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6篇

时间:2022-08-12 15:50:07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6篇,供大家参考。

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6篇

篇一: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xx 市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适应监督执纪新常态,坚持挺纪在前,注重抓早抓小,发挥“缓冲”和“拦截”作用,有效防止“好干部”沦为“阶下囚”。xx 年 x 月至 xx 年 8 月,全市开展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x 人,占处理总人数的 x%;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x 人,占 x%;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x 人,占 x%;移送司法机关处理x 人,占 x%,四种形态之间呈协调推进的良好态势。

 一、主要做法

 (一)抓内涵拓展,促思想认识提升。实践“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对监督执纪工作的新要求,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xx 市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工作,市纪委多次召开常委会和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学习领会“四种

 形态”的精神实质、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十条举措的实施意见》,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理论研讨会,共收集研讨文章 60 篇,并汇编成册。通过学习讨论,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抓示范带动,促上下良性互动。把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委局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试点方案,选择芗城、龙海、华安三个县(市、区)和市公安局、教育局、国资委三个市直单位,市纪委信访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等单位开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创新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围绕“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分别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实践。如,芗城区、华安县分别制定出台《关于使用谈话函询处置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暂行办法》《关于党员干部咬耳扯袖常态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做实抓早抓小的文章;龙海市抓住党员干部沦为“阶下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适用第三种形态的情形进行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三)抓创新突破,促执纪方式转变。把“四种形态”落实到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各个环节,实现“五个转变”:

 一是在理念上,既注重查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又注重处置轻微违纪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现从注重执纪审查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二是在对象上,坚持回归党章,把纪律挺在前面,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监督执纪从盯住少数党员干部向监督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转变。三是在内容上,突出抓好六大纪律、八项规定精神和“两个责任”等三项工作的落实,实现从注重盯违法问题向注重盯违纪问题转变。四是在方式上,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根据问题线索性质,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廉政提醒、诫勉谈话、函询了解等处理方式,实现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五是在效率上,将涉及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抓纪律上,实现从贪大求全向快查快结转变。

 (四)抓督查指导,促工作均衡推进。注重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四种形态”工作的督促指导,由委、局领导带队,到各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指导推动基层纪委落实“四种形态”工作。案管、纪检监察、审理、信访、党风政风监督等相关室把落实“四种形态”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进合力。实行每月一分析、每季一通报制度,针对落实“四种形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判、查缺补漏,不断强化责任意识。xx 年初,对落实“四种形态”

 工作滞后的 4 个县(区)纪委书记进行个别约谈,责成限期整改落实。

 二、存在问题

 (一)观念转变不到位。有的基层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为落实“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党委(党组)没有多大关系。在工作中重业务、轻管理,未能将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当作份内事,只停留在口头说一说、会上提一提,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有的基层纪委没有改变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在监督执纪过程中重惩处、轻预防,贪大求全,没能真正做到抓早抓小、挺纪在前。

 (二)探索创新不深入。一些地方对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四种形态”的理论思考不多,实践探索不深,找不到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推进“四种形态”措施不力、载体不新、效果不佳。一些基层党委、纪委对“四种形态”学习宣传不够,存在上热下冷、上紧下松现象。有的监督主体未能强化“一盘棋”意识,监督执纪合力不够,氛围不浓。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定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适用和相互转化缺乏系统的措施,“设防”、“ 拦截”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尺度把握不一致。“四种形态”涉及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审理处分等环节,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尚未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规定,未能提供明确规范的制度遵循,导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尺度不一、标准各异,工作推进不平衡,未达到最佳的综合效果。

 (四)能力素质不适应。在落实“四种形态”工作中,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政策界限把握不准,不同程度存在不会为、不敢为、不想为的问题。在线索处置上,有的与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不够密切,未及时将党员干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司法部门;在执纪审查阶段,有的干部总想把涉及违法的问题线索抓在手上,充当党内的“公检法”;在文书制作上,仍出现“法言法语”,与上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三、原因分析

 一是对“四种形态”要义理解把握不透。有的地方对内在要求理解不全面、不深透,未能从更高的站位、更广的视野准确理解把握运用内涵要义,对运用好“四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核心作用理解不到位,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偏差。二是对“四种形态”的运用缺乏足够的担当。一些地方“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干部监督管理不严,对存

 在的问题不及时提醒、追究不到位,“拦截”作用发挥不好。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缺乏担当精神,怕得罪人,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批评教育不痛不痒,咬耳扯袖轻描淡写,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不敢大胆使用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任违纪的党员干部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三是对运用“四种形态”的评价机制较为滞后。当前尚未建立落实“四种形态”考评机制,对监督执纪工作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缺乏追究办法,刚性约束不足,一些地方未能将其当作一项硬任务落实好,存在随意性。

 四、对策建议

 (一)着力学深悟透,精准把握运用。要做到“四明确、四警惕”:一要明确“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要求,而非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各级党委要把“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警惕“事不关己论”;二要明确“四种形态”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更不是反腐节奏和力度的放缓,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保护高压态势,警惕“放松惩处论”;三要明确“四种形态”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必须

 全面把握,综合运用,警惕“单打独斗论”;四要明确“四种形态”所涉及监督执纪对象更广、内容更多,工作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必须有更强的能力水平和责任担当去实践落实,警惕“随心所欲论”。

 (二)着力探索创新,注重协调推进。一要在教育方式上求创新。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为契机,采取集中学习、微信宣讲、知识竞赛、业务测试等方式,多渠道组织学习《党章》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使党纪条规入心入脑。二要在工作重点上求实效。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在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挺纪在前,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切实把住第一道关口,真正做到抓常、抓细、抓长。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增强党员干部的观念和纪律意识。拟出台《关于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对廉政谈话的范围、主体、形式、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实现廉政谈话全覆盖;加强谈话函询后续跟踪管理,增强谈话工作实效。三要在执纪难点上求突破。准确把握实践第三种形态,是有效拦截干部直接沦为“阶下囚”的最后一道“闸门”,也是实践“四种形态”难点所在。要坚持以纪律为标尺、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

 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态度、表现等因素,依纪依规把握第三种形态与第四种形态的适用转化,探索出台《关于合理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与第四种形态的暂行办法》,加大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力度,体现治病救人方针,增强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着力建章立制,规范监督执纪。一是业务操作细则。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围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对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性量纪、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二是考核评价制度。要切实改变以审查大案要案数量论成绩的评价标准,加大对党员干部轻微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倒逼纪检监察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传导压力,激发动力。三是责任追究办法。要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四)着力提升素质,增强履职实效。纪检监察干部要以纯正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全面提升监督执纪本领,

 主动适应监督执纪新常态,成为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的“行家”和查办重大腐败问题的“能手”。一是精准执纪能力,以“四种形态”为引领,提高识别违纪行为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正确把握轻重处分,组织处理与重大职务调整的尺度,增强监督执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握政策能力,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要求,坚持抓大不放小,既要提升重拳惩腐的能力,更要养成抓早抓小的行为自觉,坚持用“咬耳扯袖”等方式处理轻微违纪问题,不断提升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科技执纪能力,将信息化手段融入“四种形态”运用中,推进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监督执纪过程情况明、数字准、底数清,及时反映监督执纪工作成果,为领导掌握动态、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篇二: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18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条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四种形态”是做好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方式。本文以第一种形态为重点,对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当前的运用成效,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主要表现 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 3 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

 育,及时掌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提醒教育党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专门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有力督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 14 种“红脸出汗”的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不断扩大,每个党支部规范设置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在村社党组织

 中专门设置纪检委员的工作不断推进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基层党组织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业务培训越来越多,推进业务能力提升的平台不断增多,纪检监察干部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能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依规依法履职尽责,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用好执纪尺子的量度适度不断优化,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逐步形成。

 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闭环流动的系统,第一、二种形态运用得多,第三、四种形态的运用就应该成递减趋势,但从近期查办的基层党员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综合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成效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深入理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不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好“四种形态”的初衷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很多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尤其是谈话提醒时,没有充分发挥谈话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遏制作用。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对谈话提醒心存畏惧,导致出现不配合、不能正视自身问题的情况。二是组织实施的谈话人

 往往碍于情面,充当老好人,组织谈话不严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谈话提醒流于形式、走过场等。三是由于谈话提醒不是重处分,出现谈多谈少一个样的情况,未能真正发挥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的作用。出现以上困境,都是对运用“四种形态”初衷理解不到位导致的结果,要真正发挥谈话提醒等第一、二种形态的作用,亟需破解以上困境。

 (二)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性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实践“四种形态”各个环节有明确规定,各级纪检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于谈话提醒、函询等常用程序性审批文书也做了范式,但许多基层党组织在实践运用中没有准确把握文书范式,导致出现一些不够规范的情况。一是文书记录不规范。有些基层党组织记录谈话提醒内容太简单,谈话记录存在统一制作的嫌疑,谈话提醒资料缺少谈话对象签字。二是结果运用不规范。大多数谈话提醒是一谈完事、一谈了事,谈话提醒的记录资料大多由纪检部门归档存放,管理部门缺乏联动,谈话提醒完成后的后续追踪责任主体部门不明确,后续追踪机制基本缺失,谈话提醒的作用无效果评价机制,作用难以发挥到位。

 (三)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滞后性 。在实践运用第三、四种形态时,常存在滞后性,在进行基层党组织党员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时表现明显。基层党组织党员

 因违纪违法进行纪律处分都是纪检部门牵头组织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实施,但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党员的纪律处分,需要有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文书材料,纪检部门需征求执行法官的意见才能领取到生效证明,如在指定管辖进行法院审理判决的,掌握违纪违法事实信息将更慢,获取文书也更难,这在时间空间跨度上都延缓了第三、四种形态的实施,影响到纪律处分的时效性。

 三、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重点在 4 个方面着力 组织实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项程序规范、严谨性高、有理有据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基层党组织具体实践中,因初衷理念认识不到位、规范性弱、后续追踪体制机制缺失、信息沟通不对称、党纪政纪处分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践效果。以努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重点在以下 4个方面着力。

 (一)强化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认识。要自觉把运用“四种形态”的初衷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要破除“放水养鱼”、唯大案要案论的惯性思维,纠正“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的错误观念,保

 持查办违纪违法线索与批评教育治本的有效衔接,逐步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转变。纪检监察系统各项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要以贯彻执行初衷为导向,并细化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的考核要求,不能只是一味地要求谈话提醒的数与量,还要分析谈话提醒问题的批评程度,是否触及灵魂、是否起到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作用。同时,在探索创新监督方式的同时,要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把初衷作用发挥好。

 (二)提高运用“四种形态”规 范化程度。深化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熟悉掌握运用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衔接、司法衔接等一系列新的规范要求,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程度。一是强化文书规范。按照谈话提醒、函询等文书要求,依次呈报审批、做好文书制作归档、按时限要求形成台账记录等。二是强化程序规范。谈话提醒、函询、党纪处分等都应严格按照各个环节、步骤进行,缺少忽视遗漏某个程序环节,都会成为党员干部权利申诉的诱因,同时程序合规本身也是党纪法律的规范要求,程序规范已经成为运用好“四种形态”的必要条件。

 (三)建立运用“四种形态”后续跟踪机制。强化结果的运用是充分发挥运用“四种形态”作用的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执行主体,组织部门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进行谈心谈话等,强化效果评价有利于形成联合机制,不仅可以做到形式上批评教育干部,实质上是严管加厚爱干部也可以提高干部的积极性,为激发奋发有为精神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四)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提高纪律处分的效率 。借助大数据平台整合审计、财政、税务等相关重要部门的信息资源,及时收集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线索,加强数据分析,及时梳理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组织力量查处并开展集中治理,不仅可以健全问题线索发现汇集机制,也可以构建起信息共享的有效沟通平台。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三、四种形态时,党纪轻处分、重处分和政纪处分所需的证明材料,各种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信息做到在大数据平台查询,党纪处分决定等相关记录信息也能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追踪,集中统一收集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党纪处分的办事效率,构建反腐倡廉的网络体系。

篇三: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反映:基层践行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今年来,攸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困惑和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攸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坚持教育先行常提醒。通过主要领导讲党课、邀请省市专家宣讲、组织观看廉政片等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谈话对象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到网岭监狱、桥头堡等地接受警示教育,听取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利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广大干部深刻认识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谈心,全面了解其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以实际行动整改自己所犯的错误。今年以来,共开展关爱谈心 7 次,训勉谈话 28 人,在全县三级干部会上、县纪委全会通报各类

 典型案例 20 起,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不断克服不足,转变作风,提振精神,增强谋事干事的“内动力”。

 突出日常督查不间断。建立健全作风建设联动督查机制,突出法定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围绕节俭过节、狠刹“四风”,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组织全县各级纪检组织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新规定新要求情况进行督查。紧盯“四风”新形势、新动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部分酒店、商场、景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问题及时跟进追踪,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涉嫌违纪违规的及时处理,点名道姓通报批评。

 强化正风肃纪严惩治。按照“立案审查一批、依纪处分一批、严肃问责一批、警醒挽救一批、建议调整一批”的五个一批正风肃纪措施,注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注重抓早抓小,教育挽救,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在纪律审查过程中,一方面坚持打“老虎”,注重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案件,今年来先后立案查处了 5 名科级领导干部;另一方面坚持拍“苍蝇”,严肃处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等专项整治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诫勉谈话 189 人次,立案查处 22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 人,公开通报 6 起。截止目前,全县共立案 56 件,给予党政纪处分 56 人,继续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纪委责任,通报曝光“两个责任”落实不力案件 1 起,问责 1 人,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切实把“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尽管我县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过去存在一种倾向认为纪委的工作职能就是办案,甚至“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处理就要从严从重”“大案大成绩、小案小成绩”……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于监督执纪还存在偏颇思维,总认为重拳出击给了重惩,甚至立案审查,才算树了典型、作了警示、出了成绩。应当看到,全面从严治党并不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能更不能简化为打“老虎”拍“苍蝇”,“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在于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就要求我们转变思想观念,摒弃“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惯性思维,本着纪法分开原则,通过对不同违纪形态的把握,层层设防,切实将防线提至“破纪”之初。对此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在基层一些地方,特别是乡镇(街道)部分纪检监察组织出于种种原因,在惩处时下了“狠心”,而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上却发了“慈悲”。在问题线索前期调查及处置上花的时间多,警示教育却跟不上。“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是片面理解割裂四种形态。一些地方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案件也不查,有的片面认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住全党,就会导致监督执纪的主要力量放到大多数普通党员干部身上,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法外施恩,监督力度也会随之弱化。纪委从此以后不再需要查大案了。有人认为“监督执纪”,这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

 四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党委和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

 执行到位,但在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针对践行 “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努力在“四个新”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四种形态”要求创新执纪监督的理念,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将工作重心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既要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又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思有所悟。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县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

 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驻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篇四: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监督执纪 “ 四种形态 ” 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有效途径,对加强国有企业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意义重大。本文从剖析国有企业纪委在“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入手,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原则,制订了明确的工作措施。

 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国有企业纪检组织如何履行好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全面加强企业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凝聚强大发展动力意义重大。

 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国有企业纪委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在思想认识、管理机制、业务能力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力度有差距

 企业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的力度上不如地方纪委力度大,地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镙帽越拧越紧,覆盖面越来越广,达到了全方位、无死角,真正做到了动辄则咎。企业纪委往往注重廉政教育,搞廉洁文化建设,看似开展的轰轰烈烈,实则忽略了“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好做法。

 (二)思想观念有误区

 面对新形势,国企紀委仍习惯于本企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传统做法,没有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加强企业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的有效手段,工作中不想用;对第一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认为不是严管了而放松了,工作中不愿用;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法和途径不多,没有有效载体,工作中不会用。

 (三)“ “ 三转” ” 效果有欠缺

 有些企业党委没有杠起“主体责任”,把党建方面的任务打包给纪委牵头负责,纪委由监督者变成了组织者、牵头者,

 “专责”职能发挥不好。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形成任务分解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广泛化的局面。有的企业纪委书记还兼任党委副书记或工会主席,甚至在班子分工时让纪委书记分管后勤、宣传、信访、武装保卫、工农关系等工作。

 (四)业务素质有不足

 相对于地方纪委,企业纪检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变动相对较为频繁,今天还在纪检部门,一段时间后有可能就到了生产部门或后勤部门,这种队伍的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纪检队伍业务的提升。也有少数人把纪检岗位作为一个过渡,感觉有更好去处时就想法调走。甚至有的党组织在人事调整时,把纪委当作安置性岗位,把临近退休年龄的人员调整到纪委等退休。

 (五)制度机制有制约

 企业纪委书记的选拔和任用,决定权很大程度上在本企业党委,而派驻纪委书记的薪酬、经费完全从其所在企业领取。而且单位纪委书记不像地方纪委书记异地任职,往往在一个企业干到退休,因此在思想深处有不敢、不想、不愿监督的意识。国企员工彼此熟悉,就是发现问题,也往往碍于情面,从轻处理。这就不难理解企业纪委专项检查多案件查办少、廉政教育强执纪审查力度弱。

 二、加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法和途径 (一)明确工作原则

 1.旗帜鲜明,突出政治属性。国有企业必须旗帜鲜明加强党的建设,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四种形态”的目的,在于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2.履职尽责,抓住关键环节。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层层推进落实的良好局面。各级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纪委负有监督责任,说到底,关键是在工作中加以运用,特别是对第一种和第二种形态的运用。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要进行追责。

 3.整体把握,注重转化使用。“四种形态”是完整的体系,环环相扣,每种形态各有侧重,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其成效都会影响和促进另外三种形态的运用。注重做好“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衔接,不同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使“四种形态”更具操作性,更具震慑力,发挥最大功效。

 4.创新方法,提高运用效果。在实践中积极思考,及时总结在践行“四种形态”工作中的规则、方法、标准、成效,

 探索新模式、新方法,形成工作制度,不断促进“四种形态”运用的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在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5.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协同。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是分管范围内第一责任人。形成党委筹划全局,纪委监督执纪,党群部门协同联动,各级党组织扛起责任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工作措施

 1.提高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一是不能再有“企业特殊性”的思想,不能因企业的经济属性而忘记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和自己的党员身份,不能把市场营销需要当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借口,发挥好党委前置把作用,坚决贯彻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要求。二是改变追求办大案,抓“少数”,忽视“常态”“大多数”的做法;改变注重“盯违法”,忽视“盯违纪”的做法;改变注重查办结果,忽视成果运用的做法;改变事后给处分,忽视事前早提醒的做法,要抓早抓小,把违纪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挺纪在前,防止小问题扩大化。

 2.明确责任,严格履职考核。一要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体系,把运用取得的实际效果与领导班子成员绩效收入挂钩。二要把各班子成员践行“四种形态”作

 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检查其在分管专业的业务工作中,是否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履行“一岗双责”的重要手段。三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效作为检验各级纪检机关工作的标准,纳入纪委书记述职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必要条件,确实夯实监督责任。

 3.明确任务,强化指标考核。根据本企业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意见》。每年初,由集团层面的纪委针对各权属单位实际,就“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和第二种形态明确规定指导性指标,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体系,每月一调度,半年一总结,定期检查该指标的完成情况。需要提醒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区分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性工作问题,例如: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违章作业,这属于安全管理问题,不属于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范围;有群众反映某个管理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收受“红包”,则可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或函询,就属于第一种形态的统计范围。明确各形态指导性指标的目的,是通过指标的落实,倒逼各单位“四种形态”的运用。

 4.抓早抓小,用好“第一种形态”。国有企业既不同于事业单位,也不同于民营私企,且大多为集团类大型企业,内部员工多,岗位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第一种形态以

 形式多样、手段灵活为特点,既符合突出日常监管的要求,又适合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大,涉足产业多,市场经营广,下属单位点多、面广、线长的客观特点,第一种形态在国企的运用具有非常强的必要性和实用性。经常采取批评教育,提醒约谈、谈话函询、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责令检查等方式,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防止小问题演变成违规违纪。要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质量,把受到函询的问题在会议上讲明白,接受监督或批评,真正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而不是避而不谈或一笔带过。有的班子成员在相互批评环节,多是对他人分管工作提建议、对企业发展提愿景,批评和相互批评的质量欠佳。

 5.形成震懾,严肃“第二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二种形态中,企业常用到的方式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 2 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 4 项政务轻处分,取消荣誉称号、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停职、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等组织措施。对需要追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规依纪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点名道姓通报处理结果,以案释纪、举案说法,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形成强烈震慑,扩大警示效果。通过果断处置,防止一般违纪发展成严重违纪,以此履行保

 护党员干部的职责,这也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组织处理和党政纪轻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但不能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而且,要把处分文件装入被处分人档案,严格处分的执行。

 6.提高能力,加强队伍建设。用好“四种形态”这一有效方式,必须提高纪检队伍的业务能力,践行“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打铁必须自身硬,一是突出政治“立身”,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牢记政治使命、强化政治担当。二是突出能力“强身”,把培育专业能力、专业水平作为关键。全方位、多渠道、精准式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等核心本领。三是突出严管“健身”,把增强自律能力、自身免疫力作为保障。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坚决防止“灯下黑”。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正身律己,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7.久久为功,建立长效机制。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把成熟的做法用制度固定下来,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保障措施落实。把握廉洁教育、信访举报受

 理、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追责问责、跟踪回访、成果运用等各个环节和方面,在工作实践中持续完善,积极探索建立用好“四种形态”的长效机制,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篇五: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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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其文 邬昱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 145(2018)1—103—01 :摘 要 运用 “四种形态”是 目前纪委工作的重点,是新形势下纪委履行监督执纪责任的新要求。就目前来讲,煤炭企业的监 :

 ;督执纪责任追究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任重而道远。

 i

 :关建词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存在问题 对策研究 :

 “四种形态”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也 是纪检监察部门推进监督执纪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重要 任务。以下主要结合部分煤炭企业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和对策进行探{寸。

 一、 监督执纪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 )合力不足 进行监督执纪,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做好党建工作与企 业中心工作的相互融合。但是就目前而言,党建工作建设合力 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首先是思想上的不协调显然会导致行动 上的缺乏,这种不协调的党建工作显然就是党建工作推进不到 位而产生的。其次是各部门在进行理论基础实践工作的控制时,

 很难摆脱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度,但是从 目前的实际情况来 看 ,很多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他们息息相关,

 有关部门没有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的责任 ,甚至部分高层 管理者认为推动中心工作就能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二 )责任 目标缺乏具体化和量化,造成 了不良互动 随着煤炭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推进 ,从实际的执行 内 容来看,大部分工作都没有真正做到位 ,并 目. 存在很大的缺陷。

 首先在有关责任的落实上,有关单位缺乏与时俱进的能力 ,监 督执纪问责内容过于单一,没有真正明确 目标体系的建设内容,

 导致党风廉政工作建设缺乏针对性。责任制度和权利没有明确 的划分,过于追求条条框框而导致责任制度与实际权利分离。

 同时,有关 的党风廉政工作建设责任制度标准过于单一、没有 层次 ,缺乏有针对l 生的工作任务时间分配不够紧密。

 (三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监督抽纪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首先是认识滞后。

 部分 习惯了f铣 的工作 ;}式,在思想认识 匕跟不 七。欺 , 理解滞后。对 “四 形 态”提出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的理 解比较机械单一,对如何运用缺乏准确的认识和界定。三是方法滞 后。与 “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没有将 “四种形 态”贯穿到信访举报受理、问晒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 环节,感到心中无数、无从下手。四是行动滞后。缺乏敢说敢问、 彭 嘴 的狠劲和嘲气,怕怕j毛睫 E、怕得罪人。五是自甚力滞后。

 部分纪检干部由于思想水平、业务素养、执红黝 等影响,新办法 _ A用、不 佣 ,习 二、进一步做好监督执纪的对策 (一 )运用行为科学解决合力不足问题 坚持关口前移,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在 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不 良倾向,通过批评与 自我批评 、 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察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 让党员干部不犯错误甚至是少犯错误。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责 任制度,同时与时俱进发挥自主创新,采用长期的灌输式教育 构建良好的学习氛围,让监督执纪工作真正深入人心,并转变 成 自觉的意识行为,将责任考核制度和相关的责任追究任务落 实到位。同时,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明确权责划分 ,

 继续细化各级纪检组织的 “三转”实施办法 ,把 “四种形态” 作为纪检组织 “三转”的方向。

 (二 )运用系统论原理完善责任 目标体系 所谓系统论,就是利用多种元素按照一剧I

 .序来完成特殊功 能的组合体。其中包括多种元素的相互融合,并同时为一种行为 来服务。系统论的服务可能为单一的目的,也可能是多种 目的。

 为推动监督执纪力度,就可以采用系统论的原理来进行完善。通 过合理的党政同责,服务优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责任制目标体系。

 构建 良好的监督执纪建设平台,从责任制度方面形成部分生产经 营为主体的优化分解,并按照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 ,有效保障明 确的质量监督工作。该工作任务明确指出必须建立良好的权利与 责任对等的关系,形威违法监督的有效柳 J,树立明确的行为规范,

 让高层管理者真正意识到系统性任务的重要性。按照生产经营的 具体任务,实现量化的平台责任制建设,对目标工作进行优化分 解并将产品经营的主要任务逐渐分解到有关的职能单位。深入推 进廉洁谈话、警示谈话和函询工作,审计巡视工作和廉洁风险防 控机制建设,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防控,用纪律锁 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三、结语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该承担首当其 冲的责任 ,纪委负责有效的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应该明确自身 的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 良好的工作体系,让党风廉政 工作建设迈向全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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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仝尧 .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长 效化问题研究 Ⅱ】.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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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王耿翔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现状研究o】.新西部 (理 论版 ),2017(19):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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