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4篇

时间:2023-06-03 11:30:06  阅读:

篇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

  

  附件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地价确定,以及土地供应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或权利限制条件等情况发生土地增值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地价确定,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

  第一节

  地价评估

  第三条

  (地价评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程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市的规定,根据拟供应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级别、土地面积、规划用途、规划建筑面积、供应方式、使用年期等土地使用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并结合土地市场情况评估宗地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

  第四条

  (评估方式)地价评估可由国土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公开方式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节

  地价确定

  第五条

  (出让地价)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应以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宗地出让底价(起始价)。

  宗地出让底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对应用途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的出让底价(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六条

  (租金标准)以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应以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折算确定宗地租金标准。

  第七条

  (作价出资(入股)地价)以作价出资(入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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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应以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宗地作价出资(入股)价格。

  第八条

  (划拨土地权益价格)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应根据土地平均的取得和开发成本确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第三章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补缴地价款

  第一节

  增加建筑面积

  第九条

  (商住类)依法出让的商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按下列规定补缴地价款:

  (一)增加的建筑面积为计容建筑面积的,按以下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用途为商业(含小区会所、库房等商服设施)、办公(含学校、幼儿园)、住宅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办公、住宅用途基准地价,与增加的对应用途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用途为车库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土地增值收益率(由市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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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另行公布,下同),及基准地价停车场(库)用途修正系数后,与增加的计容车库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用途为社区用房(含居委会)、邮政用房、物管用房、设备房、结构转换层、架空层、超高层建筑塔楼的避难空间等配套用房的,不计征地价款。

  (二)增加的建筑面积为不计容建筑面积的,按以下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用途为商业(含小区会所、库房等商服设施)、办公(含学校、幼儿园)、住宅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办公、住宅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用途级别土地增值收益率,及对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后,与增加的对应用途不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用途为车库及社区用房(含居委会)、邮政用房、物管用房、设备房、结构转换层、架空层、超高层建筑塔楼的避难空间等配套用房的,不计征地价款。

  第十条

  (办公类)依法出让的商务办公用地、艺术传媒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监教安保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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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建筑面积的,按下列规定补缴地价款:

  (一)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办公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对应用途基准地价土地用途修正系数后,与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二)增加不计容建筑面积的,按以下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用途为办公(含学校、幼儿园)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办公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办公用途土地增值收益率,及对应级别办公用途基准地价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后,与增加的办公用途不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用途为车库及社区用房(含居委会)、邮政用房、物管用房、设备房、结构转换层、架空层、超高层建筑塔楼的避难空间等配套用房的,不计征地价款。

  第十一条

  (工业类)依法出让的工业用地(含标准厂房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计容或不计容建筑面积的,不再增收地价款。

  第十二条

  (参照工业类)参照工业用地依法出让的物流仓储用地、采矿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面积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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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规定补缴地价款:

  (一)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工业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基准地价对应用途修正系数后,与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二)增加不计容建筑面积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工业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工业用途土地增值收益率,及对应级别工业用途基准地价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后,与增加的不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用途为车库及设备房、结构转换层、架空层等配套用房的,不计征地价款)。

  第二节

  其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增加零星用地)将零星用地整合到已出让邻近土地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经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后,可通过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方式办理零星用地的出让手续,补缴地价款并签订补充合同或修订原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出让用地红线图。

  增加零星用地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对应的基准地价土地用途修正系数,及年期修正系数后,与所整合的零星用地的规划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用途比例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确定)。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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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无容积率和规划建筑面积的,按整合后全部土地的平均容积率测算确定应补缴地价款的规划建筑面积(整合后全部土地的平均容积率高于1.5的,可按1.5的容积率确定规划建筑面积),此容积率和规划建筑面积仅用于计算确定补缴地价款,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的容积率和规划建筑面积。

  增加的零星用地为不计容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对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及年期修正系数后,与所整合的零星用地不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第十四条

  (用途调整)经规划部门批准,依法出让的土地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用地性质,且根据有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评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规划调整前、后规划条件下的总地价。有地价增值的,应按评估的规划调整前、后规划条件下总地价差额补缴地价款。

  第十五条

  (商住用途比例转换)成熟商圈及重要交通枢纽区域(由市国土部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另行公布)已依法出让的商住混合用地(含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计容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应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住宅与商业基准地价之差,与住宅与商业转换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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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除上述成熟商圈及重要交通枢纽外的其他区域已依法出让的商住混合用地(含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不计征地价款。

  第十六条

  (调低容积率)经规划部门批准,将商住用地容积率调低(降低)到1.5及以下的,应评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总地价。有地价增值的,应按评估的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差额补缴地价款。

  第十七条

  (延长出让年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长土地出让年限,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用途级别土地增值收益率,及对应的基准地价土地用途修正系数(或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后,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一)相邻地块为同一土地使用权人且土地使用权到期年限不一致,经规划部门批准优化作为一个项目实施,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相邻地块土地出让年限统一到剩余年限较长的地块的。

  (二)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闲置土地经依法依规处置完毕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首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点作为出让起始年限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延长后的剩余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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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第十八条

  (用地红线调整)经规划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增加出让土地面积,不改变容积率和建筑规模的前提下(宗地位置发生重大调整的除外)申请调整土地出让用地红线的,不再计收地价款。

  第十九条

  (其他情形)因其它土地利用条件改变或物业自持等权利限制条件改变等需补缴地价款的,应按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及本规则确定的有关技术思路和要求评估条件改变前、后的总地价。有地价增值的,应按评估的条件改变前、后总地价的差额补缴地价款。

  第三节

  特殊问题处理原则

  第二十条

  (原合同建筑规模)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土地出让档案未记录建筑面积的,按土地出让时或之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的规划指标核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面积。土地出让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规划指标在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后的,按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核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商住比例)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土地出让档案未记录建筑面积用途比例的,国土部门依照2008年11月20日前规划部门发出《规划条件函》依法供应的商住用地,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面积商业住宅比按1∶9确定。本规则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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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门依照2008年11月20日后规划部门发出《规划条件函》依法供应的商住用地,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面积商业住宅比按2∶8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地下优先)2005年7月18日前规划部门发出的规划条件及有关许可文件出让的房地产用地,无法核定增加地上、地下或计容、不计容建筑面积的历史遗留问题,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优先认定为地下(或不计容)车库,优先认定为车库后仍有增加的,按照“先认定为配套用房,再认定为商住用房”的原则计算应补缴地价款。

  第二十三条

  (按1.5计价)商住用地首次出让时规划部门给定容积率低于1.5,但国土部门按1.5的容积率核定计价建筑面积测算地价款的,经规划批准提高容积率的,以1.5的容积率测算计价建筑面积作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计容(或地上)建筑面积基数。计容(或地上)建筑面积超过此基数的,应视为增加的计容(或地上)建筑面积,按本规则有关条款规定补缴地价款;计容(或地上)建筑面积未超过此基数的,不再计收地价款。

  第二十四条

  (113号文前后衔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发布前出让的土地增加地上(或计容)建筑面积且在本规则印发之日后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以渝府发〔2010〕113号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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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时点为限,在此之前增加的地上(或计容)建筑面积已销售部分按照房管部门首次批准销售时执行的补缴政策和标准补缴地价款(须提供经房屋登记机构出具销售时间、套数、面积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未销售部分按本规则有关条款补缴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允许抵扣)房地产项目中的社区用房(含居委会)、邮政用房、物管用房、设备房、结构转换层、架空层、超高层建筑塔楼的避难空间等配套用房,已在前期计征了地价款的,按原地价款计征标准计算核定其已缴的地价款,此价款可在该项目后期其它应补缴的地价款中抵扣(车库除外)。

  同一宗地项目涉及多次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在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内,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待项目最后一次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统一计算(计容建筑面积与不计容建筑面积分别结算,不相互抵扣)。

  第四章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补缴地价款

  第一节

  划拨土地转出让补缴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

  (一般规定)在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即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原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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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市场价格,按该价格与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用途土地增值收益率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形)依法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农转非安置房、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含危旧改安置房)、房改房等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政策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的,按下列规定补缴地价款:

  (一)住宅部分分摊的土地应按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办理出让手续申请时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住宅用途基准地价的10%,乘以对应的年期修正系数后,与申请办理出让的住宅用途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二)配建的配套商业、办公、车库等非住宅部分分摊的土地(独栋且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除外)应按以下规定补缴地价款:

  ——用途为计容商业(含小区会所、库房等商服设施)、办公用房(含学校、幼儿园)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办公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用途级别土地增值收益率后,与申请办理出让的对应用途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用途为不计容商业(含小区会所、库房等商服设施)、办公用房(含学校幼儿园)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办公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用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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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收益率,及对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后,与申请办理出让的对应用途不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用途为计容车库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土地增值收益率,及基准地价停车场(库)用途修正系数后,与申请办理出让的计容车库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用途为不计容车库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土地增值收益率,及对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后,与申请办理出让的不计容车库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二节

  划拨土地转让征收出租土地收益金

  第二十八条

  (土地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经批准可以不办理调整为出让手续的,应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用途级别的划拨土地收益系数(由市国土部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另行公布,下同)后,与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或土地对应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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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的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权为个人的划拨用地性质的住宅用房申请转让的,应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住宅用途基准地价的4%,乘以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或土地对应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因离婚、继承情形发生划拨土地房产转让的,不计征土地收益金。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出租的,应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租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用途级别的划拨土地收益系数后,与出租的房地产建筑面积(或土地对应的建筑面积)的乘积按年度计算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

  第五章地价评估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

  (确定容积率)规划部门明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产业类别的生产性工业项目的,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下限确定规划建筑面积;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为标准厂房项目的,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上限确定规划建筑面积。

  规划部门明确用地性质为物流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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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的,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上限确定规划建筑面积。

  土地用途为加油(加气)站等规划部门无法明确容积率和规划建筑面积的,评估时应按1.5确定容积率和规划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确定用途比)多种用途混合布局的用地,规划部门未明确地块中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的,评估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

  (一)规划部门明确土地用途为商住混合布局的用地,且未明确地块中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的,评估时按以下规定确定商业和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

  ——以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评估时按商业住宅比按2∶8确定商业和住宅的建筑面积。

  ——以商业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评估时按商业住宅比按5∶5确定商业和住宅的建筑面积。

  (二)规划部门明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评估应按照商业住宅比按2∶8确定商业和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

  (三)规划部门明确土地用途为商业商务混合布局的用地,且未明确地块中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的,评估时按商业商务比5∶5确定商业和商务的规划建筑面积。

  (四)规划部门明确土地用途为多用途兼容类用地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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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以国土部门委托的具体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规划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

  (评估方法应用)应用成本逼近法评估新增经营性用地出让地价时,应将购买地票平均价格计入土地取得成本(后期出让环节由竞得人另行提供地票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建议底价)评估报告中确定建议底价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选用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在30%以内的,可以取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算术平均值作为建议底价。

  (二)选用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超过30%的,应在评估报告中分析原因,并按市场比较法(或剩余法、收益还原法)评估结果所占权重应大于50%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议底价。

  (三)选用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超过50%的,应直接以较高的评估结果确定为建议底价。

  (四)需突破上述建议底价确定原则的,应由组织专家论证,并在估价报告中阐明理由及专家论证意见。

  第六章地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价报告)国土部门应严格按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测算确定土地供应价款,并形成书面报告。

  报告应包括土地的基本情况,土地供应价款的计算依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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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结果等。涉及协议出让、工业用地出让的,在报告中还应列出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三十五条

  (报告归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报告是集体研究土地出让底价(起始价)和应补缴地价款的重要依据,应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须纳入宗地供应档案,存档备查。

  附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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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名词解释

  土地级别:是指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自然两方面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对城镇土地使用价值进行综合分析评定的揭示城镇内部土地质量地域差异的土地单元(由政府或国土部门公布)。

  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区域平均价格(由政府公布)。

  租金标准:是指根据法定最高出让的市场价折算的年租金标准。折算公式为:。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为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征地、拆迁等土地成本费用;为土地还原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承租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征地、拆迁等土地成本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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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已支付征地、拆迁等土地成本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扣除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征地、拆迁等土地成本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划拨土地权益价格:是指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燃气和宗地内场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取得和开发过程中应向政府缴纳的税费以及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各项税费的利息。

  土地增值收益率:是指政府应有的土地所有权权益(土地增值收益)占出让土地地价的比例(由国土部门公布)。

  划拨土地收益系数:是指划拨土地收益金占出让土地地价的比例(由国土部门公布)。划拨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给其他使用者经依法批准不办理转出让手续,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价款。

  用途修正系数:是指基准地价规定的宗地需要进行用途修正的系数(由国土部门公布)。

  地下空间修正系数:是指基准地价规定的各用途宗地地下不计容建筑部分需要进行地下空间修正的系数(由国土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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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期修正系数:是指基准地价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修正到宗地实际使用年限的系数。公式为:为土地还原率(由国土部门公布);为宗地剩余使用年限(或需延长的土地使用年限);用年限。

  零星用地: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259号),具体包括: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中规划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用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等于20万的城市中规划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因用地狭窄或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建设用地(含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计容/不计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是指规划部门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是指规划部门未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新增经营性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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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基准地价规定的相应用途土地使

  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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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1.08.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应当同步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送达《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责任告知书》,指定专人作为该工程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联系人,负责巡查监督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现场巡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持有相关证件。

  第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不定期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以下阶段进行重点检查:

  (一)基础阶段(含地下工程):公告牌悬挂、建筑外轮廓线、与相临建筑的间距、退用地界线;

  (二)主体阶段:车库层、首层、标准层、平面变化层、顶层(含阁楼)、阳台设置、开窗位置;

  (三)外墙装饰阶段:立面造型、外部装饰材料及色彩;

  (四)室外附属工程阶段:配套设施、出入口设置、道路等;

  (五)临时建设工程:临建标识、使用功能、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主要饰材色彩和材质。

  第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巡查过程中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中心城区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其他区县(自治县)由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

  第八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利用“互联网+在线监管”技术,无偿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具备空间定位及定向的现场信息采集服务,并结合采集内容开展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验核工作。验核不合格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心城区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其他区县(自治县)由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

  第九条

  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联系人应按要求履行对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将规划批后监督管理与土地供后监督管理同步开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跟踪管理及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渝规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责任告知书

  附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

  责任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我局将对你单位建设工程的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同志作为该工程的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

  人),联系电话为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联系人的职责:

  (一)监督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对发现改变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

  (二)与执法部门协调处理建设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中其他有关规划问题;

  (三)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或负责对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

  (五)按相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应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二)应积极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确定的内容建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基础竣工(限建筑工程)、工程竣工等环节的测量,同时提供满足相应核实测量所需的完整资料,并使现场满足测量条件;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将会被列入不诚信企业,纳入本市诚信管理系统。

  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

  (一)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二)测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测绘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测量,应当对其出具的测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确定的内容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

  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设计、测绘标准规范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设计、测绘、施工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按相关规定纳入本市诚信管理系统。

  四、联系人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篇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自然资源下放审批事权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

  【公布日期】2021.10.28?

  【字

  号】九龙坡府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自然资源下放审批事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自然资源下放审批事权实施细则》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划自然资源下放审批事权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区自然资源领域下放审批事权办理,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下放审批事权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改〔2021〕1号)、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发〔2021〕21号)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审批事权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1〕422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一)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范围内(不含高新区直管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细则。

  (二)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能够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的可不提供);3.勘界报告(勘界界线需提供TXT文档格式电子版,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现状地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比例尺1:500,原件4份,附电子文档);4.土地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安置完毕说明材料(原件1份),划拨土地成本、征地统筹费发票(复印件1份);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和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除外,原件1份);6.按《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要求的意见(原件1份);针对教育、体育等公益项目需提供非营利性组织登记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非营利性说明材料(原件1份);保障性住房项目需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确认文书(原件1份);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需提供有审

  批权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审查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办理程序:申请及受理、审查及批准、发件及归档。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同步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申请。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收件。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确认受理后,将提交资料的电子扫描件上传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电子政务平台,并推送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审查及批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地块来源情况、土地使用标准、相关手续要件、划拨土地价款及征地统筹费缴纳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或作“退件”处理;符合要求的,报土地联席审查会议审查。

  土地联席审查会议审查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请示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签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

  3.发件及归档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划拨批复文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制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并送达至土地使用权人。

  划拨用地手续全部办结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整理办件材料移交至市规

  划自然资源局档案馆。

  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一)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范围内(不含高新区直管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细则。

  (二)申请材料

  1.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土地供应事项的意见(原件1份,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权属状况、土地价款支付要求、土地成本说明、交地事项及违约责任等);涉及市级储备土地的,还需提供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意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2.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原件1份);3.征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完毕的证明(原件1份);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原件1份);

  5.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原件1份);发展改革部门明确项目产业准入意见(原件1份);涉及标准厂房用地的,需提供经济信息部门关于已纳入标准厂房专项规划的意见(原件1份);人防部门意见(原件1份,限宗地内存在人防设施的)。

  (三)审查程序

  工业用地(含标准厂房用地)以及参照工业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办理程序:申请及受理、审查及批准、交易及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发件及归档。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含土地价格评估和公告时间)。

  1.申请及受理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前期资料准备,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工业用地(含标准厂房用地)以及参照工业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申请。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收件。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确认受理后,将提交资料的电子扫描件上传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电子政务平台,并推送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审查及批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用地红线内原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征地安置补偿、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等情况,并进行现场踏勘,确认达到“净地”等出让条件。达到“净地”条件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流程委托评估地块市场参考价,并会同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或园区平台公司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请土地联席审查会议审查。

  土地联席审查会议负责对土地出让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地块信息、公告起始价、项目产业类别、投入产出强度、开发建设时间等,审查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请示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签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

  3.交易及土地出让合同签订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批准文件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委托书》,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公告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同时向受让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征缴土地出让价款。对受让人不按期缴款的,应及时催缴价款,并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

  4.发件及归档

  出让材料送达至土地使用权人。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及

  时整理办件材料移交至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档案馆。

  三、工业及划拨用地使用权收回审批

  (一)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范围内(不含高新区直管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收回,适用本细则。

  (二)申请材料

  1.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用地红线图、原用地批复、不动产权证(均为原件1份)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成本)发票(复印件1份);2.若涉及收回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勘界报告(原件1份);3.用于佐证土地出让合同及其他协议履约情况的材料(复印件、原件均可1份)。

  (三)审查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办理程序:申请及受理、审查及批准、发件及归档。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含土地价格评估和公告听证时间)。本细则所述收回系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渝规资规范〔2020〕15号)有关规定实施的收回行为,涉及闲置工业用地使用权收回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及受理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完成前期资料准备,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工业用地(含标准厂房用地)以及参照工业类国有建设用地和划拨用地使用权收回申请。区规划

  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审查及批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以下程序审查。

  (1)告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因、面积、范围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

  (2)调查。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负责对拟收回土地进行调查,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3)审计(评估)。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负责委托土地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予以审计(评估)。

  (4)审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编制收回方案,并报请土地联席审查会议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收回原因、拟收回价格、收回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审查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5)公告与听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收回方案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拟收回地块处同时进行告示,公告期30个自然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完善收回方案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请示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签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

  3.发件及归档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批准文件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同时抄送收回方案确定的补偿款支付主体。

  收回手续全部办结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整理办件材料移交至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档案馆。

  四、工业园区内次支道路调整审批

  (一)适用范围

  位于九龙园区、西彭园区所属范围内,未进入规划许可程序的次支路调整项目,适用本细则。

  (二)申请材料

  1.开展规划调整的申请(原件1份);

  2.调整方案(原件1份)。

  (三)审查程序

  工业园区内次支道路调整办理程序:申请、审查及公示、批准及入库。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意见或调整论证的时间)。

  1.申请

  由九龙园区管委会、西彭园区管委会编制调整方案后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调整申请。

  2.审查及公示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调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相关部门及单位管理事项或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重大项目等情况的,需按规定开展公示、征求意见或调整论证。

  3.批准及入库

  调整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进行成果入库。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备园区道路调整情况。

  五、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修订

  (一)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范围内(不含高新区直管园)已出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修订,适用本细则。

  (二)申请材料

  1.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书(原件1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房测报告,涉及工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工业项目调整为标准厂房项目的需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未改变工业用途的函件等(原件1份);4.合同约定其他配建义务或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履约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三)审查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修订办理程序:申请及受理、审查及批准、发件及归档。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修订合同申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及批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或作“退件”处理。符合规定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编制土

  地出让合同修订方案并报土地联席审查会议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合同变化说明或签订《修订协议》。

  其中,其中涉及零星土地整合、工业转型升级完善用地手续、老旧小区新增基本生活设施增加建筑规模免收出让金等重大事项的,土地联席审查会议审查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提请区政府批准。取得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合同变化说明或签订《修订协议》。

  3.发件及归档

  办结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修订协议》或《变化情况说明》送达至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合同修订手续全部办结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整理办件材料移交至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档案馆。

  六、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一)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范围内(不含高新区直管园)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活动造成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复垦,适用本细则。

  (二)申请材料

  1.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

  (三)审查程序

  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办理程序:申请及受理、审查及备案、发件及归档。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修改、专家复核、资料补正时间)。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决定是否受理。对涉及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申请人须同时提交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和踏勘论证意见。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确认受理后,将提交资料的电子扫描件上传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电子政务平台,并推送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审查及备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论证,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复核通过后,将论证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提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修改后土地复垦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真实性、合规性等事项进行最终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限期补正,收到补正资料后再次复核审查。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确认意见书》。

  3.发件及归档

  办结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确认意见书》送达至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办结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整理办件材料存档。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内原有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篇四: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

  

  公??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城乡规划公?(2021年12?14?——2021年12?20?)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城乡规划公?(2021年12?14?——2021年12?20?)序号控规修改项?名称?政辖区1重庆中?城区观?桥组团K17-4、K20-2等地块(长安三???区)详细规划修改?案公?江北区2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组团C标准分区C14-2等地块控规?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案公?九龙坡区3重庆市中?城区茶园组团A83-1、A83-4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公?南岸区序号建设项?名称?政辖区1北碚区劳动村114号2单元新增电梯公?北碚区2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南城?区(兴城花园)25栋16单元增设电梯公?九龙坡区3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翠林居5栋3单元增设电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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