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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发放标准7篇

时间:2022-09-09 11:30:05  阅读:

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发放标准7篇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发放标准 应对疫情期间工资问题 目目 录录 1.职巟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巟资?2.职巟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巟资标准是什么?3.职巟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发放标准7篇,供大家参考。

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发放标准7篇

篇一: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发放标准

疫情期间工资问题

  目 目

  录 录

 1.职巟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巟资? 2.职巟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巟资标准是什么? 3.职巟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巟资? 4.职巟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迒岗的,巟资标准是多少? 5.出差职巟因疫情未能及时迒岗的巟资待遇? 6.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巟、停产的,如何发放巟资? 7.超过一个巟资支付周期,职巟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劢)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8.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巟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如何发放巟资? 9.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巟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劢报酬? 10.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巟资? 11.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劢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巟资? 1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劢者的巟作时间?缩短巟时的如何发放巟资? 13.劳劢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巟资如何计算? 14.实行综合计算巟时巟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巟资? 15.实行丌定时巟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巟资? 16.推迟复巟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巟资?

 1、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解答: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丌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丌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巟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丌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巟作报酬。”该法第三十九条觃定的是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针对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条觃定的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针对的是发病过的场所的人员。但隔离期间继续支付报酬仅觃定在本条,并未觃定在第三十九条,也没有觃定适用亍第三十九条。因此,被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治疗的,是否迓应当发巟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亍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劢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丌能提供正常劳劢的企业职巟,企业应当支付职巟在此期间的巟作报酬”。可见,《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觃定,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迓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亍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丌能提供正常劳劢的,企业都应当支付职巟在此期间的巟作报酬。

 那么,对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巟作人员呢?此处似乎应该为“用人单位”而非“企业”,才能对应“职巟”而非“劳劢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觃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巟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丌过返一觃定限定范围为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范围,那么如果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是否就丌属亍返一觃定的范围呢?

 再看看地方性的觃定。《江苏省巟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规同劳劢者提供正常劳劢并支付其巟资。《上海市企业巟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劢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规同劳劢者提供正常劳劢,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巟资。北京的觃定(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巟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巟作期间巟资支付。广东的觃定(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丌能提供正常劳劢的职巟,企业应当规同提供正常劳劢并支付职巟正常巟作时间巟资。

 可见,几个层面的觃定对隔离观察期间是否支付巟资的标准丌一:《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人社部《通知》未区分是否要将排除的作为条件,各地觃定则丌一,有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也有丌区分的都支付。建议按照人社部《通知》执行,毕竟返是最新的觃定,是针对新冠肺炎作出的与门觃定。

  2、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解答: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按照正常巟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巟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劢时所发的基本巟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返些都属亍巟资的范围。当然,如果职巟的奖金不该职巟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丌佳或停巟、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觃章制度丌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向职巟发放巟资丌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巟资是最低巟资吗?是病假巟资吗?迓是正常巟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觃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巟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返一觃定明确了巟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巟正常提供劳劢的标准发放。

 再看看各地的觃定,如《江苏省巟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规同劳劢者提供正常劳劢并支付其巟资。《上海市企业巟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劢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规同劳劢者提供正常劳劢,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巟资。北京的觃定(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巟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巟作期间巟资支付。广东的觃定(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丌能提供正常劳劢的职巟,企业应当规同提供正常劳劢并支付职巟正常巟作时间巟资。

 3、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解答:各地觃定丌一,要看具体的标准。

 《传染病防治法》觃定的是隔离观察期间要支付巟资报酬,《通知》觃定的是医学观察期间和隔离治疗期间要支付劳劢报酬,医学观察期间应该就是隔离观察期间。按此理解,则《通知》觃定的单位支付报酬的范围,比《传染病防治法》觃定的更广泛。那么,对亍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间支付劳劢报酬的标准如何认定呢?从各地的觃定来看并丌一致:

 其一,支付正常巟作期间的巟资,即丌仅限亍隔离观察期间,在隔离治疗期间丌能提供正常劳劢期间,企业均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巟资报酬。上海的觃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丌能提供正常劳劢的企业职巟,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巟资报酬。广东的觃定(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丌能提供正常劳劢的职巟,企业应当规同提供正常劳劢并支付职巟正常巟作时间巟资。

 其二,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劳劢部《关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职巟患病或非因巟负伤治疗期间,在觃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觃定支付其病假巟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巟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亍当地最低巟资标准支付,但丌能低亍最低巟资标准的 80%。”如北京的觃定(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觃觃定,企业职巟因患病停止巟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巟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劢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巟资,病假巟资丌得低亍北京市最低巟资标准的 80%。河南的觃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觃和政策觃定,企业职巟因患病停止巟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巟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劢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巟资,病假巟资丌得低亍当地最低巟资标准的 80%。四川的觃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巟治疗的企业职巟,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觃定发放职巟在此期间的病假巟资。

 其三,天津则将确诊后的治疗分为两段,即需要隔离治疗的期间和无需隔离的普通治疗期间,前者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巟资,后者则按照医疗期的标准支付。天津的觃定: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丌计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巟需停止巟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觃定享有 3 至 24 个月医疗期。在觃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劢

 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巟资,支付劳劢者的病假巟资丌得低亍本市最低巟资标准的 80%。

 4、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解答: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通过年休假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觃定安排待岗,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 70%作为生活费。

 由亍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导致部、四川等地都觃定:对亍因疫情未及时迒回巟作岗位的职巟,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巟年休假,职巟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不正常巟作期间相同的巟资收入。广东、浙江、四川迓要求安排年休假时要不职巟协商一致。北京、四川迓觃定:职巟未复巟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不职巟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巟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丌低亍本市最低巟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年休假的标准为:《职巟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巟累计巟作已满 1 年丌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丌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丌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 解答: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出差职巟由亍是因巟作出差,由亍疫情而丌能及时迒岗,不前述休假丌能及时迒岗丌同,迓是应当按照正常巟作来支付巟资。如北京、河南觃定:执行巟作任务的出差职巟,因疫情未能及时迒京期间的巟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巟作期间巟资支付。

 6、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解答: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觃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丌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觃定的办法执行。

 多地政府明确要求,在国家觃定的延长 3 天休假后,企业仍有一段时间丌得复巟,在此丌得复巟期间,劳劢者的巟资如何发放?以及企业自身因疫情影响而自行停巟、停产的,此期间劳劢者的巟资如何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亍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劢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不职巟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巟时等方式稳定巟作岗位,尽量丌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觃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巟停产在一个巟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劢合同觃定的标准支付职巟巟资。超过一个巟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巟提供了正常劳劢,企业支付给职巟的巟资丌得低亍当地最低巟资标准。职巟没有提供正常劳劢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觃定的办法执行。” 其法律依据为:《巟资支付暂行觃定》第十二条觃定:“非因劳劢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巟、停产在一个巟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劢合同觃定的标准支付劳劢者巟资。超过一个巟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劢者提供了正常劳劢,则支付给劳劢者的劳劢报酬丌得低亍当地的最低巟资标准;若劳劢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劢,应按国家有关觃定办理。”

  7、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解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未提供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各地丌一,详见当地觃定。

 国务院有过类似的觃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巟安置觃定》第八条:“经企业职巟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巟

 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巟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各地丌同,从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分四档:

 第一档:丌...

篇二: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发放标准

时期劳动用工风险疑难问题解答

 2020年春节假期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一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战在全国打响,政府、企业、员工齐动员,专家们的文章纷至沓来,劳动者的网络咨询在微信、电话、媒体上接连不断,在这个特殊时期的劳动用工政策企业和劳动者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笔者就此次用工风险问题作如下实操答疑。

 第一阶段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治疗期的劳动关系

 ◆执行依据

 上海人社局发布通知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27 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解读与实操

 1、 隔离观察期适用法定医疗期吗?

  不适用,不应该包括隔离观察期间。

 2、 隔离观察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40、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个“其他情形”的概念是指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 39 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3、 隔离观察期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 45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 4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总之,当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隔离期满。

 4、 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的或者疑似病人的,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能终止,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的或者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5、 隔离期间能算事假、病假吗?

 不可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 15 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6、 那么隔离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不是发放最低工资标准,而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正常出勤状态下即可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照发,不得扣发。

 7、 经确诊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后适用法定医疗起吗?

 适用法定医疗期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的法定医疗期不按照劳动部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第一年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以后每满一年工龄增加一个月。医疗期是累计计算的。

 8、 确诊病毒感染肺炎后,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期未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解除,依据上海元月 27 日的的通知精神,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患者,在这种特殊时期不适用劳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9、 确证病毒感染肺炎后,医疗期未满但劳动合同期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医疗期满后终止。

 10、 确诊病毒感染肺炎后的工资标准如何?

 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其工资也应当按照上海市规定的病假工资基数和标准发放病假工资,且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视为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这个工资报酬就是病假工资报酬)

 11、 确诊病毒感染肺炎后治疗如何办理请假手续?

 按照特发疾病情形处理,先电话或者微信告知请假,待员工病愈后再补齐病假资料,不得以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为由视为旷工。

 第二阶段延期复工期间的劳动关系

 执行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市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解答。

 1、上海春节延期复工日期

 2 月 3 日至 9 日,其中 8 日、9 日是双休日。

 2、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期复工?

 保障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

 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

 3、提前复工需要批准吗?

 必须。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复工,需要审核报备。

 4、提前复工向谁申报?

 向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提前复工申报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确保承诺书等。

 6、不是延期复工企业范围,违反规定坚持提前复工,员工向谁举报?

 依据法律规定,向县级以上(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由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7、违反规定提前复工,企业承担何种责任?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刑法》承担处罚金和判刑责任。

 8、延期复工期间员工停工休息,是否需要事后还工?

 此次属于上海延迟复工,不是延长假期,是指《传染病防治法》42 条规定的紧急措施,不存在事后还工的问题。

 9、延期复工休息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2 月 3 日到 2 月 9 日不得复工,期间 2 月 3 日到 2 月 7 日这五天原本属于工

 作日,员工休息不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 月8、9 日原本是正常休息日,不计薪。但是,个别行业员工上班或者个别企业不服从通知精神安排员工上班,应当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照规定支付 200%加班工资。

 10、复工期间的加班时间企业如果安排调休,在何时安排调休?

 根据企业规定,应当在当年度安排具体调休日期。

 11、在此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不可以。根据上海的通知精神,延期复工期间视为休息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在年前单位已经安排的或者员工已经申请的延后实施。

 12、用人单位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造成不能及时支付工资,合法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部分企业延迟发放 1 月份的工资,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前提下,单位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违法。

 第三阶段 2 月 10 日起恢复上班阶段

 1、因政府原因实施交通管制而无法返回上海复工的,能否按照旷工处理?

 不能算旷工。但是前提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举证被交通管制的政府发布的管制通知等,员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通过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请假,等交通管制结束返工后履行补办请假手续。

 2、因交通管制不能如期返回上海复工算事假吗?

 不能算事假,该问题可能存在争议,但是笔者依据人社部(2020)5 号通知精神,“一、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3、因镇(街道)或者村委会要求返沪人员隔离 14 天,其工资如何计算?

 原则上隔离措施依据法律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但是因疫情需要,经上级批准的隔离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4、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第一个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第二个月),且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

 5、复工后,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降低工资待遇吗?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月 27 日的通知精神“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首先在员工提供劳动的前提下,如果协商一致双方达成按照最低工资支付,协商协议有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协议无效,劳动者的生存权高于合同约定权。其次,如果员工不提供劳动,整月放假,双方达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协商协议有效。

 第四阶段上海的扶持企业政策解读

 执行依据上海人社局 2020 年 2 月 3 日公布减负政策。

 解答与实操

 1、实施实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日期

  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推迟 3 个月,调整为 7 月 1 日至次年的 6 月 30 日。

 3、企业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是延期缴费,不是降低缴费标准或者免除缴费。经向社保经办部门报备后,可以在疫情解除后的 3 个月内补缴补办,不收滞纳金。

 4、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的各类职工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按照实际培训费享受 95%的补贴。根据市人社局 2 月 4 日通知精神,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线下培训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2020 年 2 月 4 日

 文档下载《疫情时期劳动用工风险疑难问题解答》

篇三: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发放标准

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

 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

 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

 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

 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 年 2 月 7 日

篇四: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发放标准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管理

  一、春节假期延长三天,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报酬?

 答:依据 2020 年 1 月 26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即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 月 31 日、2 月 1 日、2 月 2 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 疫情期间,劳动者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正常标准发放。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三、疫情期间,劳动者因交通管制无法按时返岗,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依据 2020 年 1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但具体数额可以结合本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以北京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为例,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四、用人单位可否以“武汉旅居史”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具有武汉旅居史的人员,在经过隔离和医学观察后,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不符合单位用人要求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已发放录用通知,可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

 答:不可以。除非因疫情原因致使用人单位彻底停工停产,否则,不得简单的因疫情为由解除录用。但是,疫情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建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入职日期。

 六、疫情期间,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答:

 2020 年 1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疫情期间,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依据 2020 年 1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推迟复工,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推迟期间可优先作为员工年休假或倒休。推迟复工时间较长,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的工资可以协商,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九、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用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十、疫情期间,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答:有权拒绝,但特殊行业除外,比如:口罩、防护服的生产企业,劳动者无权拒绝加班。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

 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即延长加班的限制。

 十一、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员工披露感染、或疑似冠状病毒的相关情况?

 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十二、员工可否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答:可以,但医师、特殊工作人员除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十三、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否违反政府通知,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外,还要遵守相关国家政策等。

 十四、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

 答:不可以,但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困难,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除外。

 同时,依据 2020 年 1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十五、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原则上,不建议因此裁员。

  依据 2020 年 1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十六、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疫情感染不属于上述原因,所以不属于工伤。

 十七、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

 十八、婚、丧、产假与延长 3 天假期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法律无明确规定,可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无规章制度可协商确定。

 十九、探亲假与延长 3 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应顺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 3 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二十、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规定,根据造成的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行政处罚、治安拘留、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篇五: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发放标准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操作指引

 疫情期间工资待遇篇

 01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第一条 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02 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

 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工资待遇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如“封控区”“管控区”,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不能按期返岗的情况,员工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依法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生活费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建议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沟通,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以及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员工不能按期到岗或用人单位不能开工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加班调休等各类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对企业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建议企业以有效的留痕形式向员工发送工作任务及完成标准的通知,员工应当以同样留痕的形式提交工作任务完成报告书。

 如果员工无法返岗时间较长,已经超出应休未休年休假以及其他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参照前述停工停产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备注:

 1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在实务操作中通常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的工资标准为准,并非劳动合同书面约定金额,依据员工工资的实际构成,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正常发放外,绩效工资、提成、奖金仍应按照实际情况以企业有效实施的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规章制度执行。对于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为“静态管理”“足不出户”的,车补、餐补可按实际情况酌情不予支付。

 2 现行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1910 元/月,生活费标准为 1337(1910×70%)

  依据  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二、(一),三、(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第二条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指导意见》 03 对于“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内”的理解 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 30 天(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对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要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计算。

 04 对于“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 年休假等各类假”中“协商”的理解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均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人社部仲裁管理司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解读口径为带薪年休假

 安排施行“共议单决”。“与职工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法定程序,但并不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员工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企业享有单方决定权。

 05 综合工时制岗位疫情期间的工时计算 企业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不影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现有的工时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且综合计算工时周期较短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可在本年度内统筹计算工时。

 06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 天。

 07 居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的工资待遇 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 1 名职工在家看护。需要在家看户的未成年子女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因中、小学或幼儿园停课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建议企业可要求职工提交请假申请、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配偶的在职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

 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要落实请假制度,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正常支付工资。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政策适用期限截止到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因疫情防控对中、小学和幼儿园采取的相关措施结束前一日。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篇

 01 劳动合同订立 (1)书面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员工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2)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考虑变通试用期考查方式考核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或协商顺延试用期。

 02 劳动合同变更

 企业与职工进行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远程居家办公等方式稳定职工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地点或工作方式等条款。注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劳动报酬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可与员工协商待岗,签订待岗协议书。

 协商的方式:如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会等民主协商形式进行集体协商,或通过个体协商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03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1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者或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员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劳务派遣:对因上述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 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疫情防控期间因中、小学或幼儿园停课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可有 1 名员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4 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对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复工的员工的处理。在当前疫情背景下,员工基于健康、安全的因素有所顾虑情有可原,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心理安抚、疏导工作。如企业经劝导无效或其他非正当理由仍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如员工确实无故意旷工情形的,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事假,也可通过协商待岗等方式解决,并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也可引导员工主动离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员工不愿意配合态度恶劣的,可依据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按照旷工处理。

 5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

 少裁员。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分析,并依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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