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分录8篇

时间:2023-06-08 13:20:05  阅读:

篇一: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分录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解析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对于普通信贷业务的会计处理更为复杂。截??前,我国已经发?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债权类和收益权类,两种类型产品的典型基础资产和企业类型如表1所?。表1常见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由于很难从会计?度将?部分“收益权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认定为?项资产。它是?种未来才能确定的债权,收?只能在未来某?时点才能确认,尽管代表了?定意义上的资产,但并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不能作为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既然没有?表,也就?然谈不上出表(“本来??物,何处惹尘埃。”--《菩提偈》),故由原始权益??照抵质押借款融资进?会计处理。相?之下,“债权类”产品更加适?于?融资产转移准则所规定的范畴,需要对基础资产是否终?确认做出判断。表2发起?对证券化资产的处理表2中列?了原始权益?对资产证券化资产的处理原则。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及应?指南》中把《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确定、很可能、可能、极?可能”等概况词量化为95%--100%、50%--95%、5%--50%、0%-5%四个百分?区间。终?确认相关证券化基础资产,所作的会计处理:借:存放中央银?款项或其他相关科?(或:其他业务?出--**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贷:相关贷款科?其他业务收?----**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风险和报酬的量化模型采?蒙特卡罗?法模拟现?流影响因素的概率特征来求得未来现?流的具体观测值,使?相应公式计算证券化后企业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实际业务中,传统?融收益和风险分析的E-δ模型最为常见。该模型以情景分析为基础,通过估计不同假设情景条件下?融资产的未来现?流折现值,来计算?融资产证券化前后发起??临的风险和报酬的变动。风险部分转移时,采?继续涉?进?会计处理:融资时应当确认的资产转让收益:借:银?存款贷:长期应收款----应收****投资收益认购次级受益凭证:借:持有?到期投资----次级受益凭证贷:银?存款借:继续涉?资产----次级受益凭证贷:继续涉?负债----次级受益凭证?付相关发?费?:借:投资收益贷:银?存款存续期的代收代付:借:银?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贷:银?存款存续期结束收回的剩余?额:借:银?存款贷:持有?到期投资----次级受益凭证借:继续涉?资产----次级受益凭证贷:继续涉?负债----次级受益凭证注:以上的次级受益凭证是列举的?种增信措施。

篇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分录

  

  ?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会计出表判定逻辑及会计处理?法海债创新ABS视?1摘要会计出表的判断关系到发起?/原始权益?能否改善资产负债表上的偿债指标以及能否减轻额度占?,也是其考虑?持次级证券?例的重要判断依据。本?将详细梳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出表判断逻辑和会计处理?法,简要总结某些特殊结构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等产品的会计出表判断依据。2正??前,资产证券化项?的出表结论主要分为三类,即终?确认、继续涉?及继续确认。主要依据的会计准则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应?指南、解释和讲解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依据主要包括: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39号?融?具:确认与计量》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0号合并财务报表》等。1资产证券化产品出表意见的判定逻辑总体??,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致。判断出表思路主要包括以下?个步骤:特殊?的载体是否需予以合并、确认基础资产全部是否适?终?确认原则,收取基础资产现?流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是否已经转让了取得基础资产现?流的权利、过?测试、是否转移或保留了?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对?池资产保留了控制,最终根据会计准则的各项条款综合判定会计出表的相关结论。具体判定逻辑与流程详见下图:1、判断是否合并,即受让资产的特殊?的载体(专项计划/信托)是否纳?会计报表体系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需要判断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对特殊?的载体是否有控制,形成控制则合并,未形成控制则不合并。需要注意的不论是否合并,都不能直接得到是否出表的结论,仍需分别在两种情形下进?步通过过?测试或风险报酬转移测试来最终判断是否出表。当且仅当投资者满?以下条件时,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对特殊?的载体有控制:

  当且仅当投资者满?以下条件时,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对特殊?的载体有控制:a、是否有主导被投资?的权利;b、是否通过被投资?的涉??临可变回报的敞?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c、是否具备利?对被投资?的权利影响回报?额和能?;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服务机构?般由发起?担任,如果发起能够主导对信托/资产?持专项计划回报产?重?影响的活动,特别是监督基础资产偿付,并在借款?逾期未付时采取必要的催收或处置措施,即认为主导信托财产的权利,?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则认为转出?如未提供财务担保或者回购承诺差额补?,则认为转??拥有控制权。下?步主要看发起机构/原始权益?是否控制证券持有?会的表决安排,是否具有从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获得可变回报的能?,例如发起?认购了全部次级份额,或者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收取浮动资产服务报酬等,都属于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使?其权利获得可变回报的能?很强的情形,则应视为仍在合并范围内。2、过?测试,即判断基础资产是否发?转移?融资产转移,是指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将?融资产(或其现?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融资产发??之外的另??(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融资产转移》,判定?融资产转移的相关条款和情形如下:如果第?步是否合并的判定结果是不合并,?般依据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判定基础资产合法转让后,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权利及相关权益的归属发?了改变,因此需满?判定资产转移的条款:a、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将收取?融资产现?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基础资产现?流的合同权利转移给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可直接进?下?个步骤风险报酬转移测试来进?步判断出表结论。如果第?步是否合并的判定结果是合并,则本处分析?融资产的转移,是以发起机构/原始权益?连同其合并的资产证券化特殊?的载体整体作为转出?,资产?持证券持有?作为转??,基础资产作为被转移的?融资产。应将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看做同?合并范围内主体,因此依旧保留了收取?融资产现?流量的合同权利,不满?条款a,应结合条款b项下?融资产转移的3个条件,来综合判定是否“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流量?付给?个或多个最终收款?的合同义务”。具体条款如下:b、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保留了收取?融资产现?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流量?付给?个或多个最终收款?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下列条件:i.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只有从该?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付给最终收款?。发起机构/原始权益?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本条件;ii.转让合同规定禁?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出售或抵押该?融资产,但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付现?流量义务的保证;iii.发起机构/原始权益?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收取的所有现?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且?重?延误。发起机构/原始权益??权将该现?流量进?再投资,但在收款?和最终收款?要求的划转?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流量进?现?或现?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付给最终收款?的,视同满?本条件。结合上述条款,在产品设计中要额外关注收款账户中的资?混同风险防范以及现?流归集及兑付频率的匹配。如资?混同风险较?、现?流归集及兑付频率差异较?,则不满?ii或iii条,不能通过“过?测试”,将导致继续确认?融资产。3、风险报酬转移测试,即在通过“过?测试”的情形下,须进?步判断企业是否转移了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风险报酬转移测试的核?结论是看风险和报酬转移?例是否达到了可出表的临界值。发起机构/原始权益?承担的?融资产未来净现?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相对于?融资产的未来净现?流量现值的全部变动风险不再显著的,表明该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已经转移了?融资产所有权上?乎所有风险和报酬。风险报酬转移?例的计算?式常以资产转让前后在不同压?测试场景下,基于各场景可能发?的概率分别拟合出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可获得

  计算?式常以资产转让前后在不同压?测试场景下,基于各场景可能发?的概率分别拟合出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可获得资产转让前后现?流的标准差,并以“资产转让后现?流标准差/资产转让前现?流标准差”作为衡量风险转移的参考?例。除了风险转移?例达到要求以外,还需要考虑发起机构/原始权益?报酬?留?例,即在不同压?测试场景下资产转让后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可获得的收益占资产可产?收益总额的?值的期望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这两个?值是否满?判定要求,得出完全转移(即完全出表)、完全保留(即完全不出表)、介于完全转移和完全保留之间的结论。?般完全转移要求风险转移?例达到90%(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要求为准)以上。在实际操作中,如风险报酬转移测试的结果介于完全转移和完全保留之间,这就需要继续判断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对资产的控制权利是否实质发?转移。所谓控制的权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融资产转移》第九条,主要看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对资产受让?单???由转移、处置或整体出售资产给不相关第三?是否有额外的限制能?,受让?可以?由操作的,则发起机构/原始权益?的控制?弱。如判定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对?融资产保留了控制,则按照继续涉?被转移?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被转移?融资产,如判定没有保留控制权,则终?确认?融资产。2循环购买资产证券化交易出表判断逻辑对于循环购买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特定的交易结构设置有助于缓释过?测试和风险报酬转移测试环节判断的相关障碍。在过?测试环节,满?过?测试的条件是发起?有义务将收取的现?流量及时?付给最终收款?,且不进?再投资,也不发?重?延误。在交易结构设置上,发起机构/原始权益?将基础资产回收款的再投资选择权通过资产购买协议或信托合同授予资产买??(特殊?的载体),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仅是通过其数据库向资产买??提供可供持续购买的资产的备选清单,是否购买资产由资产买??决定。这?交易条件的设置,使得资产的买?取得了再投资的决定权,相当于发起机构/原始权益?放了“再投资”的权利。另外,设置“提前摊还事件”,当出现在不超过?个季度的收款期间内未购买任何资产时,则进?本?摊还期,对投资者进?本?加速偿付,从?满?不发?“重?延误”的过?测试要求。设置专项资?托管账户、进?证券化资产的单独标识,可?定程度上缓释资?混同风险,实现资产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发起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在存续期内,将资产池回收款定期转付?专项托管账户,?持续购买资产的价款由资产购买?确定合格资产购买资产清单和购买?额后,另?单独划款?付给资产服务机构,即在持续购买之前基础资产回收款由资?保管机构独?保管。同时,初始购买和持续购买形成的资产均由资产服务机构进?系统标识进?独?管理,进?步规避混同风险。以上缓释措施,在?定程度上减弱了发起?/资产服务机构对于循环购买资产的实际控制能?,最终实现了基础资产风险和报酬的转移。3ABS产品出表判定后的会计处理?法不同的会计结论对应的会计处理?式具体如下:完全不能继续涉?,发起机构并未实现出表,相当于?笔外部融资。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在10%以下。通常,发起机构需将信托合并,募集资?记为现?资产,应归还投资者的未偿本?体现为负债。继续涉?,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在10%-90%之间,?前通常的做法是,发起机构在基础资产完全出表和现?资产增加的同时,会计处理中应当按照其继续涉?所转移?融资产的程度同时确认“继续涉?资产”及“继续涉?负债”。继续涉?所转移?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融资产价值变动使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临的风险?平。继续涉?资产值是最?可能损失的?额,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资产科?。终?确认,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在90%以上,对于发起机构??,终?确认即认定发起机构在证券化后,不再承担任何收益和风险,会计师认定发起机构已经与证券化部分的资产完成终?确认,发起机构通常不需要对信托进?合并。

篇三: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分录

  

  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研究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方式,旨在将传统资产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或证券化债务工具(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s,CDOs)等证券化产品,以便于市场流通和获得更高的资金利润。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资产转移、会计确认、资产减值等。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资产转移

  资产证券化通常需要将资产从原来的所有者处转移,通常是由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来作为资产所有人。因此,会计方面需要识别资产转移是否符合规定的会计标准和规则,以及资产所有者是否获得足够的权利和控制来满足会计要求。此外,资产转移需要按照实际交易的市价来确定资产转移的价值,会计处理需要准确而及时。

  二、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后,原来的资产持有者和SPV都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确认其资产和负债。一般来说,SPV需要确认其负债,而原来的资产持有者则需要确认对资产的转移及相应的收益。同时应该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确认相应的支出、收入、及未来现金流及现金流预期等。然而,这些会计确认并不遵循传统的原则,需要灵活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以准确反映各方的财务状况。

  三、资产减值

  资产证券化后,资产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为了准确反映资产质量,会计处理需要实时监控资产的减值情况,及时提出减值准备并重新计算资产相关支出和还款现金流量。这也意味着,会计处理的重点是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准确决定资产的预期收益,以确定未来减值金额和几率。因此,会计处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而精确的决策。

  总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灵活性和准确性的结合,以便确定交易的价值、风险和回报,以及维护卖方和买方的信心和透明度。这也需要各方共同合作和透明的交流,以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篇四: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分录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案例详解图?来源于?络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概念主要有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原始权益?、管理?、托管?、优先级投资?、次优级投资?、次级权益?(?称劣后级权益?),这些概念的通俗理解详见资产证券化(ABS)通俗理解,本篇不再赘述。【案例感受】启航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形成?额长期应收款(关于长期应收款的实际利率法摊销核算,详见长期应收款你会算吗),现进?资产证券化融资。优先级委托?以7.8亿元现?、次优先级委托?以1.2亿元现?、次级权益?启航公司以1亿元(认购10%)现?共同委托管理?成?专项计划,专项计划以其持有的10亿元现?共同购买A公司账?价值为10亿元的长期应收款(10亿元本?)。?、账务处理主体为启航公司(原始权益?)和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涉及三项主要问题:(?)基础资产是否终?确认实务中,要严格按照约定,判断基础资产所有权上?乎所有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给专项计划。我们看?下案例:?项应收账款基础资产,《资产买卖协议》约定:上述情况下,就得终?确认。(?)次级权益?(原始权益?启航公司)购买的专项计划份额,如何?账。1)由于启航公司作为次级受益?,与该10%信贷资产相关的回收?额不固定也不确定,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对持有?到期投资——回收?额固定或可确定这?定义,其性质上与权益投资类似,故不宜再列?在“持有?到期投资”这?报表项?中。2)该等次级投资的公允价值?法可靠确定,故不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对“交易性?融资产”和“可供出售?融资产”的核算条件。因此,我们认为该等次级权益部分应根据其期限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核算,期末对其进?减值测试,由于该等次级权益为优先级和次优先级收益提供保障,故减值测试时应整体考虑专项计划中所有资产的减值情况。(三)专项计划是否纳?启航公司合并报表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公司,也包括基于?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控制,是指投资?拥有对被投资?的权?,通过参与被投资?的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运?对被投资?的权?影响其回报?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是投资?拥有对被投资?的权?,?是因参与被投资?的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运?对被投资?的权?影响其回报?额。在判断投资?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时,当且仅当投资?具备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能够控制被投资?。”专项计划(被投资?)作为?个结构化主体,作为资产转让?(原始权益?)启航公司购买次级资产?持证券,启航公司成为专项计划的其中?个投资?,我们认为启航公司(投资?)能够控制专项计划(被投资?),需要纳?启航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理由如下:1、启航公司拥有对专项计划的权?第?,基础资产的?池标准由计划管理?(券商)和原始权益?(启航公司)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作为次级权益?的启航公司参与了基础资产的?池标准的制定。第?,作为次级资产?持凭证的认购?,其享有取得专项计划利益、知悉有关专项计划利益的分配信息、因计划管理?过错?受到损害有权按照本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取得赔偿。此外,其还有召集或出席资产?持证券持有??会,并?使表决的权利,在优先级和次优先级资产?持证券的本?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后,作为100%次级权益持有?的启航公司可以?使其表决权。第三、计划管理?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服务协议》的规定,委托资产服务机构代为履?其对资产池的管理服务。本专项计划中,计划管理?委托次级权益?启航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启航公司参与基础资产的?常管理,为专项计划提供与持有、处置和获取基础资产收益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它服务。2、启航公司参与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管理?享有可变回报计划管理?委托次级权益?启航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启航公司参与基础资产的?常管理,为专项计划提供与持有、处置和获取基础资产收益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它服务。基础资产的经营状况和成果取决于启航公司的管理服务?平,?该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中,优先级和次优先级权益持有?享有固定的预期收益,作为次级权益持有?的启航公司最终收益的?低则取决于其对基础资产的管理?平,享有的是可变回报。3、启航公司有能?运?对专项计划的权?影响其回报?额启航公司参与基础资产管理享有可变回报,同时启航公司(作为次级权益持有?)获取可变回报风险与其他投资?(作为优先级和次优先级权益持有?)不同,在优先级和次优先级投资?收回本?和获取其预期收益之后,剩余财产才归属于作为次级权益持有?启航公司,根据最佳估计假设,启航公司?临的可变回报风险重?到?以表明启航公司是主要责任?的程度,故启航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使其相关决策管理。综上,专项计划应纳?启航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会计处理。

篇五: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分录

  

  中国xx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核算办法(暂行)

  1.1.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以及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通常情况下,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同时也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代收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

  第三条

  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本息需同时完全证券化,不存在部分转让或剥离利息的情况。

  第四条

  本行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自证券化日前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的应收利息为本行应收利息,证券化后借

  款人归还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1.1.2第二章

  基本核算原则

  第五条

  根据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或根据对信贷资产的控制程度,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第一类业务: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当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本行当期损益。

  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当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将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确认为负债。

  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当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根据是否保留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一)本行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本行在转让日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

  放弃对信贷资产控制是指本行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而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本行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按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

  本行主要采用保留次级债券、提供担保等方式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

  第六条

  本行所有证券化日前的信贷资产应收利息享有优先偿还权,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第七条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本行可根据业务

  实际情况对标的信贷资产中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也可以根据本行业务实际需要,对剩余的部分进行清仓回购。

  1.1.3第三章

  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八条

  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科目,核算和反映在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提供信用增级(如持有次级证券或提供担保等)而保留部分风险并对资产形成部分实质性控制时,信用增级所覆盖的继续涉入资产。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01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

  第九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继续涉入资产对应的负债。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01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

  第十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且本行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全部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下,从受托机构收到的对价。

  第十一条

  在“代收本息”科目下新增“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代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在

  “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大于其账面金额时取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

  在

  “投资收益”科目下新增“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留存的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在

  “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下开立“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收入”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因受托管理证券化资产的行为而收取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

  在

  “利息支出”科目下新增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支出。

  第十六条

  在

  “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小于账面金额时产生的损失。

  第十七条

  在

  “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外支付的中介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与处置贷款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在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本金”、“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等科目下分别开立“资产支持证券”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

  化交易时本行持有的次级证券。

  第十九条

  在“投资风险准备”下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持有的次级债券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

  第二十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受托管理的证券化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

  新增“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代收受托贷款利息时,因借款人无款支付而形成的欠息。

  1.1.4第四章

  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时的账务处理。

  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时,根据业务类别进行账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本行转移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1.信贷资产转移

  (1)本行收到的对价大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减值准备(如有)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

  (2)本行收到的对价小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呆账准备(如有)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

  2.本行购买次级债,但未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二)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三)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未转移也未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根据是否对标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将次级债作为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处理,并根据持有次级债券公允价值确认本行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1)本行取得次级债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登记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第二十三条

  本行对外支付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费、律师费等相关交易费用。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第二十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的会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相关应计利息科目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11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针对持有的债券进行减值准备计提。会计分录为:

  投资风险准备计提或冲回(如有):

  (分行)

  借或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或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清仓回12购的会计处理。

  (二)第二类业务

  1.在业务存续期,针对标的信贷资产,本行继续按信贷业务相关核算规则进行会计核算。针对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按协议约定对外支付。会计分录为:

  利息支出计提:

  (分行)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对外支付:

  (分行)

  借: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对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费用直接计入成本的,应在后续期间内按照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费用。

  借:其他营业支出——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13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如有)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以及业务存续期内发生标的资产置换及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

  14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持有的次级债发生减值,本行对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进行相应冲回。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4)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15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担保合同期限间内进行摊销。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16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

  1第二十五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终结的会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业务终结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二)第二类业务:业务终结时,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业务终结时无账务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证券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会计分录为:

  1(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如有)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次级债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如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且已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本行补提投资风险准备: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同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

  (分行)

  1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

  (1)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需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

  (分行)

  2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2)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行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逾期贷款及相关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21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

  (分行)

  借:××逾期贷款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1.1.5第五章

  本行为贷款服务机构的账务处理

  22第二十六条

  证券化日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收: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第二十七条

  业务存续期间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一)贷款还款日账务处理

  1.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分行)

  借:XX存款科目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代收本金——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本金

  贷: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

  同时更新表外:

  (分行)

  付: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2.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

  收: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二)本行根据协议约定,按期对外划转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本金

  借: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

  23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本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

  1.1.6第六章

  账务核对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账务处理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做好账务核对工作,确保账务核算准确。

  1.1.7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六: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分录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小结

  风险报酬分析法:

  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金融合成法:是以“控制权的转移”作为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

  对于如何判断发起人是否已经放弃了对所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权,FAS140提出了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被转让资产已与转让人隔离,即使在转让人发生破产的情形下,被转让资产也与转让人及其债权人无关联。

  第二,受让方可以无条件地利用该资产进行抵押或再转让。当受让方是

  合格的SPE,且其以受让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时,证券持有者作为受让权益持有者,有权抵押和再转让这些收益权。

  第三,转让方不能通过以下途径对转让资产实施控制:a.授权并强制转让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被转让资产的协议;b.除通过实施清除期权外,不具备单方面使持有人返还特定资产的能力

  后续涉入法

  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对于后续涉入,IASC给出两个例子:一是将一项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分离出来,将它们中的一部分出售,但保留其他部分;另一个是出售一组应收款项,但保留对该组应收款项的服务权

  以收取一项服务费用(所收费用超过服务成本),由此形成一项服务权资产。

篇七: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分录

  

  简析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措施

  资产证券化是由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提出,具有较强的资产流动性,且融资成本较低,可分散投资风险,因此引起了各大企业的广泛关注,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资产管理,并开辟出了创新发展的途径。但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推进的过程中,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是长期以来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因此做好这两项工作的处理有利于提升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水平和现金使用效率,以下将从企业资产证券化含义分析入手进行逐项探讨。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企业将特定资产作为可发行证券来进行交易的一种形式,在传统证券市场中,企业主要是以自身为基础,将自身资本作为一种证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通俗而言,就是企业将固定资产作为证券放在市场上供投资者进行自由交易。资产证券化也是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表象,在具体操作中具备以下特征:1.企业可利用资产证券化来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比例;2.可增加原有资产的流动性,改善企业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的状况;3.可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银行也可利用企业资产证券化最大限度的降低筹资所需成本;4.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贷款时,可降低贷款方的资金成本,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也会逐渐增加,并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三个部分,涉及事项包括企业证券化资产基数、证券化收入或损失、交易成本、融资处理等等;税务处理则包括企业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税款处理。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处理好会计和税务问题是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确认问题

  资产证券化作为参与主体多、交易复杂、程序琐碎的金融项目,因外部政策因素和企业自身因素,导致在会计处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为确认方法选择不够合理,且方法使用混乱,出现会计套利行为。

  (二)税收问题

  从税负最小化的角度来看,发起人更愿意将企业基础资产视为融资途径,但如果将其处理为销售性质,则更加有利于资产的安全保障,若片面追求税负最小化而采取融资处理,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融资成本激增,此外,由销售所产生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也会增加融资成本。从我国税务政策角度来看,尽管国家给予了大力扶持,避免重复征收某些税务,但支持力度仍然不够,企业需要耗费大量资金。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环境

  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最早于2005年开始试点,虽然经过十多年发展,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与《公司法》、《合同法》中多项条款存在不协调现象,有些条款甚至自相矛盾,不利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运行。

  (四)整体金融环境制约了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

  我国金融市场成立时间较短,其发展成熟度和质量与欧美等国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资本市场结构不完善,与企业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政策不健全,投资者素质偏低,国家金融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能力仍然不足,这些因素都制约了企业证券化发展,同时也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不便。

  (五)信用观念淡薄

  我国信用政策长期以来处于缺失状态,尤其是某些大型国企,信用严重缺失,且企业个人信用观念淡薄,无法为资产证券化服务,此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各个主体所构成的联合体鱼龙混杂,缺乏系统性的信息披露规则,导致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暗箱操作。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确认

  针对资产证券化问题,需对会计问题的处理进行准确把握,即发起人在转让资产给受托人时,要注意资产确认、财务报表合并等问题,关键之处在于资产转让的会计确认。企业财务会计将各单位所提供的业务数据转化为财务信息后,需确认信息转化过程中的信息和报告,衡量其是否符合资产转让制度,若与制度相悖,则需要及时对资料进行复查,直到能确认出会计信息为止,此外,会计信息的确认必须以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二)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目前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金融合成法、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以及后续涉入法三种。其中,金融合成法的核心在于对企业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当企业身为金融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合同中一方时,需对金融工具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资产和负债确认,这样就能防止因融资风险与收益转移所暴露出的会计问题。金融合成法认为企业的金融资产与负债可进行分离处理,资产的转让交易与否,判定为销售权取决于转让人是否放弃对资产的控制权,当满足这一条件时则判定转让人对资产不再有控制权。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则与金融合成法相反,认为企业资产与负债不可分离,只有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让到接受资产一方时才能视为销售,最终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移除,并将所获得的资金例如到损益表当中,确认为当期损益,但当资产全部风险和收益仍旧被保留时,该项资产的证券化将作为融资处理,仍旧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所得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后续涉入法则不考虑具体的涉入程度,只对转让方对转让的资产是否涉入进行考虑,如果依旧涉入,则不对涉及资产做融资处理,反之则对资产进行销售处理并终止会计确认。

  以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来看,金融合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均存在自身不足,后续涉入法最为科学合理,且操作性强,但目前三种方法均在使用,长此以往有可能导致会计处理混乱,因此,国家金融部门应尽快确定出可行性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税务处理

  1.在企业具体资产证券化设立阶段,营业税和所得税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缴纳,但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其印花税可获得全免,资产转让人和接受人双方需签署《资产交易协定》,多出部门资产的转让人需选择合适的税率和税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产证券化转让。特别注意的是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是不能作进项税抵扣的,所以,需要区分营改增前后的时点。

  2.发行阶段中,资产接受人若同意认购证券,相应的印花税会免除,若转让人认购相应证券,并将其转让给接收人,则转让人的所得税会得到减免。营改增后,如果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持有期间产生利息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3.支付阶段中,资产转让人和接收人需达成一致条件,选择最为合适的税

  率或税种进行具体的证券化交易,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税种,均要建立在符合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这样才能产生支付能力,且这样的税务处理可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对保护资产完整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与业务的顺利开展密不可分,针对目前证券化业务中出现的问题,除了需要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具体方法入手外,政府也要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对企业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指导,具体建议如下。

  1.政府需出台减轻税负的措施。从长远角度来看,政府应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多重征收,减免一部分赋税,例如印花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后需要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安排),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持续发展。

  2.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建立“信用至上”的理念,并借鉴发达国家建立信用体系的经验,结合我国实情逐步建立起委托方以及房产评估人员的个人信用体系,在这过程中需保证部门间的通力合作,例如企业和个人信用资料可能来自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银行,因此资产转让或接收过程中与上述部门进行沟通时需注重密切配合。

  3.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调控,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提前化解风险,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篇八: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分录

  

  abs资产证券化账务处理

  资产证券化账务处理,指的是将资产转换成证券,通过创建新的投资产品来融资、保证投资者利益。资产证券化账务处理最初是为了帮助企业获得附加资金,但如今它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工具,能够改善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增加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参与度。

  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诸多好处。首先,它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就业机会。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资金,从而增强企业的营运能力,招聘新员工,增加就业机会。其次,它可以改善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投资者能够通过分散投资资产以抵抗市场风险,增加资产类别并减少风险,以达到稳定性。此外,投资者可以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可以获得超过固定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回报。

  当然,资产证券化账务处理也有一定的风险,其中最为明显的是有可能获得回报不足以抵押贷款的风险,或者抵押贷款企业出现问题,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回报。因此,在进行资产证券化账务处理之前,需要仔细研究和评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法律、会计等因素,才能更好地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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