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国有企业一般人员兼职3篇

时间:2023-05-30 16:20:05  阅读:

篇一:国有企业一般人员兼职

  

  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

  (粤纪发[2002]30号2002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和省纪委《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辩证法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细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市)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下同)、监事会成员,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省、市、县(区、市)党委、政府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月份、红利等。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兼职,且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本公司属下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兼职报酬;经批准在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的,以及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

  为己有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已领取的报酬必须如数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纠正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的落实情况由省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篇二:国有企业一般人员兼职

  

  国有企业兼职监事工作报告(范文)

  第一篇:国有企业兼职监事工作报告(范文)

  2011年度兼职监事(职工监事)工作报告

  兼职监事是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以来,在省国资委监事会的领导下,公司兼职监事本着对省国资委和公司负责的态度,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依法独立行使权力。通过参加监事会会议,列席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对会议议程、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进行了有效监督,并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状况、重大决策、内部控制以及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监督,保障了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一、明确职责定位,切实履行职责

  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监事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2011年来,按照《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监事会工作安排,公司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参与了省外煤矿专项检查工作。协同监事会到各单位进行了2011年度专项检查和调研工作,利用四个月时间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山西、内蒙等省外煤矿的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1调研。听取了省外煤矿投资基本情况,参与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潜在风险以及形成原因,并收集了需要集团公司和省国资委帮助解决的问题及时进行整理归纳。二是参与了物流工作专项调研。调研了解了公司2011年物流工作总体布局情况,物流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参与了对子公司年度工作专项调研。在监事会带领下。先后深入到各子公司进行年度调研,听取了各单位2011年度工作基本情况,监督检查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各项内容,与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谈话和座谈,并就企

  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四是参加了年度集中检查工作。对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提出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五是结合自身的本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收集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并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了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一年来,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兼职监事全方位参与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正确行使职权,严格规范操作。报告期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做到了依法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内控制度完善,财务制度健全,无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发生。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一年来,在积极参与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同时,为提升个人沟通协调能力和工作业务水平,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的需要,我们注重了自身能力建设。建立了学习制度,统筹安排学习内容,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注重增强学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突出了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会计审计等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了监督检查实务和运用财务信息化手段等操作能力的训练,切实提高了履行监事会职责所必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

  在加强日常学习的同时,参加了监事会兼职监事培训班等各类业务学习,不断拓宽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探索有效监督的途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好兼职监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国家和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三、对加强兼职监事工作的建议

  国有企业监事会设立兼职监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一年的企业监督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兼职监事作为监事会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围绕如何有效实施监督,我们进行了一些具体思考。一是加强监督检查要与促进企业整改、为企业搞好服务结合起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建3议,促进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同时,对企业反映的一些合

  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帮助解决。二是把兼职监事的各项职责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评价标准,促进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各方面对兼职监事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三是结合新形势、新课题,由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定期组织兼职监事培训学习,提高兼职监事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素质。

  第二篇: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

  兼职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

  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兼职监事的任免

  第六条

  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监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三)初审合格人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四)国监办审核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

  兼职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兼职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按程序选举产生新的兼职监事:

  (一)任期届满;

  (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兼职监事;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兼职监事的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收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监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国监办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各派出中央企业监事会要保证和切实发挥兼职监事作用。

  (一)建立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制度;

  (二)保护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兼职监事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兼职监事联系企业、熟悉企业情况的特点和优势;

  (四)兼职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离开企业本职岗位超过1日以上的,须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

  (二)承担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兼职监事作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四)不得因兼职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

  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兼职监事的纪律

  第十五条

  兼职监事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时应严格遵守监事会“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一)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以兼职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所在企业以及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三)对群众反映的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四)遵守回避原则,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兼职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兼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兼职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兼职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漏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现兼职监事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监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监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国监办颁布的《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国监办发[2000]24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7日(中央法规)第三篇:协会监事工作报告

  xx协会第x届x次会员大会

  监事工作报告

  各会员代表:

  xx协会第x届监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xxxx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依照《章程》第xx条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如下工作:

  一、审议、确认第x届xxxx协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会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性。

  二、在xxxx协会第x届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xxxx协会监事工作制度》规定,认真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职责;列席参加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等。

  三、督促检查协会财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相关规定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财务工作;督促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按规定依时进行财务审计;检查协会财务按《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xxxx协会第x届监事会201x年x月x日

  第四篇:监事工作报告

  监事工作报告

  同志们:

  今天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公司在第二个三年经营管理中,取得了跨越的发展,各项经济指标都上了新台阶。

  本人认为公司三年来经营管理中,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发展要求。特别是公司领导班子在董事长的带领下,尽心尽责谋发展,经过几年的努力,完成了******的开发项目。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使公司生存和发展有了空间,锻炼了开发队伍,为公司主业的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公司的资产和股东的利益均有了相应增长,广大员工的收入也有了相应提高。

  当然也存在如下问题:

  1、******项目虽然完工,但住宅销售不理想。主要是部分套型面积设计过大不适应那里消费需求,工程进度慢了一到俩个月,加上大气候的影响致使住宅积压过多。目前项目的投入成本还未收回,造成了开发项目的利润不确定性,对公司资金链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希望房开办按照董事长要求认真全面地总结经验,书面材料提供给相关人员学习提高。

  2、员工队伍的素质急待提高,少部分员工劳动纪律涣散,管理水平日趋下降,思想观念陈旧,时间和精力不用在单位和工作上。针对现状,董事长在春节后第一次会议就布置了今年一定要加大力度抓队伍的管理、考核,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公司现在出台了一整套考核管理办法,希望大家积极配合。

  3、建议公司重视员工的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及资质管理工作。

  同志们,*****年是我门公司第二次创业的开端年,希望大家同舟共济、齐心协力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转变观念、开拓市场、创新工作,增强企业意思,扎扎实实干事,为公司的发展多做贡献。谢谢大家。

  *****年**月**日

  第五篇:公司监事工作报告

  XX有限公司

  监事工作报告

  2015年,在公司大力协助下,我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自觉执行股东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效促进了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下面由我向股东做2015年监事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制定议事规则,积极推进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集中修定了公司《费用报销审批规定(试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原始凭证粘贴管理办法(试行)》等3项财务管理类制度,进一步汇编《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增加和修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资本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5项工程管理类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过这一系列工作,有力促进了公司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经营班子的务实工作下,积极作为,开拓创新,努力把公司建设成XX知名的优质XXX运营商。

  汇报人:XX-2016年

  日

  月

篇三:国有企业一般人员兼职

  

  【实务】违规兼职取酬怎么处理:您都懂了吗?29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是我们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中经常可能遇到的问题,2003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相应处分”和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报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在纪检监察实践中,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查处时往往被调查的党员干部违反该项纪律的时间都比较长,因此很多情况需要同时适用2003年和2016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

  违规兼职取酬问题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难点问题之一。办理违规兼职取酬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违纪主体和违纪行为。接下来,笔者将从违纪主体认定、违纪行为认定和上述案件办理中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来浅谈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处理。

  一、违纪主体认定

  违规兼职取酬从违纪主体上划分,大致包括公务员违规兼职取酬、事业单位人员违规兼职取酬和国有企业人员违规兼职取酬。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的相关规定,除1986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进行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外,其余中央下发的规定均把规范上述人员的范围明确为“党政领导干部”或“党员领导干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中央纪委法规室2015年已经明确解释: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

  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经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因此,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中,如果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可以找到相关依据给予相应的处理。但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中非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如何处理,就必须要进行区分了。

  (一)对公务员中非领导干部的党员、干部,违反相关规定兼职取酬的,可以根据涉嫌违纪公务员未经组织批准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的行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以公务员“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错误进行处理。

  (二)对事业单位中非领导干部的党员、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兼职取酬的,可以根据涉嫌违纪人员未经组织批准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的行为,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七)项规定,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错误进行处理。

  (三)对于国有企业中非领导干部的党员、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是否违规违纪的问题,就需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如果该国有企业没有对一般职工兼职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或者特殊情况下允许一般职工进行兼职并领取报酬,则上述人员兼职取酬问题就是合规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该国有企业以及该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禁止企业一般员工兼职取酬的,那就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纪行为认定

  “兼职”,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是指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兼任另一单位的相关职务。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任职,也属于中央各项规定中明确的“兼职”。对于违规兼职取酬错误,实质上包含了三个错误行为,即“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和“违规兼职取酬”。上述三类行为,行为人只要违反其一,都能构成违规兼职取酬错误。笔者将列举几类常见的违规兼职取酬情形:

  1、传统型违规兼职取酬

  这类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最常见,一般表现为:(1)行为人本身具有禁止兼职的身份要求,未经其所在的组织批准,在企业、人民团体、社团、协会等组织内兼任职务;(2)行为经其所在的组织批准,在企业、人民团体、社团、协会等组织内兼任职务,但同时领取两份薪酬或变相薪酬的;(3)行为人经其所在的组织批准,在企业、人民团体、社团、协会等组织内兼任职务,从本职岗位退休后,继续兼任在职期间经组织批准兼任的职务并领取相关薪酬的,如某同志退休前兼职某协会会长没有领取报酬,退休后继续兼任上述职务并领取报酬。

  2、利用资格证书违规兼职取酬的行为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在本职单位没有实际需要,未经组织批准,将自身的专业资格证书挂靠到相关单位,用于该单位申报相应资质使用,定期领取报酬的,如某同志未经组织批准,将其个人的某项专业资格证书挂靠某设计单位,供以上单位申报和维护某方面的甲级资质使用,并领取以“挂靠费”为名的报酬。该同志的上述行为虽然没有给本单位造成明显的损失和不良影响,但其行为一定程度上为其挂靠资格证书的单位骗取国家相应资质提供了帮助,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报酬,属于变相的违规兼职取酬。

  3、接受学校长期聘用,领取固定课酬

  根据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相关单位邀请,经组织批准,不定期到相关单位进行授课并领取课酬,这属于合符规定的行为。但是,行为人经组织批准,固定接受某学校的长期聘用,作为学校开设的固定课程教职人员进行教学活动并领取相对固定的报酬,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则属于违规兼职取酬了。

  4、违规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行为人如果未经组织批准担任相关公司独立董事,或者经组织批准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但利用独立董事身份获取报酬的,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则属于违规兼职取酬。

  三、案件查办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问题

  中央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各项规定,主要是针对公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从立法本意来看,主要防止我们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身“权力”或者职务的“影响力”,违规参与经营活动,违规获得不应当获得的报酬,从而损害“公职”的廉洁性和纯洁性。

  但是,对于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人力资源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医生、工程师等等),符合相关规定,经组织批准,可以到企业挂职、任职和兼职,并相应的领取报酬,这是要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错误区分开来的。

  笔者认为,兼职源于“人才和智力的流动”。一直以来,兼职的步伐从来没有因为政策的不支持停滞过,也没有因为政策的利好而突起显势。兼职,由于其能够实现高增长收入和较高的价值成就感等实际原因,一直或隐或显于社会。同社会其他领域所出现的问题一样,起初国家出台鼓励兼职政策是支持技术和专业人员,鼓励智力流动,进而推动进步,促进文明。但由于利好,越来越多的“权力兼职”参与其中,而这一现象是国家最不期望的,也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重点关注和查处的。

  (二)国有企业一般人员兼职取酬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非领导干部的一般人员兼职取酬问题如何处理,笔者认为,首先,要看该国有企业有没有对一般职工兼职问题进行规范,如果有明确规定,上述人员违规兼职问题可以考虑按照其他违反廉洁

  纪律来处理;其次,如果上述人员违规兼职取酬的行为触犯《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上述人员违规兼职问题可以考虑按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第三,如果上述人员违规兼职取酬的行为触犯《刑法》等刑事法律法规的,上述人员违规兼职问题可以考虑按照严重违法涉嫌犯罪来进行处理。

  (三)以返聘为名的变相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返聘”是指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2005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如属工作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是可以返聘的。返聘人员也是可以在领取正常的退休待遇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领取相应的合理的报酬的。

  在实践中,一个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原单位已经退休领导干部返聘回来继续工作,在上述人员返聘待遇的设置上,一般是补足返聘人员退休前和退休后待遇的差额部分。但是,如果有人利用上述政策进行违规取酬就不应当允许了。例如,某单位原主要领导,在其退休前通过集体会议的形式修改了该单位返聘人员管理规定,擅自提高了返聘人员的待遇,将返聘人员待遇高出在职人员的数倍。该领导退休后又以返聘的形式回到原单位上班并领取高额报酬。该领导的上述行为,笔者认为属于滥用职权,以返聘为名的变相违规兼职取酬。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违规兼职取酬,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滋生腐败行为的土壤和温床,对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并进一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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