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村集体公章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2-05-26 16:45:03  阅读:

村集体公章管理制度8篇

村集体公章管理制度篇1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的制发

  村民委员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一)下列事项须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印章保管人方可加盖公章:

  1、各种责任状、年、季、月(临时)报表;

  2、各类请示、申请、报告、合同(协议)文书;

  3、村民建房申请、民政救助要求;

  4、上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村外单位及企业和个人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各种文书、报表、证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项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盖公章:

  1、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的;

  2、村民要求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申请;

  3、村民户籍迁移、出具死亡证明书等,保管公章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办理。

  (三)凡涉及贷款、重大工程项目发包、担保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

  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及责任追究

  (一)村民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

  1、印章保管人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时,须逐一认真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事由、审批人、并签注用印人姓名;

  2、印章保管人应不询私情、坚持原则、不得利用公章图谋私利;

  3、印章保管人私自用印,出于个人目的,尚未造成集体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集体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印章保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4、私用印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携带公章外出,不准将公章随意托人代管、代盖,未经同意,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场所,不准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6、不得借机吃、拿、卡、要,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二)村,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直接保管和使用公章。

村集体公章管理制度篇2

  一、村级公章保管人的规定

  1.村级公章(党支部公章、经济合作社公章、村委会公章)要责成村党支部副书记保管(泥洼村为党支部其他成员)。

  2.加盖公章时必须由保管人亲自盖章,保管人不得将公章委托他人代盖或委托他人代管,未经审批领导批准,保管人不得私自加盖公章。

  3.公章保管人因病、因事长时间离岗时,需及时指定书记、主任以外两委其他成员为临时保管人并报镇纪委审批,以免耽误工作。

  二、村级公章使用的规定

  (一)公章的审批

  1.各种会议记录、报表、档案材料、村务公开等村级事务加盖公章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加盖公章。

  2.签订合同、户口迁入、大额资产处置等村级重大事项加盖公章时,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基础上,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双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

  (二)公章使用必须严格公章登记制度,公章保管人要认真填写公章使用记录,决不能出现错登、漏登现象。

  (三)严禁在空白纸张及不完整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加盖公章。

  三、村级公章监督、考核与追究

  1.镇党委、镇政府将公章管理和使用纳入村级“两委”绩效考核的内容,镇纪委每月将对村级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镇党委、镇政府将与公章保管人签订责任书,建立奖罚机制,资金由镇财政支付。

  3.在检查中发现村级公章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给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村集体公章管理制度篇3

  一、目的

  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大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委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大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委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3.1法人章由业委会主任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大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由业委会决议(过半数同意)并授权保管人员;根据决议,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由主任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公章)由副主任保管,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由秘书保管;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2保管人不得将印章随身携带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应将印章暂时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员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3保管人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资格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给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指定的专人。

  3.4印章遗失的,必须报告房办、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公安局、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并登记申明作废,同时及时申请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业主委员会法人章、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业主代表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4.2印章必须经过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使用公章时,需经半数以上委员口头同意或微信、短信同意,但事后公章保管员要负责提醒同意使用印章的委员在《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上完成补签工作。

  4.3业委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需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同意盖章文件(以《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为准),不得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4.4业主大会印章可以在业主大会已经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体包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企业解聘与选聘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决定等。

  4.5业主委员会印章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

  4.6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时填写《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使用人(除业委会集体使用外)、批准人(半数以上委员)签字。

  4.7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第二届业委会20XX年1月1日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村集体公章管理制度篇4

  第一条 依据《北京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保险柜里,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暂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将印章保管手续交回保管人。

  第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其他情况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人应填写"印章申请单",写明使用原因,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六条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七条 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八条 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九条 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年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未执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在北京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导致印章遗失外,因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若保管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若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应在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庆县政府小区办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村集体公章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各部门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公章包括校级公章、法人章和部门公章。校级公章、法人章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公章由归属部门保管。

  第二章 公章刻制

  第四条 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校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公章。

  第五条 各部门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校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六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校级公章、法人章由院办公室专人掌管;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专人掌管。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七条 校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八条 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九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公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公章,应将原印章缴回校办公室,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启用印章或停用印章应由校办公室发文公示。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使用

  第十一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必须填写《发文稿纸》,各类证明材料则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科室。

  第十三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方可盖章。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校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五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 学生如需学校出具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盖章。教师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时,应经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盖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明、申请等均由各部门出具证明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

  第十七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八条 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村集体公章管理制度篇6

  目的:

  规范各类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业委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印章的保管、使用、交接和停用:

  1、各类印章必须放入保险柜,由双人共同保管;

  2、公章使用必须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需要盖公章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报表等必须有业委会超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需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同意方可盖章。

  3、各类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需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登记簿应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

  4、印章停用需在用章登记簿注明停用原因,并经主任同意,双人销毁。

  责任:

  由于管章人员保管不慎,造成印章遗失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盖章的,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管章人负责。

  本管理制度自制定日起执行。

村集体公章管理制度篇7

  一、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级部门同意制发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极其下设机构的各类印章。

  二、村委会印章由乡人民政府统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如遇印章丢失,应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使用已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三、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不能保管公章。公章保管人的确定或更换,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章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五、根据省委副书记赵勇同志在河北省村“两委”换届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凡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换届不成功的,在正式选举产生新的一届支部和村委会前公章一律交镇代为保管。

  六、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在20xx年12月14日起生效。

村集体公章管理制度篇8

  第一条 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 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 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时使用公章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诸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经业委会会议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对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 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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