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信访条例宣传6篇

时间:2023-05-19 16:10:06  阅读:

篇一:信访条例宣传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三篇

  篇一: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矛盾不出村为目标,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市战略,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通过开展集中宣传等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和谐街道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以纪念《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七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活动。结合本辖区实际状况,重点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及信访工作法规政策所取得的成效,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举措,维护辖区居民根本利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事迹总结、宣传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好典型。

  三、组织领导,成立《信访条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方法步骤

  今年的信访宣传活动以社区为重点从5月1日开始到9月2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结合实际情况在各个居民区设宣传咨询点,在定点宣传橱窗办宣传栏(板报)悬挂标语,使《信访条例》宣传进社区、进驻街单位、进企业,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

  (二)做好宣传材料的组织工作

  以信访局编制的《信访条例》为宣传的主要内容,从5月份开始,各社区每月至少报道两篇宣传稿件。

  (三)抓好经常性宣传工作

  集中组织干部、居民服务员学习《信访条例》,以他们为中心深入居民区进行宣讲,使居民懂得信访原则、程序,真正使我们信访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社区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村——组——小组三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位,确保信访工作务实有效。

  (二)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端正态度,不走过场,在宣传活动中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把一切不和谐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把《信访条例》和如何运用相关法律结合起来,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指导和帮助居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领导要做好及时检查、督办和指导工作,并将宣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篇二: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街道各部门、各社区:

  根据XXXX市信访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纪念信访宣传工作四周年活动,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矛盾不出街道为目标,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市战略,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通过开展集中宣传等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和谐街道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以纪念《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活动。结合本辖区实际状况,重点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及信访工作法规政策所取得的成效,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举措,维护辖区居民根本利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事迹总结、宣传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好

  典型。

  三、组织领导,成立《信访条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方法步骤

  今年的信访宣传活动以社区为重点从5月1日开始到9月2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各社区结合实际情况在各个居民住宅楼、平房区设宣传咨询点,在定点宣传橱窗办宣传栏(板报)悬挂标语,使《信访条例》宣传进社区、进驻街单位、进企业,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

  (二)按要求积极参与集中宣传日活动

  5月15日为我市集中宣传日,各社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宣传《信访条例》的浓厚氛围。制作“条幅”一个,宣传板二个,社区居民区内固定墙皮宣传栏十个以上。

  (三)做好宣传材料的组织工作

  以市信访局编制的《信访条例》为宣传的主要内容,从5月份开始,各社区每月至少报道两篇宣传稿件。

  (四)抓好经常性宣传工作

  集中组织社区干部、社区服务员、居民服务员学习《信访条例》,以他们为中心深入居民区进行宣讲,使居民懂得信访原则、程序,真正使我们信访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社区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街道——社区——小区三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位,确保信访工作务

  实有效。

  (二)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端正态度,不走过场,在宣传活动中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把一切不和谐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把《信访条例》和如何运用相关法律结合起来,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指导和帮助居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各社区领导要做好及时检查、督办和指导工作,并将宣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社区要制定本辖区的信访工作方案,于5月15日前报街道。

  XXXXXX办事处XXX年XXX月XXX日

  篇三: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市战略,经过灵便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信访条例》和信访法规政策,别断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进展制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重点

  紧紧环绕《信访条例》宣传这条主线,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重点宣传中共中央《对于进一步加强新阶段信访工作的意见》、延边州《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阶段信访维稳工作的意见》、《对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和《对于延边州信访维稳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等文件精神。广泛宣传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举措;宣传各部门学习实践科学进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全然利益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的新举措新办法,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信访维稳法律法规,仔细降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做好信访工作先进事迹及典型的宣传工作;宣传群众依法上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方面的好典型。

  三、宣传形式

  各单位、各部门要采取灵便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信访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1、媒体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党政领导经过发表电视说话、同意记者采访等形式畅谈信访维稳工作,进行依法

  信访专题教育,切实做到报纸有字、上有文、广播有声、电视有影。

  2、实地宣传。依照州里统一时刻,仔细组织《信访条例》宣传日活动,选取人群集中的街道和广场,精心设计宣传载体,用通俗易知道、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宣传活动搞好搞实,取得效果。

  3、社会宣传。运用问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就广泛开展宣传《信访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进行问解答、征求意见、通报事情,并仔细组织人员参加州《信访条例》知识比赛,分层次选派选手,增强比赛的妨碍范围。四、时刻安排

  各单位各部门在宣传活动中,要结合本部门实际,仔细组织,精心策划,保证宣传效果。宣传活动分三个时期进行:

  (一)动员时期(4月1日—9日)。在此时期,各单位各部门要利用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加学习宣传活动。

  (二)集中宣传时期(4月10日—7月31日)。在此时期,各单位各部门要仔细组织宣传稿件、宣传提纲和宣传条幅的印制工作,并结合实际事情,采取建宣传橱窗,设宣传问点,办宣传栏(板报),悬挂条幅,举办说座和定期开展问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使《条例》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经过各种宣传形式,使广阔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做到人人知法知道法、守法用法,增强各级干部做好信访工作的自觉性与责任感,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组织好《信访条例》宣传日活动,组织人员到市里要紧街道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开展现场问、使用流淌车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协调报社、电视台、敦化政务信

  息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浓郁的宣传氛围。

  (三)总结验收时期(8月1日—30日)。在此时期,各部门要对宣传月活动事情进行总结,并于8月25日前将宣传月工作总结报市信访局综合科。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特意成立《条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各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由要紧领导亲自挂帅的《条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责任部门,安排专人,明确分工,降实任务,保证宣传人员到位、保证宣传时刻安排、保证宣传材料组织、保证宣传实际效果。

  二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条例》和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正面宣传,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多宣传本级本部门贯彻降实《条例》,推进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所采取的配套措施;多宣传本单位和机关干部在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思想观念和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上的显著变化。要紧密关注社会各界对贯彻降实《条例》的反映,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别断加强和完善信访宣传工作。

  三要注重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把《条例》宣传活动与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结合起来,引导群众学法、知道法、用法、守法,指导和帮助他们经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为我市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制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把《条例》宣传活动与领导干部接访活动结合起来,使《条例》的宣传教育贯通于处理信拜访题的始终,以信访工作水平和质量是否提高、群众上访行为是否规范有序来检验活动效果。市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学习宣传《条例》事情进行检查、督办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条例》宣传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为推进《条

  例》宣传活动深入扎实开展,确保收到实效,将各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条例》事情纳入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篇二:信访条例宣传

  

  《信访条例》宣传学习讲座

  主讲人:北京路派出所干警

  方向明

  《信访条例》在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以前的信访规定,《信访条例》更注重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注重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更注重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更注重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信访条例》实施五年来,对我们切实做好信访工作,顺利开展生产工作,维护员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为什么要对以前的《信访条例》进行修订?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这个条例实施9年期间,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

  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根据信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

  2、《信访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信访条例》的修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3、近年来,一些信访人认为在基层信访不解决问题,频繁进省城或进京走访,信访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又使各级行政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处理,加重了社会管理成本。条例修订提出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主要有哪些规定?

  为了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样,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为此,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

  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这样规定,一方面方便信访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并查询其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另一方面,方便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访事项并及时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解决,也可以减少各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受理、办理。

  针对近年来存在的重复访等问题,条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4、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5、目前,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繁重,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履行工作职责的若干问题,社会各界对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信访事项中的应有作用很关注,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意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

  制,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促进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原则以及工作机制等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二是,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篇三:信访条例宣传

  

  信访法制宣传标语大全

  篇一:信访标语口号集锦

  1、捏造、歪曲事实,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信访人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依法信访,合理诉求

  4、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5、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是违法行为

  6、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是违法行为

  7、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信访事项,不予支持

  8、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各级机关不予受理

  9、信访事项的办结时限一般为60日

  10、到上一级行政机关信访,须持下一级《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11、、信访实行三级终访制度

  12、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13、信访人对各级人大

  法院

  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应分别向这些机关提出

  1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5、遵守法律

  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16、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诬告陷害他人

  17、、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

  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18、依照《信访条例》提出信访事项

  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19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20、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21、、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2、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

  集;

  23、违法信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信访条例》宣传月标语

  1、深入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

  2、加强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3、学习宣传《信访条例》、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4、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羣众依法信访

  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6、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8、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建立高效有序的信访工作秩序

  9、《信访条例》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保障

  10、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11、信访人走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2、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保障信访羣众合法权益必然要求

  13、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有关机关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

  14、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15、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16、依照《信访条例》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17、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8、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信访对联

  上联:体察民心

  廉明公正

  下联:服务到位

  接待热情

  上联:健全意识

  相信人民守法

  下联:服务到位

  共创社会和谐

  上联:执政为民

  有理依法申诉

  下联:严格律己

  督察尽心赤诚

  上联:公正热情

  愿当人民后盾

  下联:耐心细致

  精铸法律长城

  上联:接访主动热情

  关心羣众利益

  下联:办理廉明公正

  维护法律尊严

  上联:接访热情

  守法公民卫士

  下联:办理细致

  和谐社会尖兵

  依法信访

  如实申诉

  执政为民

  共创和谐

  上访谏言同筑民主堡垒,下达良策共建和谐社会。

  篇三:信访法制宣传标语

  1、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2、文明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3、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信访人应尽的义务。

  4、努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5、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6、倾听羣众呼声,接受羣众监督。

  7、依法信访受保护,违法犯罪要打击。

  8、在信访活动中,任何公民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9、依法处置串联、集资、煽动、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违法行为。

  10、处理问题要依法,羣众信访要守法。

  11、对羣众的合理诉求,不管时间多长,不管困难多大,都要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12、对上访活动中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不看政治背景,不看经济背景,都要坚决予以打击。

篇四:信访条例宣传

  

  《信访条例》宣传明白纸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畅通信访渠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特印制此宣传明白纸。

  一、新修订

  的《信访条例》突出“一条主线”: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两个规范”:规范信访工作行为,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强化“三个责任”:强化信访机构责任、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责任和信访人的责任。

  二、信访人权利。信访人依法信访和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信访人有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咨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等。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追究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三、信访人义务。一

  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行代表,代表人不得超过5人。二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责任。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不得有以下六种禁止性行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不得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机关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信访案件时限制度;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六、六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制度。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七、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范围。一是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二是应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讼请求。三是属于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再受理的事项:一是不服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二是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八、省公安厅对缠访闹访的处理意见。缠访闹访人员是指申请事由已经解决或者已经受理、办理,仍然继续上访或无理上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围堵、静坐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对于缠访闹访人员,由信访接待人员进行劝诫谈话;结经劝诫谈话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五:信访条例宣传

  

  信访条例宣传资料【精品-doc】

  《信访条例》宣传资料

  1、依法信访~遵守信访秩序。

  2、依法信访依法保护~违法信访依法追究。

  3、遵守《信访条例》~依法逐级有序文明信访。

  4、《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5、《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6、《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7、《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1—

  8、《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9、《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0、《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11、《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12、《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13、《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1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15、《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2—

  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6、《信访条例》规定: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4—

  —5—

篇六:信访条例宣传

  

  信访知识宣传

  第一篇:信

  访

  知

  识

  宣

  传

  信

  访

  知

  识

  宣

  传

  1、什么是信访和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2、《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哪些原则?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通过信访渠道可以反映哪些问题?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4、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反映自己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信访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二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三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

  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四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信访材料应该怎么写呢?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具体地说,写好信访材料,至少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联系地址或者住址电话等。二是写清楚信访事由,三是写清楚事情经过,前因后果。四是写清楚信访要求及其理由。另外,还要附上相关的证据、资料等。我们在写信访材料的时候,一定要做到真实客观,绝不能捏造、歪曲事实,更不能诬告、陷害他人。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

  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7、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的时候,要经过哪些环节呢?

  第一步:登记;第二步:审定;信访部门审定是否属于信访工作机构应该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不予受理。第三步:转送或交办;《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第四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并答复;《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8、行政机关如何答复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9、信访事项的办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11、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2、涉法信访事项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办理。

  1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4、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5、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法》第4条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6、信访人反映情况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严格、禁止故意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伪造证据,作虚假证明陷害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17、违法信访行为将承担哪些后果?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8、哪些情况属于非法集会,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1、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3、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

  19、信访人在依法信访中其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

  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0、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主要权利有: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权利;

  3、请求复查复核权;

  4、查询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权利;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权利;

  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第二篇:信访知识宣传

  信访知识宣传资料

  一、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信访条例》第16条、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

  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三、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信访条例》第20条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非正常上访的行为有哪些?

  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六、非正常上访的法律责任

  集体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反映问题有道理,但采取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先处理违法问题,再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坚决消除信访中的不和谐因素,旗帜鲜明地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知识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刑法》[1]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通则》[2]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第三篇:信访知识宣传

  信访知识宣传

  工作原则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公开便民、公平

  合理,诉访分离、规范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谋划、指导和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1、依法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活动,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要求作出处理的机关说明依据和理由。

  2、要求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对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5、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反映情况,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6、不得泄露、传播、扩散信访活动中承诺保密的有关信息和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

  信访事项的提出

  1、信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如实提供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递交书面材料确有困难的,总部及各单位信访维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上述内容,并由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总部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3、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得重复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同一诉求;信访人或多人走访推选的代表可以通过电话或到指定接待场所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走访人员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提交书面信访事项材料。

  5、来访接待人员应向来访人说明本级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引导来访人注意陈述信访事项的方法;适时讲明或强调必须遵守的信访工作秩序及有关条例、法规。

  6、初步审查。收到信访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判断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和管辖范围,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7、信访事项的办理应遵循首办负责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单位(部门)会同其他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协商受理。

  8、直属单位受理信访事项范围:对本单位及所属下一级单位落实集团公司政策规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诉求的;对本单位及所属下一级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出建议、意见

  —3—

  的;已经本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受理,但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出具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

  9、不予受理范围。主要包括:走访人跨越直接涉事单位和上一级单位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且未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的;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属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属于本企业受理范围的。

  10、不再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已经企业或地方政府复查复核终结的;来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出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在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11、总部及各单位信访维稳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书面告知的,应自收到

  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12、信访人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并已经有权处理机关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程序中的,同一有权处理机关不重复告知。

  13、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详或者请求事项内容不详的,可以不予告知,存档备查。

  14、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循“三到位一处理”工作原则,即: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1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制。

  16、对于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主动与所在地方政府信访维稳部门联系沟通,商定有权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部门),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17、处理。职能部门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在信访维稳部门指定办理期限内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送达书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信访人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

  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查请求。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出具书面《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18、复查。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指定的复查单位(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单位(部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并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来访人出具书面《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告知信访人若对复查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请求。

  19、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指定的复核单位(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单位(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并告知信访人本复核意见

  为终结意见,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20、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决定,总部及各单位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2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职能部门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22、不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上级信访维稳部门、职能部门交办的;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2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单位(部门)应

  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可以当即告知和答复的,应当即向信访人告知和出具处理意见。告知和答复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备查。

  24、职能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普通程序办理,并向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单位(部门)以及信访人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从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25、涉法涉诉类。各级信访维稳部门对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与法律部门共同甄别,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加强与地方政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畅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导入政法机关的渠道。有关单位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涉及国有企业减员增效、重组改制、移交办社会职能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问题,应按照普通信访事项程序受

  理、办理。

  各单位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

  作机制,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就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26、控告检举类。控告检举干部作风性质的信访事项,应根据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漏、转给被控告检举的人员或者单位。

  27、苗头倾向类。反映群体性聚集、上访等苗头性及含有威胁、恐吓、轻生等信访问题,应作为急件处理,在向有关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与有关单位或部门沟通情况。

  28、境外信访类。香港、澳门地区及外国公民涉及中国石化系统的信访事项,参照《国家信访局关于协助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做好香港市民涉内地信访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29、名人信访类。对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来访,应请适当职级的领导参加接待;对其提出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信访秩序及法律责任

  1、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被走访单位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出现行为:

  2、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总部及各单位的工作场所或在其周边非法聚集,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3、拦截公务、生产、生活车辆,堵塞、阻断、妨碍交通。

  4、以静坐、打横幅、举标语、散发传单、穿状衣、喊口号、佩带含有诉求内容的标识物等行为。

  5、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以及管制器具,损害公共设施,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胁迫接待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6、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8、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

  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9、以信访为名借机在社会上制造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稳定的。

  10、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对发生以上行为的信访人,有关单位(部门)及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及时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机关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11、总部及各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做好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产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2、决策的内容或者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引发信访事项;

  13未按规定登记、转送、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转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敷衍应付;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滥用职权,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11—

  信访处理决定书或者评查意见书明显失当的工作作风粗暴、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控告检举的人员或者单位;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意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4、信访事项涉及的单位(部门)拒不配合信访协调、督查、督办,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意见,拒不反馈责任追究建议或者完善政策建议。

  15、阻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活动,或者打击、报复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提供或者公开信访事项有关信息;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本人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篇:《水务局信访知识宣传制度》

  字2011[02]号签发:

  关于印发《水务局信访知识宣传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

  水务局信访知识宣传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水务局信访知识宣传制度》

  水务局

  2011年1月5日

  水务局信访知识宣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工作,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信访工作能力,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信访知识宣传的内容是《信访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局的信访知识宣传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每年的五月份为集中宣传时间,平时与单位每周“二、五”学习相结合进行宣传学习。

  第四条本局信访宣传的形式可采取多种形式,但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本局信访知识由局党组领导,局办公室主持,其他相关股室必须配合。

  第六条本制度暂试行2年,届时根据情况修订。

  第五篇:江苏省信访条例有关知识宣传

  《江苏省信访条例》有关知识宣传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

  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文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三、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六、对信访人进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七、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八、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

  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塘桥镇信访办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热词搜索: 信访条例宣传 宣传 信访条例

版权所有:学富范文网 2021-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学富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学富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202100624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