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6篇

时间:2023-06-04 17:20:06  阅读:

篇一: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落实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会会议精神,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快法治XX建设,按照“源头治理、资源互补、依法化解”原则,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构建以法院为主导,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共同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总要求,进一步健全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司法工作与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型工业城市核心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党委领导原则。深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社会参与、司法推动、多元并举、法治保障”原则,依靠党委领导和各部门共同参与,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对未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纠纷,当事人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先依法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解决,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分工协作、注重实效原则。政法各部门及综治信访维稳各成员单位和辖区各街道社区(村居)要认真履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职责,分工协作,依法调处纠纷,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息纷止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是依法调处、公平合理原则。在开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等进行调解,确保调解行为合法、规范、公正、合理。

  三、工作目标

  政法各部门、综治信访维稳各成员单位和辖区各街道社区(村居)要在法院的主导下,及时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逐步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便捷高效、科学系

  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打造具有XX区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模式。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工作室

  1、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室。XX区人民法院在辖区各社区(村居)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引入相关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具体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

  2、诉调对接工作室职能。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辅导、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管理;负责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机制;加强调解指导工作,组织调解员培训;办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小额速裁和督促程序等案件;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证据、线索;开展诉讼外调解工作,参与诉讼调解等工作;协助参与涉诉信访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和解工作;见证、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

  3、诉调对接工作室配备法院专职调解人员若干名。由法院聘请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和相关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从事调解工作,共同推动调解与审判适当分离。

  (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平台

  1、设立12368诉讼服务热线。法院开通以案件查询、联系法官、催办案件、诉讼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为一体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平台,回应群众期待,方便群众诉讼,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增强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式的认知和认同,引导群众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利用“便民服务流动法庭”车功能,开展多元化矛盾化解工作。

  2、加强社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法院要加强与各社区(村居)基层组织的对接,聘任各社区主任、书记和在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度高的社会志愿人员,为XX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借鉴盐池县法院法官村官双助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经验,力争将辖区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3、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法院要对诉调对接中心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便利,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探索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法院工作的新方式,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网格化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就地解决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基层稳定的功能。

  4、加强与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的对接。积极支持工会在企业或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妇联组织在乡镇(街道)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调解点,支持共青团组织参与调解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纠纷,发挥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自身优势,帮助特殊群体化解纠纷。

  5、加强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对接。积极推动在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征地拆迁、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和对接程序,建立相关领域一站式解决纠纷机制的综合性平台。

  6、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对接。以XX区法院“律师接待室”为平台,加强与司法部门、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制度,鼓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参与案件纠纷调解。

  7、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以全国人民法院模范法官陈美荣为主,在法院和各社区(村居)建立“陈美荣工作室”专职调解队伍,由善于做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从事立案前和立案后的调解工作,推动调解与审判适当分离,减轻审判工作压力和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应将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对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委决定成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xx,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社工部部长xx,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区政府副区长xx,区政协副主

  xx,区人民法院院长xx,区政法委副书记xx,区司法局局长xx同志担任;成员为区综治办、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村居)单位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总体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

  (二)完善机制,从严考核。探索建立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制度,明确进入名册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条件,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进一步拓宽选任领域。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工作考评及退出机制,完善名册公开机制及使用流程,提高名册使用率。完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区委、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及维稳及综治考核指标,加大日常考核力度。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对工作措施不力、失职渎职,造成辖区矛盾纠纷积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三)积极指导,强化保障。对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向法院

  申请确认的,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司法确认。对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法院应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XX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调解组织。对经调解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向法院介绍调解工作有关情况。区委、政府在政策、经费上予以支持,通过设立纠纷化解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单独列入财政预算等方式,扶持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机构建设和制度完善。法院通过以案定补形式鼓励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积极性,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总结经验做法,通过网络、报纸、微信等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强宣传引导,着力营造“大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篇二: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类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探索推行“三三制”人民调解法。

  一般情况下,对基层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调解工作站(或中心户调解室)、村居调解工作室(或村居调委会)、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个层次的调解,每个层次一般进行三次调解,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立足部门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

  立足镇有关部门职责,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负责调解处理。

  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扎实做好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建房办要妥善调解因房屋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人社所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等机制;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国土所要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民政科要加强服务与管理,依法调处养老、低保、优属、收养、监护等纠纷;环保所要协调化解重大、疑难环境污染纠纷。其他部门要依据职权,坚持解决问题导向,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

  发挥信访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利用各方资源和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要建立信访与诉讼、非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有机衔接制度,将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处理,促进问题解决,实现息诉罢访。

  工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涉及职工工资、权益保障等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动阵地建设,加强对青少年合理利益诉求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积极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妇联要充分发挥工作优势,着力加强“巾帼调解室”、“妇女儿童维权站(室)”建设,协助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

  拓展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一)强化镇平台建设。

  成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领导小组,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能定位,组建“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镇社会治理综治中心“一门两牌”,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分流调度、督办考核等职责,协调指导部门和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

  (二)强化信息平台建设。

  要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办公平台,加强矛盾化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调解“一站式”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信息沟通、信息查询渠道,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

  (三)组建调解专家库平台。

  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资源优势,建立“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和组织审核的方式,主要从相关领域或在职、离退休人员中选聘。

  (一)联席会议机制。

  由综治办牵头,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工农办、国土所、组织科、计生办、民政科、经管站、建房办等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二)排查研判机制。

  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坚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研判例会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调解专家,对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分流、随时化解。

  (三)效力保障机制。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进一步威慑当事人严格按约履行。

  (四)以案定补机制。

  根据市文件精神,镇试点推行“以案定补”机制。对于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以案定补”方式给予补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化解

  社会矛盾,减少诉讼和信访压力,降低维稳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各级各部门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加强舆论宣传。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网络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大力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选任条件,认真做好调解员选任工作,重点从村居“五老人员”、退休干部(尤其是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调解专家、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网格员中选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

  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涉及的各项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精准使用。

  (五)落实考核奖惩。

  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镇平安建设目标和绩效考核。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严肃追责。

篇三: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依法公正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相关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哈中支)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省银保监局)共同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工作目标、原则及受案范围

  第一条

  通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条

  坚持依法公正原则,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优先开展调解工作。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尽可能地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坚持注重预防原则,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金融消费文化、金融消费理念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知识的传播。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机构等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大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现一站式纠纷解决。人民银行哈中支、省银保监局制定我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发展总体规划及地方规划,指导和协调我省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建设。省内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具体负责金融纠纷调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地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鼓励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人员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优化治理结构和建章立制,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逐步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第六条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中立、公正、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组建调解专家库。加强调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和法律金融知识培训。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调解保密要求,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向第三人透露。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调解员办案补贴应当弥补调解误工、误餐、交通等方面的费用。人民法院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对调解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

  第七条

  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评估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效果,及时调整适用的金额范围和业务领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委派调解。对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派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委托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金融纠纷案件委托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协助进行调解。

  3.邀请调解。对于已经立案的金融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工作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

  4.指导调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邀请,对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受理的案情重大、复杂或新类型的金融纠纷,委派法官予以法律指导。

  5.法律宣传。组织金融纠纷典型案件庭审旁听,结合典型案件向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宣传诉调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消费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

  第九条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诉前调解。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受理金融纠纷调解申请或者接受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后,应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受托调解。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组织调解。

  3.协助调解。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根据人民法院邀请,派调解员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4.普法宣传。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在处理金融消费者诉求工作时,应当主动宣传诉调对接机制,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各种渠道加大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力度。

  第三章

  诉调对接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诉前对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金融纠纷前,可以引导当事人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第十一条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受理金融纠纷案件,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依法组织调解纠纷。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十二条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诉前调解或接受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受理金融纠纷案件,应及时收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确定文书送达地址,并向当事人释明该送达地址可用于法院诉讼环节,实现信息共享。

  (二)诉中对接

  第十四条

  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各方当事人愿意接受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派调解员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收法院移交材料次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委托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调解结束后,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诉调对接过程中,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双方应予配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协助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由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十八条

  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主持诉前调解或自行受理并组织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及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时,调解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委派、委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由委派、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背公序良俗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由受案法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哈中支、省银保监局对各自履职领域内的典型性金融纠纷,认为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可请受诉人民法院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在线方式探索信息化手段提高委派委托调解、送达、案件材料交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的效率,便利当事人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制定完善的在线纠纷解决规则,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涵盖在线调解、现场调解、电话调解等多途径的调解体系,高效及时化解纠纷,总结推广远程调解实践经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进一步强化硬件设施配置,对调解过程录音录像,实现调解全程留痕。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完善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探索建立金融纠纷网络调解平台及诉调对接网络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安全可靠的网络纠纷化解系统。省法院、人民银行哈中支、省银保监局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密切沟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多渠道加大对多元解纷机制的支持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调解解决金融纠纷的接受程度。金融机构应指定具体部门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内容。金融消费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查明事实。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纠纷调解结案率纳入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能调尽调”意识。金融管理部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升合规经营、优化金融产品服务,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中级法院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省银保监局各分局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省银保监各分局共同制定有关协作的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各项衔接工作的督促落实。省法院应当加强对各中级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省法院民二庭、立案一庭、人民银行哈中支消保处、省银保监局消保处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探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形势与任务,加强信息共享;通报各自在处理金融纠纷方面的相关信息和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金融纠纷化解机制的新途径、新方法;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做好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第三十条

  调解组织受理金融消费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省法院、人民银行哈中支、省银保监局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共同对金融纠纷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不断加强业务交流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第三十三条

  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参与度和认可度。鼓励金融机构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予、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基层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金融纠纷。金融机构应当提升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在授权范围内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金融机构会计核销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由省法院、人民银行哈中支、省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背景:当今社会法治的发展,展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矛盾多元化也越来越明显,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途径也越来越趋向于正规化、法治化。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以此次改革为契机,通力合作,把律师参与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和律师参与代理申诉案件有机结合,通过律师协会的统筹安排,大力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把代理的案件根据不同的性质加以分类。尽量做到能调解的先进行调解,能进入法律程序的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唯有这样,矛盾纠纷在源头才可以得到有效疏导。

  一、诉访甄别、依法分离

  如何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去行使好自己的权利,真正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利益诉求,是摆在我们司法机关面前一个非常严峻的课题。人民群众的诉求,有些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些则是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在厘清这些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后,我们才可以把这些問题汇总起来,从而真正的归纳、总结,再经过一定程度的梳理,加以分析。通过诉访甄别、依法分离的方式把这些矛盾和问题梳理出来。这就为解决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我们在解决信访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涉法涉诉问题的研究。因为这些类案件不仅涉及群众的众多利益,还关乎法治走向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区分阶段,让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案件

  针对涉法涉诉案件的特点,也是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需要,为实现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途径多样化,切实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我院在上访群众涉法涉诉环节,推进三步走,扎实开展律师参与化解涉检信访矛盾工作。主要说来,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的。

  一是建章立制,实现有据可依。群众信访的根源问题,是没有理顺信访渠道,北辰区检察院统筹规划全局,根据市委政法委及市院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北辰区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实施细则》,并在检察院和司法局的大力推动下,成功会签,实现了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的有据可依。这样以来,律师这样的职业群体,积极参与案件的讨论和梳理,不仅有利于群众矛盾的化解,更能从一个侧面监督司法机关的办案情况是否公正,是探讨多元化矛盾解决的根本思路。

  二是初步试行,实现工作改进。为保障律师参与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的有效性,我院在制度建立之初,以问题为导向,以个案为契机,逐步探索律师在化解矛盾中的方式方法及职能定位,并根据实际反馈情况,对相关的实施细节进行改进。这样的实施思路,让整个制度从整体构思到具体实施都有了理论支撑。而且以问题为导向的机制和设计,引进了律师这个角色作为化解矛盾的有力抓手,能够让信访群众在心理上感到更加务实、更加安全,在反映问题过程中更自由、更自

  主,切实把涉法涉诉中疑难的、复杂的、缠访缠诉的问题反映出来,从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是全面铺开,实现工作常态。在初步试行的基础上,将律师介入工作在刑申案件公开答复、不服本院处理决定、反映本院干警办案违法等领域全面铺开,落实律师定期驻院制度,实现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常态化。为了让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必要对定期律师驻院的相关情况进行汇总,考虑在一定范围之内建立相适应的财务制度,加强统筹管理,保证在每一类案件中都选出适合的律师,这样可以更好更有效地解决群体性上访问题。

  三、当前法治环境中存在的两大难题

  一是部门利益、权利冲突问题严重。在司法机关内部,无论出了什么问题,各部门在更多情况下,都是在推脱,没有发挥整合资源的整体优势。当前群众的法治基础决定了他们对司法认同感比较低。目前司法机关在整体判案和分析案件上是有法可依的,可是小部分群众依然不理解现在的法治环境,总觉得他们的案件没有得到公正处理是因为背后有人为操作因素。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加强办案的公平、公正,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及时公开,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对群众的普法宣传,采取主动下基层的方式,为群众讲解、普法。

  二是群众法治意识有待提高。要从根本上对矛盾加以梳理和整合,还要依靠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法治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依托于人民群众素质的提高,只有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了,我们所有的制度和设计才会更加被人民群众认可,各项信访措施才会落实到位。

  全社会要形成一种理性协商和诚信自治的文化。以司法确认和法律强制力作为保障,使调解运行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逐渐成熟。

  四、矛盾多元化解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面对涉法涉诉工作尤其是涉检工作,司法机关一定要立足于自身实际,整合自身部门的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1.整合院内各业务部门,抓好控申接待工作

  在检察院,要全面落实律师参与化解涉检信访矛盾这一制度,不仅涉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还要依托公诉、侦查监督、反贪、案件管理等部门一块做好相关工作。而整合资源的中心应该由一部门牵头,这个部门宜选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因为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是不仅是一线接触群众最多的部门,而且是检察机关内部和其他业务部门联系最为密切的部门,在接待大厅设立律师值班制度,不仅对于检察机关方便可行,对于上访群众来说,也比较容易接受。

  2.探索建立阶层调解制度

  来检察机关上访的,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类,对于普通上访的,就由控申部门负责接待,如果符合检察长接待条件的,由检察长接待;如果是涉检信访或者是专业信访老户,则要考虑请专业性的律师介入,给上访人免费咨询,既能让上访人更好地反映问题,又可以提前将涉检信访导入法律程序,实现信访舆情的动态监控。

  3.针对涉检信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机制可以由办公室牵头,由控申部门、案管部门、公诉部门、侦监部门、反贪部门等部门的成员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针对近期以来的信访事项制定相关制度。在推进律师参与化解涉检信访矛盾这一机制中,联席会议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积极建言献策,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由检察长决定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4.依托排查研判机制、效力保障机制,推进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机制建设

  解决信访群众的矛盾,不能等、不能靠,要对近年来没有解决的群众矛盾进行有针对的梳理,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坚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把典型的涉法涉诉案例进行重点剖析,建立研判例会制度,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对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分流、随时化解。

  五、推进律师涉法涉诉应该关注的问题

  1.完善平台建设,注重调解工作与律师备案制相结合

  要注重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设和律师储备队伍相结合。推进人民调解的工作需要各业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具体的规定,在这期间,要着重把握具体案件的特点,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调解思路,不同案件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因地制宜,加大对案件调解的应用,从而实现两者间信息互通,工作有效对接。

  2.从各个领域加强对调解的应用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来加强调解的应用,司法机关的调解范围也不应该局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妇女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在物业、环保等一些矛盾纠纷高发的领域也应该引人调解机制。引入社会组织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社会组织等专业性群体的独特优势也应该得到充分发挥。

  3.涉法涉诉律师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

  新形势下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正从依情依理调解向依法规范调解转变,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群众工作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目前就司法机关而言无论是其工作投入度、还是业务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尤其是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对检察机关缠访闹访的矛盾化解难以有效发挥。这就需要我们的涉法涉诉队伍中的律师有较强的专业性,可以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进行分类。这样以来,化解矛盾就有了根本性的突破。

  六、律师参与涉法涉诉的现实意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克服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弊端。和谐的价值基础是当事人各方对诉讼结果的认同满意。诉讼程序与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诉讼程序更多地依靠法官的权威判断。以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基于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分析,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诉讼程序排除了合意的因素的裁判,不可能达到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理想结果,有些案件即使是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也不满意。面对矛盾错综复杂的现实问

  题,作为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应该将矛盾分散化,依靠提前调解,律师提前介入,公开答复等形式来处理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矛盾。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是目前司法机关解决矛盾纠纷多元化的重要举措,要落实好这一制度,除了需要检察機关的各个业务部门调动起来外,还需要我们在具体的案件应用中引用调解机制,通过不同阶段的调解,把群众的诉求如实反映出来,同时加强与律协的沟通,选派合适律师参与案件分析、调解。检察机关应该立足于对矛盾的根源性解决,在化解不同矛盾纠纷的同时,以群众工作为抓手,着力做好案件后期的息诉罢访工作。

篇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开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立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详细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立。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老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到达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类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采取灵敏多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催促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探究推行“三三制”人民调解法。

  一般情况下,对基层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调解工作站(或中心户调解室)、村居调解工作室(或村居调委会)、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个层次的调解,每个层次一般进展三次调解,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立足部门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

  立足镇有关部门职责,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负责调解处理。

  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扎实做好治安案件和细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建房办要妥善调解因房屋建立引发的矛盾纠纷;人社所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立,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等机制;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实在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国土所要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民政科要加强效劳与管理,依法调处养老、低保、优属、收养、监护等纠纷;环保所要协调化解重大、疑难环境污染纠纷。其他部门要根据职权,坚持解决问题导向,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

  发挥____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利用各方资和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____部门要建立____与诉讼、非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有机衔接制度,将可以通过____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____投诉恳求,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处理,促进问题解决,实现息诉罢访。

  工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涉及职工工资、权益保障等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成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领导小组,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能定位,组建“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镇社会治理综治中心“一门两牌”,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p研判、分流调度、督办考核等职责,协调指导部门和社会各方资,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在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

  (二)强化信息平台建立。

  要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办公平台,加强矛盾化解工作信息化建立,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调解“一站式”效劳,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信息沟通、信息查询渠道,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

  (三)组建调解专家库平台。

  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资优势,建立“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和组织审核的方式,主要从相关领域或在职、离退休人员中选聘。

  (一)联席会议机制。

  由综治办牵头,由司法所、派出所、____办、工农办、国土所、组织科、计生办、民政科、经管站、建房办等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二)排查研判机制。

  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坚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研判例会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调解专家,对矛盾纠纷分析^p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分流、随时化解。

  (三)效力保障机制。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进一步威慑当事人严格按约履行。

  (四)以案定补机制。

  根据市文件精神,镇试点推行“以案定补”机制。对于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以案定补”方式给予补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和____压力,降低维稳本钱,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各级各部门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认真组织施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实在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加强言论宣传。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网络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大力宣传工作中好的经历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广阔群众树立“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三)加强队伍建立。

  严格按照选任条件,认真做好调解员选任工作,重点从村居“五老人员”、退休干部(尤其是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调解专家、人民陪审员、人民监视员、社区网格员中选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

  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涉及的各项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精准使用。

  (五)落实考核奖惩。

  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镇平安建立目的和绩效考核。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展严肃追责。

篇六: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保证矛盾纠纷的公正、公平、公开。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提高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只有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机构的专业化和效率,增强矛盾纠纷调解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推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只有推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才能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增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加强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才能更好地解决矛盾纠

  纷。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支持,提高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的智能化和便捷性,增强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才能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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