化形成科技创新。表7-1部分新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情况新区(2019)政策文件《关注小微创新企业及社会组织青年成才成长,助力浦东经济和社会发展》《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融合示范基地实施办法(试行)》(2019)上海浦东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2020)《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9)《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2019)《上海5G产业发展和应用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2019)《上海市加快推进数据治理促进公共数据应用实施方案》(2019)《关于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行动方案》(2019)178

篇六:科技创新政策篇七:科技创新政策

  

  中国科技创新政策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各国都在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以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和竞争力。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和推进科技创新政策,以实现中国科技强国的愿景。

  一、2021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

  今年的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中,科技创新被列为发展的重要支撑。报告提出要大力培育新一代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在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占比,并推进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等工作。

  同时,政府工作报告还强调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基金等项目,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二、中国科技企业发展

  近年来,中国的科技企业快速发展,崛起了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企业,如华为、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等。这些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攻关,不断推动着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政府在支持企业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工作,比如制定税收政策、推动科技金融等,为科技企业创造了更加优惠的环境。此外,政府还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机构等平台,与企业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科技进步。

  三、政策利好助推科技创新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如: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进行专利申请。

  2.提高科技创新税前扣除额度,对科技型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4.出台人才政策,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发展,填补人才短缺的空缺。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科技创新注入了新的动力,也进一步提高了中国的科技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科技创新,并在不断完善和推进相关政策。科技创新是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支点。随着国内科技企业的不断崛起和政策的提供更多支持,相信中国的科技创新将在未来得到进一步提高和推动。

篇八:科技创新政策

  

  国家科技创新新政策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不断蓬勃发展,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科学家和科技企业。为了不断提升我国的科技创新实力,中国政府于近日发布了一系列新的科技创新政策,旨在为科技企业和人才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促进科技领域创新发展。

  一、强化创新要素保障

  政府将加大对科技创新研究的投入力度,不仅要增加科学研究基金,还将着力扶持创新实践项目。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和企业参与科技创新,政府还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让创新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加强顶层设计

  政府将加强科技创新的顶层设计,建立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开展科技创新指标评估,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科技创新政策。此外,政府还将加强对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的支持,推进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三、构建公平竞争环境

  政府将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不断优化科技创新市场环境,让企业和人才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尽情发挥创新才能。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政府将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创新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扩大成果应用范围,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转化。

  五、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政府将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支持和引导,推动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拓宽我国科技创新的国际视野,引领全球科技创新的发展。

  总体来说,这些新政策将进一步优化我国科技创新环境,为科技领域的企业和人才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让创新能够充分释放出来。希望各级政府和科技企业密切合作,营造更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不断开拓科技创新的新局面,为我国的科技强国和现代化进程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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