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党委会议事规则根据什么制定3篇

时间:2023-06-10 09:20:04  阅读:

篇一:党委会议事规则根据什么制定

  

  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文件,以及上级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党委会研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坚持把提高公司效益、增强公司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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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坚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达到党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六条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与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法依规决策的衔接程序,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营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发挥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的把关定向作用。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七条

  由公司党委会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1.围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指示精神等重大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在公司的全面落实。

  2.研究决定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意见、党组织的重大活动安排;研究和决定其它临时性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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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研究决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讨论决定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决议、报告;研究决定统战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提出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研究决定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下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意见。

  6.讨论公司纪委提交的有关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或决议。

  7.研究决定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党的组织设置、调整和变更。审议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召开,党委、纪委的组成人选。

  8.研究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任免及管理工作:

  (1)讨论推荐公司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的人选;

  (2)向市政路桥党委提出增补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意见;

  (3)按管理权限决定、同意、审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3—

  项,并履行相关程序;

  (4)讨论决定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相关事宜。

  (5)研究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

  9.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经营层、董事会拟决策的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

  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3.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4.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大额资金或资产的捐赠;

  5.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6.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所属企业(专项设立的经营性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立和—4—

  撤销;

  7.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工作;

  8.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企业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10.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确定议题。对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由汇报部门(或有关单位)拟定上会议题,提前准备上会材料,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有关部门提出的议题进行汇总后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沟通酝酿?

  建立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对拟研究的重大问题,加强事前酝酿。公司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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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正式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或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在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党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党委委员对研究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方可进行表决。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在充分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会议的组织和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委会。

  1.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2.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的。

  3.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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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由公司全体党委委员组成。相关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题如需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对同一问题以赞成票超过党委人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党委会,负责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做出的决议,并存档备查。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提交人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汇报材料、政策依据、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讨论人事任免事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向会议提交基层党组织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意见等材料。如讨论领导人员人选涉及本人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多个事项需表决时,应当逐项表决,重要—7—

  问题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增减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形成的意见,应根据组织原则通知传达。未经批准传达的,党委委员及参加会议的成员应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会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形成决议,党委委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委员个人意见未被党委会议采纳的,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可以向党委会提出复议或向上级党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做出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及行为,不得在工作中抵触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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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定。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决定或议定的事项,由会议责成负责办理的领导或部门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并在工作进程中及完成后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决议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改变党委会议决定的,应及时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在党委会议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与党委会决议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议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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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委会议事规则根据什么制定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细则》、《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议出席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校级督导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学校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远景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讨论批准20万元以上的支出预算变更。

  (七)讨论决定学校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决定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

  (九)审查批准党总支部及直属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十)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审定高水平人才引进对象;审查批准教职工年终考核结果,批准重要奖惩措施。

  (十一)讨论批准教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教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和对象,审定批准国内外交流合作协议。

  (十三)讨论决定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及学校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校务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校长协商同意后列入议题;书记办公会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所有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委会议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或书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跨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校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后可先送有关的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此件发文字号为:湘电大[2005]11号)

篇三:党委会议事规则根据什么制定

  

  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议事范围包括: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研究贯彻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方案和措施。

  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内监督、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以及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党委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产业、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内部机构设置、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以及其它关系学校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讨论推荐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讨论决定副处级领导干部,行政部门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校内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六级职员;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交流、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6.定期听取纪检工作汇报,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分析校内外形势,讨论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学校稳定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

  9.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10.讨论其它需要党委常委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参加人员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在讨论“三重一大”议题时,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

  三、会议时间

  党委常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组织安排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任务有:

  1.收集、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凡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填写会议议题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前三天送交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2.一般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和列席人员。

  3.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4.协助校领导督办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5.向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常委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相关要求

  1.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党委常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将讨论的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2.党委常委会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予讨论。

  3.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在党委常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会议不予讨论。

  4.党委常委会议在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

  扬民主,与会人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需要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

  5.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凡涉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在会前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以便作出正确决策。

  6.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7.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凡涉及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惩以及会议强调的保密事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违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8.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常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与会党政领导要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

  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东南大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察、统一战线、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党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全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政策和具有方向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4、审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6、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组织的设置与变动。

  7、讨论需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

  8、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电。

  9、负责召开党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10、审定召开全校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党代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11、研究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1、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常委、非常委党员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事项还应提供论证方案,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

  2、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事项,党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

  3、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同志,复杂事项的材料应提前5天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4、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重大决策的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2、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3、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委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常委在讨论中汇报,但不作为表决意见。

  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党员校办主任;

  校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邀列席常委扩大会。

  6、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

  7、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8、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9、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自荐)、面试答辩、驻点调研、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可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讨论的明确意见。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

  行投票。

  (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10、党委常委(扩大)会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11、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案。

  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13、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1、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议事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开具“决议(决定)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凡收到常委会决定(决定)执行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2、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

  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

  4、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东南大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察、统一战线、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党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全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政策和具有方向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4、审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6、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组织的设置与变动。

  7、讨论需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

  8、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电。

  9、负责召开党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10、审定召开全校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党代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11、研究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1、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常委、非常委党员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

  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事项还应提供论证方案,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

  2、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事项,党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

  3、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同志,复杂事项的材料应提前5天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4、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重大决策的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2、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3、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委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常委

  在讨论中汇报,但不作为表决意见。

  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党员校办主任;校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邀列席常委扩大会。

  6、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

  7、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8、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9、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自荐)、面试答辩、驻点调研、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可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

  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讨论的明确意见。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10、党委常委(扩大)会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11、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案。

  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13、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1、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议事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开具“决议(决定)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凡收到常委会决定(决定)执行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2、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

  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

  4、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4、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应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和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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