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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参加班组聚餐酒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2-09-04 17:15: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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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参加班组聚餐酒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018年7月第7期 67工伤保险认为,付某死亡情形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班组加班后自发组织的聚餐活动是否是收尾性工作或属于工作的延伸,聚餐喝酒是否属于工作的行为或与工作有直接关联,即聚餐喝酒是否具备工作原因性。二是班组在加班后自发组织聚餐活动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聚餐活动的酒店是否属于工作岗位。付某家属认为:付某在加班后参加的班组聚餐活动是由班组负责人提出来并安排的,属于班组的集体行为,并可引申为机电公司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付某参加班组集体聚餐应当属于其工作必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所以付某死亡不属于工伤死亡,也不属于视同工伤死亡。付某家属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当地人民法院认为,付某死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付某在班组组织聚餐中酒后窒息死亡不属于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不支持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付某家属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付某系某机电公司员工,2016年1月24日是星期天,当天其所在的班组集体加班。18时许加班结束,班长说:“今天大家都很辛苦,一起吃饭吧,放松下”,随后大家一起到一家酒店聚餐。付某在就餐期间频频敬酒,并为人代酒,后感身体不适,躺在沙发上休息,工友发现其脸色苍白,无意识,遂将其送医院救治,最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晚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酒后窒息死亡。2016年2月15日,该机电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收到机电公司的申请材料后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付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在案情回放 文 / 萧 评员工下班后参加班组聚餐酒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对于加班后参加班组自发组织的聚餐酒后窒息死亡,属于工伤吗?本案分析,可供参考。编者按争议焦点2018年第7期.in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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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Health Insurance, Jul 2018, No. 768〉 〉 工伤保险要的延伸部分。即便不属于工作原因,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也应视同工伤。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工伤认定应坚持从宽处理原则,付某班组加班后聚餐的时间和地点也应视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班组成员在下班后自发组织的聚餐不是工作的延伸,不具有工作原因性质。班组长招呼大家一起吃饭不属于机电公司的组织行为。下班后的时间不是工作的时间,吃饭喝酒的地方也不是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包括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五条中视同工伤的规定包括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本案中付某死亡均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一是事发在星期天加班后当晚,虽然看似是班组的集体活动,但是参加班组自发的集体聚餐与工作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下班后班组组织聚餐是自愿自发的活动,属非单位的组织行为,虽然事出“加班”“辛苦”“放松”等与工作有间接的关联,但不属于工作的延伸,与工作没有必然的关联,班组自发的集体聚餐不属于工作的范畴。所以付某死亡不适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二是因为付某加班后参加班组自发的聚餐不属于工作原因,那么推定时间是在工作时间、地点是在工作岗位上也不能成立。因此,付某死亡也不适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案例评析覆盖范围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了当时历史条件下各类用工主体,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无论是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还是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人员,发生工伤后都能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实践中,一些地方探索将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保障范围宽。工伤保险制度不仅将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人员纳入制度保障,而且还作了相应拓展 :从时间上看,包括正常工作时间、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期间和因工外出期间 ;从因由上看,突破了国际上最初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保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将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延伸到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和上下班途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同时,考虑与既有政策的衔接,特别是对一些特殊情形人员的保障,将一些与工作原因不直接相关的情形如突发疾病、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军人旧伤复发的,也纳入制度保障。保障项目全,保障水平充分。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保障项目涉及工伤职工治疗和生活补偿的方方面面。医疗救治费用上不封顶,只要是救治工伤职工必需的医疗费都能得到保障 ;伤残津贴、伤残护理等各项待遇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调整,尤其工亡待遇水平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而增长,近年来的绝对额增长较多;工亡职工的父母、子女等需要供养的亲属,都能得到相应保障。有康复意愿和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还能获得相应的康复治疗,不但身体功能得到恢复,身心会更加健康,重新回归工作、家庭和社会。——摘自王丽《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特点和展望》(《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8年第4期)(责任编辑:云 岭)2018年第7期.in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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