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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思想汇报结合习主书记视察中国人民大学讲话和共青团成立一百周年讲【优秀范文】

时间:2022-06-07 10:55: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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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思想汇报结合习主书记视察中国人民大学讲话和共青团成立一百周年讲【优秀范文】

预备党员思想汇报结合习主书记视察中国人民大学的讲话和共青团成立一百周年讲2篇

预备党员思想汇报结合习主书记视察中国人民大学的讲话和共青团成立一百周年讲篇1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学校的前身是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年月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年月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 ,简称)。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学校设有西校区、东校区、老校区、清华东路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案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案、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生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案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案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案、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案、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方为通过;
重大议题或中层正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案、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案、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案组织建设、教案设施建设、教师教案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方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批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核;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案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案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案、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案、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二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案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人本、人文”;
下方有“”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月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网址是。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预备党员思想汇报结合习主书记视察中国人民大学的讲话和共青团成立一百周年讲篇2

中国人民大学
1、 为什么要采取自主招生形式选拔人才? 依照教育部规则,我校是自主选拔录取革新试点的高校之一。经过自主招生的形式选拔出适宜我校专业学科特点的、综合素质高和实际才干强、具有创新肉体的人才是我校采取这种招生形式的主要目的。在招生进程中,我校将一直坚持公允、公正、地下的选拔原那么,为优秀学子进入人大发明更多的时机。
2、 北京市和其他省份的自主招生形式有什么不同? 北京和其他省份的自主招生形式独一不同的是考生央求渠道不同。北京市的考生一致由具有引荐资历的中学引荐,考生须经过中学取得我校下发的验证码才干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报名〔报考〝文科专长生〞、〝文科专长生〞、〝美术专长生〞三个类别的考生可不受引荐名额限制〕;
京外考生可直接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报名。
3、 你校自主招生能否必需经过网上报名?
央求自主招生必需在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不只是报名环节,还包括查询初审结果、考生缴费等都在网上停止,未在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将被取消复试资历。同时,我校有关自主招生的政策、通知都将经过招生网发布,考生如有关于自主招生方面的效果也可以经过网上咨询系统咨询。

4、 央求自主招生的不同类别有何区别?
1 / 7
从往年报名状况看,央求学习优秀类自主招生的考生十分集中,占总报名量的90%以上,其中只要约10%的考生可以取得复试资历。因此,央求文科专长生、文科专长生和美术类专长生的先生,取得复试资历的时机将更大。

5、 网上报名有哪些本卷须知? 网上报名首先要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在填报进程中要重复核对信息。在报名系统中,每一步都有相关的提示,考生要留意阅读报名须知和报名流程中的相关提示。同时要留意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北京的考生还要留意保管好验证码〕,以便顺利完成后续的查询、缴费等环节。

6、 如何完成网上缴费任务? 网上缴费有关事项,请参照人大招生网上发布的«关于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网上报名缴费事宜的通知»和«网上支付报名费罕见效果解答»。
7、 央求资料是不是越多越好?
考生的央求资料要过度,把自已以为可以反映高中阶段主要效果的复印件附上即可,不需求附加初中或小学阶段的资料。同时把招生简章中明白要求的必备资料预备完全,在装订时将报名表作为资料封面,中学引荐信放在第2页,团体央求放在第3页,考生报名表须按要求打印清楚完整。

8、 考生被确以为自主招生资历生后,还要做好哪些任务?
考生被确以为我校自主招生资历生后,还需求配合学校和省2 / 7
级招生考试机构完成相关信息确认任务〔以学校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通知为准〕。我校普通会在高考志愿填报完毕后,在学校招生网停止志愿信息填报任务。考生运用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再次登录招生网,补充相关志愿和分数信息。

9、 请问在网上补充高考志愿信息十分重要吗?
关于取得我校自主招生资历的考生,在录取前登录我校招生网补充高考志愿信息十分重要。我校录取时,将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和高考效果停止录取,假设考生〔尤其是未上线考生〕未按时填写高考志愿信息,能够会在录取进程中形成遗漏。假设发作此种状况,责任由考生自己承当。

10、你校如何对考生央求资料停止初审? 初审主要调查中学的引荐意见和考生的往常效果、竞赛效果、专长喜好、专业兴味和社会任务等各方面状况。

初审进程中,将优先思索我校生源基地中学和各地省级示范高中正式引荐的考生。
11、你校自主招生冬令营〔自主招生复试〕如何组织? 我校组织专家组对考生央求资料审核挑选后,将于12月5日后在招生网上发布初审合格名单〔即入围复试的考生名单〕。届时,将一并发布冬令营活动的详细日程布置,请考生留意检查。
12、自主招生考生录取时能否占用各省发布的招生方案?
到达我校各省录取线的自主招生考生,将与普招生一同参与3 / 7
高考录取;
未到达我校各省录取线的自主招生考生,分数满足自主招生的录取条件,我校将加投方案录取。

13、自主招生考生录取时专业如何确定?
在确定〝学习优秀生〞类别自主招生考生的录取专业时,我校将充沛思索考生的专长和优势,尽量录取考生到适宜学习的专业。实考分到达我校录取线的考生,在录取时将在原始分的基础上加10分〔750分制〕参与专业分配;
实考分未到达我校录取线的考生,由我校依据考生的冬令营效果、考生的专长、考生的高考效果及考生的相关科目效果等综合思索分配专业。〝文科专长生〞、〝文科专长生〞、〝美术专长生〞三个类别的考生,如契合我校录取条件,将按考生报考的类别分配专业。
14、文科生能否可以选择〝文科专长生〞类别,文科生能否可以选择〝文科专长生〞类别报考?
文科生不能报考〝文科专长生〞类别自主招生,文科生不能报考〝文科专长生〞类别自主招生。
15、关于在央求虚伪资料和复试进程中作弊的考生,你校将如何处置?
考生自己及其所在中学都应本着诚信原那么,公允、公正、地下地停止央求和引荐任务。如发现考生资料有故弄玄虚状况,将取消考生录取资历及所在中学三年内的引荐资历。关于在复试进程中有违犯考试规则的考生,我校将参照«国度4 / 7
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停止处置,并将实践状况反应到考生所在中学和省级招办,记入考生的高考诚信档案。

16、自主招生资历生报考国防生能否可以享用自主招生政策?
报考我校国防生的考生,假设同时也是我校确认的自主招生资历生,在提早批次的国防生录取时享用自主招生优惠政策。
17、自主招生资历生报考提早批小语种专业能否可以享用自主招生政策?
考生报考我校列入提早批次招生的小语种专业,在录取时一概不享用自主招生优惠政策。
18、自主招生简章中提到的考生须第一志愿报考人民大学是什么含义?
第一志愿报考人民大学是指考生在本科第一批第一志愿须填报人民大学〔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须在第一志愿第一顺序志愿填报人民大学〕,关于考生所在省份将自主招生考生放在本科第一批之前录取的,可按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填报自主招生志愿,我校不再要求考生本科第一批第一志愿填报人民大学。
19、关于〝学习优秀生〞类别的自主招生考生,贵校如何确定降分基准线?
关于自主招生考生与本科第一批同时录取的省份,自主招生5 / 7
降分基准线以实践录取时发生的录取线为准,关于将自主招生考生放在本科第一批之前录取的考生,自主招生降分基准线以省招生考试机构事前提供应我校的录取参考线为准〔关于无法提供录取参考线的省份,以前三年录取最低分的平均分作为基准线〕。
20、关于高考总分不是750分的省份,降分幅度如何确定? 关于高考总分不是750分的省份的考生,降分幅度依照考生所在省份的考试总分与750分之比停止折算,并依照四舍五入的规那么确定实践降分幅度。
21、假设考生同时是自主招生资历生,又是艺术专长资历生,可否累计优惠分数?
假设考生同时取得我校多种特殊类型招生的资历,考生可自愿选择一种资历身份参与高考录取,各种优惠分数不能累计。
22、你校自主招生复试时的考试内容是什么?
自主招生复试分为口试和面试两局部。口试包括语文、数学、英语;
综合才干面试主要调查考生综合素质,普通不考核详细知识点,美术专长生的面试调查美术基础知识和艺术修养。
23、你校能否提供往年自主招生的口试标题作为参考? 自主招生的口试主要调查先生的学习水平和才干,考试范围不超出高考考试纲要,题型也均为罕见题型,不提供往年试6 / 7
题参考。建议考生不要刻意温习,仍以中学组织的系统的高考温习为主。
24、你校2020年自主招生复试在京外设考点吗? 2020年我校自主招生考生复试一致在校本部举行,不在京外另设考点。
25、自主招生考生入校后能否可以转专业?
依照我校教学规则,报考〝学习优秀生〞类别的自主招生考生入校后可以依照学校相关教学规则央求调整专业。报考其他三个类别的自主招生考生,入校后原那么上不得调整专业,确有特殊状况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央求转专业。

26、自主招生考生入校后与普招生在教学上能否具有特殊性?
自主招生考生入校后与同专业普招生共同编班,共同上课,没有特殊布置。
27、贵校自主招生还有哪些特殊规则?
自主招生的政策因省而异,以下状况说明是我校依据考生罕见效果汇总而成。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如有调整,以我校在招生网发布的新信息为准。

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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