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6篇

时间:2023-05-28 11:20:03  阅读:

篇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1?

  【分

  类】其他

  正文

  山西省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01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当教育伤害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殁年9岁)亲生父亲,日常生活中,周某某常因琐事殴打王某某。2020年10月的一天,周某某因老师向其反映王某某在学校偷拿他人东西,遂质问王某某,王某某予以否认。周某某便用木棍持续抽打王某某的臀部、下肢及背部,直到王某某保证不再偷东西才停止。后周某某发现王某某身体状况异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当晚,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因臀部、双下肢及背部遭受棍棒打击导致大面积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坏死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木棍持续殴打其子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周某某虽出于教育子女的目的,但未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而是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理念,简单粗暴,动辄对未成年子女施以暴力,为法律所禁止。其教育的结果不但使其痛失爱子,更使自己因其犯罪行为身陷囹圄,其子可怜、其人可悲。本案的重要启示在于:一是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家庭教育,一切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以正确的方式方法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须知管教子女要得体,棍棒教育悔莫及;二是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携手撑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02白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教师强奸、猥亵未成年女生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某中学聘任被告人白某某担任该校初中历史教师兼某班班主任。2019年3月至12月,白某某利用其身份便利,以照顾该班生病女生为由,多次在其办公室(兼宿舍)强奸一名、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利用其担任教师和班主任的身份便利,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对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多次实施猥亵,严重侵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白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白某某身为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的教育、保护和管理职责,却利用其特殊身份对被害女学生形成心理控制实施犯罪,动机卑劣、行为恶劣,应予严惩。依法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禁止白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相关职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担任班主任的身份和教师的职业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发生及审理均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强奸、猥亵的手段、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适用了原法条,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而且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列举的强奸、猥亵“情节恶劣”情形相符,与依法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契合。特别是对被告人职业禁止的处罚,人民法院做到了严格用足用好法律,最大限度预防了被告人在一定期限的再犯可能性。同时,该案件也暴露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在对直接从事未成年人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缺乏一定的防范意识。本案被害人均系住校学生,涉世未深,面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往往出于恐惧、羞涩等心

  理,不愿、不敢告知家长,最终酿成悲剧,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被告人正是利用孩子恐惧、羞涩的心理、家长疏于防范的信任、教育部门管理的缺陷,达到其犯罪的目的。在日常工作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应严格落实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加强对学生保护的正面宣传,引导学生遇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家长与学校、孩子之间也要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动态,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03任某某等人强制猥亵、寻衅滋事案——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等人均为某校住校生,2019年5月至10月,任某某与李某等人多次在该校宿舍、教室对同为该校学生的小明(化名)实施猥亵并多次随意殴打、欺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与李某等人聚众并在公共场所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罪;任某某、李某等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任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校园本应是充满朝气与友爱的乐园,本案各被告人身为学生,却是非观念不清,屡屡实施校园欺凌行为,使被害人长期遭受无故殴打、侮辱以及性侵害,对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对校园风气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虽然本案被告人都是在校学生,且大多是未成年人,但每一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参与其中的被告人害人害己,自食恶果。

  在学校学习生活中,未成年人在面对自己无法独立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时,应积极寻求老师或家长的帮助;在发现其他同学需要帮助时,应该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给予他人帮助。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通过讲座或观看警示教育片的形式培养学生自我保护和预防侵害的意识,提高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明确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

  04石某某强奸、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底,被告人石某某通过手机“探探”软件认识未成年被害人张某某。二人第一次见面后,石某某提出要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在某酒店内对张某某实施强奸,其间,石某某偷拍了张某某裸照。之后,石某某以裸照相威胁,多次约张某某见面并实施强奸。在此期间,石某某还以将裸照发到张某某所在学校QQ群相威胁,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害怕裸照曝光被迫多次向石某某支付钱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石某某以胁迫的方法多次敲诈张某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在目前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充斥着各种网络交友软件,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心智尚不成熟,鉴别力较弱,面对网络的诱惑,防范意识差,一旦陷入,很容易受到伤害。本案告诉我们,第一,未成年人自身首先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远离危险、拒绝侵害。第二,未成年人还要学法、知法、守法,不做侵害别人的事情,同时又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未成年人要学会求救和自救,采取灵活机智的自卫策略,树立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当发现有人意图或正在侵害自己的权益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寻求父母、学校和警察帮助。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自己的孩子,经常与子女沟通交流,了解子女的动态,根据子女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让子女对家长“敞开心扉”。网络时代,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交友观,禁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友,不亲信“网友”、不轻易和“网友”见面,洁身自好,须知网络交友要谨慎,鱼龙混杂陷阱多。

  05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未成年人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也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系某职业学校未成年在校生,2020年7月,尹某某明知向某(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出卖给向某,向某通过微信转给尹某某500元。该银行帐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人民币1370万余元。其间,尹某某还介绍该校三名同学非法出售银行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及退赔非法所得。

  【典型意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类型案件中,被告人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犯罪,只是出出“小力”,就能简单获利,何乐而不为。殊不知正

  是其“助纣为虐”的行为,为诈骗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对外界事物的鉴别和判断力较弱,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该案例启示我们,面对诱惑,擦亮眼睛,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小利断前程。

  06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

  本案被害人李某、赵某系被告人李某某的亲生父母,平日溺爱李某某。李某某初中辍学后,开始在社会上游荡,夜不归宿,且因索要钱物,多次殴打父母。2018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又与父母发生争执,当夜持水果刀先后捅刺正在熟睡的父母亲,致其父当场死亡、致其母受轻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捅刺亲生父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并取得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当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典型暴力犯罪中。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其心智、心理发育受到家庭、校园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家庭环境尤其重要,是未成年人

  成长及完成社会化过程的主要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要给子女上好人生第一课。在司法实践中,溺爱型、放任型的家庭教育最容易让未成年人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本案中,李某某的父母在其成长道路上,过于溺爱,放任其自由成长,在其辍学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和方式让李某某接受正常教育,而是任由其在社会上游荡,沾染了诸多社会恶习,且在李某某多次盗窃家庭财物、殴打父母后,仍未严加管教,父母只想通过努力挣钱,用给予物质的方式溺爱孩子,殊不知这样的方式,最终纵容李某某走上了杀父伤母的犯罪之路。案件审判过程中,审理法官通过心理咨询师对李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亦对其母亲做了心理辅导。李某某在悔过书中写到“已经反省到了自己的错误,家人的过分宠爱让我认为父母的关心是理所当然,感谢法律给予重生的机会,爸爸不在了,出去后一定要给妈妈一个家。”

  0熊某某猥亵儿童案——精准干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两次将在其经营的小饭桌内就餐的被害人席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哄骗至其驾驶的车内实施猥亵。案发后,熊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某某为满足其性欲,对幼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

  从轻处罚。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禁止熊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托管未成年人有关的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在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获知被害人存在恐惧、焦虑的情绪反应,若不能及时进行疏导,可能难以走出心理阴影,将长期影响健康成长及正常生活。虽然本案已结案,但人民法院认为案结事未了,为最大限度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法院在征得被害人父母同意后,法官与心理辅导老师针对被害人的心理情况、年龄特点和家庭环境,制定了心理干预服务计划,对被害人进行了针对性的心理援助。经过长期的心理重建,被害人从最初恐惧、胆小怕事恢复到正常心理状态,可以勇敢地表达自己意愿,懂得再遇到危险如何应对,最终走出了阴霾。法院既通过惩处犯罪分子慰藉被害人,又对未成年被害人主动进行心理治疗,使被害人早日抚平创伤、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积极保护。

  0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的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任某(女)与王某(男)婚后育有一女,后二人产生矛盾,在女儿六岁时,任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对任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任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任某远在外地打工,婚生女却由其姐姐进行照顾,而王某抚养、探视孩子存在障碍,二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裁判结果】

  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原、被告双方下达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王某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利,劝导任某不得阻碍王某探望女儿。经过家庭教育指导,任某自愿撤诉,愿意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土壤。本案的意义在于:一是找准了着眼点,法院抓住原、被告双方均在意孩子、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关键,找到了让双方重归于好的机会,挽救了一个家庭,也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条件;二是采取了好方法,以下达《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教育、劝诫年轻的父母认识到家庭对孩子的重要性;三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法院不是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取得了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王某甲诉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子女均随被告生活。期间,被告强迫刚满11岁的女儿王某丙超出体力和能力做家务,致使其生理出现严重异常,医院诊断系营养不良、过度劳累所致,急需调理。原告王某甲认为前夫不具备妥善照顾女儿的能力,请求变更女儿王某丙的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本案中,王某丙已满11周岁,经主审法官征询其意见,王某丙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该意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尊重孩子意愿,注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抚养权问题,依法判决变更王某丙归母亲抚养。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尤其当家事纠纷涉及子女的成长问题时,其解决纠纷的效果关乎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现在和未来。本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问题,法官通过走访调查、电话沟通、当面询问等多种方式,了解王某丙的真实生活环境和其真实意愿,判决变更由母亲直接抚养孩子,既尊重了孩子的选择,有利于亲情维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变更抚养权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坚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作出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裁判。

  刘某治安处罚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和闫某均系某职业中学住校生。2021年5月,刘某让人叫闫某到自己宿舍,被拒后其前往闫某宿舍要求闫某过去,再次遭拒后,双方发生冲突,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刘

  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并依法对闫某进行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发生在闫某宿舍内的纠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闫某在自己宿舍制止刘某对其人身侵犯行为而造成刘某受伤,且在必要限度内,闫某对刘某的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校园内的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包括学校、家长、司法机关在内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规定应视为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本案中,刘某事先挑拨闫某,进而对闫某实施殴打,闫某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不法侵害人刘某的损害,但该损害在必要限度内,闫某的行为合法合理,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同时,公安机关认定闫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该案的审理和裁判对于树立良好校园风气、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篇二: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妇女儿童保护法律援助的故事

  法律是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党和国家对妇女儿童事业高度重视和关心的体现。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促进女童权益保护和政策措施落地生效,司法保护责任全面落实,在法治阳光的照耀下,玫瑰吐露芬芳,幼苗茁壮成长,推动了从源头为妇女儿童保驾护航。

  联防联动机制,让法治阳光照进“隐秘角落”

  2020年西宁市检察机关办理了首例涉及未成年人立案监督案件。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衔接,在核实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调取、留存监护人对受害人实施虐待的证据,为审查起诉奠定基础。

  2020年4月,省妇联联合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出台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五项工作措施。要求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强化合作,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进妇女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善。

  这是我省依法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真实写照。据省妇联权益部部长王瑞菊介绍,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维权案件中,妇女儿童常常处于弱势,在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典型个案中,受害者往往是敢怒不敢言,缺少维权的勇气,也往往不懂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成为“沉默的羔羊”如何让妇女儿童得到法律的庇护,使她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该如何把法治建设落到实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省妇联积极

  参与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实践,推动全省建立健全党政主导的维权服务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加大儿童权益保障力度,认真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在女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建议,参与职能部门对现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从源头促进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

  同时,加强与公检法职能部门的维权协作模式,完善和推动我省出台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多部门合作机制落地见效,推动妇女儿童侵权案件工作督查。以召开现场观摩会的形式,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和打击力度,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检察机关,督促有关受理机关及时处置,快速办理,积极协调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受到欺凌、侵害的未成年人开展司法保护和救助。建立健全法院诉讼与妇联组织调解有效对接的工作机制,做好女童权益保护危机干预工作。

  今年3月,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五部门联合评选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这是我省首次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家庭暴力、未成年女童人身权益、校园欺凌等。为我省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做出典型示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提供法律指引。不仅如此,今年由省妇联推荐的《法院以案释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全国妇联权益部、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推出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2021年度)。

  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依托城乡社区“妇女之家”“维权服务站”,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和妇联人民调解员、社会调查员等人员的选任和培训计划在我省落地,将妇联维权干部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妇联组织、司法行政系统培训计划,提高他们的司法意识和服务水平。

  多部门联合开展“美好明天·安全起步”儿童安全温暖行活动,制作儿童安全自护和女童保护普法公益动漫,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法治情景剧、主题班会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防拐卖、防性侵、防校园欺凌等安全教育,强化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篇三: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2015-12-04最高人民法院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

  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

  (一)基本案情

  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当余某被发现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擅自闯入林某某住处换锁、打砸东西和家具、打伤林某某的头部、脸部,并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的父母和儿子。林某某曾多次报警,但余某仍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2013年3月林某某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例如《报警回执》、照片及病历、手机短信截屏,证明余某威胁恐吓、殴打致伤的事实,并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现住房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发现余某婚外情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协议书和余某写的保证书等。4月9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即出具了辖区内第一份人身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余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林某某或其儿子、父母姐妹;禁止余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林某某及其儿子、父母姐妹的正常生活;禁止余某在林某某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如余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送当地公安机关。关于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的请求,由于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承责方式,目前在民事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明,林某某自愿撤回该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

  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后果,而如何认定“持续性、经常性”,也没有进一步的判断标准。对于施暴者出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常常会酿成恶性案件。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试点探索,2013年1月1日已生效的经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行为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人身保护裁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还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获知她及其家人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的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迅速地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本案中林某某为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给法庭,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及时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二、段某诉谢某、左某排除妨害案

  ——人身保护裁定先行,及时帮助老人脱离困境

  (一)基本案情

  段某与儿子谢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房屋内,但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但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变本加厉,段某非常恐惧,担心性命不保。2014年4月,段某向陕西省妇联求助,请求协助其摆脱困境,提出继承析产诉讼。之后,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得支持,并提出要求谢某、左某排除妨害之诉。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二人自母亲段某房屋内搬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段某提供了法律援助。根据案情,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首先要保障段某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先申请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三个月。

  段某最初要求向法院提出继承析产请求,要求谢某、左某搬离属于自己的房屋。通过分析段某所面临的问题,律师建议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能解除困境,又可降低诉讼费用。庭审中,谢某、左某态度嚣张并辩称房子是父亲的遗产,不同意搬离。律师代理意见认为:1.涉案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2.二被告的家暴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起居以及对自有房产的正常使用;3.二被告的家暴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身侵权,依法应承担排除妨害、立即搬离涉案房产的侵权责任。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谢某、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母亲段某的房屋内搬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身保护裁定在维护老年妇女权益上的成功实践,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在当前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其次,律师在代理本案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方案,从当事人原来提出的继承析产诉求及时转为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法院与妇联有效衔接,联手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于某某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于某某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带走了女儿。2012年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同月,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于某某。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向于某某和女儿详细了解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走访了居委会了解于某某女儿生活环境,经评估认为其生活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女儿只有与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妇联维权干部接到于某某来访后,立即前往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学看望。在妇联帮助下,于某某与学校协商带走了女儿,并由学校告知其祖母。2012年1月13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就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女孩的祖母、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于某某及其女儿,并将保护裁定送达给原告及女孩的祖母、大伯以及协助执行的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请派出所、居委会监督履行。庭审后,法官和妇联干部多次入户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开导,使梁某认识到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让母亲于某某照顾更为有利,最终同意调解,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于某某。

  (三)典型意义

  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当事人因年龄小很难全面、清楚地陈述自己的遭遇和诉求,或者因为害怕、被施暴者控制而不敢说出真情。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做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由于未成年人通常与施暴者生活在一起,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助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发出保护裁定跟进,避免了祖母、大伯再次施暴以及与母亲争抢孩子,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带离,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这一规定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的“带离”制度,也为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

  ——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多部门联动解决安置问题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某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和双臂,用火钳鞭打双腿,并经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也曾联合对林丽某进行劝解教育,但林丽某书面保证后,仍然我行我素。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村委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了林某的意见,林某明确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林某被虐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仙游县政府多次组织教育、公安、民政、法院、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关于林某的救助、安置、学习及司法保护等问题。仙游县人民法院从最有利于保护林某的角度出发,在深入研究如何启动司法程序、妥善安置等问题的基础上,依法对某村委会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一案予以立案。庭审后,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案件宣判后,法院与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困难问题,决定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某市SOS儿童村代养林某,并安排林某就学,主审法官不定期进行跟踪回访。

  (三)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任其继续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是全国较早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本案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出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并由法院依法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的做法。之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妇联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协商合作,对林某进行了妥善的后续安置,为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贡献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运作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五、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

  ——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密切合作,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3年,邵某因强奸、猥亵未满十周岁的亲生女儿小玲,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办理邵某一案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小玲处于无人监护的危险状态,两级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及时制定并启动了对小玲的维权救助方案,专门设置了2万元生活拨付专用账户,先后进行多次心理疏导,为小玲联系了寄宿学校,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办理“孤儿”救助金。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邵某和小玲的母亲王某某符合“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5年1月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意见》向铜山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就撤销监护人资格事宜提起诉讼。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月8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民政局起诉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2月4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与临时照料人张某某签订了《临时照料协议》,采用家庭寄养方式让小玲暂时生活在张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为小玲提供生活及学习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时,及时启动青少年维权工作机制,从各方面开展了救助和维权帮助,使小玲免于陷入更大的危险。同时,检察院本着对未成年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敏锐地发现适用新出台的《意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小玲的合法权益,立即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启动诉讼程序,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模式,支持民政部门提起

  撤销之诉。当地民政局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工作,承担了监护人的职责。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本案中积极作为,协调联动,对小玲以后的生活做了妥善的安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扎实取证,严厉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甘肃省某小学教师,借教师身份,利用小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以交作业等为借口,采取哄骗等手段,在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案发前,先后强奸、猥亵该校在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且对同一人或同时对两名以上的幼女实施多次性侵和猥亵,其中年龄最大为12岁、最小为4岁。2012年11月27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犯强奸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涉案被害人年龄小、人数众多,部分家属不配合,导致取证过程十分困难,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显示出高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坚持一次询问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及时封存了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资料,保护他们的隐私;邀请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了心理干预和疏导,尽快让未成年被害人摆脱心里的阴影;经两次补充侦查,又追加遗漏犯罪事实18起,最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以涉嫌强奸、猥亵儿童36起的犯罪事实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依次向法庭列举出每一起犯罪事实,并出示了查获的大量证据,最终法院认定36起犯罪事实全部成立,判处李某死刑,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当地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还多次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请他们给予被害人更大的帮扶和支持,为被害人全面体检,及时进行医疗,并对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家庭,给予适当的救助,减轻因该案造成的痛苦和损失。

  (三)典型意义

  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举证能力,或者被害人家长出于保护孩子名誉等考虑,消极应付取证等,都是办案过程中常遇难题。此案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严谨细致,消除了被害人及其父母的顾虑。通过两次补充侦查加强了证据效力,并且追加了遗漏的犯罪事实,最终使李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更加值得赞赏的是,通过公检法各部门的积极作为、有力协调,当地形成了多部门联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局面,党委政府以及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高度重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关爱和救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七、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哺乳期被辞退,寻求律师帮助成功维权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原总经理高某,39岁,于2007年12月入职,2014年4月起休产假,法定产假结束后主动到岗工作。其产假期间公司办公地点发生变化未告知其新址,高某自行找到办公地点,坚持工作。9月5日,公司董事长口头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拒绝出示正式书面辞退通知,也未提出经济补偿方案。高某在该公司工作7年,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在哺乳期间对其提出辞退。与董事长协商争取权益无果后,高某委托律师处理劳动争议事宜,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律师为高某提供了咨询意见,建议其可以要求某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提供劳动条件,恢复工作岗位,或者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辞退通知系口头提出,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违法辞退情形,律师建议高某再次与某公司沟通,要求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并将谈话内容进行录音,保留证据。同时,在协商期间按时上下班,不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情。

  再次协商后,某公司仍拒绝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高某的代理律师向某公司出具了律师函,正式提出维权需求,未果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克扣和拖欠的工资,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高某的部分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公司于规定期限内向高某支付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调解最终款项十九万五千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某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高某支付了相关款项。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哺乳期女性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成功案例,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10%,男性仅为4.5%,其中反映因结婚、怀孕、生育而被解雇的人群中,73.6%为女性,反映出我国女性的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较为突出。如本案中某公司变更地址不通知休产假员工,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不提供工作条件,无故予以辞退,不签订劳动合同,漠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而本案当事人高某作为公司高管,却始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为纠纷埋下了隐患。本案中,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收集和固定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是有效维权的关键。高某的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了作用,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角度入手,认真研究案情和解决方案,指导高某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扭转了高某证据不利的局面,在仲裁和诉讼中争取了主动。高某在权益受侵害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地依法维权,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补偿,体现出职场女性自觉学法用法、积极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女性职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八、金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法院依法判决“农嫁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

  (一)基本案情

  金某某离婚后,将户口从丈夫所在村迁回了娘家的某村,靠打零工抚养年幼的女儿,后又再婚。1999年,金某某和女儿与某村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土地承包证。在某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之后,村里发放补偿款时只给了金某某和女儿实际承包地三分之一的亩数补偿,并且对金某某按人口标准的80%、其女儿按50%计算补偿标准,二人实际所得补偿款远远低于应得数额。母女俩与村里协商要求补足剩余补偿款,但遭到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村干部的拒绝,她们又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均被以“村民自治”为由置之不理。最后,母女俩找到律师希望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代理律师与妇联沟通了案情,温州市妇联高度重视,指导瑞安市妇联主动联系,依据有关保障“农嫁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向法院提出建议,最终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金某某的诉讼请求,使该案成为温州地区首例被法院受理并予以立案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案件。在庭审中,律师指出,母女俩不仅户籍信息上显示为某村村民,也自觉履行了缴纳村建设费、卫生费等村民义务,参与过村委的换届选举,行使了选举权。同时,某村与金某某母女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以及两次分配给征地补偿款均表明某村认可金家母女村集体成员身份。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判令某村集体在十日内支付金家母女剩余土地补偿款,二审法院驳回了某村村委会和村集体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要保护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然而以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本案中,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金某某母女的起诉,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土地权益的诉权,再通过对《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有关证据的认定,判定某村否认金某某母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事实。这实际上是对某村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农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九、王某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法院及时撤销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调解书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韩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并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多间,2004年因征地拆迁获得三套安置房。2013年5月,王某因无法忍受韩某长期外遇及家庭暴力,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期间,韩某和哥哥姐姐合谋,让他们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韩某自己,称三套拆迁安置房为其父母遗产,要求平均分割并继承遗产,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调解书,三套房产由七个子女共同继承。王某知晓后,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于2014年1月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民事调解书。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因年代久远,关于涉案房产的证据取证非常困难,尤其是涉及农村土地及宅基地的证据,有些档案因保管不善,已经趋于灭失。经过长达两个月的艰苦取证,在相关机关的配合下,代理律师协助王某取得了所有涉案证据。2014年3月18日,王某诉韩某等人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一案开庭审理,原告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等人协议认定为父母遗产的房屋有应属于原告王某的份额,韩某等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民事调解书。韩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韩某等人的全部请求。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郊和农村的土地房屋逐渐升值,由离婚引发的农村妇女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仍是一个难点问题,所牵涉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大,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王某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以及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为,毅然提起了离婚及撤销民事调解书两场诉讼,以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赢得了胜利,这种依法维权的决心、勇气非常值得肯定和学习。王某的律师排除农村宗族利益的干扰,做了扎实、有效的取证工作,法院最终以调解协议违反继承法规定为由,撤销了民事调解书,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提示了要警惕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妇女权益的情况发生。

  十、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正确适用法律,破解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难题

  (一)基本案情

  余某与吴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2009年1月,袁某某向法院诉称,吴某等人欠其款项12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处吴某偿还借款12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借款发生在余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余某对该债务完全不知情,向长沙市妇联求助,获得了法律援助。余某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将其前夫吴某的工程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妥,要求予以改判。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袁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他和吴某之间借贷关系实际、真实发生,他要求吴某承担归还借款120万元本息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袁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驳回其要求吴某的妻子余某承担责任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疑难问题之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此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特别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巨额举债的。本案再审法院没有机械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而是通过全面审查借贷真实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并将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巨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做了适当分配,积极破解了虚假的债务,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异常期间,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或者为了侵占共同财产而与他人串通虚设债务,让“债权人”诉请另一方共同承担偿债义务情况屡见不鲜,本案对于处理此类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篇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5.31?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2019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目录

  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二、朱某等寻衅滋事案

  三、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四、蒋某猥亵儿童案

  五、马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六、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七、祁某猥亵儿童案

  八、刘某故意伤害案

  九、杨某故意杀人案

  十、江某诉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套路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纠集李某、任某、陈某、邰某、王某等人,设立组建某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褚某、李某等11人,形成人员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清晰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

  该案恶势力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其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容易相信同学朋友等特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利用监护人护子心切,为减小影响容易选择息事宁人做法的心理,通过实施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行为,对相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精神压制,造成严重心理恐慌,从而逼迫被害人支付款项,不仅严重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对本案的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坚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对于打击针对在校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在校生的犯罪,促进平安校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朱某等寻衅滋事案

  ——依法惩治校园欺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牵系着每一个家庭的敏感神经,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玩笑,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对此类行为,如果仅仅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会纵容犯罪,既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同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本案裁判法院充分考虑五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分别判处相应的实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在校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本案被中央电视台“新闻1+1”等媒体栏目评论称具有“标本意义”,宣判后不久,适逢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综合整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林某,女,系福建省某县村民。林某于2004年生育小龙,因小龙的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故小龙自出生后一直随林某共同生活。林某曾有过三四次不成功的婚姻,生活中不但对小龙疏于管教,经常让小龙挨饿,而且多次殴打小龙,致使小龙后背满是伤疤。自2013年8月始,当地政府、妇联、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仍拒不悔改。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划伤小龙的后背、双臂。同年6月13日,该村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继续对小龙实施虐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受理后,该县人民法院主动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撤销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工作,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向社会表达一种对未成年人关爱的新视角。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对小龙做了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14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撤销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意见》颁布之前,我国关于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有关规定较为笼统模糊。本案在《意见》出台之前即作出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是开我国撤销监护权之先例,直接推动了《意见》的颁布,为《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贡献了实践经验。本案例于2015年被全国妇联评为首届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四、蒋某猥亵儿童案

  ——依法严惩通过网络实施的无身体接触的猥亵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蒋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代表“星晔童星发展工作室”“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单位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裸聊并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经查,蒋某视频裸聊猥亵儿童达到31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为满足自身变态欲求,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而且,其诱骗被害人多达三十余名,遍布全国各地,多数被害人未满12周岁,最小的不到10周岁,有些被害人被猥亵两次以上,依法应当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据此,以犯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被告人以选拔童星、网友聊天、冒充老师等方式诱骗或强迫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或拍摄裸照,虽然没有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跟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有所不同,但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性欲,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类似的网络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对被告人蒋某依法从重判刑,彰显了人民法院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本案同时也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培养、提高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避免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如果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者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

  五、马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对幼儿园虐童行为“零容忍”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马某(不具备教师资格)通过应聘到河南省某县幼儿园任小班教师。2017年4月18日下午上课期间,马某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学生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针分别扎本班多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经鉴定,多名幼儿的损伤程度虽均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皮肤损伤存在,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物体扎刺所致。2017年4月18日,被害幼儿家长报警,当晚马

  某被公安人员带走,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及其亲属与多名被害幼儿的法定代理人均达成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幼儿教师,采用针刺手段对多名被看护幼儿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据此,以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禁止其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同时,人民法院对该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用针对多名幼儿进行扎刺,虽未造成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标准,但其行为对受害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这种恶劣的虐童行为,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最高年限五年。

  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也警示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六、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全国第一道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被告张某于200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张某某(1996年出生)由父亲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经常酗酒、酒后打骂女儿张某某。2005年,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张某酗酒恶习未有改变,长期对女儿张某某实施殴打、谩骂,并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不允许其与外界接触,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2011年3月19日深夜,张某酒后将睡眠中的张某某叫醒实施殴打,张某某左脸受伤,自此不敢回家。同月26日,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张某某选择不再沉默,向司法部门写求救信,揭露其父家暴恶行,态度坚决地表示再不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要求跟随母亲胡某生活。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鉴于被告长期存在严重家暴行为,为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经法官释明后,原告胡某向法院提出了保护张某人身安全的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其女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曾多次殴打、威胁张某某,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的情况属实,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一、禁止张某威胁、殴打张某某;二、禁止张某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裁定作出后,该院向市妇联、区派出所、被告所在村委会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上述单位监督被告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后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自2011年4月28日起由胡某抚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湖南某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道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了有益探索,为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其后的《反家庭暴力法》积累了实践素材,为少年司法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数十家媒体和电视台对该案进行了宣传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还引起联合国官员及全国妇联相关领导的关注,他们对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了高度评价。

  本案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还邀请当地妇联干部、公安民警、村委会干部、村调解员共同参与对被告的批评教育,促使被告真诚悔悟并当庭保证不再实施家暴行为。本案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社会联动机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恰当运用,同时也为充分发扬“枫桥经验”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做出了良好示范。

  七、祁某猥亵儿童案

  ——小学教师性侵儿童被重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祁某原系浙江省某市小学教师。在执教期间,曾有学生家长于2013年1月以祁某非礼其女儿为由向学校举报,祁某因此写下书面检讨,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2016年12月,被告人祁某退休,因师资力量短缺,该校返聘祁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继续担任语文老师兼班主任。2017年以来,祁某利用教学之便,在课间活动及补课期间,多次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2017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祁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且部分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严重破坏教学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且,其曾因类似行为被举报,仍不思悔过致本案发生,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

  案件审理期间,六名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涉事小学、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小学分别向各原告人一次性支付30000元。宣判后,该市教育局对涉案小学校长进行了行政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教师利用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的恶性案件,给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挑战道德法律底线,性质极其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必须从严惩处。被告人祁某虽已年过六十,但裁判法院考虑其被学校返聘、补课等情况,仍从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发,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依法对被告人祁某适用从业禁止。本案在审理阶段,司法机关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时为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尽力医治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伤害。

  此类案件反映出极个别学校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现象,需要有关学校及部门引起重视。

  八、刘某故意伤害案

  ——探索推动设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犯罪时15周岁)之父刘某芳酒后与同村刘某文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刘某文家门口对骂,刘某文的两个儿子到场后,与刘某芳相互扭打,继而两家发生殴斗。刘某的祖父刘某宗闻讯赶来后,与刘某文相互厮打。在两人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闻讯赶到现场,用铁叉将刘某文叉成重伤,刘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文与被告人刘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刘某文对刘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刘某因见亲人被人殴打一时愤怒,采取过激行为加入殴斗,犯罪动机尚不恶劣,社会危害尚不严重。刘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满后,刘某领取了《前科封存证明书》。

  典型意义

  1997年刑法第一百条设立了前科报告义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报告义务及其所带来的“犯罪标签化”是其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之一。本案是山东法院实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对未成年

  犯罪人开展有效判后帮教,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进行的有益探索。根据当地市中院牵头,公安、民政等11部门联合出台的《失足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实施意见》,刘某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向由该11个部门组成的前科封存领导小组提交了相关材料,领导小组考察审批后同意向刘某颁发了《前科封存证明书》,并对其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学校也保留他的学籍并对其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保证他的正常学习生活。因为这份证明书,刘某慢慢卸下了心理包袱,并心怀感恩,初中毕业后去天津打工,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经各大媒体报道及转载后,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也引起国内专家学者的关注。山东高院因势利导,在总结部分地市经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开“前科封存”制度。该项制度的开展不仅是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改革创新,更是为相关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对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作了程序衔接规定。

  九、杨某故意杀人案

  ——全国首例对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跟随同乡李某来津务工,后因工资结算问题二人产生矛盾。2017年7月25日7时许,杨某向李某索要工资时发生争吵,杨某遂从路边捡起一根三角铁用力击打李某头部,致李某头部流血倒地昏迷。后杨某来到李某居

  住的宿舍,持菜刀砍李某之子小欢、小旭(案发时8岁)。三名被害人被送至医院后,李某、小欢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旭项部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李某近亲属曾某、被害人小旭因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矛盾,先后持三角铁、菜刀行凶,致李某及其长子小欢死亡,致李某次子小旭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虽系投案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据此,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周某、小旭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37262.26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法院开展的全国首例对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的案例。被害人小旭案发时年龄尚小,亲眼目睹了父亲、兄长的被害过程,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有此类经历的孩子是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考虑到被害人的家庭状况和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决定对小旭开展司法救助,进行心理干预,尽力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步入正常的生活、学习轨道。

  由于被救助人生活的地方在四川,距离天津太远,如何开展持续、动态的跨省救助,尤其是心理救助,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按照刑事被害人救助规定,只能解决被害人的经济困难。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天津法院创新工作思路,为小旭申请了心理救助专项资金,并与四川法院共同确定了跨省司法救助与心理干预并行的工作方案。目前小旭学习生活状态良好,情绪正常,心理救助初步达到了预期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家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也经常被无端地卷入家事纷争之中。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确有需要进行救助的困境儿童,也会积极为他们开展延伸救助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整合专业资源,联合政府部门、教育机构、群团组织等让涉困儿童获得精准救助。

  十、江某诉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基本案情

  原告人江某与被告人钟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江某俊。2011年9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江某俊由母亲钟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钟某将婚姻的不幸转嫁到孩子身上,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更为严重的是,钟某无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内靠亲人接济为生,常年闭门不出,也不让江某俊上学读书。江某曾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撤回起诉。为了孩子的成长,2016年10月11日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江某俊抚养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江某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江某俊抚养权依然归钟某,江某俊的生活、教育所需费用均由江某承担。江某按约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是钟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江某俊年满8周岁,已达到适学年龄,经法院多次执行,钟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江某俊爷爷奶奶为了孩子上学,频繁越级上访,导致矛盾激化。

  2018年3月,原告江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为了化解矛盾,法院联合该市未成年保护办公室,妇联、团委、家调委、社区、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多次上门调解,钟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经与孩子沟通,孩子表示愿意上学读书,未成年保护办公室和市妇联联合取证,并作为未成年保护组织出庭支持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根据市团委、妇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江某俊调取的大量证据材料,证明钟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剥夺江某俊的受教育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江某俊的受教育权,保障其健康成长,法院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变更江某俊的抚养关系。

  典型意义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江某俊随钟某生活期间,钟某不履行监护义务,拒绝送江某俊上学,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严重侵犯了孩子受教育权利。钟某无工作,无住房,无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孩子生活、学习所需,且侵犯孩子受教育权,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官判决支持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与子

  女的抚养关系。在抚养的过程中,不光要给予生活保障,学习教育权利更应当保障,如果一方怠于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抚养关系变更。

篇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08?

  【分

  类】其他

  正文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伪装单身恋爱骗身骗心

  构成人格侵权应予赔偿

  案情简介

  张小姐与王先生通过朋友聚会相识,王先生得知张小姐系单身,因感情不顺遂而耽误成为“剩女”,家里希望她尽快恋爱结婚,遂隐瞒了自己已婚并育有两子的事实,对张小姐展开猛烈的追求攻势,承诺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张小姐在王先生的甜言蜜语、赌咒发誓下渐渐敞开心扉,答应与王先生恋爱。发现怀孕后,张小姐满怀喜悦地与王先生商议结婚生子事宜,期待步入婚姻殿堂。但王先生却以自己恐婚、尚未做好准备等理由不断哄骗张小姐堕胎,遭到张小姐强烈反对后,不得已坦白了自己已婚已育的实情,并提出分手。张小姐精神遭受欺骗的打击、身体遭受流产手术的伤害,此番身心重创导致其罹患重度焦虑症,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生活

  和工作,多次前往医院诊治。张小姐在病情稳定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王先生向张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女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性权利而提起的人格权纠纷之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每个人均享有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人格安全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这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性权利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崇尚自由、民主、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女性应当拥有独立自主的性处分自由。本案中张小姐以结婚为目的与王先生交往,王先生利用了张小姐“恨嫁”的急切心理,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张小姐在得知真相后只能无奈选择结束妊娠,该经历对张小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该行为也构成了对张小姐性权利的侵害。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对王先生伪装单身谈恋爱骗身骗心的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谴责和惩处。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张小姐并非毫无过错,双方既然是在朋友组织的聚会上相识,为何在交往前后未向朋友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即便渴望进入婚姻,女性也应当在恋爱交往的过程中珍惜感情,保护自己,不轻易交付身心,做好相关保护措施,避免无法挽回的伤害。通过该案例也希望让其他女性提高警惕,杜绝只听信甜言蜜语的恋爱脑,仔细甄别,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

  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朱加嘉

  案例二

  离婚房产分割

  照顾妇儿权益

  案情简介

  赵某(女)与苏某(男)婚后育有一女。近年来,因苏某自行在网上贷款欠下债务,双方产生矛盾,同时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危机,赵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第二次起诉时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赵某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解除婚姻关系;女儿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认定抚养权归赵某,由苏某支付抚养费;共有房屋归并给赵某所有,关于归并款金额,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考虑到苏某每月收入未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酌定赵某与苏某按照6:4的比例分割房产;苏某自行在网络平台借款欠下债务,因赵某对借款既不知情也未使用,认定该借款系苏某个人债务,由苏某个人偿还。

  典型意义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住房作为特殊的财产,需格外慎重。现实中,妇女的经济能力由于生理特点及某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与男子尚有一定差距,离婚后在直接抚育子女的情况下,重新获得住房的困难比男子大。为了能让离婚妇女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法院调解或判决时,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照顾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本案中,法院将房屋判归女方,对于归并款金额,考虑到即使男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明显“过错”,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女方将每月收入

  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男方自身为网贷所困,对家庭开支贡献有限,故酌定女方按房款的四成支付归并款。该判决充分考虑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负担了抚育子女等较多家庭义务,在分割房产时对女方倾斜,不仅最大限度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孩子的利益。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胡益新

  案例三

  单位降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女职工维权获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10月进入某摄影部工作,2017年11月生育一女。李某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2018年2月,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14103.04元。同年3月,摄影部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贴11804元。摄影部于2018年9月作出《旷工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某。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定摄影部支付少发的生育津贴8000元。仲裁委终结仲裁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现李某主张其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

  14103.04元,而摄影部截留部分后仅向李某支付11804元。另经核算,李某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还应予以补足。李某主张的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与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一审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吴寒阳、张仁龙、曹娟妹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张亚静、顾妍、陶志诚

  案例四

  发现前夫婚内出轨

  有权主张精神赔偿

  案情简介

  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女。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杨女士内心深受打击。原来丈夫早就出轨还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离婚。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给杨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遂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更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杨女士离婚后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该出

  轨行为严重伤害了杨女士的个人感情,也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杨女士依法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一审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储哲君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薛崴、毛云彪、华敏洁

  案例五

  母亲遗弃亲儿

  公权力指定监护人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周某在通江大道火车站附近生下宝宝,随即将宝宝裸身遗弃于路边并离开现场。2019年6月,周某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某父母双亡,也不清楚宝宝的生父情况。宝宝暂由福利院临时照料。2020年7月,区检察院出具支持起诉书,支持区妇联提起诉讼,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区民政局担任宝宝的监护人。诉讼中,区民政局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将宝宝送交所属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法院认为,周某遗弃亲生儿子,且在寒冷午夜将刚出生的婴儿裸身丢弃于路边,致婴儿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因

  周某父母双亡,周某也不清楚宝宝的生父情况,目前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宝宝的监护人,而区民政局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区民政局为宝宝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首先,从民事、刑事双重角度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弃养问题是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法治意识的深入人心,法治秩序的逐渐成形,无论立法者还是社会公众,对于弃养的看法也在发生改变,家庭不是法外之地,仅仅依赖家庭内部的调适与治理远远不够,公权力的介入必不可少。由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自然形成的监护人资格,是公权力介入家庭弃养问题、法律约束自然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此外,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法院当在审判工作中秉持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监护人,不仅要从刑事角度,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以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还要从民事角度,依法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

  其次,形成保护儿童的联动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需要政府及各部门的协作联动,才能取得切实效果。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学校、医院、社工组织等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形成联动,分工协作,对缺乏父母监护、缺少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在生活、学习、心理辅导等方面作出妥善安置,使其安全健康成长。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共青团、妇联、民政部门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监护人资格。本案系该辖区内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第一案,由区妇联提起诉讼,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成为将法律规定落实到现实的司法案例,为同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借鉴与参照。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周溧

  案例六

  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儿童

  刑罚之外禁止从业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某某系某教育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2019年7月,贺某某先后3次在培训中心内,利用为徐某某(女,2011年4月生)、孟某(女,2010年12月生)培训英语课程的机会,以帮助补习英语为名,将两人分别单独留在教室内,以玩游戏为由,骗两人蒙上双眼,将自己的生殖器放入两人口中进行猥亵,其中对徐某某猥亵2次,对孟某猥亵1次。

  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人贺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被告人贺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校外培训机构老师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日益增多,家长们为了让孩子发展更全面,乐于为孩子报名参加各类校外培训和辅导。但是,这类校外培训机构普遍缺乏有效监管,培训老师的资质、能力、品德无法得到保障,校外培训机构老师利用给未成年人上课的机会实施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坚持对未成年人实施最严格的保护,从重打击涉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的犯罪,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从业禁止,全面预防同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刘红英、唐建平、田锦莉

  案例七

  未成年少女被继父强奸

  法院撤销母亲监护权

  案情简介

  被害人丁某(女,2006年生)随母亲孟某与继父李某某共同生活。2010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某多次对丁某性侵,孟某在发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丁某遭受李某某长期侵害。2018年9月,丁某的姑姑得知情况后报警,遂案发,李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随后,丁父起诉孟某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检察院亦出庭支持起诉。

  法院认为,孟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丁父承担监护人职责,故对丁父的申请予以支持。目前丁某被姑姑接去,生活学习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继父性侵未成年继女的恶性案件引申出的家庭伦理悲剧。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应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其他监护人。本案中,孟某系丁某的母亲,是丁某的监护人,对丁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丁某跟随母亲改嫁至继父家,比正常家庭的孩子缺少了许多关爱,作为监护人的孟某更应当关心、保护好丁某。但孟某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与保护义务,致使李某某对丁某实施性侵,且孟某在发现和知晓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助长了李某某的侥幸心理与犯罪嚣张气焰,致使丁某长期遭受李某某侵害,身心受到剧烈创伤。孟某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法院考虑到对被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动与检察机关及受害人亲属沟通、协调,促成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指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协助被害人亲属解决被害人的物质保障和后顾之忧,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一片法治的天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陈教智

  案例八

  早产双胞胎新生儿权益保障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淮安籍女士薛某致电12338妇女维权热线,称自己被骗与我市已婚人士华某未婚同居,于2020年1月生下一对双胞胎早产儿,在我市某医院新生儿科抢救。薛某称两人交往期间,华某以赠送安置房、卖房交税、资金周转等理由先后骗走其40余万元,且这些钱大多数是互联网平台借贷而来。疫情期间,华某因贩卖口罩被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薛某面临着平台还款和支付医药费的巨大压力,希望得到帮助。为缓解薛某的燃眉之急,市、区、街道三级妇联组织上下联动,帮助寻找华某的亲人并多次沟通协调,同时为薛某积极链接民政临时救助、红十字爱心桥、福彩爱基金等帮扶资源,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经过反复的面对面沟通疏导,薛某的情绪逐步稳定。

  与此同时,经医护人员悉心救治和照顾,两名患儿病情好转,达到出院标准。因一名患儿罹患视网膜病变,所在医院无眼科诊疗科目,医院多次联系薛某,嘱薛某至其他医院眼科进一步诊治,并告知延误治疗可能造成双眼失明等严重后果,但薛某以无力支付医药费为由萌生了弃婴的念头。后医院与市妇联联系,希望能协助做通薛某思想工作,避免发生弃婴行为。在各级妇联组织为其提供帮助过程中,薛某也多次流露出无能力应对巨大压力,不得已要弃婴的想法。为有效维护新生儿的合法权益,避免弃婴犯罪行为的发生,市妇联在做好相关帮扶工作情况下,将此情况及时通报给所在地司法机关,希望会同司法机关共同做好薛某的法治教育工作。

  4月下旬,在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下,薛某向医院出具了医药费欠条,后接孩子出院。

  2020年12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审判决华某犯诈骗罪和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责令华某退赔了受害人薛某部分款项。

  典型意义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共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即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法定义务。本案中,薛某因为被骗婚等原因陷入困境,遂产生了遗弃孩子的想法,市、区、街道三级妇联组织和有关司法机关主动担当作为,会同民政、医院等单位开展了细致的法治教育和精准的关爱帮扶,共同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最终促使薛某放弃了弃婴念头。本案的处置表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需要国家法治的重视保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更需要每一个家庭的身体力行。

  办理部门:无锡市妇联、新吴区妇联

  案例九

  流动女童受家暴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我市发生一起流动儿童受家暴案。受害女童刘某2011年生,山东潍坊人,其母亲孙某与施暴人赵某非婚同居且育有一子,孙某、赵某及2个孩子4月5日起租住在我市梁溪区。因嗜酒、脾气不好等原因,赵某曾多次殴打孙某和刘某,孙某也曾多次报警。4月15日,警方再次接到报警,后将赵某、孙某及2个孩子带至派出所询问,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市妇联。由于被害女童身上多处明显可见陈旧淤伤,有长期遭受家暴迹象,市妇联一方面安排心理咨询师为该女童及其母亲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另一方面向市检察院提出了工作建议。后经江苏省法医中心复审,刘某为重伤Ⅱ级。在审查批捕期间,还发现赵某可能涉嫌重婚罪。但赵某一开始极不配合,始终以“零口供”进行博弈,在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工作,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后,最终攻破了赵某的心理防线。在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的同时,市妇联、梁溪区妇联牵头联动相关部门,给予孙某及孩子关爱帮扶,同时跨省请求山东潍坊妇联协助做通孙某家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孙某及2个孩子安全返回了山东老家。在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和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市、区两级妇联及相关部门在应对该起虐童案中快速、及时、联动、高效,有效避免了事态恶化和可能引发的网络舆情。该案得以成功处置,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作用的发挥:一是守土有责,第一时间履行发现报告职责。案件发生后,妇联组织请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监督指导,为后续的依法处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部门协同,迅速高效联动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无论是直接参与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妇联组织、街道、社区,还是给予支持的民政、卫健等部门,都充分履行了反家暴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三是多方参与,积极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引

  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巾帼志愿者,在警方问询、创伤治疗、评估疏导等环节中全程跟踪服务。

  该案的受害人为流动妇女儿童,家暴行为更是在多次报警及相关部门介入后才得到有效处置,说明在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未成年人保护、家暴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反家暴法宣传、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短板和薄弱环节,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各相关部门要借此契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关心未成年人文明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办理部门:无锡市妇联、梁溪区妇联

  案例十

  制止家暴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

  张某与其丈夫李某于2006年结婚。2007年开始,李某就经常殴打他人,还曾因此被判刑。2020年7月8日及7月12日,李某连续殴打张某,原因都是无故揣测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限制张某出行,殴打造成了张某左上肾、左肩、左食指多处皮肤淤青,闭合型颅脑损伤轻型。后张某从家中迁出独自居住,但据张某同事说,看到李某经常到张某上班的附近窥探张某是否在上班,因考虑到李某之前的种种,张某感到恐惧,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一、禁止李某殴打、威胁张某;二、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张某;本裁定自作出之日

  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不仅应考虑“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还要结合受害人是否“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因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从及时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审查不宜过于严苛,审查程序及标准应区别于其他案件中对证据的规定,只要符合通常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即可。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发现,虽然大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面对暴力不敢或无力反抗,但也有部分受害人会奋起反抗,并在此过程中导致施暴方受伤。这种情况下,施暴方会将对方的反抗行为描述为施暴,甚至刻意制造报警记录、就诊病历、伤照等自己“受暴”的证据。如何辨别情况从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审理重点。对此类案件,要从施暴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体力对比等方面,综合判断双方的行为属互殴还是一方施暴另一方反抗。如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互相都存在动手的情况,但依据双方对争执原因和事件经过的陈述,综合考虑争执过程中双方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故法院及时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顾玫

篇六: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江苏省法院和妇联联合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新华?南京3?5?电(虞启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明则社会?明。近年来,江苏法院家事案件每年均在10万件以上。妥善化解各类家事纠纷,有效维护妇?、?童、?年?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定纷?争、创伤治愈的职能是当前?民法院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重要抓?。值三?妇?节来临之际,省法院和省妇联联合向社会各界和??群众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婚姻家庭??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范与引领功能,彰显家庭?明新风尚。10岁?孩长期被殴打??受重创

  妇联及时代为申请保护令典型案例之?的受害?是年仅10岁的?孩圆圆。她与?亲朱某、继母徐某共同?活。朱某和徐某常常以“教育”的名义对圆圆进?殴打,树棍、尺?、数据线等等都成为体罚圆圆的?具。?常?活中,圆圆稍有不注意,就会被?母打骂,不管是?上还是脸上,常常旧痕未愈,?添新伤。长期处于随时?临殴打的恐惧中,圆圆??受到严重伤害。区妇联在知悉圆圆的情况后,?即开展?作,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询问笔录、?访调查材料、受伤照?等家暴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发出??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符合《反家庭暴?法》的规定,当天制作并发出??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被申请?朱某、徐某对圆圆实施家庭暴?;?、禁?朱某、徐某威胁、控制、骚扰圆圆。裁定有效期为六个?,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和妇联对圆圆的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进?必要的?理疏导,定期回访,督促朱某、徐某切实履?监护职责,为孩?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据了解,?2016年3?1?《反家庭暴?法》施?以来,截?2019年12?31?,全省法院共计发出1238份??安全保护令裁定,切实履?制?施暴者、保护受害?的司法职责。男?婚内出轨引发离婚诉讼

  婚内协议被认定?效第?个案例是?起婚外情引起的离婚诉讼案件。李某(男)与马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有??。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份,约定今后双?互相忠诚,如因??过错?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由?过错?抚养,过错?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过错??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产下??。李某诉?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的抚养约定因涉及?份关系,应属?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抚养及财产分割?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的成长经历、双?收??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随马某共同?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法官指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变相以?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觉履?,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抚养权归属的依据。遗产继承起纷争

  家事调解调查员助?法官柔性化解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它是发?在具有亲属关系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或财产纠葛,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在处理家事纠纷的过程中,有时,?纸判决并不能真正化解纠纷,审理中,法院有效引?“外援”,为法官“庭外”助?,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探究纠纷根源、调和家庭?盾,缓解、消除家庭成员间对?情绪的积极作?,成功促成了案件当事?达成谅解,握??和。朱某(男)与庞某(?)婚后膝下??,只有?名养?朱甲,但双?不常来往,关系疏离。多年来,两位??的?活起居由侄?朱?照顾。2019年8?,两位???书遗嘱?份,载明??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的?处房屋由朱?继承,?朱?需负责照顾两位??直?百年。2019年10?,朱某去世。庞某?前居住在养?院,?动不便。其后,朱甲与朱?因为房屋继承问题多有争执,朱甲担?朱?后续是否可以继续照顾好庞某,有所顾虑不愿意配合朱?进?房屋过户。2019年11?,朱?向法院起诉朱甲和庞某要求继承房屋?分之?的份额,并由?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的症结不仅仅在于朱某遗产继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朱某遗孀庞某的养?问题,庞某的意愿和想法对本案的处理?关重要。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在庞某所在的养?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庞某表?,朱?对??和已故的?伴?给予了?微不?的照顾,??愿意将房产赠与朱?。经过家事调解调查员的耐?开解,朱甲打开?

  ?和已故的?伴?给予了?微不?的照顾,??愿意将房产赠与朱?。经过家事调解调查员的耐?开解,朱甲打开?结,表?愿意多给朱??些信任,朱?亦承诺会好好照顾庞某,双?今后就庞某的情况将保持沟通,如遇问题,协商处理。得知这样的处理结果,庞某频频点头肯定,表???愿意将房屋的?分之?先由朱?继承,本案最终调解结案。据了解,在家事审判?式和?作机制改?的过程中,各级法院与妇联构建家事纠纷?体化处理机制,共同打造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队伍,将调解作为化解家事纠纷的?选?式,以柔性司法治愈家庭创伤,以联动协作共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效果。在通报的婚姻家庭??案例中,还包含了股权转让、亲?关系推定、探望权、遗嘱、赡养模式等。

相关热词搜索: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十大 妇女儿童 依法

版权所有:学富范文网 2021-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学富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学富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202100624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