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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新任公务员任职定级表个人总结(范文推荐)

时间:2022-06-19 11:3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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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新任公务员任职定级表个人总结(范文推荐)

市监新任公务员任职定级表个人总结4篇

【篇一】市监新任公务员任职定级表个人总结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1.如何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3.如何确定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级别?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 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 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包含哪些程序和环节?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5.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几年?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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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市监新任公务员任职定级表个人总结

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1、如何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2、新录用公务员如何进行任职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3、如何确定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级别?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包含哪些程序和环节?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5、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几年?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有什么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7、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能否再次报考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能否脱产学习?能否被借调工作?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8、试用期在什么情况下要顺延?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朔、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9、对新录用公务员如何进行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10、考核在什么时间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1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程序是什么?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12、新录用公务员考核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什么条件?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4)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13、新录用公务员什么情况下被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14、新录用公务员能否申请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即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15、什么情况下不得对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不得取消录用。

16、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及形式是怎样的?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17、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人事档案关系如何转移?待遇有何变化?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8、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满的怎么办?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19、公务员是否可以辞职?有服务期限规定吗?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因此,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辞职,但是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放弃录用。

20、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篇三】市监新任公务员任职定级表个人总结

新任职公务员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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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不知不觉间,猴年已逝、鸡年降临,真是时不我待!XX年,是我走出大学校院、踏入社会的第一年,也是注定要在我人生中留下浓重一笔的一年;
正是这一年,我从一个充满抱负的学生成长为了一名努力把抱负变为现实的国家公务员,正是这一年,我感受到了真真正正的成长。回首一年来的风风雨雨,内心感慨颇多,现简单总结如下:

一、努力改造思想,搞好角色转换

经过“十年寒窗”的洗礼,虽然付出了艰辛,但也增长了学识、炼就了坚毅的秉性,同时也为以后的人生种植了希望;
然而,数十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象牙塔内生活,是以社会经验的巨大缺失为代价的,它造就了自己凡事过于理想化的书生气,形成了崇尚自由、不喜束缚的特立独行之个性。如今,我已经走上了工作岗位、成为了一名国家公务员,作为人民公仆,我再也不能像学生时代那样无忧无虑、养尊处优了,这是不利于自己以后的工作的,也是初入社会的我应该加以改造和克服的,以后的工作中要努力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年的工作经历使我感受到:搞好角色转换,正是我参加工作后的第一要务。

二、认真学习理论知识,提升思想境界

“革命的理论指导革命的行动”,为了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行为,我更加注重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在重新巩固学校书本上学习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又认真学习了重大时事政治理论,重点学习了xx“xxxx”重要思想;
党的xx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出台后,在支部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又对其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并及时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与同志们交流,通过学习,丰富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提高了思想认识,不断在学习中丰富自己、充实自己、巩固自己、提高自己。

一直以来,我就有一个美好的愿望,那就是有朝一日能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时代,我就努力争取,但是限于学生党员名额有限,自己没能如愿以偿,但我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仍然在努力争取着;
因此,上班不久,我就向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在实际行动中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由于表现较好,顺利被确定为党的培养对象,紧接着又被所在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离自己的愿望仅一步之遥,我一定会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夙愿得偿!

三、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能力为

了使自己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迅速和实践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很注意对自己所从事工作实际特点的研究和学习,以便找到理论和实践的最佳结合点,从而为解决实际问题寻找一个切入点,以利于问题的实际解决。

在教育局上班的一年内,根据实际需要,我共在人事科、监察室和职成高教科三个科室工作过,针对不同工作的不同特点,我学习的侧重和采取的工作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在人事科,我侧重学习了干部调动、人事任免和教师工资、档案方面的知识,并参与了对一些任免对象的考察,撰写了多篇考察报告。
\(二)在监察室工作期间,针对其原则性、理论性强的特点,我重点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知识,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并接听、收到、接待了多次投诉教育乱收费电话、信件和上访人员,配合纠风办参与了多起教育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4月份,到职成高教科后,
我的工作岗位基本稳定,协助参与我市民办教育工作管理的工作职责也得到了明确,因此,我就系统、认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我市民办教育的现状进行了两次调查研究,撰写了《###市教育局关于民办教育的调研报告》,并报市政府及省教育厅,为其制定出台政策提供了依据。为确保民办教育的稳定、规范发展,起草下发了《##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工作的紧急通知》(濮教〔XX〕112号)、《市教育局关于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XX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濮教〔XX〕247号)等文件,并和科室其他同志一起对我市市城区各界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了四次拉网式排查,取缔了近20所无证办学机构,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年内,参与审批了20多所民办教育机构,使我市民办教育力量进一步壮大,民办教育工作又上新台阶。

四、团结同志、虚心请教,营造和谐工作氛围

因为刚参加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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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市监新任公务员任职定级表个人总结

北京市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政 治

面 貌

参加工作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学 制

毕 业

时 间

毕业院校

及 专 业

录 用

时 间

拟任职务

见 习 期

工 资

年 月 日

任评

免鉴

机意

关见

经测评,该同志优秀称职率为  %,同意其正式任职定级,从 年 月 日起任命为

职务。

  (公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意 见

区人事局

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到公务员管理科盖章后,再持本表及《北京市机关新参加

工作(录用)公务员定级工资审批表》一起到工资科审批定级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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