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局救助政策下基层(完整文档)

时间:2022-06-13 19:35: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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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救助政策下基层(完整文档)

民政局2022年救助政策下基层6篇

第一篇: 民政局2022年救助政策下基层

ZZ市民政部门:

  本人xxx,女,xx族,现年xx岁,家住xxx村。

  我于2012年8月份,突感心跳异常,并伴有头晕等症状,后经遵义医学院、重庆西南医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钙化病变,必须马上做心脏手术,换心脏瓣膜。于是,2012年9月5日住进遵义医学院,并于2012年9月10日进行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手术治疗11天,花去费用9万余元。由于这种手术后仍须定期检查和终身服用药物,后续治疗费用也是个无底洞。

  由于我家住农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之前的手术治疗已让我的家庭负债累累,我又失去了劳动能力,我的家庭已经不堪重负,后续治疗怎么办呢?万般无赖之下,我只有向民政部门求助,恳请市民政部门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例(二)

尊敬的领导:

  我叫***,家住*****(你的情况)。因家庭****(说你的困难),已于**年**月被批准为低保户。

  几天前我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诊断为高血压、等病症。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低保金只能维持生活,不能进行相应的治疗,而我(写写你对你的家庭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及时治疗,延误病情对家庭的后果等困难),特向国家申请医疗救助金。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例(三)

XX街道(社区):

  我叫XXX,男(女)XX年XX月出生。原系XXX公司职工,XX年XX月退休后移交到XX街道XX社区。XX年XX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XX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况(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附: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

  申请人:XXX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例(四)

XXA民政局领导:

  我叫DDF。男,汉族,现年23岁,xs县人,现居住于xxg村,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08年7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心脏肥大,肝肿大和肺水肿等病症,几个月以来,先后到梁河县医院和德宏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出院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医生建议,中药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要用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检查治疗费7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节衣缩食,然而攒下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同样是杯水车薪。

  鉴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凑齐医药费进行手术以延续生命,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助!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个人收入证明范本
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____职业。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该职工身体状况____(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 民政局2022年救助政策下基层

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近年来,xx民政全力抓好低保、低收入、特困群体的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小康路上一个不能少”精神和市委鸿忠书记“对特殊困难群众,民政进行兜底”要求,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规范化管理水平,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正实施,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驾护航。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全区社会救助对象共4704户8202人,其中:城乡低保3296户6393人;
城乡低收入家庭356户757人;
城乡特困人员1052户1052人。年发放救助资金7902.9万元。

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强化规范化建设,突出强调并充分发挥镇政府作为审核低保申请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必须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民政干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签字确认。区民政局对镇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核查(目前我区已扩展到50%),充分发挥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作用,打造阳光低保。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的指示深入人心和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对民政部门行政能力和工作作风的考验更加严峻,如何让党和政府的政策阳光和人文关怀真正落到困难群众的手上、身上、炕头上,还需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方面:

1.体制机制不健全

因历史原因,各镇政府民政办仅是形式上的设置,“三定方案”中并无名正言顺的机构、编制、职称,导致各镇民政办负责人大都是“光杆司令”,没有协管员或助理员,一个人要负责所有民政和残联工作,加之镇领导经常安排其它应急工作,民政干部工作内容多、工作压力大,却无相应的升职空间。同时,由于镇民政工作没有任何经费,民政干部下乡走访、入户调查等诸多活动既没有交通工具,又没有交通补贴,不得不“倒贴搭钱”干工作,导致人心思走、人心思散的现象严重,社会救助工作成了“烫手山芋”。

2.“隐性收入”难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整合了户籍、房产、车辆、社保、银行等信息,可以筛除一部分假贫困户,但有些“隐性收入”核对系统和工作人员也难以核实。以最直观的的家庭收入为例,农村很多劳动力的工资是不打卡、不交保险的,确定收入只能靠开具证明,只要申请人向老板说明想办理救助待遇的情况,老板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将每月4000—5000元的收入帮忙改为XX—3000元,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核实真伪。同时,xx与河北唐山接壤,很多群众在唐山境内打工,车辆也是唐山牌照,这些在核对系统中无法查到,增加了核查难度。

3.“微腐败”易发生

受世俗观念中“人情社会”、“熟人社会”影响,特别是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村(居)委会干部,因与求助对象有邻里、家族或亲属关系,从而导致群众误解甚至曲解救助政策,认为只要“托人情”、“找关系”就能得到救助,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4.“动态管理”欠精准

兜底保障贵在精准,受“高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诱惑,很多救助对象脱贫或者有正常收入后,首先想到的并非报告民政部门取消待遇,而是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收入达到保留待遇的目的,给动态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民政部门没有现代化的核查手段,导致动态管理工作尚未完全达到精准帮扶的要求。

三、下步工作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

1.健全组织机构设置,充实工作人员编制

按照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在静海区开展的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建设改革试点经验,建议区委、区政府在各镇政府设立民政办公室,按照镇域人口规模核定行政编制29名(芦台镇4名、潘庄镇3名、其余各镇2名),并配备合同制社会事务助理员45名(芦台镇5名、潘庄镇4名、其余各镇3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2.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跨省核对平台

目前依托的核对平台智能审核出社会救助对象在本市的工资收入及财产情况,对跨省的家庭财产无法核查。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探索建立覆盖京津冀范围的核对平台势在必行,可精准识别救助对象,进一步防止瞒报收入、财产、车辆等问题。

3.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严肃查处身边腐败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向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通过伪造资料、编造事实等方式骗取低保待遇;
吃拿卡要、雁过拔毛、不给好处不办事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利用职务便利,办理社会救助过程中优亲厚友,搞“人情保”、“关系保”等行为 “亮剑”,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区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严肃查处,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xx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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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民政局2022年救助政策下基层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众资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资助、减免医疗费用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全市统筹,分类救助;

  (三)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医疗救助政策,制订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
对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的审核、审批、上报等工作。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
负责市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的审核、结算和拨付,资助参保对象数据的采集,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医疗救助政策咨询、宣传、评估、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资助参保对象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提供医疗救助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和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等工作;
协助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市、区残联及各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残疾人事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持证残疾人(不同时具有其他救济身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协助开展资助参保、医疗救助的零星报销等工作。

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本市大中专院校为符合条件的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办理资助参保相关工作。

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做好医疗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等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做好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残疾人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救助工作机制,通过调剂、聘用、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落实医疗救助工作力量,将医疗救助调研、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民政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 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的年度起止时间一致。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八条 下列人员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一)困难群众。

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二)其他人员。

1.本市户籍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居民;

2.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

4.在本市工作的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

5.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

6.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九条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身份由市、区民政部门认定;
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身份由市残联认定;
本市户籍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身份由市、区公安机关认定;
本市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身份由市卫生计生部门认定;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身份由市、区教育部门认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职业病病人身份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章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第十条 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每人每季度不超过300元,不滚存使用。

第十二条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和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其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孤儿、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第十三条 困难群众在享受第十二条规定的门慢和门特项目医疗救助后,其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含超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门慢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300元,每病种不超过100元,门特项目每人每月每病种(项目)不超过1000元,不滚存使用。

第十四条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孤儿、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其他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

(一)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二)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和特困人员对象按以下标准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一)孤儿和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个人负担的护工费用每日不超过120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困难群众每一自然年度最高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为2万元,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第四章 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十七条 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可支配总收入的40%;

(二)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家庭总资产限额标准参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家庭资产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住院治疗疾病、诊治门特项目,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给予救助:

(一)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二)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本市户籍居民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医疗救助条件时,应以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资产核对结果为依据,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申请人患病情况、家庭成员结构、家庭其他成员医疗费用支出等因素。

第二十条 在本市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垫付后,可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特殊情况,可经市政府审批后提高救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职业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第二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在本市工作,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且其家庭总资产值低于规定的上限(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医疗救助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金来源以市、区财政安排为主,其他拨款和社会筹集为辅。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金包括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基本医疗救助金,每年按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医疗救助基金每年总计筹资1.5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1亿元,各区财政共安排0.5亿元。其中,区财政分担的资金以各区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三类困难群众数量和区财力状况为权重因素,按5:5权重比例计算。

(二)基本医疗救助金每年根据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总数,按年低保标准14%的比例筹集。其中,市财政负担城镇基本医疗救助金的40%和农村基本医疗救助金的40%,其余部分由区财政分担。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人数、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对救助金的筹集额度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将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年6月份,市财政部门将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各区应负担的医疗救助金统一归集到市医疗救助金专户。医疗救助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应建立医疗救助备用金制度,并以委托管理方式向区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备用金,提高医疗救助效率。

第三十条 医疗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医疗救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

(一)定点医疗机构已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的相关待遇,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等;

  (二)单位或部门已补助或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实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免除困难群众的住院押金,办理相应的医疗费用记账减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困难病人入院就医。

第三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应按其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主动向医疗机构或办理报销的机构提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有关证件或证明。

第三十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收到医疗机构的出院通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医疗机构应将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劝离;
医疗救助对象拒不接受的,区民政部门暂停其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共同探索建立社会工作参与医疗救助的工作机制,在医院和社区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宣传、咨询、引导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数据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残联、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八条 市、区医疗救助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档案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场地和人员,将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工作与医疗救助工作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检查。

第三十九条 医疗救助条件(医疗费用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和资产限额、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参保年限等)需调整的,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非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核算出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和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救助。

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模拟核算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造成医疗救助金流失或浪费的,医疗救助金不予结算;
对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医疗救助资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医疗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建立商业保险参与医疗救助的补充机制,探索为困难群众购买团体健康补充险和意外险等商业保险的救助模式,具体方案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建立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疾病、地方性疾病、罕见病和困境儿童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制度,具体方案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引导市、区慈善会和其他慈善机构依法实施慈善医疗救助。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四篇: 民政局2022年救助政策下基层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民政局干部下基层开展联系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兰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02.24

【实施日期】2012.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民政局干部下基层开展联系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办、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委、市委万名干部下基层开展联系帮扶工作精神,根据市委《关于组织万名干部下基层开展联系帮扶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和分解到我局的联扶任务,制定了《兰州市民政局干部下基层开展联系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兰州市民政局干部下基层开展联系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抓好省委、市委关于“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活动在市民政系统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在推进兰州转型跨越、率先发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市委《关于组织万名干部下基层开展联系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兰发〔2012〕6号)要求,结合市委分解到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和“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精神要求,以及市委“1355”总体发展思路和“再造兰州”战略,以推进率先转型跨越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为目标,以五大行动为载体,转变作风、锻炼干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化解历史遗留和现实存在的矛盾,增强各级民政干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广大民政干部在转变作风上有新进步,在服务基层上有新举措,在化解矛盾上有新成效,在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上有新突破,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组织全市民政干部深入到市委分解到局机关和局系统各单位的乡(镇)、村(社区)、企业和村(居)民家庭,调查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社会矛盾,指导脱贫致富,推进工作落实,总结基层实践经验。主要围绕六个方面的重点内容组织实施:

(一)宣传政策。深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特别要把中央和省、市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指导、协调、督促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以及涉及民政方面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在农村得到贯彻落实。

(二)反映民意。认真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愿、诉求,了解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及对党和政府的意见建议,把情况掌握透彻、掌握清楚,吃准摸实群众需求,反映基层和群众的各种呼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促进发展。联村工作要立足长远,切实在增收致富上出主意、想办法,争取为联系的贫困村找准一条发展路子、制定一项脱贫计划、谋划一个主导产业、培养一批致富带头人;
着眼当前,尽力帮助村上解决饮水、用电、行路以及农资、农产品购销等生产生活的急需问题,提高贫困村的自我发展能力。联户工作要协调解决就医、就业、上学、养老等群众关切的重大问题,帮助特困户分析贫困原因,找准脱贫致富路子,尽可能地为农民群众提供知识、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提高脱贫致富和发展能力。

(四)疏导情绪。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工作,积极协助当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化解,做到帮忙不添乱。对群众反映的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等与民政工作紧密相关的问题,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及时汇报协调解决。对在政策和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推不拖;
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整理上报,主动衔接,争取得到妥善处理;
对一些暂不具备条件解决或者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解释,争取理解。

(五)强基固本。结合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和“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突出“强组织、增活力、促发展”主题,指导农村基层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制度,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积极帮助村“两委”班子提高工作创新能力、领导发展能力、凝聚群众能力和维护稳定能力,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发挥好农村党员致富带富能力和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使民政干部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活动中丰富阅历、增长才干、提升能力。

(六)推广典型。发现和推广基层组织在改革发展稳定、联系单位和联系干部在为民富民、群众在脱贫致富奔小康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贫困村提升发展水平,加快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范围和对象

(一)参与范围。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所有干部。

(二)联系对象。全局系统共联系贫困乡1个,贫困村10个,联系其他村13个,联系社区20个,联系企业1个,专业技术人员1名,联系贫困家庭518户(详见附件1)。

万名干部下基层开展联系帮扶工作,按照一次确定联系对象、分期分批进入的办法进行,保持全年联系帮扶工作不间断。联系的干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由所在单位确定新的接替人选,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不实现全面小康目标不脱钩。

四、实施步骤

活动从2012年2月下旬开始,主要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2月下旬)

制定总体活动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市委《实施意见》提出的“县以上领导干部每人联系1个乡镇、1-2个村(或社区)、1-3个重大项目、2-3户困难家庭、1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干部进村、进社区、进困难企业、进困难家庭,县处级干部每人联系困难家庭不少于2户,其他干部每人不少于1户”的要求和任务分解表明确的乡镇、社区和贫困家庭数,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人员分工安排(局机关联扶分工见附件2)。

(二)摸底调查(2月底至5月底)

2012年首轮进村入户工作从2月27日开始,3月底前全部到位,局机关每批次进村入户具体人员由局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前工作的轻重缓急和联系村的接纳条件等与各处室商定;
以后进村入户人员及具体时间由各处室结合业务工作统筹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干部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调查、收集基层干部群众、贫困家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排查矛盾。对收集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和分类指导措施;
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研究制定化解落实方案;
对较为严重或普遍的问题以及无法化解的矛盾,及时向局联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报,以研究制定统一的帮扶措施和化解方案。

(三)落实措施(6月初至11月底)

按照制定的帮扶措施和化解落实方案,帮助定好发展规划,开拓致富门路,推广实用技术,提供市场信息,外引发展项目,倡导文明新风,着力一一抓好帮扶措施落实,力争年底前见到明显成效。

(四)总结评估(12月)

对全局开展干部下基层联系帮扶工作的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评估活动成效和工作经验,为下一步活动顺利开展和经验推广奠定基础,确保该项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由局长、党组副书记田明同志任组长、党组书记杨广增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万名干部下基层开展联系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局系统干部下基层联系帮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开展。局领导在做好自己联村联户帮扶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指导、带动所分管的业务处室的联扶工作。局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集中精力抓好这项工作,确保活动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开展。

(二)统筹协调推进。局机关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序组织干部进村入户。要把万名干部下基层开展联系帮扶工作同落实市委“推进率先转型跨越发展、做大做强做美兰州”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做好扶贫攻坚、促进农民持续快速增收结合起来,同做好群众工作、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同开展创造争优活动、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结合起来,同转变机关作风、培养锻炼干部结合起来,做到科学统筹、合理安排、共同推进、协调发展,实现各项工作与联系帮扶两不误、两促进。

(三)严肃纪律要求。联系村(社区、企业)单位原则上每年到联系点不少于4次,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
联系困难户的干部一年入户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1周。进村入户干部原则上住在村或农民家中,确有困难的由乡镇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要保证下基层干部的数量和时间,各部门、各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削减人数和随意召回。此次活动的内容多、下基层的次数多、时间长、要求高、任务重,局机关和各单位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力戒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不准层层陪同、铺张浪费,不准包办代替、干扰基层,不准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更不准收受任何礼品。

(四)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发挥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相互学习借鉴。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活动中的好人好事和先进经验。局联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编发“联村联户、为民富民”简报,并在甘肃民政兰州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刊登行动中的先进个人和典型做法。各处室、各单位每月至少向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篇做法有成效、分析有见解、帮扶有成果的稿件,供相互交流学习。要及时发现、深度挖掘,在市民政系统树立一批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干事创业、为民富民的先进典型,努力在全系统形成深入基层办实事、转变作风促发展,服务群众争一流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指导督查。局联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地对本系统干部下基层开展联系帮扶

第五篇: 民政局2022年救助政策下基层

民政局救助办承诺书

1、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及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及医疗救助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乡低保标准,并负责城乡低保及精减退职人员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3、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乡低保证。

4、指导、督促、检查乡(镇)场和村(居)委会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等工作。

5、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受理居民有关城乡低保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城乡低保举报、投诉事项。

7、负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指导和监督敬老院管理工作。

二、服务内容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精减退职、城乡医疗救助和敬老院管理等。

三、服务对象

城乡困难群众

四、服务承诺

为保证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使群众满意,现向群众郑重承诺:

1、优质服务,热情接待申请救助人员,认真耐心向群众宣传,解释救助政策。

2、照章办事。严格按规定办理城乡低保,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严守时限。按规定时限上报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按时完成调查,公示核查,评审工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4、廉洁自律。不向申请人及其家属卡要;
不接受请吃请喝,严格回避制度,不直接为本人家属及其亲友办理城乡低保。

五、主要负责人信息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从政格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

六、联络员信息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第六篇: 民政局2022年救助政策下基层

民政局困难群众救助汇报

去年12月8日全县“三送”工作动员大会结束后,我局立即召开了班子会进行研究贯彻落实,做到“三送”工作行动迅速、启动及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积极融入“三送”活动。一是我局的“三送”工作点在乡村,为了贯彻全县“三送”工作会议精神,工作队员做到进村入点,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每人确定了20户包扶对象,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走访,了解生活情况、收集群众意见,局主要领导多次深入“三送”工作点切实掌握工作情况,把民政惠民政策宣讲到每家每户。二是密切关注全县全县困难群体救助工作,为全县“三送”活动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二、开展了送温暖活动。一是全县自“三送”活动开展以来,共为困难户送去了棉被1600床、大衣300件,大米20000斤,食用油380瓶,为28个敬老院各赠送了一台电视机。同时对全县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每人发放了一套棉衣棉裤;
二是民政局“三送”队员严格按照县要求深入一线,广泛了解联系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开展了与困难群众结对帮扶活动。共联系了60户,走访了70户,为每户送去了慰问金200元及棉被、大衣、食用油等物资。三、着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我局以“三送”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以城乡低保为主体,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性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一)完善了对城乡低保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从2018年1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元。通过“三送”活动,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面更广了,生活状况了解得更清楚了,并针对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适当提高了补助标准。截止2018年3月,全县城市低保对象有户人,发放城市低保金万元;
农村低保对象们户人,发放农村低保金万元。(二)完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和低保对象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增加病种,提高救助比例和标准。截止2018年3月共为847名困难群众发放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万元。(三)完善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机制。针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我局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截止2018年3月,全县共救助109人发放救助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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