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中央对离任村干部最新政策4篇

时间:2023-05-09 11:50:10  阅读:

篇一:中央对离任村干部最新政策

  

  村干部离职补贴政策

  近年来,为了优化村干部队伍的结构,提升村干部整体素质,各地纷纷出台了离职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一、适用对象

  1.因人事安排或个人原因辞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在办理退出手续前2年连续担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原则上担任职务时间不少于1年的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

  2.因复转、调离工作单位、退休等原因辞去现职,经属地人民政府任免批准的村干部。

  二、补贴标准

  1.因人事安排或个人原因辞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按其担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时间,给予合理补偿。

  2.因复转、调离工作单位、退休等原因辞去现职,按担任村(居)委会职务时间,给予资助。

  三、补贴领取方式

  补贴由村(居)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安排发放,直接给予补贴对象本人。

  四、其他

  1.补贴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村干部离职补贴政策,旨在为村干部提供一定的福利,也为村干部之间的工作交接提供一定的保障。

篇二:中央对离任村干部最新政策

  

  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

  摘要: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村干部的关注和支持,特别是在离任村干部方面,建立了一系列补贴政策,以积极激励和鼓励村干部,使他们能够做出较大的贡献来为农村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本文详细介绍了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的各项内容,包括对在村党政经济部门服务终身的村干部补贴、结束服务的村干部补贴、复出服务的村干部补贴、退休村干部的补贴政策以及改善退休村干部生活的补助政策等,最后分析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社会意义

  一、绪论

  随着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壮大,村干部的工作日益重要和复杂,他们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大了对村干部的关注和支持,特别是在离任村干部方面,设立了一系列补贴政策,以积极激励和鼓励村干部,使他们能够做出较大的贡献来为农村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二、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

  1、对在村党政经济部门服务终身的村干部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制定村(社区)党政经济机构服务终身制度办法的批复》,对在村党政经济部门服务终身的村干部,一般如果年龄达到55岁,可以享受子女学业津贴和家庭住房补贴及其他福利政策。

  2、结束服务的村干部补贴

  《国务院关于下达村(社区)基层党政机关服务终止补贴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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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通知》规定,结束服务的村干部,在结束服务后的1年内,每月可以获得1000元的补贴金。

  3、复出服务的村干部补贴

  《国务院关于实施村(社区)党政机关复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那些从事村(社区)党政工作的人员,如果参加政府组织的考试,并经过审核确定,可以担任一定的村(社区)党政机关工作,可以得到一定额度的补贴。

  4、退休村干部的补贴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村(社区)党政机关退休人员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退休村干部每月可以享受国家定期退休金及其他津贴,具体津贴金额根据实际工作年限相应累计。

  5、改善退休村干部生活的补助政策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改善退休村干部生活的补助政策,规定每年要给予这些村干部一定的家庭住房补贴,以补足其薪金的不足。

  三、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的社会意义

  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不仅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村干部的关心与支持,而且有效缓解了他们的困难,激励和鼓励了他们积极作出贡献,促进了村干部的繁荣发展,有助于弘扬优良的社会风尚,增进公众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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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央对离任村干部最新政策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我村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对象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村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内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或离任的村干部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审计内容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

  (二)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是集体资产处置。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二是债权债务管理。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三是土地发包、承包。“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四是专项资金管理。

  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五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同时,要根据群众来信或举报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

  第四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

  村委要于每年年底前共同拟定下一年度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工作计划,报镇领导研究后,作为实施审计的依据。村委制定的审计计划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镇财政所备案。

  (二)确定审计方案

  村委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指定具体负责人,并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人员组成审计组,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具体任务,并做好人员分工,依法实施审计。

  (三)开展具体审计

  1.送达审计通知书。

  2.报送有关资料。

  3.提交述职报告。被审村干部要按审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及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4.调查取证。

  (四)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有关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和被审村干部的意见。

  (五)提出处理意见

  对被审村干部或其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需要被审单位或被审村干部自行纠正的一般问题,由镇党委作出处理意见;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要根据有关政策,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到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审理。

  第二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为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对象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己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重点

  (一)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农村发展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审计:贯彻中央农村工作文件精神《村民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审计:换届选举时承诺村民的本村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是否完成,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村级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三)财经法纪执行情况。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四)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

  新增村级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征用、发包、承包。主要审计:集体土地征用是否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地费用是否按规定的金额足额补偿被征用土地的村民,村民是否得到合理安置;“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资金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物资等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

  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是否到户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五)当地党委、政府、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和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

  三、审计实施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纠风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农村审计程序的规定,认真研究部署,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编制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审计中发现有严重经济问题或执行中央和国家法律法规工作非常不力的村干部,在村委换届时应建议取消其侯选资格;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

  八堡村村民委员会2011年10月19日

  第三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xiexiebang推荐)

  办事处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办事处农经、审计和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审计部门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办事处农经站负责,办事处农经站也可直接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2、对当年即将进行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内容:

  (一)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1)、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

  (3)、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

  (4)、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5)、项目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帐外帐”或“小金库”等问题;

  (6)、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帐上虚增债务等问题;

  (7)、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等问题;

  (8)、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9)、集体资产处置: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10)、权、债务管理: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举债;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举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

  (11)、土地及基建工程发包、承包:“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租赁、参股、拍卖等方式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标,是否签

  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12)、项目资金管理: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

  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13)、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4、农经站或审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且情节轻微的,农经站或审计所可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责令其纠正;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农经站或审计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6、审计结论作为对村干部考核使用和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村民公开。

  7、农经站或审计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8、被审计单位对农经站或审计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关于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正确评价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村干部勤政廉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农业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

  经办〔2005〕12号)文件精神,结合xx镇实际,特制定《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

  一、审计主管部门及审计对象。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镇经管站负责实施,审计

  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

  二、审计内容包括:

  (一)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1、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

  3、村级集体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

  4、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1、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帐外帐”或“小金库”等问题;

  2、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帐上虚增债务等问题;

  3、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出租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债;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集体土地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

  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6、履行村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情况及投资效益情况。主要审计:村级重大事项是否履行了请示报告规定及民主决策程序,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因投资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导致集体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镇党委、镇政府和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三、审计工作要求。

  镇经管站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审计结束后,由经管站根据审计查明的情况,向镇党委提交审计报告。镇党委审定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对被审计者任期和离任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审计结果报告由镇纪委备案,作为对村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以适当方式向党员、村民代表公开。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镇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此办法。

  2007年4月日

  第五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关于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正确评价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村干部勤政廉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农业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20xx〕12号)文件精神,结合xx镇实际,特制定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

  一、审计主管部门及审计对象。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镇经管站负责实施,审计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

  二、审计内容包括:

  (一)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1、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

  3、村级集体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

  4、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1、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帐外帐”或“小金库”等问题;

  2、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帐上虚增债务等问题;

  3、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出租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债;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集体土地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

  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6、履行村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情况及投资效益情况。主要审计:村级重大事项是否履行了请示报告规定及民主决策程序,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因投资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导致集体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镇党委、镇政府和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三、审计工作要求。

  镇经管站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审计结束后,由经管站根据审计查明的情况,向镇党委提交审计报告。镇党委审定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对被审计者任期和离任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审计结果报告由镇纪委备案,作为对村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以适当方式向党员、村民代表公开。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镇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此办法。20xx年4月日

篇四:中央对离任村干部最新政策

  

  平邑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三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担任行政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或担任行政村“两委”成员职务,按照任村“两委”成员职务每满1年折算村党组织书记0.7年的比例,折算任职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村干部.第四条

  村主要职务指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涉及行政规模调整的村,包括规模调整前原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包括规模调整后原建制村职能党支部书记。村“两委"成员指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以及1984年前,经推选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大队部(含文革时期革委会)相应成员。

  第五条

  任职每满12个月(含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为1年。

  第六条

  累计担任村干部职务10年(非主职干部任职年限按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下同)以上、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生活补贴;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

  第七条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

  (1)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待遇的;

  (2)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3)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离任后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5)办理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不宜享受生活补贴行为,镇街(以下简称镇)党委决定不予申报或县区组织部门决定不予审批的。

  第三章

  补贴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坚持“基本保障、因岗定额、注重评议、正常增长”的原则,根据离任村主职干部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综合确定补贴数额。

  第九条

  补贴最低标准为:累计任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不满15年,离任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80元、160元;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元、180元;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20元、200元;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40元、22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260元。担任非主职职务的离任村“两委”干部,根据折算任职年限,按照同等档次村党组织书记生活补贴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其中,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或以村集体机动地等资源承包等方式替代补贴,但领取养老金额或承包集体资源承包费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贴差额部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已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

  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种职务的,按照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党组织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报《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按照“四议两公

  开"的程序,研究形成拟补贴人员名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党委,并将离任时办理享受补贴待遇的相关材料退交镇党委.第十二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由镇街党委负责资格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担任职务、任职年限、日常表现及群众评议等情况,逐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申请发放生活补贴人员中无镇党委政府颁发离任手续的,由镇街党委统一书面征求村干部离任时党委相关领导和现任相关责任人员意见(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工作区书记等,每任不少于2人).初审人员名单确定后,在人员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离任非主职村“两委”干部,由各镇街参照离任村主职干部申报审批程序,由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审查批复,名单确定后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门根据资格复审情况,批复各乡镇补贴离任村主职干部名单及补贴金额,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生活补贴金,并将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首次集中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镇街党委对新增应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人员,于每年10月份前,按照规定程序集中申报一次.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落实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资金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核算,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离任村非主职“两委”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县委研究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金由县财政部门采取“一卡通"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第十九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后,扣发一年补贴金。

  (1)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2)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3)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满意率低于50%的;

  (4)到县级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5)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停发情形的。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取消补贴资格,停发补贴金.(1)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2)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连续两年满意率低于50%的;

  (5)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6)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取消补贴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申报审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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