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分析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6篇

时间:2023-05-12 19:00:07  阅读:

篇一:分析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篇二:分析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援助和社会道德价值浅议论文

  论文关键词授助;道德;理性论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叉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上困难、生理上残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点,即物质保障的现实性、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并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蕴含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

  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助。

  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的贫困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同国外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特别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

  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

  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晚,但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发展的公益事业。

  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

  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

  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

  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

  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

  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

  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

  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

  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首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

  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而许多国家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而在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一实现和保障人权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一定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

  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

  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

  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实现其实体权利。

  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服务。

  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

  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

  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二凸显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

  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

  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

  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

  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

  具体而言,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上的障碍;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

  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

  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产生的。

  ‘言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

  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

  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英国1903年颁布《保护穷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颁布《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等。

  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改变其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

  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到处可见。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间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

  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大都具备的或是能够接受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

  中国的法律援助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体现仁爱积善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早期的人道主义。

  孔子从爱护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立场出发,认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

  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进一步提出人的良知问题,认为良知即不虑而知者,可与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

  良能,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

  且认为恻隐之心是‘·仁之端。

  积善亦即多做好事,与人为善。

  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罪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这些都可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体现了仁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历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

  基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因

  经济贫困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

  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体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畴。

  居于传统道德价值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

  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

  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抵制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

  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腐蚀的今天,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则。

  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多当事人受益。

  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服务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吗?三注重尊老爱幼世界各个民族都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在这方面更为突出。

  中国古代不仅有系统的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有较完整的教育体制,向国民灌输尊老爱幼等伦理道德的观念。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

  把尊老爱幼与治国平天下联系起来。

  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今天,给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赡养协议、抚养协议的公证提供法律援助等等,无一不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价值观。

  法律援助与道德存在着必然联系。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法律与道德便成为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两大支柱。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般说来,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肯定或禁止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倡导或谴责的行为。

  法律援助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具有明显的善的价值趋向,其实现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为人民服务、扶贫济困、尊老爱幼等良好的道德风尚。

  中国的法律援助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内容即为人民服务,与社会主义

  集体土义道德原则相一致,符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利国利民,既反映了中国传统的道德价值,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与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必然的联系。

  所以,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将会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从而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积极促进社会朝着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

篇三:分析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种种困境,机构定性、政府履职、受援范围、困难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显现。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并对解决上述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了一些思考和分析,特提出来与同行探讨。

  一、法律援助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与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律援助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密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保障制度,通过为社会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有效的解决利益纷争,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全体公民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对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是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至今,世界上共有一百多个国家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公民权利,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民主法

  治水平的体现。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走向健全、人权受到特别保护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接轨的标志。《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规定:全国文明城市必须“建立有政府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已成为我国文明城市的必备条件和标志。

  (二)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否公平,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看有没有完善的律师制度;而一个社会是否公平的标准是看有没有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而不致成为空中楼阁,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终极关怀,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援助有助于实现所有公民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三)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在和谐,本质在和谐。当前,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拖欠民工工资产生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征用农民土地与城市拆迁问题产生的群众上访并与政府发生冲突的事件近年来诸见报端,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群众经济困难没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或法律意识薄弱,而使问题未能在法律

  范围内得到解决,进而产生社会不和谐之音。如何有效地处理各种矛盾,让政府倾听贫弱者的呼声,关注贫弱者的愿望,解决贫弱者的困难,维护贫弱者的尊严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的一个重要课题。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政府设立的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渠道之一,通过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有效推动了社会经济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十多年来,法律援助在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但是,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而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一)机构定性方面

  《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规定诠释了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被赋予了代表政府在实施法律援助中行使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一是受理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执行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标准细化的过程,法律援助机构行使的是政府对法律援助社会需求的管理权。

  二是审查批准。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给于法律援助或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相对人对该决定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法律援助机构行使的决定权是政府的行政给予行为。三是指派办理。《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处罚。”由此可见,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对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指派权,行使的是政府对法律援助资源的管理、配置和使用权,同时也涉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四是履行义务。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按现行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律师年检注册时应出具律师完成法律援助义务履行情况的说明,法律援助机构行使的是司法行政管理权。五是核发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核发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行使的是政府对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权。

  综上,法律援助机构担负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事业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配备,不利于顺畅管理体制,所以,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性为行政性质。以江苏为例,全省共有121个法律援助机构,其中行政性质97个,事业

  性质24个,其中启东市法律援助机构为争取人员编制,几年前将原本为行政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变更成“公益型事业编制”,这种职能缺位下所实施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职能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为此,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行政性质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经费保障方面

  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在现阶段决定了法律援助资金困境的必然性,从南通市前三年的统计数据可以直观了解到法律援助经费的现状。一是经费增幅不大。XX年至XX年,南通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分别为172万元、171万元和211万元,案件办理数分别为4093件、5349件和8385件。同比,法律援助经费与办案数增长率分别为-%、%和%、%,法律援助经费增长率远远低于办案数的增长率。如果按照平均每个案件补贴1000元,XX年全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共需万元,扣除省级财政支付转移100万元,南通市仅办案经费一项缺口就高达万元。二是经费保障不平衡。近三年来,南通8个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年均办案数1000余件、年均地方财政拨款20余万元。江苏省财政建立了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支持计划,南通市北三县、南二县年均可分别获得20—40万元和8-9万元的政策倾斜补助。由此,享受省级财政倾斜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经

  费明显高于其他三个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这些机构加大案件办理的积极性。

  政府对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方面虽然有了较明显的提高,但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差距。究其原因建议,一是要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要在夯实法律援助经费主渠道的同时,积极寻求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途径的经费来源;三是省级法律援助经费政策向县级倾斜时,应参考法律援助群体案件多发于非贫困县的现状,适当兼顾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应通过专门立法规定建立起法律援助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从立法层面促进法律援助保障水平的提升。

  (三)队伍建设方面

  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到底有多大,目前尚无权威性的统计,但可以作一些预测。以南通市为例,全市各种贫困和残疾人有45万之多,其中残疾人万、城市低保万、农村低保万、五保万,此外,还有130万的未成年人和93万的老年人。近年来,南通市各级法院司法救助对象年均4000人,法律援助较之范围更宽泛,是司法救助的2倍多,因此南通市每年大约有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上计算方法虽有交叉,但仍属于极为保守的数字。据报道,在美国满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标准是每万穷人中需配备两名专职

  法律援助律师。据此,南通市贫困人口一项就需专职法律援助律师90人。目前,南通市9家法律援助机构23名工作人员中,6人具有律师资格,仅占26%。为缓解法律援助机构人少质弱的问题,从XX年起,南通各法律援助机构均长期聘用2-5名社会律师,这些律师通过长期办理劳动争议、工伤保险、人身损害等方面的案件,逐渐形成经验型、专业化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从而办出精品案件,在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评选中,南通始终位居前列。实践证明,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效率的提高。在挑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时,应注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统一、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的一致。在我国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流失严重的现状下,应尽快将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列入公职律师系列,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以最大限度调动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积极性。

  (四)受理案件范围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与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案件不断增加。XX年,江苏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自选动作”,将“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今年又将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假农药假种子坑农等

  关乎民生的案件列入了法律援助范围。但在实践中,目前的法律援助范围相对于弱势群体的需求还是太窄。如法律援助机构经常会遇到这类妇女求助者,她们收入很低或没有收入或重病缠身,她们长期忍受着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甚至遗弃,在丈夫或因有外遇提出离婚时,她们则因为处于被告地位而不能获准法律援助。前年,如东一位中年妇女,因患严重风湿性关节炎多年,身体已严重变形,当其丈夫提出离婚时,她仍因是被告而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虽然该案最终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协调下撤诉,但这并不是当事人的初衷。该妇女也同意结束婚姻关系,她只是希望通过法律援助能够获更多的生活保障。类似的案件,在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许多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很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应尽可能多的把那些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困难妇女离婚案件,直至取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限制。

  (五)经济困难标准方面

  审查申请人是够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首先涉及到如何理解经济困难标准问题。从现行立法看,绝大多数地方对于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以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但是,各地在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时,对于经济困难标准的理解和掌握不尽相同,其原因主要是现行法律规章制度本身存在明显

  缺陷。一是标准过低。该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没有体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规律,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地方发展水平确定的公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的开支标准,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则是公民在具备基本的生存保障前提下遇到法律问题需要支付法律费用的标准,后者显然要高于前者,以南通市为例,目前市区城市居民的低保标准为每月400元,而律师收费的起点为1200元。在实践中,各地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属于低保标准的受援人不超过10%,如果严格以低保标准为限,势必有很大一部分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将被排除在外。XX年南通市政府再次将法律援助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两倍,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实现“应援尽援”目标。二是标准的测算方式不明确。《条例》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公民收入还是按其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符合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是只审查申请人的个人经济状况还是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这些重要内容都没有给予明确。笔者认为,在地方立法中,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应理解为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均收入减去生活必要支出后所达到的标准,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起算时间应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之前半年,从操作层面上实现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降低经济困难标准和统一规范审查受理条件的双重目的。

  来源:

篇四:分析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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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减、免费用的办法,使案件当事人在经济困难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下处理法律事务能够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律制度。2003年7月《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经过3年多的实践探索,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保护和帮助困难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产生了重要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挥其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

  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获得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原本没有能力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进而有效维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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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合法权益。由此,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彰显。

  促进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虽然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也主要来源于政府,但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因而需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自1997年5月成立以来,通过接受国(境)内外的捐赠资金,为众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资助。这大大缓解了我国法律援助需求巨大与经费短缺之间的矛盾,体现出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的和谐局面。

  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良好,保持安定团结,这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差异客观存在,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决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乃至社会混乱和动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在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中,诉讼是规范性、程序性最强的手段。法律援助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在利益冲突中处于劣势的公民在诉讼中能够得到帮助和保护,这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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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关系。法律援助法规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法规体系中既有全国性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又有地方性法规,如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等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或办法。由于大部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是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的,其中有的内容与《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统一适用,需要对地方性立法进行修改,以使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相协调。

  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法律援助人员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其业务素质决定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果。由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益甚微,目前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高素质律师较少,不少实际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办案经验不足,这大大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效果。对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比如,可以考虑建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对参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在从业年限等方面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法律援助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不能孤立地进行,需要民政、工商、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与这些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健全,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应抓紧健全这一协调配合机制,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五:分析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援助论文:法律援助对社会影响力问题的研究[五篇范文][2]李中春:《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中国律师》[8]阎照祥著:《英国史》,人民出版社,版,[9]沈红卫:《论法律援助的性质及功能》,载《湖南社会科学》3月

  [10]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

  [11]之所以强调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是因为在我国的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因律师较多(通常也是收入较高的),有些律师并不一定能够每年都被指派办理一件法律援助义务案件,甚至有的律师几年都没有被指派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郑自文,左秀美:《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方式及可行性研究》,载《中国司法》第4期),这就极大浪费了律师资源。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律师(通常是收入相对较低的)在没有任何办案补贴的情况下,一年办理十几件法律援助案件(高贞:《法律援助的中国经验》,载《中国司法》第6期),显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而言,如果在其每年无偿办理十多件案件的情况下还要求其交纳法律援助金,基于自然感情就可以判断这是不合理的。

  第二篇:关于对法律援助服务

  关于对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考核验收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根据《黄山市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市局决定从2011年10月19日起对各区县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时间:原则上定于10月19日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验收办法:

  采取听汇报、看办公场地、查看相关档案材料、实地打分(依据《黄山市法律援助能力提升年活动考评标准》见附件),实地查看一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方式。

  三、考核验收要求

  1、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考核验收为平台,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为目的,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2、各区县要认真做好迎检工作。认真准备好相关的档案台账,按照《黄山市法律援助能力提升年活动考评标准》1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准备好汇报材料。

  附件:黄山市法律援助能力提升年活动考评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黄山市法律援助能力提升年活动考评标准

  一、提升发展保障能力(18分)1、法律援助工作写入十二五规划或本辖区政府工作报告(2分);

  2、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2分);3、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范围(2分);4、以区(县)委、区(县)政府名义出台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意见(2分);5、区(县)委或区(县)政府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分);6、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分);辖区如有法律援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扣2分;

  7、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拨款完成市局确定的目标数(4分);8、主动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不低于2万元(2分)。

  二、增强服务提供能力(26分)9、出台相关文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2分);10、健全服务网络,村、居(社区)全部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2分);11、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所有法律援助案件实现网上全流程办理(申请、审批、指派、办理、归档等)(3分);法律援助案件全部录入综合管理系统(3分);辖区内如有案件未录入综合管理系统的扣2分;12、外网法律援助咨询路径畅通、答复及时,咨询信息、按要求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综合管理系统(2分);13、区(县)法律援助中心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2分);专职人员中有1名以上专职法律援助律师(2分);14、区(县)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临街、一层,面积超过60平方米(4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便民服务设施完备、功能齐全(2分);15、区(县)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办公、办案设备适应工作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外线电话、传真机、扫描仪、档案柜等相关设备(2分);16、区(县)法律援助中心配齐工作用车(2分)。

  三、提高实施管理能力(44分)17、全区(县)办案量达到市局确定的目标数得5分;(10分);全年办案量未达到市局确定的目标数扣2分;18、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能按时录入且录入信息完整,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卷宗及相关材料规范(3分);19、建立社会律师值班制度,实现社会律师值班常态化(2分);20、按时上报月报、半年报和年报等统计报表以及法律援助舆情分析报告(2分);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有关工作材料(2分);21、法律援助案件收案登记本、结案登记本和补贴发放登记本规范完整(2分);结案登记本、补贴发放登记本与案件卷宗之间的案件编号、案件名称相一致(2分);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整齐,按案件类型(民事、刑事、其他类)分类编号,每类案件按结案归档先后依次编号(3分);22、组织开展全区(县)法律援助质量检查活动,形成检查报告并通报结果(4分);23、开展旁听庭审(全年不少于4次)、案件回访等活动,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及受援人满意度,加强案件质量监管(4分);24、法律援助经费设立专门账户或单列科目,实行独立核算,及时足额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5分);25、健全收支台帐,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现象(3分);辖区内法律援助经费有挤占、挪用现象的扣2分;

  26、妥善保存相关票据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审计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2分)。

  四、扩大社会影响能力(12分);

  27、印制法律援助相关宣传材料,并发放社会大众(2分);

  28、开展法律援助大型宣传活动并有良好社会反响(2分);

  29、借助宣传平台,对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和先进人物进行宣传(2分);

  30、积极开展媒体宣传,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在中央媒体报道的(2分);在省级媒体报道1次以上的(2分);在市级媒体报道3次以上的(2分)。

  第三篇: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研究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研究

  延庆县司法局

  袁艳华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县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今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县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目前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与现状

  (一)我县农业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我县共有15个乡镇,370多个行政村。据延庆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告数据,截止2012年,我县常住人口31.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0.5%;常住外来人口3.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11.7%。2013年农村人均收入15504元,较北京市农村人均收入低15.4%。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县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县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案卷归档等。下辖18个镇(街)依托司法所均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法律援助工作站配有2-3名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法律咨询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376个行政村均设有法律援助联系点,配备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除此之外,还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社会团体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在延庆看守所筹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定期坐班,为符合条件的关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

  (三)近三年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2011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11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515件,人身损害赔偿2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70件,工伤9件,追索劳动报酬316件,追索赡养费18件,受援人中农民工432人,涉案金额达191.9万元。

  2012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337件,人身损害赔偿14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3件,工伤8件,追索劳动报酬196件,追索赡养费5件,受援人中农民工264人,涉案金额达390.2万元。

  2013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6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534件,人身损害赔偿33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6件,工伤11件,追索劳动报酬455件追索赡养费17件,受援人中农民工552人,涉案金额达767.7万元。

  二、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县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从案件比重来看,2012年我县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占全县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84.3%,2013年为83.4%,2014年为69.9%,由此可见,我县绝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为涉农纠纷。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县是北京远郊区县,农村人口比重大,约占全县总人口的50.5%,而农村人口中经济困难人口多,因而涉农法律援助案件较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县外来务工人员逐渐增多,涉及农民工的案子较多。

  (二)我县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县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追索劳动报酬967件,占受援总数的54.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214件,占受援总数的12.0%;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58件,占受援总数的3.3%;工伤待遇争议28件,占受援总数的1.6%。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在我县农民工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案由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比如,2013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办理了7起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涉及农民工116人,其中一起多达64人。这些农民工群体很多是外来务工人员,食宿费用高,维权更心切,为此,我中心专门开辟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农民工案件办理程序,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当日受理、当日审核、当日指派,为5人以上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提供集受理、审批、指派、办理、执行为一体的全程法律援助。让农民工兄弟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当前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外来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呈现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县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县法援中心仅有在编工作人员2名,单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从案件的具体承办来看,由于我县律师资源少,我县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上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只有刑事案件均指派给律师承办,当出现同案犯较多的共同犯罪时,还会出现难以指派律师的情况。随着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二)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过窄,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法律纠纷,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之外,因为土地承包、土地确权、宅基地使用、征地拆迁、村民待遇等原因引起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常见。这些纠纷不但关乎农民切身利益,而且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如果不把这些事项涉及的权利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农民将会处于无助的境地。

  (三)与城市相比,农村法律援助案件复杂,农民维权成本高

  一是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相对复杂。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法律意识、举证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这就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另外,侵害农民权益的主体还可能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而且往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农民与行政权力相抗衡,更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二是由于维权成本高,农民普遍存在厌诉心理。法律援助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为农民减免的主要是律师费部

  分,但农民自己还要交纳诉讼费。虽然《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但实践中法院大多采取缓收受援人诉讼费的方式,很少做出减免决定。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农民还要交纳资料查询费、鉴定费等为数不小的费用,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农民交不起相关费用,案件无法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也会因为缺少关键证据而败诉。因此,很多农民遇到法律纠纷,倾向于选择调解和行政手段来解决。

  四、加强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县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新机制,解决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县共有社会律师10名,法援中心公职律师1名,难以满足刑事援助案件指派的需要,更不要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我县也已经建立“点援制”,但囿于律师资源的短缺,难以真正实现受援人自主选择律师。因此,需要创新机制,解决我县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紧张的问题。借鉴国内同行的有效做法,结合今年市县两局推行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尝试实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制”。由于县域内律师资源有限,而全北京市律师资源充足,县法援中心可以面向全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招标,通过洽谈、议标等形式确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合同制实行案件指派到所,由所选派律师承办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与律所双重管理。律所承担选派律师、指导办案、反馈信息等责任,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案件质量、承办进度、当事人满意度等监督考核。案件承办从分散到集中,有助于提高律所办案积极性和责任感,律所要获得并保有承包合同,除了要满足相应资质外,对办理每个案件均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监督。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力支持,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实现职能分区,设立专门的咨询接待室,改善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实施专业律师坐班制,提升法律咨询接待水平。

  (三)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增多的趋势,将农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最迫切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将经济困难农民土地承包、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和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针对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复杂性,法律援助机构要尽快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方式,加大对涉农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高效的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受援对象法律权益的最优化。

  (四)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节约农民维权成本

  由于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高、执行风险大,因此不少农民和农民工宁愿采取极端的非理性的方式维权。针对这一情况,应继续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凡是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认为可以调解结案的,由承办律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调解程序,尽最大可能将纠纷解决于诉前、庭前。同时,要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努力做到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优势,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纠纷解决功能,争取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第四篇:法律援助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现状与对策研究

  摘要: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援助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中占有突出地位。针对农村法律援助面临人员缺乏、经费不足等问题,提出了采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拓宽经费筹措渠道等措施。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现状;对策

  RequirementactualityandcountermeasureoflegalaidinthecountryofchinaYANGCheng-jian1,DEMGJian-yong2(1.Xi’anUniversityofArchitectureandTechnology,CollegeofEnvironment&MunicipalEngineering,Xi’an,710055;2.DONG-MengbuildengineeringLtd.,Xi’an710000)

  Abstract:Democracyandlegalsystemconstructionisanimportantcontentofconstructingsocialistnewcountry.Legalaidplaysaveryimportantroleinthecountry’slegalsystemconstruction.Buttherearemoreproblemssuchastheabsenceofpersonnelandoutlayshouldbesolvedthroughstrengtheningpersonnelwithabilitytrainingandopeningupthewayofraisingmoney.Keywords:actuality;countermeasure中国人口的大部分生活在农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很多,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角度出发,选取突破口或切人点。中国农民由于自身经济状况欠佳,受教育程度较低,特别是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识十分模糊。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在农村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就显得尤为紧迫,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当前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现状

  1、农村中的贫困人口多,符夸法律援助的对象多

  country;legalaid;requirement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制度,在西方某些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开蛤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定当事人免费或减费提供法律服务,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柱会公益性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为了帮助那些无力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弱势群体捍卫自己的利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4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公报”显示,截止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610万人,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对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人。二者相加约7000多万人口,我们可以把这部分人看成是打不起官司的人。当前农村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长期以来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和不利于农村稳定的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地要显露出来。如,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失地得不到补偿;经常遭遇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农村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税负减免得不到实现;婚姻家庭瞻养纠纷和家庭暴力事件;土地、贷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遭受村霸、黑恶势力欺负;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及侵犯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事件及司法不公、执行难方面的事件等,如果按照每一千人就有一个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来计算,农村每年就有近7万件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因此,从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农村理应成为法律援助的重点。

  2、农民缺乏现代法制意识,需要法律援助的支持

  首先,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人冶观念还深深的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封建社会传统思想主张人冶而轻视法治,中国一直有“人冶的传统,表现于农民对法的冷漠和对权力的崇拜。其次,贫困使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合法律能力软弱。贫困的社会现实使农民缺少接受文化教育的物质条件,由于贫困,农民的教育投人很少,加之许多地方没有真正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造成我国广大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占农村总劳动力的40%;我国占人口23%的文盲半文盲,有92%在农村。再次,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立法步伐加大,法律修订速度快,很多民众对法的情况不熟悉而导致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3、农村缺少法律工作者队伍,需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首先,农村没有直接的司法机构。尽管目前全国乡镇(街道)司法所已达4万

  多个,工作人员9万多人。但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而言,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司法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至多是县—级的派出法庭到乡镇,且派出去的法庭大多在人口多、经济发达的乡镇,人口少、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几乎没有。即使是派出法庭也不在农村基层,至少是进驻在乡镇,与农村仍然是脱节的。可以看出,农衬几乎是法律荒漠化,再者,派出法庭向来与地方同级行政机关有密切联系,成为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机构,这就使法律很难融人村民的生活中去,从而使法律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非常有限。其次,农村中法律工作者队伍素质堪忧。村委会中虽设有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这样的委员,但这些委员绝大多数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其自身的法律素质都是个严重的问题。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中国民间调解自古就是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达到“和之以是非”的目

  的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最有力的工具仍是“情理”、“威望”还有一个“利”,这也是人民调解工作所具有的自身特色。但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适用这些传统工具的同时也造成了群众对法律的淡漠。而农村中维护社会治安的联防队员的素

  质就更难保证了。

  二、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对策

  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对策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层面。但最紧迫的措施集中在2个方面:一是队伍建设,二是经费筹措问题。

  1、关于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大量人才,因此,加强队伍建设是当务之急。

  (1)要继续发挥广大律师的作用。全国近12万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力军,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投身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上来。对做出突出

  贡献的律师,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宣传他们的事迹,扩大他们的知名度,在广大律师中形成人人争当法律援助律师的良好氛围。

  (2)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实践证明,乡镇司法所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基层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今后应大力加强乡镇司法所的建设。可以采取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的办法、加强规范化管理、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相关政策,使他们能安心本职工作,为广大农民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帮助。

  (3)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

  助。”在我国,工、青、妇、残联等社会团组织在维护本组织成员和社会成员的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一步挖掘潜力,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弥补法律援助人员缺乏的现状,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4)法律院校的学生应该成为农村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法律院校的大学生对法律实践感兴趣、有热情,急切盼望把所学的理论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所

  以这部分人员应该受到重视,他们的潜力现在还远远没有挖掘出来。根据法律院系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践环节占有重要的地位,设置了较多的实践学时可以加以充分利用。此外,法律院校的教师大多是执业律师,完全可以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再者,各学校对实践教学的投入较高,在资金上是有保证的。

  (5)设立法律援助站,搭建法律援助的平台。在村一级单位设立法律援助站,以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民事调解员为骨干,吸收当地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村民参加日常工作,作为联系农民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桥梁,这样就能真正解决农民有法律需求但不知找谁的窘境。设在农村的法律援助站和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协调工作,从组织上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6)启动“一村一名法律大学生”工程。河北农业大学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为农村培养“留得下,用得上”的人才。实践证明,这种作法获得了成功,可以在全国逐步推广。我们建议在此基础上,启动“一村一名法律大学生”工程,为农村培养

  急需的法律人才,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解决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7)引导、扶持农民自发成立法律援助组织。允许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农会组织、维权组织,是大势所趋。只要这些农民组织的活动原则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就应当大力扶植。当前,在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旨在维护自身权益、抵制不合理负担的农民自发性组织,如“农民维权协会”、“减负维权会”等等,其性质实际上就是法律互助组织。我们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合法程序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农民自发组建自己的法律援助组织。

  2、关于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

  (1)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世界各国大都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而且预算拨款是政府财政保障的唯一形式。在我国,根

  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最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当出现当地政府财政困难不能

  保证最低经费拨付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要逐级实行经费扶持政策,按照需要扶持地区的最低经费标准,采取转移支付或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办法给予解决。通过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扶助,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业务经费上有个基本保障标准。

  (2)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所谓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政府根据经济状况为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而设立的一项最基本办案经费保障制度。这里所说的实施法律援助必需的费用开支,主要指实施法律援助个案过程中直接耗费的通讯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证人费、补助费等经费,这是办理一宗法律援助案件最基本耗费的项目或范围,也是最低成本经费的界限。因此,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政府要保证提供实施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

  (3)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了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满足更多的贫困者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法律援助的专

  项基金。专项基金的来源渠道不一,有的是从律师信用基金账目下提取的利息;有的来自受援助的当事人依费用分担原则偿还的部分资金,以及从败诉的对方当事人处追偿的费用;还有的来自某种公用资金、政府的部分罚没款收入等等。专项基金的优点是管理费用低,金融机构往往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政府对这项专项基金往往给予免税等优惠政策。

  (4)动员社会力量,拓宽筹资渠道。社会资助是弥补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有效途径。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持续开展法律援助大型公益活动,还可以利用

  每年一次的“12、4”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进一步发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大型募捐提供方便。有学者

  主张从福利彩票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而且建议国家像设立体育彩票那样设立“法律援助彩票”,来募集社会资金,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法律援助。我们认为这种建议是可取的。

  (5)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利用国际资源。我国自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成功地与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美国亚洲基金会等进行了交流与合作,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得到了支持和帮助。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和拓展合作领域,还可以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支持,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国际友人的帮助。据报道,2005年12月25日,在北京举办的“2006新年相约慈善”大型公益活动现场,北京市慈善协会收到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个人捐款共计1039.32万元,其中美籍华人李春平先生个人捐款500万元,在北京市慈善协会个人捐款中成为捐款“大户”。因此,争取国际人士的捐款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是法治农村的建设进程。为了能够对广大农村中更多的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他们想要得到的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必须尽快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尤其使队伍和

  经费筹措体系的建设。使法律真正走进千家万户,为消除社会矛盾,从而为维护我国社会最基层的稳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陈虹伟.我国法学院校数量再创新高如何评估质量专家细说标准[N].法制日报,2006-01-19[3]梁鹏.法律援助资金保障的理念与路径[J].中国司法,2004,(5):23-27[4]蒲皆祜.关于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的思考[J].中国法律援助,2004,(3):45-49[5]赵嫒嫒.慈善协会昨获善款千万[N].北京青年报,2005-12-26[6]刘士国.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21-24[7]曹建民.中国农村的法治需求与供给[J].中国司法,2005,(12):31-35[8]樊清华.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研究及对我们的启示[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52-56[9]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3,(5):28-32第五篇:法律援助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稿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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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中][小]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被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金,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的;

  8、非申请人责任,因工受伤用工单位不予工伤认定,受伤时间不超过一年的;

  9、妇女确有证据证明,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原因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10、残疾人、农民工因肇事方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且不超过一年的;

  11、残疾人、老年人因房屋拆迁方侵权,请求法律保护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受理;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兰州市户口或者在兰州市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

  (三)本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三、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

  (一)城市居民按照我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街道、社区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贫困线或申请人实际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本行政区域人均年收入的20%执行;

  (三)农村贫困户、农村五保户等扶贫对象;

  (四)农民工因劳动报酬、工伤援助申请只进行必要的身份审查;

  (五)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到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兰州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心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42号705室

  邮政编码:730030法律援助咨询热线:49004014900402

篇六:分析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作者:武晓莉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6年第28期

  摘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组织,主要依托高校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它是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法治社会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限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并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主要研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针对限制其发挥社会作用的主要原因,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也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体制改革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高校;法律援助;社会服务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8-0092-02法律援助制度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正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众多国家已普遍实施这种司法救济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区别于社会上一般的法律援助机构,它主要是以大学生为主体,利用高校师资以及其他公共资源,面向社会各个领域,对无力承担法律服务代价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服务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不同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文书代拟服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代理服务;刑事辩护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社会应“追求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案件由简单到复杂”、“对公民代理要求提高”的大原则。以此为背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的业务水平,培养解决复杂案件的能力,成为合格的公民代理人,并能够多方面合作,努力适应咨询当事人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1.对于社会服务体系的补充完善作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服务于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给这部分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一方面解决了这部分人群在经济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服务,体现了法治社会对这部分人群追求法律公平公正权利的支持和认可。通过法律援助途径达到一定程度的心理支持,提高这类人群在社会中的认可度。

  2.缓解我国法律援助供需失衡的矛盾。目前,各国法律援助都存在供需平衡的问题。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大量需求和国内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引起供需矛盾更加显著。在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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