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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障会议上的讲话3篇

时间:2022-09-10 18:40: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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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障会议上的讲话3篇

篇一:网络安全保障会议上的讲话

育局局长在全县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教育局局长在全县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教育局局长在全县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按照县领导安排,结合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形势,县局决定召开本次专项会议。刚才,XX 局长通报了专项督查情况,对安全教育、“大家访活动”、安全防范、隐患排查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下面,我讲五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个方面,讲一下为什么要召开这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我在有关会议上讲过,在五月份,县局原则上不再召开大型会议,把时间充分留给基层,集中精力和时间,抓落实、抓管理、提质量,推动“教育质量提升年”各项工作。但根据当前安全工作形势来看,这次会议又必须召开,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安全稳定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从 3 月 2 日春训会以来,县局多次召开全县性会议,逢会必讲安全。丁局长牵头,每月召开校园安全工作例会,对安全工作再强调、再安排,本学期以来已召开三次。

 4 月 22 日全市校园安全工作会议之后,县局于 4 月 25 日、4 月 28 日,先后两次对会议精神进行全面传达(4 月 25 日副职中层干部培训开班仪式;4 月 28 日县局贯彻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工作会议),对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截至目前,就安全稳定工作,县局先后印发 14 个文件。同时,围绕贯彻执行情况,多次组织了检查和督查。从县局层面来讲,可以说已经安排部署到位。但就实际来看,近期发生的几起不安全、不稳定事件,反映出安全稳定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杜绝责任事故、远离不安全事故、避免一些不应该发生、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二是安全稳定方面隐患依然不少。

 为了进一步强化夏季校园安全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从 5 月 12 日-5 月 14 日,县局组织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校园安全集中督查;丁局长带领安稳股,逐镇进行检查,对沿河、沿渠学校进行了重点检查。上面,丁局长全面通报了有关情况,在防溺水教育、食品安全、门禁管理、卫生防疫、校车运行等方面,一些学校还存在问题;没有通报的学校,不一定就没有问题。

 对安全稳定工作,尽管县局三令五申,反复讲,反复查,反复抓,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些问题?我想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思想上浮躁。一些校长觉得安全工作是老生常谈,思想上不够重视,夜郎自大、盲目乐观,往往自以为是,学校管理粗放,领导会、全干会记录查不出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二是作风上漂浮。一些校长,只要权利,不要责任;只讲权利,不讲责任,爱做表面文章,汇报头头是

 道,结果一查什么都没有,唱功好,做功差。三是工作上应付。一些学校安全制度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得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些情况,完全是校长的失职!还有,个别包镇股室、直属单位,下基层督查不认真、不细致。

 安全无小事,细节定成败,常抓是根本。校园安全工作,由于其具有的突发性、隐蔽性、群体性等特点,需要我们增强防范意识、绷紧安全神经、保持安全敏感,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透彻。

 三是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进入关键期。从 5 月份开始,随着气候变化,学校作息时间调整,增加了午休,学生校外活动增多,各类交通、溺水事故、食物中毒等易发、多发;对各初中、高中来讲,即将面临中考、高考,各类矛盾纠纷也容易激化,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2014 年暑假期间,兴平“8.21”学生溺水事件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因此,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决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能有丝毫松懈麻痹思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全力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当前,流行性疾病高发,据县卫生局通报,我县幼儿手足口疫情居高不下。县疾控中心每周也向我局通报传染病发生情况,从 3 月份至今,全县学校和托幼机构累计发生腮腺炎 55 例、水痘 22 例。鉴于此,县局取消了原定于“六一”前夕,举办“学前教育成果展暨庆六一活动”,希望大家能够理解。今年庆“六一”活动,要求各幼儿园在园内举行,不允许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开展庆祝活动。请各镇中心校做好具体指导工作,特别是要安排各幼儿园,利用家长接孩子时间,

 对家长做好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校车、校舍的消毒工作。泾华学校出现的水痘疫情,要按照县疾控中心的要求,配合做好涉及班级的放假,以及教室、宿舍、餐厅等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

 第二个方面,讲一下这次会议要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没有生命,何谈教育?没有安全,何谈质量?没有稳定,何谈发展?确保学生生命安全,是学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一个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都没有做好,那么这个校长就是不合格的,其它也都是空谈。家长把的孩子交到我们手上,如果由于我们的失职,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我们无法向群众交代;如果由于我们没有教育到位、没有提醒到位,学生在校外发生意外,尽管学校没有直接责任,但我们还会因教育不到位会被追责,我们的良心上也会受到自我谴责。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工作是学校重要日常工作的基本观念,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认真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二是要解决规范办学问题。作为我们教育系统,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施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在这里,我强调六点,第一,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该上学则上学,该放学则放学。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活动。第二,要坚决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行为,避免学生因精神压力、心理压力过大,而发生逃学甚至轻生行为,造成学校责任事故。第三,学校要发挥好班主任及科任教师的作用,做好对思想困惑、心理障碍、行为有偏差、家庭情况特殊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帮助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第四,

 校园的矛盾纠纷,要依法解决。县局已聘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学校有什么困难问题,局办公室要及时联系法律顾问,寻求法律咨询和帮助。第五,要深入推进学校政务、校务和财务公开,做到“让权力走在阳光下”,避免权力滥用、权力失范,彻底杜绝各类违规行为,维护校园和谐,推动学校健康发展。第六,要随时做好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学生未到校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学生正常上课时间因故放假,必须提前告知家长。工作要细、要实、要不厌其烦。

 三是要解决安全宣传氛围问题。各校园要通过班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校园网站等途径,配合校园安全排查工作,开展一次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师生的参与和责任意识。在安全宣传教育同时,各校结合实际,在校外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横幅,提高群众、家长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要按照县局的实施方案,组织抓好“安全教育大家访”活动,做好家访记录,建立家访档案。通过家校携手、社会联动,共同维护校园安全,营造出浓厚的工作氛围。

 第三个方面,要扎实抓好安全排查和整改工作。

 对于校园安全工作,大家要始终牢记“五个不等于”,即:安全工作布置了,不等于落实了;安全工作抓过了,不等于抓好了;安全形势一时好,不等于一直好;安全工作今天不出事,不等于明天没有事;安全工作没有发生问题,不等于没有问题。今天会后,各校园要立即行动起来,对校园及周边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各类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进行跟踪,及时跟进,抓好整改。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坚决立即整改;对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明确监控责任,严防死

 守,逐步予以整改,直到整改到位,予以销号。由安稳股具体负责,定期督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当前实际,要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是要突出抓好防溺水工作。要突出沿河、沿渠重点学校、男学生等重点群体和重点时段的管理教育。对存在隐患的,学校要积极主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牌等措施,做到及时发现险情,及时消除隐患。泾河、泾惠渠的沿线学校,都是防溺水教育的重点学校。临近三原的云阳、蒋路、龙泉各校,要教育学生不要到西郊水库,以及蔬菜种植户的蓄水池附近玩耍,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好监护监管责任。

 二是要重视汛期安全工作。要密切关注灾害预报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县局,及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转移学生等措施,确保夏季学生安全。这一点,塬区学校要格外注意。

 三是要高度重视防火安全问题。火灾事故危险性极大,最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各学校要对校内的电网线路、违章用电、危险物品处理等重点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对所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不得拖延。

 四是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一些学校的学生宿舍脏乱现象严重。对校外住宿生的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因此,要按照县局的规范要求,下大力气抓好这方面的工作。

 五是要加强学生食堂的管理。对卫生条件及管理工作不达标

 的,必须坚决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安稳股要协调县食药监局联合行动。

 六是要加强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凡是涉及师生的重大突发性安全事故,不论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都务必按规定在第一时间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四个方面,要严肃实行责任追究。

 学校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加强安全稳定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首先要明确责任。校园安全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逐层分解落实责任,安稳股要将全县校园安全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到位,包抓领导和包抓股室要做好责任督查。全局上下要树立“抓安全管理是本职,不抓安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安全管理就是不称职”的校园安全理念。作为校园长,要切实将学校安全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负好自己的责。近日,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校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夏季校园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丁局长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强调,安排了有关具体工作。各位校长要切实抓好落实,各项工作要亲自安排,亲自检查。要按照县局文件和本次会议的要求,认真进行对照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管理层面,落实到每一个人,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县局将继续坚持领导包片、股室包镇的督查安全工作责任制,定期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督查,对因思想

 麻痹、反应迟缓、工作不力,导致出现安全事故和上访事件的,必查其原因,必咎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今后,在考核、评估、评优等活动中,县局将坚持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基本条件予以考虑,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个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干部教师作风建设。

 为了推动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要求落到实处,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纪律要求,从 5 月 6 日—5 月 8 日利用 3 天时间,由局纪委牵头,对局直单位、基层校园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今后,县局将继续进行明查暗访。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负责人,县局将进行谈话问责。县局去年 47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严肃岗位纪律切实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的很明确,包括请假审批、岗位考勤考核等 6 项措施都有明确规定,各校园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

 在当前的新常态下,各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违规必查、违纪必究。大家可以上网查一下,从去年 8 月份以来,中纪委网站上通报的涉及教育案件多达百余起,内容涉及违规发放福利、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大操大办宴席、公款报销、办公用房超标、私设“小金库”和上班时间打麻将、玩游戏等各个方面,涉及人员从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到学校普通教师。因此,不管是各位校园长,还是机关干部,都要筑牢思想防线,自觉遵守“八项规定”要求,严守党的纪律规定。会后,各校要对照上级规定要求,逐项排查整改,确保教育到位、执行到位。4 月 27 日,县公安局发布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或参与赌博,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对职工开展

 禁赌教育,凡在单位内发生赌博案件的,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于此项工作,县局通过教育局微信平台,转载了县上的通告,对大家提出了具体要求,希望校长带头遵守,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不能参与赌博。同时,要教育广大教师不参与赌博,同每一名教师签订承诺书,希望各位校园长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坚决落到实处。

 同志们,安全重于泰山,稳定压倒一切。只有安全稳定工作不出纰漏,我们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集中更多的精力,全力以赴地抓好“教育质量提升年”各项工作。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出发,全力以赴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坚决遏止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全县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谢谢大家。

篇二:网络安全保障会议上的讲话

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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