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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全文完整)

时间:2022-06-12 18:50:02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全文完整)

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学习心得3篇

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2004年2月发布的,共五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条例有针对集体组织,也有针对党员个人;
但是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这对于解决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对于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我们从严治党、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更不可能是个旧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

首先,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党的建设是要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的制定解决了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标志着党内监督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是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与心得成果。

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党建工作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进入和平年代,随着党和国家的飞速发展,腐败现象也在飞速发展,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在少,主要就是缺乏监督、甚至失去监督,有高官以权谋私,却无人敢于监督,反腐斗争屡遭打击报复。甚至云南省院省原省长李嘉廷入狱后说:“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

第三、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为止,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病、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等方面。像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人能管得着了”。这是何等的豪气!江西的胡长清,能够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而纵情声色,制度上的缺陷就如“牛栏关猫,进出自由”(喻牛栏缝隙之大)。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其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这就使党内监督第一次成了;
落在纸面上的制度、按规定将要长期执行的制度。

梁漱溟先生提出的“中国历史文化之谜”,其中有两个理论:一是一治一乱周期性循环;
二是没有宗教的人生。这两个论点已经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可,中国历史各个朝代度遵循着这个规律,如较近的唐、宋、元、明、清,都市经历一个繁荣时期而后迅速衰败,主要原因就是统治阶级的腐败堕落,领导人于安乐之中成长导致无人敢于监督或者领导者不接受监督,最终导致政治的集体腐败。中国共产党作为新中国的领导者,建国已有七十余年,正处于“治”的繁荣之中,但同时也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的中国共产党能否避免“梁漱溟的诅咒”,我们无法给出答案。外,有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
内,有“藏独”、“台独”等分裂分子,甚至中国共产党领导层已经出现普遍的腐败现象。中国共产党是否会重蹈苏联的覆辙?另外,自古中国就没有宗教,但是以中国人民对于中国共产党的信仰,又会不会为了统治而出现中世纪宗教制约社会发展的现象?

这些情况度没有排除的理由,只有通过中国共产党的不懈努力才能尽可能的避免。如此,中国共产党就要保持其先进性,保持全体党员的先进性,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监督: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内监督条例对于完善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直接目的,是更加有效地防止和反对腐败,所以,它是我们更加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更加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一个锐利武器。但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内容和目的,又不仅仅限于反对腐败、遏制腐败,它是我们党内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它的条款和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的精神。

民主,在工作上表现出来,有作风问题、方法问题,但更重要、更主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机制问题。无论是建设人民民主、还是发展党内民主,都首先是要在制度上下功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最大的特点和成果,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深层次的是党内权力配置、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内监督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而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十个方面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使党内监督成为一个较规范、较完整的体系。

在制度化大框架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具体条款更加明确地保证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权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党内决策的程序,保证党内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体现和遵从全党的意志。

通过理解,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的意愿,集中了全党的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但是,这个条例还是有所不足的(至少我市这么认为的)。例如,条例在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中指出:“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此处,“不得公开”一定程度上反映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没有很好的结合,甚至有脱离群众的危险。但是,从近些年党对大市方面对群众态度的改变:
在“非典”期间,中国共产党选择了封锁消息;
但是在面对汶川大地震时,中国共产党则明智的选择了开放消息。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与群众结合的更紧密了,党内监督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已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党内监督条例的自我施行

身为党员,应做好监督与被监督的表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与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我个人认为,我们年轻党员可以将重点放在的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以及第三点的在党的会议上直接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因为,根据自身情况,年轻人在平时接触的群众也多是年轻人,经验较为缺乏,但是想法新颖,敢说敢做,没有条条框框的束缚,尤其易以自我为中心,对别人的缺点敏感,对腐败的现象敏感,我们的意见将代表党的不同声音,有利于监督借鉴。

作为领导干部,我认为首先要从思想深处理解为人民服务的真谛以及手中的权力问题,解决好权力是谁给的,权力是做什么用的以及如何运用权力的问题。做人就要做好人,做官就要做好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应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领导者要有责任意识,"官"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权"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作为领导者,应正确对待监督,要把党和人民的监督看成爱护,要拿出党员的气度与胸怀,自觉、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与监督。此外,要正确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奉献与索取的关系。

古语云:“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
先治其国;
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
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
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
……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只有修身的才能真正明辨是非;
只有廉洁的人才能担任起兴国的重任。作为党员,作为领导者,应高歌“八荣八耻”,时刻将自己修成品德高尚之人。“清正廉洁盛行之日,则国家昌盛;
贪污腐败猖獗之时,则国家衰微。”为官者,当有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精神。只有这样,领导者才能保证不会走错路,才能真正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领导者要培养自己的奉献精神。在和平年代,这种奉献精神更多的体现在平时对待名利、地位、个人进退去留的正确态度与行动上。领导者正确对待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应依靠自律与他律相统一结合。

哲学家苏格拉底说过:一个没有自制力的人,不值得信任,不能托付他做重要的事情。所以,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应将监督与自制相结合起来,不仅要敢于监督、善于接受监督,还要时时刻刻注意提高警惕、约束自己。

第二篇: 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与《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合集)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通过认真的研读和学习,深有体会。以前我对党组织只是一个概念性的思维。,没有本质的思想。通过此次学习。我逐渐理清了思路: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下面我就以下两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深蕴含这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进步的根本动力。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强烈的中国自信和高度的理论自觉,为我们保持发展的战略定力提供科学理论指导。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用《条例》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人才能够以自信的气度、从容的姿态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步伐坚定想着宏伟的目标迈进。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鲜明的创造性和开放性。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尊重实践,深入生活,勇于探索,敢于突破,创新性的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

    中国共产党成立97年以来,绝大多数党员热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能够按照党章的要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涌现出了许多像焦裕禄、孔繁森等优秀共产党员形象,但是也有少数人不按照党的规矩办事,腐化堕落、贪污受贿,他们是隐藏在党内的败类,他们严重败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成为历史的罪人,这些教训是很沉痛的,这也充分说明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性。

第三篇: 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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