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8篇

时间:2023-06-10 13:20:03  阅读:

篇一: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一、我市法律援助基本情况)

  关于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一、我市法律援助基本情况)

  为推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今年工作计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成立调研组,于4月中旬在李荣光副主席的带领下,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在市司法局张乃刚局长的陪同下,视察了XX市法律援助中心和XX县法律援助中心、XX区法律援助中心,走访了部分乡镇、社区、居委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听取各法律援助机构的情况汇报,查看了工作台帐,召开了司法部门、律师、基层工作人员、被援助对象等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法律援助基本情况

  我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2年。目前全市共有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9个。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了大量工作。201X年、201X年连续两年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综合考评中名列两癌筛查、叶酸补服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二是扎实抓好新一轮(201X-201X年)参合群众健康体检,通过加大宣传、优化服务、体检和医疗信息互通等措施,提高应检对象的主动参与程度,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率80%以上,学生及儿童达到90%以上,体检总人数达到30万人,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以上。三是完善全科医生团队服务模式,以老人、孕产妇、儿童、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全面推行签约服务,完善特殊病种家庭医生制服务。

篇二: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为推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至*月,组成调研组对我县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实

  地察看站点建设、走访受援对象、召开座谈会、赴外地学习考察等方

  式,全面了解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法律援助队伍基本形成。成立了*县法律援助中心,行政

  机构副科级建制,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名,隶属县司法局管理,建立

  了*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值班室。目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共有工作人员*人,其中,公务员*人,公益岗位*人。承担着全县弱势群体申请法律

  援助的咨询、申请登记、审查受理、任务派分、考核管理等工作职责。

  全县共有两家律师事务所*名律师(其中一所*年*月才成立)、*个基

  层法律服务所*名法律工作者,共同承担受援对象免费代理、辩护等

  法律援助业务。

  (二)便民服务网络覆盖全县。在县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接

  待大厅和*法律援助专线电话,落实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值班接待、登记、咨询和转办等工作;在县总工会设立*县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接

  待窗口,每天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并提供咨询服务;在妇联、残

  联、总工会、团县委、看守所、各镇办等单位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

  *个,落实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接待登记和初步审查;在*个村(社区)

  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负责业务引导,基本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网

  络全覆盖。

  (三)工作管理制度比较规范。我县目前实行“四统一”工作法,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

  理援助案件、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同时,还在实践中完善了法律援助重点案件评查、旁听庭审、案卷检查、群

  众咨询接待、受援人回访等制度,推行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等多项管理制度。县法律援助中心每年都制

  定下发《*县法律援助工作要点》,明确法律援助年度目标任务并与全

  县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单位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到年初有目标,年中有评比、年末有考核,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四)多维宣传影响逐步扩大。将法律援助工作与司法行政、普

  法宣传、“法治六进”等工作紧密结合,利用司法工作会、普法宣传

  月、法制宣传日、送法镇村行等有效宣传机会,现场发放《法律援助

  条例》、《法律援助便民指南》等宣传资料*万余份,现场提供咨询*人次,现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件。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公

  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集市、工地、学校等重点地区和重点

  人群,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政策和便民指南,帮助群众解决最关心、最

  直接、最现实的政策、法律问题,解答法律咨询*余人次,提升了

  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

  (五)法律援助成效日趋明显。一是对重点对象应援尽援,始终

  把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

  故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案件,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案件作为法援工作的重点,做到了应援尽

  援。二是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

  人中的经济困难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军人军属的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军人军属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

  围。三是突出抓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

  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主动参与维护农民工

  的合法权益。近三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其中:办理妇女援助案件*件,未成年人援助案

  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件。为当事人挽

  回经济损失*万余元,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

  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队伍建设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一是法律服务力量

  还很薄弱。目前我县只有陕西胡军、陕西诺灵*家律师事务所和*县*、乾佑、凤镇*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共*名法律工作者承担办理法律援助案

  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每年应当承

  担*件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而在实际上我县每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件左右,他们每个人都承担着两倍以上的援助工作任务。县法律援助

  中心内部没有一名专职律师,而与我县条件类似的延安市黄陵县法律

  援助中心拥有*名公职律师,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援助中心也有*名公职

  律师。二是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业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有挑

  拣现象,对重大疑难、工作量大而回报低的案件,承办态度不积极;不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又难以利用自身资源参与刑

  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三是法律援助任务艰巨。随着群众法治观念

  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面不断扩大,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上升和法

  律援助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凸显,偏远地方的群众维权之路依然相当

  困难。

  (二)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项司法救助的社会

  系统工程,单靠某一个部门是无法独立完成的,需要各相关部门相互

  配合协作来实现。目前,除了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就办理民事法律

  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外,法律援助中心和检察、公

  安、民政等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

  到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只是减免了受援对象律师

  服务费,有的受援对象还常常因为交不起诉讼费、调查取证鉴定费、查阅档案资料费等,使法律援助效果大打折扣。对一些刑事方面的法

  律援助,在侦察、起诉阶段,相关部门法律援助意识不强,法律援助

  介入较少,往往耽误了最佳取证时机。《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

  保障线为标准,在实践中,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时,对当事人提供

  的镇、村(社区)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无法一一查证。

  (三)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偏低与专项资金闲置并存。一方面,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低。省市规定,法律援助案件财政补助标准为:市

  内刑事案件*-*元/件,县内*-*元/件,民事案件市内*-*元/件,省内

  县外*-*元/件,复杂疑难案件*元/件。去年我县办理法律援助*件,每个法律工作者人均办案*件以上,工作量很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在办理较为复杂的案件,调查取证的实际费用往往超过了案件补贴标

  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赔钱办案,影响了做好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另

  一方面,中省下达我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连年有节余,三年来中省共

  补助我县*万元,实际使用*万元,使用率只有一半,法律援助专项资

  金结余量大。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资源整合,增强法律援助的联动力。一是加强法律援

  助机构建设。逐步扩大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壮大专职法律援助队伍

  力量,最大限度地缓解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建议参照黄陵县做法,在法律援助中心招聘*至*名公职律师或专职法律工作者,解决法律援

  助工作力量不足。二是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劳动、信访等部门的法律援助力量,形成各方联动机制。三是加强法律援助

  志愿者团队建设,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二)完善协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面。一是建立完善法

  律援助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把执法办案与帮扶弱势群

  体、保障民生、维护司法公正有机结合起来,合理解决法律援助工作

  协作配合问题。建议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司法、公安、检察、法院、民政等部门联合,就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之间的相互衔接

  制定出台统一的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建立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

  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相互配合,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使受援对对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申请、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

  件材料享有方便快捷的服务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库。

  借鉴宝塔区经验,由法律援助中心将全县低保户、贫困户、残疾人等

  各类救助对象进行登记建档,方便查对核实。

  (三)强化经费保障,提高援助办案的积极性。建议司法财政部

  门在积极呼吁上级主管部门提高补贴标准的同时,制定出台更加灵活

  的奖补激励政策,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给予奖励补贴,以充分调动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篇三: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全面勾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雄伟蓝图,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法别但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别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别断加大,惠民政策也降实到千家万户,农村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坚巨,责任更加重大。笔者经过对竹溪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及咨询题进行分析,就怎么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进展进行了调研。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咨询题

  1、援助工作人员别脚,经费短缺严峻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

  单一,要紧依赖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要紧指律

  师义务办案),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具体的经费,且在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会产生一定的服务成本,给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么样开

  展好对广阔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别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

  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疑惑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别想花钞票,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别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怎么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差不多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别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治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估计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特意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要紧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知道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能够经过日常工作,对广阔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伙儿知道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结合地区实际,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当前,我县正处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全域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时期,各乡镇依照自身实际对辖区实行格化信息治理,全面掌握每个格所有服务对象的家庭事情及服务需求,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为民办事效率。积极发挥各格点、格员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半小时内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目前,多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由兼职人员构成,其别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工作技能,导致了在面对服务对象时别敢对问做出解答,面对矛盾纠纷时疑惑该怎么进行处理。所以,应制订系统的学习培训打算,积极采取如组织说座、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方式,别断加强对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教会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

  和工作技能,使他们有能力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工作,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局限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和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宣传形式比较单一,不少报刊、电视、络等媒体没有得到有效应用,尽管各职能单位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面仍窄小,仍有许多贫困人群因别知法律援助制

  度而错过援助机会,在遇到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咨询题时,因无法获得帮助从而失去了维权机会。除了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律七进工作的普法宣传外,法律援助工作还应引起各级党

  委、政府领导的重视,组织力量,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各项内容的宣传,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

  结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运用典型来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经过全面实施规范

  化治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现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

  务。

篇四: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精选五篇)

  第一篇: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关于刑事的实施程序,调研主要集中在以下二个问题: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法院指定过来的,而且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对这三类案件,根据《》和《法律援助条例》(下称《条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因此法律援助中心对这三类案件都提供了法律援助。但是,对于《条例》第11条所规定的三类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很少,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没有为这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另外,在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中,6名被告人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其中有3名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为6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函,但是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只为其中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3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对其他三名被告人没有提供法律援助。

  (二)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如上所述,我们调研4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目前援助的刑事案件基本上是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法律援助4地目前基本上遵循同样的程序:第一、法院向法律援助中心送交《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和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副本;第二、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送交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回函;第三、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定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办理;第四、指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由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或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办理;第五、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第六、结案后,办案人员写出结案报告,连同会见笔录、阅卷笔录、庭审笔录、判决书等一起装订,送

  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第七,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卷宗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社会律师支付办案补贴。

  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贴问题

  在被调研的上述4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指定案件承办人亦各有不同。除大理州及所属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全部靠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即社会律师)承办具体法律援助案件外,其他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基本采取以本中心工作人员为主,委派社会律师为辅的方式承办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之所以如此,也是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为缓解经费紧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因为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为司法局在编公务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具体承办案件不再支付任何补贴,属于拿工资办案,完成数量的多少将作为年终政绩的考核标准。

  对于指定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各地均采用支付定额基本办案成本的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等对待,办案成本补贴的具体数额根据各地

  区的经济以及办案地的远近有所不同。如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规定一审案件成本补贴为300元/件~800元/件;西双版纳州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规定办案成本补贴300元/件;而景洪市则通过司法局下达行政命令,要求每位注册律师每年必须义务办理2件援助案件;丽江市则规定每位社会律师每年必须义务办理一件援助案件,超额部分按200元/件~500元/件补贴;大理州统一规定办案成本补贴150元/件。

  即便是如此低的办案补贴,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也没有按时如数支付,大部分律师办案补贴至今仍没有着落。为此,我们通过与部分多次接受指定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较多的社会律师进行座谈时发现,绝大多数社会律师对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经济补贴标准以及支付方式虽有怨言(标准过低,支付不及时),但都表示可以理解,并能尽职尽责完成指定辩护义务。如大理州屈华彩律师于2002年承办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张家良故意杀人案”,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屈律师从接受指定到最终结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历时近半年,多次前往案发地宾川县调查取证,会见被告,并亲自前往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二审法官提交被告无罪证据,并交换辩护意见,行程数千公里,耗资数千元,最后以被告张家良无罪释放告终。据大理州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介绍,该案律师经济补贴仅250元,而且当时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紧张,并没有及时支付,是以“口头欠条”形式结案的。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

  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人提供法律援助,其直接目的就是帮助其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然而,当援助机构指定的辩护人无力或不愿提供积极有效的辩护时,对被追诉人的此项法律援助就变得毫无意义。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6条特别强调:“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的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据此,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必须是“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提供的援助必须是“有效的法律帮助”。《条例》第6条也特别强调:“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为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必须是“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就刑事辩护而言,究竟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是“有效的法律帮助”或“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呢?联合国相关司法文书和我国立法并没有就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影响刑事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主要因素是辩护权利的立法保障和兑现状况(包括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从此次调研的结果来看:

  (一)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对援助的案件基本上无力调查取证。其原因有三:一是如上所述,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接到案件后离开庭的时间很短,根本来不及调查取证;二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过低,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若要调查取证,其车旅费往往得自掏腰包,长此以往,律师也难以承受;三是与委托辩护一样,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调查

  取证也面临着检控方滥用《刑法》第306条的风险。当然,对援助的刑事案件,律师不调查取证也并非绝对,调研中我们就发现了一起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最终使被告人获得无罪释放的成功案例。比如上述大理州屈华彩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就是属于较典型的一例。

  第二篇: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调研主要集中在以下二个问题: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法院指定过来的,而且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对这三类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下称《条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因此法律援助中心对这三类案件都提供了法律援助。但是,对于《条例》第11条所规定的三类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很少,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没有为这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例如,在一起涉嫌抢劫杀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4名被告人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其中有2名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为2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函,但是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只为其中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2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对其他2名被告人没有提供法律援助。

  (二)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如上所述,通过调研呼伦贝尔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目前援助的刑事案件基本上是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法律援助目前基本上遵循同样的程序:第一、法院向法律援助中心送交《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副本;第二、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送交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回函;第三、法律援

  助中心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定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办理;第四、指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由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或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办理;第五、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第六、结

  案后,办案人员写出结案报告,连同会见笔录、阅卷笔录、庭审笔录、判决书等一起装订,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第七,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卷宗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社会律师支付办案补贴。

  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贴问题

  在被调研的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指定案件承办人亦各有不同。除海拉尔区法律援助中心全部靠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即社会律师)承办具体法律援助案件外,其他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基本采取以本中心工作人员为主,委派社会律师为辅的方式承办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之所以如此,也是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为缓解经费紧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因为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为司法局在编公务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具体承办案件不再支付任何补贴,属于拿工资办案,完成数量的多少将作为年终政绩的考核标准。

  对于指定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各地均采用支付定额基本办案成本的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等对待,办案成本补贴的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的经济以及办案地的远近有所不同。案件成本补贴为150元/件~500元/件不等。即便是如此低的办案补贴,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也没有按时如数支付,大部分律师办案补贴至今仍没有着落。为此,我们通过与部分多次接受指定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较多的社会律师进行座谈时发现,绝大多数社会律师对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经济补贴标准以及支付方式虽有怨言(标准过低,支付不及时),但都表示可以理解,并能尽职尽责完成指定辩护义务。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

  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其直接目的就是帮助其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然而,当援助机构指定的辩护人无力或不愿提供积极有效的辩护时,对被追诉人的此项法律援助就变得毫无意义。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条例》第6条特别强调:“律师应

  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为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必须是“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就刑事辩护而言,究竟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是“有效的法律帮助”或“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呢?我国立法并没有就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影响刑事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主要因素是辩护权利的立法保障和兑现状况(包括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从此次调研的结果来看:

  (一)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对援助的案件基本上无力调查取证。其原因有三:一是如上所述,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接到案件后离开庭的时间很短,根本来不及调查取证;二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过低,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若要调查取证,其车旅费往往得自掏腰包,长此以往,律师也难以承受;三是与委托辩护一样,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调查取证也面临着检控方滥用《刑法》第306条的风险。当然,对援助的刑事案件,律师不调查取证也并非绝对。

  (二)大部分案件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开庭前都会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个别案件来不及到看守所会见被告时,一般也会在被告被押送到法院后至法院开庭前这段时间进行简短的会见。

  (三)大部分案件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阅卷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且案卷复印收费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法律援助人员阅卷遇到的问题在于:其

  一、在被调研地方,援助人员阅卷时只能到法院查阅检察机关起诉时向法院移送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不能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其二,案卷复印费畸高。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法院复印案卷时,每张收费1元,远远高于市场0.5元/张的价格。这给从事法律援助的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增加了较大的经济负担,法律援助部门和律师对法院的这种高收费有较大的意见。

  四、针对妇女的刑事法律援助

  (一)基本情况

  针对妇女的刑事法律援助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力量。妇女由于与生俱来的生理差异,在很多方面不能与男性抗衡。近几年除了在婚姻、财产、劳动等方面妇女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外,妇女遭到家庭暴力、虐待等现象逐渐增多。因此,为这一部分经济困

  难的弱势群体提供专门化和针对性强的法律帮助,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调研的情况看,各地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主导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各地领导、工作人员思想上均非常重视,机构设臵和人员安排也较为合理。

  (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由于总体上法律援助的经费非常紧缺,因此分配给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少之又少。各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均反映,在法律援助经费经常匮缺的情况下,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我认为,在确保法律援助经费能够基本到位和落实的情况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开支列为专门的一项经费开支,以保证妇女案件的援助质量。

  2、妇女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少,缺少从业律师。负责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由于妇女法律援助为社会公益事业,从业者的待遇不高,因此,人员流失比较严重,高水平的从业律师十分匮乏。我们认为,妇女作为一个庞大而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有权享受到足够的关注,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专门律师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考虑,在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妇女法律援助事务部。

  五、刑事审前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以及被害人的法律援助

  (一)基本情况

  《条例》将刑事法律援助程序的范围扩大到侦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而不仅仅限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在调研中了解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以及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均比较少。

  (二)原因分析及相关建议

  在调研中发现,《条例》在落实的过程中之所以存在上述情况,一方面是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时,看守所却不予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导致侦查阶段中的法律援助规定名存实亡。另一方面是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刑事法律

  援助的申请,一些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已经完全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并且检察院有足够能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无须再对被害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应当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及时告知其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并且应当适应将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将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的情况作为程序违法来规定。

  第二,通过立法规定,使得看守所脱离承担打击犯罪职责的公安部门管理,将其纳入到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将看守所予以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看守所不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保障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权利不受侵害。

  第三,在将来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侦查阶段的指定辩护人制度。侦查阶段的指定辩护人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平衡侦查阶段的诉讼构造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随着人权保障的视角进一步延伸,应当考虑建立对被害人的指定诉讼代理人制度。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主体之一,加强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程序发展的一种趋势。检察院在行使国家追诉权时,有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应当为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篇: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存根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编号:()援刑函字[]第号

  领函人:发往单位:

  事由:

  批准人:时间: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编号:()援刑函字[]第号

  ——————:

  本中心于年月日收到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上诉人)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现指派我中心律师到贵处会见件被告人。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章

  年日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援刑介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前往你处

  会见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处)(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案件的辩护人。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法律援助中心手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

  院一份。

  第四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20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20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20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0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

  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五五”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20xx年9至12月,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今年元月,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3月中旬,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中播报。各市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

  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20xx年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商洛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

  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新形势下,全省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统一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强责任感

  和紧迫感,按照司法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鼓励调解、减轻诉累,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领导保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

  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第五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XX区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省厅和市局通知要求,区局开展了法律援助相关情况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XX区共有5个镇2个街道,342个行政村(居),人口36.4万。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职责,大力支持主管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律援助组织、制度、业务建设,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发展。目前全区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2名,社会律师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30余人。2009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3件,受援近600人,其中民事325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67.3%,刑事56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11.6%,非诉讼案件(仲裁、调解)100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20.7%,行政2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4.14%。在保障民生、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情况

  目前我区执行困难标准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农村700元),这部分主要为持有低保证的人口,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XX区共有低保人口2166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95%。第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1200元(农村700元)低于2400元,这类人群主要是未达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困难(包括困难职工和失业人群),经济情况徘徊在低保线上的一部分,据今年五月“走百村、访万户”困难家庭集中救助活动的统计结果,全区大概有8000户,近3万人属于这一类人群。第三种是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2400元,但家庭负担较重,支出较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小,这类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妇女)和老年人家庭,根据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统计,全区有农民工近7万人、残疾人26000人,分别占到全区总人口的19%和7.25%。第二和第三种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由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和残疾重症患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于审查申请法律援助。

  近三年,XX区严格按照这三类困难标准批准办理的案件数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数的90%(另有8%刑事指定未成年辩护等案件),经

  济困难无法认定或放宽经济困难审核情况下办理的案件数只占不到2%。

  综合以上情况,由于XX区经济欠发达,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约占到全区人口的四分之一,按照9‰有法律援助需求计算(2011年《人民司法》第七期,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171万,占全国总人口的9‰),大概每年有800件,即使全区法律服务人员每人每年办理援助案件10件,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如果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后,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目前XX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为全省最低档600元/月,折算成年收入为7200元/年,由于全区城镇人口占比例较小,约为20%,这部分人调整后法律援助需求变化不大。而全区农村人口大概占总人口的80%,其中很大一部分靠种植收入和出外打工,如果调整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XX区2010年公布的数据,农村人均纯收入为7710元/年,将有超过半数的农村人口处于法律援助标准之内,全区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将超过1500件,不仅经

  费无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更将“不堪重负”。

  三、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情况

  目前XX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是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条例规定的范围,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区未制定相关补充性文件。实践中,我们的援助案件所涉及范围比较小,首先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相邻关系纠纷、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等几个部分,这几部分大概占到全年案件的75%;其次如离婚案件、各类公证案件(主要是农村粮补继承、房产继承、收养关系公证等)均为各级条例未予规定的,这部分约占全年办案比例的10%左右。其它如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类纠纷(农村)不属于办案范围,这类案件往往咨询的时候直接引导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而不是等受援人申请了再去决定不予援助。这部分粗略统计大概一年有几十件,由于经济类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源,如果放开援助范围,这个数字将会按几何倍数增加,且经济类案件调查取证相对复杂,所需经费也将成倍增长。

  四、法律援助几点建议

  1、按照2011计算,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为8万元(包

  括区财政和中央法律援助专项补贴),办案件数为156件,根据枣庄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计算(区内办案每件应补贴1200元,市内每件办案应补贴1500元),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已达十几万每年。由于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省级财政按比例下达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法律援助范围适当放宽,比如离婚案件应该写进补充性规定。至于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可以采取逐年递进的方法,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每年开放一部分,随时调整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按照律师的案卷归档,公证按照公证的案卷归档,相对比较杂乱。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是公益事业,每一个案卷都能看到政府实在的为民做事,各级领导要多方协调,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出台相关归档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案件一律按照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规定立卷归档,并做好相关涉密保密工作。

  4、建立胜诉评估体系,把有限的经费尽量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取消“法律援助律师”名称,改为“公益律师”,让百姓更直

  观的了解援助律师援助为民的含义。

  6、既然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政府就需与法院等部门协调,形成统一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审查一体制,让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百姓少跑路,少受罪。

篇五: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县实施总量追赶、均量超越、增量倍增和质量提升工程,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全县上下,奋力攻坚,奋勇争先,紧紧抓住项目建设这个抓手,实现了

  增速超省均、排名快进位,被评为

  全国新兴产业发展百强县

  新兴产业发展最具竞争力县,连续三年荣获全市唯一的中国全面小康成长型百佳县(市)称号。为保障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防范各种类型的法律风险,洪泽法院结合审理的涉及经济开发区企业案件的情况,进行走访和调研,归纳当前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需引起关注的失范现象,并就如何防范该类型的风险提出建议,供参考。

  一、招商引资中的失范现象及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涉及土地、房产、企业设立、变更、投资等,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就洪泽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除合同当事人主体地位不明确外(如政府或职能部门在合同上盖章,但未注明是合同当事人还是见证人、保证人、帮办人,引发纠纷),突出的是投资合同不够规范、完善,主要体现在合同内容局限于优惠政策,对投资方的违约责

  任、解除合同条件、资产处置等重要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权利义务失衡,政府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投资行为失败,都将可能引发下列风险:

  经济风险。投资、出资不到位,资金链断裂,不仅使招商引资的目的不能实现,也可能使得地方经济遭受损失,不仅包括国有资产流失、土地和矿产资源浪费,还包括金融资产、公民私有财产的损失,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很大。

  社会稳定风险。建设工程中途停工、企业歇业、企业主弃企避债,必然导致工人工资、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些权利人往往会以政府招商失误为由,频频到政府上访,形成群访性事件,产生稳定问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风险。较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可能隐藏着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不作为、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乱作为,滥用职权,超越法律、政策的规定,从而引发各种影响发展稳定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合作诚意调查不到位。个别投资者并非真正投资兴业,而是存在如下

  套钱

  路径:出资

  抽逃

  低价买地

  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抵押贷款

  弃企避债。

  资信调查和评估不到位。以我县盐化工区江苏恒真工贸有限公司为例,承诺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而超过承诺竣工期限近二年,实

  际开工建设的投资仅约700万元人民币,且大多为施工队和材料商的垫资,资金注册资金到位数为零。

  合同签订把关不到位。个别招商人员缺乏科学的招商引资观念,有工作热情,但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严谨、细致,对投资合同缺乏有效审查,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三、对策和建议

  1.严格审查,保证招商引资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加强项目的可行性法律论证。从产业导向上看,有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投资,从强制性标准看,有环保要求、安全要求、产业布局要求、资源利用要求和节能减耗要求等。因此,在项目论证决策时,必须做好项目可行性法律论证。在土地价格、税收返还、规费减免、资源配置等优惠政策的制定上不能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其次,选择合法恰当的投资经营形式。在具体投资形式上,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流转及承包等多种形式。不同的投资形式,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并对合同双方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不同的项目、不同的情况,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市场的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平台。

  建立资信状况调查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源头防范风险发生

  首先,在与投资方正式交易之前通过

  明查暗访,对其诚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和沟通,以核实其合作的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明查,即是通过对投资商营业场所的(包括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的考

  察,初步了解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暗访

  通过一定的途径了解投资方的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注册资本增减、组织形式和决策程序,股份结构、财政收支负债情况、年检情况、参与谈判代表的身份等等。根据银行资信证明、会计报告书、信用记录等掌握投资方的经营状况、资信实力、信誉程度等,从而对投资商做出全面评估,防范于未然。其次,通过充分沟通,尽量掌握投资商谈判底线和焦点问题,寻求各方权益的平衡点,做好风险评估。再次,在履约过程中,及时跟踪客户的动态变化,适时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提供风险预警,及时调整对策措施。

  2.依法规范合同条款,保证权利救济

  合同条款是招商引资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化和谈判成果的法律化表述,签约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的成败。在合同文本的起草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分层次审查把关。审查招商引资协议时,在文本格式上,项目涉及的土地已经规划明确的,以协议书形式签订;土地未明确的,以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形式签订。在项目审查要求上,可按用地多少、投资大小将项目分成不同等级,对低等级的可由引资单位自行审查;中等级的可由县法制局会同引资单位进行审查;高级别特别是用地量大的引资项目应由引资单位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由领导集体决策。对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还要关注其是否有圈地嫌疑,大项目的签订原则上以单位法人为投资主体签订。

  (2)明晰界定产权。产权问题是招商引资过程中极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问题,一方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因此,需要对各类产权予以界定,不能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合在一起。

  (3)严格区分合同性质。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等为意向性招商引资协议,仅为双方初步表达合作意向的意思表示,合作项目的落实有待双方进一步谈判。投资、租赁协议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要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力求促成签订后一种合同。

  (4)文字表述简明严谨。合同起草坚持共识规则、简明规则和用词一致规则,在表述上力求简洁实用、严谨科学,结构合理,防止因表述不清产生歧义。

  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精选3篇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精选3篇

  (5)注重防范风险条款。高度关注投资合同约束力和保障机制,杜绝有意规避甚至通过文字游戏篡改已定条款行为,防止合同中的地雷

  条款陷阱

  条款、无效条款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消灭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象。

  (6)履行方式符合程序规定。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项目,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单行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许可。以公开竞拍方式对经营性用地、水能资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采矿权等资源进行配置。以提前收回、依法征收、征用、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山林进行处理,尽量避免因履行方式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发生。

  (7)法律责任对等一致。在违约责任上实行强有力的控制手段,以确保权利、义务、责任的对等和一致。明确投资方的投资强度、投资期限及对应的违约责任,高度警觉规避投资方违约责任的情形发生。

  构建市场退出机制,降低风险损失

  由于生产经营行为的复杂多变性和风险性,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新老更替是一种自然现象,特别是对特殊因素导致的后期投资能力不足更是难以预估,因此,让那些缺乏生存能力的招商引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于盘活资产、资源,降低经济损失和社会稳定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1)通过友好协商进行和平置换。主要是由引资单位协调新投资方和原投资方就项目置换达成协议,注意所签合同应该做到意思表达明确,权利义务平等且便于执行。

  (2)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强制置换。对不能通过上述途径进行置换的,以其主要债权人(一般是金融部门)启动诉讼途径,再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拍卖、变卖其资产,达到置换的目的。

  (3)通过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途径彻底退出。对那些长期歇业、弃企避债的企业,通过债权人(无论债权数额大小均可)申请该企业破产的方式,启动破产还债程序,让该企业彻底退出市场。

  (4)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用足、用好法律手段,特别是刑事手段,打击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投机商人及违法犯罪分子,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罚的良好氛围。

篇六: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5篇范文)

  【第1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密切。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工作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三项:(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2)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经过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应当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法律援助管理的现状

  xxxx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构架基本形成。条例实施以来,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以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不断加强。xxxx集中办案模式的建立,实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避免了劳动用工风险,避免了办案人员过散、管理难度大的问题,通过案前把好选人关、案中把好监督关、案后把好评查关,全程严控办案质量,并制定奖惩办法,开展案件质量评审,严把案前、案中、案后三关,使队伍管理更

  严谨、更规范,从而实现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成果。集中办案模式使法律援助变“外部分散管理”为“内部一体管理”、变“以案补贴”为“定额补贴”、变“指定专长”为“提升专长”,大大减轻了管理负担和补贴负担,大大提升了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率,顺应了xxxx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环境特点和管理需求。

  (一)人员集中,实现办案队伍管理有效提升

  (二)经费集中,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成倍提高

  目前,各级政府每年在确定的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xxxx区近年来案件办理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可经费增长的速度难以满足案件办理的需求。集中办案模式运行以来,极大降低了补贴开支,也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过去我们也是以案补贴,一案一结,一案一补,案件补贴一年70余万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入不敷出,随着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也随之剧增,仅xx年,中心就发放补贴70余万元,远远超过财政给予的55万元的专项。实行集中办案模式,6名专职律师补贴总额只有40多万元,除街道工作站非诉案和个别点援案件外,每年一千件以上的案件代理、值班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均由他们承担,补贴支付降低了、工作总量却上升了,有效地缓解了经费不足的矛盾。

  (三)办案集中,实现案件办理质量全面提优

  以往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是由中心派到所、再由所派到人,在中心值班的律师也是天天换,他们对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不熟悉,对当事人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中心实行集中办案模式以后,我们感到这一

  模式一是有利于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控制,接待群众的服务质量有了质的提升;二是有利于管理人员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协调,中心便于掌握案件的进展和动向;三是有利于通报工作、统一思想、总结问题、及时调整,对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能够使得案件很好地得到处理;四是有利于律师办理不同类型案件时进行相对平衡地发放补贴,避免律师对案件的挑三拣四,鼓励律师对每件案件,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优先通过非诉的方式处理,成本低,见效快,深受受援人的欢迎;五是有利于针对性地选派专业律师。可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对律师进行相对固定的分工,其专业化服务优于一般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六是有利于中心举办业务培训。经常邀请劳动仲裁、劳动保险、劳动监察、法院民庭的领导进行授课、答疑解惑,并对事先梳理出的问题一起交流探讨,商议切磋,拓宽办案思路、办案方法,全面提升办案效果。

  三、法律援助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间协调不力。当前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程序、工作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援助人员工作量的确定和评估等缺乏科学的规定。如为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援助项目,均由法院管理,其余项目或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或由社团组织负责。而这些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或组织协调机构。特别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福利政策落实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队伍的稳定和整体功能的发挥。

  (二)立法相对不完善,管理缺乏规范化和统一化。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检验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健全与否、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社会文明、法律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准绳。完善的立法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现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xx年颁

  布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实践中,很多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降低门槛、扩大受援面,如果没有统一立法,必将使法律援助陷入“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这显然对于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是不利的。

  四、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形成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稳定可靠的财政经费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政府财政供给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和保障机制。同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保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等形式,着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和法律志愿者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总结工作经验;加强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特别要研究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法律援助资源调配问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使用效率和规范管理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和质量问题等等,研究制定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要重视加强法律援助专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尤其是做群众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相关立法。

  2.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在《_____法律援助法》出台之前,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做好《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司法部要及早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管理使用、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各地也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就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实施,尽快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细则和办法,等等。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与相关工作的协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劳动仲裁、社会保障、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相关工作配合协调机制,为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

  【第2篇】关于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们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基础保障、探索工作举措、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二、我县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一)本级政府在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的主要举措:一是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落实政府责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配合,保证

  工作衔接顺畅,形成合力;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21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同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情况:xx年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4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5万元。

  (三)我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和人员情况: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属于司法局内设股室之一,编制是2个,目前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聘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1名)。

  (四)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等情况:目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场所面积有25余平方米,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同时我们还在局机关对面沿街一楼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点,聘请了专门接待律师。

  三、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2、取得的成效:一是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成绩显著。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促进民生问题解决,认真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尤其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办案数量和挽回损失逐年增长;二是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努力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见成效,通过刷写标语、张贴过街横幅、“ied”户外广告、送电影下乡、开展宣传周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高。xx年省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我县认真贯彻《意

  见》精神,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采取有利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我县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普遍得到了加强,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截止xx年底,全县设有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工作站25个,工作站工作人员达70余人,法律援助志愿者达100余人。

  四、下步做法: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其“法治、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受到社会百姓的广泛认同和充分肯定。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3篇】法学院孔一兵农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农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xx年10月24日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

  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xx年4月22日至9月末,肖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农民工是一个知识含量较低的群体,他们了解社会动向的方式很单一,他们没有机会看电视。看报刊杂志,对于他们来说也只是在闲暇时间,互联网就更不用提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方夜谭。根据调查显示,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报刊杂志,最少的是互联网,其余三项所占比重适中,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沉思,运用什么手段才能让这个弱势群体了解到这种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据调查可见应该在报刊杂志上大肆宣传,同时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群众”。

  2、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由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因此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加大关于维权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够证明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结算单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求在书面证据上记载“劳动量”、“应付工资”等必要内容。其次,要向农民工宣传___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农民工解释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诉讼风险。使得农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赢官司。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第4篇】关于法律援助2023调研报告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在竹溪县15个乡镇,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辅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个。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竹溪县辖15个乡镇,总人口37万,一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仅有3人,各乡镇开展法律援助辅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不足20人。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结合地区实际,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当前,我县正处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全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对辖区实行网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个网格所有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服务需求,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为民办事效率。积极发挥各网格点、网格员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半小时内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结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运用典型来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现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5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

  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结合地区实际,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当前,我县正处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全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对辖区实行网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个网格所有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服务需求,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为民办事效率。积极发挥各网格点、网

  格员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半小时内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结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运用典型来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现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篇七: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站调研报告范文

  法律援助站调研报告(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20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

  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

  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20XX年下发了《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

  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

  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

  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法律援助站调研报告(二)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们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基础保障、探索工作举措、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挽回各项损失11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00人,其中农民工78人,妇女儿童41人,残疾人3人。

  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件,挽回各项损失17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70人,其中农民工63人,妇女儿童42人,残疾人6人。

  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2件,挽回各项损失28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300人,其中农民工18人,妇女儿童33人。

  本级政府在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的主要举措:一是按照新修订的《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落实政府责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配合,保证工作衔接顺畅,形成合力;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21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同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情况:20XX年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万元,20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4万元,20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5万元。

  我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和人员情况: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属于司法局内设股室之一,编制是2个,目前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聘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1名)。

  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等情况:目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场所面积有25余平方米,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同时我们还在局机关对面沿街一楼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点,聘请了专门接待律师。

  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取得的成效:一是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成绩显著。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促进民生问题解决,认真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尤其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办案数量和挽回损失逐年增长;二是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努力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见成效,通过刷写标语、张贴过街横幅ied户外广告、送电影下乡、开展宣传周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高。20XX年省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我县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同级预算,采取有利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我县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普遍得到了加强,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截止20XX年底,全县设有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工作站25个,工作站工作人员达70余人,法律援助志愿者达100余人。

  目前制约本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经费严重短缺。我县是省级贫困山区县,人口众多,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尽管投入不断加大,但仍满足不了;二是人员不足。随着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的提升和社会覆盖面的扩大,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人也越来越多,接待、咨询、办理案件等任务繁多,现有人员根本满足不了需要。

  下步做法: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其法治、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受到社会百姓的广泛认同和充分肯定。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某村发展特色经济调研报告

  某村发展特色经济调研报告范文

  **村位于**县**镇西部、**(颍)河畔,西与**镇接壤,北与西三十铺镇仁和村毗邻,全村共有耕地3500亩,农业人口4680人,其中劳动力1200人。近年来,具有“三粉”加工悠久历史传统的**村在村支两委的带领下,整合一家一户小作坊,改进加工工艺,实行规模经营,争创知名品牌,不仅促进了“三粉”产业做强做大,而且通过“凤还巢”工程推进其他产业发展。目前,全村共有“三粉”加工企业45家,年产值4500万元,利润900万元,带动农民就业800人。2008年该村人均收入7217元,在全县346个行政村(居)委会中位居第一。

  一、**村特色经济基本状况

  (一)发轫于群众自主生产。**村位于**、**、西三十铺三镇交汇地带,历史上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作物种植以春红芋、一麦一红芋为主,是传统的红芋种植专业村。上世纪50、60年代,在农民口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红芋稀饭、红芋馍、离了红芋不能活”、“中午剌、晚上剌、一顿不剌红芋茶”,红芋曾为**村群众免受饥饿做出过贡献。改革开放后,农民群众粮食问题解决了,但仅抱着大红芋增收越来越困难。粉丝加工虽然有,但仅是一家一户少量加工,除自家食用外,换点零用钱。红芋全身都是宝,可加工成淀粉、粉丝,粉渣也可作为动物饲料和化工原料。于是村里一些善于动脑筋、思想比较超前的能人,开始到山东、河南学习“三粉”加工技术,利用秋冬季农闲收购其他农户的淀粉,形成了专门从事“三粉”加工的小作坊,并率先解决温饱问题,成为当地的致富能人。

  (二)发展于产业集聚形成。进入20世纪90年代,党的富民政策更加宽松,一部分长期从事“三粉”加工、销售的能人,凭着多年积累的经验和感知外界的信息,已不满足于一年挣几千元、上万

  元的收入。主动学习加工技术,购置较为先进的加工机械,开始较大规模的加工生产,淀粉纯度、粉丝质量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催生了一部分专门从事“三粉”销售的经纪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世纪90年代末,全村已形成较大规模的作坊200个,专门从事“三粉”销售的`经纪人50多人,部分经纪人还在上海、南京、杭州、苏州等大城市及周边地区农贸市场设置了直销摊位和网点。这一阶段,**村人彻底摆脱了以卖初加工淀粉原料和一家一户自产自销为主的历史,“三彭”等品牌粉丝开始在县内外及周边地区小有名气,成为馈赠亲友的佳品和较受客户欢迎的**土特产。与此同时,该村有近五分之一的农户从事“三粉”加工、经营,成为名副其实的万元户、十万元户,甚至百万元户。

  (三)壮大于规模企业起跳。进入本世纪初,**村“三粉”加工遇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部分经营户发现他们的粉丝虽好,但进不了超市,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小作坊、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卫生不达标、外观不好看,且“三粉”加工形成的水污染、烟尘污染也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环境,必须注重产业升级,走高标准、高质量、规模产业经营之路。在村支两委的带领下,他们多次到外地学习粉丝加工经验,成立了**村“三粉”加工协会,制定章程,对小作坊、小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合并,纳入协会统一管理。按照卫生、质监、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引进技术,改进工艺流程,使“三粉”质量得到较大提高。目前,该村原有的近200家小作坊、小企业已整合为45家,年均产值在100万元、利税20万元以上,其规模龙头企业——三彭粉丝有限公司已进入县级规模企业行列。**村“三粉”加工发生了质的飞跃,在市场上倍受青睐,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销售,部分品牌已进入大城市的超市。

  (四)得益于“三粉”立村增收致富。由于**村“三粉”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使部分外出务工人员看到了希望,2006年以来,已有20多名外出务工成功人士返乡创业,实施“凤还巢”工程。村民徐汉平投资800多万元,创办了**光辉灯饰品有限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和进入大型宾馆、饭店、会展中心,年产值100多万元,吸纳本村富余劳动力近百人;余明军从上海回乡引进的种猪厂,年

  产值1000万元以上。目前的**村一条条水泥路四通八达,一幢幢楼房拔地而起,一家家企业建成投产。2008年**村村民人增纯收入达7217元,成立全县名副其实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第一村。据不完全统计,全村790户几乎家家拥有摩托车、农用车近百辆,私家轿车和运输汽车30余辆,自来水、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进入寻常百姓家,公交车通过颍红公路开到村口,广大农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了“三粉”产业发展带来的美好生活。

  二、**村发展特色经济的主要特点

  (一)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村3500亩耕地,红芋种植面积占90%以上,由于近年来不断改良品种,引种脱毒红芋,平均亩产鲜薯8千斤,产量较以前大幅度提高,为“三粉”加工提供了丰富的资源。红芋加工成淀粉,亩均增值300元左右,加工成粉丝亩均产增值千元以上。通过“三粉”加工不仅延长了农业产业链,而且大幅度提高了农民收入。

  (二)不断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村传统“一家一户”作坊式粉丝生产,由于工艺落后、技术含量低,受季节限制,且很难符合卫生、质监、食品安全生产要求。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特别是冷库的建立,使粉丝生产摆脱季节限制,整个粉丝生产从原料配方、制淀粉团、真压处理、漏粉、煮粉、冷却、冻老化解、脱水等生产流程逐步走上机械化、规范化,新生产粉丝不仅口感、色泽好,而且韧性强、成形好,易于包装,进入大中型超市后成倍增值。

  (三)积极鼓励能人示范带动。**村粉丝产业之所以能够逐步发展壮大,与该村不断涌现的一批批能人密不可分,上世纪90年代,**村涌现的一批能人,带动村民纷纷投入到粉丝加工销售中,不到几年的功夫,从事粉丝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已达200户;进入本世纪以来,他们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粉丝规模生产、质量提高和市场营销上,如粉丝加工大户彭培勋率先在该村引进了第一条现代化的粉丝加工流水线,注册成立了三彭粉丝有限公司,打响“三彭”品牌,创下了在阜阳两届投资贸易洽谈会上当场销售告罄的记录。

  (四)有一个强有力的村级领导班子。农民富不富,关键看干部。以彭楠为支部书记的**村领导班子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群

  众把我们选上来,就是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能带领群众发家致富”。村支两委班子成员不仅个个懂得“三粉”加工技术,而且是“三粉”市场营销的经纪人。他们带领群众跑原料、跑市场、跑信息,促进“三粉”加工产业做强做大,为**村“三粉”走向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村特色经济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村“三粉”生产虽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影响其长远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整体发展规模小,产业链没有完全形成。目前,全村仍有“三粉”加工企业45家,虽较原来的“一家一户”小作坊式生产有较大改进,但生产分散,产品质量控制不易把握,整合空间仍然较大。淀粉、粉渣仍以卖原料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

  (二)生产工艺落后,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差。目前,45家加工企业中,仅有一家为县规模企业,生产条件尚可,其他加工企业工具简陋,需尽快改进工艺流程和卫生条件。

  (三)品牌意识不强。好的产品需要好品牌才能打得响,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知名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四)资金瓶颈制约因素较多。由于生产企业较多,融资困难,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提高产品质量。

  (五)环境污染问题亟需解决。“三粉”加工形成的废水、污水乱排乱放,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身心健康。

  四、对**村特色经济下步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竞争机制。**村作为县“一村一品”专业村,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出企业生产区,建立企业准入制度,只有在企业规模、产值、质量达到卫生、质监、食品安全生产规定的前提下才准进入,通过优胜劣汰,力争把现有的45家加工企业整合成10家左右的县级规模龙头企业。

  (二)强化品牌意识。品牌就是形象,就是生产力,就是市场竞争力。在不断提高质量的前提下,要下功夫培养,申报自主品牌,通过宣传推介品牌,提高知名度,力争使更多的产品进入大中城市超市。

  (三)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入股、订单、抵押等多种形式,增加企业投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换代升级。

  (四)发挥协会作用。充分发挥“三粉”专业协会和经纪人队伍的桥梁纽带和辅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搭建信息平台,加强行业内部自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增强开拓市场能力。

  (五)治理环境污染。通过改进“三粉”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减少污水排放,在规划区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发展农村沼气,开展高温堆肥,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环境美化。

  关于计划生育人口的调研报告

  关于计划生育人口的调研报告一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即将展开,为顺利做好此次人口普查工作,摸索和探求解决人口普查各主要阶段将要遇到的问题和质量控制方法,取得人口普查工作具体操作和组织实施的经验,根据青岛市统计局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市统计局从全市33个镇(街道、园区)中抽取3个重点镇、4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开发区,从如何有效进行普查宣传等十个方面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专项调研工作。

  此次调研历时两周,分为四个阶段:一是1月22日邀请重点镇(街道、园区)在市统计局以座谈会的形式,对普查中可能遇到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二是1月26日-27日市人普办分组到重点镇(街道、园区)进行实地调研,对部分重点单位进行了试点入户;三是1月29日在市统计局召开此次调研总结座谈会,对前段时间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总结;四是撰写调研报告。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此次调研专题共涉及以下十个方面:

  1、如何有效开展普查宣传?

  2、如何解决入户难问题?特殊地区和特殊人如何登记?

  3、普查员及指导员如何选聘和选调?

  4、如何了解掌握外出人口基本情况?

  5、外来人口基本状况及如何做好普查登记?

  6、人户分离现状及如何进行普查登记?如何进行户籍整顿?

  7、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状况及如何进行普查登记?

  8、如何防止死亡人口漏登?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超生情况如何据实登记?

  9、怎样开展普查摸底?

  10、影响本地区普查工作的其他因素。

  通过对以上十个方面的认真调研,我们及时了解正式普查登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摸清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有效开展普查宣传,是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因素。要做好宣传工作,不仅要从多方位,多角度的开展宣传,更要长久性、持续性的开展宣传。平度市统计局10月份至XX年7月份,分批次组织本市各镇(街道、园区)进行人普宣传,主要以悬挂横幅、宣传栏张贴海报、分发普查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XX年7月至XX年11月,通过宣传车队入村、宣传资料入户进行持续性宣传,并通过电视台、报纸、短信平台等多方位媒体宣传。

  二、入户登记是普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入户登记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普查数据的准确与否。因此,如何解决入户难问题,特别是特殊地区和特殊人如何登记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前期两周的调研,发现只要前期宣传工作到位,大众居民在了解到人口普查这项工作后,对入户登记这项工作的配合度还是很高的。对于宾馆、医院、学校等特殊地区,要做到入户前与单位负责人联系,入户时由该单位所属镇(街道、园区)工作人员陪同,并携带各级人普办下发正式文件,对于特殊人群要提前告知并预约时间进行入户登记。

  三、选聘和选调普查员和指导员工作,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镇(街道、园区)选调普查指导员以一、三产统计员为主,因为一、三产统计员部分业务在农村,作为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平度市来说,人口普查的工作重点在农村;二是选聘普查员以各村(居)委会三职干部为主,参加人口抽样调查、农业普查等普查工作的人员优先选择;三选聘报酬参照往年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标准,然后根据实际工作具体调整。

  四、如何掌握外出人口基本情况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难点之一。做好此项工作,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非全家外出户,可在入户登记时询问其他家庭人员;全家外出户,要通过询问邻居、亲友、村(居)委会等形式了解情况。

  五、如何做好外来人口基本情况普查是人口普查的又一难点。做好此项工作,可通过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联系,或在其居住所门前张贴人普通告,邮寄信函等方式联系。

  六、人户分离现状及户籍整顿问题的处理,要与其他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合作,特别是加强与镇(街道、园区)、村(居)和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等单位间的协作。

  七、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状况和普查登记问题的处理,处理办法同上。

  八、防止死亡人口漏登、农村和流动人口超生情况据实登记问题的处理,要与当地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协作,对以上几类人群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九、普查摸底工作的开展,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以镇(街道、园区)为核心,村(居)委会为主力,调配人员,全面开展普查摸底工作。

  十、通过此次调研和对历年普查工作的总结,影响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突出因素有以下几点:

  一是XX年10月份平度市农村村委会换届,村委会成员将会有变动,这将为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入户登记工作带来困难,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历年大型普查,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效果差强人意;

  三是入户登记中往往出现意外问题、特殊情况等,导致登记工作中断或不准确;

  四是人口普查填表数量巨大,审核工作量大,往往因为某一两个指标的不明确,而导致出现大量相似错误出现;

  五是光电数据录入对填表要求严格,常因书写规范度不够而导致机器误读。

  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调研工作历时两周,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试点入户、邀请参加历届普查工作的同志参加经验座谈会等形式,从十个方面对此次普查进行了细致调研,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于计划生育人口的调研报告二

  摘要:重男轻女现象屡见不鲜,女婴经常惨遭遗弃,导致我国男女比例失调严重。为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计划生育,B超不准严明婴儿性别,关爱女孩行动等等,但收效并不十分理想。我们应做到振奋精神,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抓紧抓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确任务,统筹兼顾,着力解决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环境,求真务实,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发展的舆论氛围;逐步完善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重男轻女计划生育关爱女孩

  正文:

  众所周知,泱泱中华五千年,重男轻女现象屡见不鲜。在万恶的旧社会,女子被当做传宗接代的工具。生男还是生女,那是天与地的差别。很多女婴被贩卖或遗弃。改革开放后,此类现象还是随处可见。现在,我们已进入21世纪,但对于中国人民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我们却依旧经常束手无策。

  在农村,重男轻女现象尤为严重。在农村老人心中,女儿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而儿子才是可以为家里延续香火的,老了也应该住儿子家才是名正言顺的,所以他们认为没有儿子老了也就没有了依靠。这也就导致了农村很多人不生到儿子就不罢休的行为。

  不止如此,大部分人更认为儿子是越多越好,便导致超生屡禁不止,计划生育根本无法确切实施。而女婴经常惨遭遗弃,更有很多孕妇做B超确认腹中婴儿是男是女,如果是女,很可能会被引产,这直接导致我国男女比例失调严重。为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计划生育,B超不准严明婴儿性别,关爱女孩行动等等,但收

  效并不十分理想。几乎每个地方都有超生游击队的存在,女婴被弃事件更是时常闻之。

  处于新世纪的我们任务繁重。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振奋精神,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抓紧抓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明确任务,统筹兼顾,着力解决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优化环境,求真务实,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发展的舆论氛围

  五、逐步完善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

  重男轻女太严重

  重男轻女是一种认为男女不平等的观念,重视男性的权利,而把女性定性为男性的附属,并限制她们发展个人才能的机会。由于男性生理和社会性的天然优

  势,对儿子投入和对女儿同等的关注,能得到更大的综合回报。在资源有限甚至匮乏的情况下,也构成了父母重男轻女思想的经济原因。

  在很多有重男轻女思想地方,一些重男轻女的家庭,为了生男孩而不顾自己负担能力不断生育,如果生的是女孩,就一直生,直至生出男孩为止。有些则通过做B超获知性别,如果是女,就会被引产;如果是男孩,则会被生下。而一些法制不健全的地方还会把女婴溺死或遗弃。

  有些重男轻女观念较深的家庭里,生了女儿会被送人,甚至溺死或遗弃。即使是重男轻女观念并不是很深的,大多也会认为女孩子长大后要嫁人,不需要读太多书,于是不顾子女的意愿,要女儿辍学工作赚钱供她们的兄弟读书,即使女儿成绩很好,儿子无心向学,这些父母也照样如此。平时也会对儿子和女儿有不同待遇,例如有些有好吃的、好玩的都优先考虑给儿子,却要女儿做较多的家务。极端的情况甚至是把儿子视为宝贝,在家里有如小皇帝,女儿则被视为奴仆看待,也常被打骂。

  事实上,这些现象就在我们身边,就像在我家也是存在的。我最小的叔叔和婶婶先生了个女儿,但他们想要个儿子,就生了第二胎,第二胎的确生了个儿子。但在平常生活中,他们有好东西都是先想着儿子,对儿子比对女儿好得多。

  男女比例总失调

  男女比例失调,会对未来社会的良性稳定运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造成冲击,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尤其是婚姻的稳定。

  我国在进入21世纪以后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人口问题就是男女比例失调。主要表现有:男女比例分布严重不平衡,男女配偶间年龄差距增加,高基数高比例的无择偶人群,出生人口萎缩等。

  具20xx年,完全统计,截止到20xx年为止,全世界的男女比例为1(女):

  1.4(男),据这个趋势分析,估计在20xx年,男女比例会达到1:1.74,也就是到21xx年,会达到1:2左右。大量的统计资料表明,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婴儿性别比是基本一致的。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117:100。然而,根据中国政府于20xx年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即在出生的婴儿中,男女比率达到117:100,比正常值102至107高出很多。另据中国统计局最新调查显示,我国城市男女婴的性别比为112.8比100、镇为116.5比100、乡村为118.1比100。而造成此现象与农村的重男轻女现象是有着明显关系的。

  计划生育难实施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事实上,虽说我国计划生育已实行多年,国家也十分重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但在我国农村,计划生育的实施仍受到了很大的阻碍,超生游击队那是比比皆是。

  在农村,很多家庭抱有不生到儿子就决不罢休的思想,于是就导致了如果生的是女儿的话就接着生,还是女儿就再接着生的现象。事实上,我家就有一个远

  房亲戚,连生了四个女儿,还生第五个,结果第五个还是女儿,他们就把第五个女儿送人了,现在居然还想再生第六个。我真的是不知说什么好了!我想,如果人人都像他们这样,那计划生育要来何用?

  事实上,农村养儿防老的思想太根深蒂固了。有的人就算生到了儿子也还是不满意,一个不够要生两,两个还嫌少,三个还差不多。也不想想家里的经济实力养不养得起。正是这些愚昧的思想导致了计划生育的实施困难。说到底,重男轻女是根源!

  关爱女孩怎行动

  由于重男轻女现象的严重,男孩女孩所受到的待遇相差很多。我国男女比例失调,国家很重视这个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关爱女孩行动。

  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不仅是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女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平衡男女比例的重要途径。这个行动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大力传播文明、健康的婚育新风,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营造全社会都来关爱女孩的大环境,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让女孩和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提高,实际问题和困难得到解决,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促进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近年来,关爱女孩行动的开展在各地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在我的家乡余江当然也不例外,一些关于计划生育与关爱女孩的标语随处可见,而各种关于关爱女孩的活动也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各村委都

  有对村民进行教育,充分组织和落实关爱女孩活动,并加大拨款来为活动提供强大的资金后盾。

  这次的社会实践调研活动,我个人认为,我受益很多。

  在计生局打下手的日子,让我学会了一些处理伤口等的基本方法,更学到了一些如何注意自身卫生健康的方法,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受益匪浅,让我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健康和身边人的健康。

  并且通过这次活动,我对我国的一些国情,尤其是对我家乡的一些社会情况,了解更深。它让我知道,我国的一些根深蒂固的守旧的观念依然大量存在,我们消除偏见的路途任重而道远,有关计划生育的实施仍需确切落到实处,关爱女孩的活动与政策还有待加强。

  从此,我对重男轻女的现象也有了更深刻的了解。现在的我感觉,我是那么的幸运!虽然我生为女孩,但我的父母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没有嫌弃我,从不认为我不如男孩,他们教会我谁说女子不如男,他们告诉我巾帼也可以不让须眉,他们用爱让我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隔绝,让我健康快乐的成长!这次实践,让我生理与心理受到双重的洗礼!

  市粮食系统人才工作调研报告:粮食企业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至2007年底,全市粮食行业现有机构总数142个,其中行政单位5个,事业单位8个,粮食企业129个。全市粮食系统人员总数3294人,其中中共党员人数641人,占19.46%,女性职工824人,占25.0%,少数民族职工78人,占2.37%。

  (一)从职位分类看:公务员71人,占2.16%;企业管理人员361人,占10.96%;专业技术人员342人,占10.38%;工人2520人,占76.5%,其中技术工人663人(其中,中级工以上人员为398人),占26.31%,普通工人1857人占73.69%。

  (二)从年龄结构看:35岁以下人员1003人,占30.45%;36—45岁人员1375人,占41.74%;46—54岁人员863人,占26.20%;55岁及以上人员53人,占1.61%。

  (三)从知识层次看:研究生学历2人,占0.06%;大学本科学历80人,占2.43%;大学专科学历250人,占7.59%;中专、高中学历2354人,占71.46%;初中及以下学历608人,占18.46%。

  (四)从人才培训情况看:粮食购销市场化以来,各级粮食部门通过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精简了企业人员,加大了企业人才管理的力度,并克服资金困难,在人才培训方面进一步加大了投入。2007年,全市粮食系统组织参加培训371人次。培训知识类型,主要为企事业管理人员培训,特殊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渠道,主要是通过粮食系统教育培训机构(353人次,占95.15%),其他渠道为党校和行政院校。

  二、存在问题

  (一)知识层次偏低。全系统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比例仅为10.08%,而在系统主体单位粮食经营企业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比

  例仅为8.94%,且有相当比例的学历不是第一学历,为从业后通过函授或其他途径取得,所学专业中,真正系统的学习经济管理、粮食工程等专业的偏少,学习信息技术、工商管理、法律等专业的更是少之又少。

  (二)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目前全市粮食系统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以36—54岁人员为主,占81.69%,而45岁以上人员47人,占63.38%,35岁以下人员明显偏少。

  (三)人才使用环境亟需改善。由于当前粮食系统处于比较困难阶段,人才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1是引进人才难。多数粮食企业的处境是求生存阶段,在市场竞争中如履薄冰,真正的人才不愿到粮食企业工作。2是留住人才难。企业内部各项机制不完善,也难以为人才提供发挥作用的平台,即使引进人才,由于待遇及企业环境等原因,也难以留住人才。3是培养人才难。企业历史负担沉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经济效益差,近2年虽略有好转,但企业难以在人才教育、培训等方面投入到位,培养自有人才存在困难。

  三、关于加快粮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人才走进企业。**市是一个农业大市,要实现向农业强市的转变,加快农业产业发展,提升农副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是其中的关键环节。目前**市粮食加工业已成为皖西北粮食加工集散地,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企业亟需引进人才开展自主研发,实现产品升级。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树立以工作业绩用人的导向,出台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引进人才,人才走进企业。如可结合全民创业,进一步出台干部到企业挂职,帮助企业发展的措施;对应届毕业大学生,可参照大学生到农村任“村官”的优惠政策,出台应届毕业大学生到民营粮食加工企业(包括其他类型民营企业)工作的,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等。

  (二)企业应为人才发挥作用,建立良好的内部环境。企业应进一步深化内部人事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为人才提供好的企业环境。首先要为人才提供发挥才能

  的平台,使人才能够人尽其才;其次要建立能上能下的机制,使真正有能力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人才,能够通过工作实绩,走上管理岗位,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为企业做出贡献的人才,要给以一定的物质激励。企业只有积极创造条件,做到以事业留人,以感情留人,以适当的待遇留人,才能真正留住人才,才能促进企业发展。

  (三)要加大人才队伍的培训力度。要在全行业,尤其是各级粮食企业负责人中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大力推进人才兴粮战略,逐步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积极提高广大职工队伍素质,尤其要重点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也要加大特殊工种技术培训力度,使之不断更新、充实知识,实现自我提高,自我完善。

  (四)要进一步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要通过交流、公开招考等办法,补充年轻公务员,切实改变当前公务员队伍中人员年龄偏大的矛盾;要通过轮岗、挂职等措施,积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行政管理人才;要结合效能建设,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增强机关干部的压力感、责任感,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形成人人干事业,人人谋发展的氛围,从

  而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业务过硬、充满生机的公务员队伍。(作者:**市粮食局)

  Tags:

篇八: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共4篇)

  第1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大庆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调研报告

  大庆市总工会社会保障法律部

  2021年10月30日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大量职工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涌向社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涌向了城市,成为了工人阶级的新成员。而与此同时,非公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建筑市场方兴正艾,由于很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尚未形成成熟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克扣工资、欠薪、职业伤害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还不同形式的存在,但职工方往往由于经济条件较差、法制观念法律知识欠缺等客观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针对此种情况,大庆市总工会秉承“亲职工、爱职工、为职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理念,始终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已任,加大力度,积极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五年来共解答职工法律咨询5000余人次,代书法律文书1000余份,接听热线电话2000余次,受理职工法律援助案件300余件,为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讨回工资1200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职1工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成效,为我市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成立援助组织。

  大庆市总工会一直把困难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做为维护大庆社会稳定、促进大庆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号召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始终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责权明确、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手段,切实解决涉及到职工的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了抓好此项工作,市总工会专门成立了以主席做为组长,副主席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市总法律部及法律援助中心做为负责部门,强力推进援助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工会也相应成立了领导组织,全市工会系统在法律援助工作上形成了组织有力、推进有力、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的工作格局。

  (二)便民服务、建立援助窗口。

  为了方便为广大职工进行法律援助服务,2021年大庆市总工会建立了面向广大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中心,做为帮助劳动者维权的重要窗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法律专业人员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为了提高中心的法律服务水平,中心还与大庆的油城、庆城、广维三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成立了大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志愿服务团,至今已有29名律师报名加入;中心还招募了53名维权志愿者,这些志愿者来自大庆各行各业。中心向志愿律师和志愿者发放了聘书和证书,并把志愿律师的照片张贴在中心的办公场所。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开通法律维权热线,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进行各种诉讼代理和辩护等,为职工以及在该市打工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了“一站式”的办公工作规程,能口头解答、当场协调的就当时给予解答、协调;一时解决不了的,尽量调解解决;调解不了的,中心做代理以诉讼方式解决。中心的法律服务工作,按照难易、复杂程度,分为三类:一般日常业务,由中心工作人员处理;对于较大的案件,由中心工作人员与志愿团的律师一起处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主管主席、法律部工作人员、中心工作人员与志愿团律师会商,交由志愿团的律师处理。在维权的过程中,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局清欠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的互动合作关系。中心经常开展维护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各项宣传活动。与市纪

  检委、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一起到建设工地为进城务工人员发放工资,深入部分企业检查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等有关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与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联合开展为进城务工人员“送安康”活动,督促用工单位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积极帮助进城务工人员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吴子

  青是江苏盐城宾海县人,2021年4月他在江苏南通市建筑工程队打工,工地在我市青少年宫。2021年5月7日,他在工地工作,一个从上掉下的铁架将其左手中指砸伤。事故发生后,吴向该企业索要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吴遂于2021年8月到大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受理后,找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其介绍案情,讲明有关工伤后的法律规定,并按相应的标准提出了具体赔偿数额,经过数月的协调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企业赔偿吴子青9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都非常满意。

  (三)打造网络,构建援助格局。

  近年来,大庆市总工会积极构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依托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强力进行维权。在工作中强调发挥每一个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强调发挥每一名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每一个工会组织都是职工援助站和维权站,每一名工会干部都是援助员和维权员,工会的维权能力越来越强,工会干部的维权主动性越来越积极,工会法律援助维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上下联动作用。充分发

  挥工会系统内部上下级工会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作用。围绕大庆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市总工会努力从源头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21年以来市总工会开展了大下基层活动,并向县区、高新区下派了10名责任人,各部门每周二至周四三天深入基层、深入职工中进行指导服务,直接对各级工会干部、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进城务工人员进行面对面宣讲,直接解决实际问题,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重点到困难多的企业去,到矛盾多的地方去,真正了解和掌握职工群众所思、所需、所盼,努力当好职工的贴心人,做职工相对矛盾的化解人,做职工诉求的代言人,做职工困难的帮助人,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人。下基层的工会干部充分发挥了宣传队、播种机、推进器、稳定器的重要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教育引导作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主动担当社会稳定第一责任,加大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工作力度,努力构筑源头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深入职工群众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关心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的政策、规定,教育广大职工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代言替

  行作用。针对职工合法权益受侵上访易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全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代言替行作用,主动深入到职工当中,了解职工诉求,做职工合法权益代言人,通过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先后妥善解决了企

  业债务、市粮食局改制、市建安筑安集团棚户区改造、困难企业遗属费低等一系列涉及职工权益的事件。大庆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常深入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中间宣讲法律知识,增强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先后解决了拒赔伤残赔偿、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件,及时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宣传,扩大援助影响。

  大庆市总工会大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自我维权能力。在全市工会系统中广泛开展“法律下基层、进企业、进班组”活动,指导带动各级工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职工学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使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2021年各级工会组织主动深入到职工当中,为职工宣讲法律38次,解答他们的疑难问题,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全市共组织法律知识竞赛8场,组织法律讲座9场,撰写法律论文11篇,树立普法典型12家,20多万名职工受到了普法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创造

  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在大庆晚报上印制工会法律知识专刊30万份,多次与大庆市建设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道作客大庆电视台“正在关注”栏目,一起讨论防止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解决办法,节目播出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普法工作突出,2021年大庆市总工会被中华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

  (五)化解争议,抓住援助源头。

  为了从源头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将法律援

  助工作从源头抓起,从预防抓起,努力通过工会调解职能将争议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021年初开始,大庆市总工会结合市委提出的“六调联动”工作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全市工会系统“六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六调联动”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几年来通过“六调联动”的推进,进一步扩大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覆盖面,目前,全市有656家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了1312名工会调解员,2021年,这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劳动纠纷134件,参与联合调解劳动纠纷112件,调处成功221件,调处成功率达90%。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共接待来信、来电、来访565人次,全部进行了满意答复和有效的协调处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载体作用进一步发挥,中心今年共提供法律服务62件次,结案率91%,提供法律服务6次,有效地发挥了工会组织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各县区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全部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努力从源头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活动,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制定和完善了劳动争议调解责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推动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举办了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努力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建设,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保证市、县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中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组织在案件裁决中的发言权越来越大。2021年大庆市总工会被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评为全市“六调联动”工作先进单位。

  二、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普法力度要加强。

  通过到基层调研和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在打工时与用工单位往往不签劳动合同,不注重保留证据,以致在发生纠纷时苦于没有证据而诉讼风险增大,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部分工会干部法律知识不足,无法有效地进行法律援助。针对此情况,工会组织要加大普法力度,要将法律“下基层,进企业,进班组”抓牢做实,要通过开展各项生动活泼的普法活动使法律深

  入人心,要通过法律知识培训使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逐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工会干部真正拿起法律武

  器,主动依法科学的为职工进行维权。要在全市工会系统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的法律援助干部队伍。

  2、部门合作要加强。

  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设在市司法局,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领域归建设局管,规范劳动关系及劳动仲裁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归法院管理,工会等群众组织也在做援助工作,这些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合作、协调、配合,有的经费没有保障,有的人员配备不齐,无法形成整体合力,发挥不了最大效能。建筑领域由于没有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真正干了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因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无法讨要自己的工资。建设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该域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时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但审理后判决书下达前,要求交诉讼费,如逾期不交,法院不予下达判决书,以致于这类案件无法进入到执行环节无法达到诉讼目的,在这方面法院还应制定相关的规定,确保农民工权益得以维护。

  3、宣传力度要加强。

  虽然很多部门在做法律援助工作,但还有很多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并不知道如何求助和上哪里求助。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也不是很大,没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后

  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道法律援助,知道上哪里求助和如何求助。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法律援助的案例,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典型广泛地予以宣传、表彰,对于违法用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让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社会的监督和谴责。通过为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为大庆的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2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2021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

  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2021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021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五五”普法和

  “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2021年

  第3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20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

  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20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20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0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

  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五五”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20xx年9至12月,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今年元月,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3月中旬,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中播报。各市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

  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20xx年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商洛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

  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新形势下,全省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统一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司法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鼓励调解、减轻诉累,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领导保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第4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XX区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省厅和市局通知要求,区局开展了法律援助相关情况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XX区共有5个镇2个街道,342个行政村(居),人口36.4万。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职责,大力支持主管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律援助组织、制度、业务建设,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发展。目前全区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2名,社会律师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30余人。2021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3件,受援近600人,其中民事325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67.3%,刑事56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11.6%,非诉讼案件(仲裁、调解)100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20.7%,行政2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4.14%。在保障民生、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情况

  目前我区执行困难标准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农村700元),这部分主要为持有低保证的人口,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截止2021年底XX区共有低保人口2166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95%。第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1200元(农村700元)低于2400元,这类人群主要是未达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困难(包括困难职工和失业人群),经济情况徘徊在低保线上的一部分,据今年五月“走百村、访万户”困难家庭集中救助活动的统计结果,全区大概有8000户,近3万人属于这一类人群。第三种是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240元,但家庭负担较重,支出较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小,这类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妇女)和老年人家庭,根据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统计,全区有农民工近7万人、残疾人26000人,分别占到全区总人口的19%和7.25%。第二和第三种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由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和残疾重症患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于审查申请法律援助。

  近三年,XX区严格按照这三类困难标准批准办理的案件数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数的90%(另有8%刑事指定未成年辩护等案件),经济困难无法认定或放宽经济困难审核情况下办理的案件数只占不到2%。

  综合以上情况,由于XX区经济欠发达,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约占到全区人口的四分之一,按照9‰有法律援助需求计算(2021年《人民司法》第七期,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171万,占全国总人口的9‰),大概每年有800件,即使全区法律服务人员每人每年办理援助案件10件,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如果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后,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目前XX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为全省最低档600元/月,折算成年收入为7200元/年,由于全区城镇人口占比例较小,约为20%,这部分人调整后法律援助需求变化不大。而全区农村人口大概占总人口的80%,其中很大一部分靠种植收入和出外打工,如果调整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XX区2021年公布的数据,农村人均纯收入为7710元/年,将有超过半数的农村人口处于法律援助标准之内,全区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将超过1500件,不仅经

  费无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更将“不堪重负”。

  三、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情况

  目前XX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是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条例规定的范围,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区未制定相关补充性文件。实践中,我们的援助案件所涉及范围比较小,首先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相邻关系纠纷、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等几个部分,这几部分大概占到全年案件的75%;其次如离婚案件、各类公证案件(主要是农村粮补继承、房产继承、收养关系公证等)均为各级条例未予规定的,这部分约占全年办案比

  例的10%左右。其它如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类纠纷(农村)不属于办案范围,这类案件往往咨询的时候直接引导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而不是等受援人申请了再去决定不予援助。这部分粗略统计大概一年有几十件,由于经济类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源,如果放开援助范围,这个数字将会按几何倍数增加,且经济类案件调查取证相对复杂,所需经费也将成倍增长。

  四、法律援助几点建议

  1、按照2021年度计算,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为8万元(包

  括区财政和中央法律援助专项补贴),办案件数为156件,根据枣庄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计算(区内办案每件应补贴1200元,市内每件办案应补贴1500元),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已达十几万每年。由于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省级财政按比例下达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法律援助范围适当放宽,比如离婚案件应该写进补充性规定。至于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可以采取逐年递进的方法,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每年开放一部分,随时调整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按照律师的案卷归档,公证按照公证的案卷归档,相对比较杂乱。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是公益事业,每一个案卷都能看到政府实在的为民做事,各级领导要多方协调,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出台相关归档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案件一律按照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规定立卷归档,并做好相关涉密保密工作。

  4、建立胜诉评估体系,把有限的经费尽量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取消“法律援助律师”名称,改为“公益律师”,让百姓更直

  观的了解援助律师援助为民的含义。

  6、既然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政府就需与法院等部门协调,形成统一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审查一体制,让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百姓少跑路,少受罪。

相关热词搜索: 法律援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 调研报告 情况

版权所有:学富范文网 2021-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学富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学富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202100624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