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6篇

时间:2023-06-13 11:30:05  阅读:

篇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日趋重要,为促进社会健康发展,集中优化营商环境非常重要。对此,本文就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建议:

  ①着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营商环境的水平,以利于投资者和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合法的环境。

  ②制定、完善完善的政策规范,努力达到政策的一致性,有利于投资者和企业直接适应。

  ③提高政府监管能力,提高办公效率,主要是提高政府的治理水平、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加强市场机制建设,并加大电子商务监管力度,有效减少不良现象。

  ④加大财政投入,尤其是利用补贴、减费、专项基金等财政政策,由政府投入以支持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⑤政府应加强非正规收入的尊重,把营商环境的优化作为一项法定原则,比如促进拓展新领域的发展,合法认可和尊重非正规收入来源,以有助于企业发展。

  ⑥加强培训,建立企业家培训机构,加强投资者、企业家、以及相关从业者的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强化对营商环境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敏感性。

  ⑦加大行政事业性费用支出,投入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即使在政策支持水平上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也能够帮助提高营商环境质量。

  以上建议,构建优质的营商环境,有利于投资者、企业和社会大众健康发展。政府应加大力度推动营商环境改善工作,及时出台政策措施,这样才能激发经济发展的创新活力,促进经济腾飞。

篇二: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营商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在2012年减免56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减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条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对全市企业免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二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企业外,堤围防护费按省规定的费率下限1‰计征,外贸企业按0.7‰的优惠费率计征,从事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按0.5‰计征,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负责)

  第三条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中,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市残联负责)

  第四条

  加大生态林认建认养等工作的动员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参与绿化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对企业免征绿化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五条

  免征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六条

  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监理费。(市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七条

  免征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油污水化验费、河道采砂管理费。(东莞海事局,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八条

  对企业发生的卫生监测费、委托性防疫服务费,市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综合性酒店等企业同时从事餐饮服务和

  经营性公共场所服务的,卫生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在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时,互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九条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262号)相关规定,继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停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贸促会、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条

  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市国土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一条

  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二条

  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市外事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三条

  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市外事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驻莞各海关负责)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相关规定,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五条

  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

  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

  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

  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六条

  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

  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

  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

  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七条

  资源类商品,即《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八条

  继续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九条

  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条

  我市对市内企业生产的食品、重要工业产品开展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检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对强制抽检的产品,市有关单位根据企业要求免费提供检测报告。(市质监局、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一般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按规定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在符合检测标准的前提下予以接纳确认。(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市质监局、农业局、经信局、工商局负责)

  二、着力减免涉企的中介服务收费

  第二十二条

  停止向企业收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送单结汇联)、进口付汇单(进口报送单付汇联)、出口报送单退税联打印费。(驻莞各海关、市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市国土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均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市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市住建局、气象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三家公证处向企业收取的各类公证收费、采购中心收取的招标书工本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80%执行;市住建局施工合同公证收费封顶10万元,有偿取得的二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收费封顶5万元。(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计量校准、特种设备委托性检验检测收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市质监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以计时收费为主,计件收费为辅。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均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时收费下浮40%,计件收费下浮30%。(市

  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且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省有关部门未出台新规定前,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件收费下浮30%,计时收费下浮40%。(市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负责)

  三、着力规范涉企的镇(街)、村(社区)协议收费

  第三十条

  将镇(街)、村(社区)向“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外汇留成”统一为“‘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将向企业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统一为“协作服务款”,将向企业收取的“土地管理费”统一为“土地使用补偿款”。双方已按原有收费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的,由镇(街)、村(社区)与企业根据实际协商解决。除国家、省定收费和以上三类协议收费外,各镇(街)、村(社区)不得再向企业收取证明费、盖章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其他费用。(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协作服务款,各镇(街)应按照“不新增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下浮收费,不得突破;土地使用补偿款按合同双方协议的标准收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村(社区)对2013年1月1日起新落户本地的企业,不应再收取以上三类协议收费,经与镇(街)、村(社区)协商一致的企业,直接承接原有土地或厂房的企业,以及故意变更名称或法人但实际控制人不变的企业除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一费制”,镇(街)、村(社区)原附着在土地出让、厂房出租之上的合作收益,可以根据实际并入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解决。(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四条

  镇(街)收费可由“一个窗口收费处”收取,也可以

  推行银行代收;村级收费由各村(社区)指定窗口收取,使用全镇(街)统一的票据。(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规范涉企协议收费的方案,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汇总,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四、着力强化企业减负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全面放开、自由交易,取消地域垄断,鼓励集中交易、进场竞价、供需对接。(市经信局、供销社、监察局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员工的宿舍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计价,相关企业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应主动告知并协助企业及时做好用电分表计量工作。(东莞供电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围绕建设“好政府、大社会”的总体目标,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压减工作,大力推进审批事项的“减、简、优、并、转”,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不再审批。(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缩短部分行政审批的时限,切实降低企业在时间等方面的隐性成本。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推广网上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分别从原来法定的60天、30天、15天缩短为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重点项目缩短为5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从原来2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市重点项目缩短到3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备案的办理时限分别控制在15天、7天和5天内;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批从原来5天缩短到3天;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批从原来5天缩短到3天。(市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规划局、市地税局负责)

  第四十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对照本意见及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收费规定自设执业资质、资格、业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或指(限)定当事人接受垄断性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各镇街,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收费依政府定价目录和市场化竞争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继续严格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凡确有工作需要进行的检查,应经市减负办统筹和备案。涉及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税收及计划生育等必须的检查,实行“履职不收费”的原则。(市减负办、监察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从制度和源头上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各级收费执收主体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随意变动执收主体和改变资金管理方式,严防涉企收费负担转嫁、反弹,巩固治理成果。(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第四十六条

  市减负办、纠风办要加大企业减负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协同监管机制,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研,认真受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的投诉,严肃查

  处各类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纪违规行为。(市减负办、纠风办、效能办、监察局负责)

  第四十七条

  工商等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要切实提升服务意识,结合当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市监察局、效能办要结合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明察暗访活动,重点查处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切实端正政风。(市工商局、监察局、效能办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此次专项清理收费所涉及的经费保障问题,市、镇(街)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市财政局、各镇街负责)

  第四十九条

  各镇街、各部门应结合实际,依法调整收费项目标准,及时变更或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防止发生“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尽快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抓好政务公开,明确办事指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多角度、多方面、多环节提示并推介各种可以减省企业成本的措施或渠道,引导、帮助企业更有效地用好相关减负政策,提高综合竞争力。(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二至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收费减免期限为两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1日

  第二篇:减轻企业收费负担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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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企业收费负担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减轻企业收费负担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我区出台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情况

  自2008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共取消、免征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10批次,涉及项目384项,年减轻企业负担20多亿元。2012年以来,各级政府面对宏观经济下行的形势,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努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一)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3]61号),一是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减负约1亿元。二是免征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以及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减负约2亿元。

  (二)暂停和下调部分收费项目

  自治区政府发布《自治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3]95号),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炭维简费,减免部分铁路运杂费,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预计今年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约12亿元。

  (三)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2013年,自治区发改委继续开展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取消涉及我区的铁路用地管理费,降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轻企业负担5000万元。2013年8月2日,国家又降低了14个部门20项收费标准,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万元。

  (四)下调部分铁路运输价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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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发改委下调了珠贺、贺东、伊白

  和郭白铁路运输价格,共计减轻企业负担3000万元。

  (五)降低银行收费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并于2月25日开始执行,预计年减轻企业负担11.5亿元。

  (六)加强口岸经营性收费管理

  开展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暂停地方审批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取消各口岸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落实了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疫检验物免收出入境检疫检验费的政策。我区取消了海关部门收取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施封锁成本费、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费等收费。对策克口岸参观门票价格从每人次30元下调至20元。以上取消和降低收费政策落实后预计减少收费总额2000万元左右。

  (七)降低和取消房屋、土地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服务收费标准

  2012年自治区发改委降低了自治区房屋、土地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服务收费标准。2013年9月6日,取消房屋、土地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等五项收费,预计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200万元。

  二、我区涉企收费基本情况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从调研情况看,我区各级发改部门通过逐年治理整顿,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渐趋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大幅减少,收费项目从2007年的600多项减少到2012年的306项,其中,国家设立的228项、自治区设立的7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233.22亿元。各种利用职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目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81项,其中,国家设立的70项、自治区设立的11项,2012年收费金额合计156.29亿元,与2011年相比减少10.76亿元,同比下降6%。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占地方财政总收入6.26%,占地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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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值0.9%。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土、交通、住建、水利、农业、卫生、工商、质检、人防、环保等部门,其中,交通收费约97.6亿元,占总额的62.46%;国土收费24.4亿元,占总额的15.61%;环保收费13亿元,占总额的8.31%;技术监督收费4.5亿元,占总额的2.87%。金额较大的收费项目是政府还贷车辆通行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收费等项目。

  (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

  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收费标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已经放开,收费标准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部门设立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实施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这些收费重点集中在银行、铁路、交通、国土、住建、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截至2012年底,我区实施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31项,包括国家管理的20项、自治区管理的10项、盟市管理的1项。2012年收费金额合计236.8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1.7%。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不断增多,如消防远程网络服务收费、数字证书服务费、税务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以及近年开展的能评、环评收费等,这些收费项目虽然是根据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而设立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

  三、涉企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仍然存在乱收费问题

  一是依托行政管理职能设立的行业协会强制收取会费,标准高,缺乏必要的监管。例如:运输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以会员费名义收费,存在强制企业入会收费问题。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收取会费,税务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报税时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会费等。二是行政机关指定中介组织进行项目可研、评估、技术指标检测等服务,垄断收费,标准偏高;两个以上收费部门同时享有收费权,致使重复收费,增加企业收费负担。例如,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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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在土地和建设审批过程中,测绘、放线、验线方面存在重复收费。三是个别部门由于工作职能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偏杂,收费频次偏多,标准偏高。

  (二)部分行业负担较重

  从行业方面来看,在煤炭生产、流通、销售环节收费项目较多:一是生产环节税费多。根据对乌海市庆华企业的调查,生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达27种,其中,税收8项,基金2项,收费17项,总额8017万元,占总销售收入的8.7%。二是铁路运输收费杂,调查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达35项。即使铁路实施“一口价”后,杂费也还有46项。从鄂尔多斯调研情况看,生产环节每吨块煤的费用为24.98元,占售价的23.5%,煤炭生产企业负担偏重。

  (三)垄断行业收费偏高

  一是银行收费杂,捆绑收费多。如交通银行2012年收费项目就达312项,但实施政府指导价的仅有12项。二是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计量器具检定、产品质量检验和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高,个别收费标准已经高于产品本身价格,同时,检验频次也偏多。三是消防产品检验和消防远程网络监测收费标准偏高。四是涉房收费项目多。商品房建设手续费又高又多,主要有新增建设用地费、土地复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铝合金门窗生产许可检验费、审图费、绿化费、噪声超标排污、消防安全检测收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建设档案审查费、放线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物业管理基金等20多项收费。

  (四)流通环节不合理收费偏多

  一是铁路运输杂费多。据调查,铁路部门在运价和杂费之外,还

  制定了许多其他收费,如抑尘费、护路费、过磅费、装卸费、保价费,滥收攒堆费,故意拖延手续办理时间收取超时费。二是公路收费站点多,收费公路逐年增加,流通成本加大。三是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展缓慢。

  (五)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多

  项目立项审批前(包括需要年检的项目),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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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报告等强制性前置条件的各种评审、评估(包括环评、能评、安评)、决算报告环节较多,中介机构收费标准高,企业负担较重。如,乌海市某煤矿进行采矿证变更履行的手续达43项,缴纳评审费、验收费等多达21项。

  (六)经营性服务收费底数不清

  一是由于没有及时修改《政府定价目录》,而收费项目在不断变动,我区存在对哪些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哪些收费项目应当实施市场调节价管理界定不清的问题,未能按照目录进行管理,管理不够规范。二是由于国家没有建立经营性服务收费统计制度,存在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金额总数不清的问题。

  四、减轻企业收费负担的政策建议

  对企业反映较大,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部门的涉企收费进行重点清理,组织力量开展成本调查和研究。针对不合理收费,根据管理权限,权限在国家的向国家提出合理化建议,权限在自治区的采取暂停征收、降低标准、减免或取消项目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必要、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清费减负力度,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

  1.取消和降低部分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铁路、国土、房管、消防、技术监督、环保和煤炭等管理部门的收费进行梳理,提请国家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一批偏高的收费标准。建议取消农电管理费、利用档案咨询资料费、利用档案

  资料证明费、邀请工本费、组团计划名单工本费、两院院士评审费、自费出国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公证处注册费、公证员注册费、基层法律机构注册登记费、商服业用地年地租最低限价、计划生育手术收费、节育手术按例承包收费等。

  2.降低一批收费标准。一是降低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部分产品监督检验费、计量器具检定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费,减少计量器具检定检验频次,产品监督检验市场抽检不得收费。二是气象部门收取的避雷针检测对风力发电企业继续由每检测点收费250元降低至每检测点90元,每个风力发电机组按6个检测点收取;对其他建筑物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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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针检测收费标准实行减半收取。三是建设部门收取的审图费及社保部门开展的技能鉴定费实行两年内减收50%。四是消防远程网络监测收费标准按减半计收。

  3.免收和暂停部分收费项目。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取消和暂停的收费项目,尽快下发我区《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4.取消搭车收费。禁止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代征或代收行业协会会费、培训等项目收费。

  5.取缔行政机关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机关不得从事有偿经营服务,不得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

  6.降低流通费用。研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方案,推进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开展。降低部分地区较高的铁路运输价格,取消或暂停部分收费,推动铁路杂费

  “一口价”政策在全区实施。加强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加强收费监管,开展对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

  一是要求涉企收费单位必须进行收费公示,特别是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的文件依据,并在收费票据上标明收费的项目、标准和金额,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二是着力强化日常巡查、涉企服务和举报受理,采取与纪检、纠风、审计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选取技

  术监督、国土、安监、工商、环保、交通、公安等重点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三是着力加强对垄断行业包括电力、铁路、公安、交警、消防、电信、银行、有线电视及住建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收费行为,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1.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分别纳入政府定价目录,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着力加强政府宏观指导。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定价目录,由自治区政府公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涉企收费具体项目目录和标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年统计制度,摸清底数,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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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开展对各类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收费清理,重点清理以转移职能为主的各种违规收费和乱收费行为。对部分管理部门指定的评审费、评估费(包括环评、能评、安评)、审查费等收费纳入监管,必须领取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并降低收费标准,能减免的一律减免。

  3.加强基础建设。一是充实收费管理人员。收费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当尽快补充人员,以保证收费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二是保障经费。收费年审、证照印制目前均缺乏经费保障,建议各级财政将管理经费列入预算解决,保障经费,解决困难。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长)

  责任编辑:杨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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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着力将江西打造成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内陆双向开放新高地,江西省政府日前印发《江西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

  经验工作实施方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在江西的复制推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方案》明确,江西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30项。其中,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改革事项27项:服务业开放领域包括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等5项;投资管理领域包括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6项;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等9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等7项。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改革事项3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

  《方案》要求,江西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对已按要求启动实施的改革措施,要依法依规认真抓好落实;其他改革措施,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汇报衔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安排部署和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实施复制推广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力争早见成效。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要将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复制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地

  第四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

  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

  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

  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

  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

  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

  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

  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民政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民政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xx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切实提高民政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核心理念,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保障,认真落实民政各项惠民政策,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做好民政领域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确保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提升,为实现“xxxxx”的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推进开福区养老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奖补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产业,对来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单位及个人,明确专人负责,公开办事指南,精简办事流程,全力推进我区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牵头领导:xxxx,牵头科室:xxxx)(二)认真抓好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努力构建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新格局。推进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网络化管理,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和行政审批表格全部在网站进行公开,增加信息透明力度。注重党建牵引,拓宽党组织的覆盖面,健康发展社会组织。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组织干扰市场行为的坚决查办。(牵头领导:xxxx,牵头科室:xxxx)(三)精准落实民政保障政策。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等民政保障政策,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安全网,筑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线,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全社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积极保障。(牵头领导:xx,牵头单位:xxx)(四)积极做好双拥服务工作。落实军人抚恤、优待、褒扬等制度机制,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努力形成“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为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做好政策解释

  和服务。(牵头领导:xx,牵头科室:xxxx)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担负着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职责,是党和政府的重要窗口,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优化营商环境民政部门责无旁贷。区民政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严禁在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设路障”;严禁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搞形式主义、推脱责任、不兑现承诺。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对照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表,逐项进行分解,扎实推进落实。每项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岗位,每个事项要明确办理流程、完成时限,确保实现“办事效率最快、服务水平最优”,打造好“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品牌。要强化监督问责,对于不按时落实工作任务和影响营商环境的科室和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民政惠民利民政策,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要掌握舆情导向,全程动态跟进,自觉及时地回应服务对象的关注,树立民政机关贴心为民的良好形象。要全方位总结和推广民政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好做法、新成效,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篇三: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建议和措施

  1.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2.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3.优化税收政策,降低税负,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

  5.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6.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和支持,鼓励企业发展。

  7.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吸引更多外资投资。

  8.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为其提供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9.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10.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1-

篇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七篇】

  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篇1“开办企业审批流程少了,办理速度更快了,进一扇门可以办成‘一揽子事’……”这一句句来自企业和群众的真诚评价的背后,是华池县税务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华池县税务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纳税服务体系,转变税收征管和执法方式,提升税收信息化水平,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大大提升了服务效能,收获了纳税人的“点赞”。

  优流程压时限审批服务更便民

  华池县税务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税费办理“不来即享”,实现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也不跑”的转变。通过事前提醒、事中提示、事后响应,建立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机制,推行“大数据应用分析、税收风险管理应对、税收执法风险监控、纳税人信用评价”,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将“不来即享”与管理事项清理深度融合,取消各类证明事项61项,取消报送材料806种,公布“全程网上办”清单185项,“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201项,实现“资料取消提供、网上流程办理,优惠即时享受”。截止目前,原适用的428项税收优惠、2019年

  以来的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全部实现“不来即享”,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

  同时,华池县税务局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精简税费办理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推进“多证合一”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信息共享频次。推出减事项、减表单、减资料、减流程、减操作的“五减”办理模式,简化企业开办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将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发票的5张表整合为1张,实现新开办企业发票领用即时办理。大力推行税务注销便利化改革,通过精简文书材料、优化办理程序,纳税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在税务大厅办理注销业务,在全县办税厅(室)设置了税务注销专窗,开通绿色渠道实现企业办理税务注销业务大“提速”。

  “网上办”“掌上办”群众办事更便捷

  华池县税务局大力推行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90%主要办税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收优惠事项办理采用“自行申报、网上处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督”的方式,使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足不出户便可“坐享”优惠,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

  同时,县税务局深入推行社保费“网上办”“掌上办”,在目前已经推广的社保费单位缴费客户端和上线城乡居民两险微信、支付宝、银行APP等缴费渠道的基础上,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上线工作,努力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掌上办”,协调人社、医保等部门同步开展系统改造,加强系统运行监控,实时监测各个“网上办”“掌上办”渠道运行情况,开展联合运维,确保缴费人缴费顺畅。

  此外,随着不动产交易系统成功上线,县税务局积极与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沟通协调,深化部门合作,联合制发了《华池县关于推进不动产办税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破除技术壁垒,打破“信息孤岛”,打通数据通道,推进工作落实。现已成功实现了住建部门网签备案信息互通共享,业务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人性化智能化群众办事更满意

  为了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华池县税务局从细处着眼、从小处入手,积极为群众提供人性化、便捷化、智能化、精细化的服务。

  组织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与邮政部门签订《税务专邮服务协议》,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经济的涉税资料邮寄服务。

  线下推行的“容缺办理”“首问责任制”“延时服务”“一次性告知”等做法,在全市税务系统率先建立“好差评”系统,进一步提升线下办税的满意度。

  积极与发改、住建、交通等部门对接,主动掌握重点项目投资进展情况,按照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名单及全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名单,建立“项目管家”四类电子台账,实现“一项一账一表一卡”工作模式,为重大项目建设“护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了交叉感染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先后6次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业务范围,将这一应时之需固化提升为常态之举,更好的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目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已达214项,涵盖纳税人端征管业务事项的90%以上,其中203个事项可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办事“不见面”、服务“不打折”,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办税缴费。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篇2近年来,__县税务局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工作,以总局、省局税收征管体系建设为主线,在市税务局和市局纳税服务科的领导指导下,认真落实市局的“服务资源集约化统筹、服务业务标准化管理、服务产品智能化发展、服务供给社会化协同”工作主线,在纳服体系、渠道体系、信用管理体系、社会化协作体系等十个领域精准发力,务实创新,直击纳税人办税过程中的“堵点、难点、痛点”,为纳税人减负,为跨越赶超助力,努力打造高

  效便捷的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2019年在全省税收营商环境中位列第20名、全市第3名,满意度调查位列全市第3名。现将我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汇报如下:

  一、__县情及局情

  __是长三角城市群的北大门,东临黄海,北枕灌河,因灌河潮起潮落、跌水轰鸣而得名。__土地总面积1378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43公里,拥有240万亩滩涂。204国道、沿海高速公路、青盐铁路、通榆大运河贯穿县境,县城距连云港机场仅70多公里、距淮安涟水机场80多公里、距盐城机场100公里。素有“苏北黄浦江”之称的灌河流经县境直入黄海,国家一类开放试点口岸陈家港位于灌河入海口处,是我国东部天然良港,距连云港仅23海里。__现辖8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1个生态化园区,1个沿海工业经济区,总人口65万。__是开放的沿海城市,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全国绿化模范县,一类口岸临时开放,正加快建设亿吨大港。__是新兴的工业城市,是江苏东部沿海重要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电子信息、智能终端产业已形成集聚发展态势。__是发展潜力巨大的城市,拥有临海临河临港和大量腹地的独特优势,吸引长江三峡、中国一重、上海电气等一大批知名企业投资__,为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县。

  __县局现有在职干部199人,党员171人;退休干部90人,党员78人。在职干部35周岁以下70人,35-50周岁(含35周岁)有65人,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有64人,在职干部平均年龄41岁。共设立13个正股级内设机构,2个事业单位,6个副科级派出机构。“十三五”期间,__县局先后荣获“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职工书屋示范点”“全国巾帼标兵岗”“全国青年文明号”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连续18年被授予“江苏省文明单位(行业)”称号,同时获得“江苏省党员实境课堂示范点”“江苏省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省级工人先锋号”“省级老干部先进集体”“省级廉政文化示范点”等称号,被授予“2107-2019、2020-2022年度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江苏省书香机关建设示范点”、“档案管理达省级三星级标准”等荣誉,2019年县局党委还被盐城市委表彰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示范单位”,被市局表彰为“县(市、区)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先进集体”,“法治税务120”入选盐城市依法行政优秀示范项目,所属陈家港税务分局荣膺“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二、__县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

  一是开启“非接触式”办税新体验。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严格落实上级局各项防疫要求,把疫情常态化防控融入日常工作当中,打造办税厅安全“防火墙”,确保办税缴费工作安全

  有序地开展。积极落实“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工作原则,鼓励纳税人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快递办税,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在办税厅及延伸点增设自助办税设备,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非接触式办税。引入AI智能语音系统搭配12366热线,对纳税人的电话进行分流,并实时24×7智能回复。今年1-12月非接触式业务总量近60万户次,占总业务量比例达92.83%。

  二是打造“减税降费”快速通道。设立“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选调业务骨干专职办理减税降费事项,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的减税降费问题接得住、答得出,全面落实疫情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办税厅局领导带班制度;建立了办税咨询答复标准化制度;建立了导税服务引导团队。开展了困难行业免征增值税、房土两税减免和社保费减免缓缴等政策解答专场培训,集中快速办理各项退税业务,全力以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企业纾困解难,以最快速度、最大力度、最优效率确保政策红利第一时间直达市场主体。经统计,2020年我局落实享受小微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35968户次,免税3731.23万元;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优惠政策纳税人1769户次,累计减免增值税2026.56万元,完成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22户,退税金额13886.63万元。办理出口退税6152万元。2020年企业社保费共优惠减免

  17611.14万元;共退教育费附加8.79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37万元。

  三是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涉税资料越少越好,办税时间越短越好,办税流程越简越好的要求,尽最大可能简化纳税人端的流程、报表和资料,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痛点”不再痛、“堵点”不再堵。全面落实《全程网上办清单》、《最多跑一次清单》,让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推行简易注销即办快办,设置清税专窗,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围绕便捷办税先后推出“新办企业综合办理套餐”、“一窗通办,一网通行”、“一键咨询”等措施。在新办企业套餐审批中,安排专人专岗,提供延时服务,实现“3550”考核中开办企业税务端0.5小时办结,切实为纳税人提速减负,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的“__样板”。

  四是扎实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凡投诉必回访,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杜绝重复投诉,实现投诉闭环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

  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

  五是建立健全社会化协作机制。与全县19个部门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全面推广税银合作,激活纳税信用使用。与9家银行合作推出“银税贷”产品,发送“银税互动”短信近9000条,促成银税贷款协议90户,合计贷款超2.2亿元;建设“税银合作专区”,推进邮寄办税;联合人社、医保部门实现办税缴费“一站式”服务。依托各乡镇与属地税务分局精心打造个税、社保费征缴“一网融”服务。选择老舍中心社区为试点,设立35名城乡居民养保险网格员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由25.6%一跃升至为55.6%,成效显著。按照市局要求,建立“三员”制度,即联络员、特派员和比对员,分别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各类问题、社保费共享平台人社传输数据税务端处理情况、企业社保费欠费数据比对等工作。2020年12月29日,在对全市各区县社保费共享平台人社传输数据税务端处理情况统计中,我县传输成功率98.08%,列全市第一,高于全市平均数26个百分点。缴费人缴费的成功率明显提高,优化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环境。

  三、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税收征管的“集约化”程度仍然难以满足现行办税服务的需求

  “三定”方案确立了市局三分局、县局一分局作为纳税服务分局的架构。运行数年来,由于税收征管及服务功能的部分重叠,以及需要调查的部分事项流转等,市区三分局、县局一分局与属地分局之间的工作衔接还存在一定的桎梏,特别是对于同城通办事项。即使是贯彻落实了“窗口受理、内部流转”等规定,实际在操作过程中的“非业务办理时间”仍占了相当一部分,导致办税总时长以及等候总时长过长,甚至部分导致纳税人多头跑,影响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营商环境的“标准化”程度仍然难以满足基层服务提升的需求

  税收营商环境指标是指导基层税收实践的重要标尺。目前情况下,存在几个“难”让基层税务机关在谋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上缺乏航标。一是定标“难”。税收营商环境的指标是动态的,总局、省局考核指标的选取也存在动态化调整,而对于这些指标选取的把握上,市、县两级缺乏方向性和指引性,加之部分指标一旦错过时间即无法弥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也容易造成部分指标提升中的不可逆转性。二是取数“难”。由于权限设置及数据安全等因素,市县两级在税收营商环境的数据提取上,难度极大。往往出现数据提取不全面、不准确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税务机关对本地税收营商环境的把握。三是修正“难”。这

  个难度与定标“难”与取数“难”是有一定关系的,这也与部分指标的时效性强有着必然的联系。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长为例,我们对于该项数据的把握往往具有滞后性,在实际操作中也就无法通过技术或其他手段提升数据质量。

  (三)办税工具的“智能化”程度仍然难以满足“非接触式”办税服务的需求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各地都在大力推动“非接触式”办税服务的拓展,也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我们也发现了部分突出问题。一是电子税务局稳定性差。这个已成为税务机关在每一个征期,特别是“大征期”期间面临的最大问题。“错峰申报”、“应急处理”、“预约办税”等手段,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也成为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反映的问题。二是线上办税功能不全面。特别是申报中的更正申报、补充申报等功能,缺乏线上办税的渠道,造成实体办税量居高不下。还有部分临时性任务,如数据修正、部分退税、社保等问题,也加大了实体办税的工作量,影响了办税效率,降低了纳税人的体验感和认同感。三是掌上办税工具功能不全面。目前各地正在推行“江苏税务”APP,各地政府也相继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功能软件,如盐城主推的“我的盐城”APP。这些功能在应对电子税务局缺失功能方面还缺乏支撑,仅仅提供

  了另一套工具,却未解决急需的问题。如,是否可以通过手机APP及金税三期的对接和数据资料传递,实现“无纸化”、“不见面”、“全程网上办”的目标。

  (四)服务资源的“社会化”程度仍然难以满足就近办税的需求

  社会化合作办税,不仅仅是咨询、辅导和宣传,还应该体现在自助办税的无缝对接上。而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税邮合作体验区还是税银合作专区,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互联网版的工具难以应用,还无法真正实现社会化办税的效果。

  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策及建议

  (一)找准出发点,推动服务体系再升级。坚持在新的税收征管体系框架下,推动纳税服务体系机制的升级、迭代。持续推动省局“1+5”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税收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持续推动纳税服务规范化建设,依托《办税服务指南》,进一步统一规范税收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事项、流程和方式。

  (二)把握切入点,推动服务机制再完善。依托常态化的纳税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理顺税务系统、税务部门间的职责;建立任务扎口管理平台,畅通沟通解决渠道,确保各级机关统一规范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正确处理事项服务机制,通过大数据平台及管理系统,实施数据任务的规范化处理和应对,实现基层税务

  机关和纳税人缴费人的双减负,实现基层税务工作和纳税服务效率的双提升。

  (三)明确着力点,推动用户体验更精准。加快推动“一揽子”线上办税和“纳税人需求管理”平台的应用,依托“我的盐城”app、“江苏税务”app、“盐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方式,强化对用户人群的普惠性服务,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四)抓好融合点,推动服务管控更科学。推动智慧办税平台建设。持续深化智能导税、智能办税的试点建设,运用人脸识别和“健康码”等技术,实现身份识别和信息关联,通过大数据和智能算法技术引入,进行办税行为偏好分析,提供常办业务引导和最优渠道推荐。推动智能管控平台建设。充分研判当前影响业务系统运行效率,搭建基础管理平台,形成可看、可查、可用的基础管理数据库;搭建绩效管理平台,实时进行数据的分析与整理,提供可量化的绩效管理结果;搭建任务扎口平台,形成全流程线上闭环操作和管理;搭建“樊蓉工作室”平台,借助智慧办税手段,采集问题及需求,形成热点知识库。

  (五)抓住关键点,推动服务渠道更多元。推动线上办税与线下办税的深度融合。强化实体办税厅技术升级改造,试点建设智能办税厅,实现办税缴费流程从解构到重构,业务场景切换从

  线上到线下无缝衔接。推动“江苏税务APP”应用,将办税厅作为线上服务的延伸场景,彻底消除现场等待,现场沟通,现场办理过程中容易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推动税局办税与社会办税的深度融合。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发挥社会便民服务中心作用,为就近办税提供有力支撑;完善税邮合作专区与税银合作专区的功能,推动“半小时服务圈”落地;加大社保征缴网络的支持力度,实现税费征缴与税收宣传的有机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篇3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主题,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更是全面深化税收改革的重头戏。本文结合__县局工作实际,对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并尝试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期对下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的开展有所促进。

  一、__县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__县税务局按照省局市局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便利政策,全面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着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持续提高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为我县税收营商环境激进一步优化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加强组织组织保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

  动”、“放管服”、“减税降费”等活动,积极落实各项服务制度,打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强化首问责任制、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的落实;简化资料报送,并对所有事项实行“当场受理、后台流转,限时办结”服务。同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全程网上办”清单、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精简纳税人、缴费人报送资料、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等便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打造了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全力落实减税降费,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一是多形式外部宣传。通过做展板、印发宣传资料、大厅显示屏滚动播放、税法宣传月、发放调查问卷、悬挂宣传标语、发放收集意见反馈表、电话咨询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等方式进行宣传,同时借助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美篇等新兴移动媒体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多维度打造减税降费政策宣传阵地。二是强化内部培训。由税政部门组织召开政策培训会,让税务人员第一时间学通学会相关政策,让每一名税务干部成为合格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员”;党委委员带领分管股室到分包税源单位,抽考税务人员应知应会减税降费政策,查看减税降费电子台账系统操作熟练程度。强化政策落实监督机制,纪检组抽考大厅导税人

  员、征收人员减税降费应知应会政策,办理业务流程等。

  (三)深入开展民营企业调研活动

  深入到__家企业,对包括集团民营企业、创新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进行了“问需求,查短板,帮发展”民营企业调研活动。调研中,调研组深入企业现场,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听取企业意见建议,累计发放税收法规政策宣传材料__份;征集意见__条,建议_条;现场解答企业政策咨询__人次。努力做到“围绕企业需求找短板、围绕政策落地找不足、围绕服务效果找弱项”;在回应民营企业合理诉求上也做到了“能当场解决的即时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限时解决”,最大限度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服务资源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按照标准化办税服务厅要求,办税服务厅需要设置办税服务区、自助办税区、等候休息区、网厅区等区域,但调研中发现,随着“一厅通办”的要求和征收社保费工作的开展,办税服务厅同时要受理所有涉税事项,配套设施却存在着不少缺口,无法满足大量纳税人的办税服务需求。需要增加窗口数量和办税服务设施,达到与纳税人、缴费人数量的合理匹配度。同时,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办税服务人员依然严重不足,需

  要加强税务部门人员配置和提升工作业务处理能力,合理确定窗口服务人员与办理业务数量的最低配比,以保证服务厅窗口人员工作质效,进一步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二)办税软件支撑有待加强

  目前,网上办税软件及申报软件总体运行平稳,但时常也会由于系统升级、后台更新等原因,出现诸如金三数据同步更新滞后、企业申报端数据异常等现象,在一段时间内对办税服务厅受理业务,和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造成波动影响,并容易造成办税(费)高峰期等候人员较多,形成办税服务厅排队拥堵现象。面对当前“网上办税为主”的大趋势,办税软件的高效、稳定至关重要,网上办税软件支撑亟待加强。

  (三)业务办理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

  经过多次改革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已得到极大简化,但在个别业务办理时,尤其是在涉税资料传递过程中,后台需经历多次

  传递,导致个别业务。免填单服务要求办理流程繁杂、费时。此外,个别业务办理过程中,需纳税人签章后,在通过后台流转,但调研中发现,因部分纳税人单位公章管理制度和实际使用问题,办税人员往往无法携带单位印鉴前来办税,因此不能很好地享受免填单服务,导致办税业务无法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

  (四)办税服务厅仍有办税时间长现象出现

  随着业务种类和纳税人、缴费人类型的增加,使得纳税人、缴费人数量和其在办税服务厅逗留的时间增加。特别是在征期尾声和社保费征收窗口,依然会出现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较长的情况。另外,由于经营政策激励效应较为突出,新开办企业户数激增。而新开业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又多数经验欠缺,税务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在办理业务时,企业办税人员对办理流程不够熟悉,窗口受理人员需要进行仔细辅导。并且,现在的企业雇用人员不固定,涉税人员更新快,导致纳税人办税人员不固定,重复讲解的情况屡有发生,延长了窗口单项业务的受理时间。

  三、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服务资源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税收营商环境,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服务资源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能够给予重视,提供更加宽敞的办税场所,增设自助办税设备,并加强办税服务部门人员配置,尽力达到与纳税人、缴费人数量的合理匹配度,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服务需求,以保证办税服务厅工作质效,进一步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二)提高办税自动化稳定性和应用水平

  目前,税收征管信息化升级较为频繁,系统操作变化较多,有时难免会出现系统异常故障,导致办理涉税事项不流畅的现象。

  需要进一步做好申报软件的系统升级,充分发挥网上申报优势,避免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大厅排队等候。提高自助设备性能,不断优化纳税人、缴费人的使用体验。

  (三)加强税务部门人员和纳税人的双向培训

  二者协调推进,同向发力。在内部,深入开展全员和全税种学习培训。坚持政策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瞄准业务难点、盯准业务堵点,强化培训提素质。在外部,加强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根据最新政策,及时梳理要点、重点,印制宣传材料,使纳税人、缴费人能迅速了解最新的税费政策。针对新办企业办税人员,强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实体纳税人学堂,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及时讲解,回应纳税人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办税服务质效,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篇4一、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的问题。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核心是思想观念的转变。为了转变“官本位、权本位、我本位”的思想观念,我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初心,提出了“贴心代办”理念,树立人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我们都是老百姓的勤务员的思想,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代表政府形象,强力推进“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真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店小二”式服务。

  (二)体制的问题。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是一项大的系统性工程,从上级来看,由发改部门牵头考核,同时涉及市政府职能办、市政府审改办、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目前,推行的各项改革单兵突进,存在碎片化问题。辽宁省的做法是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局,出台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我们学习借鉴辽宁省的做法,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推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二、意见建议

  (一)建议持之以恒的抓好“一次办好”改革。“一次办好”改革,用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去年一年改革,效果初显。建议省委、省政府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抓好“一次办好”改革,不断进行“版本升级”,真正创出品牌,推动干部转变思想观念,助推实际问题解决。

  (二)建议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在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探索,比如设立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抓全市营商环境软硬环境的建设。具体来说,企业准入和服务群众方面由便民服务局负责,现有企业的服务方面由营商环境建设局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硬环境建设由发改局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已初步破题,建议上级给予指导帮助,我们进行试点探索,待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后,全面推开。

  (三)建议以点带面实施县域集成改革。将改革重心从单兵

  突进转向行政管理体制、经济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开发开放体制、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社会事业体制等领域改革协同并进,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基层治理、社会救助、生活服务体系等县域治理体系,软硬环境一起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篇51.进一步规范政府履职行为。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厘清政府职责和市场边界,出台和实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和约束政府履职行为,提高政务效率。

  2.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严格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坚决纠正涉企冤假错案,依法及时处理产权纠纷案件,稳定和改善市场主体预期,充分激发和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

  3.进一步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要素交易机制,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发挥市场在要素配置中的决定

  性作用,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

  4.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各类市场主体享受平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性化、功能性转变,全面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

  5.制订出台《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审批服务、创新创业、投资贸易、法治保障、政商关系等重点内容,对接导入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的理念标准,推进制度创新、政策集成、资源整合、流程再造,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篇6一、营商环境概念

  虽然学术界对营商环境的具体概念的界定不一,但是公认营销环境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行为时遇到的外界环境。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中高速发展的阶段,经济结构得到很大的优化升级。因此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下,营销环境的内容构成主要包括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市场体系等几个大方面。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期,经济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营商环境得到了极大地改善。但是目前来说,我国的营商环境仍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分析现存问题,从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方面提出改善和发展的建议。

  二、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1.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在国内,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即我国对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国内市场的限制较多。对于有些行业例如娱乐业、医疗行业来说,在初始资本的规模大小、软件条件标准、硬件条件标准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大小的约束。在实际的操作中,虽然政府对外资进入国内市场推出很多鼓励性政策,但是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对人力、使用土地面积等这些因素也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限制。

  2.审批环节效率较低

  在企业对于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实施有效的督促措施;同时对于一些中介机构而言,其服务效率地低下,拉长了整个审批流程耗费的时间,从而阻碍了项目审批的总体进度。与此同时,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串标等仍屡见不鲜。

  3.政府政策宣传度、执行力度不够

  对一些企业人才颁发的年金、有关失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能够获得的优惠政策、人才住房落户优惠政策等涉及企业的相关政策在用人单位之间知晓度不高,并且执行度也不高。所以有关于产业政策的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同

  时政策的执行力度也要加深。

  4.要素资源受到限制

  在劳动力资源方面,由于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提高,并且劳动力的数量逐年降低。因此劳动力这一主要资源受到限制,成为一大问题。在土地资源方面,也和劳动力资源存在类似的问题,土地成本高而数量少。在资金来源方面,我国融资的成本较高,时间较长,承担的资金压力比较大。

  三、有关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议

  1.放宽有关行业的准入门槛

  对于有些行业例如娱乐业、医疗行业来说,在初始资本的规模大小、软件条件标准、硬件条件标准等各个方面都降低外国资本的进入门槛,积极鼓励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逐步去除国内外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差别化待遇,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清除壁垒。对于企业日常经营牵涉到的一些行为需要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其中主要包括注册获得经营许可证、缴纳一些经营税收和保险的费用需要面临等待时间和缴纳的费用。这些政府的服务政策都需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形成一套系统的程序。同时要能确保政府的服务程序在各个地区能够被有效执行并且在各个地区和各个部门都能保持一定的统一性。因此让政府的政策可以更好的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跳板,给予企业相对更多的活力。

  2.优化营商的政治环境

  针对各项涉及企业事务的政策一定需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从而节省时间成本。针对供给侧改革的内容,重点落实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等任务,以高效达成供给侧改革的目标。同时大范围普及网上办理政务审批的流程,按照约定期限给出政务办理的答复,只允许提前公布不允许出现延误。同时有必要提高政务事务一次性办清的效率。位于基层的公务员队伍需要时刻强化自己的责任感意识,只有每个人都做事有效率,才能整体提高基层公务员队伍的办事效率。在办公期间,要坚决杜绝出现懈怠、低效率、不做事的现象,主动严格承担自己的职务责任,坚决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公正,同时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顾客。全心全力诠释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形象。

  3.创造完善的营商法律环境

  建立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尤其是更应该注重有关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因此现阶段各个法律相关部门需要逐步完善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同时需要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纠纷调节机制,成立知识产权的保护小组。政府相关的监测部门需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于破坏良好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使违法分子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处罚,或者是承担相应的经济罚款。

  4.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

  贯彻实施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使人才优惠政策更加具体化、亲民化。解决在人才待遇补贴、住房优惠、医疗保障、落户政策、子女入学、配偶工作等这些涉及到人才生活工作的主要问题。从而构建完整的人才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政策。做到爱才惜才,为营商环境构建丰富完整的智库。

  四、结束语

  简而言之,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全面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经济平稳增长,经济结构不断进行合理化改革目标的重要方面。同时营商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化解目前国内存在的经济发展地区不平衡、贫富差距大等一系列社会不公平问题,缓解社会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改善营商环境,我们主要需要从法律环境、金融环境、政府政策、社会环境的治理以及政府服务职能等多方面进行改革。合理设置服务半径,统筹解决群众办事“跑远路”问题,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政务服务“便利店”,保障营商环境“最后一公里”全面通畅。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篇今年以来,市局紧紧围绕税收组织收入中心工作,以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重点,以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为突破,直击纳税人办税过程的“堵点、难点、痛点”,为纳税人减负、为追赶超越助力,努力打造高效便捷的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推进__经济转型的高质量发展。现将我局优化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汇报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强领导、建机制,全员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按照国、地税征管改革方案要求,__市局在7月份挂牌成立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局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从领导机制上统筹全市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一是加强领导,明确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为全市税务系统的“一把手”工程,人人参与到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部署、抓方案、抓协调、抓落实。二是夯实责任,细化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将责任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强化措施,市局印发了《进一步做好优化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系统开展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四大行动”,召开了全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动员大会,对各级各部门任务进行了部署,建立优化税收营商工作台账,逐项任务对标对表。四是严肃问责,由市局纪检组牵头,会同系统党建办、人事教育科对各单位落实《实

  施意见》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对落实不到位或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二)强措施、聚短板,全面开展营商环境“大走访”。

  按照市局《实施意见》安排,从8月份开始,在全市系统范围内开展了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为主题的“大走访”活动。聚焦我市上半年税收营商环境考核短板,以征管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和突破点,全面整合各级纳税服务部门,扎实开展“大走访”活动。一是市局各机构改革“督导组”充分发挥“督导”作用,对所督导单位的走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同时,市局各党委委员要在所督导辖区企业中选取5户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走访。二是各县区局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走访企业不得低于10户;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覆盖式走访,走访率要达到100%。三是全市走访采取“统一问卷、统一底稿、统一问题清单”三统一模式,以“面对面”直接对话的方式进行走访,全面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政策宣传、涉税咨询、权益维护等情况,掌握纳税人的真实需求、倾听纳税人的真实想法,推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通过此次走访,全系统共走访各类纳税人__户,召开营商环境专题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__份,收集种类意见建议__条,为纳税人送去《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纳

  税人办税指南》__份,辅导各类减免税政策、退税政策__项,在全市纳税人中引起了较大反响。

  (三)强研判、解难题,全面开展营商环境“大查摆”。

  “大走访”结束后,由市局督导组对各单位“大走访”具体做法、发现问题、征集意见、咨询辅导等情况全面梳理,以专项报告向市局营商小组报告。一是对照各单位大走访征集到的问题、上半年营商环境考核情况,全面研判各单位在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问题分门别类,汇总梳理,逐项剖析问题根源,查摆日常工作推进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工作不足。二是对标__市优化企业纳税服务行动方案,全面梳理14项工作措施落实程度,围绕纳税人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聚焦存在问题和主要短板,明确改进方向,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表、任务图,立行立改。三是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整改标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取得实效。属于本级别可以解决的事项要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能当即解决的及时解决,需要一定条件或时间解决的要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创造条件解决。对需要上级对应科室予以明确或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相关解决诉求。四是县域税收营商环境监测指标项目的整改。对上半年各县区排名总体靠后的单位,认真分析短板所在,对标查找问题症结,结全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有针

  对性地制定了整改措施,全力推进了本区域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五是责任落实。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单位,市局对单位“一把手”进行了集中约谈,通过深入查找和攻坚解决税收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倒逼税收营商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六是通过办税服务厅质效监控系统,市局按月进行监控通报;定期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分析会,通报(按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的落实进展情况,由各单位、各科室围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汇报分析,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清单。

  (四)强督导、严落实,全面开展营商环境“大督导”。

  针对“大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和“大查摆”中各单位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在全系统开展了“大督导”活动。一是督导组督导。由市局十三个督导组,按照市局统一下发的督导任务清单和整改措施,实地进行全面督导,对照时间表、任务图,现场办公,挂图作战,按周汇总上报各单位的督导情况,全程督导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二是“一把手”督导。按照“大查摆”活动中制定的整改措施,细化指标、层层分解,将整改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确保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了实处。三是暗访督导。市局建立暗访跟进机制,成立税收营商环境暗访小组,面对面接触纳税人,了解纳税人的堵点,监督税务干部的税收执法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纳税人关

  注度高的重点环节,诸如:发票发售、行政处罚、入户检查、入户评估等环节加强监督力度,把税收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营造企业公平经营的税收执法环境。建立常规性督查和检查性督查机制,形成县区一把手负总责,总体部署县区局的各项服务举措落地,市局督导组共部署、共检查、共跟进,实地督导服务措施的开展情况,反馈督导问题,共同提升县域税收营商环境。四是目标督导。为全面扭转我市第二季度税收营商环境排名的被动局面,按照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季度和四季度考核目标。系统上下紧盯目标不放松,你追我赶奋勇当先,加快了全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变革步伐。五是问责督导。对在全省第三季度营商环境考核中未能进入目标排名的单位,市局纪检组将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局督导组需向市局党委进行情况说明。市局营商办成员科室的指标排名未达到目标排名的,市局纪检组将约谈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全省第四季度营商环境考核中未能进入目标排名的单位,市局纪检组将根据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对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问责,市局督导组需向市局联合党委作深刻检讨。市局优化办成员科室指标排名未达到目标排名的,市局纪检组将根据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对该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五)强标准,优报务,全面开展营商环境“大提升”。

  我们以优化提升税收营商环境为契机,从9月份开始,开展了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努力在优化服务上创新,在执法管理上规范,有序推进更多便利办税措施,切实提升服务效能。一是前台服务大提效。从全市各级办税服务厅硬件环境、行为规范、服务语言、操作流程、服务质效等方面入手,对前台服务全空间、全员、全业务、全过程的全面升级,改进纳税人办税体验,最大限度便利广大纳税人。实行“晨训晚评”制度,规范全员言行举止,通过规范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着装、坐姿、站姿、行姿等,增强了服务视觉效应;推行全业务标准作业,从宣传、咨询、辅导、办税体验,到首问责任制、领导值班、办税公开、延时服务、限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增强了服务形象效应;优化服务全过程,以导税和业务办理两个过程为核心,细化分解业务环节,优化服务过程,增强了服务软实力效应;优化大厅职能配比。按照总局“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大厅办税兜底”的规范,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四大区域,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与电子设备配比,逐步改变当前大厅业务对手工办税方式依赖度高、办税压力普遍集中在前台窗口的局面,实现由人向机器的转变,增强了服务的硬实力效应。二是办税服务大提速。优化实体办税服务,强化互联网支撑,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轻办税负担,为企业公平营商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办税增加便利。大力推进省内通办业务,打破纳税

  人涉税涉费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见涉税事项;加速推进“全程网上办”,严格落实总局148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让办税厅人员、税收管理员熟练掌握项目、操作流程;压缩“超时”业务,严格遵守业务规范办理时限,杜绝金税系统超时业务的发生;实现办税服务厅“一窗通办”所有税收业务,保证税务部门信息互通、业务互通、人员互通、管理互通,促进纳税服务增效提速;全面推广自助办税终端,全市新配发自助办税终端__台,设置自助缴税区__个,减轻窗口工作人员的压力,实现纳税人与税务前台人员的“双减负”;全面推广网上税务局,实现网上税务局的企业(个体)开通率为__%,企业申报率为__%以上,个体申报率__%以上;推广电子发票,在餐饮、停车、生活服务等行业推行电子发票,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转化。三是执法环境大改善,规范纳税评估,大力推行数据管税防范税收风险。对新办企业实行创新管理服务,加大纳税辅导次数与辅导时长,对纳税事项必须事前辅导告知,对未按申报缴纳事项未经催报提醒,不得进行处罚;规范税务稽查,全面落实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严格规范进户执法,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户纳税人不得重复开展税务稽查。四是信用管理大规范,大力实施对税收“黑名单”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和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

  的联合激励,进一步扩大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出口退税、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激励范围,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在办理涉税事项方面实施“守信容缺”“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D级纳税人严格实行控票管理。

  (六)强合作,重实效,努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

  为全面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坚持内部各部门间互动、上下部门间互动、内外部门间互动,部门协同、主动作为,加强了优化营商环境部门间的合作和配合,提升税务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站位和话语权。一是外部合作,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活动,_月_日,我局与建设银行延安支行联合举办“税银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推进会,有_户A级纳税企业代表近__余人出席了推进会。会议通过播放视频、PPT演示、现场互动问答方式,详细介绍了“云税贷”等系列线上信贷产品。企业代表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体验了“云税贷”全流程线上自助办理,成功办理了一笔约__万元的贷款。__月份,我局与市交通银行进行了自助设备终端经验交流,现场学习观摩了交通银行自助终端先进管理经验。__月__日,我局与延安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合作,成功将车辆购置税征收入驻公安车辆管理大厅,有效解决了原城区办税大厅外的交通压力,整合了办税服务资源、优化了办税流程、提高了服务效率,纳税人办理车辆挂牌业务由过去“两头跑”到现

  在的“一厅通办”,办理时间由原来的一天多缩短到半小时以内,着力解决了纳税人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为纳税人增添更多获得感。二是内部合作,我们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职责分解表,明确了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部门、配合部门和时间进度,挂图作战;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由各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从市局层面真正落到实处。三是上下合作,我们按照市局统筹、县(区)局推进、管理单位落实的思路,从不同层级明确了任务职责,确定责任人员,专职负责对接市、县营商办和统计部门,加强和其他营商部门的沟通,对上报的数据,各单位一把手必须审核签字。

  二、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思想认识不够。特别是基层单位一线人员,还不能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不能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营商环境工作只是简单的完成各项指标任务。今后,我们将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的考核和领导,全面提高对营商环境工作思想认识。

  (二)创新意识不强。全系统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只是以上级安排为主,不能创新的出台一些具体措施,创新的思路还不够宽阔,层次还不高。今后,我们将加强

  学习培训,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提升我局营商环境水平。

  (三)工作机制不全。由于征管体制改革刚刚落地,市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也刚成立不久,各项工作机制还不健全。我们将迅速健全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机制,从职责、制度、考核、指标等方面全面进行规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从突破创新入手,继续推出服务举措,努力创造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一)认真落实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抓好动员部署,对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营商环境进行全面动员部署。认真落实好省局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实现审批提速、服务优化,持续提升延安税收营商软环境;建立工作台账,逐项任务对标对表,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措施切实落地、取得实效。

  (二)继续深化“问需求、优服务”举措。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为导向,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对发现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三)全面推广自助办税终端。对全市办税服务厅闲置情况进行摸底调研,规划2019年自助办税设备采购计划,在全市办税

  服务厅批量增加“自助缴税终端”,进行纳税人自助缴税的引导,做好前台设施的宣传与辅导,提升纳税人自助缴纳的办税能力。

  (四)开展明察暗访和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下阶段我局拟对全市办税服务厅窗口开展明察暗访,问责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办税服务厅硬件设置及软件配备。在后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工作中,我局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分类举办培训活动,对各项新政策做重点宣传与辅导,建立长效机制,对纳税人所反映的问题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综合满意程度。

  (五)全面提升窗口人员服务技能。针对部分窗口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窗口一线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师资队伍建立、请进来、沉下去、传帮带等有效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窗口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快速提升工作人员岗位技能,实现“一厅通办”工作新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

篇五: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优化营商环境建议

  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1.推进审批服务透明化。分级分类公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成熟一批、公布一批,20__年10月底前实现全覆盖。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构建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审批服务流程图(表),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统一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和《缴费明白卡》,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县行管委、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牵头)

  2.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在20__年底前全部取消。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对保留的证明事项,逐项列明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整合涉及多部门事项共性材料清单,对必要的证明材料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到20__年底企业和群众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30以上,到20__年底减少60以上。

  (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县行管委牵头)

  3.加大“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力度。加快县政务服务网建设,与市级、省级政务服务网无缝对接、互联互通,推动非涉密事项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网上全公开,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缴费、网上监察和网上监督。强力打通政务信息孤岛,清理整合分散、独立的政务服务系统,统一接入全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政务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20__年底,县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50;到20__年底,县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

  (县工信局、县政府办、县行管委牵头)

  4.完善升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使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功能互补、互为支撑。推广“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式+智慧政务”运作模式,实现“一门通办、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大力推进审批服务及水务、电力等公共便民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到20__年底,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比例不低于70%,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3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到20__年底,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9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探索实行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5+2”工作制,建立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考核办法,推广政务服务结果快递送达,普遍推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

  (县行管委、县编办牵头)

  5.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合理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简化企业办税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依托省网上税务局,打造智慧办税体系,拓展线上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县税务局、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牵头)

  6.推行企业开办“一窗办”。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其中办理企业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刻制印章(含备案)1个工作日完成,申领发票1个工作日完成。推行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前置审批事项除外)自主申报,实施工商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广“微信办照”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行公章刻制网上申办、网上缴费、网上自动备案。推广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实行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快捷办理。优化银政数据联动共享,为企业并行办理银行开户提供便利。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大力推进“照后减证”,消减后置审批事项,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县市监局、县编办、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行管委、县人民银行崇义支行牵头)

  7.推行工程项目审批“一窗办”。以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为主线进行靶向流程再造,制定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推进分阶段并联审批,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两个阶段。分别由县发改委、县城建局牵头,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缩短至106个工作日内(含中介服务时间),审批时间控制在28个工作日内;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缩短至61个工作日内,审批时间控制在26个工作日内。

  (县发改委、县城建局、县行管委、县国土局、县财政局牵头)

  8.推行不动产登记“一窗办”。将房产、税务、不动产登记三部门窗口并联整合,实现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业务“一窗办”。精简登记材料,规范登记审查环节,持有不动产权证书进行二手房交易的登记业务1个工作日办结(继承、遗赠、赠与除外),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及补录土地信息、平面户型图的登记业务3个工作日办结,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登记业务5个工作日办结。试点实施网上申办和服务下沉乡镇,新增登记成果信息即时查询利用,一般登记业务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部分登记业务“零跑动”。抵押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除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民间借贷抵押登记外,其他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办结。推行公开出让用地不动产权证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联合办理,将办理时限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缴款时间)。

  (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房管局、县税务局、县行管委牵头)

  二、打造宽松便利的投资环境

  9.加快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压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理时限,将核准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期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内,被征求意见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材料后的办理期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内(含技改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行管委牵头)

  10.进一步降低报建门槛。简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减少前置条件,非实质性材料实行“容缺办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取消用地范围内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批,道路挖掘、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等相关手续。

  (县城建局、县城管局牵头)

  11.全面推动“四联合”改革。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办”窗口,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建、验收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实行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将现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审查、人防审查等集中交由综合审查中介机构统一开展专业技术审查,结果各部门互认。(县行管委、县城建局、县发改委、县人防办、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国土局、县房管局牵头)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将技术审查从行政审批剥离并后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政府部门只负责审核程序的合法性,技术审核交由专业机构把关。(县行管委、县编办、县发改委牵头)12.实行项目区域评价、多评合一。县工业园“一园三区”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环境影响、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保、文物、防洪、地震、气象、水利、取水、安全预评价等事项的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不再进行评估评审。(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工信局牵头)

  13.探索实行施工许可分类分段办理。不新增用地的市政维修项目、地下管廊工程和园林绿化项目取消施工许可。对涉及产业项目和重点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开发区域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在符合用地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有质量安全保障和扬尘治理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即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的原则,分阶段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县城建局、县国土局牵头)14.改革消防审批管理。消防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并入建设工程项目“一窗办”窗口,取消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布详细的办事指南,取消不必要的前置条件、申报材料和审批事项。按要求压缩消防审批及验收时限,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比例。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网上备案,改以抽查方式进行监管。(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15.精简水电气报装程序。全面推进供水、电、气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快推动水电气事项流程再造,不得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作为办理水、电、气的前置程序。水电气供应企业提前启动用地红线范围外有关接驳工程实施,项目主体及道路设计应为供水供电供气预留通道,确保水电气按照主体工程要求同步实施、同步完工、同步供应。公开水、电、气、通信报装各项费用,打破行业垄断,允许有资质的公司承揽报装工程业务。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向用户违规收取接入费、接口费、点火费等,按政策减半收取高可靠性供电收费。供水企业自正式受理用水报装后,开展方案审核、接水方案设计等环节,总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二次供水不超过30个工作日)。精简用电报装业务流程及审批权限,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合并现场勘查与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与竣工检验、合同签订与装表接电等环节;低压报装业务总时限不超过4个工作日(不含外线工程时间)、高压单电不超过31个工作日(不含外线工程时间)、高压双电不超过46个工作日(不含外线工程时间)。(县水务集团、县供电公司、县深燃公司)16.优化项目前期服务。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一次性提供土地规划、城市总规、控规等在内的规划控制要求,在满足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向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图和地形图。联合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做实前期工作。(县发改委、县城建局、县国土局牵头)17.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放开规模以下招标采购方式,400万元以下工程施工项目直接发包,降低企业成本。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限制和壁垒。简化审批程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备案制项目可直接发包。取消工程设计招标文件事前备案,逐步取消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事前备案。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和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桥梁隧道工程,其与城市规划或工程设计等有关的招标采购,可邀请招标,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委托给专业院士、全国或省级工程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加强标后监管,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县发改委、县城建局、县公安局牵头)18.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构脱钩的政策。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围绕提高中介服务能力,全面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大力引进有实力的中介组织,清理部门自行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限额管理。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坚决惩戒利用职务、权力干涉企业选择中介服务的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激励惩戒和淘汰退出机制。(县公共资交易中心、县编办、县发改委牵头)

  19.推行企业承诺制。根据上级改革统一部署,在工业园区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无审批管理,推动更多事项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企业按设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相关部门在预审公示后,企业即可开工建设。(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城建局牵头)20.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代办制度。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制度,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综合服务代办点。企业在取得土地证前可预先进行材料共享、分头预审,引导企业补全审批要件,待完备土地手续后,将预审结果转换为正式审批意见。对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建立“一线办公服务”机制,实行一对一精准服务,实地解决涉及项目落地中的各类实际问题。(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市监局、县商务局牵头)三、打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21.推行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实行竞争中立政策,严禁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和补贴政策。严厉查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性企事业单位违背市场竞争原则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促进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降低投标供应商资格门槛,减少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方面的排他性问题。

  (县发改委、县市监局、县财政局牵头)

  22.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和范围。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社会投资项目“非禁即入”原则,大幅度降低或取消社会资本进入各行业的准入门槛。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中,对民企、外资等社会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示范项目推介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ppp项目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建设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牵头)

  23.清理和减少各项检查。清理和减少税务、市监、环保、交通、城管等各类行政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一单两库”,制定和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加快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检查,不准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处罚。依托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动抽查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和应用,切实做到对企业“无事不扰、服务到位”。

  (县政府法制办、县市监局牵头)

  24.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结合党政机构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原则,积极推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公共资交易监管等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备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范围、幅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牵头)

  25.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改革,落实外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等举措,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多边、区域性贸易。严格落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一次性告知”制度,营造开放包容环境。依托“赣港会”“赣台会”“98厦门会”等招商平台,突出招大引强、精准招商,大力发展新经济新动能,持续推动首位产业转型升级。完善进出口、信用保险、外贸扶持等政策,加强与赣州港等口岸对接,优化通关环境。

  (县商务局、县发改委牵头)

  四、打造优质完备的要素环境

  26.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建立县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高升规、规转高”工作。积极申报省级、市级技改投资专项资金、省级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用好用活企业创新券,推进实施省级创新驱动“5511”、市级“1122”工程。落实企业研发后补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改造。加强校企合作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相结合创新体系。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知名高校博士开展成果转化及科研工作,大力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牵头)

  27.强化人才保障措施。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精尖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团队。完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和聘任“绿色通道”,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工作。加快完善“百名硕博进崇义”等政策,对照县“人才新政24条”,细化人才户籍、住房、社保、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安置等配套优惠政策。

  (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牵头)加大人才住房建设力度,加强人才住房服务管理水平。

  (县房管局、县委人才办牵头)加快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人才引进、发展平台建设。

  (县科协、县人社局、县委人才办牵头)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在落户地工作且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个体商户、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申请投靠城镇亲友或社区集体户。

  (县公安局牵头)大力支持崇义职业中专与企业合作办学,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院所建立人才委托培养机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牵头)

  28.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持续深入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清费减免政策。

  (县工信局牵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着力破解招工难题,制定出台优化用工环境政策,加强招工与用工信息对接,推行市场化招工。强化校企合作,探索校企联合办学,推进崇义职业中专与用工需求精准对接。

  (县人社局牵头)压减办电成本,完善基本电费制度,探索工业园区直供电交易形式。

  (县发改委牵头)优化土地供应,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

  (县国土局牵头)加快推进仓储物流平台建设,持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大力提升以多式联运为主的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水平。

  (县交通局牵头)加快推进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加强与招商证券、江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武汉大学对接合作,完善县域融资平台建设。积极落实金融“四项制度”,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完善倒贷机制,规范企业融资中间环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企业上市融资政策,加强对上市挂牌企业扶持培育。普及金融风险知识,协助企业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牵头)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坚决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规范安全生产、环保等各种评估费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降低企业设备检测费用。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牵头)

  29.加快改善产业园区硬件条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整合各类项目、资金、政策和社会资本,进一步完善园区供电、供排水、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处理、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科技局牵头)

  五、打造公正有序的法治环境

  30.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加快与全国、全省、全市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及应用清单,加快将信用应用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交易等业务流程。实行企业失信黑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于个别企业出现的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广告欺诈、违法排污、拖欠工资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县工信局、县市监局、县人民银行崇义支行、县法院牵头)31.规范涉企案件办理。完善涉企案件案前评估风险、案中听取意见、案结跟踪回访制度。慎重使用搜査、扣押、冻结、查封、扣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注重办案与合理保护并重、服务经济发展与防止选择性执法并重,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针对新经济、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不构成社会、人身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适当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规范涉企案件财产处置,严禁超期限、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化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严禁刑事执法司法插手经济纠纷,建立司法部门定期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制度,引导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牵头)建立对司法人员应办不办、超期办理等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对执法司法不作为、不规范、不公正导致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县委政法委牵头)

  3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侵权假冒专项整治,推动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推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建立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行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加大对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的甄别纠正。

  (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委政法委牵头)

  33.营造稳定安全公共环境。推进“平安崇义”建设,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化解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秩序、封门堵路、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揽工程、阻挠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公安机关与辖区企业联系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牵头)坚决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法治崇义建设。

  (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市监局牵头)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覆盖。

  (县司法局牵头)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34.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出台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从行政执法、机关干部、工商界人士三个层面制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底线。坚持自由平等,界限明确,开列政商交往清单,引导鼓励政企良性平等互动。自20__年起每两年表彰一批对崇义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弘扬创新、创造、奉献的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实施优秀企业家成长计划,营造支持企业发展、尊重关心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建立外埠商会建设发展和组织引导赣商回归、赣才回归表彰奖励机制。

  (县委统战部、县人社局、县工商联牵头)

  35.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出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及配套政策,全方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推进“放管服”改革,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采取校企、地校等合作方式,联合建立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专门研究解决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测评体系以及涉企部门与非公企业双向评价制度。

  (县委统战部、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联牵头)

  36.信守招商承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出台违反法规、不能落实或者越权的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不得随意给投资者许愿、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定期对政府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督查,全面清理偿还还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违约失信行为。要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和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合理补偿机制。

  (县政府办、县商务局牵头)

  37.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完善县党政领导挂点帮扶企业制度,推动形成企业与县领导常态化互动机制。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定期与企业家座谈、政企定期沟通联系会议等制度,形成制度化解决问题机制。

  (县委办、县政府办牵头)健全发展环境咨询投诉举报制度,整合非紧急警务类政务服务热线资,打造“12345”全县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及举报投诉平台。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县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发挥967788企业维权专线作用,构建企业维权“绿色通道”。凡是群众和企业对损害发展环境的投诉举报,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通报曝光机制,对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查实的,严肃处理。

  (县纪委、县行管委、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联牵头)

  七、加强组织保障

  38.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抓发展必先抓环境”的意识,盯住节点难点问题,督促问效。各牵头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协调,实施意见印发1个月内拿出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年底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建立县委分管领导牵头负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调度,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县委办、政府办牵头)

  39.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怕、慢、假、庸、散”作风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大力整治放权赋权不到位、政务公开不到位、监督制约不到位、政务服务不到位、多头审批、权力寻租、红顶中介、招投标乱象等政务环境问题。

  (县政府办牵头)大力整治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作为、滥用职权、野蛮执法、执法不公、以罚代管、吃拿卡要等执法问题。

  (县政府法制办牵头)

  40.加强督查问责。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定期对优化发展环境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重点部门、窗口单位开展日常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督促整改。

  (县纪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因“怕、慢、假、庸、散”等作风问题影响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坚持“一案双查”,既查违纪违法人员的直接责任,又查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点名道姓通报。

  (县纪委监委牵头)

  以上改革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篇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佚

  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1【摘

  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优化力度,充分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和创业创新潜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7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6页(P3-8)

  【关键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民间资本投资;有效投资;环境优化;激发;营商环境;文件;持续健康发展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32.4【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J],;2.【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3号[J],;3.河南六项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J],;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J],无;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J],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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