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3篇

时间:2023-05-08 13:20:05  阅读:

篇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院结核病防控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学院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和组织全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后勤处、学工处、研工部、国教院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系领导、卫生科正副科长

  秘书(结核病管理员):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结核病疫情防控的组织、协调工作;每年组织召开全校结核病通报会。

  2.后勤处:负责全校师生结核病的体检排查;负责每个学期组织开展健康教育;负责校园环境卫生清洁;负责病例上报工作;负责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治疗管理与办理复学手续;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3.学工处、研工部、国教院:布置检查学生日常肺结核病检测与因病缺课缺勤跟踪;配合卫生科开展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检查、治疗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4.二级学院:具体落实学生日常结核病检测与因病缺课缺勤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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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发现疑似、确诊病例向卫生科及时上报;建档跟踪,配合卫生科开展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检查及治疗工作。

  二、防控措施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1.把好健康体检关。严格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规范》要求,后勤处将肺结核影像学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新入职教职工入职体检、在职教职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档案。发现疑似结核病病例要及时报告学校卫生科,由学校卫生科督促肺结核疑似病例学生(家长)或教职工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诊断结果。属地疾控中心根据网络直报系统上报的确诊情况与卫生科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指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作进一步筛查。

  2.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将每个学期开学的第2周设立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周,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家进课堂等多种形式,以校园内传统媒介和新媒体为平台,向入学新生、在校学生、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等,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控基本知识宣传教育。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3.做好环境卫生。学校后勤处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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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4.定期监测与报告。

  (1)实行班级监测制度。每个班级均由辅导员或指定的学生担任班级监测员,重点了解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应立即报告学校卫生科。

  (2)落实因病缺课学生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建立由卫生科-各二级学院-班级辅导员的三级肺结核防控联络机构,及时发现缺课学生,了解请假原因。如怀疑为结核病,要立即报告学校卫生科,并由学校卫生科进行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或治疗情况。填写学生因病缺课追踪记录表。

  (3)病例报告。发现学校有肺结核疑似或确诊病例后,严格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其诊断情况,及时向后勤处和学校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

  5、建立诊疗绿色通道。建立学校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绿色通道,在学校网站及醒目场所公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控机构)联系电话,方便师生咨询和就诊。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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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格落实病例报告制度,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1.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及时确定筛查范围。在首发病例个案调查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密切接触者的筛查。筛查过程及结果要在结核病患者接触者筛查一览表上完整详细地记录,认真对照应筛查人员,确保应筛尽筛。辅导员或班级指定监测员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辅导员和卫生科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2.治疗管理。确诊结核病师生原则上要求休学、休假,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卫生科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研究。

  3.休复学管理。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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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复学、复课诊断证明办理复学、复课手续。学校卫生科负责休复学的管理工作,办理休复学、复课手续,做好返校师生的复学诊断证明核实工作,督促师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并将两份诊断证明共同存档。

  (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如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由学校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1.事件核实与上报。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学校全力支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

  3.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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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4.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事件评估。由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四)监督与管理

  学校将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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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2017版)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健康体检。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1),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

  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

  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并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

  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报告、反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四)休复学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

  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学校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事件评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四、监督与管理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

  案

  2.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3.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附件1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

  结核病检查方案

  一、幼儿园、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入园(入学)新生体检应当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二、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需要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

  三、大学入学新生采用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也可同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四、教职员工健康体检中应包括胸部X光片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或胸部X光片检查异常者需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

  附件2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附件3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一、筛查范围判定

  肺结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肺结核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肺结核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判定,也可适当扩大筛查范围。另外,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

  二、筛查方法

  15岁及以上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同时进行症状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和胸部X光片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感染者和肺结核患者。

  15岁以下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先进行肺结核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以及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胸部X光片异常者应当收集3份痰标本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培养阳性菌株进行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三、筛查后处理

  11对筛查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转到属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对密切接触者,要加强卫生宣教和随访观察。随访观察期间一旦出现肺结核的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检查。

  对筛查发现的胸部X光片未见异常并且排除活动性肺结核,但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干预;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者应在首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光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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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措施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学校结核病的防控,首先我要讲一下结核病的发病症状: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定义:咳嗽、咳痰≥2周、咯血或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此外,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和体重减轻等为肺结核患者的其他常见症状。

  2.呼吸系统症状:

  ①咳嗽常是肺结核患者就诊的.一个首要症状,咳嗽较轻,干咳或者咳少量黏液痰。

  ②咯血:1/3-1/2患者有咯血。

  ③胸痛:结核累及胸膜时可以表现为胸痛,为胸膜性胸痛。随呼吸运动和咳嗽加重。④呼吸困难:初发肺结核患者多无呼吸困难,当出现干酪性肺炎、大量胸腔积液及咯血窒息等情况时可以出现。

  3.全身症状:

  发热为最常见的全身症状,多为长期午后潮热,即下午或者傍晚开始升高,次日清晨降至正常。部分病人有倦怠、乏力、盗汗、血液系统异常、食欲减退、失眠、体重减轻等。

  学校应做的防控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2.发放学校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宣传卡

  (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

  (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怀疑得了结核病;

  (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

  (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

  (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

  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

  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

  (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3.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1)

  新生入学体检和员工常规体检: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必查项目,对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例,应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

  落实晨检工作: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肺结核可疑症状(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3)

  加强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

  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017.03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2017-04-0722:43|#2楼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

  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1)休学管理。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

  (2)复学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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