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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党纪处分8篇

时间:2022-09-12 11:15:04  阅读:

旷工党纪处分8篇旷工党纪处分 旷工通报开除怎么写 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当员工旷工数日未请假时,公司就会给予旷工开除的通报,下面给大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旷工党纪处分8篇,供大家参考。

旷工党纪处分8篇

篇一:旷工党纪处分

通报开除怎么写

  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当员工旷工数日未请假时,公司就会给予旷工开除的通报,下面给大家带来旷工通报开除范文,供大家参考! 旷工通报开除范文一

  兹有我厂职工 XXX,男,现年 XX 岁,系 XX 车间 XX 工种。

  该同志自 XX 年 XX 月 XX 日到 XX 年 XX 月 XX 日连续旷工 XX 日,厂办多次通知拒不到厂报到,其行为违反了我厂 XX 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为严肃厂纪,从即日起给予 XX 同志 XX 处分。

  特此通知

  XXX 厂办

  XX 年 XX 月 XX 日 旷工通报开除范文二

  员工:

  您于****年**月**日至今未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未经请假批准, 私自旷工,影响到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劳动法》相关 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处以公司内部通报,并解除劳动 关系的处理。

 我公司将保留追究您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

  ****年**月**日 旷工通报开除范文三

 _______先生/女士

  你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入职我公司,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第四款规定:无故不上班或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一月内旷工两天,或者当年累计旷工四天以上者,给予辞退。

  你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已经多日未公司上班,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在此期间,部门经理以及公司人力资源部多次尝试与你联系,但是一直未果。

  鉴于此,现在正式通知你,请你于____月___日之前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则视为自动离职,所有后果由个人承担。

  _______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二:旷工党纪处分

规定,党纪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章规定,党纪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5 种。请问:种。请问:(1) 每种处分的期限各是多久?(2)每种处分对被处分的党员在考核、提职等方面各有什么影响?每种处分对被处分的党员在考核、提职等方面各有什么影响?(3)还有其它方面的影响吗?还有其它方面的影响吗?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忠诚是人们心中至德,也是一种可贵的政治品质。共产党员入党之时都曾面向党旗庄严宣誓,要“对党忠诚”。但入党后,一些党员干部却经不起考验,淡忘了自己立下的誓言,信仰丢失、精神迷失,最终跌跟头,教训发人深省。这告诉我们,共产党员身份不是一阵子的坚持,而是一辈子的坚守;对党忠诚一阵子不行,必须忠诚一辈子。

 对党一辈子忠诚,最根本的是坚持思想改造不断线,学习创新理论不放松。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行,自觉把科学理论当成自己的信仰,才会坚守初心;只有理论成了信仰,政治上才会更加坚定,行动上才能更加自觉。确保忠诚不变质,就要始终保持理论上的清醒,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做到真心听党话,铁心跟党走。

  对党一辈子忠诚,最核心的是坚持补精神之“钙”,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信念是指路的明灯。信念坚定,做人做事才不会出偏差。人性的弱点随时能点燃欲望的兴奋点,只有信念坚定,才不会有“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之虞。共产党员入党时都立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词,并向党旗庄严承诺。”奋斗终身”就是要坚守信念终身,无论年龄增长,还是职务提升,为理想而奋斗的信念都不能动摇。“试使夷齐饮,终当不易心”。只有始终信念坚定,不移初心,才能把住原则底线,任凭风吹浪打而岿然不动,把党的事业作为一辈子的奋斗目标,而不是一阵子的谋生之途。

 对党一辈子忠诚,最重要的是以严实要求律己修身,严守党纪党规不越线。习总书记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守纪律讲规矩,明确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对一名共产党员来讲,一阵子对党忠诚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忠心耿耿,一辈子忠贞不渝。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体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严守党纪党规,必须以党章为根本标准,在全面掌握基本内容的前提下,真正使各项规定要求在头脑中打下烙印,成为规范言行的准则。在工作生活中牢记“纪严于法、纪先于法”,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念好“紧箍咒”,不碰“高压线”,始终划清公私界线,秉持公心,做到不为私欲所动、不为私利所惑、不为私情所

 困。

 忠诚光喊在嘴上不行,关键要落在行动中。尤其是在遇到诱惑和面临危难,以及在重大原则立场考验面前,是不是忠诚,会检验得一清二楚。战争年代,许多革命先烈被捕后,在高官厚禄的利益诱惑和生死考验面前,他们选择忠诚于自己的信仰和党旗下的誓言,毅然决然地慷慨赴义。和平时期,虽很难遇到生死时刻、危急关头的考验,但名利、金钱等方面的考验却无时无刻不在,能否在这些考验面前坚守党性、坚持原则,才是对一名党员忠诚度的真正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一名合格共产党员,就一定要做到原则问题不糊涂、政治方向不偏离、风吹雨打不动摇,自觉不“碰线”,坚决不“越线”,以绝对纯洁的品质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永远坚守共产党人的初心。

篇三:旷工党纪处分

知 3 月 16 日, X X 车间员工 X X 未到公司上班, 也未请假, 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 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 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

 迟到 5 分钟内罚款 3 元/次, 5-10 分钟罚款 5 元/次, 10-30 分钟罚款 10 元/次,超过 30 分钟扣半天工资。

 2、

 旷工半天扣 1 天工资, 旷工 1 天扣 2 天工资, 以此类推。

 旷工 5 日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3、

 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 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 一经发现, 重罚; 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

 请假:

 必须写请假条, 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一律视为旷工处理。

 请假 1 天以内(含一天), 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 请假 3 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 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请假 3 天以上的, 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 确保车间生产有序、 稳定、 高效进行, 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 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 及《车间 6S 现场管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

 浙江旭瑞电子 生产部

 2013-3-19

篇四:旷工党纪处分

-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 年 12 月 31 日)

 (二)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 日)

 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 ,浙人公„2003‟32 号,2003 年 1 月 21 日)

 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

 -2- 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 „2007‟45 号,2007 年 12 月 6 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号,1998 年 4 月 8 日)

 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发„1994‟4 号,1994 年 3

 -3- 月 8 日)

 ②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代替并废止)

 ③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 ,中组发„2007‟2 号,2007 年 1 月 4 日)

 ④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

 -4- 级别。

 (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 ,浙组„2007‟45号,2007 年 12 月 6 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按浙组„1998‟23 号、浙人奖„2000‟14 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资金停发。

 (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 ,中组发„2008‟81 号,2008 年4 月 30 日)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二)职务级别 1、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意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如干

 -5- 部管理权限改变的,原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将干部人事档案移交给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由新管理机关按有闫规定确定职务、级别。

 ( •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 号,1999 年 7 月 29 日)

 2、按照中纪办„1988‟92 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降低职务和工资的具体办法,可按浙人奖„1997‟70 号文件规定,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从次月起按降低后的职级享受待遇。

 ( •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组„1999‟42 号,1999 年 7 月 29 日)

 (三)工资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到政纪处人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超,按办事员职务根据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

 -6- 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虽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虽工资执行。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

 (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2、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 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 2 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发„2008‟81 号,2008年 4 月 30 日)

 (四)年度考核 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7-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 日)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惩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四、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二)职务级别 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赂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降低职务、级别 参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招待标准第(二)条 (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

 -8- (四)年度考核 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日)

 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

 3、受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镒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五、开除党籍 (一)重新入党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备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二)职务级别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搪行标准第(二)条。

 -9- (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

 (四)年度考核 1、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 日)

 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一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

 3、受开除党籍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六、其他事项 (一)违纪钱物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下落不明)

 、第三十七

 -10- 条(违纪党员死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处分决定宣布、归档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处分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纪律检查建议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 ,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1994 年 5 月 1 日)

 -11- 第二部分

 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行政警告处分 (一)处分期限 1、解除处分时间半年(六个月)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1993 年 10 月 1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奖„1994‟110 号,1994 年 10 月 31 日;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 年 1 月 1 日)

 2、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并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1993 年 10 月 1 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奖„1994‟110 号,1994年 10 月 31 日)

 (二)年度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

 (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浙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

 2、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

 -12- 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 ,浙人公„2003‟32 号,2003 年 1 月 21 日)

 3、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

 ( •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立案审查当年考核问题答复的...

篇五:旷工党纪处分

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通知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 各大军区党委, 中央部委,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 党委)

 , 军委各总部、 各军兵种党委, 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 )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纪处分条例》 的颁布实施, 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对于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 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 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纪处分条例》 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 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 广泛宣传、 严格遵守。

 党的各级组织要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 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要认真进行宣传教育, 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 特别是党员 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 自 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 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 情况的督促检查, 加大查处违反《党纪处分条例》 行为的力度, 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 凝聚力和战斗力。

 各地区、 各部门在执行《党纪处分条例》 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 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 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 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 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

 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 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 的纪律处分种类:

 ( 一)

 警告;

 ( 二)

 严重警告;

 ( 三)

 撤销党内职务;

 ( 四)

 留党察看;

 (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 一)

 改组;

 ( 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 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 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 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 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 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外, 均自 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 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 符合党员 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 条件的, 宣布除名 ;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 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部)

 级纪委(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 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 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 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一)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 二)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 三)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 四)

 包庇同案人员 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 五)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 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 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 含二人)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 除本条例分则中另 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 ,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 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 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 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 按照处

 分党员 批准权限的规定, 应当由省( 部)

 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应当由省( 部)

 级以下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由省( 部)

 级纪委(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 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 含宣告缓刑)

 的;

 (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 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 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 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 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 包括党的工作人员 和国家工作人员 。

 党的工作人员 ,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 和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人员 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 是指企业( 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

 员 和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人员 之外的人员 。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 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 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 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 一)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 二)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 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 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 含留党察看)

 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 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的区分:

 ( 一)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 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 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 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 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 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

篇六:旷工党纪处分

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讲话三篇

 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讲话三篇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讲话二篇

 今天,xxx 一行来我们公司发表了 xxx 同志的处分决定。这是向全局干部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从严格管理党、从严格管理党的决心和理念,也是对全体干部的教育和警告。xxx 同志的处分决定,我认为是合适的,xxx 同志平时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强,工作上敢于承担责任,敢于承担责任,但发生这样的违反纪律的问题,我们不想看,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委的形象,给干部队带来了不良影响。作为 xxx(单位)党委书记,我也有一定的责任,说明日常工作中局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不足,制度落实、内部监督、纪律规定与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市纪律委员会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加强干部监督,加强干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市纪委的处理决定,xx(单位)党委的态度端正,认识也很充分。通过事先的谈话,xx 先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放下思想负担,轻装出场,希望认真工作。同时,对于两个违反纪律的问题,下一步是加强班级建设,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牢牢树立团队管理和业务工作双手抓的意识,理解同志犯错,领导负责的道理,加强团结在班内,提高表率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今后,我们将完善党委分工,严格执行班级成员的一岗两责,切实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干部负责教育、监督,抓住早点抓住小事,真正把纪律和规则放在前面,对团队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懈,抓住敢字,抓住主业,对职场苗头问题三是加强教育学习,防止源头问题。我们要重点学习新修订的《规范》和《条例》,促进全体党员民警崇尚道德高线,遵守纪律底线,不接触法律红线。要求党员警察队从周围同志的错误中吸取教训,唤醒自己,始终遵守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四是加强跟踪教育,积极改正。对有违纪问题的同志不放任,不放弃,一个人做账,在加强教育指导和跟踪教育的同时,传达组织的温暖。同时鼓励被处分的同志,要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纠正,努力工作,实现价值。

 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讲话三篇

 处分决定执行是党纪政务事件处理的重要环节,全面及时、规范有序、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对发挥处分决定的惩戒、警告和教育作用、维持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工作要重视时效性。党纪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期限有要求,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制定后,应立即开展公布、送达等工作,确保处分的严肃性。一是发表处分决定要及时。党纪处分决定应在制定后一个月内公布。公务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公布没有明确的期限,但也有及时的要求。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一般应一起公布。只有政务处分的,应参考党纪处分一个月内公布。二是投递要及时。处置决定书下达后,应及时送达被处置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等,以便有关单位和组织及时掌握情况,进入人事档案,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关待遇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报告应该及时。另一方面,执行处分决定的机构和被处分的党员、公务员所在的机构,必须在 6 个月以内向制定处分决定的执行状况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构报告,另一方面,相关纪律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必须按照规定每季度向同级党委员会报告处分决定的状况,确保党委员会立即把握处分决定的状况,了解处分人的思想动向。四是案件货款处理应及时。事件金钱的处理意见报告经本级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事件审理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事件承包部门,事件承包部门应当在商机关财务(保管)部门收到通知后 60 天内完成。

 执行工作要注重全面。处理决定执行的具体事项与案例密切相关,特别是给予党纪政务重新处理的公务员,需要执行的内容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全面统一考虑。一是处理决定投递全面。

 送达受处分人,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送达主管部门,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处分的,通报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常务委员会。二是处置决定公布要全面。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发表,进行思想教育。党纪处分应向受处分人所属的基层党组织发表,指导班成员应向所属党组织的指导班发表的政务处分应在一定范围内发表,党员可以参考党纪处分在所属的基层党组织发表,党员不能在所属部门发表,如果是指导班成员,也应在指导班会发表。三是相关待遇调整要全面。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职称、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影响年度评估、奖金发放等其他待遇的处置,还应督促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提交结果,通过处置决定执行检查等形式,检查相关待遇是否按规定执行。

 执行工作要注重规范。一是处置执行通知要规范。处分执行通知是有关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处理事项的重要依据,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身份性质、处理种类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理执行通知和处理内容通知书,正确标记处理影响期间(期间)等内容,不能生产硬模板,不能产生身份与处理种类不一致的执行通知事项。二是执行证明材料必须规范。召开会议发表处分决定、职务变更、工资调整、人事关系解除、违纪收入征收等,不仅要规范各种表格,还要收集会议记录、免职文件、工资调整审查表等资料作证。三是文件表的制作要规范。送货回收证不仅需要经营者的签字,还需要公司盖章的受处分者不仅需要在送货回收证上签

 字,还需要在受处分者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意见和处分决定书上签字,防止送货代替发表的处分执行报告书中的人事文件状况、负责人的签字、公司的盖章等内容完全填写。

 执行工作要注重延展性。惩罚前氡后,治病救人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处理违反纪律的党员、公务员,实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宽严相济,切实处分后半部分文章。一是发挥好处决定警告教育的作用。向受处分人发表处分决定时,发表人员正装,佩戴党徽,受处分人面对党旗、国旗,发表人员和受处分人都起立,确保处分决定发表的严肃性,提高受处分人对处分的恐惧,发表处分决定后,与受处分人谈话,进行思想教育。二是把处置决定一张纸变成警告教育一堂课。受处分人所属公司发表处分决定时,受处分人应在会议上进行自我检讨,班组成员和普通党员代表分别发言,派遣纪律检查监察组或监督检查部门应结合事件进行教育注意,实现处分一人教育一组的效果。三是对受处分人开展教育援助。明确所属单位党组织受到处分。教育帮扶的主体责任,努力使受处分人放下包袱、真诚悔过,重振精神开展工作;还可以通过跟踪回访等形式,检查教育帮扶成效。

篇七:旷工党纪处分

党纪政纪处分对照表 事项 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处分原则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纪面前人人平等;

 实事求是;

 民主集中制;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除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 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 不受处分。

 (法定原则)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

 (过罚相当)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

 警告;

 (二)记过;

 (三)

 记大过;

 (四)

 降级;

 (五)

 撤职;

 (六)开除。

  处分类别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

 改组;(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处分时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

 警告,6 个月;

 (二)

 记过, 12 个月;

 (三)

 记大过, 18 个月;

 (四)

 降级、 撤职, 24 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 受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留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处分运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 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 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决定处分期。

  具 体 事 项 违法犯罪方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 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 罢免、 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 给予处分。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 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相违背决定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选举中, 进行违反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政治纪律方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二)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以暴力、 威胁、 贿赂、 欺骗等手段, 破坏选举的;

  (五)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

 非法出境, 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第(一)

 项、 第(二)

 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 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 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或者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 调动、 交流决定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组织和人事纪律方面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命令的;

 (三)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 裁定或者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离任、 辞职或者被辞退时, 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 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

 发生重大事故、 灾害、 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 不按规定报告、 处理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

 违反法定职责方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部门、 单位工

  违反法定职责方面 作人员, 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 渎职,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 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

 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 瞒案不报、 压案不办的;

 (二)

 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

 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

 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 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 查实本人知道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予撤职处分:

  (一)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

 对需要政府、 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 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 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廉洁自律方面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廉洁自律方面

 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经商办企业的;

 (二)

 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

 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

篇八:旷工党纪处分

认定及处理流程

 旷工定义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在不能事先通知公司, 且不得不迟到或缺勤的情况下, 该员工或其代表人(家庭成员)

 必须在缺勤当日他轮班开始的 12 小时内打电话通知其主管, 否则将视为旷工。

  如果员工或其代表人(家庭成员)

 在 12 小时内通知其主管, 必须提供令公司满意的关于缺勤的合理理由, 包括以下信息: 1、 姓名和身份证号 2、 所在的区域及主管的姓名 3、 轮班时间 4、 缺勤理由及证明 5、 预计返回工作的日期

 公司认可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提前 12 小时内事先通知, 这些情形将由员工的主管来审核, 以便确定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缺勤相关文件。

 如果在未报告缺勤的情况下缺勤累积达到三(3)

 个连续的工作日,公司保留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员工的缺勤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一再缺勤或迟到可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在达到旷工导致开除条件时, 在 24 小时内经教育无效后, 公司则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无法取得联系(24 小时)

 或取得联系后未在规定的时间 (24 小时内)

 内到公司填写解除合同的,公司将会以邮递信函方式或由员工主管和安全主管同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员工或其家属该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事实, 并由员工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后, 即日起员工的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

 通

 知

  【

  】

 同志, 你现在已连续旷工达到 3 天, 我们多次和你联系未果, 根据劳动法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应予以除名, 请你在接到该通知 24 小时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将立即作除名处理。

 书面通知一式两份,一份留给员工及家属, 另一份将由安全主管在员工签字后 24 小时内交车间统计员处, 统计员必须在 24 小时内将报告交到公司。

 特此通知。

 本规定解释权归车间

 结构件价值流

  201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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