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5篇

时间:2023-06-02 18:10:07  阅读:

篇一: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工商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账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代账会计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代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代账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公司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公司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代账会计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会计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篇二: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业务部规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

  1.

  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

  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

  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

  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

  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

  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

  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

  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1/16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

  接受客户的委托

  (1)

  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

  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

  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

  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

  依据企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

  (3)

  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流程,帮助企业建立会计部控制制度。

  3.

  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

  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

  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对原始凭证容记载含糊不清,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

  章,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容和金额等情况,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楚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

  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反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重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

  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足登记账簿的要求。

  (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正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一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

  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

  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

  每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

  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示。

  7.

  审核记账凭证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容。

  (1)

  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容相同。

  (2)

  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正确。

  (3)

  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8.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

  (1)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5)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

  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交接包括与客户传递交接、部传递交接、与监管部门传递交接:

  (1)与客户传递交接:

  A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

  B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2)

  部传递交接:

  A记账人员收到客户资料时,核对经办人员与客户传递交接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字注明传递日期,资料由记账人员负责保管。

  B账务处理完毕后需返还资料给客户,由记账人员列明清单,资料编号。由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注明交接日期。

  (3)

  与监管部门的交接:

  A本代理记账公司统一规定,凡是政府监管部分需要查阅客户资料的,如客户资料尚在本代理记账公司,由本代理记账公司的经办人员与客户传递交接,再由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给政府监管部门。

  10.

  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的要求。

  11.

  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

  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容摘要必须真实。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楚,应以说明问题为主。

  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在启用账簿前必须与客户沟通,以便设置具体账簿。启用账薄一律由负责该客户的记账人员完成,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监督,记账人员要填写账薄启用表。账薄启用表的填写要:

  (1)

  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

  (2)填写记账人员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员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责。

  (3)

  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肃。

  (4)

  当记账人员或客户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并加盖公章。

  13.

  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账薄记录,成本计算和会计报表不出现差错,登记账薄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

  登记账薄的基本要:

  (1)

  容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薄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账,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对于每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计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计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

  账凭证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写列。此外,负责登记账薄的记账人员,在登记账薄前,应对已经专门复核人员审查过的记账凭证再复核一遍,这是岗位责任制和部牵扯制度的要求。如果登账人员对记账凭证中的某些问题弄不明白,可以向填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或其他人员请教;如果认为记账凭证的处理有错误,可暂停登记,及时向记账业务负责人反映,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凡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计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

  (2)登记账薄要及时。登记账薄的间隔时间应该多长,没有统一的规定,这要看本单位所采用的具体会计核算形式而定。本记账单位针对账目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时间登记账簿,如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每十五天登记一次,月底结出余额,与客户核对。其余账簿每月初开始登记上月的记账凭证,每月20日前登记完毕。

  (3)注明记账符号。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在记账凭证上设有专门的栏目应注明记账的符号,以免发生重记或漏记。

  (4)书写留空。账薄中书写的文字的,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这样,在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地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工作。

  (5)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登记账薄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在会计上,数字的颜色用错了,其导致的概念混乱不亚于数字和文字的错误。

  (6)特殊记账使用红墨水。对在登记账薄中使用红色墨水的问题依倨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的规定,下列情况,可发用红色墨水记账:A按照红字冲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C在三栏式账户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登记负数余额;D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7)顺序连续登记。各种账薄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对避免在账薄登记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措施。

  (8)结出余额。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一般来说,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标注的“0”应当放在“元”位。

  (9)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并在摘要栏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字样。

  (10)定期打印。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还提出了打印上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本记账单位根据需要按账簿的不同做了规定,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月末打印一次,便于与客户出纳核对。其

  -8/16他账簿年终全部打印并装订成册。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以机器或其他磁性介质储存的状态下,各种资料或数据的直观性不强,而且信息处理的过程不明,不便于进行某些会计操作和进行部或外部审计,对会

  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也不利。

  14.

  发现记账错误时的处理

  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在制证记账编表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错误,发现记账错误时,根据账薄错误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三种不同的更正方法:(1)

  画线更正法。凡在结账前发现账薄记录中文字或数字错误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在账薄中错误文字或数字上划一红线,以示注销。划线时,要划去错误数字的整个数码,不能只划去其中个别数码,然后,在红线上方空白处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更正人员在更正处旁边盖章以示负责。

  (2)

  红字更正法。当记账凭证中使用会计账户错误,或借贷方向错误,或金额记录错误,并且已经登记入账从而造成账薄记录错误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法。更正时,首先填制一容与错误凭证完全相同而金额是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更正某号凭证错误”,并据以用红字金额登记入账,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份符合经济业务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入账。

  (3)

  补充登记法。记账以后,虽然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账户没有错误,但所填金额小于应填写金额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按照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用蓝字填制一记账凭证并据发登记入账,这样就补记了少记的数字,使全部金额符合实际。采用此法时,必须在补充记账

  凭证的摘要栏注明补充哪个月的哪一号记账凭证。

  15.

  账实不符的处理

  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财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财务人员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在账薄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符,以及发生意外灾害等。根据以上情况主要进行以下处理:

  (1)

  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不相符

  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现金清查后应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并据以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要求财务人员每半月盘点一次,并与记账人员核对。

  (2)

  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

  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账单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错误;

  二是存在未达账项,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要求财务人员每月与银行核对,以控制错误的发生。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不相符

  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存单,并同账面余额核对,确认盘盈盘亏数,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16规定企业每月底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控制财产物资的损失。

  (4)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不相符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在保证往来账户记录完整正确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寄往各有关往来单位。对方单位核对后退回,盖章表示核对相符,对方单位说明情况。据些编制“往来款项清查表”,注明核对相符与不相符的款项,对不相符的款项按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等情况归类合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

  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机制是提高业务质量、防代理记账风险的可靠保证。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计法律政策,从业务承接与资料传递、建账前准备工作、质量控制稽核以及学习制度等具体业务的各环节实施全方位的质量控制,保证代理记账的质量。

  1.

  业务承接与资料传递控制

  (1)代理方与被代理方应签订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被代理方应提供代理期间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方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并向被代理方提交帐簿、报表等资料,告知办理相关委托业务。

  (2)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代理方及时整理并归档会计资料。会计事项处理完毕,有关资料及时交回被代理方。

  (3)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终止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被代理方,其

  16未了会计事宜应写书面报告交接,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2.

  建账前准备工作

  (1)

  根据客户的需要,选派合适的记账人员,记账人员要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规模与业务量一般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册数也多。

  (2)

  依据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及时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3)

  根据企业性质及需要,确定账务处理程序。

  3.

  质量控制稽核

  (1)

  工作程序规化,以防止差错的出现。公司的业务必须由主管负责人委派指定人员跟单,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会计人员的工作不得私自交换。

  (2)

  分级负责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工作责任,层层把关,建立三级质量审查制度,即记账会计审查客户凭证,主管会计审查记账会计的工作并编制对外会计报告,主管业务负责人复核对外会计报告,将最佳的服务提供给客户。

  (3)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代理记账执业人员应及时对执业中出现的例外事项、异常事项做出积极反应,强化自身的专业判断,而且要及时向公司请示汇报。

  (4)

  主管负责人负责对外承接业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外私自承接业务,以避免公司部人员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防止其他人员私自承接业务对

  16客户不负责以及不顾事实配合客户处理业务的现象。

  (5)

  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所有会计人员的工资与质量全额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6)

  建立质量淘汰制度。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较大经济损失的,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一律予以辞退。

  (7)

  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

  4.

  学习制度

  (1)

  会计人员应针对不同对象和在会计实务中所遇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确定其学习容,讲效,不搞形式。

  (2)

  应密切联系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注重会计理论和会计知识的实际运用、现行会计法规制度的宣传与执行等,学以致用。

  (3)

  学习的容形式方法要有灵活多样性,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新的会计准则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新的会计法规、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实务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等,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采取集中培训或自学形式。

  四、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

  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并在约定时间交还企业。

  2.

  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

  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

  16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4.

  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经理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经理批准。

  5.

  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机会计数据软盘等备份的会计数据,以及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数据。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

  存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档案。

  6.

  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做到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最好在两个不同建筑物。

  7.

  对采用存储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存储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本代理记账公司规定,每月纳税申报后对客户的所有资料用移动硬盘进行备份,并更新最新的资料。对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保管截止日期是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5年。

  8.

  系统开发资料和会计软件系统也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9.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由专人负责。

  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

  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之间的会计资料的交接,严格按与委托记账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双方指定人员,在本公司准备的《会计资料交接签收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

  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终止委托合同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代理记账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本章会计工作交接之规定执行。

  163.

  记账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

  记账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

  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容。

  5.

  记账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记账人员交接,由业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6.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各明细余额要与总帐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楚。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

  业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和记账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168.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10.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6

篇三: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

  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

  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篇四: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规范管理制度5篇

  代理记账规范管理制度篇1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依据企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代理记账公司的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3)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流程,帮助企业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情况,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楚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反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足登记账簿的要求。

  (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正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示。

  7.审核记账凭证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2)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正确。

  (3)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8.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

  (1)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5)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交接包括与客户传递交接、内部传递交接、与监管部门传递交接:

  (1)与客户传递交接:

  A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

  B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2)内部传递交接:

  A记账人员收到客户资料时,核对经办人员与客户传递交接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字注明传递日期,资料由记账人员负责保管。

  B账务处理完毕后需返还资料给客户,由记账人员列明清单,资料编号。由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注明交接日期。

  (3)与监管部门的交接:

  A本代理记账公司统一规定,凡是政府监管部分需要查阅客户资料的,如客户资料尚在本代理记账公司,由本代理记账公司的经办人员与客户传递交接,再由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给政府监管部门。

  10.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11.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代理记账公司的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楚,应以说明问题为主。

  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在启用账簿前必须与客户沟通,以便设置具体账簿。启用账薄一律由

  负责该客户的记账人员完成,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监督,记账人员要填写账薄启用表。账薄启用表的填写要求是:

  (1)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

  (2)填写记账人员姓名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责。

  (3)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肃。

  (4)当记账人员或客户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13.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账薄记录,成本计算和会计报表不出现差错,登记账薄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

  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是:

  (1)内容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薄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对于每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计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计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写列。此外,负责登记账薄的记账人员,在登记账薄前,应对已经专门复核人员审查过的记账凭证再复核一遍,这是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扯制度的要求。如果登账人员对记账凭证中的某些问题弄不明白,可以向填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或其他人员请教;如果认为记账凭证的处理有错误,可暂停登记,及时向记账业务负责人反映,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凡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计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

  (2)登记账薄要及时。登记账薄的间隔时间应该多长,没有统一的规定,这要看本单位所采用的具体会计核算形式而定。本记账单位针对账目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时间登记账簿,如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

  记账每十五天登记一次,月底结出余额,与客户核对。其余账簿每月初开始登记上月的记账凭证,每月20日前登记完毕。

  (3)注明记账符号。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在记账凭证上设有专门的栏目应注明记账的符号,以免发生重记或漏记。

  (4)书写留空。账薄中书写的文字的,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这样,在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地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工作。

  (5)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登记账薄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

  代理记账规范管理制度篇2第一节

  内部机构设置

  本公司为了完成各项业务和完善内部管理,设置以下部门:业务部、咨询部、财务部。

  第二节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

  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必须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并预测财务前景,从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三节

  代理记帐业务质量控制

  本公司应当在代理记帐具体业务操作时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复核、审阅,在代理记帐业务合同执行期间,本公司应当安排由不执行该项业务的其他业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抽查,以保证每一项业务均符合公司内部质量要求。

  第四节

  代理记帐业务所涉及的咨询

  本公司涉及的咨询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在代理记帐业务执行中有关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咨询,本公司应当按照具体咨询业务的工作量和价值量决定免费服务或签约收费服务后,及时予以答复。

  2.在代理记帐业务操作过程中,本公司根据需要向有关学者、专家咨询,增强公司实力,拓展服务能力。

  3.根据代理记帐业务实际情况,将有关新政策、新方法,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节

  代理记帐业务管理

  本公司代理记帐业务应当有效管理,应当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按“ABC”三级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业务负责人按照不同等级,合理确定相隔一定时间通过电话和上门等形式访问委托人,平时积极做好委托人来访接待,确保双方交流畅通。

  第六节

  代理记帐相关业务内容的保密

  本公司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委托人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关委托人的所有资料。

  第七节

  代理记帐业务档案管理

  本公司应当重视代理记帐业务档案管理,以确保对代理记帐业务不至于给委托人造成任何损害。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本公司应当明确代理记帐业务所需保留归档的具体内容。

  2.本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对归档资料如遇国家工作需要、委托人自身需要,经本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翻阅,其他非本公司有关业务人员一律不得翻阅。

  3.本公司应当对代理记帐业务档案及时整理,及时更新,及时装订。

  4.本公司业务人员需要查阅代理记帐业务档案,应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归还日期后方可借阅。

  __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代理记账规范管理制度篇3第一节内部机构设置

  本公司为了完成各项业务和完善内部管理,设置以下部门:业务部、咨询部、财务部。

  第二节公司内部财务管理

  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法律。严格执行财经法律,加强财务监督必须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并预测财务前景,从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填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三节

  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控制

  本公司应当在代理记账具体业务操作时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复核、审阅,在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执行期间,本公司应当安排由不执行该项业务的其他业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抽查,以保证每一项业务均符合公司内部质量要求。

  第四节

  代理记账业务所涉及的咨询

  本公司涉及的咨询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在代理记账业务执行中有关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咨询,本公司应当按照具体咨询业务的工作量和价值量决定免费服务或签约

  收费服务后,及时予以答复。

  2、在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过程中,本公司根据需要向有关学者、专家咨询,增强公司实力,拓展服务能力。

  3、根据地理记账业务实际情况,将有关新政策、新方法,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节

  代理记账业务管理

  本公司代理记账业务应当有效管理,应当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按“ABC”三级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业务负责人按照不同等级,合理确定相隔一定时间通过电话和上门等形式访问委托人,平时积极做好委托人来访接待,确保双方交流畅通。

  第六节代理记账相关业务内容的保密

  本公司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委托人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关委托人的所有资料。

  第七节代理记账业务档案管理

  本公司应当重视代理记账业务档案管理,以确保对代理记账业务不至于给委托人造成任何损害,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本公司应当明确代理记账业务所需保留档案的具体内容。

  2、本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对归档资料如遇国家工作需要、委托人自身需要经本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翻阅,其他非本公司有关业务员一律不得翻阅。

  3、本公司应当对代理记账档案及时整理,及时更新及时装订。

  4、本公司业务人员需查阅代理记账业务档案,应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归还日期后方可借阅。

  代理记账规范管理制度篇4第一章

  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⑵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⑶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⑷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⑸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⑹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⑺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

  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⑵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⑵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⑶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房租标准: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120元/日;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100元/日。②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20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6元/日。

  ⑷、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⑵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办公室建账予以核销使用;⑶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5.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⑵办公室设立账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⑶办公室财产台账为财务部附设账册;⑷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

  ⑸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⑹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6.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⑵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⑶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⑷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经办人;⑸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⑹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⑺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第二章

  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3.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4.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⑴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⑵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5.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⑴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⑵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工程决算程序。

  ⑴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⑵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⑶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⑷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

  第三章

  财产管理制度

  1.公司财产的范围

  ⑴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⑵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⑶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

  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⑴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⑵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⑶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⑵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⑶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⑷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⑸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⑵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⑶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⑷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

  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⑸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代理记账规范管理制度篇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回流,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负责公司材料库、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参与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

  9、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10、参与项目部与施工队结算,参与采供部与材料供应商结算。

  11、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2、加强本部门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13、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1、出差借款:

  出差人员应先到财务部领取一式两联的“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数及金额,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借款单交会计留存,待借款人归还借款后清款联还本人作为清帐依据。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5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2、日常费用借款:各部门因办理业务需要借款,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填写好资金性质(支票或现金)、部门、借款事由,所借金额,审批程序同第1条。

  3、购置固定资产借款:施工用具、加工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办公设施单价2000元以上者,属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固定资产请款单报总裁审批后,方可由相应部门办理。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

篇五: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是企业管理的需要。对一些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会计法》要求应当委托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希望能帮到你。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诚实人,说诚实话,办诚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认识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到客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与客户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详细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背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3)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不是很清晰的地方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晰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背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背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

  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晰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号登记账簿的要求。

  (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准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如果记账凭证是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一般按照如下编号:现收01、现收02…

  现付01、现付02…

  银收01、银收02…

  银付01、银付02…

  转01、转02依此类推。

  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示。

  7.审核记账凭证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2)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包括二级或明细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准确。

  (3)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晰,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8.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1)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5)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各单位在制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规定其传递时间时,通常要考虑以下两点内容。

  (1)根据各单位的经济业务的特点,企业内部机构组织,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从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的角度出发,规定各种会计凭证的联次及流程,使经办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及时办理各种凭证手续,既符合内部牵制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

  (2)根椐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经济业务的必要时间,同相关部门人员协商制定会计凭证在各经办环节的停留时间,以便合理确定办理经济业务的最佳时间,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10.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

  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字

  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或另、毛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4)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三字),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6)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人发币101.50元,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1.25,汉字大写金额应写壹仟零壹元贰角伍分。又如¥1500.38,汉字大写就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叁角捌分,或人民币壹仟伍佰元零叁角捌分。

  11.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

  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晰,应以说明问题为主。写物要有品名、数量、单价:写事要有过程,银行结算凭证,要注明支票号码,去向:送存款项,要注明现金支票汇票等。遇有冲转业务,不应只写冲转,应写明冲转某年某日某项经济业务和凭证号码,也不能只写对账户,要求“摘要”能够准确地,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资金变化的来龙去脉,切忌含糊不清。

  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会计人员在启用账薄时,要填写账薄启用表。账薄启用表的填写要求是:(1)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

  (2)填写记账人员姓名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责。

  (3)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峻。

  (4)当记账人员或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经管人员一览表如下:单位名称合宗号

  账薄名称目录号

  账薄页数自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案宗号

  使用日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管期限

  单位领导人签章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经管人员职别姓名

  接管日期

  签章

  移交日期

  签章

  年月

  日

  年

  月

  日

  13.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账薄记录,成本计算和会计报表不出现差错,登记账薄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

  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是:(1)内容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薄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晰、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对于每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计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计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写

  列。此外,负责登记账薄的会计人员,在登记账薄前,应对已经专门复核人员审查过的记账凭证再复核一遍,这是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扯制度的要求。如果记账人员对记账凭证中的某些问题弄不明白,可以向填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或其他人员请教;如果认为记账凭证的处理有错误,可暂停登记,及时向会计主管人员反映,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凡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计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

  (2)登记账薄要及时。登记账薄的间隔时间应该多长,没有统一的规定,这要看本单位所采用的详细会计核算形式而定。总的来说是越短越好。一般情况下,总账可以三五天登记一次,明细账的登记时间间隔要短于总账,日记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一般一天就要登记一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收付款记账凭证随时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经营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专门人员,必须每日掌握银行存款和现金的实有数,谨防开出空头支票和影响经营活动的正常用款。

  (3)注明记账符号。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在记账凭证上设有专门的栏目应注明记账的符号,以免发生重记或漏记。

  (4)书写留空。账薄中书写的文字的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这样,在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地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工作。

  (5)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登记账薄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薄除外)或者铅笔书写。在会计上,数字的颜色用错了,其导致的概念混乱不亚于数字和文字的错误。

  (6)特别记账使用红墨水。对在登记账薄中使用红色墨水的问题依倨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下列情况,可发用红色墨水记账:A按按照红字冲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C在三栏式账户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7)顺序连续登记。各种账薄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对避免在账薄登记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8)结出余额。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一般来说,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0”应当放在“元”位。

  (9)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0”应当放在“元”位。

  (10)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也就是说,“过次页”和“承前页”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本页最后一行内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然后过次页并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二是只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写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不在上页最后一行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后过次页。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对“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的结计方法,根据不同需要作了规定:(A)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这样做,便于根据“过次页”的合计数,随时了解本月初到本页末止的发生额,也便于月末结账时,加计“合月合计”数。

  (B)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这样做,便于根据“过次页”的合计数,随时了解本年初到本页末止的累计发生额也便于年终结账时,加计“本年累计”数。

  (C)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的余额结转资页,如某些材料明细账户就没有必要将每页的发生额结转次页。

  (11)定期打印。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提出了打印上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结无误。”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以机器或其他磁性介质储存的状态下,各种资料或数据的直观性不强,而且信息处理的过程不明,不便于进行某些会计操作和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对会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也不利。

  14.发现记账错误时的处理

  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在制证记账编表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错误,发现记账错误时,根据账薄错误的详细情况可采取三种不同的更正方法:(1)画线更正法。凡在结账前发现账薄记录中文字或数字错误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在账薄中错误文字或数字上划一红线,以示注销。划线时,要划去错误数字的整个数码,不能只划去其中个别数码,然后,在红线上方空白处填写准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更正人员在更正处旁边盖章以示负责。

  (2)红字更正法。当记账凭证中使用会计账户错误,或借贷方向错误,或金额记录错误,并且已经登记入账从而造成账薄记录错误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法。更正时,首先填制一张内容与错误凭证完全相同而金额是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XX号凭证错误”,并据以用红字金额登记入账,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份符合经济业务内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入账。

  (3)补充登记法。记账以后,虽然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账户没有错误,但所填金额小于应填写金额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按照准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并据发登记入账,这样,就补记了少记的数字,使全部金额符合实际。采用此法时,必

  须在补充记账凭证的摘要栏内注明补充哪个月的哪一号记账凭证。

  15.账实不符的处理

  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账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财政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在账薄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符,以及发生意外灾害等。根据以上情况主要进行以下处理:(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不相符

  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现金清查后应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并据以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

  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账单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错误;二是存在未达账项,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不相符

  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存单,并同账面余额核对,确认盘盈盘亏数,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4)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不相符

  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在保证往来账户记录完整准确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寄往各有关往来单位。对方单位核对后退回,盖章表示核对相符,对方单位说明情况。据些编制“往业款项清查表”,注明核对相符与不相符的款项,对不相符的款项按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等到情况归类合并,针对具本情况及明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1.建立三级质量审查制度。即记账会计审查客户凭证,主管会计审查记账会计并编制对外会计报告,经理复核对外会计报告。

  2.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所有会计人员的工资与质量全额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3.建立质量淘汰制度。对发生严峻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较大经济损失的,或严峻违背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一律予以辞退。

  四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经理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经理批准。

  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之间的会计资料的交接,严格按与委托记账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双方指定人员,在本公司准备的《会计资料交接签收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终止委托合同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代理记账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本章会计工作交接之规定执行。

  3.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晰。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8.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接替人员应当继承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电脑记账操作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等。会计电算化的硬件设备由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人员一般不得使用,特别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2.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刻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理、调试后,应及时检查和核对。以确保相应账务资料和功能的准确性。

  3.次月10日前对上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时必须通过系统功能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4.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5.防备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6.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7.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8.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常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齐,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9.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

  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10.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明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11.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12.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代理记账的好处

  第一、费用节省,享用专业团队的服务。

  第二、运用计算机技术,高效,低差错率。

  第三、政府审批,专业正规,保障经济责任,免除企业后顾之忧。

  第四、避免因会计人员变动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节省了专职会计住房、社会保险开支。

  第五、避免专职会计技能单一,影响会计质量。

  代理记账的条件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相关热词搜索: 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 记账 内部管理 办法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学富范文网 2021-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学富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学富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202100624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