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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报销范围3篇

时间:2022-09-10 08:40:10  阅读:

党费报销范围3篇党费报销范围 关于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市委组织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现将我院党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费报销范围3篇,供大家参考。

党费报销范围3篇

篇一:党费报销范围

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市委组织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精神和省、 市有关要求, 现将我院党费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1 年度我院共收党费 69393. 6 元, 上交党费 40000 元, 自留党费 29393. 6 元, 支出党费 74284 元( 其中用于培训党员 3424元; 用于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 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 58914 元; 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 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3600 元; 用于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8000 元; 党费专户 使用及管理费用 346 元), 上年结存 180167. 66 元。

 截至 2011年 12 月 31 日 , 学院累计结存党费 135277. 26 元。

 经查核各项开支均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

 二、 主要做法 为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党费, 我院主要坚持了 以下三个 “严格”:

 1、 严格党费使用 审批制度。

 一是明确审批权限。

 使用和下拨党费, 应提前提出计划, 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 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党费。

 二是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 要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和经办人签字, 注明具体用途及时建账、 入账、 记账,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 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了 专门的党费独立账户 , 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党费开支项目 上严格按照上级规定, 坚持标准、 严格把关, 对于

 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 一律不准从党费中开支。

 2、 严格党费使用 报告制度。

 我院的党费管理严格执行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 每年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支、 结存情况表。

 学院组织部作为党费管理的职能部门, 将党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的内容, 认真落实党员 的知情权、 参与 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 做到每笔党费的使用情况都及时向党支部和广大党员 进行公开、 公示; 年底认真总结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工作情况,并向学院党委上报书面报告。

 学院党委也将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情况列为年终工作汇报内容之一, 接受广大党员 的监督、 质询。

 3、 严格党费使用 监督制度。

 将党费的收支、 结余、 使用等情况纳入年度专项检查的范围之中, 加强对党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力度。

 每年年底, 学院党委抽调组织、 纪检、 监察、 审计等部门人员 通过“听、 问、 看、 查、 访” 等方式, 全面检查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情况,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措施。

 三、 主要效果 我院严格按照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在党员 学习 培训、 表彰先进、 党员 慰问和帮扶等方面加大力度, 确保了 每笔党费真正用在“刀 刃” 上, 发挥最大功效, 在提升党员 队伍素质、 增强党组织凝聚力、 解决党员 实际困难方面收到了 良好效果, 党员 群众反映良好。

 党委组织部 2012 年 2 月 2 日

篇二:党费报销范围

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及范围 第一条

 患病人员 住院费用实行双方负担的原则, 对患病住院符合公费医疗有关报销管理制度规定范围的费用, 由市公医办核报 80%, 个人承担 20%; 单位对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具体由各单位决定。

 第二条 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的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一、 享受人员 患病住院的床位费, 按照《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 穗劳社函[2007] 274 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如有调整按照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住院用药范围及限额 ( 一)

 享受人员 在住院期间的用药范围, 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 ( 2004 年版)

 的标准执行。

 ( 二)

 享受人员 的人均住院每日 的中西药费限额 400 元以内; 患恶性肿瘤、 肾透析、 病危抢救治疗的专科用药, 根据穗劳社医【2008】

 10 号文, 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核报。

 ( 三)

 患慢性病的病人出院带药, 每日 的中西药费限额 50元以内, 西药量不超过七天; 中药量不超过三天。

 ( 四)

 每天理疗费不能超出 100 元(瘫痪、 外伤患者除外)

 ;出院不能带理疗项目 。

 三、 检查费、 治疗费、 手术及材料费

 ( 一)

 享受人员 住院期间, 因病情需要进行 CT、 核磁共振、ECT、 彩色多普勒、 24 小时动态心电图等超出 300 元以上的检查和治疗的, 做第二次检查前由主诊医师提出申请, 并科室负责人签名 送市公医办审批后才纳入报销范围。

 ( 二)

 因病情需要, 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 人工器官( 含人工心脏瓣膜、 人工喉、 人工关节和心脏起搏器等)

 , 其总费用个人自 负 20%后, 由市公费医疗报销5 5% , 所在单位承担4 5 % ; 人工晶体材料费按 800 元/只的标准纳入报销范围。

 ( 三)

 因病情需要, 进行器官移植的( 器官及劳务费个人支付)

 以及超出 2 万元的检查、 治疗( 包括冠脉造影、 支架植入、 成形术、 搭桥术、 栓塞消融术等)

 , 按个人、 公费医疗管理单位和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 其总费用由个人自 负 20%后, 由公费医疗管理单位负责报销费用的5 5% , 单位负责报销费用的45 % 。

 四、 其他报销范围 ( 一)

 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 在就近公立医疗单位住院的医药费; 病情稳定后转我市定点医疗单位。

 ( 二)

 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 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的住院医药费, 但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疗单位诊冶。

 ( 三)

 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 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 经原治疗单位建议、 所在单位同意、 市公医办批准的医药费( 床位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

 ( 四)

 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

 ( 五)

 符合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医药费用。

 ( 六)

 因工负伤、 致残的医药费用。

 ( 七)

 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工伤所必须的的血费, 送公医办审批后方可使用( 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

 ( 八)

 在传染病院( 含结核病院)

 及综合医院的传染科、 结核科、 检验科, 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具的费用。

 第三条 自 费范围。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 理, 其自 费项目 范围如下:

 一、 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 费药品、 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 ( 2004年版)外的药品、 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 或批文号是 “饮” 、“试” 、 “临” 、 “健” 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二、 挂号费( 原公费医疗报销的挂号费取消)

 、 病历工本费、出诊费、 伙食费、 特别营养费、 住院陪护费、 陪人床费、 特护费、围产期访视费、 婴儿费、 保温箱费、 产妇卫生费、 押瓶费、 中药煎药费( 包括药引 子费)

 、 取暖费、 空调费、 风扇费、 电话费、

 电炉费, 以及脸盆、 口 盅、 毛巾、 水杯等生活用品费; 病房内的电视费、 电冰箱费等。

 三、 按规定不能报销的项目 ( 如伽玛刀、 PET、 UFCT、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

 , 医疗收费标准未设立的项目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 装置)

 的项目 , 均不能纳入报销范围。

 四、 医疗咨询费、 中风预测费、 健康预测费、 医疗保险费( 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 优质优价费( 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

 、 气功费、 体操费、 药物蒸气室治疗费、 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 超声波洁牙费、 光固化补牙或树脂补牙费( 进口 材料)

 、 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 包括血液制品)

 、 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五、 非公费医疗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 预防服药、 接种费;男 性不育、 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

 六、 各种整容、 矫形、 健美手术、 治疗处置、 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 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如脱痣、 老人斑、 色素沉着、 双眼皮、 按摩美容、 配眼镜( 包括验眼)

 、 镶牙、 装配假眼、假发、 假耳、 假鼻、 假肢费等; 治腋臭、 脱发、 白发的费用; 以及皮钢背甲、 腰围、 胃托、 护膝带、 提睾带、 拐杖、 助听器等费用。

 七、 就医路费、 急救车费、 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八、 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九、 各种磁疗用品费。

 十、 因打架、 斗殴、 酗酒、 自 杀、 自 残、 吸毒、 医疗事故、交通肇事( 视交警认定书而作情况处理)

 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一、 因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 治疗费用。

 十二、 在出国、 赴香港、 澳门、 台湾探亲、 考察、 进修、 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 已出国或往港、 澳、 台定居的人员 , 回国就医的医药费按( 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84] 14 号文)

 的有关规定, 由支付待遇单位按规定报销。

 十四、 自 购药品( 含进口 药)

 、 自 行到非定点医疗单位的、自 请医师诊治、 自 行去疗养、 康复、 休养的一切费用。

 十五、 因卖淫、 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 如梅毒、 淋病、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软下疳、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

 十六、 医院自 定项目 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 治疗项目 的费用, 未经物价、 卫生部门批准的, 一律不作公费记账或报销。

  增城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 20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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