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7篇

时间:2023-05-07 08:50:07  阅读: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大全(共12则)

  (篇一)

  为全面推行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预算管理

  第一条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障重点、综合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两上”、“两下”的要求编报乡镇站所预算。

  第二条乡镇站所的各项收支均应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细化到各站所功能科目及经济类科目的最末级。

  第三条支出预算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根据乡镇实有财力,统筹安排,合理开支。

  第四条乡镇财政预算必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报县财政局备案。不准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或追加支出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严格执行乡镇财政预算计划,大力组织收入,严控支出,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二、收支管理

  第一条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执行账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乡镇站所收入包括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资金应全额缴入乡级结算专户。

  第三条非税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挪用、体外循环。

  第四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对所有收费的项目、内容、标准必须予以公示,做到票据使用规范,收入解缴及时。严禁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五条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乡镇财政预算计划,加强财务监督,做到无计划的支出不办理,超计划的项目不列支。在安排支出时,应按照先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顺序安排,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六条严格实行“两无一统”、“站账乡管”,即乡镇站所无会计、无账户,资金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乡镇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管理,进行统一核算,禁止另行设置财务账目。

  第七条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准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津补贴标准。

  第八条严格报销审批程序,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支出集体审批,并注明资金用途。未经审批、无经办人和证明人的各种支出凭证不准列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审签不按程序、票据不符合规定、内容不齐全的支出凭证不予入账。

  三、资产管理

  第一条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对外投资。

  第二条集体资产是指乡镇站所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乡镇、村每年要对所辖区域内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其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债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四、现金管理

  第一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非站所报账员不准经管财务单位现金,杜绝不合理占用资金。

  第二条现金收取的范围。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三条现金使用的范围。人员工资、奖金、津贴;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

  财务单位外部个人的劳务支出;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现金;

  费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库存现金的限额。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报账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依据,堵塞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漏洞。除财务部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财务单位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现金收讫时,出纳员应按照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款,并盖齐章戳;

  现金

  支付时,先由会计人员审查现金支付业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再由出纳员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是否符合规定的签批手续和业务经办手续。出纳人员按照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及时处理有关账务,现金收支业务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处理账务。

  第六条严禁出纳用白条或非报销凭证抵库。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乡级结算专户,不得坐支挪用。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钱柜。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因工需要借支现金,必须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事后5日内必须与单位财务报、结账。否则,出现问题由出纳负责。

  第七条加强对报账员库存现金管理,会计对报账员每月盘库一次,做到章戳齐全、内容完整,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库存现金账面余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严禁出纳员变相压库,变相压库新增的债权应由报账员全部承担。

  五、票据管理

  第一条票据管理包括各种票据的领发、填开、保管、缴销、盘点、审核和检查。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二条站所使用的非税票据向财政所领取,财政所要按规定程序发放票据,做到领缴同步、票款同行。

  第三条严格票据管理。凡使用废止、伪造票据,转借、转让、代开、贩卖、损毁、涂改票据,互相串用各种票据,利用票据乱收费,不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均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加强票据检查。开展收费票据清理整顿,实行票据稽核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缴销不及时、收入不按规定解缴的单位不予供应票据。

  六、账户管理

  第一条乡镇银行账户必须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开设账户经县财政局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桃源县支行批准。乡镇站所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

  七、支票及印鉴管理

  第一条支票应由出纳员专管,其他人员不得经管支票。支票不准随意外借。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第二条支票必须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使用和核销,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办。

  第三条严格支票结算办法,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期支票;

  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

  不准支票抵押。

  第四条支票作废时必须将作废支票存根与作废支票粘贴一起,经金融部门核销后装订在会计凭证内。

  第五条支票印鉴应由两人以上管理,一个人不得保管两枚以上(含两枚)印鉴私章。

  八、会计核算

  第一条乡镇站所设立1个会计核算账套,分站所进行会计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按季度做账。

  第二条一级会计科目必须按相应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设置,二级以下会计科目必须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科目。

  第三条会计核算必须实行电算化、网络化,按《会计法》、《电算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四条会计原始凭证管理。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反应的经济内容必须有效、完整,手续齐全。

  第五条会计记账凭证管理。记账凭证做到编制及时,审核到位,散总相符,章戳齐全,装订整齐。

  第六条会计账簿管理。账薄设置齐全,记录准确,账实、账表、账款相符。电脑账薄分年度打印、装订成册。

  九、内部稽核

  第一条非税票据内部稽核。在每份非税票据存根上由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确认非税收入是否缴入乡级结算专户,由财务单位会计确认非税收入是否入账,由财政监督员对照会计凭证逐一核实。

  第二条账务内部稽核。由财政监督员对所属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按季度进行内部稽核,并签署稽核意见,乡镇站所会计人员不准代替审核人审核会计凭证。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及局属二层机构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科学规范,统一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三)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管,保证全局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合理规划,积极争取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六)对局属二层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二层事业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六条部门预算是局机关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

  第七条预算的编制要按照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行政计划的需要,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

  上求发展。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八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局机关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以厉行节约为原则,科学合理,严格地按照预算安排各项支出。

  第九条计划财务股每月根据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终编制决算,同时全面分析本年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局机关的财政预算资金。计划财务股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非税收入是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水资源费、采砂管理费等。

  其他收入是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的除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提供专业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收入。

  第十二条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开具合法收据,及时入账,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局机关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量力而行。

  经常性支出。即人员经费和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合理开支,工资性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支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建设项目申请,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水利工程管理站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核批立项后,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局机关各股室支出项目审批及运转程序:

  (一)工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具体负责工资工作的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股审批后,由计划财务股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统一发放。

  (二)因公借款。职工因公借款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金额,由借款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局长审批。

  要求借款人员在办理公务结束或出差返回一个月内报账、核销借款处理。凡上次借款未结清者,不予办理再次借款。

  (三)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岑溪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岑政发〔某某〕6号)、《岑溪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岑政发〔某某〕3号)执行。工作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填制岑溪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本市内乡镇出差由股室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本市外出差由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

  副职领导由局长或书记审批;

  局长由书记审批,书记由局长审批。

  (四)车辆修理、燃料费。人事秘书股负责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工作;

  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经办人、人事秘书股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后报销。车辆修理费每辆单项超过2000元以上的需修理前报局长审批。

  (五)会议费。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人事秘书股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通知,按规定报销费用;

  各股室经局领导批准召开的小型业务性会议确需就餐的,由人事秘书股按工作餐标准统一安排。

  (六)培训费。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业务学习,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学习时间超过一个月或在防汛期间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习,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七)公务接待费。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来本局进行公务活动的,由人事秘书股统一负责安排,严格按照节约大方、制止浪费的原则、按照《中共岑溪市委人事秘书股岑溪市人民政府人事秘书股关于印发岑溪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岑办发[某某]17号)执行。接待费用一律凭就餐发票、派出单位公函或通知、接待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证明,财务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接待费资金

  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公务卡支付的5天内需报计财股备案。

  (八)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办公设备、空调、车辆等。根据购置计划,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凭采购合同和合法发票,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六条支出管理要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支持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渠道办理,不得相互挤占。不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

  (三)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加强支出过程控制。

  (四)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银行账户管理。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接受银行监督;

  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

  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于记账凭单之后,不得散失废

  弃;

  开出的支票,应当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的支票,一律不准跨年支款。

  第十九条单位必须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月底与银行对账,确保余额一致。如有差额,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条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将单位资金转移至其他银行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更不得转至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由于填写结算伪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因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第六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出纳应凭审核和批报后原始凭证及领(交)款人的签字而办理收付款项,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第二十四条加强库存现金的日常管理,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挪用现金。

  第二十五条凡属单位现金收支业务一律由出纳人员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自行坐支现金;

  收取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不得保管银行结算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分:房屋及建筑物;

  交通工具;

  电子通讯设备;

  计算机设备;

  图书;

  家具、用具及其他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资产管理统一由计划财务股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形成每年年终清查盘点,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报计划财务股。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由计划财务股牵头,会同人事秘书股共同对有关科室资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帐工作。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核销、出售转让及调拨必须严格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度办理。

  第八章

  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应缴款项。指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应缴款项的收取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在收取应缴款项时,使用票据的种类、使用的范围、票据的管理和稽查,都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暂付款项。单位暂付款项,只能用于支付预算规定的公务活动及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临时性借垫,不准与本单位公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金拆借;

  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一律不得借出;

  个人因公出差借款,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余款同时收回,不得长期挂账;

  临时工、临时借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

  凡是调离本单位的人员,仍拖欠公款的,人事部门不得签转行政关系、党团组织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

  第三十三条暂存款项。对单位发生的暂存款应区别情况及时清理结账,不得长期挂账;

  对代管经费,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单独进行核算、反映;

  属于收入的,不得作为暂存款核算和管理。

  第九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

  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等。

  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负责人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保管。

  财务票据应存放于安全的、上锁的柜子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专项支出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计划财务股对局属二层单位水利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计划财务股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属二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各局属二层单位要定期按规定报送财务季度报表及预算执行、资金收支情况说明等。审计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

  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

  债权、债务情况;

  (四)

  单位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

  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计划财务股定期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全市水利及局属二层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计划财务股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措施,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时,会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计划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三)

  为了进一步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事业发展和部门经费正常运转,增强街道财政资金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管理职能,现根据党政联席会议有关精神,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凡属预算外的资金收入或企业性经营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或会计站帐户,不得逃避财政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收坐支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得将收入类资金混入往来核算,当年实际发生的所有收入款项必须全面、完整,及时地在年度内反映。

  二、支出管理

  严格按财经纪律和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开支范围和标准,对出现明显超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支出,结算中心有权在核查时予以拒付。

  1、加强预算管理。各部门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保工资、保运转的目标,按照“两上两下”的原则,认真细致地编制年初预算(年初预算必须在1月底前编制结束),做到收入全面准确,支出细化严格。经街道批准后的收支预算要严格执行,年内若因政策性等因素变化需要调整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批准后,结算中心备案,追加相关部门的收

  支预算,对正常性经费支出拨款,严格按预算计划和序时进度经结算中心主任审核、街道主任审批后办理,项目经费支出由单位申请,依据项目完成进度经财政结算中心审核后办理拨款。

  3、保证工资正常发放。工资性支出应严格按照街道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或政策规定执行,工资表由报账员和核算员共同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批交由银行代发,不得随意改变工资项目和标准。对年内调整标准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报结算中心备案后方可执行。部门必须按以下顺序安排经费支出:(1)各项保险统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2)工资;

  (3)各项福利;

  (4)正常公用经费;

  (5)非生产性开支;

  (6)往来欠款。

  4、严格奖金、补助的执行标准。各种奖金、补助及保险等开支,应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标准和范围执行。对超范围、超标准提取、发放和缴费的,单位一律不得作支出报销。

  6、严格交通费管理。各部门应按街道纪工委规定的车贴标准和发放的范围,每月随工资发放到人,原则上部门不报销交通费用(南京市外的交通费除外),因迎查、验收、创建等特殊情况,年初由街道纪工委下达交通费支出额度。单位发生交通费用,必须事前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用车,用车费用由分管领导签批、经街道纪工委签核登记后,到结算中心报销。对年内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交通费支出指标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街道审批后,方可调整支出指标,如无特殊理由,当年交通费超支的,由部门负责人自付超支部分的40%罚交财政,并扣减超支双倍当年或下年度的财政补助。

  7、严格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添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必须先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街道主任审批后方可执行,决不允许未经批准自行采购或处理固定资产。

  8、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建立项目资金责任制,设立项目资金台帐,财政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招投标,超过5万元的项目必须实行由街道纪工委组织的招投标,超30万元(含30万)由区招标办组织招标。在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凭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单位付款凭证,经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到结算中心付款。工程完工后,10万元以下由镇审计站组织组织审核同意,10万元以上(含10万)由街道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并开具税务发票到结算中心结算,否则不予付款。

  三、现金管理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实行转帐结算。现金结算原则上从本单位备用金中支付,备用金一般控制在2000-5000元以内,对大额资金支出,由部门凭原始凭证经审批后直接到结算中心报支。对确需临时借用大额现金的,由相关人员填写借款凭证,并注明用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结算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到结算中心借款,对所借款项必须及时结帐,不得跨月。

  四、票据管理

  财务核算管理员对票据的领用、核查、缴验和保管负责。单位收入票据由结算中心财务核算专管员在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分部门领取),部门需开收入票据时,直接到结算中心财务核算专管员处开取,并实行钱随票走,直接上财政预算外专户或会计站帐户。对确因工作需要,需上门开票

  征收的,由单位申请,经结算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帐员可在财务核算员处打借条借取收入票据,按月结报,一本一领,验旧换新。

  五、内部控制

  1、建立报帐员报帐制度。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各单位的收支情况,部门报帐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手续完备的收支票据报送结算中心结帐,否则结算中心有权停止办理各项支出业务。

  2、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和清查制度。各部门应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报帐员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并与结算中心帐面记录进行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3、建立往来款项清核制度。所有往来款项,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清理核对。对应收款项,要组织专人,明确责任,进行清欠工作,尽最大努力回收宕欠款。对应付款项要组织核对,需办理结算、核销业务的要按规定办理,真实地反映往来款项的实际情况。

  5、决算管理制度。为了全面真实地反映每个部门全年的资金收支状况,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当年的收支发票必须全部入账,支出不得结转下年。对确因特殊情况支出无法结清的,当年不能入帐的,由部门列出支出明细,报街道纪委审批,结算中心备案,作为当年部门经济考核指标,对无手续的上年支出,财政结算中心一律列作当年支出。

  6、建立违纪处罚制度。对自购自印等非法票据、隐没收入、冒支、冒领、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违纪金额全额罚缴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先停职后处理。

  本通知自某某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街道纪工委和财政所会计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篇四)

  一、财务开支实行先申请后支出和四方会签报销的管理办法。

  二、办公用品均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股、室、所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同时建立相应的领用手续,各股、室、队领用办公用品由科室负责任签字。

  三、去外地出差或参加会议的人员,首先主管领导签字,再到办公室备案,报销时由本人填写差旅表,并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再进入报销程序。

  四、严格财务程序,做到日清月结,月初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表报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阅,并在局务会上公布,半年在全局公布一次。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的财务管理,切实保障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行政经费由办公室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行政经费的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严格控制;

  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厉行节约,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自觉遵守本制度并对行政经费开支进行监督,是机关干部、职工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行政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第五条正常的办公、邮电、水电、取暖等开支项目均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其他较大开支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局办公室统一计划和管理,股室和个人擅自购置一律不予报支,如确需购置的办公用品,应由股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第七条车辆油燃费和车辆维修费,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第三章

  开支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购置。经常性的办公和勤杂用品购买及印刷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应根据上年度消耗情况制订本年度购置计划,经局领导审批后,应做好市场调查,控制价格,确保质量,统一购买,保证工作需要。

  各股室及外出人员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办公用品,应事先向办公室报计划,由办公室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第九条会议开支。局机关召开各类会议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和标准。由办公室编制会议预算,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股室给予配合。

  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市审计局等上级机关组织的会议或业务培训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与会,分管领导参加需主要领导批准。

  非上级主管机关组织的研讨会、培训班原则上不派人参加;

  必须参加时,由相关股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

  报销外地会议费用,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勤补助。

  第十条招待开支。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执行,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差旅开支。凡能通过通信联络解决的公务一般不派人外出办理,必须出外办理公务的:股室人员出差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批准;

  分管领导出差由局领导批准。出差住宿费用、出差补助按旗内执行的旅差标准执行,带车出差或报销当地出租车费用时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补贴(本条待执行“八不准”审计经费管理后再修订)。

  第十三条集体福利支出,由办公室会同有关股室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维修开支。机关公用设施、办公设备的维修,经办公室同意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交通开支。原则上仅限局领导公务用车及各股室审计工作人员外出审计或下乡用车所支付的费用。外出带车原则上限于市内,市外带车需主要领导批示。交通费具体包括车辆耗油费、过桥过路费、维修费(含大修)、停车费、保险费、养路费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机关所有经费,经履行审核程序后,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一支笔”签字报销。

  第十八条经领导审批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和各种经费开支审批单在报销时与发票一并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超过1000元的费用开支原则上应采用支票方式结算。借用支票时,由经办人填写“现金(支票)借款单”,持办公室负责人准予开支的批示,到财务部门登记领取,并在结算后七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条经费开支需要借用现金方式结算时,应由借款人填写“现金借款单”,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借用的现金要在结算后七日内到财务部门结算报销,及时偿还借款,做到一事一借,一事一报。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于每季末10日内向局领导通报行政经费开支和结余情况;

  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政务公开栏)。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各类开支的审批和报销程序,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由局财务清查组监督实施。

  (篇六)

  一、财会人员的管理。财会人员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掌握好开支标准,使用管理好、调度好资金,做到帐帐相符,帐证、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月末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

  二、水电费的管理。水电费的收缴由财务科和行政科共同负责。对各单位、住户的水电表,每月查看一次,住户水电费必须当月收齐。与单位和个体业户签定交纳水电费合同,确保水电费当月收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三、各种收费单据的管理。各收费科室收到规费后,要在当日将单据交到财务科;

  财务科要及时与银行、财政对帐,确保准确无误。

  2、住院费的有关规定:职工住院应到大病统筹办公室规定的医院治疗,急症住院者应在48小时内到行政科办好手续,慢性病人需住院者应先到行政科办好手续后,方可住院,否则住院费用大病统筹办公室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3、差旅费的补助标准: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凡到乡镇、村工作不住宿的,不再增加下乡补助,住村、包片按组织部门下达的标准执行。

  4、下属单位10万元以上的大型支出必须提前向党委报批。

  五、内部审计工作。

  (一)时间安排。

  对局直单位按季度进行审计,时间为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10号。

  (二)审计内容。

  1、单位收入、支出、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2、各项专款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规定招标,按时完工,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工程是否保质保量。

  3、对各单位用自有资金投资进行审计,确保投入较少的资金获得较大的效益。

  (三)各单位对外承包租赁事宜必须向局党委请示汇报,同意后才能办理。

  (篇七)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实行财政统管,厉行节约开支,制止奢侈浪费,强化监督职能,特订立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乡属站(所、室)应收款项均由财政所统收统管,专人收取,专户专存;

  各村代收一切款项必须当天解缴财政入库(特殊情况不超过三日),杜绝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据,更不准坐收坐支,否则,将按财经纪律严肃查处。

  二、支出管理

  (二)审批制度:各种费用开支发票,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写明事由,送分管领导审签,乡长审批,党委书记审核;

  当月支出发票必须当月签字,过期不予认可。大额开支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审批。签字审批时间原则上定在每月末,特殊情况除外。

  (三)招待费管理:招待费按八项规定和县级相关规定执行;

  定陪餐人员;

  实行对口接待,定地点,乡上接待一律在伙食团,定统一审批时间,一般在每月末。

  (四)差旅费管理:出差、开会、报表必须凭《电文通知》或《出差审批单》报销差旅费。实行县内包干县外按实报实销。

  (五)水电费管理;

  1、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水电的不良行为,办公室做到人走灯灭,人离电停。2、办公电费,财政报销。

  三、现金、票据管理

  (一)出纳每月定期对库存现金、专户专款进行清点或核对,帐款不符及时查证。

  (二)出纳库存现金不超过5000元。

  (三)票据由票管员统一领购和保管。

  (四)各种票据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开票,如遗失和违规开据,其责任由领用人自行负责。

  (五)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是印有税务机关监章的正式发票,否则不予签字报账。

  (六)机关内部业务往来和支出凭证,必须是财政局或各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内部使用发票,否则不予签字报账。

  四、财务监督

  (一)、成立以乡纪委书记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财务监督小组,主要负责财务预算决算审核,会计财务审核,财务收支监督审计复核等工作。

  (二)财政所每月向乡主要领导和财务监督小组书面汇报一次财务工作和资金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析。

  (篇八)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区政府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所有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所有支出按照局部门预算及行政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2、局综合科配备具有会计资质且责任心强的同志任专(兼)职报账员,负责局财务管理、会计报账并协助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局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及编制会计报表等。

  3、局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综合科复核,报局长批准后报销。

  4、现金实行备用金管理,不得“坐支”。备用金限额按财政核算中心规定设定。各项开支,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公务卡结算。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无时间、无用途、无限额的空白支票。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局长批准,任务完成返回单位后一周内应及时办理报帐手续。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局各项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财务开支(包括因公借款)均应按会计规范报局长审批。

  2、局干部职工的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由综合科扎口按统一规定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3、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等费用,由综合科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相关规定复核并报经局长审批后予以报销。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1、按照《南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局固定资产统一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审批权限报批;

  定期组织各职能科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收益的处置等应按照区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2、大宗物品、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由综合科扎口统一管理。科室因工作需要购置、更新单件(套)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物品,需向综合科提交书面报告,经鉴定确需购置、更新的,报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科负责办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日常办公用品和单件(套)低于500元的物品由综合科本着节约的原则,按照各科室的实际需求统一编制购置计划,报经局长审批后统一采购、发放并登记。

  3、大宗物品和日常办公用品中属于固定资产类的物品,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物品的日常维护按照谁保管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责任到人。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用品、物品和设备等,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和交换;

  不得用于与本局公务无关的活动及存放于个人家中;

  因个人责任造成遗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或修复;

  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时,应将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及时移交给综合科。

  四、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篇九)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减少单位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创业园管委会实际,特修定本制度:

  一、靖边县中小企业创业园管委会的财政、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执行管委会主任(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经费统一纳入到单位经费账户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工作在管委会主任的领导下,由一名副主任分管并具体负责,由公共管理科集中统一管理。

  二、公共管理科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财务预算、决算、记帐、报表分析和财务管理工作,出纳负责现金收支、费用报销和银行结算业务,并负责保管现金、印章、支票、收据等。

  三、管委会工作人员需要开支经费,应先请示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征得同意后方可开支;

  报销时,由经办人员签字,公共管理科科长和分管副主任审核,管委会主任审批。

  四、管委会差旅费开支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某某﹞531号)和《靖边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靖办字﹝某某﹞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住宿标准:县级领导按260元/人·天(榆林市内)和300元/人·天(榆林市外),科级干部按240元/人·天(榆林市内)和260元/人·天(榆林市外),一般工作人员按180元/人·天(榆林市内)和200元/人·天(榆林市外)以内标准执行。

  2、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路线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只限经济舱);

  出差时乘

  坐火车(只限硬卧及以下)和汽车的据实凭票报销;

  派单位公车出差时的过路费、停车费、加油费等据实凭票报销。报销时应将会务费、招待费与差旅费分开,便于财务核算。

  3、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原则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4、出差原则上用“公务卡”消费,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借款(借现金)的需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并提前半天通知分管副主任及财务人员准备。

  5、出差回到单位后,3个工作日内报销有关费用和结清借款。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1、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2、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县内公务接待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尽量安排在单位食堂接待;

  若单位食堂不便接待的,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开据接待单,陪客人员在接待完毕后到财务报销;

  县外和其他特殊情况接待,事先须经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费用方可凭票按标准据实报销。

  4、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分管副主任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六、机关设备购置及日常办公用品购买,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副主任审核,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分管副主任指定专人负责购买。购置物品须经分管副主任验收后,再登记、造册,方可办理领用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八、财务人员要按财务管理规定,对帐目、报表等妥善保管,每半年向主任会议汇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月底要对帐目、报表统一装订,并将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时存档,保证财务管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九、财务人员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年终将邀请县财政、审计部门对机关财务进行一次审计,确保账目清楚、管理规范。

  十、严格控制库存现金,确保财务安全;

  如果由于财务人员工作中违法违纪、疏忽大意、不负责任,造成所有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并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财审股是区供销社机关的职能部门,一切涉及财务、审计事宜统一由财审股办理。机关所有经费开支统一实行预算管理,财审股按照《会计法》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二、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凡不符合本制度的开支事项,需坚持原则,拒绝支付,并及时向领导提出改正意见。

  三、机关工作人员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印章必须清晰,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出纳人员有权拒付。

  四、财务审批程序:坚持财务开支“三人会签”制度,区社机关所有经费开支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并说明事由,财审股审核,由经办人报主任签字后予以报销。

  五、办公用品的购置及设备的维护,由办公室提出计划,报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符合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办公用品必须报经政府采购。

  六、公务接待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接待范围和开支标准。公务接待必须经领导同意后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报销时必须“三单合一”,即呈批单、菜单和税务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七、各类会议的召开,由办公室同财审股做出会议预算,报经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八、各科室人员因公出差需经主任同意。差旅费报销一般应在出差结束三日内结清,报销标准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九、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严格审核路桥、耗油等费用支出。因公外出费用报销应附行车记录、载明费用明细。维修及保养费用必须经财审股审核后,报主任审批后实施。

  十、各类补贴、补助的发放,必须符合政府、财政、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否则一律不予发放。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因伤及其他特殊情况需慰问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任批准后实施。

  十二、财审股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在区供销社网站公示,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和民主理财。

  (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玉市财行[某某]5号)、《某某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博财[某某]6号)、《某某县县级会议管理办法》(博财行[某某]1号)、《某某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博财行[某某]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某某-20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某某]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回头看”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经研究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事业财务收支

  机关财务收支一律由局计财股办理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某某年》有关规定设账,根据财政部《某某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建立会计科目,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钱柜或以收坐支。机关所有列支一律按年初预算安排执行,未进入预算的费用必须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一律不予列支。项目资金的计划和审批支付必须由局长先审定后,再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支付。严格控制多渠道、多途径各类资金支付,伍万元以内(含伍万元)的各类资金支付必需报局长同意审批,伍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需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或报县主管领导审批。

  二、局机关事业财务经费审批

  三、办公用品的采购

  四、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

  机关所有办公设备和物资都设立总账和实物明细账,每年进行一次盘底,要账物相符,丢失或短缺的要追查原因,分析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凡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办公专用品,必须有领取、移交手续,必须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办理领取、使用手续,因工作调动,任何办公用品必须保留在原科室,不得随人到其他办公室。如有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必须照价赔偿。所有业务工具书不予报销,特殊必备工具书由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购买。

  五、会议费管理

  一类、二类会议按照上级批准文件执行,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数控制在3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队人数的10%以内。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0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为540元;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6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46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400元。

  凡局及各股室、站、队召开各类会议、组织各项活动等,先造预算(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局务会研究或局长批示后,由财务股会同有关各股室、站、队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咨询会等,评审费、咨询费严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发放(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邀请的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会、咨询会的除外)。

  六、公务接待费管理

  1.实行公函制度,公函应当是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的正式文书,并告知了本次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等。

  2.接待标准(正餐):接待有公函的来客,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3.财务报销时需提供派出单位的公函、接待单位的接待清单及结算的明细清单。

  八、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住宿费报销标准,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标准。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省部级及相关职务人员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其余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市内各县(市区)按每人每天130元,乡镇按每人每天80元,凭据报销。

  2.伙食费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到本市其他县(市区)范围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到本县境内(包括本县各乡镇水利站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0元,水利站工作人员到本乡镇行政区域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3.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本市各县(市区)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县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在乡镇内出差,每人每天15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自带

  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尖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以上制度涉及的财政开支标准,按县政府及县财政、监察、审计局文件相同的生效时间起执行。如有与县政府文件相抵触的,一律按县政府文件办理。

  此制度从签发日起实施。

  (篇十二)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文明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报帐时间

  机关单位每月1-3号报账一次,逾期下月补报;

  每季度交市财政局核算中心做一次账。

  第二条:报销制度

  一、购物、公务接待、车辆维修及其他公务活动的原始凭据应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并注明用途和日期。

  二、报销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办公室审查、分管会领导签字之后,交会审联签小组审核,再由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单张发票1000元以上须报告一把手后方可报销,单笔金额3000元以上党组集体决定。

  三、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或者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拒绝审查签字和付款,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条:接待制度

  尽量安排在定点接待酒店,一般接待为40元/人。由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或是单位一把手其中二人签字方可认可,注明事由。外出接待或出差接待费用支出,尽量选择可以刷卡的酒店,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

  第四条:出差报销

  出差报销及差旅补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凭发票报销(省外15元,省内12元,特区20元)。

  第五条:采购制度

  单位物资采用集中采购制度,各部室需要采购的物资,向办公室申报,再统一由办公室集中采购,科室办公用品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借款和周转资金的管理

  办公室原则上不准备备用金,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资金,要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支原因、归还方式、归还日期。逾期不归的,由办公室在其工资中逐月扣抵。本月末及时办结手续。

  3、对财务的检查,必须根据财政、审计、物价、纪检、监察、政法等部门的文件方可接待,并及时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接受检查。

  第八条财务运行情况的通报与监督

  1、办公室定期出具财务报表报一把手、分管财务的会领导。

  2、会机关每年由纪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对会机关年度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在党组会、全体干职工会上通报内部审计情况。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三)一月一报,及时结算;(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局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坐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二章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五条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党组审定执行。

  第六条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党团活动经费、老干活动经费、工会费按党组会议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一)差旅费;(二)招待费;(三)会议费或旅游活动组织费;(四)购置费;(五)文印费;(六)车辆消耗费用;(七)其他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所有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即按规定填写开支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所有开支须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项目应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

  第十一条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支出超过1000元(含)报jú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一)原始凭证名称:(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六)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七)单笔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公务员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开户行的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报帐。

  第十四条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接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的,由有关科室填写接待申请单先报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再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审批,在指定地点消费。烟酒、水果等接待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接待消费后,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的副主任签单,一律注明接待单位或开支用途,计入单位经费支出。特殊情况下,经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负责接待的其他科室人员签单,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后补签。经办人

  事后应及时补办接待申请单。

  (三)接待标准:县级来客人平60元/餐,市级来客人平80元/餐,省直部门及其以上领导的接待标准由jú长确定。县市来客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上级和外地来客由办公室安排在协议单位接待。

  (四)接待费报账程序:由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经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或jú长审批。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原始接待申请单,在非指定接待点经费凭接待申请单和原始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第十五条出差管理

  (一)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严格执行娄财行[20xx]374号<娄底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会议出差须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和娱乐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须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填写“出差申请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作为报销依据。省、市内出差,科以下干部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和副处以上领导出差由jú长审批;出省出差一律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和jú长审批。

  (四)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报分管副jú长和jú长批准。

  (五)预借差旅费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jú长批准,出差回机关一个星期内报账结清。

  (六)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每月25日前报账,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报销差旅费。

  第十六条专项工作支出

  (一)承办科室根据有关,编制经费预算,一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和jú长审批,如大额支出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专项工作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费用,按程序和规定报账。

  第十七条借款管理

  (一)办公室借备用金限额2万元以内,于每年12月25日前结清。

  (二)所有借款须注明事由及时结清,不得跨年清还。

  第十八条对外付款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员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付现。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局领导(含副处级干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科以下干部职工按240元(不含司机),凭票按月限额报销。

  第二十条报账时限

  (一)为方便报账和有利于财务人员整理账务,实行集中报帐,每周星期五为集中报账时间。

  (二)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除办公室定点接待外,机关干部职工每月24日、25日(如遇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时间)必须把一个月内的开支(包括差旅费)按程序报批;定点接待由办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统一结算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监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个月财务报表。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物品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馈赠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对前述物品的申购、购买、入库、保管、使用、维护、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交通运输设备、音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电子电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由会计分别建台帐,局办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货架、沙发、保险柜、修理工具、饮水机、电话机、计算器等单价较低,使用时间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分别建帐备查,其实物由局办公室管理。

  (四)办公文具。办公文具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各科室办公文具按需领取。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

  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分管jú长或jú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凭审批单报账。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五)物品申购。各科室申购物品时,填写<物品申购单>,注明单价,报办公室,经分管局领导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购须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超过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购报局办公室审核,报jú长审批。

  (六)物品采购。全局物品的采购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负责财务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到定点商店采购。

  (七)物品验收入库。所购物品及配套资料都必须经办公室物品保管员验收,并分别建立物品台帐。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八)采购报帐。采购人员持发票、物品申购单、验收入库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帐。

  (九)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十)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应履行交接手续,办公室主任和监审员为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十一)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须报局办公室审核,报jú长批准。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各项管理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与预算管理

  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规则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

  厅机关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各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编制收支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励行节约的方针。计财处要对各处(室、局)申报的收支预算严格审核、把关、签定目标

  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各处室在编制收支预算或申请,下达分配专项经费和返还款项时,必须与计财处协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协调现象。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法和时间要求按省财政厅和厅计财处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收入管理

  收入是机关为开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补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入资金和各种收入,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并应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预算拨入的机关行政经费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拨款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使用计划,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取得的零杂收入、有偿服务收入等。

  机关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支出管理

  支出是单位为开展业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耗费,它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务时还

  包括基建支出。各种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严格管理。

  (一)经常性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预算拨给单位的机关行政经费,它包括个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两大部分。其公用部分支出采取“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局)包干使用”的办法。

  1、包干经费基数的确定:计财处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部分经费扣除机关共用的水、电、暖、车辆、大型设备购置、印刷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处室人员数量分配给各处室。

  2、包干经费支出的范围是: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设备正常维护费、短期或专题职工培训费,以处室名义召开小型会议费和零星接待费等。

  3、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处室经办人出具处长签字的原始单据或用款计划-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签字-计财处报销记账-处室记账。

  4、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2千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二)专项经费支出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为完成某顶任务而拨给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20由厅掌握用于专项目工作;其余按计划由处室安排专项工作,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专项经费支出的范围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费、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接待费等(有明确规定支出范围的按规定办)。

  2、专项经费支出采取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的办法。审批程序是:处室提出用款计划-分管该处业务的副厅长同意-计财处审核-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2万元以内的支出由计财处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4、专项经费使用需调整时,由计财处与处室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副厅长同意后计财处执行。

  5、专项经费的结转。带项目、跨年度、有时间要求的专项经费,按项目实施计划结转,待项目完成后结算,结算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的60由厅计财处统一调配使用,40留处室使用。其它专项经费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任务,不做结转。确有结余的按以上比例调配使用。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应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严格掌握。职工福利费由办公室管理使用,工会经费由机关工会管理使用。

  (三)各种会议的召开(参加)及经费支出

  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控制会期,出席(参加)人数和费用支出。

  1、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或分管业务的副厅长批准

  2、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参加省外召开的各种会议要严格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掌握参会人数,除厅长或会议指定增加随带人员外,均不得增加和随带参会人员。由处室组织在省召开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会议天数。

  3、会议经费的开支和报销。由厅及处(室、局)组织召开的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人数、时间做会议经费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有关领导审批后按预算执行。出外参加会议的以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作为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会议经费的支出与报销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职工出差交通、住宿费用报销

  (1)交通费用报销。厅机关厅长、副厅长出差、开会可按规定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处级、副处级(含同等待遇人员)乘座火车硬卧、轮船普通舱,如确因工作需要乘飞机或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必须经厅长或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同意签字;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均不得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应严格掌握在到达地区普通招待所、宾馆的住宿费标准,不得住包间、高级宾馆。

  (五)各种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掌握

  不论是经常性经费支出或专项经费支出,财务人员都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附:各种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现行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开支不能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如确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必须在费用发生之前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开支,必要时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六)为及时掌握各种经费收支情况,计财处每月向厅领导报送有关经费收支情况报表一份。

  第六条往来款项的管理

  往来款项指机关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而通过暂付款、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种款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该报销的报销,该收回的收回,该结算的结算,该上缴的上缴,该下拨的下拨,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座支。特别是职工个人借出的差旅费、材料采购等款项要在费用发生后的20日内报销,形成实际支出。

  第七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1、机关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按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5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填制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待银行同意后方可支付。

  3、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

  4、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厅机关除计财处、工会、各学会、机关党委允许在银行开设账户外,其余均不得开户,已经开户的要清理消户。

  2、对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经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账、对账、核对余额,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第三章公款借支与报销

  第八条公款借支

  各单位必须按照计划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一)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应凭出差会议通知经部门领导批示后办理借款手续,不允许公款私用。

  (二)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单”,财务机构有权控制借款金额。

  (三)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后7天内核销还款,不得无故拖欠借款。

  (五)大额支出原则上应使用支票。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由计财处负责人批准使用。

  (六)领用支票时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经计财处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办理。

  (七)支票必须按所列用途使用。不按所列用途使用的,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九条费用报销

  (一)计划内的行政开支,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计财处报销。

  (二)计划外的费用开支从严控制,一律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借支、报核的程序按计划内开支的规定办理。

  (三)属行政事务中需开支的招待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属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招待费,由业务处报请办公室统一安排。

  公务接待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的金额。

  (四)费用发生后,最迟不超过7天办理报销清帐手续。使用支票的,最迟不超过5天办理报帐手续。

  (五)凡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实物都要办理人库验收手续,凭电脑小票及合法的发票(政府机关内部使用的单据除外)报帐。

  (六)各种罚款的票由直接责任人自理,不得报销。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

  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

  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

  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

  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

  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

  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

  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4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数据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

  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5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惠东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四)中标、成交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开标前泄露标底;(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采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人员在外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应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结算科目按县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

  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领用存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

  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要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十一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三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信息资料;(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四)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四)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

  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六)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一把手)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全镇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提升全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预算法》和上级关于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

  1、严格遵守《会计法》及国家财经法规的各项规定,搞好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控制预算定额。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协助领导管好财、用好财,为领导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2、认真审核报销或开支的各种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规定,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总账、明细账,做到数字真实、凭证完整。按时、准确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帐表相符。每月25日,将财务报表和下月用款计划(及公用经费书面申请)上报镇财政办。

  3、每年初,会计人员根据上年度决算报表和会计资料,做好旧账冲转,将各科目余额结转新年度账薄,并试算平衡。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并健全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便于核算。年终在镇财政办的指导下,做好年终决算及决算报表工作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4、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工作、办理干部职工“五险一金”的调整和上缴手续、做好干部职工的药费报销工作。

  5、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开支标准和范围,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

  6、做好债权债务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催收。按照领导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呆账、死账。

  7、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固定资产至少盘点一次,会计人员要安排好时间,做好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8、严格按规定领用并保管好“统一收据”,做到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印章齐全。

  9、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满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关的结算工作,严格遵守《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负责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3.负责日常的收付及报销工作,严格审核原始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开支有权拒绝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据,付款有凭据。

  4.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帐,已办理完的收、付款凭证按序、时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负责银行送款、结算及银行有关业务往来工作。月末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负责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要求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内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编制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报告单,连同会计记账凭单交予会计人员。

  8、负责药费、补贴等项的造册、发放工作。

  三、内部牵制制度

  1.岗位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2.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票章分管。出纳人员掌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会计人员保管“统一收据”,发出时做好登记,以旧换新。

  银行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双人盖章。

  四、预算资金管理

  1、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根据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镇财政审核一把镇长审批后,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并

  按单位用款计划进行拨款。

  3、要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4、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预算外和专项资金管理

  1、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各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乱收费。

  2、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均为国家财政性资金,按照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取的支教费、出租收入、经营收入、业务收入、回扣款项、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但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3、专项资金管理。凡属工程、基建、维修、拆迁、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各部门要向镇财政上报资金拨款报告,经一把镇长签字审批后拨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允许截留挪用。

  六、支出票据的管理要求

  1、公用经费支出必须凭正式发票报账。比如:购买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礼品及招待费、汽车修理费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发票报账。

  2、支出票据上的内容必须具备:单位的名称;开票的日期;出票方单位公章(要求:清楚);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支出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支出票据上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有错误,要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对修车费、购买固定资产、购买药品等支出票据,票后必须附有出票单位盖章签字的明细表或验收证明。

  5、加强票据规范管理,严禁白条入账。

  6、各项支出票据,签字审批手续必须齐全。

  七、支出票据审批手续

  1、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由财务制表人签字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发放(或送交财政局进入统发)。预算内资金工资项目的发放,严格按照区人事局的批复和镇财政的通知标准发放;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要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任何单位不准私自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项目。

  2、公用经费支出,不论预算内或预算外,凡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经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凡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财政审核并报分管镇长批准后,方能使用,同时由经手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

  八、固定资产管理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真正做到账实相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手续必须齐全,并要及时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应该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审批、销账手续。

  3、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先向镇财政办公室出具书面申请,经财政办核实同意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处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其变价收入作为预算外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九、其他规定

  1、会计档案管理,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时间、移交和销毁,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各预算单位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财务工作,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镇财政将定期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镇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要

  责令其改正;对不重视财务管理、不执行本规定或在审计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或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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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育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公办中小学校、教育直属事业单位、教师进修学校和盲聋哑学校(以下简称“教育单位”)。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对全区教育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教育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教育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收支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体制。区教育经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费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区教育单位的财务活动。单位设报账员,在单位法人代表领导下,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向区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报账。

  第七条

  各教育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配备会计工作人员。配备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任职条件。

  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包括报账、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往来结算、财产物资保管、档案管理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但报账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财产物资保管人员不得兼任物资采购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核定报账员工作量,并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

  报账员任免由单位民主决策后呈报,区教育局审批。民办学校会计人员由学校任免,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教育单位应定期组织、选派财务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法保证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对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的会计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教育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租,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将缴纳税款后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应计入修购基金。

  第十二条

  教育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经区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

  第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的非税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在十日内足额缴存区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实行收费收入结算制度。各项收费收入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进行结算,由区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集中核算,统一管理。入账时必须附校长、班主任、内审组长签字的结算清表。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学生代管费实行按期结算制度,每期进行清理,凡学生书、副本费、教辅资料费有结余,必须全额退还给学生。

  第四章

  支出管理

  3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十六条

  教育单位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工资和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支出报销程序和审批办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府办[2010]89号)的相关规定。外出学习考察必须先报区教育局主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实施,报账时附报告签件。任何教育单位不得擅自以学习考察的名义外出旅游。

  第十九条

  教育单位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报刊进行宣传报道的,必须申报区教育局同意后才能实施,报账时附申报签件。

  第二十条

  学校公用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财教[2011]13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用经费必须从严控制,对办公需要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必须建立内控制度,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或者包干使用等办法来控制支出。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财政预算口径。单位不得乱发奖金、补贴或以其他形式变4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相乱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等。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住校生生活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人数,在资金到校一周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家长,不得降低标准增加人数,不得提高标准减少人数,不得抵扣其他往来款项,不得以其它形式变相发放。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购置设备和校舍维修,单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农村学校及10000元以上城区学校和农村高完中,必须经学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报账时附教代会决议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购置设备、维修校舍和购买劳务,应严格执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除灾后恢复重建的工程项目资金外,其余不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资金都必须转政府采购监管办结算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等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资金用途,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局国库科直接支付的资金,各单位应备齐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到区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核算会计处审核确认后,才开出委托付款通知书,并及时将支付的相关手续交核算会计处记账。

  第二十七条

  教育单位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下达5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的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各类投资项目资金、以政府信用担保用财政资金偿还的金融机构贷款、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建设资金、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经招投标、比选等合法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缴纳履约保证金、取得施工许可证方可进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立项审批项目和金额执行,不得变更投资项目,不得超预算投资,不得开支差旅费、接待费以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新增债务。凡工程结算超出原项目投资概算的,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入账,否则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第三十条

  支付建设项目工程款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区财投【2008】70号)文件规定,项目工程款6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按进度拨付,每次付款额度不超过付款期内已完工工程量的80%,下余资金待竣工验收、工程备案、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金额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工程总价的5%)后结算支付。质量保证金在一年以后根据工程质量情况给予结算退还。严把项目工程的税费管理,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区府办[2008]181号)文件规定,必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支付资金,不得用借款单、领款单等支付工程项目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制度,并建帐建卡。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图书,应记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和用途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六类。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建好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实物卡片,定期与核算会计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7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应不定期地对备用金进行盘点,备用金定额由区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核定。

  第三十七条

  备用金的使用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报账员应加强备用金管理,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九条

  备用金在报账员变更时必须由学校(单位)如数收回。

  第四十条

  报账员应根据资金用途建立银行存款辅助日记账,定期对账,严禁开具空头委托付款通知书。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育单位应加强负债管理,报账员应建好债权债务往来明细辅助账,定期清理核实,与核算会计对账。

  第四十二条

  教育单位要定期对已发生的债权告知债务人及时催收偿还,同时严格借款审批制度,防止挪用公款及形成不良债权。经确认属虚假债权债务的应及时清理,并具备相关手续作出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教育单位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公用经费8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的开支范围,保证单位正常运转,不得举债建修,更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奖金、福利等。

  第七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育单位要严格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制度。年初必须民主编制合理的收支预算,并强化预算执行力度,原则上一般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

  教育单位应在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必须彻底清理本单位的往来款项,并将本年度已发生的各项收支全额入账。如果部分有专项用途资金已下达指标,并进入当年决算的,但因年终决算账户冻结未及时支付,或因资金未及时到位,应在决算前报支列入往来款中,待下年初支付(含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城市义务教育低保学生免教科书资金、调整预算中的各类人员经费等)。

  第四十六条

  教育单位应在下一年度一月三日前按财政部印制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整理数据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时、准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上报各科室有关数据必须一致。所有报表必须由校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九章

  档案管理

  9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四十八条

  教育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各种会计档案的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九条

  教育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移交依照区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区级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通知》(市区财会[2008]1号)文件规定,实行区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集中管理和单位分散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教育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五十二条

  教育单位《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并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将销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第十章

  办理会计移交

  10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五十三条

  教育单位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票据、资料和其他物品。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交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十六条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变更后的财会人员印签样件及时报送到区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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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条

  建立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

  公司的货币资金的管理以预算为基准,结合实际进行调整,编制货币资金预算,首先要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规模、生产状况等单位的发展经营计划因素,由部门负责人、销售人员、采购人员和直接参与资金支付业务的人员根据业务需要,编制采购成本及费用资金预算,逐级上报审查。经过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的认真研究、反复协商、综合平衡修订后,会计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对货币资金的收入控制

  1、所有收入都有原始赁证记录,并输入电脑;

  2、每笔收入支出都要及时开票;

  3、要尽可能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

  4、采用集中(财务部门)收款的方式,分散(单位或个人)收款要及时送交单位出纳;

  5、不得坐支各项收入;

  6、出纳员收妥每笔款项后应在收款凭证上加盖“银行或现金收讫”章。

  7、每日出纳员应与收款核对收款数目。

  第三条

  对货币资金的支出控制

  1、每笔支出都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确认、会计人员复核、单位总经理的审批。

  2、出纳人员每一笔款项都应以健全的会计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为依据,付款后,需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3、各项支出都有预算和定额控制执行;

  4、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购买材料和物品以及向单位支付的一切款项必须以转帐的形式支付;

  5、银行单据签发和印鉴保管应当分工负责,不得由一人负责保管一个公司的全部银行印鉴。

  6、各部门办理各种业务退款,由交款的客户凭身份证前来办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前来,由业务员提供该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其银行帐号由财务负责转入客户账上。各种部门的业务应酬费报销(员工出差费用除外)由分部门以上负责人办理报销手续。

  7、对外支付月结单位的货款为每星期的二、四两天。

  第四条

  强化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控制

  加强对货币资金、会计凭证、原始资料的管理,要依法建账,及时核对货币资金账目,认真履行定期对账、报账的制度,建立定期进行检查的制约机制。不符合审核程序不予支付资金,按规定实事求是报账,不作假账。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只能由财务人员负责,其他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不得接触货币资金;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3、出纳人员要做到每日现金日记账余额与保管的现金核对相符,并在每月月末与会计核对账目;

  4、要严格执行定期现金突击盘点制度和核对银行账的制度;

  5、已开出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全部及时入账;

  6、所有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并顺序使用,错写作废的原始单据应加盖“作废”章后妥善保管。集中销毁原始凭证。

  7、每日报送货币资金报表给予财务经理及总经理。

  第五条

  实行统一财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要严格执行一个单位只能设置一个财务机构的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账簿,全部收入和支出一律纳入本单位的财务总账管理。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开设,严格禁止账外账和“小金库”现象。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要及时.

  .报告,准确、全面反馈本单位的经济信息。要树立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防止货币资金被挤占、挪用、盗窃的问题产生;从制度上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

  第二章

  应收帐款管理

  第六条

  本条例所述的应收帐款指修理、修配、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形成的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收回的款项。具体分为两个部分:

  已转交财务部而未收回的帐款,2、未送财务但已完工未结算的帐款。

  第七条

  已转财务部而未收回帐款:

  1、经公司确认信用单位需要月结的必须与公司签定合同。合同上必须注明该单位需要月结的车牌号码,新增的车辆由月结单位出具新增车辆车牌号码书面通知。

  2、应收帐款的信用标准:发生的修理、修配的帐款必须是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过去的付款记录按期如数付清,与其他供货单位关系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在信用期间内:每月帐款必须在次月的20日前结清,最长不能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未付款或半年平均每月没达到1000元的结算单位将停止挂帐结算。

  3、月结单位结算的要求:每次发生业务需办理挂帐结算时,要求应有单位的送修单,送修单上必须盖有单位公章,车队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名,事故保险车必须有保险公司盖章的估价单和接收索赔资料清单,否则作为无效送修单。业务结算时,工单上必须有该单位司机或员工签名。

  4、销售汽车发生的应收款必须经金融部门批准并直接转入我公司帐户的款项,有批准的文件和盖章,要求提供原件核对。

  5、公司员工经批准已办理担保手续,并没有超过限额的款项。

  公司内部人员担保车辆出厂需低于以下额度:

  ①总经理不设上限,副总经理限额20000元,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限额10000元。

  ②公司分部门级负责人及部门主管人员,限额5000元,③修理厂业务员,班组长以上人员,限额3000元。

  ④其他人员担保不超过未发放工资和工资储备金的总和。

  第八条

  未送财务但已完工的完工未结算规定:

  1、除月结车辆手续齐全的保险车辆外,车辆完工及商品销售后,必须办理结算手续,责任人为业务员或销售顾问,与我司有合约关系的单位修车时,可以记帐出厂,但送修单和工单必须在一个星期内送财务结算,不能超过当月最后一天的结算日,否则,该单将按成本从业务员或销售顾问的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扣除则在下月工资中扣除,直到收回全部款项后再返回所扣工资。

  2、私车维修及销售商品等必须结算后才可以出厂,未全面完工,客户需要出厂的,将已完成的项目进行结算,将未完工的项目取消,待下次再来时再提醒作业。未结算而出厂的车辆,我司将在经办人工资扣除,当月不够扣除则在下月工资中扣除,直至全额收回后再返还工资。

  3、事故车维修出厂时必须具备所有的索赔资料,资料不齐时不能出厂,否则将由事故车业务员承担该车的维修费用,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直至收回全部款项再返回所扣工资。资料齐全出厂后必须在3天内送至财务部做结算,超出3天未送财务部结算,则每辆车扣该业务员150元。

  4、公司内所有员工均可担保车主及朋友车辆出厂,担保的额度为不能超过当月工资和储备金的总和(公司规定修理厂班组长以上担保限额除外),担保款由担保人于当月结算日(每月最后一天)收回,否则将从担保人工资扣除担保款,担保人必须通过SA与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经财务部确认。旧的担保款项未能履行还款手续的人员,无权再签订新的担保手续。

  5、在修车辆已完工未转入完工未结算帐户的,作完工未结算处理,由业务部负责人对在修车辆每星期清查一次,财务部每月清查一次,处理办法与完工未结算工单处理办法相同。

  第三章

  其他应收帐款的管理

  .

  .第九条

  其他应收帐款是指公司所发生的,除应收销货款,应收票据、预付项目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借入和收回的规定:

  1、各种其他应收款的发生必须经部门经理确认,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

  2、公司的业务借款数额较大时,必须以转帐支付,不能转帐需要现金时,应有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业务借款要求业务发生后一个星期内到财务报销处理,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到期不能归还时,将在经办人工资内扣回,至报销后归还。

  3、对于员工的个人借款,要求不超过个人储备金,和未发放工资的总和。所借工资在未发放工资扣除。所借储备金分月在工资扣回。

  第四章

  预付帐款管理

  第十条

  预付帐款是公司采购商品时,根据销货方的需要和购货合同的规定,先期预付给销货方的带有定金性质的资金,预付货款的消除是依靠收到所采购的商品物资自动实现的。款项预付后,要求采购部门加强监督分析,并经常与销货方保持联系,以便能及时收到所订的商品物资。到限未到货时,要求立即与销货方取得联系,催收商品加速资金周转。

  第五章

  存货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仅财务部门在存货物资管理上的控制管理加以确定,对于存货资产的实物管理应依照公司制订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依据管理体系的要求,仓库管理不直接隶属财务部门管理,但应接受财务部门正常的监督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各项稽核工作。同时仓库部门应按照物资管理规定建立台帐对保管的物资进行记录,应将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收、发、存)记录清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存货指汽车整车,汽车配件,公司自行采购自行管理的精品(含丰田车模),公司活动所购礼品及办公用品。

  第十四条

  购货与付款循环控制管理

  1、根据公司管理计划性的特点,采购活动之前必须实行计划审批,由采购部门、仓库部门或生产部门签发“请购单”或“订购单”,列明该批拟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采购价格的询问比较情况,并按照公司内部关于采购审批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设立成本核价小组,组长由总经理兼任,负责购货环节的终批;成员由请购部门负责人、行政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组成,负责购货环节联合初审。成本核价小组的审核对象指:凡购货(包括宣传、印刷、广告、精品、礼品等)价值5000元及以上申购单及各类标的5000元以上的合同,先由核价小组成员联合初审签名后,报总经理签批。未经核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的,财务部应拒绝报销(若核价组成员出差在外,可先由报价人电话与其沟通,候出差结束回司补签名)。

  采购环节分请购,报价,采购,验收入库四个环节。除丰田件外,采购报价应货比三家。为了相互稽核、监督、牵制,特规定请购人不得报价,报价人不得采购,采购员不得验收入库,另外特规定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采购。

  2、采购人员凭审批手续齐全的“请购单”或“订货单”,与有关供应商进行采购交易谈判,并将采购的相关条款明确后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将主要条款如: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总额、交付地点、验收依据、违约责任等填写齐全。

  3、采购物资运抵公司后,首先应由公司的质量检验部门对此批物资进行质量的验收和检测,检测的依据是《请购单或订货单》、《购销合同》和公司内部质量管理要求,在确认无误后,质量检验部门填写《验收单》,并签名盖章。

  4、采购人员凭《请购单或订货单》、《购销合同》和《验收单》,将采购的物资送交仓库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仓库保管员应依据上述单据重点对物资的实际查收数量、品种、规格进行查验,并将查收情况填写在公司统一印制的“外购物资入库单”上。

  5、采购人员应将收集到的、审批齐全的《请购单或订货单》、《购销合同》、《验收单》、《外购物资入库单》、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必须为17%)等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程序,财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付款审批手续,要求采购人员在办理好相关的审批后,在接受单证进行审核付款。

  .

  .6、财务部门应对采购人员提交的付款资料(《请购单或订货单》、《购销合同》、《验收单》、《入库单》、合法的商业发票等)进行财务审核。在审核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生产领用循环控制管理

  1、公司生产环节需要领用存货物资时,应先由领用部门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领料单”,将需要领用的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填写齐备后,送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凭部门负责人批同意并签名的“领料单”到仓库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有从A库转存货到B库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要求两个库的管理员互相验收,双方月底做表交财务,以便调整。

  2、存货中新车必须由财务部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销售员凭发票的提货联以及财务提供的合格证方可提新车。

  第十六条

  销售发出循环控制管理

  1、产品销售管理应遵循公司内部专门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对赊销业务,必需要得到公司销售部门、总经理的审批后,财务部门才能在销售部门签发的工单做结算或者开票,否则一律不允许财务部门在赊销业务的工单做结算或者开票。

  2、存货中残废品部分,由公司统一安排销售,货款缴至财务部。

  3、发生销售退货时,必须由业务员先写申请,能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由财务部门确认,最终由总经理审批才可退款。销售收入用红字冲减,同时货物由仓库管理部门再验收入库,如跨月退货,则必须送入库单至财务部门重新入库。

  4、规定销售时开票,发货,收款必须分开,不得一个人负责。

  5、汽车销售后,客户提车,驶出公司,必须要有财务签发的结算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存货盘点

  控制管理

  1、公司仓库管理部门应至少每月一次对所保管的物资进行盘点工作,并由其编制的“领料单汇总表”、“入库单汇总表”和“产品销售发出汇总表”、物资台帐相互核对,以保证仓库管理的准确性和实物资产的安全性,并确保实物资产与仓库记录数量相互一致。

  2、由公司的各存货部门以及财务部每隔半年或一年对存货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存货盘点时应由上述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盘点小组,负责公司存货资产的盘点工作。并将盘点工作记录于盘点工作报表上,装订成册进行保管。

  3、财务部门应根据财务帐册上核算的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与仓库记载的存货品种、规格、数量以及实际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对分析,编制“盘点情况汇总表”,列明差异情况和差异原因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原因,提交给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财务部门编制的“盘点情况汇总表”进行分析讨论,确定差异处理的决定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4、财务部门应将盘点工作表、盘点情况汇总表、公司管理层的处理决定按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六章

  代销存货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代销存货指代销的精品,如贴膜,底盘防锈,汽车饰品等。

  第十九条

  购货循环

  1、根据代销活动的特点,销售活动之前必须实行进场合约制度。即公司代销产品必须先签订代销合同。如须我公司代销产品必须先向总经理报告代销业务的范围,同时由此项业务负责人参照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几家同种代销业务的公司报价,报价时必须货比三家,公司再择优录取。

  2、根据代销业务的特点,要求在签订代销合同除注明合同标地、单价、质量标准、合同期限、交货地点等还必须注明以下几点:

  ①公司不负责代销商品的管理,代销商品由委托方自行负责管理,损失我公司不负责,由委托方自行负责;

  ②必须提供税率为17%的合法增值税发票;

  ③销售价格的确认,手续费的计算方法;

  ④发生质量问题时,因质量或供应脱节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包括手续费),由委托方负责以及解决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销售发出循环

  .

  .1、产品销售管理应遵循公司内部专门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对赊销业务,必需要得到公司销售部门、总经理的审批后,财务部门才能在销售部门签发的工单做结算,否则一律不允许财务部门对赊销业务的工单做结算。

  2、根据代销业务的特点,要求我公司收款员做结算,才确认销售。

  第二十一条

  付款循环

  1、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要求委托方开票我公司付款前,一定要先和我公司具体负责此项目人员对帐。

  具体为:

  ①委托方要分开核对,先要求分部门(分为服务部及销售部两块),在分部门的基础上再具体分为现金销售、挂帐销售、公司赠送销售;

  ②服务部代销产品对数要求先由委托方按第一点做好销售明细表,再由收款员确认数量、金额,同时签名后由会计最终签名确认;

  ③销售部代销产品对数由销售部负责代销人员根据委托方的销售明细表签名确认其销售数量、金额,后由会计最终签名确认

  2、各部代销负责人应收集到的、审批齐全的《购销合同》、《代销销售明细表》、《销售出库单》、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财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付款审批程序,要求采购人员在办理好相关的审批后,才接受单证进行审核付款。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控制与管理

  1.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具体管理。

  2.建立管理台帐。行政部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和存放地点,统一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档案。各使用部门也应有相应的使用明细帐,定期记录使用、保养、修理等情况。

  财务部按月与行政部核对,行政部按月和使用部门核对,以确保帐、卡、物、数量、金额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固定资产的请购

  ①请购部门在申请增添固定资产时,应填写《购物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并注明请购日期、请购单位、用途说明、品名、规格、数量、需要日期、建议厂商等资料。

  ②将《购物申请单》送交行政部复核增添该项资产之适用性及必要性,如公司内部可调拨者,按《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及《内部调拨单》通知相关部门和财务部,并在《请购单》上备注栏填注调拨情形后,将《请购单》退回请购单位自行归档。固定资内部调拨,送交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不能内部调拨需要外购时,经办公室审核,总经理审批后转入采购部门。

  ③采购部接到经批准「购物申请单」后,则办理采购程序,依采购程序办理完成核签。

  2、固定资产采购处理程序

  ①采购部在执行固定资产采购程序时,应先向供货商询价,并取得厂商之报价单,进行比价,以报价较低且品质佳的厂商为采购对象;单批次5万以下采取货比三家的采购方式;单批次5万以上至30万寻找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总经理审批;单批次30万以上寻找至少五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并组织招标小组确定出最优方案,报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

  ②依请购单填写订购单并与供货商联络订购事宜,按一般采购程序办理。

  ③重要固定资产即单台5万元以上或单批10万以上的采购,采购单位应与厂商签订购买合同。合同一式二份,由采购部与供货商分别留存一份;采购部应复印一份与发票一起交财务做为付款入帐之依据。

  3、固定资产验收处理程序

  ①采购人员应与厂商联系送货时间及地点。固定资产送达时,采购人员应会同请购单位、办公室共同清点数量、检查品质及规格是否与「购物申请单」相符。

  .

  .

  ②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办公室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

  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后。采购人员将固定资产交请购单位使用。

  固定资产的报价和验收可以由一个人负责,但购买与报价、验收必须由二个人以上负责。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记价、盘点

  1、分类、预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和折旧年限如下:

  类

  别

  使用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简易厂房及建筑物10年10%9%电器具5年10%18%专用设备10年10%9%运输设备5年10%9%其他5年10%9%2、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3、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定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4、期末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③.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④.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⑥.固定资产的转让或报废,应先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提出转让或报废申请、财务部负责人写明固定资产残值、行政部负责人提出转让或报废意见后,报总经理签批。

  第八章

  费用报销规定

  .

篇五: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共5篇)(篇一)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财务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二级机构。第三条局长对本局财务工作负总责,分管财务的领导负重要责任,财务审计股具体负责财务统一管理和监督审计。第四条财务管理坚持遵章守纪、民主有序,做到量入为出,增收节支,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第五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本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禁“白条”支出,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对缺乏真实原始依据和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凭证以及未经审批的付款凭证,一律不予列支或报销。第六条局机关借款、付款、购物、接待及其他公款开支,事先由用款人和相关股室提出开支计划,财会审计股审核,按审批权限由批准人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工作人员擅自购物、接待及其他开支,单位一律不予报销。第七条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要实行“一事一报”不得积累,谁经办谁报销,不得代替。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经财务审计股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准人批准。第八条政府采购范围内公用物品购置,由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附清单),财务审计股汇总审核,经局长批准,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报告政府采购中心审批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范围外公用物品购置,由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财务审计股审批汇总,经局长及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和财务审计股购买,购置费用在局公用经费中列支。第十条对外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和财务审计股负责,事前分别由办公室、财务审计股或相关对口股室研究接待方案,报送局长审核同意后实施,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及陪餐人数,及时结算接待费用。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会、培训、学习、考察,需先填写申请单,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按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在出差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凭参会通知或主办单位认可的会议统一收据,及时结报。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在报销凭单上分日填写事由、各项报销和补贴费用,以此作为审核审批依据。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会、培训、学习、考察,因借支现金的,**元(含**元)以下者,需经分管局长批准;**元以上者,需经局长或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借支。第十三条单笔开支**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无论是日常开支还是工程款使用事项,需要提前两天邀请纪检组领导列席参加,并把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纪检组阅览。第十四条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做到收支两条线。第十五条财务股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对经费开支要严格把关,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付,不规范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局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对局党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检查,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对违规违纪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篇二)一、经费收入管理(一)收入管理:财政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拨款、专项拨款、预算外暂存款、由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和监督。收取的各种费用要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二)帐户管理:严格保管印章和空白支票,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全部印章;严禁签发空白支票,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严格银行帐户管理,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三)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由办公室财务处统一领用和管理,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和上级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加强票据的领用、登记、收缴、核销和定期清理。二、经费支出管理坚持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市经信委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工,委主要领导负责审批机关财务支出事项,分管财务副主任核准报销财务支出事项,按照审批限额严控经费支出。办公室财务负责编制各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控制和监督,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先收后支原则,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和超预算支出。

  (一)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委属各处室的经费支出,由各分管主任负责审查,拿出初步意见。由委主任审批。(二)项目经费的支出管理:经信委所有项目资金,委业务处室负责编报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由办公室财务负责配合市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依据年度预算,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审查、批准和经费使用跟踪审计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由业务处室负责做好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三)项目补助费支出管理:1、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管理:对市属企业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由相关业务处室编报补助费用款计划(附报告),并填写《专项补助经费拨款申请表?和上级有关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办公室财务根据年度预算,提出拨款计划,由分管主任审查并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拨款。2、专项活动补助费支出管理:一切支出,事前必须编报用款计划,经办公室财务核准,由分管主任审查报委主要领导或委办公会议研究批准。(1)会务费、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本委召开的各类会议、接待上级来人以及各市经信部门考察、调研等,承办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会议审批表》,《接待申请表》,报分管主任和委主任审批,由办公室按批示及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标准统一安排,各处室每次只接待一次,午,晚餐以工作餐为主,不得用酒水,接待严禁用烟,支出经费与办公室财务共同审核结算。会务费、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附有会议通知、上级来人或友邻单位来访函、《接待申请表》及结算发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管理: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买前应编报购买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和用款计划表,经委主任或委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由办公室从财政网上商城统一购买,其支出经费报销时,结算发票应附上购买物品清单和“固定资产入库单”一起报销。(3)各种业务培训费用支出管理:实行业务培训申报审批制度,凡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经费支出,需要各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查,经委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报销时,应附培训批准手续。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培训班(含以训代会性质的会议),如确需举办,经分管主任和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举办,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食宿;坚持以班养班的原则,原则上不拨付费用,委组织的各类培训原则上安排在新城区行政中心。3、需要政府采购的物品购置费用支出: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一律经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置。需经政府采购中心批准购置的物资,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各部门应提出购物计划,由办公室财务负责汇总报政府采购中心。临时需要购买的急需物品,由有关处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分管主任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委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财务负责办理有关购买手续。三、经费报销管理(一)差旅费报销:1、出差必须按规定报销批准的城市间交通运、住宿费、补助费,严格执行徐财规【**】5号、徐财行【**】108号和徐财行【**】101号文件。

  2、报销时间:因公出差回单位后,一周内办完报销手续;预先借款并逾期不报的,办公室财务应通知有关人员限期办理报销手续;拖欠6个月不报的借款,由办公室下发催办单和扣款通知单从本人工**扣还。3、外单位邀请出差人员,差旅费由邀请单位支付,本委不承担任何费用。4、报销批准手续:因公出差人员报销时,经手人签字—办公室(财务)审核—分管主任审核—委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同时随报销单据附经领导批准的出差申请单或文件通知报销。(二)医药费报销:在编职工、退休人员医药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编职工子女医药费用报销,按徐政办发【**】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在编职工子女看病,报销医药费,必须持病历、医药费收据、“双处方”的第(2)联,每个子女原则上每年报销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在编职工子女入托费标准、开支范围按徐价费【**】149号文件执行。(四)办公电话费:每个处室原则上只配一部电话,特殊情况需增配的向办公室申请,报委主任批准。办公电话费用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结算。四、固定资产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第四条固定资产包括:1、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2、本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第五条产。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它固定资(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税等计价;(二)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第七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特殊情况按规定办理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九条机关财务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财产清查等工作。第十条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第十一条办公室做到每年对固定资产全面清点一次。确实不能修复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委主要领导和经批准机关批准后作报废注销。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收入由财务入帐,用作重新添置固定资产。第十二条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低值易耗品,也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可参照本办法管理。五、公务卡管理(一)公务卡的办理。新办公务卡一律使用“628”开头的标准公务卡,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公务卡目前只使用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二)公务卡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购买支出。(三)公务卡的财务管理。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按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单位持卡人对强制刷卡目录的项目消费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六、财务档案管理(一)会计档案的种类凡是本委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二)会计档案的装订要求会计档案每年装订一次,即每年的4月份装订上年度全年的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的装订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保管年限,并由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会计账薄的装订,按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账等分别进行装订,并标明档案号、页数、保管年限等。会计报表的装订,按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装订,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等,并标明档案号、页数、保管年限等。(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归档后,一年之内的由财务主管人员负责保管,一年以上的编制出移交清册,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入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除财务处人员外,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委领导批准。(篇三)一、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机关。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三、财务管理制度(一)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收入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三)支出管理。单位所有支出按年初预算支出计划执行。1、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邮电费、水电费支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单位职工水电费应由个人承担;单位职工参加函授、脱产进修和短期培训学习的费用支出一律由个人负担,业务培训按有关制度执行。2、差旅费。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1)城市间交通费。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凭票报销。(2)住宿费。应在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票报销。(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其中:标准为早餐20元/人、中餐40元/人、晚餐40元/人)。到保定市辖区内各县出差确需在当地用餐的,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核领。(4)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无票40元限额,有票80元包干)。只报销往返会议地点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会议期间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

  3、办公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帐、保管。各股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4、医药费。离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医保据实报销,其他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单位不再报销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四、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五、财务监督管理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篇四)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预算管理(一)严格执行单位预算,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二)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局各科室、会计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应根据科室职责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向办公室编报下一年度支出、采购计划和会议、培训等专项经费预算。(三)办公室对各科室的年度预算进行初核、汇总。根据局预算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需要,参考往年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四)经批准后的部门预算,是经费支出的依据,一般不得调整,如遇到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时,有关科室应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五)办公室应根据年度工作实施情况,科学把控资金使用的进度,不得超预算(计划)安排支出。定期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六)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年度终了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单位年度决算,切实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和报送及时。(七)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编制单位中期财政规划,实现预算滚动管理。二、现金、银行存款和公务卡管理(一)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现金结算原则上适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纳入公务卡强

  制结算目录的,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出;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使用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事后须书面递交现金支出情况说明。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备用金借款,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的,必须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人员应做到日结日清,日终余款一般不超过1000元,并锁入保险箱;每月末将备用金的库存现金余额、会计账面余额和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一致。(二)银行存款管理按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妥善保管账户资料;各账户收支业务结报必须由专人分别进行录入和审核,不得同一人录入和审核;每月末将各账户银行对账单余额和会计账面余额核对一致。(三)公务卡管理1.根据**区《关于深化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实行公务卡消费、结算、报销制度。2.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3.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包括购置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使用转账方式结算。4.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凭证(发票)和银行卡付款单据(POS机小票),并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进行审批,财务人员核对银行消费信息无误后,进行网银操作并向会计结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5.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6.公务卡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在本单位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7.公务卡持有人要妥善保管好公务卡,防止卡内信息及密码的泄露。若不慎遗失,必须及时前往杭州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告知办公室。三、经费支出管理(一)经费支出管理原则1.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适度从紧、保障重点、先批后支的原则。2.支出管理要体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排要有利于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3.专项经费的使用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二)经费使用管理规定1.工资性支出。工资的发放按《**区行政单位和教师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的要求,委托代理银行以“个人工资卡”形式直接支付给个人。2.政府采购支出。参照《**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1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均须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执行。

  3.局机关的日常公务费支出,如办公费、水电费、电信费、修缮费、零星办公用品购置等各项支出,按规定审核批准后,由结报员与会计结算中心结报。其中零星开支采用公务卡或备用金的方式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4.专项经费的使用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三)具体费用管理规定1.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会议培训经费要按照节俭、必须和精文减会的要求做好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在会前填写《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标准,费用不得超预算。报销时须提供《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结报明细表》(详见附件2)和费用产生发票、会议通知书、签到单等。2.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按照预算核定额度控制招待费用。因工作需要科室需自行接待时,经办科室应填写《公务接待预算审批表》(详见附件3)送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报销时必须提供接待函、费用产生的发票等。3.差旅费管理。区管领导干部因公出差按照区相关规定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出差须填写《**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表》(详见附件4),经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出差人员按核定线路、时间执行。报销时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需提供《**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表》《**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结报明细表》(详见附件5)和费用产生发票、相关文件或通知等,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预支现金。

  4.办公用品采购经费管理。日常零星办公用品采购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根据办公用品种类和消耗情况及时适量采购。各科室如需购买非常用办公用品,事前需填制《办公用品购置申请表》(详见附件6)报办公室预审,经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购置,未经审批自行购买的不予报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验收、保管、领取登记。5.宣传资料经费管理。报刊、杂志、专业书籍的订阅,政策性文件、法规印刷,宣传品采购、制作或印刷,报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6.各类学习费用报销管理。由局里指派的各类学习,其学费、差旅费等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干部职工为提高自身综合能力,自行参加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四)报销原始凭证规定报销人持有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必须印有税务或财政票据监制章,凭证开具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填制完整,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一)财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管好财务,节约开支,合理利用资金,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二)局年度财务预算、固定资产购置、专项经费等重大经费支出应事先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日常行政支出实行财务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重大支出须经班子集体研究。

  (三)报销发票一律实行先审核后报销的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须在原始凭证上说明事由并签名,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后,办公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局分管领导审核,最后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予以报销。五、印鉴管理财务印鉴章分别指定专人管理,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人离岗必须锁入保险柜内。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六、票据管理(一)银行票据管理1.因工作需要领用银行支票时需经办公室财务主管及财务分管领导审批,领用支票原则上随用随领。领用时须写明日期、用途、号码、预计金额,并登记备案。支票领用后3个工作日内归还或报销,一般不得跨月,在前次领用的支票未归还或报销之前,一般不得再次领用。如发生遗失,及时报告并挂失,责任由遗失者自负。2.出纳要妥善保管银行票据,并建立银行票据领用登记本,详细记录银行票据的购入、领用、作废情况,并每月定期核对银行票据的库存。(二)财政票据管理财政票据由出纳人员保管和使用。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开票系统开票,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出纳人员要按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财政票据的领用、开具、结报和核销手续。

  七、合同管理(一)合同文本要求在我局各项工作与活动中,凡与相应民事主体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由承办科室拟订,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主体、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付款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保密规定、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二)合同会签流程1.承办科室认真起草并审核合同条款后,将拟订的合同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审核。2.承办科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修改完善后,填写《杭州市**区财政局合同会签表》(详见附件7),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在《杭州市**区财政局合同会签表》上签署办理意见,进入合同审批程序。3.办公室审核合同,并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4.报送承办业务分管局领导审阅签署意见。5.财务分管领导审阅合同并进行最终的审批。6.由财务分管领导与相应民事主体签订合同。(三)合同保管合同签订后,承办科室应随发票向办公室提供合同正本两份,办公室应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和妥善保管,承办科室对合同作相应的存档保管。八、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办公室负责建立局固定资产台账,及时录入、更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负责办理审批程序并办理购置、验收、调拨、报废等事项。固定资产记账人员和保管人员岗位应进行分离,不能由同一个人兼任。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每件固定资产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并签字确认,若是科室共用,由科室负责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配合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二)固定资产购置管理根据《**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每年9月份由各科室提出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详见附件8),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根据预算核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购置编制采购计划,经财务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编入下年度预算。预算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进行购置,并严格做好资产的验收工作。(三)固定资产领用与转移各科室领用固定资产,需向办公室提交《固定资产领用表》(详见附件9),明确使用责任人;各科室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整转移,须先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转移,并办理转移手续,填写《固定资产使用移交表》(详见附件10)。(四)固定资产报废管理根据《**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江财发〔**〕52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年3、4月份,对符合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各科室

  可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详见附件11),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报废。(五)固定资产盘点与清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参与,每年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使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清查时如有固定资产毁损、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由责任科室说明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置。九、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务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篇五)一、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水利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三、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科负责水利局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并且对水利局的所有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直接管理财务收支活动。

  会计、出纳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及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一)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根据《预算法》规定和县财政关于预算编制要求,局财务负责做好部门预算布置工作。各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每个项目应结合实际工作,做到基础数据清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预算编制布置会后,各科室(单位)应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所涉项目预算草案,经科室(单位)负责人送局财务。局财务完成预算编制后,提交局务会议审定。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各科室(单位)要树立“先计划、后支出”的预算概念,对审核确定的预算,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全年预算的顺利执行。对超预算的开支,局财务有权拒付,特殊情况由局务会议研定。(二)计划审批各科室(单位)需要安排年度预算内项目资金时,应在当月的5日前将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报局财务,由局财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批复后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由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三)收入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

  定,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和罚没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各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及规费等要及时解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白条收费,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公款外借。(四)支出管理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实行统一审批报销制度,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单据报销填制凭证时,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制报销凭证。1、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2、旅差费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标准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由本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3、公务接待费根据**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补充通知》,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由各科室(单位)负责的公务接待,应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局办公室确定用餐地点及标准,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接待实行餐结餐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餐费发票、用餐清单、《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有关来函或通知等。由经办

  人、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未经领导批准的或超标准的餐费收据,财务科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由局务会议研定。4、办公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账、保管。由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各科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5、专用设备、办公用具需要购置及房屋进行维修改建的,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办公室申请,经分管领导及本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6、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时,经办人员必须归集齐全后,一次性到局财务报销,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五)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等资产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负责追回或赔偿。购入固定资产必须报经县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自行采购或集中采购。(六)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1、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设置和管理账务,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2、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3、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书、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工程项目款支付报账单(支付工程预付款时除以上材料外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工程预付款按工程合同预约的比例支付)。(七)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职能科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职能科室,按照水利建设法律、法规,及时调度和下达水利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对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完(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督促完(竣)工项目做好完(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审核完(竣)工财务决算。(八)票据管理收费票据由本局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需要由局财务向县财政局办理领取手续。

  各单位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管理工作,由票据管理人员向本局财务领取、登记、发放、收回,不得由他人代领。票据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妥善保管票据,禁止将票据交给无关人员使用。作废的票据不得遗失、销毁,全份留存交本局财务。因工作变动时,要在本局财务监交人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当面点清,移交不清不准离岗。局属各单位每个月要与本局财务核对一次,局财务要不定期地对票据进行专项检查。(九)现金管理加强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现金收付一律通过现金日记帐,逐笔进行登记,帐款要日清月结,做到帐证相符,帐款相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费用,严禁白条子抵库存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十)财务监督管理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每个季度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四、本制度自**年1月5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篇六: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在?常?活和?作中,制度的使?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许多?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烦恼吧,以下是?编帮?家整理的?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1  第?章  第?条

  为了进?步加强?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惠东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

  ?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段。?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政事业单位应建?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财产、资?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  第三条

  ?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管理、?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结算管理、现?及银?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民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职责做好?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作。  第?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预算、?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包括:?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上级补助收?、附属单位上缴收?、捐赠、其他收?等必须列?收?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库”。  按规定纳?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收?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挪?。  第七条

  ?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基本职能所需要的?员经费和公?经费,对其他弹性?出和专项?出应当严格控制。  ?出预算包括:?员?出、?常公??出、对个?和家庭的补助?出、专项?出。?员?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不得列?预算。?常公??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和家庭的补助?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作?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出事项。  第?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作实际制定?款计划和项??出计划。预算?经确?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资?和上级补助资?的管理,建?健全项?的申报、论证、实

  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的顺利实施。专项资?应实?项?管理,专款专?,不得虚列项??出,不得截留、挤占、挪?、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不得进??次分配。单位应建?专项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资?使?效益。  第?条

  ?政事业单位应建?健全?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政事业单位运?成本。各项?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规定,不得擅?提?补贴标准,不得巧?名?、变相扩?个?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购买或配备?档交通?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条

  ?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程(含维修)和服务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政府采购。  第??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三条

  ?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作?员在政府采购?作中不得有下列?为:

  (?)擅?提?政府采购标准;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进?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件;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四条

  ?政事业单位开?银?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办理开户?续。  第?五条

  ?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了?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为:

  (?)擅?多头开设银?结算账户;

  (?)将单位款项以个?名义在?融机构存储;

  (三)出租、出借银?账户。  第?六条

  ?政事业单位对外?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宗印刷费、?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管理暂?条例》的规定,要求实?银?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付。  第?七条

  ?政事业单位对原使?现?结算的?额商品和服务?出,采?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员在外使?现??付费?的,应由财务?员将报销?额归还到出差?员的公务卡?的,原则上不再使?现?结算。结算科?按县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录执?。  第??条

  ?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存款和现?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应及时?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应及时存?银?。银?存款和现?应由单位专?负责登记“银?存款?记账”、“现??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完整。“银?存款?记账”、“现??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兼管。  第?九条

  单位资?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式管理。  第??条

  ?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的管理。借?资?、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额现?长期占?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条

  ?政事业单位应建?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划转、结算(?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分档审批、重?资?划转、结算(?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切资?划转、结算(?付)

  事项由?个?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条

  资产是指?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资产使?效益。  第??三条

  ?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领?存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条

  ?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分类管理。固定资产?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设备、?般设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进?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固定资产。单位应建?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固定资产流失。  第??五条

  ?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或?偿交由与单位?关的经营单位使?。  第??六条

  ?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应当转?修购基?,?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七条

  ?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全部纳?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  第???条

  ?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账务清理、对实物进?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次全?清查盘点。  第??九条

  ?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或其他原因发?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清算。清算?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全?清理,编制财产?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作,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三?条

  ?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统?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独??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作的?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会计主要?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员,必须分设,银?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会计、出纳??兼,银?印鉴??管的现象。  第三??条

  ?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的业务事项进?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三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管理。纳?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明确职责、履?义务,进?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出、资?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国家资产、资?流失和浪费。  第三?四条

  ?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者提供编制依据不?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员报销?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随意将财政性资?出借他?,为?团体或个?牟取利益;

  (??)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为。  第三?五条

  财务会计?员?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员办理交接?续,在交接?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和财会主管?员办理交接?续,由单位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会同监交。?般财务会计?员办理交接?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监交。财务会计?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指定专?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六条

  ?政事业单位应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作规范》等法规建?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对财务、会计监督?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财务监督。  第三?七条

  ?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审核、检查的?为。内容?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收?和?出的范围及标准、专?基?的提取和使?、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条

  预算编制和执?的监督。?政事业单位应建?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为出、量???、有保有压、收?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是否全部纳?预算,有?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执?,有?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等?为事项进?监督。  第三?九条

  单位收?的监督。收?是指?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偿还性资?,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预算外资?收?以及其他合法收?。这部分资?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单位的收?是否全部纳?单位预算,统?核算、统?管理;

  (?)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超收乱收的情况;

  (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和纳?财政专户管理的资?,是否及时、?额上缴,有?拖?、挪?、截留坐?等情况;

  (四)单位预算外收?与经营收?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条

  单位?出的监督。?出是指?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的资?耗费。?出管理是?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各项?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进?步压缩的可能;

  (?)各项?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途、开?范围、开?标准使?;?出结构是否合理,有?互相攀?、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三)基建或项??出与?政事业经费?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基建或项??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列?基建或项??出的现象。应由个?负担的?出,有?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出与经营?出的界限,有?将应由经费列?的项?列?经营?出或将经营?出项?列?单位经费?出的现象;

  (四)事业单位专?基?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各项专?基?是否按照规定的?途和范围使?。  第四??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的检查督促,包括:

  (?)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使?范围使?现?;库存现?是否超过限额,有?随意借?、?法挪?、?条抵库的现象;有?违反现?管理规定,坐?现?、私设??库的情况;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本单位资?被其他单位长期?量占?的现象;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结算,有?本单位?故拖?外单位资?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额地上缴,有?故意拖?、截留和坐?的现象;

  (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缺,各种材料有?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库、领发、登记?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管理不善、使?不当、?材??、公物私?、损失浪费,甚?被盗的情况;

  (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物、有物?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

  (六)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条

  ?政事业单位应建?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员对发?的经济事项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情况,应在?定的范围、时期内公?,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三条

  ?政事业单位应?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四条

  ?政事业单位领导(?把?)?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任期审计。  第?章

  附则  第四?五条

  本制度适?于县级?政事业单位。?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六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七条

  本规定?发?之?起施?。  ?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全镇预算内、外资?的管理,提升全镇财务管理?平,促进财务?作规范化,根据《会计基础?作规范》、《会计法》、《预算法》和上级关于加强预算内、外资?管理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会计法》及国家财经法规的各项规定,搞好会计核算,严格执?各项经费开?标准,控制预算定额。挖掘增收节?潜?,协助领导管好财、?好财,为领导起到参谋助?作?。

  2、认真审核报销或开?的各种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规定,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总账、明细账,做到数字真实、凭证完整。按时、准确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帐表相符。每?25?,将财务报表和下??款计划(及公?经费书?申请)上报镇财政办。

  3、每年初,会计?员根据上年度决算报表和会计资料,做好旧账冲转,将各科?余额结转新年度账薄,并试算平衡。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并健全会计科?和明细科?,便于核算。年终在镇财政办的指导下,做好年终决算及决算报表?作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4、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做好个?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作、办理?部职?“五险??”的调整和上缴?续、做好?部职?的药费报销?作。

  5、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作,严格执?财务计划、预算开?标准和范围,分清资?渠道,合理使?资?,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有权拒绝办理。

  6、做好债权债务的催收?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催收。按照领导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呆账、死账。

  7、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固定资产?少盘点?次,会计?员要安排好时间,做好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进?帐务处理。

  8、严格按规定领?并保管好“统?收据”,做到填写清楚,数字、?字正确,印章齐全。

  9、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作,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保管?年期满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管理、?付、存取及有关的结算?作,严格遵守《现?管理暂?条例》,收?的现?应于当?送存银?,不得坐?和挪?,库存现?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负责库存现?、有价证券及?票的管理。不得签发空头?票;不得以“?条”抵充库存现?。

  3.负责?常的收付及报销?作,严格审核原始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开?有权拒绝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据,付款有凭据。

  4.负责登记现??记账、银?存款帐,已办理完的收、付款凭证按序、时逐笔登记,做到?清?结,账款相符。

  5.负责银?送款、结算及银?有关业务往来?作。?末银?存款的账?余额要及时与银?对账单核对,编制“银?存款余额调节表”。

  6、负责记账凭证的填制?作,要求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内容完整。

  7、每?25?前编制库存现?和银?存款报告单,连同会计记账凭单交予会计?员。

  8、负责药费、补贴等项的造册、发放?作。  三、内部牵制制度

  1.岗位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会计核算。

  2.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存款和现?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出、费?、债权债务账?的登记?作。

  3.票章分管。出纳?员掌管现??票、转账?票;会计?员保管“统?收据”,发出时做好登记,以旧换新。  银?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章),由出纳和会计?员分别保管,签发?票双?盖章。  四、预算资?管理

  1、建?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单位?切收?、?出必须全部纳?预算管理。

  2、根据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镇财政审核?把镇长审批后,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并按单位?款计划进?拨款。

  3、要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安排?出,严格控制?预算?出。

  4、年度预算?经批复,?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预算外和专项资?管理

  1、加强预算外收?管理,各单位各项收?的取得,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乱收费。

  2、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均为国家财政性资?,按照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实?财政“收?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取的?教费、出租收?、经营收?、业务收?、回扣款项、其他收?等要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实?统?核算,统?管理。严禁直接坐?、公款私存及私设“??库”等违法违纪?为。但预算外资?的所有权、使?权不变。

  3、专项资?管理。凡属?程、基建、维修、拆迁、设备购置等专项资?,各部门要向镇财政上报资?拨款报告,经?把镇长签字审批后拨款。专项资?必须专款专?,不允许截留挪?。  六、?出票据的管理要求

  1、公?经费?出必须凭正式发票报账。?如:购买办公?品、固定资产、礼品及招待费、汽车修理费等?出,要求索取正式发票报账。

  2、?出票据上的内容必须具备:单位的名称;开票的?期;出票?单位公章(要求:清楚);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额。凡填有?写和?写?额的?出票据,?写与?写?额必须相符。

  3、?出票据上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有错误,要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对修车费、购买固定资产、购买药品等?出票据,票后必须附有出票单位盖章签字的明细表或验收证明。

  5、加强票据规范管理,严禁?条?账。

  6、各项?出票据,签字审批?续必须齐全。  七、?出票据审批?续

  1、?员经费?出。必须由财务制表?签字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能发放(或送交财政局进?统发)。预算内资??资项?的发放,严格按照区?事局的批复和镇财政的通知标准发放;预算外资?的?出,要按照镇政府统?规定的项?和标准发放。任何单位不准私?提?发放标准、扩?发放项?。

  2、公?经费?出,不论预算内或预算外,凡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经??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能报销;凡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书?申请,经镇财政审核并报分管镇长批准后,?能使?,同时由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能报销。  ?、固定资产管理

  1、严格执?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各单位必须进??次全?清查盘点,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真正做到

  账实相符,防?集体资产流失。

  2、对新购?的固定资产?续必须齐全,并要及时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应该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审批、销账?续。

  3、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先向镇财政办公室出具书?申请,经财政办核实同意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处置。任何单位及个?不得擅?处置固定资产,其变价收?作为预算外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九、其他规定

  1、会计档案管理,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是做好财务管理?作的?个重要??,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时间、移交和销毁,严格执?《会计基础?作规范》中“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各预算单位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持财务?作,加强预算内、外资?的管理,并?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本规定实施之?起,镇财政将定期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进?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镇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对不重视财务管理、不执?本规定或在审计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将追究相关?员的责任或建议调离?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刑事责任。  ?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3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资?使?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精打细算,量?为出;

  (三)???报,及时结算;

  (四)保障重点,兼顾?般;

  (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局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实?统?管理、集中?付、??笔审批。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经费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管理。财务?员要严格执?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坐到报账?续完备,账?清楚,?清?结,定期报表。  第?章预算编制及执?  第五条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使?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预算,报局党组审定执?。  第六条财务预算收?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党团活动经费、??活动经费、?会费按党组会议核定的标准列?专项?出。  第?条基本?出指?于满?单位?常?作需要的各类?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三)会议费或旅游活动组织费;(四)购置费;(五)?印费;(六)车辆消耗费?;(七)其他费?。  专项?出指具有专门?途的费??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执?。  第三章?出管理  第九条资?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证明?、验收?)、和科室负责?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条除?资、医保、公积?外,其他所有开?实?事前申报制度,即按规定填写开?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开?。所有开?须两?以上经办,重?采购项?应有纪检、监察?员介?监督。

    第??条资?审批?般程序和权限:由经??负责将票据进?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证明?、验收?)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出超过1000元(含)报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出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条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签章;(六)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证明?、科室负责?(或分管领导)签字;(七)单笔?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三条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公务员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开户?的公务卡,?现??付的费?财务有权拒绝报帐。  第?四条接待管理

  (?)接待?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接待统?归?办公室管理。对?单位来?需接待的,由有关科室填写接待申请单先报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作的副主任审核,再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审批,在指定地点消费。烟酒、?果等接待?品由办公室统?购买。接待消费后,?般情况下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的副主任签单,?律注明接待单位或开??途,计?单位经费?出。特殊情况下,经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负责接待的其他科室?员签单,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后补签。经办?事后应及时补办接待申请单。

  (三)接待标准:县级来客?平60元/餐,市级来客?平80元/餐,省直部门及其以上领导的接待标准由局长确定。县市来客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上级和外地来客由办公室安排在协议单位接待。

  (四)接待费报账程序:由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经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或局长审批。所有接待开?必须附原始接待申请单,在?指定接待点经费凭接待申请单和原始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第?五条出差管理

  (?)机关?部职?差旅费开?,严格执?娄财?[20xx]374号的规定执?。

  (?)会议出差须有?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数参会。出差期间,因??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和娱乐开?,均由个??理。

  (三)出差须事先定好?作任务、地点、?数和路线,填写“出差申请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进?登记,作为报销依据。省、市内出差,科以下?部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负责?和副处以上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出省出差?律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四)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批准。

  (五)预借差旅费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出差回机关?个星期内报账结清。

  (六)出差?员凭“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每?25?前报账,不得集中在年底?次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专项?作?出

  (?)承办科室根据有关活动?案,编制经费预算,?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如?额?出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专项?作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在5个?作?内汇总相关费?,按程序和规定报账。/p>

篇七: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在社会?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是?编帮?家整理的?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1  第?条

  为了规范?政单位的财务?为,加强?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政单位?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条

  ?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节约,制?奢侈浪费;量?为出,保证重点,兼顾?般;注重资?使?效益。  第三条

  ?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合理编制?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各项资?,保障?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需要;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控制和监督;  三、建?、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单位所属并归??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条

  严格财务管理,各种?程款按?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可?付、经费?出实???笔审批,各项?出严格按标准使?,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

  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特殊情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范围不得超过个?的??资标准。  第六条

  其他事业性收费和?政性收费,必须实?宁夏回族?治区财政统?收据、票据,不得使?普通收据;对统?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随便转借外单位和个?。对所收各项费?,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收?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件执?。  会计岗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协助主管领导提出各项开?的计划和安排,以及节约资?的办法。  ?、严格执?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各类账?和资?收?票据。  三、负责做好财务账?的?清?结?作,记账要清楚,票据要规范,报表要真实。  四、负责建?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员的相互制约监督,管好资?的使?。  五、协助主管领导安排好其他各项费?的使?计划,并做好预算外资?的?账、管理和使?。  六、负责做好主管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事项。  ?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2  ?、认真执?各项财经法规,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的传统,发挥经费的最?使?效益。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局长、办公室、经办?审批签字。局内?切费??出、货款划拨必须经局长批准、办公室和经办?签字后,?可?付。未经签批?私?办理报销、划拨?续的,财务?员停职追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财会?员和当事?共同承担。  三、实?当周报账制。每周的单据于周?由局长签字报销,确实不能签字时,另?通知。  四、?常办公?品统?由办公室购置,购置时,先写申请,报局长批准后?可购买。对于?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购买时,需两?以上参加,??负责,私?购置的不予报销。  五、财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实?领?签字的管理办法,做到购进有?库单,领出有?出凭证。各科室领取办公?品,科长领取并签字。使?中,要做到??爱护公物,谁损害谁赔偿,谁丢失谁赔偿。  六、各科、室、站因?作或会议,需要打印、复印的各种材料、?件、报表,原则上由各科室??打印。因情况特殊确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出据打印凭证并登记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私?随意打印者,费??理。  七、各种会议,?宿等费??出,必须经局长,分管局长签批后?可安排,凡未经批准擅?安排的费??理。  ?、必要的业务招待,要本着“节约、适度、从俭”的原则,由办公室统?出据派餐单,经局长、分管局长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种报表、例会及各乡镇计?办?作?员来局请?、汇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律按上述程序在局?堂安排?作餐(原则上每?每餐控制在?元以内)。未经批准擅?安排的不予报销。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宿者,?餐费每?每天控制在30元以内,住宿费控制在60元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各级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班,经局长同意后,?可参加。学习期间的培训费、?宿费,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车船费报销往返?次。  ??、对外使?的收?凭证?律由财务科负责,其它任何科室?权收?现?。严禁借?、挪?公款。因?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结帐还款?期,经局长审批签字后,财会?员?可借付。对私?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给予财会?员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财会?员和当事?共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会?员坚持?清?结,每?报表必须于下?5?前向局长提供。  ?三、群众监督。财务?员应做到帐?清楚,?续完备,?清?结,现?收付准确?误,并?觉接受群众监督。?部职?对?切不明?的收?事项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经领导批准,由财务科解释,保证经费的正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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