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感悟

时间:2022-06-13 15:45:03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感悟,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感悟

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感悟5篇

【篇一】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感悟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但从南昌发生的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信访人员根本没按信访规定执行,对信访事项不注意保密,随意转交转送信访材料,给信访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攻击和伤害。这其中,不能排除个别信访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是畅通民意、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及时、恰当、正确办理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是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怕麻烦,或压、或推、或转,方法简单,结果不仅不能息访,反而引发了更大的矛盾。以南昌的事为例,青云谱区信访办把村民的上访信转交给昌南工业园处理,出现村民的上访信被公开张贴的“怪事”,其中原因,我揣测有三:一是那块地是昌南工业园的,昌南工业园为保护既得利益不丢失,必须对信访人实施打击报复;
二是村干部得了昌南工业园的好处,必须不惜用粗暴践踏公民权益的手段把这件事压下去;
三是信访办接访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明为转信,实为通风报信。由此看来,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的合理诉求,仍然是今天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

  信访信访,就是要有人来访。不怕群众来上访,就怕群众不上访,应该是信访部门的一条工作原则。真希望各级信访部门能从南昌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反思自身工作环节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加以改进。也希望南昌有关部门,能将公开张贴村民上访信这件事来一番彻查,把事情搞清楚,还村民一个公道。

【篇二】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感悟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篇三】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感悟

学习新条例新准则党课讲稿

学习新条例新准则党课讲稿

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严守廉洁自律准则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

根据区局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要求和我所专题学习计划,今天由我给大家作《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严守自律准则,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专题辅导。要学好用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通过各级领导的辅导和我自身的学习领会,我认为在学好原文、理解其精神实质的前提下,要把重心放在我们如何去“做”这一环节上,真正搞清弄懂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守住为人、从政、做事的基准和底线,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的修炼、养成、学习和约束。

一要明规矩。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着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是为全体党员定下的行为规范,每名党员都要时时处处以此为镜、以此为戒,进一步把党章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讲规矩、守纪律的模范。

二要知敬畏。大凡是有良知和理性的人,无不对自然、权威和规范存有敬畏之心。作为一名党员,要时时刻刻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心怀敬畏,把党的纪律规矩视为带电的高压线,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要强信念。要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坚定理想信念,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始终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矢志不渝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自觉践行者。要注重党性锤炼,要勤于自律,始终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
要勇于他律,投入组织生活的“熔炉”,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利器”,炼就金刚不坏之身。

四要讲规矩。把对党忠诚作为基本政治素养,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爱党、在党为党。要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思想不含糊、立场不动摇。要保持绝对忠诚,做到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地站在一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拥戴、忠诚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绝对权威。要坚定原则立场,在维护祖国统一、开展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五要守节操。要严守党纪,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格执行党章规定,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要尊崇法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要廉洁自律,牢固树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上没有任何特殊性的思想,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廉洁操守。

六要践行宗旨。要在感情上贴近群众,视群众为家人、视民生为家事,解民忧、暖民心、惠民生,不断密切党同群众的鱼水深情。要在行动上走近群众,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要在工作上服务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深入持久地办好利民惠民的实事,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七要甘奉献。要求真务实,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干实事,只争朝夕、雷厉风行,锲而不舍、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开花结果。要敢于担当,一方面要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干事创业,另一方面还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创新。要把公安监管工作做为事业来干,力争干好、干扎实、干出成绩,在困难面前永不言败。

八要重品行。要注重道德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要追求高尚情操,注重情操修养,保持高雅的兴趣、端正自己的爱好,远离低级趣味,保持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和生活方式。要重视家风建设,重家教、立家规、正家风,以身作则为家庭成员、身边同志和全社会作出榜样,以有形的“铁家规”涵养无形的“好家风”,做到自身清、家人清、身边清,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家庭清廉维护一生清誉,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以上是我的交流发言,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篇四】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感悟

学习新《纪律处分条例》感悟10篇


学习新《纪律处分条例》感悟10篇

【篇一】

按照上级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目的在于以身作则,全心全意做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以农业发展为核心、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

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

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篇二】

中秋时节刚过,国庆佳节又临。喜庆的气氛接连不断,清正的风气也绵延不绝。从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正式实施,从日常生活到工作作风,从思想觉悟到组织纪律,在各个方面对领导干部的行为举止作出规定,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创造了条件、划出了界线。(9月30日人民网)

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必须坚持钉钉子精神,咬定青山不放松,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突破。节点也是考点,越是节假日等重要节点,纠“四风”越是一刻都不能放松。

物必先腐而后生虫。房屋的腐朽始于房梁,人的腐化是从信仰改变开始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就会患“软骨病”,失去对病毒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倒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奢靡享乐是党风政风的蛀虫,歪风邪气,不加以遏制,久而久之,就会泛滥成灾,在党员队伍中呈现“四风”问题滋生和蔓延的不良势头,像蛀虫那样腐化整个党的队伍,严重损害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面临重大的风险和挑战。

国庆期间,举国欢庆。而节日期间又是“四风”问题的好发、多发时期,各地各级要不折不扣把中央八项规定落地落实,紧盯重要节点,抓住节前有利时机,发现纪律松懈、作风滑坡的苗头和倾向,早打招呼、早提醒,打好“预防针”。“节日病”紧盯不放、一寸不让,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节中明查暗访,严查快处,警惕福利变“腐利”、景区腐败、车轮上的违规、“人情”红包等披上“隐身衣”的“四风”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十八大以后,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有力震慑。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要让广大党员干部受到警醒,心存戒惧,牢固树立纪律底线意识,筑牢廉洁堤坝,抓好党风政风,带好社风民风。

【篇三】

近日,通过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要强化学习意识。在当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要清醒看到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二、要强化敬畏意识。敬畏,是人类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敬”有“彬彬有礼”、“恭恭敬敬”、严肃、认真的意思,指做事严肃,免犯错误;“畏”指“担心、忧虑”,指做事谨慎,不懈怠。党员干部时刻要心存敬畏,因为人一旦没有敬畏之心,往往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生活中,面对所接触的人和事,面对规章制度、面对党纪国法,一定要心存敬畏。一是要讲政治。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讲政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二是要讲规矩。规矩是人们应该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规矩在约定俗成中成型,逐渐融入到思维习惯之中,进而会转化为行为自觉。俗话说没得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大家都不讲规矩,自行其事,工作、生活就会乱套,效率必将低下,如果人人讲规矩,自觉按规矩办事,生活必然会一团和气,工作也会推进有力。

三、要强化责任意识。好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敢于担当负责,愿不愿担当责任,敢不敢负责,既是工作能力问题,更是政治素质、胸怀修为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责任意识教育,要让大家清楚什么是责任,自己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并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要充分认识到,有责任意识,再困难的工作也能打开局面,没有责任意识,再简单的工作也会出现问题。

【篇四】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卓著成效。《条例》修订的每一句话、每一字词,背后都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再提炼、经验再概括、认识再深化。

作为一名从事基层党建工作的组工干部更应立足本职,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学实一点,切实以党规党纪的高标准、严要求来鞭策和约束自己的言行。

先学一步,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时、事事、处处体现政治要求,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要原原本本学、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

学深一层,在联系实际上下功夫。要切实把自己摆进去,坚持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在联系实际上下功夫。

学实一点,在模范带头上下功夫。要始终拧紧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守底线这根弦,在模范带头上下功夫。始终把握好底线意识、红线意识,积极开展工作。

【篇五】

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基于2015年版本上进行修订完成的,是在我们党全面开展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大背景下展开的,也是我们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方面规范归责党员权利和义务,更好的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开展的。作为一名以服务群众、打通党联系群众最后一百米为己任的红色物业党员大学生,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学习《条例》细则始终保持作为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

1.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各个地方高官的相继落马无一不拍手称好,对于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力度和强度是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永远在路上的深刻体现,此次修订《条例》中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结合,对于党员违纪、违法的行为处分具体化明细化,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使从严治党的导向更加鲜明。

2.宽

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新增加了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与2015年版本相比,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增加了相应的处分和条例。值得关注的是,在生活纪律部分新增加了“家风建设”一项。近几年发生的党政官员违反党纪党规的案例中有不少是涉及到配偶子女收贿受贿、满足个人私欲而滥用职权,因为家风不正不严而走向邪路,在新《条例》的第一百三十六条里严明党员干部家庭引导的重要性及违纪后果,从个人道德观念和家庭价值观上做好表率,对于党的领导干部而言,家风也是个人作风、党风的体现,要时刻心存敬畏、做到戒尺在心中。

3.新

在新时期新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新问题,在管党治党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违纪行为和情况,结合这些薄弱环节在治理上的特点,在《条例》中也进行了针对性的说明,对于“四风”问题的隐形变异、民间金融借贷款、非法信息买卖、以考察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利用职务之便的获利行为进行细致化规定,在监督执行的依据上细化,在纪律审查的内容上丰富。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的源头上伸出亮剑,是我们实现党员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4.实

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在《条例》细则的修订中,不仅要体现从严治标、着力治本,更加注重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在《条例》中明确指出党员严重违纪并涉及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在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之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一方面促进了党纪法规与监察法相衔接的进程,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置程序和办法,特别是针对新型违纪情形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通过详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纪律作在前面,做好日常的监督工作,防微杜渐,促使广大党员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作为一名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学习贯彻党内各项监督条例,以身作则率先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学习中不断自我鞭策和成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
作为一名红色物业的大学生党员,更加需要与时俱进的保持先进性学习,始终牢记把群众的事放在心上,深刻认识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在工作中运用自身所学、所长更尽职、尽责的完成使命,在红色物业的事业中贡献自身的力量。

【篇六】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扎紧了制度的篱笆,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备受各界关注。如何让新条例印刻于心、落实于行,必须抓深抓细抓实抓常,切实把党的纪律挺起来、严起来。

强化日常教育。坚持将《条例》学习教育拓展到日常,积极推行“主题党日+《条例》学习”、“三会一课+《条例》学习、远程教育+《条例》学习”等模式,把《条例》学习宣传融入日常、抓在平时,充分利用集体学习、专题党课、观看专题片、专题研讨、典型事迹教育等形式,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

突出关键环节。抓好“五个一”,即:系统自学一遍新《条例》全文、讲一次新《条例》党课、举办一次专题讨论会、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开展一次新《条例》知识测试,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先锋行动党旗红”主题实践活动常态化、制度化,促使党员干部把纪律刻印在心、见之于行,为践行“五个扎实”要求、奋力追赶超越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夯实两个责任。夯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全面履行“一岗双责”,加大对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党员干部日常教育提醒和监督管理力度,坚持把深化纪律教育与关心干部成长相结合起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教育、及时纠正干部违纪问题,不断增强干部纪律意识,努力打造风清气正、勤奋上进、务实高效、忠诚担当、廉洁自律的新时代党员干部新形象。

【篇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本次修订条例是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做出了更新和完善,不仅充实了纪律建设内容还在其中加入了新时代党建的总方针,对于从严治党、肃清党纪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通读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我党对于党建纪律工作的重视,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自觉遵守党纪党规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古语有云: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能够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正是靠着持之以恒的贯彻严明的党纪党规。

随着时代的发展,共产党员队伍不断扩大时至今日我们差不多有8944万多名共产党员,队伍大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某些党员干部专权久了就容易产生“以自我为中心”,工作不讲规矩不守秩序的行为。遇到事需要做决定或者班组探讨问题时很容易变成“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这些行为是严重影响了党组织的纪律,还会撼动党和政府在人们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另外我们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例中发现查一个查出一大串的现象,就是拉帮结派,在党内搞小圈子弄帮派主义,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会影响到党的政策方针的执行力,会在党内产生对抗情绪从而破坏党内团结,败坏党内风气。再者我们也不难发现当下国际形势瞬息万变,我们与世界各国关系也十分微妙,某些党员干部在政治原则立场上有动摇的迹象,对党的政策方针有意见甚至在公开场合表达负面情绪,这种不注意言行口无遮拦很容易被有心之人利用,因此加强党纪党规建设是一场持久战,不可松懈,所谓篱笆扎紧了才不容易后院着火。

本次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极具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的纪律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的成果。作为共产党员要认真研读其中的政治立意,学习其中的精髓,不断自我反省自我约束提高政治觉悟,打磨自身的品格节操。在工作上兢兢业业、积极向上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放在首位,在生活上要摒弃贪图金钱物质的享乐主义思想,自觉抵制腐败邪风的侵蚀,管住自己、关注家人和身边人,要时刻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维护党的的良好形象。

【篇八】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壮阔历程、辉煌成就和宝贵经验,向我们阐释了一条硬道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重要启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也就是说,全面依法治国,必先全面从严依规治党。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引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自1997年中共中央首次印发《中共共产党记录处分条例(试行)》以来,经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第三次修订后形成的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共142天,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这次修改再次释放出要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是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作为即将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一名预备党员,更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无论是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始终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一面“镜子”,时常照照自己。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一把“戒尺”来严格规范自己,身体力行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时刻做到警钟长鸣,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一把“标尺”,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所以,我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篇九】

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新时代的一个特点就是瞬息万变,我们身处这个时代,就要以更加严明和贴近实际的准则来顺应形势发展,不断推进我们的建设和发展。

纵观历史,我们的党一路走来经历艰难险阻,克服重重难关,是什么锻造了我们这个伟大的党,能够让我们党在历史的一个个关口攻坚克难。站在一个个历史的节点不难发现,只有严格的纪律约束才能保障我们党能够令行禁止,能够上下一心,能够同舟共济。当今我们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本次党中央对原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是一次与时俱进的修订,通过新华社的权威解读中能够看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的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通过了新修订的党章。这些都对纪律建设与时俱进提出了迫切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关键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开创新局面。在新时代,要贯彻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打赢脱贫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要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都离不开坚强的纪律作保证。

新修订的条例紧扣党在关键历史时期的新使命新要求,作出了许多体现时代性的新规定。比如致力于坚持新发展理念,在工作纪律中,增加规定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过去的纪律要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就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这是时代的外在要求,也是我们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条件。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强大活力所在,是我们党永葆青春的秘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在新时代的征程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篇十】

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时代需要新作为。2018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根据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对条例进行的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意义重大,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将学习与执行贯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始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在学习。贯彻执行《条例》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加强党员干部学习,不仅是提升理论素养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新知识、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特别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党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全面领会《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条例》指导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在执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执行是《条例》能否得到有效贯彻的先行条件。如果《条例》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管党治党的责任将难以归位到位。为此,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全面领会《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记宗旨观念,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

【篇五】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感悟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
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办理
第十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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