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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处分一辈子就毁了3篇

时间:2022-09-08 09:05:04  阅读:

党内警告处分一辈子就毁了3篇党内警告处分一辈子就毁了 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 鉴于在被处分后,能及时改正错误,所以解除对其的警告处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警告处分一辈子就毁了3篇,供大家参考。

党内警告处分一辈子就毁了3篇

篇一:党内警告处分一辈子就毁了

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

  鉴于在被处分后,能及时改正错误,所以解除对其的警告处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一

 沈纪清:

 沈纪清,男,中共党员,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大专文化,1959 年 2 月出生,1984 年 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 11 月参加工作。

 沈纪清同志在担任惠山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副科级)期间,因对代管堰桥市场、金惠市场期间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及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使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于 2010 年 3 月 16 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沈纪清同志在受处分期间,能够认真反省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工作。其间,未发现新的错误。现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沈纪清同志的行政警告处分。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5 月 18 日

 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二

 孙明,男,汉族,1962 年 3 月出生,江苏灌云人,大专文化程度,1983 年 7月入党,1981 年 7 月参加工作。2008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市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连云港调查队党组书记,期间 2013 年 4 月起任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2015 年 8 月至今任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市经普办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由于普查指导检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导县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察,致使 2014 年初东海县、赣榆县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通报。对此,市统计局局长、经普办主任孙明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 2014 年 12 月 25 日批准,决定给予孙明行政警告处分。

  015 年 7 月 24 日,连云港市统计局《关于申请解除孙明行政警告处分的报告》反映,孙明在处分期间,能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错误,认真组织查找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全面整改。东海、赣榆两县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全面纠正,经济普查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大大加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鉴于孙明能够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解除条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 2015

 年 10 月 19 日批准,决定从 2015 年 6 月 24 日起解除孙明行政警告处分。

 连云港市监察局

 年 10 月 28 日

 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范文三

 李少鹏,男,1961年 7 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南海人,群众,1982 年 7 月毕业于华东水利学院水工建筑力学专业,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2 年 8 月进入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2009年更名为“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统称“省水电设计院”)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省水电设计院副总工程师,2008 年 4 月至今任省水电设计院总工程师(副处级)。

 因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2015 年 6 月 15 日,我厅以粤水人事〔2015〕18 号文给予李少鹏行政警告处分,到 2016 年 1 月 14 日满 6 个月。李少鹏同志在受处分期间,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认真吸取教训,工作表现较好。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厅党组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李少鹏行政警告处分。

 广东省水利厅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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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内警告处分一辈子就毁了

警告处分决定

  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对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是严肃认真的。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供大家参考!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一

 王顺,男,汉族,1973 年08 月出生,本镇和睦村人,初中文化,003 年 11 月入党。

 经查明:2014 年 12 月 11 日 19 时 25 分,王顺驾驶浙HR2981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泉路城北洗车场门前,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59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4 年 12 月 12 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王顺暂扣驾驶证 6 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处罚。

 王顺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 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 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 2016 年 10 月 14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 10 月 14 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二

 黄国清,男,汉族,1964年 10 月出生,大学文化,涵江区白塘镇人,1984 年 9 月入伍,1988 年 1 月入党,2007 年 12 月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任科员,2008 年 8 月起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七大队大队长、中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记,2009 年 4 月调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免去中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规划大队(执法七大队)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

 根据市纪委驻市建设局纪检组调查情况通报,2008 年12 月 27 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以工会名义组织部分队员,在黄国清带领下,前往涵江大洋革命老区根据地参观。当天下午 2 时左右,黄国清又决定带领一行人前往瑞云山风景区游览。到达瑞云山景区门口后,黄等人因门票票价问题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引发口角并互相辱骂。后黄国清让大队工会主席柳丽英购买两张票,作为一行人到景区广场游览的费用,景区工作人员收了柳丽英一张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后,找回 40 元钱给柳。在黄等人欲上车离开时,景区副总经理官文玉用自己的手机对黄国清乘坐的闽 B—57082号城管工具车进行拍照,引起黄国清的不满,要求官将所拍照片删除。因官不肯,黄国清要求队员们上去删除该手机照片,景区办公室主任佘家德、保安罗从刚欲上前保护官文玉,

 黄又叫队员将佘、罗拉开,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官文玉、佘家德两人倒地受伤,官手机被队员们强行拿走,删除手机上的照片后归还。事后,《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新浪网等多家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这一件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2009 年 1 月 1 日,涵江区公安分局经调查,以殴打他人致使官文玉、佘家德轻微伤为由,对林玉苍、李文钦、刘荣翔、许玉银、曾玉坤、刘明铭等六名队员作出各行政拘留 15 日并处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发后,黄国清为应付调查,要求队员们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按自己书写的报告内容陈述,统一口径,并指定承担责任的人员。2009 年 3 月 26 日,黄国清对自己的行为作了深刻检讨,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处理。

 综上所述,黄国清身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七大队大队长,在该大队人员因游览门票票价问题与瑞云山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要求队员强行删除景区工作人员使用手机所拍照片,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该大队六名队员因殴打景区工作人员致轻微伤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按照莆直纪工[2009]4 号的批复和莆建纪[2009]18 号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给予黄国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本处分决定自 2009 年 5 月 20 日起生效。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直属机关委员会

 年五月二十二日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三

 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 5 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初中文化,2010 年 6 月入党。

 经查明:2012 年 月 11 日 13 时 41 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2 年月 14 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 6 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20 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 6 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 2020 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

 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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