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对征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8篇

时间:2023-05-24 17:30:06  阅读:

篇一:对征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在不断的推进,城市建设对于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房价也在不断的上升,土地和住房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人士所关注的问题。基于这个现状,拆迁补偿问题也得到了失地民众的关注。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形式来看,在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导致土地矛盾较为突出,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造成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笔者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两方面展开了分析。

  标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问题及建议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大约有七成上访事件是由征地补偿引起的,而大部分征地纠纷就是因为拆迁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問题。所以,对我国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完善征地拆迁制度有利于减少征地纠纷,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所以,笔者对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有效性策略展开了分析。

  1、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强制拆迁、安置费用低下导致群众上访严重

  在城市拆迁工作中,存在一些政府部门过分追求发展的速度,很少考虑到群众的意愿而进行强制性拆迁,并且没有很好的对人民群众进行安置,导致矛盾的激化。一些拆迁部门的高层将人民群众安置到偏远,交通设施不发达的地区,不能很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很多群众不愿意搬迁。近些年来,由于征地拆迁引起了很多的事件,在一些商业性的拆迁工程中,建筑商与被拆迁居民的矛盾日益激化,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这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在被拆迁居民与开发商进行“斗争”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导致上访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激发了更多的矛盾。

  1.2征地拆迁过程中执法人员素质低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一些素质低下的执法人员,他们的行为很不规范,存在拆迁监管不严的现象。有些地方的拆迁工作人员方式粗暴,在拆迁工作进行过程中没有先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的征地拆迁政策,不对人民群众做一些思想工作就开始用恐吓的手段对被拆迁用户进行威胁,严重损坏了政府机构的形象。更存在一些主管部门对这些强制性的拆迁行为不闻不问,甚至对存在违规拆迁的行为不予查处。很多执法人员根本不懂得法律法规,这都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加剧了拆迁混乱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有效性措施

  2.1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征地拆迁的监管力度

  政府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优化,严格对土地应用进行管制,同时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察力度。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明确需要永久保护的农田等设施,严禁对这些地域进行用途的改变,加强对城乡闲置用地的利用。在拆迁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先为被拆迁住户建立安置区域,然后再开始拆迁工作,这样既使住户住房得到了保证,又缓和了征地拆迁方和被拆住户之间的矛盾,使得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2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宣传工作

  相关部门要做好引导工作,引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征地拆迁有着重要的意义。正确的引导可以使得被拆迁住户充分理解政府的决策,并对今后的生活有一个预想。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激励作用,政府可以制定一些有效的奖励措施来提高被拆迁用户的积极性。例如,政府可以对在约定日期搬迁的用户给予一定的配合奖金,从而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另外,政府应该与媒体进行有效的沟通,通过媒体引导人民群众,并让媒体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正确的报道。对待一些拒不搬迁的“钉子户”,也可以通过媒体报道的形式,曝光该行为对于项目建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通过舆论的力量使得拆迁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另外,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政府可以对宣传的形式进行创新,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知识的宣传,政府可以开通例如微博、公众号等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加强宣传力度,从而达到宣传的目的。另外还可以采用一对一的宣传形式,一些相关的人员和干部可以走进人民群众家,为群众解答疑惑,普及一些相关的政策,干部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将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充分介绍给每个群众。

  2.3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

  政府应该加强对安置问题的重视,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知道,采用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多数被拆迁用户的需求。政府要加强安置房的管理建设,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重复拆迁,安置房规划不合理等一系列现象,要顾全大局,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长远的、全方面的发展规划。可以聘请一些相关的专家,对拆迁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可行或者不可行报告,从而帮助政府做出更合理的规划。

  另外,在拆迁工作中,要遵循先安置、后拆迁的工作原则,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被拆迁用户安置过程中房源不足的现象,防止了被拆迁住户与开发商因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发生的争执问题。在对安置住房进行建设的过程中,要保证安置地要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提高被安置群众的生活满意度,所以在对安置房型进行设计时要征求被安置群众的意见和想法,采取多样化的建设形式,尽可能满足被安置用户的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结语:

  征地拆迁是城市发展的重点问题,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能否顺利实施是关系到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体现出各级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执政水平,改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思想,要维护被拆迁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对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征地拆迁的改革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唐云锋,解晓燕,徐小溪.基于共词分析的我国征地拆迁研究热点及其趋势[J].上海国土资源,2016(06).

  [2]童冠萍,赵怡芃.大型线状工程征地拆迁问题探讨[J].智能城市,2018(03).

  [3]高翌程.乌鲁木齐市城乡结合部房屋拆迁问题研究[J].时代农机,2017(02).

  杨峻,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阳。

篇二:对征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浅谈当前我市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征地拆迁工作取代计划生育成了乡村和街道社区工作的第一难事。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以港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片区改造工程,开展了较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改善城市环境的同时,群众的居住条件也不断得到改善,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征迁工作也因此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征迁工作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笔者常年在基层一线工作,参与多个项目的征地拆迁组织领导工作,对在工作中碰到的困难与问题进行了汇总分析,试谈自已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xx市征迁安置总体情况

  我市实施的征迁安置项目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征迁主管部门为国土资源局;另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征迁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各个项目的情况看,以上二类征迁项目基本上都能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公开征迁红线图、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安置房等资料;按规定进行房屋丈量评估、组织选房签约等工作,补偿安置标准总体上较为合理,项目整体推进还算顺利,项目供地比较及时。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因个别群众观念陈旧,对征迁工作不理解或提出过高赔偿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征迁

  工作的按时推进,个别项目甚至陷入僵持状态;有些项目征迁手续滞后、安置房建设进度缓慢、未能及时兑现办理安置房产权证,以及个别征迁一线工作人员工作方法方式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推进。

  二、当前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拆迁程序不够规范,拆迁手续不够完整。为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实现项目按时开工,由于时间紧、拆迁任务重,个别项目在项目启动前的公知及听证制度没有完善,未能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一些项目在未办妥征批文之前就开始实施征迁工作,采取“边征迁边报批手续”。在用地报批手续、拆迁程序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漏洞,个别群众对征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二)政策本身制定不周全,加大征地拆迁的难度。1、临时安置补助费、部分附属物及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相对偏低。如现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地段等级每平方米仅为4-7元,这与目前的房价及房租水平相差甚远,不足以满足群众租房过渡的实际需要;坟墓、围墙及室内装修等项目的补偿标准相对偏低,市政府近年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实际还有一定的差距;2、土地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难以保障。现行的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载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没有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引起土地价值变化的动态过程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一致。从各个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上看,对被征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基本上是合理的,安置房等面积安置部分,除高层安置房的楼层价差,基本上达到“拆一还一、不补差价”,群众利益得到较好的维护。但各个项目的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略有不同,有时相邻土地由于征用时间不一致或项目不同也导致补偿安置标准不一样,从而引发了一些征拆矛盾;4、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市对征用集体土地的失地农民也出台了一些集体保障性用房等政策,但由于一些项目征迁后集体保障性用房没有落实、村居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不足等原因,造成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依然没有有效解决。

  (三)个别被征地拆迁户的期望值太高,利益诉求难以满足。1、部分群众对房屋补偿标准存在不满足的问题。希望借拆迁之机要挟政府,提出明显高于房屋评估认定和安置补偿标准的诉求,不达到心理预期,就不签拆迁补偿协议;2、个别群众把征地拆迁当做致富机会,想方设法要求多丈量土地、房屋面积,不达到目的,就采取不签协议,阻拦施工、闹访缠访、甚至歪曲事实越级上访等方式向党委、政府施压;3、各个拆迁项目都存在不同程序的违章建筑,有些项目违章建筑的面积甚至超过合法的建筑面积。由于违章建筑的成因及建筑年限不同,各个指挥部对违章建筑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使得群众对违章建筑要求补偿安置的期望值较高。一旦无法得到满足便拒绝征迁,与拆迁人打持久战拖延时间,讨价还价迫使拆迁人做出让步,使拆迁补偿难以平衡。甚至采取群体性上访等措施,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征迁中大量存在的违章建筑已经成为制约征迁工作按时推进的主要绊脚石。

  (四)外界舆论对征迁工作过度妖魔化。近几年,社会各界对征地拆迁工作十分关注,一些征迁过程中的个案事件,客观上造成部分新闻媒体对征地拆迁工作报道加入各种主观臆断,以及

  社会各界对少数被征迁对象过多的同情与保护,使得目前征迁过程中一些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等不良风气愈演愈烈,造成征迁工作推进阻力加大。

  (五)实施强制征迁的期限过长,影响项目进度。对个别阻挠征迁的被征迁人,各项目指挥部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做法,即一边做群众思想工作,一边启动强制征迁的法律程序,即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后,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拆迁后期才开始申请的强制征迁法律程序,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起诉,走完整个程序,实施强制征迁的期限往往需要一至两年。

  (六)安置房规划图纸更改,建设进度滞后,安置房产权证没有及时办理。1、开发建设单位在安置房建设施工中单方面更改或优化图纸设计,没有履行听证等有关程序,造成交房后群众以图纸修改、安置房质量等问题上访;2、近年来,我市拆迁安置的过渡期限多为36个月,但很多项目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逾期回迁的情况,安置房建设进度明显滞后;3、对已回迁的安置房因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等原因,没有及时给拆迁户办理产权证,如前几年实施的xxxxxxxxxx等项目的安置房已回迁多年,但产权证仍未办理。这与近来年征迁项目较多,政府设立的各项目征迁指挥部均是临时机构,工作重点放在“拆房交地”等有关。

  三、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征迁前期手续办理,依法依规实施征迁。完善的征迁审批手续是确保征迁合法性的根本,许多项目征迁滞后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前期手续办理滞后或效率不高。一要完善项目征迁

  前的告知、听证制度,让群众充分表达意见,并借此机会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宣传征迁意义、政策法规、征迁好处等,消除群众思想顾虑,取得理解。二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减少各个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差异,使征地拆迁工作更加统一、规范、科学。三要注重征迁依法实施,对个别需要“边征迁边办手续”的项目,在征地批文之前,可先进行前期的宣传动员、丈量登记及面积确认等工作,待批准后进行签约、拆房。四要在征迁环节中注重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群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防止因不公平造成群众攀比而影响征迁。

  (二)保持打击两违高压态势,源头防控违章建筑。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违章建筑清理整治工作,保持高压态势,防止违章建筑的漫延和扩大。同时,在项目征迁过程中,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上要做到“一碗水端平”,避免出现“违章建筑”因拆迁改造而合法化,从而进一步助长违建之风。

  (三)适当提高征迁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适时提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尽量达到同地段的租金标准。适当提高附属物及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规范室内装修补偿项目及其标准。落实集体生产生活保障性用房,努力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问题。

  (四)及时启动强制征迁程序,确保项目按时供地。一要注重做好征迁重点户的思想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征迁阻力;二要及时启动强制征迁的前期法律程序,防止因前期手续不完善而影响强制征迁的实施;三要做好强制征迁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缩短强制执行周期。

  (五)重视征迁善后的安置房建设办证等工作,切实维护政府诚信。由于种种原因,安置房建设进度滞后、产权证未及时办理的现象较为普遍,群众颇有怨言。为取信于民,建议:一要落实安置房建设责任,各项目业主要指定专人办理安置房建设各项手续,政府相关审批部门对安置房手续办理要提前介入、尽快审批。二要切实保障安置房建设资金。三要明确安置房产权办证责任。四要清理遗留项目的安置房办证问题。因相关手续不尽完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安置房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尽快予以办证,防止因办证问题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篇三:对征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县城规划建设和征地拆迁中几个

  政策性问题的建议

  (汇报提纲)

  一、关于原开发区安置政策及老屋改建问题的建议

  1、老屋改建和分户建房不能列入拆迁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过去已审批许可的老屋改建均享受了拆迁安置政策,如王思求户)。

  2、一户一宅,建筑占地不超过130m,拆旧建新。

  3、严格执行原开发区关于征地拆迁安置下发的文件和规定,不能超范围、超规定安置时点安置。

  4、严格区内平衡安置,原开发区、县政府不再另行提供安置用地。目前尚存的安置地,优先无房户、拆迁户安置。

  5、城关镇负责对已发安置单建房户的清查摸底和纠错工作,并负责无房户和拆迁户安置的初审并报规委会批准。

  二、严格控制区(非城市核心区)村民房屋改建问题的建议

  1、依法定程序编制居民点规划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2、居民点内的村民按规划改建,居民点以外的村民就近在本村、组居民点内安排,乡村负责调剂土地。

  3、一户一宅,建筑占地130m以下,层高四层以下。

  22三、非严格控制区(二类地区)村民建房问题的建议

  1、城关镇、三阳乡及各村组织编制村庄居民点规划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2、对于D级危房户和无房特困户,在居民点规划批准实施前,由规划国土及乡镇、村会商确定建房选址。(现已申请建房的200多户,危房户120多户,无房户16户未批。)

  四、县城核心区村民房屋改建问题建议

  1、符合规划且不属于旧城整体改造区域的报规委会批准可以改建(城东村),但必须自主申请转为国有土地,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可进入规划审批程序。

  2、不符合规划或属于旧城改造区域的村民危房,允许按“四原”要求修建,或由房产部门收购,或拆除老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异地置换宅基地安置。(现已申报改建危房户57户,未批)

  五、安置区管理问题。

  1、安置区内宅基地由乡镇村根据需要只能安置给因公共设施建设及征地被拆迁房屋的村民。

  2、安置区的基础设施由城建投根据需要按年度投资,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六、平政发[2010]4号文件前已许可建房,但因规划调整不能实施问题的建议

  1、城镇居民由城建投,按评估价格对宅基地收购,并撤销许可。(怀甫路存在类似情况)

  2、本村村民符合村民建房政策的,就近在村庄居民点内安置宅基地。否则,由城建投按评估价格对其宅基地进行收购。

  (育才路刘建达等三户)

  七、建立控建拆违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议

  1、乡镇村负责辖区内控违拆违的巡查和简易执法工作工作。

  2、建立规划、城管、国土、林业、建设、房产、公安、电力、工业、供水、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篇四:对征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拆迁征求意见稿(精选15篇)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1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

  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建设,是工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科学构筑我市综合交通体系,形成外成环、内成网的道路格局。经研究,需对沿线地块进行拆迁安置及附属物补偿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房屋拆迁范围及概况,涉及*村拆迁房屋162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拆迁资金约**万元。(二)房屋拆迁人房屋拆迁人:

  实施单位:

  (三)拆迁时间签约期限: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30天内方案公布征求意见时间:20xx年*月*日至*月*日

  二、组织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建调度会的精神,决定成立邳州市拆迁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国土、住建、规划、财政、审计、公安和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专职派驻人员为成员,具体方案建议如下:(一)指挥部:(二)总指挥:*(三)副总指挥:*(四)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推进的协调日常工作。该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设在拆迁现场,办公室主任由新城区管委会李岩同志兼任。(二)拆迁工作机构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拆迁推进的协调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成员:*2、性质鉴定组:负责拆迁范围内宅基地、被拆迁房屋性质的鉴定;对宅基地、被拆迁房屋相关证件的鉴定与认证;对被拆迁人性质的鉴定。组长:*副组长:*成员:*3、政策法规组:负责动迁过程中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拆迁补偿,拆迁程序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协助做好对达不成协议被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复议、答辩等工作组长:*副组长:*成员:*4、拆违执法组: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确认,并按相关政策进行拆除。组长:*副组长:*成员:*5、动迁推进组:负责入户动迁,督促已签约的被拆迁户进行房屋的搬迁,并组织相关队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验收、拆除。具体分组情况,详见《动迁人员分组一览表》。组长:*副组长:*成员:*(1)动迁一组组长:

  *成员:由村组干部20名及管委会(2)动迁二组组长:*成员:由村组干部20人及管委会6、安置及后勤保障组:负责对被拆迁户安置房的安置工作及会议组织、信息报送、资金兑付、后勤管理、动迁人员考勤等工作。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2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通知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

  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经依法审批采伐的成片林木,采伐后林木归原林权所有者。

  (三)征地范围涉及鱼虾塘征收的,主要分三种类型补偿:

  1、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前已建成的鱼虾塘,以及垦区范围外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统称“垦前塘”。垦前塘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地类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2、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后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属“垦后塘”。垦后塘收塘时按3400元/亩对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进行补偿。

  3、鱼虾塘原为耕地等整理改造的,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原地类进行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四)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按附件6、7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m2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主要指房前屋后空地或已建围墙内的空地),原则上按120—200元/m2进行补偿,对执行留地政策范围内的空地,可根据该项目农用地补偿标准加上留地变现款适当进行调整。

  三、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合法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确认为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前建造的房屋。

  (三)年1月1日至年8月1日《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生效前建造的房屋,房屋的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等有效原始资料并确系本人居住的。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无产权房屋的安置,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年1月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按建筑面积90%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城区及周边地区以年年初县建设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2、年1月1日至年8月12日《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建筑面积75%予以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以年年底县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3、年8月12日至年12月31日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只给适当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如有特殊情况,各乡镇及开发区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上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4、凡属年1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适当予以补贴。

  5、航拍图未覆盖区域,房屋建造时间以村、镇调查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具结书作为依据,按上述四款规定执行。

  6、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县政府确认同意后可按70%给予作价补偿,不予以安置。

  (六)商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安置。在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的,一律按原房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安置。但拥有产权和持有年1月1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依法纳税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60%×(店面区位评估价)确定。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

  四、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件8、9、10、11相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只有一层平房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给予补偿,主房只有两层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

  (二)安置房价格。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

  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m2,高层安置房1500元/m2。

  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500元/m2,高层安置房元/m2,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m2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元/m2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安置房等面积部分不计层次差价,要收取超面积部分(包括可享受的超面积和安置户要求增加的面积)层次差价,层次差价原则上不得高于50元/m2。多层的层次差价从第4层开始计算;高层的层次从第7层开始计算。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只为一层的,且建筑面积在100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二层的,且建筑面积在200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三层的,按照确认面积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确认的建筑面积1:1作价补偿,即按被征迁房屋确认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五、拆迁安置过渡期限

  安置房建设为多层住宅(九层及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年;安置房建设为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计算按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封房之日起计算。安置房逾期交房按逾期交房之日起按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附件13执行,在本标准执行前已实施临时安置补助的,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六、其他说明

  凡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份,适用《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或省、市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此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城市建设工作,提高我县城市建设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管理体制,努力为居民创造绿色、生态、舒缓、宜居的人居坏境,特面向社会征集有关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社区群众等人员通过走访,邮寄,媒体等形式共征集各方面意见共168条,梳

  理出合理建议共82条。

  一、涉及城中村、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方面:1.应与现代化建设同步进行,不改造彰显落后,不雅观。2、应制定旧住宅,城中村的改造规划和流程图。要加快改造进度和力度、尤其是对沿街道路区域、有碍市容市貌的区域、危房集中区域、基础建设落后区域等。3、旧住宅区改造中应随时公开进度,使拆迁户心知肚明。4、建议成片开发建设,广招大户开发商。5、建议加快育红路东侧的改造。6、建议教堂附近旧住宅尽快改造。7、火车站北侧、县工商分局对面的一片平房区内加快改造步伐,如不能尽快请硬化、改造路面。8、泰山道西侧,杂技公园南侧,共计60余旧平房户,希望组织协调,搞好开发。9、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建议优先改造城区核心区,有助于彰显城市形象。

  涉及居住小区提升与物业管理方面:1、物业管理方面要有责任,要考虑居民各种切身利益和感受。2、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管理与要求,尤其是安全方面。3、随着人们的生活不断提高,小区车辆越来越多,希望小区物业加强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的停放和安全方面的管理,特别是百度小区的车辆管理。4、整顿物业管理,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开财务,依法制定管理细则,特别是集中供热后管网维护业主更担心。5、加强提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6、万宏俪城的物业管理不到位。7、福源小区应加强物业管理。

  涉及住房保障方面:1、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实施相应措施。2、住房保障方面力度较大,近几年解决大部分无房户住房问题得到社会的好评,建议继续做好该项工作。3、建议推出更多的旧城区改造项目,尤其要更多的推出廉租房,更好的惠及低收入家庭,为满足特困群体,再多建一些保障性住房。4、合理控制房价,让一般公务人员能买得起。

  涉及市政道路、小街小巷改造建设方面:1、建议小街路面硬化,育红路改造加大力度。2、福源小区前道路路面修整。3、建议实施老房产楼前道路改造。4、市场街,旧市场道路应尽快改造。5、建议尽早开工建设县城北绕城公路,使其真正成为旅游观光大道。6、抓应建,应修道路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小街小巷上,解决道路不平、排水不畅、路灯不亮、出行不便难题。7、道路积水问题如长江东路气象局门口,老电机厂门前,田庄电子泵门前等区域下雨积水很严重。

  涉及四供两排《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排水、排污》方面:1、提高供暖供气的覆盖率,使民众得到实惠,提高生活质量。2、供排水畅通无阻,比原来有很大提高,还有个别地方或死角需改进。3、县城应24小时全天候供水,现在下半夜停水的情况给部分居民生活带来不便。4、旧住宅小区排水排污存在不安全隐患。5、个别小区还没有供热,尽快连接供热。建议全部改为一卡制是否更安全、方便。6、建议华山道烟草局对面二层楼那片用户能安装上天然气。

  7、黄河路国税地税家属楼能否安装天然气。

  涉及居住和出行等城市安全方面:1、加强安全巡逻的力度。2、多举办安全教育培训或以实例电视形式教育。3、县城主要街道上有占道经营现象,建设的农贸市场利用不起来,对文明、卫生县城影响很大,希望加大管理力量。4、湿地和水面是城市之肾,建议尽早扩建东湖水面,引入开发商、周边建成住宅小区。5、对城区内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轮、电动四轮加强管理与规范,让这些车辆遵守规矩(这可能不只是城管部门管理的范畴,还要有关部门配合管理),因为这些车辆给道路交通带来很多安全隐患。6、加强行人和车辆管理。7、针对近年来机动车辆增多的现象,建议加强机动车管理和道路管理,恶劣天气情况下启动。8、主要是出租电动车的乱停乱放和不按交通法规正常行驶出现的占道等现象。9、新华小学这条街道一定要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车辆太多,尤其放学时间车辆拥堵水泄不通。10、建议旧小区安装路灯。11、上班、下班、上学、放学时间交警应执勤,保持交通安全。12、把太行道北头与海河路的通道打通,以缓解集贸市场的出入压力。

  涉及绿化、亮化方面:1、对个别门店地摊损坏绿化要加强执法力度。2、加强公园的花木管理,老干部局公园节假日要有专人管理,阻止儿童的践踏。3、县城绿化是一大亮点,以树木草坪公园到片林居民都很满意,下一步抓好日常管理。4、继续加大县城绿量,新建设的小区一定要在绿化上上层次。5、绿化方面多栽种一些标志性的树种,形成绿色景观。亮化方面,不同功能性质的街道和地段,其灯光应有不

  同的氛围,不同的亮度和不同的风格。6、严格门前三包,对故意损害树木行为要重罚。7、泰山道南头应安装路灯,两侧绿化应加强。8、建议东外环路(长江路至黄河路)灯亮起来,确保学生和行人的安全,强化城区路灯维护,确保亮灯率90%以上。9、社保所以南安装路灯。

  涉及便民市场与公厕建设方面:1、应适当在民众聚集的地方多建公厕。2、中华新村菜市场利用起来,以防人为破坏,不法占用。3、便民市场力争进店经营,只能在户外经营的也不能占道影响交通,公厕要加强维护。4、在居民区附近多建几处便民市场,解决路边摊位越来越多,挤占道路的问题。5、加强市场管理,小商小贩要到规定地点买卖。6、金沙江路附近建设便民市场。7、北街老水利局至运河大桥已形成便民小集市,周围环境差,建议建公厕。

  涉及征收拆迁拆违、环境整治提升方面:1、环境整治方面大有提升,路面全天保洁,净化标准较高。2、应加强沿街门店乱倒垃圾的管理。3、禁止在公共道路上焚烧垃圾物,造成空气污染,清扫的垃圾渣禁止扫入排水篦子内,造成清理困难和排水困难。4、104国道城区主干道两侧部分路段环境卫生差,同时对道路两侧破旧平房给予翻新改造。5、不要乱拆乱建,服从统一规划。6、建议电力局南侧电信塔距离居民太近,影响居民健康。7、桑兴河水污染严重。8、把县城南部桑园砖窑厂内的废土利用起来,整修后养鱼、种荷花。因靠宣惠河注水方便也可建游泳池。9、现有县城内的河渠沟尽量疏通好,做到河中有水,两岸有绿的优美环境。

  涉及城市建设的其他方面:1、量力而行,尽善尽美。2、南货场运煤车请绕行主城区。3、建议晚上路灯尽量开启。4、建议整治夜间空气污染,夜间空气化工气味浓烈刺鼻。5、五金仓库院内煤厂影响居民生活应搬迁,桑园化工厂排气严重影响居民健康,应关闭。6、规模规划,选几个区连片建出标准街和特色新区。7、借力德州发展,建议今后居住、文化、商贸、观光、休闲等设施尽量向南部扩展。

  以上建议是经我局认真梳理汇总,内容和意义上类似的进行了合并,对于以上建议,住建局班子将认真研究,并结合《**县城总体规划(20xx-2030)》,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实施计划,上报

  县委、县政府适时启动。对于有些不能实施的项目,我局将对建议人做出合理解释,确保工作到位,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4进村走访促民调

  征求意见理民情

  为进一步巩固民调成果,提升人民满意率,确保20xx年综治民调测评工作的圆满完成,冷水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民调工作的安排部署,扎实开展进村入户民调走访工作。

  4月22日,市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段太明率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一行14人来到结对帮扶的渣渡镇双丰村开展民调走访。首先,在村党员活动中心听取了村支两委关于双丰村民调工作的基本情况汇报;随后分成七个组深入到各群众家庭、农庄农舍、街边小店,与群众一起聊天,详细询问当地村民日常生活及周边治安情况,尤其是食品药品的相关情况,对群众的一些疑惑现场进行了答复,并逐一填写了《入户走访征求意见表》,及时掌握民情,收集群众建议。在本次走访过程中,共走访群众100余户,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收集建议意见20多条,并向困难户送上慰问金。

  自今年以来,冷水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精准扶贫和群众驻村工作,真正为民排忧解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同时以群众反应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为工作的切入点,加强日常监管工作,有效地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为我市建设“平安冷水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5(1)、个别领导要克服官僚主义,不能从表面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具体落实到实处,多维护职工的利益。

  (2)、个别领导架子大,与职工沟通少,不了解职工,职工对领导不认识。

  (3)、个别领导包括一些中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缺乏领导风范和艺术。

  (4)、年轻领导的工作方式、方法要改善,要以理服人,不能武断,有些工作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手续办事。

  (5)、建议领导要克服职位变了对职工的态度也变了的作风,要做到为职工群众热心服务的观念不能变,对待职工的态度要满腔热情,不要横眉冷对、盛气凌人。不要认为职工待遇提高了不好管理,希望转变观念。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6各省、市裴氏宗亲会:

  为弘扬裴氏文化,传承裴氏先贤奋发向上、奉献社会的优秀品德,振兴中华、构建和谐社会,征求意见函范文。鉴于已出版的裴氏人物志传在入录人数和人物个体内容上存在不足,江苏裴氏宗亲会文化方面的宗亲近年经筹划准备,拟定以二十五史、地方志、裴氏族谱、宗祠、墓志为基础资料编撰裴氏人物志传。届时请各省、市裴氏宗亲会有志于参与此项工作的同宗,支持组织资料收集;参与编撰领导、编辑;筹集编撰出版经费;认订发放传书等事宜.为此,特向各省、市裴氏宗亲会发函征求意见,如无不妥,请给予大力支持协助。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7尊敬的领导:你好!教育是一个广泛复杂的系统工程,现代素质教育更要求根据孩子自身特点和不同的成长背景"因材施教",要求家长和教师能及时沟通并修正对孩子的教育.通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学习的延伸使得教育不再局限于学校和课堂,也有很大部分是由孩子的父母及家长完成的.实际上,家庭应该是最重要的教育场所,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沟通学校,老师和家长对孩子进行系统教育,将是十分有意义的,而这些都需要老师与家长的沟通有一个通畅的渠道.随着家长对教育的投资越来越大和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家长迫切需要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及如何配合老师的工作,老师也希望对孩子的教育能够延伸到家庭,家长

  能配合老师共同做好教育工作.就目前而言,老师和家长沟通的方式很单一,仅限于开家长会,写条子等基

  本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由于工作繁忙很难有时间定期同老师会面,定期同老师会谈可能会影响家长及老师的,同时由于大部分中小学校的电话数量有限,因此老师不可避免的要在家中接听家长的电话,这样也会有许多的不便.双方在沟通的选择上都比较被动.因此日前家长同老师的沟通上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如何进行更有效的协同,将是未来教育发展的重要课题.从清朝道光年间(即公元十八世纪中叶)私塾出现,到日前学校教育中的"家长会","家访"家长经常签字的"家校联系本"等,无不体现在家长与老师的相互配合,家庭与学校的教育协同.而目前的家校协同模式还是不能满足现代素质教育形式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家长会:首先,学校的家长会总是有限,一个学期最多也是两三次,而家长更多的是以一种"听"的角色参与;没有机会发言并表达自己的想法,更不用说针对自己的孩子的个性来与老师交流.其次,家长由于工作忙,或者没有机会参加会议,这样导致一学期仅有的几次交流,也只能放弃,根本谈不上相互配合.另外,还存在学生不诚实等问题,如""网吧事件的还有很多.真是可叹呀!家访:老师"家访"是一项非常有意义且极有效果的活动形式.但由于老师存在"一对多"(即一个老师对多个家长)的现状,而且学生家庭居住分散.老师即使天天家访,一个学期难以走完一个班,并且还难以达到协同的效果.同时,老师又存在"多对一"(即多个家长对同一个老师),家长经常要打电话到老师家里,而多数老师在家时都是休息时间.而此时对老师来说又形成一种打扰.家庭,学校与社会是一个人成长的主要环境,它们以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形式占据着青少年学生的整个生活.一般来说,我国中小学生目前平均每天在样时间不低于6小时,在社区活动时间大约为3-4小时,其余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家庭.家庭,学校与社会在任何一个环节失控,都会导致整个教育在时间和空间上出现断裂.那么如何

  发挥学校教育的专业化,家庭教育的持续化,社区教育的实践性优势,是新时代素质教育的新课题.显然,家校合力,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成为一个一致的过程,不仅表现在二者在青少年学生培养目标的一致,而且表现在家庭全方位地支持

  学校教育工作,学校尽力帮助家长解决子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家庭和学校才能在青少年教育过程中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同时在解决一致的过程中,还包括二者之间相互衔接问题.家庭教育的优势是对孩子教育的延续性,但没有专业的指导;而学校教育的优势在于具有专业化的管理,但具有较强的衔接问题,学生从学前教育到幼儿教育,从小学教育到初中教育再到高中教育都存在衔接问题,一个一年级班级的今年的班主任,而到明年升级后换了一个班主任,当然其它的教师都可能换.从这个问题看出,一个老师费了很多的时间去了解学生,可刚完成更深层次的了解,可又遇到学生升级了.真有点"白费心思".而对于一个接手新班级的教师了解学生个性又是困难重重!如何解决呢

  只有通过一种软件管理手段将前面所有的学生个性发展记录在案,随时调用,从而解决学校教育多年来存在的衔接问题.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更轻意地进行智能互联*家校合作*协同教育

  随着计算机技术,特别是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加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协同,家长与老师教育保持同步,将是未来教育的发展方向.现在,光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了一套适合于家庭与学校联系沟通的教育信息交流系统,它主要是借助于的移动通信网,手机短信息技术等,实现了家长与老师的沟通畅通无阻,让老师/家长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情都可能过手机/短信/计算机等进行即时互动沟通,达到最佳协同效果,并且做到互不打扰.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教育信息交流系统在新世纪的问世,必将使我们的教育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我们将全心全意协助学校和家长,应用我们所掌握的教育科技和真诚细致的服务,为我们的国家造就更多有用的人才.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8尊敬的各位政协委员: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市政协正在扎实有效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活动,目前学习动员阶段的工作基本结束,即将转入分析评议阶段。为了更好地推进政协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加

  强党的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为广大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搞好服务,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实效,特恳请各位政协委员向政协党组织或党员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文字篇幅和形式不限。请于3月25日前寄市政协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或通过徐州政协网站直接提交。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9“京六”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北京市“十三五”规划建议,本市将执行第六阶段排放标准。26日下午,市环保局发布“北京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和重型发动机3个标准。其中,“京六”轻型车排放标准将比目前实施的国五标准加严约40%。

  征求意见稿已在北京市环保局网站和北京市质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12月2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以信函、传真等形式反馈。“京六”标准计划于20xx年12月1日实施。

  据了解,“京六”排放标准继续加严了排放限值,同时进一步增强了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要求车辆在有效寿命期内必须稳定达标。其中,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借鉴了世界上最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即美国加州标准。预计新标准将比目前实施的国五标准加严约40%。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京六”标准采用成熟的标准体系,汽车企业在一定周期内可生产并供应达标车型,且车辆成本在大规模生产后不会显著增加。

  重型发动机排放标准则继续沿用欧洲6号排放标准,预计新标准将比目前实施的国五标准加严约50%。目前,本市公交车中已有580辆车选用了达到“欧6”标准的重型柴油发动机,20xx年将继续增加300辆安装“欧6”标准重型柴油发动机的公交车,这些车辆对于减少本市公交车污染排放将起到重要作用。

  去年本市PM2.5污染物的年均浓度为85.9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35微克/立方米的1.45倍,而机动车排放形成的PM2.5约占本市PM2.5来源的31%,是本市第一污染源。预计实施“京六”标准

  后,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单车排放将下降40%至50%。

  据悉,昨天公布的“京六”重型汽车排放标准是一个新增加且属于国际首创的标准。包括中国在内,目前世界各国对新车排放仅制定了重型发动机标准,尚无重型汽车的新车排放标准。调查发现,由于发动机排放标准规定的工况与整车实际道路行驶不匹配,且整车为降低油耗重新标定排放控制系统,造成重型车在实际使用中氮氧化物排放较高。此外,受标准限制,开展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等执法检查时,需要拆除发动机测试,不利于执法工作。因此,为加强重型车排放污染控制,北京市制定了“京六”重型车排放标准。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10(1)、领导应多下基层,了解基层党员干部的实际生活情况,多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建议多一些人性化管理,增加领导与基层干部的交流。

  (2)、建议领导班子在培养年轻领导成员上应加大力度。加强对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意识和知识。

  (3)、建议领导提拔干部要坚持公开公正标准,事前应将提拔的干部个人情况向广大员工公示,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对已经提拔的干部应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力度。

  (4)、领导在管理上制定了,但在检查落实方面,持之以恒不够。

  (5)、建议领导对下属应保持平易近人的态度,在工作中让工作人员与领导之间保持一种轻松和谐的气氛。领导的威信是靠人格魅力、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所树立起来的。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11上饶市:邱木兴深入社区走访征求群众意见

  为了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落实市委“三访、三解、三个全覆盖”要求,倾听基层群众呼声,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5月5日下午,上饶市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邱木兴再次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广丰县永丰街道鸟林街社区,走进社区、走进群众家中,同基层干部群众交流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

  邱木兴来到鸟林街社区徐雪莲家,与鸟林街社区居委会干部及群众代表周丽、刘朝海、祝彩英、徐荣枝等围坐在一起,围绕社区服务、群众诉求、基层干部作风等,倾心交谈,认真征询他们对公安机关的意见建议,详细了解社区建设、党建工作情况,关切询问群众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和要求。

  邱木兴说,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到最基层,敞开大门搞活动,就是要走群众路线,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很接地气。刚才听了大家的意见,感觉收获很大。大家指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问题,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是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汇总,并跟有关部门沟通,能解决的立即解决,能改进的立即改进,切切实实为群众办难事、办好事。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121.领导班子一定要维护好团结,要以学校发展目标为核心,同心同德、团结一心,带领全校教职工奋勇开拓,取得更好的成绩。要在全校弘扬正气,说真话,办真事,做事光明正大,不做背后文章,不搞小动作,不给任何人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破坏学校发展的机会,切实维护好安定团结的大局。

  2.党委要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对那些群众长期不满、工作不负责任、投机钻营、私欲膨胀的干部要给以严厉处罚,直至撤销职务。要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监督,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学校,大力提倡好的学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要切实联系群众,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通勤车、提高福利标准等。多开展有益于群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增强集体凝聚力,培养教职工对学校的感情。集思广义,团结群众,开创学校工作的新局面。

  4.建立领导班子信箱或网上留言机制,及时采集群众意见,畅通民意渠道,掌握学校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5.组建学校学术委员会,加强教师学术研究活动。

  6.充分发挥职代会职能。

  7.加强校企合作,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教职工积极兴办实体,如老人公寓、附属医院、家政服务、美容健身中心等。

  8.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与考核,把学校的规定落到实处。

  9.希望学校领导加强各科室的配合,不要各自为政。

  10.领导班子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关心教职工学习生活,对教育教学质量要求高。

  11.领导班子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共谋如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工作原则。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海洋局办公厅(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十三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xx年12月26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电话:

  传真: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12月8日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14(1)、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要注意从战斗在信合第一线的职工中发展党员,而且要注意发展党员的质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以避免盲目发展而降低党员的标准。要严格党的纪律,对违规违纪人员决不姑息。

  (2)、对各总支、支部一些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了解不充分,对基层经验和做法宣传力度不够。

  (3)、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应全面,不要只考察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还要考察他们的道德素质与工作表现。

  (4)、对党员教育应形式多样化,让更多的党员走出去学习,请专家来讲课,接受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素质,真正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对经营发展状况的意见和建议

  (1)、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提高各部门的工作质量。领导层要针对基层信用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和引导。

  (2)、领导层对职工教育及管理应重视,特别是中层干部的现场管理十分重要,要培训他们,让他们学会管理。

  (3)、在职称岗位设置上,能否不限制聘用名额,经考核合格成熟一个就聘用一个,这样可以调动广大信合员工的敬业精神和积极性。

  (4)、在管理上应多从人性化方面考虑。希望上级领导安排各项工作指标和计划要合理化,多考虑一下基层社的实际情况。

  (5)、应加强对基层管理干部的监管力度,应要求财务费用等每月上墙公开,特别是基层管理干部如主任、会计、农贷人员的加班费和误餐费等,应加强群众监督,提高透明度。应要求财务帐目透明化,预防领导犯错误。

  (6)、工会是职工之家,不应只收费,要为职工说话办实事,应常常下去慰问职工,为职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让职工在信用社工作有大家庭的感觉。建议开展职工生日送蛋糕活动,可以体现领导层对职工的关心。

  拆迁征求意见稿

  篇15标准征求意见函审单标准名称:GB/T《水位测量仪器通用技术条件》起草单位: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函审表决单总数:本单号:发出日期:投票截止日期:表决态度:赞成□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弃权□不赞成□建议或意见理由如下(可另附页):

  审查单位(盖公章)技术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五:对征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解决拆迁过程中矛盾和问题的建议(推荐五篇)

  第一篇:关于解决拆迁过程中矛盾和问题的建议

  关于解决拆迁过程中矛盾和问题的建议

  提案内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是党的十七大对统筹城乡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苏州各县市统筹发展的最大特色。当前,苏州各县市的城乡一体化正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一轮的城乡一体化,目的是要尽快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整个存量资源,拓展发展空间,改善民生福祉,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是一场深刻的历史性变革,这一过程势必涉及大量土地征用、农户拆迁,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这些矛盾和冲突如不能及时协调和化解,不仅将迟滞城乡一体化整体进程,而且极易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拆迁矛盾纠纷主要由以下几种状况引起:

  一是群众在拆迁后临时过渡难的问题。苏州各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仍在启动初期,要建设新集中居住区需先行拆除规划区内住宅,暂时不可能“先建后拆”。且当前设计建设的新集中居住区多为小高层,建设周期长,导致临时过渡期也拉长。虽各级政府会发放一定的临时住房过渡费,但事实上大面积的拆迁是各地租赁房源紧张,造成拆迁后临时租房难问题,特别是对年老体弱病残拆迁户,人家还不愿意出租。再有在临时过渡区内,拆迁户遇要办红白喜事,办事没有合适的场所,容易对拆迁产生不满情绪。

  二是规划拆迁区内的住宅翻建问题。有部分拆迁规划区内的子女带婚家庭,原来房屋小或破旧,现在需要翻建,但因“处在拆迁规划区”,政策上不允许原地翻建。而短期内又轮不到拆迁,想出宅预安置又没有相对应的政策,在成了这些对象的两难现象。

  三是少数低收入家庭无力购买安置房的问题。少数低收入家庭原住房面积较小,为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政府在安置面积上给予政策性照顾,且享受安置价待遇,但这些拆迁困难户,仍然无力拿出多出部分的安置房购买款,拆迁陷入尴尬。

  四是少数拆迁户借拆迁提出过分要求的问题。有的拆迁户认为平时生活很困难,或本来就有一些隐含的矛盾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现在政府找上门,正好将“困难打包”,提出种种非分要求;也有的拆迁户抱着“乘机捞一把”的心态,认为“早拆要吃亏,晚拆能得益”,刻意回避拆迁谈判,导致一户不拆,多户攀比,一处拆不动,多处都观望的问题。

  五是少数拆迁户曲解政策想多获利的问题。因置换土地的用途不同,各地、各时期的拆迁政策不同,再加上对装修、附着物的评估补贴难免会存在一定差异。少数拆迁户就拿出各地政策、各地规定断章取义、生搬硬套、无谓攀比,有的甚至还到处宣扬,阻碍了拆迁的进程。

  六是集中居住以后生活成本上涨的问题。集中居住前,农户可以靠种蔬菜、养鸡鸭等增加一些收入。而集中居住以后,油、米、蔬菜等都要上市场购买,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也在增加。据统计,一般失地纯农民集中居住以后的生活成本每月将多增加150元左右。面对上火成本的提高,群众对拆迁存在一定的思想顾虑。

  面对这些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应该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原则,提前介入,细心研究,一方面耐心解释,一方面出台政策,积极推进惠民拆迁、阳光拆迁、平安拆迁,全力化解矛盾纠纷,真正让群众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要以人为本,实施惠民拆迁。在城乡一体化拆迁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矛盾,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民意,问计于民,多方听取群众的意见,排查实际困难和矛盾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如尽可能采取先建后拆;为被动迁户设立临时红白喜事厅;为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弱势被拆迁群体安排临时安置点;对无房户、少房户的拆迁实施优惠政策;对集中居住农民实行一定的生活补助;出台关于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实施办法、租用土地协议安置方案等,切实考虑群众在城乡一体化推进中的应得利益。

  二要公平公正,实施阳光拆迁。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要注重在政策源头上预防矛盾,科学合理地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行拆

  迁例会制、首问负责制、现场办公等公开办事制度;规范拆迁操作流程,严把清理丈量、资料交接、资料审查、数据核算、材料公示、协议签订和房屋安置“七大关”。做到宣传有利,政策到位;程序公开,操作到位;统一政策,补偿到位;落实措施,监督到位,切实维护群众的拆迁利益。

  三要多方联动,实施平安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注重发挥多方面作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从强化权力运行的内部制约和监督入手,开展廉政风险点专项排查,杜绝拆迁中的不正之风。要发挥信访接待的桥梁纽带作用,实行领导接访、干部下访、部门寻访制,确保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一线,避免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发生。要发挥司法部门的维护公平作用,通过在拆迁一线设立信访接待室,实行听证调解制、成立城乡一体化矛盾纠纷专项调解小组等措施,为拆迁对象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充分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要真情服务,实施和谐拆迁,拆迁工作涉及面广,难免会出现矛盾和问题,如果不及时化解,势必影响和谐稳定。因此拆迁工作人员要宣传好拆迁政策,规范拆迁程序,做到文明拆迁、依法拆迁;要采取基层党组织联手推动法、党员干部以点带面法等,全面动员,整体推进拆迁;要坚持“民有所需、我有所帮,民有所困、我有所助”的原则,主动上门,以诚相待、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劝导工作,切实为拆迁群众排忧解难,推进和谐拆迁。

  第二篇:如何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矛盾问题

  如何有效缓解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矛盾问题

  摘要:文明化、现代化的建设改造绕不开“征地拆迁”问题。“征地拆迁”的经济学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在这一资源的重新配置中,开发商、政府、征地拆迁户三方如何正确定位,去共同努力实现“帕累托最优”、如何去化解“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使三方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均按经济规律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是“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处理好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拆迁”的问题,必须建立新的土地市场条

  件下长期、长效的土地公共所有、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土地供给需求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关键词:拆迁

  矛盾

  建议

  1、“征地拆迁”的经济学认识

  1.1.“征地拆迁”的经济学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矛盾的焦点是“效率与公平”“征地拆迁”,是文明化、现代化的建设改造工作必然遇到的问题,是城镇化的扩张不可回避的矛盾。引发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征地拆迁”的经济学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毋宁置疑,任何一项资源的重新配置,都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显然,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随着城镇化的扩张而使地价剧增会借助“征地拆迁”这一载体集中反映出来。其矛盾的焦点不外乎就是“效率与公平”。

  1.2.土地市场具有明显的垄断市场特征

  1.21、对某一区域来说,有条件进入的开发商往往动用各种手段阻止其他开发商进入,在局部形成“一个企业就是整个行业”(这个局部的)的现象,是典型的垄断市场表现;由于补偿价格偏低,(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多为由地方政府单方定出补偿价格,征地拆迁户没有参与权,只能被动接受),恰如垄断市场上企业就是价格的决

  策者。

  1.22、征地时,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急征缓用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是明显的垄断市场特征。

  1.23、就某一区域来说,由于开发商融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当地的货币资源(计划用于城镇化扩张的那部分资金。其手段往往是官商暗中合作),而货币

  资金正是进入土地市场竞争的关键性资源,其他企业(或开发商)由于不具备这种得天独厚的条件,就无法进入参与竞争;地方政府对开发商的选择有意无意间起着“立法限制”的实际效果,具有垄断市场特征。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造成土地供小于求的客观事实,所以开发商在这个垄断市场上,可获得大量的超额利润。

  2、现行“征地拆迁”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2.1.拆迁是围绕房屋所有权交易的利益博弈

  拆迁是指经法定机关许可而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

  为。除了违章建筑以外,被拆迁房屋都是有合法权属手续的房屋。房屋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

  利。拆迁的实质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一场利益博弈。经济学关于

  “经济人”的基本假设表明,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

  大化。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不同,产生分歧和矛盾就成为必然。

  拆迁同样应当遵守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

  间的充分沟通和妥协,达成既有利于拆迁人又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公平交

  易。在利益发生冲突而又无法通过讨价还价的市场手段解决时,必然付

  诸行政、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和司法部门充当利益博弈中的公平裁判者,做出裁决并动用强制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2.2.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营利性拆迁从拆迁的性质看,所有的拆

  迁可以分成公益性拆迁和营利性拆迁两大类。

  公益性拆迁,是指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公共利

  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它是指牵涉到社会中全体或绝大部

  分成员在生产、生活中的共同的利益,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社会整体

  的生存和发展。一般而言,为了行政管理、国防、生态环境保护、文化

  教育、卫生保健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

  等领域内的公共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属于公益性拆迁。这种行为本质

  上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的最终结果是有利于整个社会,被

  拆迁人也同样可以从中获益。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为了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在与房屋所有者达成交易并经法定机关批准后进行拆迁,法律同样是

  允许的,也是符合优化资源配置要求的。与前述公共利益相对,这种拆

  迁的目的只是为了市场主体自身的个别和局部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

  益,其性质只能是营利性拆迁。应当特别注意,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所认

  为的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公共利益,政府所认定的公共利益有时会脱离公

  共利益的目标,现实生活中政府与民争利、权力寻租等问题比比皆是。因此,拆迁项目的属性不能由政府决定,而应由该项目涉及到的利益主

  体通过合法程序民主决策。

  2.3.政府在不同性质拆迁中的不同职能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政府既是最大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者,还是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各种社会不同群体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主体

  之间的协调者和仲裁者,同时还拥有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公共权力。这

  种先天的“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身份,既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

  了保证,但又使公共权力的滥用成为可能。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首

  要责任是促进市场的发育,保护自发的市场秩序,确保民间契约的履行,维护自发市场平稳运转的环境。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均衡与和谐,在于

  两者都在自己最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各司其职。我们区分两种不同性

  质拆迁的意义就在于,明确政府在不同性质拆迁中的不同角色,保证政

  府在公益性拆迁中不“缺位”,在营利性拆迁中不“越位”。

  在公益性拆迁中,拆迁行为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拆迁人,双

  方同处一种平等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裁判员”是司法系统。政府通过与房屋所有者的讨价还价,达到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为公

  共利益项目的实施奠定基础。在通过讨价还价仍达不成协议时,交由法

  律途径解决,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这里,政府首

  先应注意通过公开、民主的程序确认拆迁的公益性质,其次要注意予以

  被拆迁人充分、及时的补偿。在国际上,各国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对

  居民进行动迁也同样存在,普遍的原则同样是居民必须为大局做出让步,但政府必须提出征地的充分理由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

  在营利性拆迁中,拆迁行为的双方是商业利益主体,包括公民、法

  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政府的职责与在公益性拆迁的职责截然不同,在这

  里,政府不是交易的一方,不能“越位”。政府应当尊重交易双方对各

  自当前及预期利益的独立判断,尊重其自愿交易的自由,对可以通过市

  场和社会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民事行为不必越俎代庖。假如被拆迁人

  不同意交易,唯一的解决途径是双方进行新一轮的讨价还价,重新分配

  利益。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无意识地增

  进社会公共利益”,绝不能以加快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维护对外开放

  形象等借口,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否则,政府手中的公共权

  力就会失去了其作为个人权利保护神的本来意义,而将成为个人权利最

  危险的侵害者。

  3、改善“征地拆迁”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3.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为了适应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需要,2001年11月和2005年12月分别颁发了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然而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仍不能有效遏止和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近几年反而愈演愈烈。这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规定中还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等因素。目前,许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城市建设中的一大障碍,应该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的拆迁法规,以促进城市建设稳步、快速发展。

  3.2.科学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对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按照被拆迁物业的公平市价进行补偿,确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在补偿方面得到共识,避免出现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和标准苛刻,被拆迁人难以接受,或被拆迁人提的要求过高,拆迁人不能违背拆迁法规的原则满足他们的过高要求。为切实体现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不让老实人吃亏,就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坚守政策底线。要“软硬兼施”,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户给予奖励,对漫天要价、提不合法和无理要求的钉子户,要选准典型,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3.3.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科学制定规划。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确保拆迁规模合理。立

  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

  兼顾,综合布局,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诸多关系,科学预测、合理安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杜绝城市“形象工程”建设。

  3.4.

  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协议。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根据拆迁法规和拆迁补偿方案,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在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拆迁协议,这种行为应视为拆迁活动“终”了,也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双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毁止协议。如果出现单方违约引发协议纠纷,管理部门要做好调解、疏导、解释工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应该按协议办事,拆迁人应按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的安置时间安置被拆迁人,并按时发放周转过渡补助费和增发超期过渡费。

  3.5.要全面推行拆迁补偿评估机制市场化。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单方指定,而应由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的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能设置任何障碍,不能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要继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方法,防止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对于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思想不端正,人为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的情况,一经查实,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教育。各级、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迅速清退从事拆迁执法的临时工、合同工。严格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岗位培训等形式,组织拆迁执法人员深入学习、系统掌握房屋拆迁、房屋估价、建筑、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有关法规,让其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经常性地对工作作风开展自查自纠,牢固树立起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思想。

  参考文献:

  陈爱巧:“征地拆迁”问题的经济学认识与矛盾分析

  房地产开发商:如何有效破解拆迁难题房开老总踊跃建言献策

  学位论文:解决房屋拆迁矛盾和纠纷有效途径

  第三篇:关于解决拆迁难的建议

  关于解决拆迁难的建议

  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房地产业所带动的相关产业的发展,正在为太原市经济的发展做出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贡献。但是,房地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即动拆迁工作的困难亟待解决。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拆迁工作已成为城市建设的第一难事。重庆市关于拆迁有一个新闻,叫做“中国最牛的钉子户”。就是那个身陷孤岛、周围是一片工地的自建房。那户人家据说已经被断水断电,他后来是自己背了煤气、日用品、饮用水进去“坚守阵地”。以前政府工作中把计划生育称为“天下第一难”,现在拆迁参与主体则是把拆迁称为“天下难上难”。由于拆迁评估价格被拆迁人不认可,从而失去了应有标准依据,只能由被拆迁人主导补偿价格,甚至见风就长,致使拆迁成本不合理增加,依法补偿的原则被扭曲。

  拆迁难是全市建设开发中的共性问题,成为所有参与主体的共同认识,开发商认为拆迁代价太高,造成工程进度慢,逐渐陷入拆迁泥潭不能自拔;政府认为重点项目推进太慢,旧城改造迟迟不能到位,城市建设受阻,影响了城市化进程;被拆迁户认为补偿标准低,好地段的房子,拆迁后换不到同面积的房子等等。引起拆迁难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矛盾积淀的原因,有现行政策不够明确的原因,也有工作力度不够、思想工作不到家的原因等等,是多种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征地难、拆迁难的问题,成为当前城市建设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对策,尽快解决。拆迁工作中面临的矛盾、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跟不上房地产发展的速度。近几年来,太原市房地产价格上涨速度较快,补偿标准也陷入无序状态,也使被拆迁户感到迷惑。从拆迁现状看,被拆迁户得到补偿金往往买不到称心的房子,造成被拆迁户自发组织、自定“土政策”,与开发商自行商谈补偿标准,由于双方标准差异太大,不容易达成协议。作为确定拆迁补偿价格基本依据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近几年的调整比不上

  房价上升,而与此同时市场商品房和二手房房价一路上升,由此造成房屋货币补偿价与实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差距不断拉大,以致悬殊。补偿标准太低,被拆迁人确实难以接受,或者因为情感上的原因,拒绝搬离原地。

  (二)少数被拆迁人缺乏对拆迁工作的正确认识,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以某些要求不能满足为由,拒不配合拆迁。其主要表现为:①拒不与拆迁人协商,谈判补偿、安置事宜。②不提供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及有关资料。③拒不让拆迁单位或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实施丈量、评估。④弄虚作假,突击装修以骗取补偿等。

  (三)有些被拆迁人遇到拆迁时,把原来与拆迁无关的各种社会家庭矛盾等集中反映到拆迁上要求拆迁人必须逐一予以解决否则拒不配合拆迁。

  主要表现为:①按规定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要求给予补偿。②住房困难户要求增加安置面积。③产权纠纷家庭内部矛盾要求分离安置。④面临倒闭及困难企业要求安置、照顾。

  (四)拆迁法规修订滞后于经济发展。

  1、违章建筑较多,法不责众。许多拆迁的难点就在于拆迁户要求违章建筑和合法建筑按同等标准补偿,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单由开发商与拆迁户协商,较难解决这个问题。

  2、非法改变住宅性质。主要是被拆迁户把居住房改为商业用房,使补偿标准大大提高,开发商很难接受,这种现象在老城区不在少数,也成为普通被拆迁户攀比的对象。

  (五)拆迁手段刚性不足。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坐地起价,想敲诈拆迁人一笔。

  (六)部分被拆迁户的补偿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出现“先拆吃亏,后拆得利”现象,拆迁人员在拆迁过程中有失公平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把握政策的尺度有差异,同一地区质量相近的房屋拆迁补偿金相差较大,补偿标准不够透明、公开,引起被拆迁户的攀比,对今后拆迁有较强的“示范”效应,人为的加大了拆迁难度。

  以上各种因素交叉影响,产生了拆迁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对立情绪,甚至许多居民拒绝与开发商谈拆迁问题。另外,居民在拆迁中的攀比心理也不断增强,造成一家一价,一房一价,形成拆迁难和高房价之间的恶性循环。

  建议:

  1、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根据房价变化,定期公布各地段房价补偿标准,这种调整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在调整标准时,还要考虑拆迁的公益性,适当调高补偿标准,保障群众在房屋涨价时不受损失。

  2、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才是解决拆迁难的根本措施,只有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才能提供良好的拆迁环境。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大起大落,保障开发商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减少被拆迁户的不稳定心理。

  3、加强政府监管,推进拆迁工作的开展。开展拆迁工作时,以市场行为为主,坚持平等交易和自愿原则,平衡好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的利益。

  4、依法强化拆迁管理,大力推行阳光。操作完善政策,推行阳光拆迁,增强拆迁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被拆迁户信息进行公示;在拆迁公示方面,主要抓了“事前公示”和“事后公示”。“事前公示”就是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将拆迁许可相关内容、文件、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拆迁工作流程、评估机构名称、拆迁调查情况和评估结果等全部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事后公示”就是在拆迁结束后将每户安置方式和拆迁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拆迁”、“平安拆迁”,努力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杜绝出现“先拆吃亏,后拆得利”现象,保障拆迁公平。

  5、加强对拆违工作的长效管理,在加强短期强力推进同时,更要重视长效管理,持续拆除原有的违章建筑,杜绝出现新的违章建筑。

  6、推进依法拆迁和人性化拆迁,在拆迁中既要强调以人为本,又要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对违法的“钉子户”,在保证其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实施强制拆迁。

  7、要进一步规划拆迁程序,注意拆迁裁决程序的合法性,管理好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减少玩忽职守现象,规范主管部门房屋价格评估行为,杜绝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对以上环节要加强监督,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

  第四篇:征地拆迁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征地拆迁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

  及对策建议

  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就城市建设来说,征地拆迁是关键环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利益与城市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导致了各种矛盾冲突,从而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产生。现将滨州市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不稳定问题的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滨州市房屋征收工作进展顺利,房屋征收量呈稳步上升趋势,尤其是近两年来,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成绩显著,房屋征收取得历史最好成绩。2010年,全年完成38个征收项目,面积达121万平方米,征收资金达7.31亿元。一年的征收量是前十年总量的综合;2011年上半年房屋征收总计:约5040户,征收面积约123.13万平方米,补偿金额约9.51亿元。同期相比,超过去年全年的征收量。

  二、存在问题

  (一)征收涉及个人利益,有的被征收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征收观念,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

  一是对补偿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下岗、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二是为谋取利益,违反规划,突击建房、擅自改变结构和加层的现象普遍存在。我市于2003年对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了摸底

  录像,据近期调查显示,到目前为止,违规建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超越红线建设、改变结构和擅自加层已成既定事实,政府如果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对抗甚至群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城市安全隐患。

  我市南街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南街村旧村改造历时8年之久。村里平房能加盖到六层,见地就盖房,致使整个村庄已“无路可走”。暴力抗法现象也是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点”。当前,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范性文件比较齐全,如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在农村,虽然有《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但却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办法。此外,许多地方在征用宅基地时,只是简单地参照城市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即房屋)进行补偿,却没有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情况对宅基地(即土地)本身进行补偿,并且在房屋补偿上还存在标准过低、程序不规范的现象,给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三)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勉强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的返贫风险与日俱增。

  (四)综合协调和齐抓共管的力度还不够。

  征收工作可以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房产、公安、工商、供电、供水等方面很多环节,要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才能完

  成。在实施动迁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各自工作,如房产租约或产权证统计,要房产部门协助,房屋评估、商业用房、水电、有线电视、网络、户籍等等许多情况的统计核实,这些部门的工作成效都会直接影响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展。

  (五)司法强拆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行政强拆变司法强拆进一步维护了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强拆比原来行政裁决执行起来难度要大,原来的行政裁决是政府行为,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人力物力都相对充足一些。而今司法强拆仅靠法院目前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六)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救济的维权意识不够。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是,征地拆迁中,即使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存在很大异议,也很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呢?首先是老百姓不懂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复查,普及率低,老百姓不懂这些救济途径也就不足为奇;其次是老百姓不信救济途径。他们认为地是政府在征,钱是政府在给,根本不相信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得到公正对待;再次是老百姓不想通过法律途径。通过法律途径不仅要相应费用,还要花费很大精力,而且也不见得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相反,如采取过激方式,甚至进行暴力对抗,不仅能维护合法权益,还能够实现超实际价值的补偿目的,也就根本不愿寻求法律的救济。

  (七)我市房屋征收信访工作一直以来较平稳,也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是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二是有一定的人为操纵和组织倾向。多数属于有组织的人为操纵,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三是工作人员思想重视不够,解决问题办法不多。对做好被征收人思想工作研究不够,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力,在事件初露端倪时缺乏敏感性,得过且过,或一推了之,导致矛盾激化,引发

  上访。

  (八)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着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为工作提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也能纠正强制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反之则不仅阻碍拆迁工作产生纠纷,而且还会影响大局,激化矛盾。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或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与法院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三、对策与建议

  (一)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实施依法征收,正确处理征收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房屋征收无小事,因为对于大多数被征收人而言房屋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其基本的生活资料。通过研究发现,土地征收权制约规范的症结并不在于土地征收权归属,而在于征收土地后的利益归属。应当规范征收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分配,减少征地权力滥用的制度隐患。在实践中,第一,必须注重保持行政机关公共政策的立场,通过立法规范各类征收目标、征收任务考核机制,遏制土地短期行为,杜绝征收相关部门按征收数量比例划分或提取利益的做法与规定,代之以更为科学合理的集约利用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第二,对征收补偿款项的收支建立严格监管制度,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给被征收人带来实际的补偿,从根本上减少征收所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尽快制订出台有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在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下,应该采取权变思维,区别对待,尽快将讨论、制定有关农村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上日程。另外,在目前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时代背景下,也可考虑制定统一的房屋征收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但需要根据城市和农村已

  存在的不同特点做出恰当的规定。

  (三)确保实行“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更新理念,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以强化失地农民培训为重点,着力提高失地农民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按照

  “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原则,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就业配套政策;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要制定和完善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进而形成“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当然,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虽然会增加城市用地成本,但与政府向社会高价出售的土地相比相距甚远。在一定程度上说,“以土地换保障”是对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修正,除了养老保险以外,实际上也可以一并考虑解决就业问题和医疗问题。这样才是切实保障“可持续生计”被中断的失地农民权益的良性补偿。

  (四)加大各部门联动协调力度,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充实人员,保障经费。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好协调和配合,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研究和解决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征收过程每一个环节顺利进行。

  (五)司法强拆采取“裁执分离”制度,以保障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

  由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既解决了法院人员短缺,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又可以避免统一由法院裁决执行而导致的滥权、侵权和腐败等问题。从而降低司法强拆执行难度。

  (六)严格执行纠纷排查责任制,畅通征收信访渠道,探索建立解决房屋征收矛盾的有效机制。

  一是认真排查、梳理征收中的不稳定因素。组织专门力量,对征收项目,包括有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项目,集中进行排查,对可能发生群体上访和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的征收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二是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制定稳定工作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三是征收主管部门应专门设立信访接待日,委派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向被征收人解释拆迁有关政策。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征收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房屋征收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改善征收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企业利益和个人权益共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七)创建经济廉租房制度,尽快解决部分困难被征收居民的居住问题。

  现有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措施,但对于被征收的特困户来讲,还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他们所得到的征收补偿费用往往连经济适用房也买不起,因此他们往往成为征收安置中的老大难户。我们在平常涉及的征收项目中,经过调查摸底,发现此类被征收居民大约占总征收居民的10%-15%,因此,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参照国内外有关成功经验,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中也能按此比例兴建一定的经济廉租房,其房屋的位置、结构等都可以相对经济适用房差一点,然后按照公房租赁的价格租给这些特困户,同时向社会公布申请经济廉租房的条件和顺序,这样可以使他们能有一安身之处或看到住房的希望,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

  (八)建立开放型房屋征收程序,落实被征收人的程序参与权。

  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征收行为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凡是涉及被征收人重

  大权益的事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方案、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可供选择的安置方案都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同时,设置相对合理的征收调查程序和听证程序,听取、征求、采纳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此外,还应当建立充分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保证行政程序中的协商程序不流于形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九)坚持舆论先导,做好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要把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的宣传解释。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被征收人主动地配合征收工作。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说服群众、教育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使得干群之间、党群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点隔阂、多一些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征收工作氛围。同时,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征地拆迁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宣传征地拆迁安置中的正面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让老百姓真正了解征地拆迁的目的与意义,为征收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征地拆迁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雨城区姚桥镇司法所

  征地拆迁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随着城市化建设不断扩张和进一步加快,征地拆迁和由此引发的诸多矛盾逐步成为一个普遍的、尖锐的、突出的社会问题。征地拆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对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带来了最直接、最彻底、最深远的影响,征地拆迁特别是大规模拆迁一度成为被拆迁农民、居民的“不能承受之痛”,由于征地拆迁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已不再是个别的、单一的、简单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而是大量相互关联和制约的、愈来愈具复杂性、尖锐性、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与此同时,人们关心的问题和兴趣的焦点,也不再是抽象的理念或原则性问题,而是那些与现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殊的个性化问题。近年来,因“十运会”、“绿博会”和河西新城建设需要,我区承担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征地拆

  迁工作,也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突出问题,对我镇乃至全区的信访工作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制约我镇社会稳定工作的“瓶颈”。征地拆迁矛盾主要根源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引发了一些信访、上访不稳定因素。通过就分析我镇拆迁工作的现状和原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提出解决不稳定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我镇征地拆迁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自2001年11月开始,根据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河西新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区承担了奥体中心、绿博会场馆和河西新城大部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据有关部门统计,几年来,我区共计征用河西地区土地26700余亩(约17.8平方公里),拆除农民、居民房屋15400余户,拆除了1250家工企单位各种用房;征地拆迁涉及全区75个村民小组,近4万人,仅“农转非”就达10418人;申购经济适用房10455套,其中,已选房的8257套,未选房的2198套;动用资金上百亿元,拖欠资金十多亿元。

  总结我区的征地工作,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时间长。我镇大部分村属于城市规划区,加之拆迁政策和拆迁进度以及补偿标准等各种因素,各种矛盾及利益的交织比较复杂,我镇总的拆迁来讲历时时间太长;二是规模大。涉及姚桥镇5个坝区村1万多人的征地拆迁,再加上各类企业的征地拆迁,总的来看拆迁时间跨度较长,各种矛盾交织,加上私搭乱建的现象突出,使得我镇征地拆迁工作尤为艰巨;三是困难多。征地拆迁中,既涉及国有土地,又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既涉及城市居民,又涉及农村村民,其间还经历了新老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政策的更替。城中、城郊、农村互相攀比,各种利益交织,工作难度之大,困难之多前所未有;四是要求高。去年,滨江四个地块等征地拆迁不仅时间短,而且任务重,涉及900多户2000多人的安臵问题,使得我镇的征地拆迁工作不仅仅是一般的工程建设任务,更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必须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这就对征地拆迁形成了巨大的压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目前相继开工的又一几个地块征地拆迁,我镇大规模的征地拆迁继续拉开,几次老百姓的集体上访,使得征地拆迁有关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镇绕不过

  去的和不能不高度重视并下决心予以解决的重大的社会问题。

  二、征地拆迁存在的主要矛盾、形成原因及特征分析

  从我镇信访接待工作的实践来看,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补偿资金问题。二是经济适用房问题。三是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主要是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农民失地后,由于他们思想观念保守陈旧,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基本技能,从而使得他们的竞争力低下,就业难度大,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四是社会心理问题。征地拆迁使得原有的稳定的社会结构被打破,血缘、亲缘、地缘关系被撕裂,熟人社会的解构,新社区的重组,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造成了很多的社会心理问题。不难想象,一年到头,面朝黄土背朝天,才挣得的一点可怜的收入与拆迁补偿的动辄上万、几十万元甚至上

  百万元相比,金钱的诱惑,让人如入迷宫,发家致富的美梦,如此戏剧性地在周围上演,对人们的神经是一种怎样的刺激。

  深入剖析征地拆迁中的种种矛盾,我们不难总结这些矛盾产生的原因。一是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拆迁带来房地产的被动需求,造成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供求间的结构性矛盾和区域不平衡扩大,最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政府大规模建设城市、经营城市,又缺乏与之配套的风险约束机制。三是没严格遵守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补偿不到位,安臵不落实,承诺不兑现,导致一些群众反映强烈,行为过激。四是没有做好艰苦细致的群众工作。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征地拆迁工作没有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没有顾及社会成员的心理承受能力,一厢情愿,盲目行动。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快速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相互交织,社会分化趋势加剧,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社会矛盾涉及到各类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征地拆迁引发的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表现出以下新的特点:一是矛盾的主体变成各种利益群体。矛盾的主体不再是单个的个体,而突出地表现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尤其是新产生的利益群体

  之间形成了不同利益要求的相互博弈和相互冲突。二是矛盾的焦点变成党和政府。农民失地,居民失房,间接、直接都是政府行为主导的,政府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调节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管了过多的事情,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因而成为矛盾的焦点。三是矛盾的互动方式趋向激化,直至诉诸冲突。征地拆迁涉及切身利益,矛盾容易激化,激化的方式日趋多样化、暴力化、群体化。四是解决矛盾的目标与手段脱节。维权目标的正当性与维权手段的正当性不是必然统一的,解决矛盾的方式可以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形式,但如果正常维权成本太高,那就肯定会鼓励人、刺激人用不正当的手段维权,会助长“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风气。

  三、处理好与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思考

  征地拆迁引发的诸多矛盾和纠纷,已经成为影响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的社会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的实质是社会相对的不平衡、不稳定、不和谐,它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妨碍社会生活和社会机能。因此,我们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规划为本,保障优先,利益均衡”的征地拆迁新理念,把征地拆迁的矛盾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我们应对得当、处理得好,社会就能保持稳定,就能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如果应对失当、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社会动荡,就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要处理好与征地拆迁有关的社会问题,就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和活跃期,要把贯彻以人为本的重点放在让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上,放在改善他们的弱势处境上。我们不能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获利,这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是社会发展问题上“零和游戏”。我们要努力使各方互利共赢,实现从“零和博弈”到“非零和博弈”的转变,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

  展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全面发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弱者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要处理好与征地拆迁有关的社会问题,就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只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处理好有形政绩与无形政绩的关系。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上了多少项目,兴了多少企业,修了多少条路,造了多少座桥,建了多少幢楼,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实绩,如果实实在在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就理应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但是,领导干部追求政绩,不仅要注重有形的实绩,还要注重无形

  的实绩,必须坚持辩证、发展、全面、均衡、长远的眼光,既要紧紧抓住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做一些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建立有形的政绩;又要干当前、想长远,多做一些诸如“百年树人”这样的长远之事,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建立无形政绩。用这样的眼光看政绩,以这样的政绩观来指导工作,才能创造出真正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政绩。

  要处理好与征地拆迁有关的社会问题,就要在建立社会长效机制上下功夫。社会政策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落实互利共赢理念、贯彻社会公平、公正的主要手段,社会政策实施的同时,意味着各种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社会机制的建立。

  首先,要建立表达与反应机制。所谓表达机制,就是使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让对立情绪和不同意见发泄出来,避免它们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这样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之相对应的,党和政府要建立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这就要求增强党和政府与群众沟通的能力,并对群体反映的问题做出依法、及时、合理的反应。

  其次,要建立共享与保障机制。共享机制是社会稳定的高线,共享机制就是确保作为我们党最广泛最可靠执政基础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保障机制,就是社会对各类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而陷入弱势地位的人群)的保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这种保障机制是社会稳定的底线。

  第三,要建立共识和责任机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既取得社会进步又必须付出社会代价的过程,这已被社会实践所证明,也必将成为人们的共识。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都必须树立起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党员和各级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肩负着为民谋利的责任,在制定政策时要最大限度地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努力实现各方利益同步增长,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广大群众也要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正

  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积极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同时,对暂时的困难予以充分理解。

  第四,要建立预警与处臵机制。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大量积聚以及维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的“漠然处之”。信访工作的实践证明,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的解决得益于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因此,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对现有的信访信息网络进行整合,发挥区、街道、社区矛盾调解中心(站)的“前哨”作用,创建预警系统,完善应急预案,把各种危机的管理都纳入到统一的程序和制度中,建立起完善的预警和处臵机制,真正做到:信息通畅,未访先知;接访有备,处臵适当。

  四、征地拆迁引发不稳定事件的特点

  从我镇近期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事件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实现个人最大利益为目的,具有利益相关性。二是涉及的问题尖锐,多种矛盾相互交织,法律政策性强,具有复杂性。三是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组织抵制征地拆迁,具有组织性。四是采取制造负面社会影响的方式向政府施压,具有对抗性。

  五、化解征地拆迁矛盾事件,做好稳控工作的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范围越来越广,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矛盾相对越来越多。为深入排查征地拆迁信访隐患,切实化解各类矛盾,明确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努力构建和谐拆迁、平安拆迁,根据市、区统一工作部署,姚桥镇积极开展征地拆迁

  信访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对市委政府及区委政府交办的征地拆迁信访问题,以及自排的征地拆迁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基本处理到位。

  (一)基本原则。坚持明确主体、包干负责,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坚持事要解决、注重预防,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对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不同情况,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确定化解工作的重点。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积极帮助群众克服生活中的困难,统筹各相关群体的利益,在协调利益关系中化解矛盾纠纷,不推诿、扯皮,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全力做好化解工作。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程序复杂,难度较大,相关乡镇、部门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承办责任,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征地拆迁信访问题机制,确保群众信访问题及时调查和处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处理拆迁信访突出问题的实际,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拆迁矛盾纠纷,通过细化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从而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的发生,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排查交办,信访问题化解措施落实到位。除了集中排查交办市区政府交办的信访问题外,镇稳控小组还对新出现的问题实行动态交办,对涉及征地拆迁重点信访人员全部落实了稳控包保责任,发现一个交办一个,责任到人,各自包干,并定期进行自我排查,使征地拆迁不稳定因素都得到了较好地掌控。同时,对于重大问题积极上报,反映情况。目前,都通过领导包案、经济救助、解决就业等措施化解了一批征地拆迁信访问题。

  (四)重心前移,坚持把征地拆迁信访问题化解在源头。坚持把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化解工作重心前移,真正推动征地拆迁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认真对待拆迁户、搬迁户反映的问题,在

  认真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工作,严格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兑现补偿费用,努力把征地拆迁问题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征地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积极上报区委、区政府,请示交办意见,对涉及重大项目,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一定待老百姓满意后才开

  展后续工作。

  (六)以督查督办为手段,推进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有效化解。对区委、区政府的征地拆迁信访问题和我们自排的信访问题,要对村社的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查督办,促进重点信访问题的处理和重点信访人员的稳控责任落实。编发督查通报2期。同时加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力度,严防越级信访、重复集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解决因拆迁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对策建议

  针对拆迁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特点,和坚持征地拆迁必须以人为本,树立“为民拆迁,拆迁为民”的指导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2009年以来,我们一方面积极向区委、区政府建言献策,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和突破性的建议,促进政策逐步健全完善;另一方面要在现行法规政策的框架内,进一步推进思路创新、制度创新和举措创新,努力破解拆迁难题,加快拆迁进度,力求拆迁稳定,力处做好征地拆迁后的稳定工作。

  (一)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实物安臵力度

  据调查,绝大多数拆迁户最大的需求还是居住的需求。实物安臵是现阶段破解拆迁难、有效保障拆迁户居住条件的最重要途径。今年涉及的几个地块就采用了就地、就近安臵的方式,加大实物安臵力度。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完善拆迁政策

  拆迁行为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在促进公共利益的同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被拆迁人牺牲个人利益,着力制定公平、公正、零负担的拆迁补偿政策。确保拆迁补偿价格的公平合理。按照物权法规定的“不降低居住条件”原则,采取市场价格机制,合理确定补偿价格。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全程公开,坚持不乱开口子,确保先搬后搬一个价,保证拆迁公平,消除拆迁户的疑虑。

  (三)统筹解决与拆迁相关的其他问题

  针对我镇拆迁特困群体的安臵,存在的残疾人家庭、双下岗家庭、特困户等特困弱势群体,应当着力解决其拆迁后的实际困难,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既要按照前述最优惠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臵,又要应当统筹组织民政、劳保、卫生、教育、社区等相关部门,尽量为其解决拆迁后的就业、就医、就学等各方面实际困难,减少拆迁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拆迁改善其生活居住条件。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的处臵,要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部分补偿或不予补偿。但是对于确有困难、一旦拆迁就无房可住的拆迁户,应当本着有情操作、拆迁惠民的原则,争取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来解决;特别困难且符合条件的拆迁户,还可适用

  “拆一房还一房”优惠保底政策。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篇六:对征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探究

  摘要:征地拆迁是一项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基于此,拆迁补偿问题也得到了失地民众的关注。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形式来看,在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导致土地矛盾较为突出,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造成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探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问题及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加速发展,城区和工业园区也在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工业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民和居民的房屋被拆迁,从而随之而来的征地与被征、拆迁与被拆、补偿与被补偿矛盾也不断增多。因此,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被拆迁人了解政策,是协调成功的思想基础

  征地拆迁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被拆迁人的理解和支持是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首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群众了解征地拆迁政策,理解城市建设对加快城市发展、提高市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意义,从城建大局出发,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在广州市内环路、城区快捷路等工程的拆迁中,建委领导都亲自到拆迁现场开咨询会,耐心地解答群众提出来的各种问题,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

  二、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征地拆迁补偿方式单一,失地群众就业难。征地拆迁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不少地方征地拆迁补偿主要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失地被拆迁人自谋出路。这种方法虽然能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暂时的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但却不能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由于失地农民文化水平和就业技能普遍偏低,有些地方对这些失地农民的培训跟不上,使大量的失地农民基本上没有机会参加培训而失去就业机会,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2.保障措施不配套,失地群众利益难保障。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但目前不少地方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多数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面对一些迫在眉睫的项目,拆迁安置往往临时选址,在未经科学合理的论证,缺乏充足准备的情况下,就仓促开展安置区建设。一方面因不能按拆迁协议要求予以交付,致使安置区和安置房不能使村民满意,从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易激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是有关社会保障措施尚未配套到位。

  3.补偿标准不统一,增加解决矛盾的复杂性。不少地方特别是商业性开发项目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时时常出现同一项目、同一时期、同一地域,不同村、组土地拆迁补偿和附属物补偿标准不统一,这种不同村组实行的差别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区别轻重缓急来解决问题,个别地方拆迁补偿标准却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由于有的地方存在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缺乏对群众的深入了解,补偿政策执行不到位,以低于国家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人,致使群众上访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则采取部分提高标准来息事宁人,结果得不偿失,造成群众的不满情绪,增加解决矛盾的复杂性。

  4.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出现诸多不应出现的问题。征地涉及拆迁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安置的,要取得被安置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并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

  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安置住房应满足交通便利、环境适宜、配套齐全、质量合格、安全设防的基本居住要求,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由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比较复杂,矛盾突出,实施主体为了规避矛盾不愿意直接面对群众,往往采取把责任下移。甚至对协议的签订、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面积的丈量都不愿意直接进行把关审核,而把这些交给征地拆迁单位实施,结果出现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如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等诸多不应出现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失地群众的利益很难保障。

  三、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有效性措施

  1.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征地拆迁的监管力度。政府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优化,严格对土地应用进行管制,同时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察力度。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明确需要永久保护的农田等设施,严禁对这些地域进行用途的改变,加强对城乡闲置用地的利用。在拆迁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先为被拆迁住户建立安置区域,然后再开始拆迁工作,这样既使住户住房得到了保证,又缓和了征地拆迁方和被拆住户之间的矛盾,使得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引导工作,引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征地拆迁有着重要的意义。正确的引导可以使得被拆迁住户充分理解政府的决策,并对今后的生活有一个预想。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激励作用,政府可以制定一些有效的奖励措施来提高被拆迁用户的积极性。例如,政府可以对在约定日期搬迁的用户给予一定的配合奖金,从而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另外,政府应该与媒体进行有效的沟通,通过媒体引导人民群众,并让媒体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正确的报道。对待一些拒不搬迁的“钉子户”,也可以通过媒体报道的形式,曝光该行为对于项目建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通过舆论的力量使得拆迁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另外,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政府可以对宣传的形式进行创新,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知识的宣传,政府可以开通例如微博、公众号等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加强宣传力度,从而达到宣传的目的。另外还可以采用一对一的宣传形式,一些相关的人员和干部可以走进人民群众家,为群众解答疑惑,普及一些相关的政策,干部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将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充分介绍给每个群众。

  3.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政府应该加强对安置问题的重视,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知道,采用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多数被拆迁用户的需求。政府要加强安置房的管理建设,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重复拆迁,安置房规划不合理等一系列现象,要顾全大局,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长远的、全方面的发展规划。可以聘请一些相关的专家,对拆迁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可行或者不可行报告,从而帮助政府做出更合理的规划。另外,在拆迁工作中,要遵循先安置、后拆迁的工作原则,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被拆迁用户安置过程中房源不足的现象,防止了被拆迁住户与开发商因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发生的争执问题。在对安置住房进行建设的过程中,要保证安置地要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提高被安置群众的生活满意度,所以在对安置房型进行设计时要征求被安置群众的意见和想法,采取多样化的建设

  形式,尽可能满足被安置用户的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不仅要做细、做到位,更要做到公开、透明。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规范程序,解决拆迁实施主体的合法性问题,要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具体操作办法,使各地拆迁补偿标准既能符合不同地域的市场价位,加

  大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唐建溪.征地补偿专项资金跟踪审计探讨[J].上海国土资源,2018(06).[2]李瑞.土地资源审计绩效评价相关问题研究[J].智能城市,2018(03).

篇七:对征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

  第一篇: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

  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

  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

  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4、资金的问题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资金不能到位的原因,造成某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如城际铁路在实施过程中签订65户协议后因资金未到位,导致项目暂停。随着物价在不断上涨等原因,村民有意见、拆迁户不能够理解,造成很多的矛盾和误会。任凭工作人员如何解释,都不予理睬,甚至要求推翻以前的协议,重新签订。

  二、处理建议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优化政策,统一标准。

  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征地拆迁文件政策。涉及征地拆迁的文件政策,应更具当前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该调整的要调整,改完善的要完善,改细化的要细化,努力形成一套操作性强、补偿标准切合实际、有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文件政策体系。在征地拆迁、丈量评估、安置补偿等问题上要同一标准,一视同仁,不能乱开口子,要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以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2、提高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接轨。

  完善公益性的补偿标准,明确公益性用地的界限,应有财政给予足额补偿,不应损害群众利益;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农

  民在承包经营权、土地的使用价值和被征地农民的重新安置、创业方面的需要,以及土地的潜在增值功能等因素,提高补偿标准,减少社会矛盾。对需要拆迁的农房,需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价格,或者对按批准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式的补偿。

  3、提供良好的保障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提供保障性住房,让拆迁对象在失去土地和房屋以后能够及时得到妥善的安置,保证他们的基本利益;

  提供就业保障,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

  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

  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等。

  4、落实资金到位。

  资金能否到位是确保征收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很多项目由于资金未到一直处于停滞的状态,这样不仅仅影响了拆迁户的利益,也增加了拆迁的难度,我们应该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督促项目资金顺利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加以监管,以保障征拆工作平稳的进行。

  第二篇:当前我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园区的快速推进和城市拓展、科技教育园区等重点工程的大力实施,征地拆迁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每年都有上千亩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上百户的房屋被拆迁,成百上千的农民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东城街道是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主战场,大量的农业土地被转化为城市和工业建设用地。经初步统计,近三年来东城街道被依法征用的土地累计达8571.26亩,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2893名。xx年,东城街道共实施28个征地拆迁项目,完成征地1937.01亩,拆迁房屋312户,拆迁面积共46534.17平方米,有734多人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

  出于对土地的依赖,对变化带来的内在恐惧、对农业耕作的积习

  和安然,农民对农村城市化带来的积极后果确实难以形成共同的心理预期,特别是城郊农民,一方面有占有土地的安稳,一方面也在享受城市文明的现实成果。一旦面对征地拆迁,他们看到失去的是具体的,而得到的却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因此,当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大量的房屋被拆迁时,被征地拆迁群众就很难形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从而导致了他们与征地拆迁机关的矛盾冲突,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对此项工作笔者作了专题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本身制定不周全,征地拆迁的难度加大

  1、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的长远生计难以保障

  当前,征地补偿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再登记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群众暂时的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虽然说,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为被征地群众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由于他们大多数属于低文化、没技能的弱势群体,很难适应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也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轮为无业人员,加上他们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2、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被征地拆迁群众一般都能意识到城市发展是大势所趋,愿意配合和支持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愿意安居在城市新环境。但是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鱼刺在梗,难以下咽,致使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加大。

  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目前,征地工作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征地越来越难。一方面,农民对现行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段较好的土地,农民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

  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中规定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为该被征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至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每亩通常都在1.5万-3.5万元之间。我县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补偿21600元。而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xx年全国和重庆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2736元、30965元。因此,这笔安置费还不足一般单位职工一年的工资收入,其补偿标准过低,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和改善,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现行的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未能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载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没有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引起土地价值变化的动态过程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直接导致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二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过低。我县执行的《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xx]12号)中规定,街道范围内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最高补偿标准为319元/平方米。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目前砖墙预制盖楼房市场造价大约需850元/平方米。而规划区的楼房比较多,房屋补偿价格与建房的成本相差较大,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反响强烈,再加上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补偿标准相差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拆迁工作难度,挫伤了拆迁群众的积极性。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三是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拆迁补偿费过低。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为参考,因此实际评估的价格几乎是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但部分经营性企业还隐藏着潜在的价值,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而拆迁时忽略了这方面的补偿,致使这些房屋拆迁难。

  3、法律法规缺失,农村房屋拆迁无法可依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县农村房屋拆迁按《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

  [xx]12号)执行。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由于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只有根据市、县文件执行,而县与县之间的政策规定差异性较大,不利于拆迁工作的开展。

  (二)执行政策时的弹性因素,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环境

  1、对违章建筑的补偿,造成私搭乱建现象严重

  近几年来,由于办事处无执法权,县里职能部门监察的缺位,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弱化,规划区的违章建筑未进行执法。同时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为了推动工作的开展,也对农户的违章建筑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因此农户私搭乱建、抢搭抢建现象非常突出。尤其是现在鬼神头储备地、城市功能核心区乱搭乱建、抢搭抢建率达60%。

  2、执行政策的伸缩性,造成群众“胃口”越来越大

  在拆迁工作中,少数被拆迁户以各种理由拒绝拆迁,向拆迁单位漫天要价,提出一些超越政策规定的要求,而拆迁单位只能执行政策,无权制定补偿标准,没有办法,只好依法走程序,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但依法强拆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因此,作拆迁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往往会尽最大努力去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达到和谐拆迁。这样久而久之,就不断滋生了那些被拆迁户的私欲,对拆迁补偿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恶性膨胀,给拆迁工作带来潜在的困难。

  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

  1、制定法律法规,确保农房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县与县政策的差异性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使得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为保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建议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加强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促使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规范农房拆迁行为,提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2、坚持市场导向,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中,政府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在充分搞好市场调查的情况下,出台相关政策,适当调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公正合理优惠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千方百计落实好党中央强调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要求,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保证他们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

  共4页,当前第2页1234(二)采取多项措施,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顾之忧

  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长远生计考虑,必须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使他们“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

  1、增加“留地安置”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创办经济实体。目前执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征地安置方式,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失地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将批准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安置人员的“村留地”,由村集体经营、村民入股分红等方式兴办集体企业或经济实体,一方面解决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被征地群众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度,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是抓好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本人自愿”的参保原则,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最大限度地消除它们的后顾之忧,达到“老有所养”。二是做好特殊人群的保障工作。对被征地拆迁群众中的如“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特殊群体,建立相应的社保基金,优先列入特困救济对象;对收入

  过低、经济困难的户,实行干部联系制度,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对符合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到应保尽保,达到“困有所济”。三是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他们因病致贫等无法承担的风险,达到“病有所医”。

  3、拓宽就业渠道,增加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就业机会。

  一是强化教育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参加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首先抓培训不留“死角”。与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烹任学校等建立长期培训机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以灵活而短平快的形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其次抓就业不留“空白”。通过与各企业建立用工动态管理台帐,详细掌握企业的人员配置状况和用人需求情况,及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

  二是推进园区建设,增加就业机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引进一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为被征地拆迁群众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做好已引进项目的后续服务工作,确保在建企业早日竣工投产,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是实施扶助工程,鼓励农民创业。对被征地拆迁群众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比照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核发《失地农民再就业优惠证》,并可享受一定年限内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优惠,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加强社区建设,提高社区的服务质量。随着征地面积的扩大,征地农转非人员进入社区的愈来愈多,他们对社区服务、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要求会越来越高,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各社区实际,完善社区服务的设施设备,不断改善社区服务条件。二是实现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吸引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定期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三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区成员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促使社区服务上档次。

  (三)注重工作方法,营造良好的征地拆迁环境

  征地拆迁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直接利益,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最容易引发各种问题的矛盾焦点。因此,必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使征地拆迁政策家喻户晓。实践证明,只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就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依法征地拆迁促进城市发展的意义,引导群众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争取群众的广泛支持。二是组织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对有关安置补偿法律政策进行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辐射作用,提高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

  2、真情服务,亲情征拆,妥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拆迁户总体讲是弱势群体,一部分确有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一部分抱着“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的老观念,不争的事实是城市建设和园区用地等原因让他们失去土地和家园,要让所有的人一下子接受现行的征地拆迁政策是很不现实的。工作人员要充分理解被征地拆迁群众为城市发展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亲情征拆、和谐征拆。一是工作人员要采取交友法、算帐法、一线工作等方法把重点工程的意义讲清、把拆迁安置的政策讲透、把拆迁户的心思摸准、把群众的疑惑解除,并努力以真诚的服务争取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广大被征地拆迁群众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的良好局面。二是要妥善解决好困难家庭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情况摸清,把政策吃透,把工作做到位,尽最大可能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处理好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征地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高度

  重视,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3、统一标准,严明纪律,确保征地拆迁公开、公平、公正。一是要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二是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减少政策执行的随意性,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使征地拆迁部门在群众心目中形成较高的公信力。三是对那些蛮不讲理,漫天要价,故意阻挠征地拆迁的不良现象要依法强拆,切实维护征地拆迁部门的权威性。四是要保持征地拆迁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成为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公仆”。

  第三篇:珙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珙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珙县政府副县长王正元

  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园区和城市拓展的快速推进,县城主城区征地拆迁任务空前繁重而艰巨。出于对土地的依赖,对变化带来的不安、对农业耕作的积习,农民对农村城市化带来的积极后果难以形成共同心理预期。一旦面对征地拆迁,他们看到失去的是具体的,而未来生活具有不确定性,部分被征地拆迁户对未来生活充满不安甚至恐惧。因此,当大量的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时,被征地拆迁群众就很难形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从而导致他们与征地拆迁主体的矛盾冲突。

  一、当前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被征地拆迁群众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由于农民为寻求今后生活的保障,势必会千方百计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在城市规划区内,不仅存在农民大量抢建违章建筑的情况,突击违规“发展”种植、养殖业等现象也较为普遍;有的存在靠拆迁致富的心理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后期补偿要求,希望破灭即对拆迁产生抵制情绪;有的对维权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正常思想,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便将情绪全部集中到政府或征地拆迁主体身上,动不动就上访、群访、非访,故意阻

  工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导致征地拆迁成本增加,还与现行补偿政策形成冲突,使我县征地拆迁工作难以推进。

  (二)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长远生计难以保障。当前我县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但实际上,货币补偿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暂时的生活问题,但不管补偿费多少,也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解决。一些农民因为缺乏其他技能,不能很快融入和适应城市生活,加之不会理财、社会保障跟不上,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后便感到迷茫。就余箐工业园区而言,企业引进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为失地农

  民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并非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产业中去,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各种因素的制约将长期失业,所以对未来生计存在恐惧感。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人利益难以保障。房屋拆迁补偿的重置价格、构作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与目前我县当地生活发展水平相比,价格普遍偏低。部分被征地农民甚至参照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招拍挂的价格来衡量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造成征地拆迁工作很难开展。

  (四)征地赔偿款补偿价格标准不同及兑现分配不均。征地赔偿款兑现方式是经村民委员会村民投票自主决定,按实际入户人口数分发到户。由于按入户人口数兑现的方式,势必会造成家庭入户人数少,土地亩数相同或较多的村民得到的赔付款较少,导致利益分配不均。

  (五)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补偿偏低且覆盖面不广,缺乏多层面关爱措施。按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保政策,农转非中的超龄人员参保的可领养老金,未参保的享受生活补贴,可以保证基本生活。但目前按政策,失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参保费用大幅度上涨,造成部分未参保人员存在极大的抵触情绪。

  (六)征地拆迁政策宣传不够深入。部分工作人员、村干部对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了解得不够全面、深入,根本无法对群众彻底解释清楚。在前期的征地过程中,巡场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

  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在对群众的宣传、解释答疑工作中口径不一,互相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和配合,致使工作被动。

  二、对策

  基于目前我县实际情况,征地拆迁工作在今后一段时间仍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既要使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服务于“现代新城”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严防违法建设,提前消除隐患。在控制非法搭建、统一拆除违法建筑方面,我们要吸取以往的经验:一是建立民情信息库。以户为基本单位,对即将要征地拆迁地区每家每户的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拍照建档,全面掌握城乡建设现状,为征地拆迁赔偿做好基础工作,为鉴别、处置违法建设提供有力依据。二是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机制。采取聘请违法建设监督员,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发布禁违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等措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防控违法建设的积极性,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三是果断处置违法搭建。集中整治余菁工业园区及金河片区的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加大力度整治小康街、四方街违法加层;排查和整治用于商务酒店、餐饮娱乐、房屋出租等违章建筑。做到“两个一律”,即在征地拆迁时对违法搭建一律予以清理,一律不予补偿,从而打消少数群众的利益幻想,给遵纪守法群众以公平。

  (二)健全组织机构,深入宣传政策。高度重视我县在建重点项目,把涉及这些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不懈、一抓到底。一是积极整合资源。征地拆迁工作是政策性、敏感性、群众性很强的系统工作,特别是大宗征地拆迁项目尤为突出。仅靠个别职能部门或乡镇的力量和资源是很难做到既快速又和谐的完成。要成立征地拆迁为民工作队,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调配、整合各涉及部门资源,明确分工目标职责,强化督查督办和纪律保证,促使参与单位对工作、对矛盾不拖、不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动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深入宣传政策。在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安置补偿、信访稳定、统一拆迁等各个工作环节要充

  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坚持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面对群众、直接接触矛盾,零距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能争取最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促进征地拆迁和谐稳定。尤其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上,一定要一贯到底,绝不能像“挤牙膏”一样,挤出来一点是一点,这是极不利于工作和造成不必要群众矛盾的最重要根源。

  三是关注农民提出的热点问题。征地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被征地拆迁农民提出的热点问题,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后顾之忧,既要及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临时过渡住房、子女上学等眼前困难,又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出路和社会保障等长远利益问题。

  (三)提高干部素质,提升工作水平。干好事情关键在人,所以提高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的素质是开展工作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一是提高政策水平。所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都要吃透征地拆迁政策,都必须成为“内行”甚至“专家”。二是提高村干部能力。当前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偏低,必须加强在岗村干部的学习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村干部征地拆迁工作水平和解决群众矛盾的能力。三是严格执行政策。在全面掌握征地政策的基础上,要严把政策关口、严守纪律要求、严格规范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原则,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权力和责任统一,谁承办的工作谁承担责任机制;对于那些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随意开口,不按统一政策办事的工作人员一查到底,谁的责任追究谁,绝不姑息迁就。

  (四)坚持以人为本,力促和谐拆迁。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被征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不违背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县实际修订征地拆迁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利益。一是建立每年补偿标准随物价变化的补偿机制。目前的补偿标准已经是三年前制定,与现在的物价和消费水平相比明显偏低,补偿增幅与房价增幅不匹配,导致群众难以接受。有必要对房屋拆迁补偿、附着物、构作物的补偿适当调高标准,在情理与政策相结合的基础上坚持让利于民,尽可能帮助被征地群众实现合理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从而有效推动征地拆

  迁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安置方式多元化。在社会保障安置之外,尽可能让拆迁户有更多选择空间,比如采取划地安置方式,给失地农民留出一定发展空间,辅之产业支持,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吸纳部分失地劳动力,同时还可以壮大集体经济,不仅解决

  了部分农民就业问题,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三是社会保障多层面关爱。在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基础上,建立多层次保障关爱措施,如建立创业补贴,鼓励劳动年龄段失地农民自主就业,设立入学补贴,扶助失地家庭未成年子女就学,以及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关爱措施。四是科学征地。加强征地工作中的科学规划,统筹开展征地拆迁,对于单个小项目的征地尽可能做到一次性征够,对大宗项目建设用地也尽可能做到整个社全部征收,实现同地同价,力避同一项目分几次征地,造成群众心理预期和现实冲突所带来的矛盾。

  (五)提供政策保障,依法严厉打击。一是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怎样拆迁、如何安置补偿和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应该向被拆迁户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权利。二是完善拆迁程序,规范拆迁具体操作行为。在拆迁安置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迁工程成为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共赢工程。三是要在建立群众情绪疏导机制之上坚持法治。对那些已经按政策补偿,还无理取闹的群众除加强情绪上的疏导之外,对涉及违法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第四篇:当前我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园区的快速推进和城市拓展、科技教育园区等重点工程的大力实施,征地拆迁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每年都有上千亩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上百户的房屋被拆迁,成百上千的农民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东城街道是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主战场,大量的农业土地被转化为城市和工业建设用地。经初步统计,近三年来东城街道被依法征用的土地累计达8571.26亩,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2893名。XX年,东城街道共实施28个征地拆迁项目,完成征地

  1937.01亩,拆迁房屋312户,拆迁面积共46534.17平方米,有734多人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

  出于对土地的依赖,对变化带来的内在恐惧、对农业耕作的积习和安然,农民对农村城市化带来的积极后果确实难以形成共同的心理预期,特别是城郊农民,一方面有占有土地的安稳,一方面也在享受城市文明的现实成果。一旦面对征地拆迁,他们看到失去的是具体的,而得到的却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因此,当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大量的房屋被拆迁时,被征地拆迁群众就很难形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从而导致了他们与征地拆迁机关的矛盾冲突,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对此项工作笔者作了专题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本身制定不周全,征地拆迁的难度加大

  1、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的长远生计难以保障

  当前,征地补偿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再登记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群众暂时的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虽然说,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为被征地群众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由于他们大多数属于低文化、没技能的弱势群体,很难适应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也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轮为无业人员,加上他们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2、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被征地拆迁群众一般都能意识到城市发展是大势所趋,愿意配合和支持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愿意安居在城市新环境。但是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鱼刺在梗,难以下咽,致使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加大。

  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目前,征地工作特别是城郊结合部

  的征地越来越难。一方面,农民对现行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段较好的土地,农民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中规定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为该被征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至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每亩通常都在1.5万-3.5万元之间。我县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补偿21600元。而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XX年全国和重庆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2736元、30965元。因此,这笔安置费还不足一般单位职工一年的工资收入,其补偿标准过低,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和改善,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现行的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未能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载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没有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引起土地价值变化的动态过程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直接导致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二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过低。我县执行的《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XX]12号)中规定,街道范围内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最高补偿标准为319元/平方米。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目前砖墙预制盖楼房市场造价大约需850元/平方米。而规划区的楼房比较多,房屋补偿价格与建房的成本相差较大,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反响强烈,再加上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补偿标准相差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拆迁工作难度,挫伤了拆迁群众的积极性。

  三是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拆迁补偿费过低。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为参考,因此实际评估的价格几乎是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但部分经营性企业还隐藏着潜在的价值,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而拆迁时忽略了这方面的补偿,致使这些房屋拆迁难。

  3、法律法规缺失,农村房屋拆迁无法可依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县农村房屋拆迁按《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XX]12号)执行。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由于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只有根据市、县文件执行,而县与县之间的政策规定差异性较大,不利于拆迁工作的开展。

  (二)执行政策时的弹性因素,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环境

  1、对违章建筑的补偿,造成私搭乱建现象严重

  近几年来,由于办事处无执法权,县里职能部门监察的缺位,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弱化,规划区的违章建筑未进行执法。同时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为了推动工作的开展,也对农户的违章建筑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因此农户私搭乱建、抢搭抢建现象非常突出。尤其是现在鬼神头储备地、城市功能核心区乱搭乱建、抢搭抢建率达60%。

  2、执行政策的伸缩性,造成群众“胃口”越来越大

  在拆迁工作中,少数被拆迁户以各种理由拒绝拆迁,向拆迁单位漫天要价,提出一些超越政策规定的要求,而拆迁单位只能执行政策,无权制定补偿标准,没有办法,只好依法走程序,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但依法强拆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因此,作拆迁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往往会尽最大努力去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达到和谐拆迁。这样久而久之,就不断滋生了那些被拆迁户的私欲,对拆迁补偿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恶性膨胀,给拆迁工作带来潜在的困难。

  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

  1、制定法律法规,确保农房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县与县政策的差异性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使得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加强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促使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规范农房拆迁行为,提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2、坚持市场导向,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中,政府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在充分搞好市场调查的情况下,出台相关政策,适当调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公正合理优惠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千方百计落实好党中央强调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要求,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保证他们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

  (二)采取多项措施,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后顾之忧

  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长远生计考虑,必须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使他们“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

  1、增加“留地安置”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创办经济实体。目前执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征地安置方式,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失地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将批准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安置人员的“村留地”,由村集体经营、村民入股分红等方式兴办集体企业或经济实体,一方面解决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被征地群众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度,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是抓好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本人自愿”的参保原则,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最大限度地消除它们的后顾之忧,达到“老有所养”。二是做好特殊人

  群的保障工作。对被征地拆迁群众中的如“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特殊群体,建立相应的社保基金,优先列入特困救济对象;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户,实行干部联系制度,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对符合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到应保尽保,达到“困有所济”。三是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他们因病致贫等无法承担的风险,达到“病有所医”。

  3、拓宽就业渠道,增加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就业机会。

  一是强化教育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参加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首先抓培训不留“死角”。与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烹任学校等建立长期培训机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以灵活而短平快的形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其次抓就业不留“空白”。通过与各企业建立用工动态管理台帐,详细掌握企业的人员配置状况和用人需求情况,及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

  二是推进园区建设,增加就业机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引进一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为被征地拆迁群众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做好已引进项目的后续服务工作,确保在建企业早日竣工投产,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是实施扶助工程,鼓励农民创业。对被征地拆迁群众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比照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核发《失地农民再就业优惠证》,并可享受一定年限内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优惠,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加强社区建设,提高社区的服务质量。随着征地面积的扩大,征地农转非人员进入社区的愈来愈多,他们对社区服务、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要求会越来越高,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各社区实际,完善社区服务的设施设备,不断改善社区服务条件。二是实现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吸引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定期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

  技能的培训。三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区成员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促使社区服务上档次。

  (三)注重工作方法,营造良好的征地拆迁环境

  征地拆迁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直接利益,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最容易引发各种问题的矛盾焦点。因此,必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使征地拆迁政策家喻户晓。实践证明,只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就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依法征地拆迁促进城市发展的意义,引导群众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争取群众的广泛支持。二是组织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对有关安置补偿法律政策进行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辐射作用,提高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

  2、真情服务,亲情征拆,妥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拆迁户总体讲是弱势群体,一部分确有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一部分抱着“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的老观念,不争的事实是城市建设和园区用地等原因让他们失去土地和家园,要让所有的人一下子接受现行的征地拆迁政策是很不现实的。工作人员要充分理解被征地拆迁群众为城市发展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亲情征拆、和谐征拆。一是工作人员要采取交友法、算帐法、一线工作等方法把重点工程的意义讲清、把拆迁安置的政策讲透、把拆迁户的心思摸准、把群众的疑惑解除,并努力以真诚的服务争取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广大被征地拆迁群众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的良好局面。二是要妥善解决好困难家庭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情况摸清,把政策吃透,把工作做到位,尽最大可能

  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处理好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征地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高度重视,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3、统一标准,严明纪律,确保征地拆迁公开、公平、公正。一是要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二是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减少政策执行的随意性,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使征地拆迁部门在群众心目中形成较高的公信力。三是对那些蛮不讲理,漫天要价,故意阻挠征地拆迁的不良现象要依法强拆,切实维护征地拆迁部门的权威性。四是要保持征地拆迁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成为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公仆”。

  第五篇: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征地拆迁工

  1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例如法院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具有“残疾人多、低保户多、社会闲散人员多”的人员结构特点,此时对他们的拆迁安置工作,更多地会受到有关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影响,很多情况下,他们也会把对社会不满的情绪通过各种激进、极端的抵抗行为发泄在拆迁上,无疑多重社会矛盾的难以解决和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都为法院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加上了“枷锁”。

  (四)服务大局的情势下征地拆迁受政府的干扰性增强。由于征地拆迁是政府的长运规划,是地方政府发展的大局,这样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审判不得不更多的考虑如何为大局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老百姓的理解与支持,调解、判决的难度增大。

  二、法院为征地拆迁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现场指挥力度。对于每件征地拆迁案件,各法院院党组都十分重视,审判委员会严把征地拆迁诉讼案件的审判关,以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对于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常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对策和部署整体工作;遇到需要强制执行拆迁时,主

  管副院长每次亲临拆迁工作现场与被拆迁人多次进行协商沟通和进行现场指挥;对于社会影响大的疑难非诉执行拆迁案件,院长除每日听取拆迁工作汇报外,还领头组织全院干警赶赴现场开展拆迁执行工作,并指挥推动现场工作有序进行。

  (二)积极关系协调,注重调解机制的引入。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为保证案件的妥善处理,各法院均能积极与建委、城管部门、房管、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机构进行协调,以求化解征地拆迁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矛盾和社会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与此同时,市中区法院、汶上法院考虑到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处理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还积极引入调解机制,通过释法说理,动之以情来平息被拆迁补偿户的情绪,化解纠纷。

  (三)加强法院与政府、人大、信访部门的联系,建立有关信息报送制度。无论是诉讼审判还是强制执行,全市法院都及时将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向政府、人大、信访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建立专报制度,对于有重大影响和可能发生大事件的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从而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的建议

  (一)认真学习和理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实际灵活运用。由于法院以后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发挥职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故认真学习该新法规,并结合当前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际情况灵活将其运用是积极发挥法院司法服务职能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根据最高院近日下发的《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了禁止不正当的拆迁行为法院要对于侵吞、挪用土地征收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毫不含糊,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以规范和维护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秩序。

  (二)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法院对房屋征收纠纷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法院应制定未来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制度,如可以制定《关于规范房屋征收案件诉讼与非诉执行立案的有

  关规定》、《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非诉执行工作流程》、《关于依法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的规定》以及《在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依法保护被执行人财产、人身安全的规定》等制度,将这些制度以法院审委会名义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执行,从而对规范干警在日后房屋征收补偿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司法行为起到约束和保证作用。

  (三)创新审查机制,在非诉执行审查引入听证程序。对于政府所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为了保证审查的公正、公开,应积极引入听证程序。让对房屋征收有异议的被搬迁户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借助听证程序开展普法教育,进行有关释法说理工作,可以使部

  分强制执行申请在此阶段即得到化解。

  (四)创新工作思路,从审判流程和执行方法上不断探索新途径。以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为例,法院应在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层层把关、严格要求。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要求立案庭严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申请,鼓励立案庭积极发挥立案调解职能,提前介入非诉执行拆迁案件和抓住时机尽早化解矛盾;严格审查裁决非诉执行申请,对于拆迁手续不完整、行政裁决不合法的案件,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者说服拆迁机关主动撤销行政裁决;执行阶段强调调解机制的发挥,慎用司法拘留等人身强制措施,尽量减少用法律手段解决思想问题,把释法说服教育和思想工作作为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对于非诉执行案件中情绪波动较大,抵抗行为激烈的被拆迁人应给予特别注意,避免发生被拆迁人自残、自杀等事件。

  总之,与拆迁变为征收搬迁一样,是一种人性的回归,司法强制征收搬迁更是一种法治的回归,只有真正摆脱现实之困,革除旧弊,明确司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重心,济宁市法院才能真正为城市建设、人民安居保驾护航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篇八:对征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征迁工作的困难与对策(总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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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迁工作的困难与对策

  (郑京德)

  自2006年郑西客专铁路建设以来,国家为了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多条铁路项目把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地方投资入股。上世纪末,曾有人戏称计划生育工作是的“天下第一难“,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征地拆迁工作则取代计划生育成了城市和农村工作的第一难。如今,这项本来应由政府与建设单位完成的艰巨任务,很多具体工作落到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身上,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推向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最前沿,尝够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难与苦。在工作中究竟碰到了哪些困难与问题,应采取何种对策予以解决,本文试作一个探讨。

  一、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2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对一个家庭无疑也是一件头等大事。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对象)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少数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拆迁工作是积极支持的,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需要面对众多的征地拆迁对象,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少数地方政府有畏难情绪,所以主导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有的还因为牵涉到本地的一些利益,或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力度上也打一些折扣,在一定程3度上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速度。这就需要我们沟通情况,多做工作,以便取得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

  3、征地拆迁政策不完善

  从国家层面讲,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不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归纳起来有二大问题:

  第一,补偿标准不一致。表现在三个不一样:一是在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补偿标准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农民之间的攀比心理。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项目可能会不一样,因而造成区与区、街道与街道、居委会与居委会之间补偿标准不同的情况。三是农村与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上述三个不一样,尤4其是前二个不一样,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第二,补偿费标准偏低。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建设投资,用有限的钱办更多的事,所以尽可能压低补偿标准,对土地与房产的估价一般偏低。作为征地拆迁对象的农民或居民,希望尽可能得到合理补偿,或者多一点补偿,以维护自己的生计和权益。这就会引起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各方都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4、少数地方基层单位的补偿与安置工作不力

  征地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其关键是补偿费用及时到位和安置迅速落实。可是,有的地方基层单位差距较大。一是补偿不及时不到位。仅管国家通过建设单位已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拨付给地方政府,但有的乡(镇)、村等基层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给集体、农户或个人,或者不能按标准足额支付,造成征地拆迁对象的不满,必然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二是有的地方安置不落实。征地拆迁对象失去了土地和房屋以后,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其基本利益得不到保证,不仅不利于征地拆迁5工作,更易于激化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地方安置工作“欠帐”较多,有的数月甚至数年不给拆迁户解决住房问题,拆迁户抱怨政府说话不算数。这样,不仅影响了眼前的拆迁工作,而且会影响今后其他项目、其他地区的拆迁工作。

  5、少数拆迁单位工作方法简单

  征地拆迁涉及农民(居民)的切身利益和今后生存的大事,必须事先做好工作。可是,有的少数负责拆迁的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拆迁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之前,甚至还没有签好拆迁协议就断水停电、叫人搬家,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了严重对立,处理不当,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居民)就会上访,就会告状,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6、社会保障措施尚未配套

  征地拆迁对象因为国家建设失去了土地与房屋,如何以人为本,保障他们当前和长远的利益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但是从目前来讲,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法规,以妥善解6决征地拆迁对象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据了解,有些省市出台了一些具体办法,但不够统一与规范。如果,征地拆迁对象的眼前生活有着落,长远生计有保障,则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就会顺畅得多,也不会变成“天下第一难了”。

  二、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对策

  对于征地拆迁工作,地方政府、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征地拆迁对象等有关各方都感到是一个大难题。既要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又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如何破解这道共同的难题,笔者想从地方政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征地拆迁对象这三个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层面应做好的工作

  1、紧紧依靠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关键。从法律和权限上讲,征地拆迁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审批、协调、仲裁等权限均在地方政府。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均要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征地拆迁补偿的资金由谁支付,起主导作用的是当地人民政府。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经历的数十年征地拆迁的实践来看,凡是依靠当地人民政府,加强与省、市、区、乡(镇)、村等各级组织的汇报和联系,加强与具体办事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考虑有关各方的利益,就能解决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包括拔掉钉子户这样类型的各种棘手问题。由此可见,要想搞好征地拆迁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地方政府。

  2、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是目前工程建设中公认的大难题。如要保证顺利进行,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企业都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领导要亲自挂帅,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

  3、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土地的勘察定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的清点、丈量及登记造册等,尽可能地把工作做细。对于少数确有实际困难的特困户、五保户、重症病人、残疾人员等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建议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对于部份征地拆迁对象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发生突击种假树、造假坟等错误做法,要及时披露与纠正;对于个别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影响很坏的“钉子户”提出的无理要求,应坚持原则,按政策和标准办事,一般不要轻易采用强制拆迁的方式,更不能用打架的方法解决,以免激化矛盾。实在解决不了,应请求地方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只要依法办事,征地拆迁工作一定会得到有关各方的理解与支持。

  4、充分考虑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农民或居民尤其是农民,是征地拆迁中的弱势群体,对征地、工程建设没有发言权和知情权,被征地农民对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缺乏诉求能力。在补偿费用的分配上,乡村干部又起着决定作用,被安置的农民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就会变得困难。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换位思考,在协助地方政府征地拆迁中,要精确丈量被征用的土地、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精确估价房屋、果树等。充分理解征地拆迁对象的难处,严格执行包括补偿标准在内的各项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帮助农民兄弟做点实事好事。例如,中铁大桥局武康铁路二线指挥部在协助地方政府征地拆迁中,为农民提供方便,及时向上级反映农民的实际困难,帮助村民填垫宅基地,补修道路,提供小型机械帮他们挖沟、拆房、运楼板等,得到村民的好评,拉近了与村民的距离,促进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

  5、做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由于征地拆迁对象所处的弱势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他们对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及其重要性、必要性往往认识不足,征地拆迁又要马上直接触及其切身利益;许多群众没有征地拆迁的经历,对征地拆迁政策又缺乏了解,难免产生一些抵触情绪。如何使他们较快较好地接受这个现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就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的宣传工作。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要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居委会)组和拆迁户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宣传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居委会)、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比如可以印制一些宣传手册,发到村(居委会)、组、农户(居民)和个人,不仅宣传工程项目的意义,而且要重点说明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让群众了解其情况,有利于消除对拆迁的顾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地做群11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有一位协助地方政府做过征地拆迁工作的项目部同志说:“这项工作一定要耐心,要做到苦口婆心,不厌其烦,耐心细致。不能草率简单了事,不能随心所欲乱表态。做工作一次不行就二次,二次不行就三次,五次十次二十次,直到做通。”很多经历过此项工作的人都有感触地说,征地拆迁工作是个苦差使,不仅磨破了嘴、跑细了腿,有时还要吃“闭门羹”,坐“冷板凳”,挨责骂,受委曲,甚至被打伤,工作中尝够了苦、难、累、酸、辛,有的还累垮了身体。我们应该表彰和奖励这样无私奉献的同志。

  6、尽可能少征耕地与好地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国土面积是世界第三位,但可耕地只有美国的一半,人口却有13亿,人均耕地只有1亩多,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可耕地还在不断减少,人地矛盾相当突出。在这种国情下,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工程建设中尽可能减少征地、用地数量,特别是要少占耕地、好地。尽可12能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施工用地的效率。这样做,一方面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社会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与缓和征地拆迁带来的矛盾和问题,节约建设投资与成本。

  (二)政府层面应做好的工作

  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角,要做的工作很多,从当前和长远的情况看,建议主要做好三件事;

  1、积极支持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继续发挥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支持国家建设。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要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决制止和纠正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等问题;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作,及时解决在协助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以便加快建设步伐。

  2、要完善法律法规与补偿机制。国家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有了指导思想与原则的法律意见,但细化不够,缺乏操作性。13全国各省、市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但相互之间差异较大,标准不统一,容易引起矛盾。因此,建议国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专门出台征地拆迁方面的实施办法,使用权征地拆迁工作更加统一、规范与科学。

  3、探索和创新社会保障体系。如前所述,由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农民被征地拆迁后失地失房,近期如何补偿安置,长远利益又怎样得到保障,是政府应予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失地失房失业的农民还会有所增加,矛盾会进一步突出。如不妥善解决,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探索新的社会保障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三)征地拆迁对象应注意的问题

  国家为了建设需要才进行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拆迁的集体、农户、农民或居民,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集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自觉14支持国家建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学习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高法律意识,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拆迁工作和谐、有序、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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