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条件8篇

时间:2023-05-07 15:30:05  阅读:

篇一: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条件

  

  科级干部任职资格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科级领导职务干部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校〔2006〕105各单位:

  《西南大学科级领导职务干部聘任实施办法》已经

  2006年4月

  2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南大学

  科级领导职务干部聘任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现就科级领导职务干部聘任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科级领导职务干部聘任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围绕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合格、业务好,管理水平较高,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

  第二条

  聘用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竞争、择优的原则

  4、结构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聘期,第一年

  科级领导职务干部聘期

  4年(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为试用期。

  第四条

  应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理论水平。

  2、热爱党政管理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务意识强,坚持原则,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顾全大局,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3、应是学校的在编在岗职工。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应聘后,须全时从事管理工作。

  4、身体健康

  (二)任职资格

  1、现任科级领导职务干部续聘,年龄不超过

  52周岁。

  2、新聘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

  40周岁。

  (1)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时间满

  3年;

  ②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时间满

  1年。

  (2)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学本科学历,在副科级干部岗位上任职满

  3年;

  ②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时间满

  2年。

  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聘任程序

  (1)集中聘任的,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2)个别空缺职位的聘任,提出人选后,职能部门按规定组织考察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行文聘任。

  第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科级机构设置和科级干部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条件

  

  科级干部任职条件说明(模板)

  一、聘任科级职务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聘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在副科级或八级职员岗位工作满2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在科员或九级职员岗位工作满1年,或在七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工作。

  (三)聘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在科员或九级职员岗位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在科员或九级职员岗位工作满1年,或在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工作。

  四、确因工作需要,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到科级岗位上工作,聘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2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工作满1年;具有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聘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在相应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在相应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工作满1年。

  五、聘任党务系列科级职务的,应为中共党员。

  六、...(岗位所在单位根据岗位情况自主制定岗位条件)

篇三: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条件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宁党办〔2006〕5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1-

  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第三条

  重视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

  1、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需要征求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相应的审批、备案材料。

  4、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党的县(市、区)委常委会

  -2-

  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6、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或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一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双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3-

  事业单位同一科级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有关程序进行.第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应当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科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市、区)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离职3年内,县以上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十一条

  严肃干部任用工作纪律,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4-

  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宁党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5-

篇四: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条件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篇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管干部原则;

  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

  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主集中制原则;

  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

  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

  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

  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

  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

  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

  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

  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体健康。

  第三章

  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位出现人员空缺;

  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第八条

  拔任用科级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制竞争、竞职上岗方案;

  2.布选拔任用通知;

  3.织符合条件者报名;

  4.织报名人员竞争、竞职上岗演讲,并进行民主测评。

  5.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6.被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

  7.公示;

  8.公示期满后,经领导班子及党组研究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布任命结果。

  第四章

  交流轮岗

  第九条

  建立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

  3.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和轮岗的。需要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向领导班子、党组通报,然后由领导班子、党组统一安排、调配。干部的交流轮岗要有利于对干部的培养,有利于工作的推进,有利于干部发挥所学专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

  2.组织研究同意之前,不准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情况;

  3.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导干部不准要求选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申诉;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本《细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

  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细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宁党办〔2006〕5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条

  重视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

  1、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需要征求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相应的审批、备案材料。

  4、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党的县(市、区)委常委会

  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6、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或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一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双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

  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同一科级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应当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科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市、区)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离职3年内,县以上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严肃干部任用工作纪律,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宁党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篇三:2014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

  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

  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篇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条件

  

  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竞争上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办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推进竞争上岗工作,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办机关公务员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过程中,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争、群众评议、组织考察,产生拟晋升人选,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决定任用的一种职务晋升方式。

  第三条

  推行竞争上岗,应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办科级领导职位,包括办机关各科室正、副科长,下属单位领导。

  第五条

  上述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六条

  所需任职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争上岗的职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包括: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勇于进取,开拓创新;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工作实绩突出;4、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共事;6、身体健康。

  (二)资格条件。包括: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3、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需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需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4、晋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5、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三)岗位条件。根据竞争职位的不同,在知识层次、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工作经历、年龄结构等方面,设定一些具体条件,以便竞争上岗人员能达到的一般要求。

  第八条

  实施竞争上岗,原则上应按照资格条件逐级晋升。对优秀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一)晋升副科长的科员,任职时间应两年左右;

  (二)晋升科长的副科长任职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并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职位专业性较强,工作特殊需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越一级参加竞争上岗: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均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党委以上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及相当此层次的荣誉称号;

  (三)在任现职期间内荣立过一次二等功以上奖励。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主要包括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决定任命八个环节。具体程序和方法:

  (一)公布职位。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也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综合科对报名参加竞争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综合考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考试的形式有笔试、写作、答辩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的具体办法,在每次竞争上岗时公布。

  (五)竞聘演讲。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对所竞争职位的认识、竞争该职位的主要优势和做好该职位工作的设想。

  (六)民主测评。在一定范围内对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不能作为考察对象。具体要求是:两人以上竞争一个职位的,一般应得到相对多数信任票;一个职位只有一人报名的,应得到60%以上的信任票。民主测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七)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综合考试成绩、民主测评结果及日常掌握的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办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事先沟通。考察对象确定后,组成考核组,确定考核范围和考核方式,全面考核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八)决定任命。综合分析考试、测评、考察三个方面的情况,坚持既尊重多数人意见、又不以票取人的原则,由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人社局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竞聘演讲和民主测评大会的参加范围:

  (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出现正科级领导职位空缺时,参加竞争人员要在办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进行演讲,接受民主测评。

  (二)机关出现副科级领导职位空缺时,参加竞争人员一般在办机关公务员范围内进行演讲,接受民主测评。如有符合调入机关条件

  的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机关竞争上岗,可扩大到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三)直属事业单位出现副科级领导职位空缺时,参加竞争人员原则上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进行演讲,接受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竞争上岗可采取定向竞争上岗和非定向竞争上岗两种方式进行。

  (一)定向竞争上岗。参加竞争人员按照公布职位进行报名,每个人限报一个职位。

  (二)非定向竞争上岗。参加竞争人员按照公布职数进行报名,不明确竞争职位,按照公布职数确定拟任人选,最后由办领导班子从工作需要出发具体安排。

  (三)以上两种方式在每次竞争上岗前确定。

  第

  十三条

  任职条件特殊、空缺职位较少、实际工作特别需要等情况下,竞争上岗可适当简化,省略考试、演讲等环节,按照规定的民主推荐程序和方法选拔任用干

  部。机关公务员提任直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以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提任科级领导职务,还可采用定向民主推荐方式。

  第十四条

  科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要对机关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及下属单位领导进行一次民主测评。通过年度考核,掌握干部履行职责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重新调整职位或免职。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名额和职数设置职位,规范职位管理。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一律要采取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确定任职人选。

  第十七条

  在竞争上岗中失去原职务的科级领导和由于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等方面的原因,需要退出班子而又不能安排到其他领导岗位任职的人员,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对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八条

  对拟破格和越级晋升的,竞争上岗前要与市人社局沟

  通,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对竞争上岗产生出的拟任用的领导干部要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进行任前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办领导班子再根据群众的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干部是否任用。

  第二十条

  对提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任职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记入任职时间;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回原岗位或按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凡违反纪律的,一律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办机关及下属单位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六: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条件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

  为进一步优化我局人力资源配置,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维护干部任用基本的公平与公正,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竞争上岗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选拔任用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分局及二级机构所有副处级、正、副科级空缺职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选拔任用工作按照缺位竞岗和组织任命的程序,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工科组织实施。

  五、竞岗的基本条件与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为人诚实,办事公道。

  2、具有较强的拟任职位所需的理论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推行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国土资源工作,勤政廉政,开拓进取,遵纪守法,团结同志,群众反映良好。

  4、执行上级指示坚决,政策观念、法纪观念、全局观念、组织观念和原则性强。

  5、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资格条件

  报名竞岗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任职条件:竞争副处级职务的,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任职条件;竞争正科领导职务的,必须是具有任副科实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本局在编人员;竞争副科领导职务的,必

  须是参加工作两年以上的本局在编人员(含已是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2、竞争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竞争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竞争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竞岗程序及内容

  (一)制定并公布竞岗方案。竞岗方案内容包括竞岗原则、竞岗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竞岗方案由局党组讨论决定后,在全局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竞岗报名条件的人员到市局政工科报名,政工科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局领导审定。

  (三)报名公榜。政工科将竞岗资格审定结果集中公榜。被确定参与竞岗的人员做好竞岗准备。

  (四)竞岗内容。缺位竞岗实行计分排名、择优选用的办法,按以下计分标准分步实施。

  1、竞岗演讲。评委由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组成,评委主任由局长担任,记分员和监督员由政工科、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担任。评分结果占整个分数的20﹪。

  2、民主测评。由局民主测评评审团对竞岗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组织协调、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民主测评评审团成员的产生依照公平公正、民主推荐的原则;评审团总人数为20人,一般干部占50%,科级干部占40%,处级干部占10%;民主测评评审团成员一年一聘。测评工作由政工科组织,纪检监察室监督。测评分数占整个分数的30﹪。

  3、局党组成员评分。民主测评结束后,由局党组成员对竞岗人员的胜任程度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占整个分数的30﹪。

  4、平时考核。竞岗人员个人平时考核得分就是其所在单位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及年度考核的分数,考核分数占整个分数的20﹪。

  (五)组织考察。根据竞岗演讲、民主测评、局党组成员投票及平时考核计分排名情况,局党组按1.2: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政工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组织考察。

  (六)局党组研究。组织考察结束后,局党组根据竞岗演讲、民主测评、局党组成员投票和平时考核计分排名结果,以及组织考察情况,集体讨论拟任人选。

  (七)任前公示。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八)下达任职命令,进行任职谈话,按程序备案。

  七、竞岗纪律

  (一)严格组织纪律,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察情况、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参加民主测评、考察的人员,不准打人情分,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确保选好人,用准人,维护本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

  (五)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如在竞岗中发现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如实向组织部门汇报,不得做违规的事情。对竞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篇七: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条件

  

  科级领导干部职位选拔方案(参考)

  第一篇:科级领导干部职位选拔方案(参考)民主推荐科级领导干部职位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经请示领导研究同意,决定在***范围内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为更好地完成此次工作任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职位资格条件公开,选拔任用程序和方法公开;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条件、资格和程序进行选拔,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这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特成立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拟任职位和数量

  ******科科长1名;

  ******科副科长1名。

  四、选拔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相关工作实践经验,有文字组织能力,有沟通协调能力;

  5、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坚决贯彻局党组决定,坚决支持局党组开展工作,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选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担任副科长2年以上;拟任副科长职务的,应担任科员3年以上或者是现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4、一般年龄为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截止时间200年

  月

  日);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6、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政策理论水平、专门业务知识和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组织计划协调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素质较高;

  7、工作认真,勤奋努力,清正廉洁,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各项规

  章制度,组织纪律观念和敬业精神强。

  五、推荐范围

  符合以上条件,且本人愿意参加者。

  在符合资格条件的干部中民主推荐选拔产生。(介绍符合条件人员)

  六、程序和方法

  1、民主推荐。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公布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位职数、任职资格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要求。(及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

  2、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推荐结果比较集中,直接确定一个考察对象进行等额考察;如果推荐结果比较接近,确定二个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

  3、组织考察。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民主测评。召开全体正式职工参加的民主测评大会,公布考察对象,(介绍考察对象基本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测评。

  个别谈话。分别与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征求对拟任人选的推荐及评价意见。

  4、确定拟任人选。根据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和谈话的情况,以及办事处班子的意见,由工作组向**局(上级)党组汇报并集体研究任用意见,确定拟任人选。

  5、公示。对拟任人选在******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由干部职工进行监督。

  6、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局人事处办理任职手续。

  七、几点要求

  1、要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民主推荐科级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科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要求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充分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

  2、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党内和群众监督。在民主推荐、民

  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有关环节中坚决防止和克服拉帮结派、搞小动作、结小圈子等不正之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搞不正之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3、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在进行选拔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职位的需要、本人的专业情况、工作实绩和能力水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真正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推荐到合适的岗位上去,确保这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平和公正。

  第二篇: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环保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推动环保工作步上新台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竞争性选拔科级干部,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4、坚持在本系统内部优秀干部中竞争性选拔的原则。重民意,凭实绩。参加竞争性选拔科级干部一般是后备干部,工作实绩突出,有较好的民意基础。

  5、坚持统筹考虑、人岗相宜的原则。根据干部知识结构、业务专长、个性特征和工作实绩,统筹考虑,确定职位,尽可能将干部安排在适合其发挥特长的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资格和条件

  1、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新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是现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满2年及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的正科级后备干部。新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是现任副科级非领导

  职务,或任科员职务满3年以上的副科级后备干部。

  3、正科级岗位,年龄一般在45岁左右及以下;副科级岗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

  三、竞争性选拔职位及数量

  根据市编委批准的环保机构科级职位空缺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由市局党组确定竞争性选拔职位和数量。原则上,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采用竞争性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选拔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公开选拔办法

  竞争性选拔采取笔试、面试和工作表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实行百分制,其中,笔试占30%、面试占30%、局领导打分占30%、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市局科级干部代表打分占10%。依据总分数由高到低顺序,按照竞争性选拔职位数量多1-2名确定考察人选,局党组按照人岗相宜的原则确定任职人选。

  公开选拔全过程接受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五、主要程序和内容

  (一)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者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到市局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办公室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笔试准考证。为确保招考质量,同一职位招考数量与报名人数一般要达到1:3比例才能开考。

  (二)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时事政治、国家公务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等。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三)面试和工作表现评价

  面试实行“大评委制”,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1、专家组考官打分。总分100分。面试人员答辩时间一般5-10分钟,由主考官当场提问,考生当场进行答辩(试题、评分标准另行制定)。面试考官一般由7名外聘专家组成。

  2、市局领导、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市局科级代表打分。市局领导,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市局科级代表结合面试人员平时工作表现和面试答辩情况进行面试和工作表现评价打分,总分也分别按100分计。

  (五)组织考察

  依据笔试、面试和工作表现评价汇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差额确定考察人选,按照干部考察程序从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考察中发现不适宜担任选拔职位的,按总分依次递补。

  (六)确定人选

  根据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职位及数量,召开局党组会,研究决定有关人选。

  (七)公示任用

  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拟任人选,在全市范围内公示7天。没有反映或有反映经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有关任职手续。公示期间进行廉政知识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暂缓任命或不予任命。

  六、组织领导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竞争性选拔科级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培训科,人事培训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篇:富宁县2012年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干部

  富宁县2012年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干部(第2号)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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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2:26237更新时间:2012-3-31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2012年州市、县公开选拔处、科级领导干部组织统一考试的通知》精神,富宁县2012年面向社会竞争性选拔17名科级领导干部报名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本次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干部资格审查结果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情况

  截止3月25日,报考我县科级领导干部职位的人数为437人,经

  过资格审查,取得考试资格的共有422人。公选的17个职位均达到开考要求,具体是:

  1.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1个;

  2.县教育局副局长1个;

  3.县卫生局副局长1个;

  4.县检察院法警大队大队长1个;

  5.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1个;

  6.县水务局副局长1个;

  7.县环保局副局长1个;

  8.县政府驻昆办副主任1个;

  9.团县委副书记1个;

  10.县妇联副主席1个;

  11.归朝镇副镇长1个;

  12.谷拉乡副乡长1个;

  13.洞波乡副乡长1个;

  14.剥隘镇副镇长1个;

  15.那能乡副乡长1个;

  16.花甲乡副乡长1个;

  17.里达镇副镇长1个。

  二、笔试安排

  (一)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2012年4月8日(星期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富宁县第一中学。

  (二)笔试内容和方式

  笔试试题从全国领导干部选拔考试通用题库中提取,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按照“干什么、考什么”原则命制。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评卷工作由省公选办统一组织实施。

  三、准考证发放

  准考证由县“公选办”(县委组织部干部股)于4月5日至4月

  7日上午发放。领取准考证时需进行信息核对,考生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学历证原件。

  富宁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3月31日

  第四篇: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宁党办〔2006〕5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6、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或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一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双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宁党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2009年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实施方案

  XXX2007年下半年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我局科级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真正将思想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领导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出来,建立和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科级干部队

  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五)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2007年下半年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工作领导小组。选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选拔工作的组织实施,办1公室设在人事科。

  四、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的职数和要求

  我局本次选拔正科级非领导职位(主任科员)3个,副科级非领导职位(副主任科员)5个。本次选拔的正科级非领导职位不可同时担任副科长领导职务。

  五、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的资格条件

  参加正副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者必须是我局干部,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选拔任用人员和晋升职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和资格:

  (一)条件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作风正派,群众公认,清正廉洁,适合拟任职位要求;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近3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4、工作作风扎实,善于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具备拟任职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二)资格

  1、正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者应具备:

  现任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职务满3年以上。

  2、副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者应具备以下其中一项:

  (1)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在系统工作满10年以上;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在系统工作满20年以上;

  (3)能级中一以上且参加工作满10年以上。

  3、在2008年科级后备干部选拔中确定为科级后备干部的同志,以及进入组织考察环节的同志不受上述资格限制,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非领导职位的选拔。

  五、选拔的程序和方法

  (一)公布选拔职数。召开全局人员大会进行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工作动员,并公布选拔职数。

  (二)公开报名。本次选拔由个人自愿报名,报名者需填写《XXX2009年下半年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报名表》(附件)。

  参加选拔人数与职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低于这一比例的,要收回相应数量的职位数。

  (三)资格审查。依据此次选拔的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加选拔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领导小组通过。

  (四)民主推荐

  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的人员是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所在部门干部,人数分别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统计民主推荐结果时,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所在部门干部的投票权重按3:3:4比例计算,若所在部门干部人数不到4人,则按4:4:2比例

  3计算。

  民主推荐得分=不同范围民主推荐分项得分之和

  不同范围民主推荐分项得分=同意票数/有效票数×100×计分权重

  (五)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报名、资格审查和民主推荐的得分情况,按照职数1:3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考察对象综合得分。

  (六)民主测评

  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人员是被测评对象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所在部门干部,人数分别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测评人根据被测评者平时德、能、勤、绩、廉等表现作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评价,按照“优秀”为1分,“称职”为0.7分,“基本称职”为0.3分,“不称职”为0分的标准量化计分。统计民主测评结果时,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所在部门干部的投票权重按3:3:4比例计算,若所在部门干部人数不到4人,则按4:4:2比例计算。

  (七)组织考察

  1、成立2009年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考察组;考察组成员名单另行公布。考察组负责考察工作,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品质、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

  2、考察对象应向考察组提供一份近两年的思想、工作总结和考核情况(字数在2000字左右)。

  3、考察方式为访谈、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了解、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

  4、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综合分析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包括考察对象的工作经历、主要优点、缺点和努力方向。

  (八)初定科级非领导职位人选和公示。党组根据民主测评和考察结果进行讨论,按比例初定正副科级非领导职位人选,并在局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科级非领导职位人选经局党组确定后,在局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到全体人员。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7月23日召开全局人员大会进行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工作动员,并公布选拔职数。

  (二)公开报名。报名者需填写《XXX2009年下半年科级非领导职位选拔报名表》,并在7月24日前将报名表交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7月25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方案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领导小组通过。

  (四)民主推荐。7月26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民主推荐,并按照上述办法统计得分。

  (五)确定考察对象。7月31日前领导小组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六)民主测评。8月3日由人事科和考察组负责组织,按照上述办法进行测评,8月10日前完成统计个人得分。

  (七)组织考察。8月15日前由考察组负责考察工作。5(八)初定人选。8月23日前考察组向局党组汇报考察情况,局党组根据考察结果进行讨论,初定科级非领导职位人选,并在局内进行公示。

  (九)公布名单。8月31日,党组确定科级非领导职位名单,以文件形式公布。

篇八: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条件

  

  四级主任科员可以直接提拔正科级领导职务吗?【免责声明】本?部分?字与图?资源来?于?络,转载此?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歉意!新的职务职级并?制度施?后:1、三级主任科员和四级主任科员对应副科级。其中三级主任科员属于“?副科”,四级主任科员属于“?副科”。2、?级主任科员和?级主任科员对应正科级。其中?级主任科员属于“?正科”,?级主任科员属于“?正科”。综合待遇??,?级主任科员>正科级>?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四级主任科员。乍?看,四级主任科员的前?还有:副科级、三级主任科员、?级主任科员,貌似还有不?的差距。●搞清楚以上的层级关系后,就可以具体分析四级主任科员是否可以直接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了。按照最新的《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想要成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必须达到以上的4个条件之?,这是最基本的条件。其实,如果仔细解读这个条件,其实“?有?章”。因为,4个条件是按照“优先顺序”规定的。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是“第?梯队”;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是“第?梯队”;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是“第三梯队”;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是第四梯队。所以,从理论上讲,四级主任科员完全可以直接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只是,在现实中的实例?较少。原因主要包括:第?,领导职务意味着责任和权?,岗位的重要性要求?般都要具备相应的领导经历领导职务要求的是管理和决策职能。?如,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吏”,没有过往的相当副职经历很难胜任。很明显,如果只单纯担任四级主任科员,即使是在县直机关,四级主任科员也只是承担某些领域的具体?作,对于基层、对于乡镇的了解熟悉程度,对于复杂问题的综合处理能?,都?上相应的实职领导或者曾经担任过实职领导的?级主任科员或者三级主任科员。第?,岗位匹配度??,四级主任科员与正科级实职的要求还?较远正科级实职属于负责?,四级主任科员虽然享受有关的?资、住房、医疗等?活待遇,但毕竟还是从属于他?的领导和管理。在这???,副科级实职明显更具优势。其实,由四级主任科员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主要有四种途径:①四主→副科长→正科长,②四主→三主→正科长,③四主→三主→?主→正科长,④四主→正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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