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4篇

时间:2023-05-30 09:00:06  阅读:

篇一: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有着积极的意义。合同经办人和被授权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四条

  参与公司合同签订、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相关保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签订和履行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为合同档案储存保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

  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调解、仲裁、诉讼等。

  (二)

  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

  (三)

  负责合同归档、分发、复印、调阅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合约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

  草拟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二)

  协助业务部门拟定业务格式合同和重大或特殊合同。

  (三)

  审查合同承办部门拟定的合同具体条款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

  协助业务经办部门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五)

  负责合同专用印章管理并对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签订的合同加盖印章。

  (六)

  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分发。

  (七)

  负责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章

  合同的拟定

  第八条

  工程部确定拟交易事项前,具体内容向商务部负责人汇报。商务部门负责人在收到汇报材料或听取汇报后报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

  合同立项后,为保证合同履行,防范风险发生,经办人员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收集相应资料,根据情况出具相应调查报告: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及签约人资格:

  1、经办人应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对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复印件。

  2、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需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签约人是委托代理人的,需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身份和资格,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代理权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二)合同对方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

  对于重大经济合同和大额支出,根据具体情况可审查对方近期经营年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表(若需要)、资信证明(若需要)、业绩情况、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拟交易标的情况。

  (四)合同对方授权情况。

  (五)依该项交易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当经办人不具备尽职调查能力和权限时,可以上报公司领导后依法聘请专业机构的人员进行尽职调查。

  经办人员的其他义务:

  (一)经办人员应将收集的上述全部相关资料发送电子版或扫描版至公司综合管理部、合约部各自使用的电子邮箱及法律顾问电子邮箱。

  (二)催促合同对方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第九条

  协商谈判

  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对主要事项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根据协商谈判的进程及交易需要,可与合同对方形成谈判纪要、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条

  经谈判协商,谈判各方就交易的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承办部门可根据交易情况自行拟定合同草稿。

  第十一条

  拟定的合同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合同主体合格。

  (二)

  合同主要条款齐备。

  (三)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签约地点、支付方式、履约担保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生效条件、法律适用等。

  (四)

  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五)

  言词规范简洁、意思表达准确。

  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签约方资质、合同主要条款、技术内容等。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以下内容:

  (一)

  合同事项是否在年度预算范围内。

  (二)

  合同交易对纳税的影响,有无税务成本更优化的交易方式,并论证其可行性。

  (三)

  合同中关于收付款条款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并考虑对公司资金和纳税时间的影响。

  (四)

  审核合同中关于发票的取得、开具、发票种类、时间等问题。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对合同审核内容包括:

  (一)签约资格审核:主体资格:研究经办人所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的相关文件,在认为签约主体资格有重大问题或法律障碍时通过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提醒公司经办人、综合管理部或合约部注意相关风险。

  (二)

  合同内容审核: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对方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要明确齐全;措辞要准确、严谨、简洁;内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法律条件;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审批程序:

  (一)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需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方可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审批的,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二)承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三)被授权人应事先填写《合同用印审批表》和《用印申请表》,按照合同审核、审批流程,相关责任人在《合同用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报法定代表人审查批准。

  (四)需报总经理或行政部审批的,应先由被授权人将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向总经理或行政部进行情况汇报,经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五章

  合同授权委托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合同(包括协议、契约等)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未经授权委托,任何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的合同除外)。

  第十七条

  任何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但事后公司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不得擅自超越授权权限从事经营活动,委托代理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办理授权委托业务。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的主要职责:

  (一)被授权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做到既考虑公司的经济效益,又考虑对方的履行能力和实际条件,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执行。

  (二)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三)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被授权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在授权委托范围内签订合同,并对所签署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负责。

  (五)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依法、依公司制度办理合同变更、解除及清算等相关手续。

  (六)对履行中发现问题的,被授权人需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七)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的合同资料,在合同签订后交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审签合同前,提出授权委托申请,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只限本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代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

  被授权人实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不适宜担任委托代理工作的,法定代表人有权随时终止代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在行政管理部备查,另一份交被授权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同意并书面授权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五条

  被授权人在签订合时必须对公司负责,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需组织相应的准备工作,如市场调研、询价比价,以及合同的预算书审查,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其它必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约部将合同统一进行分类连续编号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登记“用印申请台账”,更新合同管理台账。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做到语言规范、字迹清晰,条款完整,用语准确、无歧义。合同内容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起首部分,注意写明签约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签约地点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固定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正文部分,注意明确标注合同事项、履行期限及合同金额;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比例及计算方法。

  (三)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需亲自在合同上签字。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三十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合同规定的公司义务的全面履行。对有履行期限或分批次履行的合同,应及时检查、跟踪合同履行进度。若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将

  履约情况上报合约部,重大事项还需上报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领导,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必要时,邀请法律事务岗参与商讨。

  第三十三条

  对应验收的标的物,由承办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合格单。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即时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合同经办人进行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部门经办人定期与财务管理部核对收付款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合约部负责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合同承办部门定期向合约部报送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可以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情况汇报,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积极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由合约部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合同变更或撤消。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合同双方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合同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合同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董事长或总经理基于公司利益的考虑,认为应当解除合同的。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四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当合同需要发生合同变更、解除时,由合同承办部门跟进合同变更、解除信息,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对方。

  第四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内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形式无效。签订的补充协议按正常合同依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手续,作为原合同的附件进行存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继续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四十七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应由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赔偿金额。

  第四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或后,业务经办人(被授权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如有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人员,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五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或调解,并应由合约部负责人与法律事务岗共同参与。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依照总经理办公会批复意见与对方协商,编制合同补充、变更及解除的“合同文本”,按照合同审核审批程序进行申报,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约部应以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协助合约部办理。

  第九章

  合同档案管理与合同借阅

  第五十一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所有相关人员需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十二条

  合同签订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至少留存贰份原件。合同签订完毕,业务经办人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将合同文本的所有原件交给合约部,合同承办部门留存一份合同复印件,行政部留存一份,并转给财务管理部一份备案,作为财务收付款等业务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每月30日前,合约部将执行完成的合同及资料进行汇总,并移交至综合管理部进行归档,交接双方当面检查合格后,综合管理部经办人填写“文件归档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后,综合管理部进行归档保存。合约部负责管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对外签订合同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管理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专人负责管理,并严格遵照公章管理制度,填写《用印申请表》,报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使用印鉴。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合约部、合同承办部门、财务管理部维护本部门的“合同台账”,记录合同信息: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附件、合作方、金额、合作期限、签订日期、截止日期、签约人、页数/份、签订份数等,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统计,保证台账动态更新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需要外借已归档的合同文本时,合同借阅部门经办人填制“文件批示单”并签字。

  第五十九条

  合同借阅部门负责人审核“文件批示单”并签字。

  第六十条

  总经理审批“文件批示单”并签署批复意见。

  第六十一条

  合同借阅部门经办人将“文件批示单”交至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经办人确认“文件批示单”经过恰当审批后,办理合同借阅手续,在“合同借用审批表”上登记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使用份数、使用用途、使用时间等并签字。

  合同借阅部门经办人确认登记信息并在“合同借阅审批表”上签字。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议“文件批示单”、“合同借阅审批表”并签字。

  当合同归还后,综合管理部经办人在“合同借阅审批表”上登记归还时间,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凡因未按本制度处理合同事宜,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经济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合同管理制度

  1.介绍

  合同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系统性文件。本制度使公司所有员工都遵照统一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打造合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公司的合同执行顺畅,合同风险可控。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全公司范围内,签订、履行、管理各类合同的行为。

  3.管理体系

  针对合同管理的主要流程和流程控制环节,本制度建立了整套完备的合同管理体系,包括:合同签订、履约管理、变更管理、终止管理、争议解决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针对每个管理流程制定了专门的操作规程和流程控制表。

  4.合同签订

  本制度规定了合同签订的流程和要求,明确了各合同签订环节的职责,避免合同的签订出现纰漏或走形。同时,通过合同签订的前置审批,筛选出合适的合作伙伴和项目,降低公司的风险。

  5.履约管理

  本制度规定了合同的履约管理流程和要求,明确了各环节的职责,确保公司不因履约行为出现问题。并通过定期评估、追踪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6.变更管理

  本制度规定了合同变更的管理流程和要求,明确了各环节的职责。并要求在变更前进行评估公司的风险,确保变更不会对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7.终止管理

  本制度规定了合同终止的管理流程和要求,明确了各环节的职责。并要求对终止合同进行评估,确保公司风险稳控。

  8.争议解决

  本制度规定了合同争议解决的管理流程和要求,明确了各环节的职责。并鼓励公司采取谈判、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确保公司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9.合同档案管理

  本制度规定了合同档案管理的要求和流程,明确了各环节的职责。通过对合同档案的规范管理,方便公司对合同的查询、追溯及提供证据,确保公司在争议解决、法律诉讼等方面得到最

  大的保障。

  10.违规处理

  本制度对违反合同管理要求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要及时明确、公正、严格。通过违规处理,推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地和深入。

篇三: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管理行为,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所属公司,所属公司是指受公司实际控制的各级机构。

  第三条

  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指各类合同不仅包括公司与公司以外的平等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包括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及聘用协议等。

  第四条

  公司法务与行政中心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与备案工作。各分公司、控股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各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务部门,未设法务部门的,由法务岗承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切实执行本制度,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六条

  公司所有合同样本均由公司法务岗根据相关规定统一负责规范,具体内容由各承办部门、法务人员负责起草,经公司内部评审后,向法务与行政中心部备案。

  第七条

  对外签订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有公司统一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如无统一格式文本又需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承办部门、法务人员起草,经公司内部评审,并备案至法务与行政中心后颁布使用。

  第八条

  承办部门(承办人)负责拟订合同条款,合同应内容齐全,用词准确,基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格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九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采取谈判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合同相关

  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

  第十条

  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签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资信情况;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审查人员按照以上审查内容在签订前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有权部门批准或需报其他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须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三条

  对新客户、情况不了解或曾有轻微违约行为的客户,在签约时应设置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形式。

  采用保证形式的,需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国家行政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得为保证人。

  采用抵押或质押形式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到政府的登记机构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或质押手续。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须进行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审批流程为:

  (1)

  采购合同

  1.合同模板已经法务审核过,且未对合同条例进行实质性修改

  2.合同条款由对方主导拟定、对合同模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合同

  (2)

  销售合同

  1.

  合同模板已经法务审核过,且未对合同条例进行实质性修改

  2.合同条款由对方主导拟定、对合同模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合同

  (3)

  非常规合同(采购设备及服务等)

  第十五条

  法务人员审查

  原则上所有的合同都应该由法务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凡由对方主导拟定合同条款的、对合同模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经营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包括且不仅限于如公司对外投资、入股、知识产权交易等)合同必须经过法务人员审核。

  第十六条

  批准权限

  1.

  对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事项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对外担保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对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相关合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各所属公司上报公司审批的合同,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公司各职能部门严禁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外签署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

  公司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委托签订制度,授权委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期限内正确行使代理权,不得越权代理。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审查、批准、独立制约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所有合同均需经过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两页以上的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约定的交易,符合合同签订要求的应及时或后补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下列范围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事先通知财务中心、法务、总经理办公室参加有关谈判:

  1.

  涉及公司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承包、发包、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内容的合同;

  2.

  风险较大的经济合同;

  3.

  其它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五章

  招投标合同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合规文件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签订合同贯彻公平、公开、公正、诚信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合规文件进行违规招投标或者规避招投标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履行并主动督促相关方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人员应及时跟进、检查履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涉及公司多个部门的,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履行,清晰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上报上级领导给予协调帮助。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发现出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事项等,承办人应及时处理并汇报部门负责人,在法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可记录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并约定异议答复期限。

  如遇相关方不履行合同,或在收到我方异议后仍采取不符合合同方式履行合

  同,承办部门应

  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法务审核相关文件,向公司提出合理化补救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方式,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有关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电子邮件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其审批程序、权限与原合同相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涉及公司收付款的合同,合同承办人应在五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至公司财务中心,会同财务中心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价款收付,防止收付款不及时的情况发生。

  公司财务中心根据生效合同副本对外付款,无合同或合同未正式生效,财务中心不得对外付款。

  第七章

  合同争议

  第三十四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合同具

  体内容规定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以双方协商为基本方法,双方友好协商,公平合理,互谅互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难以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同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为止。

  第八章

  合同管理及存档

  第三十七条

  合同登记、文本管理

  1.各职能部门、所属公司须指定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终止等情况,合同终止应及时办理归档手续,交行政中心存档,以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2.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以防止或及早发现合同文本的遗失。

  3.订立合同的部门,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按合同编号、装订、保存,做到齐全、正规、一目了然,便于检查。

  4.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十年,重大合同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随项目资料归档保管。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合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合同一经签订建立相应的实施计划,公司通过《薪酬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工作效率、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其绩效薪酬挂钩,按制度规定进行考核、兑现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签订和管理合同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成绩显著者,以及检举揭发、制止签订或执行经济合同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订立虚假合同,越权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管理程序、应该签订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进行危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人

  为造成公司违约的行为,有关责任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并由其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四: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与适用范畴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合同管理行动,确保公司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和高效,适用于公司所有触及合同签订、实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合同管理活动。

  第二条

  合同管理职责

  1.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查和管理公司的各项合同,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各部门负责自己的合同管理工作,并对合同实行情形进行监督和检查。

  3.

  财务部门负责合同款项的支付和回款管理,并对合同实行情形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三条

  合同签订

  1.

  合同签订应遵遵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干制度。

  2.

  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协商和谈判,确保合同内容清楚明确、合法合规。

  3.

  合同签订需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签订。

  4.

  合同签订后,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

  合同实行

  1.

  合同的实行应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

  合同实行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实行跟踪机制。

  3.

  如遇到实行困难或变更需求,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进行书面确认。

  4.

  如发觉合同实行中存在问题或违约行动,应及时报告公司法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1.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应遵遵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需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进行。

  3.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六条

  合同管理档案

  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档案制度,并依照规定归档相干合同。

  2.

  合同管理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实行情形记录、变更、解除、终止记录等相干文件。

  3.

  合同管理档案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控制查阅权限。

  第七条

  合同违约责任

  如因公司合同管理不规范导致合同违约,公司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缺失。

  第八条

  制度实行与监督各

  1.

  部门应认真实行本制度,严格遵照合同管理流程和规定。

  2.

  公司法务部门应对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定期听取合同管理工作的汇报和评估。

  第九条

  附则

  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如本制度内容与公司其他相干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的说明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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