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4篇

时间:2023-05-25 09:50:05  阅读:

篇一: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29?

  【字

  号】张政办函[2008]51号

  【施行日期】2008.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8〕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

  (一)办事依据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函〔2007〕117号)。

  5.《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办理工作和提高市政府会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函〔2005〕192号)。

  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一科负责审核、传批、印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

  (三)办事条件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四)办事程序

  1.由秘书一科统一签收、登记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代拟文稿及其电子文本。代拟文稿应附上起草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会签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能时],并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上报,其中规范性文件文稿须有市政府法制办签署的审核意见。

  2.由秘书一科核稿,如有必要,先转有关业务科室核稿。

  3.呈有关领导签批。

  4.由秘书一科确定公文文号,核定发送范围、印制份数。

  5.由秘书一科按核定的份数印制公文,协同主办部门(单位)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寄发文件。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办文。

  2.依法依规审核文稿。

  3.不得向外泄露领导批示内容和公文中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4.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1.文件由秘书一科协同主办部门(单位)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和份数发出。

  2.不能发文的,由秘书一科或有关业务科室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情况。

  3.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密级文件除外)及时在市政府办公室等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

  二、请示性公文、报告办理

  (一)办事依据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2.《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函〔2007〕117号)。

  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办理工作和提高市政府会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函〔2005〕192号)。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一科协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对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各类请示性公文、报告进行登记、呈送、转办、催办等。

  (三)办事条件

  1.符合上行文行文规则。

  2.符合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权限。

  3.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四)办事程序

  1.秘书一科协同有关业务科室受理市直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报告。

  2.呈有关领导批示。

  3.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单位)承办。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办理。

  2.不得向外泄露领导批示内容和公文中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1.采取行文、电话或退还原(批)件等形式予以答复。

  2.转有关部门(单位)承办的公文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答复。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管理

  (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1〕26号)。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一科负责保管、使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章。

  (三)办事条件

  使用市政府印章,必须经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字同意。

  (四)办事程序

  由秘书一科依据领导同意的批示件使用印章。领导批示的原件应当存档。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

  2.不得向外泄露所用印文件中领导的批示和内容。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用印安全、准确。

  四、全市性会议审批

  (一)办事依据

  1.《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2.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简会议和会议定点召开的规定和要求。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二科负责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对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以及会议召开时间、会期、与会人员和人数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三)办事条件

  1.符合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

  2.申报单位申报的会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符合会议定点召开的要求。

  (四)办事程序

  1.会议申报单位事先拟定具体方案向市政府书面请示,并提前10天送交秘书二科。

  2.由秘书二科提出审核意见。

  3.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审批。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放宽标准。

  2.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经审批后,对同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秘书一科核发会议通知。对不同意召开的会议,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情况。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3.《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5.《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湘协发〔2005〕9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1号)。

  7.《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8.《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张政办函〔2004〕162号)。

  (二)办事职责

  由督查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催办、督办、检查、总结等工作。

  (三)办事条件

  建议和提案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事程序

  1.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期间,由督查室参与市人大会议议案组和市政协会议提案组工作,收集、登记、注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

  2.将市人大代表建议交相关单位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相关单位办理。

  3.督促各承办单位按时限和要求答复市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

  4.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发出《建议提案办理征求意见表》,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表示不满意的答复件,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建议和提案。

  2.因条件限制暂时办不到的,认真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解释。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每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书面汇报。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六、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涉港澳台活动审批

  (一)办事依据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二)办事职责

  由社会发展科协同有关科室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政府领导会见、宴请重要外宾、海外侨胞、港澳侨胞、港澳台客人以及出席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活动的报批工作,包括受理、呈批和回复,负责审查出席上述活动的领导的讲话稿、安排联络等后续礼宾服务。

  (三)办事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市政府领导拟会见的来宾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活动日程准确,信誉或资

  信情况真实可靠;市政府领导拟出席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场地、经费及各项组织工作已落实。

  3.符合上级机关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四)办事程序

  1.外事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涉港澳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市外事侨办办公室和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归口审核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活动申报意见。

  2.由社会发展科协同有关科室受理后报协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批,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回复。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报批,不得规避程序。

  2.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由社会发展科协同有关科室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并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的服务工作。

篇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25?

  【字

  号】张政办发[2010]6号

  【施行日期】2010.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张家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0〕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委〔2010〕8号),设立张家界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化建设的职责。

  (六)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园林绿化维护和执法管理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七)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绿化设计、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以及征收异地绿化费、创建园林城市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

  (三)承担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经营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监督审核;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协调山林权属纠纷;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

  (四)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六)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审核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七)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及苗木花卉的发展与培育。

  (八)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九)承担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管理职责和征收异地绿化费、创建园林城市职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工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报批和组织检查验收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

  产管理工作。

  (三)造林科(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市种苗管理站)。

  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林木花卉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其检查验收;指导国有苗圃和花卉苗木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市种苗管理站、市德援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承担油茶等经济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

  (四)资源林政科(法制科)。

  指导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下达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

  监督、审核林地征占用和森林资源流转,承担林地林权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林木凭证采伐、木竹凭证经营加工和运输等监督管理;指导基层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指导全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组织开展法规宣传、普法教育、执法检查、案件稽查和法制培训;负责局机关行政许可管理监督,拟订、审核和呈报林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管理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拟订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坚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报制度。

  (六)科学技术科。

  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林业科研,负责林业科研成果的审查

  报批;负责林业技术监督,新技术(产品)开发;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开展林业科技咨询和林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林业科技推广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开展林业科技和学术交流以及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贯彻林业科技推广法律法规,组织林业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负责植物新产品、林木良种的审定。

  (七)城市绿化管理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相关管理工作,各类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负责对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创建工作。

  (八)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监察室主任、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退耕还林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各1名)。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它事项

  (一)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为张家界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正科级。其主要职

  责是: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负责森林公安队伍教育管理;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协调、监督和查处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下设警令督察科、森林消防科、法制科、刑侦治安队。市森林公安局公安专项编制10名。其中:局长、政委各1名(高配为副处级),副局长、副局长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各1名(正科级);科(队)长4名(副科级)。市森林公安局实行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市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张家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体制。

  (二)林业检察科,属市林业局职能部门,为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林业检察部门的批捕、起诉工作的指导;依法承办相关林业案件;指导全市林业检察部门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办理答复下级林业检察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核定专项事业编2名。

  (三)林业审判庭,属市林业局职能部门,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监督指导全市林业审判业务工作;依法承办一、二审林业案件;指导全市林业审判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办理答复下级林业审判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核定专项事业编3名。其中:副庭长1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三: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5?

  【字

  号】张政办函[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情况的通报

  (张政办函[20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自《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函[2005]220号)下发以来,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以下简称《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运转基本正常。大多数责任单位在接到《市长信箱》管理员转办的通知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办理(处理)相关事项并反馈给《市长信箱》,解决了不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对《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在群众中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截至2006年12月31日,《市长信箱》共收到群众有效待办信件108件,已由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并回复的73件,正在办理之中的9件,没有办理和回复的26件。具体情况见附件。

  《市长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向市长反映各方面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

  建议的便捷窗口,是政府及其部门与群众双向沟通的重要渠道。随着民主政治和政务公开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自觉意识不断增强,《市长信箱》愈来愈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张政办函[2005]220号文件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认真负责地做好《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今后,凡是对《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不力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回复情况统计表

  收到待办

  单

  位

  信件数

  回复数

  办理中

  回复数

  已办理

  正

  在

  未办理

  备

  注

  市

  直

  合

  计

  715381市政府办公室

  及驻张单位

  市信息化办

  市人事局

  市委组织部

  32111111515直接回复

  市劳动保障局

  321市卫生局

  211市交警支队

  31市物价局

  22市民政局

  11市旅游局

  1082市工商局

  22市电广宽带网络1公司

  市国土资源局

  11市畜牧水产局

  11市运管局

  11市城管局

  33市规划局

  31市建设局

  市房管局

  11市移动公司

  11市招商局

  市住房公积金中1心

  市教育局

  211市人口计生委

  11市委政研室

  市残联

  市治违办

  市环保局

  11市公安局

  22市水利局

  11市文化局

  市林业局

  11收到待办

  单位(区县)

  信件数

  已办理

  回复数

  正

  在

  未办理

  备

  注

  办理中

  回复数

  合

  计

  永

  定

  区信访局

  区政府办公室

  16111111区委宣传部

  区

  区卫生局

  43区规划局

  11区教育局

  11区文化局

  11区公安分局

  32区林业局

  11区纪委

  大桥街道办事处

  慈

  合

  计

  62县政府办公室

  利

  县委政法委

  县

  县教育局

  11县交通局

  县民政局

  县工商局

  合

  计

  52桑植县

  县政府办公室

  县安全监管局

  11县卫生局

  11武陵源

  合

  计

  95区法院

  11区

  区公安分局

  53区旅游局

  张管处

  11其飞虎公司

  它

  总

  计

  10873926

篇四: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2.17?

  【字

  号】张政办发〔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市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市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四章

  土地、房屋资产管理

  第五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章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

  第七章

  共用设备设施管理

  第八章

  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九章

  资产收益和账务管理

  第十章

  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

  第十一章

  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

  附

  则

  张家界市市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5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

  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市直单位在市辖区外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市直单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

  第四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分级分类、节约高效,优化盘活、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安全规范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市直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主要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承担市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资产收益、资产评估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审批等工作;指导、监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是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承担资产配置、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

  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对市直单位拟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利用条件和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的情形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市直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内部控制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

  根据改革后市直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的实际需要,市机关事务局可以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市直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市机关事务局要结合市直单位存量资产现状和配置标准,严格审核配置计划。

  第九条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置换、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通过调剂、置换、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明确使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交回、维护维修、入账、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强化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统一集中管理,创新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经营机制,结合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特性与现状,分类管理使用。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市直单位虚拟与实体“公物仓”,盘活利用闲置资产。重大会议、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等需要临时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采用调剂、租

  用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直单位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国有资产处置机制,完善资产处置审批、评估、拍卖、报废、回收等工作规程,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调拨)、置换、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拆除等,适合调剂的优先采用调剂方式。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处置。经批准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符合公开竞价条件的,应当公开竞价处置。资产处置的评估、拍卖、报废回收等工作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章

  土地、房屋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监督、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市直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局名下。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房屋资产的立项主体、报建情况、形成的资金来源、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和权属登记相关规定,以及单位历史沿革、关联问题等进行产权界定。

  办公用房权属已办理登记的,由原产权单位将权属登记证书原件及其他权属证明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进行统一管理,并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未办理登记的,原单位应当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等权属来源资料,并配合完成权属登记至市机关事务

  局名下相关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机关事务局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确权登记的,由市机关事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加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权属登记所需经费列入产权人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对外投资、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从严核定市直单位办公用房配置面积。市直单位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和调剂。

  市直单位需增加办公用房的,通过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等方式配置,市机关事务局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市直单位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九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市机关事务局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租用申请,经市机关事务局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安排预算,使用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租用协议,送市机关

  事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市财政局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确需集中办公的临时机构,所需办公用房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调剂安排,不能满足要求的,向市机关事务局申请借用,在撤并或者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归还。

  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局直接管理资产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日常维修维护、管理服务等运行经费,经市财政局核准后依程序列入市机关事务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局按照“一资一策”管理要求,明确土地、房屋的功能和使用方式;在保障市直单位正常运行需求的前提下,统筹提出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其中,适合经营的统一招租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打包给专业公司整体运营,适合开发的实施整体开发,适合公益事业的优惠提供使用,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

  第二十五条

  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属于委托市直单位管理的,应当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核或者审批,并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属于市机关事务局直接管理的,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涉及市直管土地资产有偿使用的,应当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房屋资产出租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机关事务局组织拍卖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租赁权实行统一公开拍卖。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共服务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出租。

  第二十六条

  市直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使用功能,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及时收回;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向市机关事务局备案,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收回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应当及时移交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对土地、房屋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定期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维修装修标准和档次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相关预算限额标准,严格控制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组织实施。不得以使用单位的机构、人员变动等名义,重新投资装修改造。严禁以维修名义搞超标准装修和豪华装修。严禁借维修之机更新、购置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等。

  办公用房维修使用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公共机构节能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八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市直单位办公用房日常维修项目需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后,按项目管理规范自行负责实施,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未经市机关事务局备案的,市直单位不得开支维修费用。

  严禁以任何形式支解、拆分维修项目。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维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土地资产转让、置换,权属登记在市机关事务局名下的,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权属登记在市直单位名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经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利用条件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经批准转让的土地资产,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房地一体”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施,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和利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因划转、撤销、合并、分立等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房屋资产转让、置换或者拆除等处置,权属登记在市机关事务局名下的,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权属登记在市直单位名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其中,涉及市直管土地资产处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局是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应当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监管。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直单位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直单位的申请,统筹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市机关事务局预算。

  第三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局对配备更新车辆实施集中采购,市直单位依规办理配置车辆注册及资产调剂入账手续,配备更新车辆应当及时纳入全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信息化管理,统一公务用车标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充分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调度车辆,办理公务用车管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日常保养,实行定点保险、维修、租赁、加油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断推进市直单位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将市直单位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和调度,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登记在市机关事务局名下,服务平台管理运行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符合相关处置标准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或者行驶里程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市直单位更新公务用车按照“先处置,后购置”“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

  市直单位提出拟处置车辆申请,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或者评估,按职责分工报市机关事务局或者市财政局审批后,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拍卖、报废以及调剂的方式处置。车辆处置后,市直单位应当及时

  办理资产注销或者权属变更手续,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六章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直单位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配置标准;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第四十三条

  市直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计划,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根据预算管理程序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无计划不得配置。

  第四十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的日常维护,达到使用年限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通过维修能使用的及时维修,充分利用。

  第四十五条

  市直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或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组建的临时办事机构等新购置的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等资产,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通过调剂、拍卖、捐赠等方式有效利用。确需新购的,视情实施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适合调剂、捐赠的,纳入“公物仓”统筹管理;适合转让或者无调剂需求的资产,分别采取公开拍卖或者报废回收处置。

  第四十六条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的处置,由市直单位按规定集中申报,并出具单位财务、资产等部门的鉴定意见,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的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予以报废。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报废的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回收、处理应当依法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定点专业机构回收处理;涉密资产报废

  处置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未经脱密处理的设备不得处置。

  第七章

  共用设备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配置电梯、中央空调、锅炉、消防设施、机房设备、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属于新建的,应当在建设工程决算时分项核算、分类登记;属于维修、更新的,应当进行分类独立核算记账。

  第五十条

  共用设备设施处置,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更换拆除后的共用设备设施仍有市场价值的,采取公开方式处置;经批准由原厂家负责置换更新的,按厂家有关规定折价处置。特种设备设施按照相关处置规程执行。

  第八章

  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直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加强质量、安全、造价管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对已经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入账的在建工程,市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五十二条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九章

  资产收益和账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在扣除税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直单位相关资产交由市机关事务局集中统一管理后,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于年末将收益清单报告市财政局,市直单位原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弥补运行经费缺口的,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保障。

  第五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局和市直单位应当依据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参考资产权属主体等因素建立资产财务账,对资产配置、处置或者盘盈、盘亏事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分别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资产维修、改造等事项完成后,由相应会计核算主体及时登账;市机关事务局和市直单位按要求分别建立资产总台账和分台账,及时更新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信息。

  第十章

  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市直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清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七条

  市直单位按要求开展清查盘点,形成资产清查报告。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事项,按规定权限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市直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市直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或者批复,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局和市直单位进行资产处置、出租时,应当根据需要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章

  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九条

  市直单位应当于每年末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市直单位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汇总后,纳入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将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市机关事务局依托电子政务云平台,建立市直单位“智慧国资”实物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数据库,全流程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并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六十一条

  建立市直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组织开展市直单位资产管理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并作为资产配置预算安排、资产管理同级审计的参考。重要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市财政局应当对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日常监督,防范国有资产管理风险。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应当适时检查市直单

  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市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出租、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者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七)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直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七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国家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法

  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要求,配套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周转住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经营用途资产和“公物仓”管理等具体制度。市直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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