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农村离任村干部待遇7篇

时间:2023-06-14 15:40:05  阅读:

篇一:农村离任村干部待遇

  

  自建国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任职3年以上(含3年)、正常离任的村“两委”村干部可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其中,对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以及在任职期间或离任之后收到刑事处罚、开除党籍、撤职罢免的,不能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待遇。

  待遇享受时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可以享受生活补助,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标准和原任职岗位及任职年限息息相关。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对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任职年限,按照原任村主职干部和原任村副职干部的任职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分别发给30元和15元;

  (2)对于199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任职年限,按照原任村主职干部和原任村副职干部的任职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分别发给20元和10元;

  (3)原任村主职和村副职干部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中共宁乡县委组织部宁乡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组通〔2017〕26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1、1949年8月以来在我县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离任村干部;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现仍健在的;

  3、经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逐级审查并公示无异议的。

  不包括:

  1、被撤职或罢免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属国家工作人员的;

  4、有其他不宜发放情形的。

  二、补贴标准

  1、连续任正职10年或累计15年以上的:以1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任职年限中担任正职超过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2、累计任正职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以10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任职年限中担任正职超过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3、曾担任过正职且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每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4、未担任过正职、连续任副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副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三、发放方式

  所有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含原已享受生活补贴的正职),自即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向所在村(社区)提出补贴申请,填写《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三审三公示”〔村(社区)初审、公示7天;乡镇(街道)复审、公示5天;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审定、公示3天〕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账户,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资金。

  本次未按时、按要求提出申请的,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进行补报、补发。

  四、纪律要求

  凡有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经乡镇(街道)申报,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取消其生活补贴待遇。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补贴,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离任村干部补助的对象。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关怀帮扶激励离任村干部工作的意见》(苏组发[2009]1号)文件“对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给与必要的关心帮助”的要求,补助对象是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以来担任行政村(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行政村会计这“三大员”,工作时间在十年以上,正常离任而且离任后一贯表现良好,男同志60岁以上,女同志55岁以上,可采取发放生活补贴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2.离任村干部最低补助的标准。2012年,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干部激励关怀机制,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我厅会同省委组

  织部、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苏组通[2012]55号),明确对符合补贴范围的离任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即担任“三大员”20年以上,离任时仍担任“三大员”职务的,每人每月分别为300元、280元、260元;15-19年的,280元、260元、240元;10-14年的,260元、240元、220元。具体标准由县级确定,但县域内标准相对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打卡发放。上述范围内已享受企事业单位退休金、已领取养老保险,或通过买断工龄等形式已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确有困难的通过农村低保、临时生活补助等形式帮助解决。

  3.省财政对离任村干部补贴补助的扶持政策。2012年,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从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50元,全省补贴补助资金总额达到8942万元。同时,按照不低于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水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最低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今后根据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情况,相应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资金也相应增加。

篇二:农村离任村干部待遇

  

  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越来越多的村干部选择离开村庄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为了留住这些优秀的村干部,许多地方纷纷出台了“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以刺激村干部们留在本地发展。本文将围绕“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为核心,分步骤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的含义。一般而言,该政策是指给予辞职、退休、转岗等原因离开村级组织的村干部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因不同地区、不同村级组织而异,但一般包括工龄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等内容。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的意义。对于村级组织而言,村干部是其重要的管理人员。一旦优秀的村干部离开,不仅会影响村级组织的管理和发展,还可能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比如引发其他村干部的流动。同时,对于离任的村干部而言,补贴标准的提高可以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增强他们的生活保障感,减少他们的流动率。

  第三,我们需要探讨“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的实施情况。据悉,目前全国各地对于补贴标准的制定尚无一致性规定。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补贴标准的制定比较宽松,以对村干部提供更好的保障;而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补贴标准通常比较严格,以鼓励村干部在本地发展。无论哪种情况,制定的补贴标准都应该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并且能够达到激励村干部留在当地发展的目的。

  最后,我们需要总结“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的作用。归纳起来,该政策可以刺激村级组织的发展,减少村干部的流动率,增强村干部的生活保障感,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当然,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财政压力、制度建设等多方面的因素,以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之,“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的实施可以激励村干部留在本地

  发展,有利于地方村级组织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推进。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和人民群众的发展。

篇三:农村离任村干部待遇

  

  村干部离职补贴政策

  近年来,为了优化村干部队伍的结构,提升村干部整体素质,各地纷纷出台了离职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一、适用对象

  1.因人事安排或个人原因辞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在办理退出手续前2年连续担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原则上担任职务时间不少于1年的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

  2.因复转、调离工作单位、退休等原因辞去现职,经属地人民政府任免批准的村干部。

  二、补贴标准

  1.因人事安排或个人原因辞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按其担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时间,给予合理补偿。

  2.因复转、调离工作单位、退休等原因辞去现职,按担任村(居)委会职务时间,给予资助。

  三、补贴领取方式

  补贴由村(居)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安排发放,直接给予补贴对象本人。

  四、其他

  1.补贴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村干部离职补贴政策,旨在为村干部提供一定的福利,也为村干部之间的工作交接提供一定的保障。

篇四:农村离任村干部待遇

  

  农村干部离任退休及补贴报酬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干部政策,妥善解决农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村干部补贴报酬管理工作,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退休范围

  现职农村党支部成员、村、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二条:申请退休条件要求

  1.现职农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政绩突出,因病、因公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龄达到老年标准,符合本规定任职工龄及年龄要求,方可申请。

  2.现职农村干部担任支部书记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上或村两委班子成员折算工龄达到10年以上,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退休。

  3.现职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

  4.因工作不力,被党委免职或村民罢免、换届落选、自动离职或因违法犯罪自行解除职务的农村两委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

  5.原在村任职,后调至乡镇、镇直有关部门任职,因改革、改组下岗或被辞退的非现职农村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村任职的,不办理农村退休手续。

  6.卸任干部经离任审计发现拖欠集体公款数额较大或经济

  混乱,遗留问题较多,致使新班子无法开展工作的,离职后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工龄折算

  1.任农村干部职务的工龄折算:现任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以担任支部书记工龄为标准确定,申请人担任非支部书记职务的,按下列折算系数折算成支部书记工龄(任职期间兼任其他职务的,就高折算):

  (1)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每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1年折算;

  (2)担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或两委成员兼任会计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年折算;

  (3)担任支部、村委委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年折算;

  (4)担任团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的或被聘任会计、计生主任、村委下属组织非两委成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年折算;

  (5)担任村民小组长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年折算。

  2.兵役经历的工龄折算:服兵役期满回村任职的,每服满1年兵役,按年折算(退役或因违纪组织责令回村的,兵龄不计工龄)。

  第四条

  退休待遇

  1.累计担任村主要职务(书记或主任)10年以上,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离任

  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原则上以每满10年为一个档次,工龄满1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2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补贴报酬由镇财政和村集体负担。

  2.其它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

  (7)原已办养老保险的,证书由村集体保存,养老金达不到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补足差额,超出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扣收超额部分。原未办理养老保险的,一般不再准许办理,确需办理的,经个人申请,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镇党委批准案并批复个人负责比例后方可处理。未经党委批准,私自购买养老保险的按贪污论处。

  (8)办理退休手续后,对不维护大局,不履行村民义务,不支持村两委工作或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经支部提议,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党委批准,扣罚年度退休待遇或取消退休资格,收回养老保险。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取消退休资格。

  (9)补贴报酬可从村集体收入中解决,集体收入困难的村,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附则

  1.本《规定》印发执行前卸任、离职、免职、辞职的农村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篇五:农村离任村干部待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02?

  【字

  号】遂府办函[2015]217号

  【施行日期】201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5]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干部激励关怀机制,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精神,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7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六届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全市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

  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5年至9年、10年至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岁以上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80元、120元、200元补助。担任村文书5年至9年、10年至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岁以上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70元、110元、160元补助。

  被评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优秀党组织书记、优秀共产党员的离任村干部,由每人每月增加40元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受多次表彰的不累加)。

  各县(区)统一执行调整后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与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调整同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明确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村干部(含离任)待遇仍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经费由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财政解决。

  各县(区)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要积极筹集资金,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调整后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及时落实到位。

  三、切实做好离任村干部管理和关爱工作

  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关心关爱离任村干部,积极帮助离任村干部解决生产生活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激发在职村干部工作热情。要进一步加强对离任村干部的引导和管理,积极搭建平台,注重发挥作用,引导和激励离任村干部保持先进性。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篇六:农村离任村干部待遇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篇: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平邑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三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担任行政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或担任行政村“两委”成员职务,按照任村“两委”成员职务每满1年折算村党组织书记0.7年的比例,折算任职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村干部。

  第四条

  村主要职务指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涉及行政规模调整的村,包括规模调整前原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包括规模调整后原建制村职能党支部书记。村“两委”成员指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以及1984年前,经推选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大队部(含文革时期革委会)相应成员。

  第五条

  任职每满12个月(含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为1年。第六条

  累计担任村干部职务10年(非主职干部任职年限按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下同)以上、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生活补贴;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

  第七条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1)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待遇的;

  (2)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

  (3)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离任后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5)办理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不宜享受生活补贴行为,镇街(以下简称镇)党委决定不予申报或县区组织部门决定不予审批的。

  第三章

  补贴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坚持“基本保障、因岗定额、注重评议、正常增长”的原则,根据离任村主职干部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综合确定补贴数额。

  第九条

  补贴最低标准为:累计任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不满15年,离任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80元、160元;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元、180元;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20元、200元;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40元、22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260元。担任非主职职务的离任村“两委”干部,根据折算任职年限,按照同等档次村党组织书记生活补贴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其中,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

  险,或以村集体机动地等资源承包等方式替代补贴,但领取养老金额或承包集体资源承包费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贴差额部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已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

  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种职务的,按照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党组织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报《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按照“四议两公

  开”的程序,研究形成拟补贴人员名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党委,并将离任时办理享受补贴待遇的相关材料退交镇党委。

  第十二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由镇街党委负责资格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担任职务、任职年限、日常表现及群众评议等情况,逐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申请发放生活补贴人员中无镇党委政府颁发离任手续的,由镇街党委统一书面征求村干部离任时党委相关领导和现任相关责任人员意见(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工作区书记等,每任不少于2人)。初审人员名单确定后,在人员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离任非主职村“两委”干部,由各镇街参照离任村主职干部申报审批程序,由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审查批复,名单确定后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门根据资格复审情况,批复各乡镇补贴离任村主职干部名单及补贴金额,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生活补贴金,并将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首次集中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镇街党委对新增应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人员,于每年10月份前,按照规定程序集中申报一次。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落实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资金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核算,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离任村非主职“两委”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县委研究意见确定)第十八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金由县财政部门采取“一卡通”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后,扣发一年补贴金。

  (1)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2)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3)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满意率低于50%的;(4)到县级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5)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停发情形的。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取消补贴资格,停发补贴金。

  (1)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2)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连续两年满意率低于50%的;(5)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6)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取消补贴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申报审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

  第二篇:xx镇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XXX镇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适应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索建立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机制,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分级负担原则。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

  2、量力而行原则。生活补贴发放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财力相适应,同时保持标准的延续性。

  二、补贴对象

  3、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因年龄、身体、换届或组织调整等原因正常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

  4、曾在村里担任村干部,但因招工招干,转为国家干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人的,不予补贴。

  5、“一肩挑”的村只认定党组织书记1人为主职。

  三、任职年限计算

  6、离任村干部的任职年限按足年计算。

  7、离任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经组织安排到村以外单位工作,后又回村任职的,前后任村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村以外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在村干部任职年限内。

  8、退伍军人、民办教师回村担任村干部,其军龄、教龄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9、多次间断任职的离任村干部,只取最后任职时间段作为连续任职年限。

  10、离任的村主职干部在任村主职前连续任村会计的,村会计任职时间每两年可折算成村主职一年计算任职年限;离任的村会计每两年可折算成一年村主职任职年限。

  四、补贴标准

  11、村主职任职年限3年以上(含3年)但不满1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100元;村主职任职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但不满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150元;村主职任职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200元。

  12、任职时间在3年以下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任职时间在6年以下的村会计,不予发放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对被党组织劝退或除名,受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和被判处刑罚或被给予劳动教养的村干部,不予发放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对因工作不力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被撤职、免职的村干部,减半发放离任生活补贴。

  13、对任职时间在3年(含3年)以上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离任时发放一次性定额生活补助600元;对任职时间在5年以上的村会计,离任时发放一次性定额生活补助400元。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4、村干部的离任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定额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

  按各50%的比例分别筹资发放。

  15、村干部的离任生活补贴和一次性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在村干部离任两个月内及时发放。

  16、本暂行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本级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以后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17、本暂行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农村干部离任退休及补贴报酬管理办法

  农村干部离任退休及补贴报酬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干部政策,妥善解决农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村干部补贴报酬管理工作,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退休范围

  现职农村党支部成员、村、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二条:申请退休条件要求

  1.现职农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政绩突出,因病、因公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龄达到老年标准,符合本规定任职工龄及年龄要求,方可申请。

  2.现职农村干部担任支部书记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上或村两委班子成员折算工龄达到10年以上,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退休。

  3.现职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

  4.因工作不力,被党委免职或村民罢免、换届落选、自动离职或因违法犯罪自行解除职务的农村两委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

  5.原在村任职,后调至乡镇、镇直有关部门任职,因改革、改组下岗或被辞退的非现职农村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村任职的,不办理农村退休手续。

  6.卸任干部经离任审计发现拖欠集体公款数额较大或经济1混乱,遗留问题较多,致使新班子无法开展工作的,离职后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工龄折算

  1.任农村干部职务的工龄折算:现任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以担任支部书记工龄为标准确定,申请人担任非支部书记职务的,按下列折算系数折算成支部书记工龄(任职期间兼任其他职务的,就高折算):

  (1)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每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1年折算;

  (2)担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或两委成员兼任会计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8年折算;

  (3)担任支部、村委委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6年折算;

  (4)担任团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的或被聘任会计、计生主任、村委下属组织非两委成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3年折算;

  (5)担任村民小组长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2年折算。

  2.兵役经历的工龄折算:服兵役期满回村任职的,每服满1年兵役,按0.3年折算(退役或因违纪组织责令回村的,兵龄不计工龄)。

  第四条退休待遇

  1.累计担任村主要职务(书记或主任)10年以上,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离任

  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原则上以每满10年为一个档次,工龄满1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2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补贴报酬由镇财政和村集体负担。

  2.其它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

  (7)原已办养老保险的,证书由村集体保存,养老金达不到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补足差额,超出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扣收超额部分。原未办理养老保险的,一般不再准许办理,确需办理的,经个人申请,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镇党委批准案并批复个人负责比例后方可处理。未经党委批准,私自购买养老保险的按贪污论处。

  (8)办理退休手续后,对不维护大局,不履行村民义务,不支持村两委工作或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经支部提议,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党委批准,扣罚退休待遇或取消退休资格,收回养老保险。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取消退休资格。

  (9)补贴报酬可从村集体收入中解决,集体收入困难的村,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附则

  1.本《规定》印发执行前卸任、离职、免职、辞职的农村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第四篇:XX县切实做好老党员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工作(XX县切实做好老党员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健全落实党内关怀服务机制

  为解决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困难问题,XX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做好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的申请发放工作。

  一、调查摸底。县委组织部于5月份专门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享受补助的条件和范围,制订了申请表,要求各乡镇对符合条件的卸任村干部和老党员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对新增符合生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和老党员,填写申请表提交乡(镇)党委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再次进行核实。

  二、严格规范。县委组织部对各乡(镇)上报新增的人员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补助资格。同时,对已去世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进行细致核对后,停发生活补助。今年上半年取消享受资格的28人,新增加了16人,确保了补助发放工作无漏发、无多发。并对新增人员和取消补助人员名单在各村(社)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的监督。

  三、及时发放。在具体操作工程中,不断加强与财政、乡镇等相关单位的联系,确定发放补助名单,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发放,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手中。目前,已确定发放补助名单,补贴资金确保在六月中上旬发放到位。

  第五篇:固城镇行政村干部离任退休后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规定

  固城镇行政村干部离任退休后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规定

  在领导班子建设中,年老的同志逐步要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这是很自然的,退下来的同志,他们为党、为人民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体现对这些同志的关心照顾,并使退休待遇逐步与养老保险接轨,根据我镇实际对行政村基层干部离任退休享受生活补贴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生活补贴费的对象及条件

  1、享受补贴待遇的对象:

  ⑴现任村定补干部(指正、副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委会计及党委、政府批准享受定补的干部);⑵村计划生育专干和妇女主任;⑶非定补的副村级干部。

  2、享受补贴待遇的条件:

  ⑴现任的定补村干部,他们因年龄大,不能继续担任领导工作经

  批准离任退休的,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工龄在5年以上(含5年)的同志,享受定额生活补贴待遇;⑵经批准离任退休的村计划生育专干、妇女主任,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同志,享受定额生活补贴待遇;⑶因犯错误被处理撤职或自动离职者,都不享受一切补贴待遇。

  二、享受生活补贴费的标准:

  ⑴通过批准离任退休的原村定补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工龄在5年以上(含5年)者,每月享受生活费50元,工龄补贴按每年2.5元计发;工龄超过5年,年龄45—50周岁之间的村定补干部经组织批准在家休息,每月发给生活费正职80元,副职70元;到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休息期间不计工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工龄达5年以上,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定补干部经组织批准在家休息,到龄只享受养老保险,不享受其他补贴等待遇;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则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按工龄计算,正职每年100元,副职每年85元。

  ⑵通过批准离任退休的村计划生育专干、妇女主任,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达10年以上(含10年)者,每月享受生活费50元,工龄补贴按每年1.5元计发;凡连续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上者年龄在45—50周岁之间,经组织批准在家休息每月发给生活费60元,到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休息期间不计工龄;凡连续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上而不足10年,年龄达到50周岁者,则享受一次性补贴,按工龄计算,每年60元;年龄在45周岁以下,凡连续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上离任者,享受一次性补贴,按工龄计算,每年50元。

  ⑶非定补副村级干部离任者,按任副职年限,每年8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三、凡享受定额补贴待遇的村定补干部年老病故后,享受丧葬费800元,镇村各50%。

  四、到龄享受养老保险的村定补干部、计生专干、妇女主任,自享受养老保险金之日起,本规定的补贴待遇终止,但享受养老保险月工资标准低于原到龄退休时月工资标准的,则按差额给予补贴。

  五、办理享受补贴的手续,必须由个人报告,组织审核,镇政府批准。经批准享有定额补贴的,镇政府还将发给证件。

  六、资金来源:定补干部的补贴费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其中镇政府供给70%,行政村在工副业利润中供给30%;其他非定补干部的补贴费则一律由行政村负担。

  七、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必须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若严重违法乱纪,甚至触犯刑律,则视情节轻重,降低或免除一切待遇。

  八、农村定补干部的工龄计算是指军龄、连续不间断的镇办企业(事业)正式工工龄和村定补干部工龄;村计划生育专干的工龄计算是指军龄、连续不间断村妇代会主任工龄和村计划生育专干工龄。

  九、本规定自2003年1月起执行。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篇七:农村离任村干部待遇

  

  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

  摘要: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村干部的关注和支持,特别是在离任村干部方面,建立了一系列补贴政策,以积极激励和鼓励村干部,使他们能够做出较大的贡献来为农村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本文详细介绍了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的各项内容,包括对在村党政经济部门服务终身的村干部补贴、结束服务的村干部补贴、复出服务的村干部补贴、退休村干部的补贴政策以及改善退休村干部生活的补助政策等,最后分析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社会意义

  一、绪论

  随着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壮大,村干部的工作日益重要和复杂,他们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大了对村干部的关注和支持,特别是在离任村干部方面,设立了一系列补贴政策,以积极激励和鼓励村干部,使他们能够做出较大的贡献来为农村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二、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

  1、对在村党政经济部门服务终身的村干部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制定村(社区)党政经济机构服务终身制度办法的批复》,对在村党政经济部门服务终身的村干部,一般如果年龄达到55岁,可以享受子女学业津贴和家庭住房补贴及其他福利政策。

  2、结束服务的村干部补贴

  《国务院关于下达村(社区)基层党政机关服务终止补贴实施办

  -1-

  法的通知》规定,结束服务的村干部,在结束服务后的1年内,每月可以获得1000元的补贴金。

  3、复出服务的村干部补贴

  《国务院关于实施村(社区)党政机关复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那些从事村(社区)党政工作的人员,如果参加政府组织的考试,并经过审核确定,可以担任一定的村(社区)党政机关工作,可以得到一定额度的补贴。

  4、退休村干部的补贴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村(社区)党政机关退休人员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退休村干部每月可以享受国家定期退休金及其他津贴,具体津贴金额根据实际工作年限相应累计。

  5、改善退休村干部生活的补助政策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改善退休村干部生活的补助政策,规定每年要给予这些村干部一定的家庭住房补贴,以补足其薪金的不足。

  三、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的社会意义

  离任村干部补贴政策,不仅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村干部的关心与支持,而且有效缓解了他们的困难,激励和鼓励了他们积极作出贡献,促进了村干部的繁荣发展,有助于弘扬优良的社会风尚,增进公众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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