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坚定纯洁让党放心7篇

时间:2023-05-23 15:50:05  阅读:

篇一: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坚定纯洁让党放心

  

  学授旗训词心得体会

  【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学授旗训词心得体会(1)

  8月26日,这是一个载入史册的一天,也是让我们人民警察激动和振奋的一天。在这一天,______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公安民警,我们要以旗帜为指引,以训词为号令,认真学习贯彻领会___总书记训词精神,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坚定纯洁,让党放心,甘于奉献,能拼善赢,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警旗飘扬,载满荣誉。“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是有人在替你负重前行”,中国人民警察便是一只负重前行的队伍。烈烈白日,总有一抹藏蓝在保驾护航,熠熠星空,总有一支队伍在惩恶除奸。警旗的授予,不仅仅是一面旗帜,而是写满光辉历史,洒满英雄热血的一面功勋旗,它引领着我们以实际行动续写英雄事迹,指引着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听党指挥、对党忠诚,做人民的忠诚卫士,做社会主义国家的优秀人民警察。警旗的授予,也是我们接受新的使命,踏上新的征程的重要标志。在当今国际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我们要坚定信念,完成好党和人民在新时期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不

  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竭尽所能为人民架起一堵铜墙铁壁,为党和人民保驾护航。

  庄严的警旗高高飘扬,人民警察誓词声声入耳,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坚定纯洁,让党放心,甘于奉献,能拼善赢。旗帜就是荣誉,旗帜就是方向,旗帜就是力量。我们要牢记谆谆嘱托,不负殷殷期盼,在新时代大数据背景下,加强科信民警的政治本领,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为努力实现“科技强警”,以科技引领公安工作,实现向科技要警力。谱写人民警察光荣历史新篇章。

  学授旗训词心得体会(2)

  8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___、中央军委______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是中国人民警察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深刻阐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宗旨和职责任务以及对人民警察队伍的高度评价,令广大公安民(辅)警倍感振奋、备受鼓舞。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在那一刻感受到身上的警服就是荣耀的象征,肩上的责任越发重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要严于律己,以___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为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

  的新时代职责使命,把实现自身人生追求同岗位职责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任何情况下“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办事”。同时勤于学习,加强政治、业务、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研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在苦与乐的磨砺、血与火的洗礼和生与死的考验中,将我们的警魂生生不息的传承至永恒!

  学授旗训词心得体会(3)

  8月26日,___总书记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训词,看到赵克志部长从___总书记手中接过警旗的那一刻,我心潮澎湃。身为公安民警中的一员,我深感荣幸和自豪,我必将深刻遵循___总书记提出的十六字总方针,结合“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活动,严于律己,守住底线,全心全意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警旗猎猎励征程,不忘初心永向前。我将深入学习贯彻___总书记的训词精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深刻理解党中央对新时代公安工作的职责定位。做好新时代的公安工作必须认识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是重大责任,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基本任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核心价值追求,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根

  本目标,只有深刻把握职责定位,不断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增强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学授旗训词心得体会(4)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安全、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犯罪,简简单单的50个字却诠释着巨大的使命。四年警校、两年警队的生涯之旅,让我深刻意识到公安工作的重要性,明白“头顶的是警徽,肩上扛的是责任,心中留的是群众”这句话的真正意义。但每每深思,我却依然觉得这条荆棘路上还缺少些什么,直到人民大会堂下那面庄严警旗的授予,听到___总书记对公安队伍的训词,我那份当初选择警校的激情再一次被唤醒,清晰地看到了砥砺前行的方向,明确了这面旗帜下赋予的新使命。

  xx公安局建立在“两弹一星”精神的红色革命圣地,作为xx公安“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试点单位,他就像这场攻坚战中坚固的堡垒,驻守在治警的第一线;又犹如暴风雨里的一叶孤舟在摸索前进,秉承着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两弹一星”精神逆流而上,研究、探讨、完善、制定,为了交给党,交给这面警旗一份满意的答卷。我看到了,那无数个日日夜夜海北公安人拼搏

  的背影。我看到了,那不达目标不罢休众志成城的决心。我还看到了,那孤舟在暴风雨里乘风破浪,扬帆远航。我们将冲向从严治警的阵地,阵地上飘扬起信仰的旗帜,旗帜上扎根着我们不变的初心,寄托着我们铮铮誓言,凝聚的是我们忠诚警魂。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这是一条攀登之路,巍峨陡峭却凌云壮志;这是一条荆棘之路,困难重重会柳暗花明;这是一条岁月之路,历经沧桑但初心不改。

  旗帜指引方向,纪律锻造意志,思想凝聚灵魂。让这面信仰的旗帜,长青于森林草原,屹立于城市海边,驻守在高原边疆,飘扬在...共和国的天空!

篇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坚定纯洁让党放心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1.02.07?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我部修订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请在2021年3月9日前通过邮件发送至****************。

  公安部

  2021年2月7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仪

  式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五章

  警察礼节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七章

  内务设置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

  第十六章

  阅

  警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第三条

  内务建设是公安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捍卫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必须坚持

  改革创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警之路;必须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锻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新时代公安工作的职责定位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安机关肩负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是,坚决捍卫政治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定、切实保障人民安宁。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建警。必须坚决听从党中央命令、服从党中央指挥,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全方位领导。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第六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改革强警。坚持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全面深化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改革。坚持把抓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决维护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七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科技兴警。坚持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深化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建设智慧公安。

  第八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从严治警。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两个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严明警规警令,严肃警风警纪,严格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从优待警。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建立人民警察荣誉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健全依法履职保护机制,增强人民警察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提升公安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第十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突出实战实用实效,提升公安民警职业素质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仪

  式

  第一节

  荣誉仪式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归属感。

  第十三条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充分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做到隆重、庄严、简朴。

  第二节

  入警宣誓

  第十五条入警宣誓,是公安民警对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公安机关新入职人民警察应当进行入警宣誓。

  第十六条入警宣誓誓词是: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坚决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努力奋斗!

  第十七条入警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入职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入警训练合格后、上岗工作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或者委托承训公安院校、训练基地组织宣誓。其他不参加入警训练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组织进行宣誓。

  (二)宣誓场地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旗,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三)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四)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公安机关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集体教育。

  (五)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列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六)公安民警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等活动进行。公安民警入警宣誓结合授衔、授装进行的,应当先授衔、授装。

  (七)公安民警宣誓,可以邀请公安民警家属或者群众代表观礼。

  第三节

  宪法宣誓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一)公安机关新任职的领导干部以及实行任职试用期的干部;

  (二)通过招录、遴选、选调和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等方式新入职人员。

  第十九条

  宪法宣誓誓词是: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二十条

  宪法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任职领导干部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新入警的公安民警,宪法宣誓一般结合入警宣誓仪式进行。

  (二)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监誓人、主持人。

  (三)宪法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四)监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应当穿着统一制式的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参加宣誓仪式的其他人员应当穿着正装。

  (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六)宪法宣誓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相互关系

  第二十一条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难以依据行政职务确定上下级关系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二十三条上级与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

  第二十四条上级对下级应当做到:

  (一)公道正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关心下级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成长进步;

  (四)尊重下级意见,维护下级合法权益,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下级,不收受下级财物;

  (六)关爱下级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消除后顾之忧。

  第二十五条下级对上级应当做到: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履职尽责,主动汇报;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尊重上级,维护上级权威;

  (五)积极建言献策,坚决完成好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各项建设和业务工作加强指导、明确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督办和抓好落实。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要求进行各项建设、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之间以及各警种、部门之间,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第二节

  指挥关系

  第二十八条上级(机关)有权对下级(机关)下达命令。命令通常逐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机关)应当将所下达命令及时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机关)。

  命令下达后,上级(机关)应当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九条下级(机关)必须坚决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下级(机关)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意见,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在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机关)负责。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机关)时,应当根据上级(机关)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果断临机处置,事后迅速报告。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下达命令单位或者个人的上级报告。

  第三十条下级(机关)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不能报告的情形解除后24小时内补报。

  第三十一条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共同上级所指定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公安民警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行政职务相当、警衔相同的情况下,由共同上级指定的负责人领导指挥。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被临时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抽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规范

  第三十三条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穿戴全国统一制式的警服和标志。

  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等标志,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

  未经审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标志。

  第三十四条公安民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按要求着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一)执行侦查(察)、警卫、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期间;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不得着装。

  第三十六条

  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警号、警衔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标志。

  第三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和场合需要着装。在工作时间,一般穿着执勤类服装;参加训练时,穿着作训类服装;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着常服或者警礼服;参加授予警旗、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时,穿着警礼服。主管(主办)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规定。

  公安民警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警服的主要品种、穿着规范图示由公安部政治部和警服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除执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应当保持警服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纹身、穿鼻孔、穿唇孔;

  (六)除因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七)工作期间,一般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八)不得穿戴非制式的人民警察服装、标志;

  (九)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第三十九条

  非工作任务需要,公安民警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性民警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四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应当将警帽规范放置。

  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警着装需佩戴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佩戴党员、团员徽章时,应当佩戴于警服左胸前警号正上方适当位置;

  (二)参加授勋授奖、庆典纪念等重要活动、仪式,可以在警服胸前规定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三)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四)执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或者参加反恐演习、阅警等活动时,可以按照规定佩戴专用臂章;

  (五)公安院校在校学生可以佩戴院(校)徽章。

  第四十二条

  在雾霾、有毒、粉尘、辐射、感染、噪声、强光、高温、低温、沙尘等环境下或者根据特殊工作任务需要,公安民警应当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装备。

  第四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退(离)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庆典仪式活动的,可以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着装时,不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着装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保管。

  批准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令指导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单位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着装要求,不得损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二节

  行为规范

  第四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八条

  公安民警应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四十九条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外出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徒步巡逻执勤可视现场情况采取有效警戒队形行进。

  第五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第五十一条

  公安民警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会、会议、仪式或者晚会的,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五十二条

  公安民警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安民警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或者寻求支援。

  第五十四条

  公安民警在值勤、值班、备勤等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第五十五条

  公安民警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参与宗教活动。工作期间,非因工作需要或者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穿着制式服装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应当自觉维护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第五十六条

  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串联上访,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第五十七条

  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以人民警察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五十八条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二)制作、传播诋毁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

  (三)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事项;

  (五)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六)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七)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警容风纪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对违反警容风纪的公安民警,由督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警察礼节

  第六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注重内部礼节,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六十三条

  公安民警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装时通常行举手礼,正在执行任务或者携带武器装备等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着便服时,通常行注目礼。

  第六十四条

  公安民警着装进见或者遇见上级机关领导时,应当主动敬礼。上级机关领导受礼后,应当主动回礼。

  第六十五条

  列队的公安民警遇有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带队人员应当主动向上级敬礼和报告,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第六十六条

  公安民警进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以及在不便敬礼的场合时,可不行举手礼,应当主动致意,领导应当主动回礼。

  第六十七条

  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互相致意。

  第六十八条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在对外交往与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或者敬礼。

  第六十九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公安民警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装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第七十条

  参加庆典、集会或者外事活动奏(唱)国歌、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学习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理论武装,强化公安民警政治历练、思想淬炼、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二条

  学习内容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和履职需要科学安排,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公安业务、科技知识、警务技能等。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突出政治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决策部署,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重点内容,坚定理想信念、铸牢忠诚警魂,确保全警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制定学习计划,统筹安排时间和形式,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创新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检查学习情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基层所队应当结合工作需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第二节

  会议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标准。

  第七十六条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每年应当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机关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安排本级公安机关重点工作任务。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或者公安民警代表会议,及时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公安机关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七十七条

  基层所队等一线实战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梳理情况、总结点评、安排布置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会议,严肃会议纪律,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超标准用餐、住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土特产,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聚餐、参观景点等活动。

  第三节

  请示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请示报告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请示报告工作应当坚持政治导向,严格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权责明晰,既要及时请示报告,又要负责担当,防止矛盾问题上交;坚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请示报告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

  下级机关对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上级机关。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对于口头请示报告的事项,双方应当及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事项负总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八十一条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越级请示报告。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同时抄报另一个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报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八十二条

  下级机关一般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遇有下列情形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虚报、迟报或者不报:

  (一)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

  (五)发生恐怖袭击事件;

  (六)发生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七)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疫情;

  (八)发生重大涉警舆情;

  (九)发生公安民警重大伤亡事件(故)、重大违纪违法和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重大案(事)件。

  第四节

  请假销假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所辖地区,应当提前向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常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含双正职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地区。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及其相关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当逐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因伤病或者因私不能按时上班时,应当及时请假。

  第八十五条

  公安民警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八十六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

  第八十七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院诊疗建议,按规定审批后准予休息。

  第八十八条

  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除特殊情况外,因工作需要,应当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第五节

  工作交接

  第八十九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数字证书等进行移交,清退涉密载体,并按规定执行脱密期管理和监督。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所在单位领导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单位领导主持或者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九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或者警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以及调整分工等事项前,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十一条

  公安民警因出差出国、学习培训和休假等短期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负责的工作安排妥当。

  第六节

  印章管理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印章(含电子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并在指定机构刻制。

  第九十三条

  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格用印监督管理。严禁利用公章谋私,严禁在空白文件或者信函上加盖印章。

  第九十四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应当立即上报,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十五条

  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九十六条

  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七节

  证件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规定配发、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人民警察证配发范围,严禁向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配发人民警察证。

  对丧失配发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第九十九条

  人民警察证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节

  保密管理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保密纪律要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绝对安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准确划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以及涉密岗位、涉密人员范围。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并定期对在岗涉密人员组织复审。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行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涉密人员日常监督,严格落实保密承诺书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民警在制作、传递、复制、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信息或者载体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或者载体保密安全。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电磁介质载体、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一百零五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执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六)不在社交媒体发布、传递秘密;

  (七)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

  (九)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

  第一百零七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公安网和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公安网计算机严禁连接互联网等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市话和公安专线传真机或者具有传真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不得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

  (三)公安网计算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公安网计算机不得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

  (四)涉密场所使用的互联网计算机严禁通过无线方式连接互联网,严禁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严禁安装移动热点;

  (五)严禁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不得与涉密信息设备和公安网计算机违规连接;

  (六)涉密计算机、公安网计算机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导入导出设备;

  (七)涉密计算机和公安网计算机必须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身份鉴别措施;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密钥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安网计算机数字证书交由他人使用;

  (八)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公安网计算机外出的,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九)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者复制涉密敏感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须拆除存储部件。涉密计算机、公安网计算机变更用途或者报废时,应当先拆除存储部件,拆除的存储部件应当按照涉密载体有关规定处理;

  (十)已确定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高于已确定密级的信息;

  (十一)公安网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十二)不得擅自卸载、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十三)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公安网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和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

  (十四)涉密计算机应当标注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编号、责任人和涉密计算机专用的标识,公安网计算机应当标注公安网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标识,互联网计算机要标注互联网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标识;

  (十五)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十六)公安机关应当留存应用系统访问日志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篡改审计日志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及定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定密权限和程序准确定密,并完整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严格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定期组织开展网站保密检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使用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发现泄密线索和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保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查处,并按规定上报。

  第九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全部档案应当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严格按规定移交归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开展专项行动、举办重要会议和活动、处置重大案(事)件、承建重大建设项目等过程中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房,配备档案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巡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档案借阅管理,根据档案的特点、密级,确定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档案借阅规定,对借阅的档案负有保管保护责任,不得涂改、拆撕、伪造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档案非经鉴定不得销毁。

  第七章

  内务设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的内务设置应当有利于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同类窗口单位应当设置规格统一、标志明显、便于辨识的标志,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入驻政府集中办公场所的窗口单位,应当突出公安机关特点,按照有关单位要求合理设置。

  根据窗口单位的实际条件,合理划分办公区、服务区、等候区等功能区域,确保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秩序良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等基层所队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规范设置办公、办案、生活等区域,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因地制宜建立阅览室、健身房、洗衣房、淋浴室和食堂等,丰富公安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公安民警身心健康。

  第一百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荣誉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史迹陈列馆、纪念馆、警察博物馆等。

  有条件的基层所队,可以结合实际建立荣誉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办公、生活区域环境和各类设备物品摆放,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有序。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因私会客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办公区管理,建立门卫制度,加强日常值守,强化安全检查。

  本单位人员、车辆应当凭有效证件出入办公区。外来人员、车辆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查验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

  严禁将办公用房出租或者无偿提供给外部人员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单位内部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急刹车。骑自行车、电动车出入大门应当主动下车或者接受查验。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民警接待群众应当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拓宽服务渠道,提高工作效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和预约服务、自助受理、网上办理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主动公开公示窗口单位的上下班时间、报警、咨询、监督电话和工作人员等信息,依法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服务承诺等。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其他信息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触摸式查询显示屏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文明用语和忌语,加强教育培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除24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可根据实际实行弹性工作制,方便群众办证、办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民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热情为求助群众提供必要帮助,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报警或者报案,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报案或者求助,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情况紧急时应当给予协助或者协调处置。

  第一百三十五条

  除执行重大紧急任务之外,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时或者行驶过程中,车上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接受群众的现场报警或者紧急求助。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值班备勤,配备相应警械武器、防护装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保障随时应对各类警情任务。基层一线接处警单位及警用车辆应当配备急救包等设备设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和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网安等警种、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值班室,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自动投案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受理群众遇到危、难、险、困时的求助,以及群众对公安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

  (三)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四)及时妥善处理110警情、公文、电话、电子邮件等;

  (五)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值班室应当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值班影像档案,并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值班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领导和值班民警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采用电子文档或者纸质文书存档,妥善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因故确需离开值班岗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安排其他人员代岗。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

  第一百四十二条

  值班备勤人员自值班备勤前12小时至值班备勤结束不得饮酒,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备勤期间不得从事影响紧急到岗的活动。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定各种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临场组织指挥能力。

  第一百四十四条

  遇有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紧急任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报告上级机关的同时,迅速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突发事件各项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及规模,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或者武器,既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或者致使公安民警伤亡情况发生,也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性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公安民警在采取强制性措施前,应当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并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在面临紧急情况下,公安民警可先期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或者处置后及时报告。

  指挥中心应当及时跟进掌握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视情调动警力支援。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注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同时加强民警自身的安全防护,及时获取并固定现场违法犯罪证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联系方式准确登记。公安民警应当保证通讯畅通,个人通讯方式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即调集警力。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一节

  装备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装备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整体规划、标准配备、权责相应、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执勤装备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存储保管和督察、审计等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装备使用培训。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等场所配备的装备品种、数量和方式,应当符合装备使用安全和环境要求。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建设装备存储保管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赠送、转借、出租、变卖、私存装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执法执勤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确保性能良好。监督检查重点是指挥通信、刑事技术、侦查技术、警械武器、交通工具、防护等装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发生重大装备事故的,应当迅速开展实地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出具鉴定报告,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装备管理,建立应急装备保障机制,制定应急装备保障预案,按规定开展应急装备管理工作。

  第二节

  预算财务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财务行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决算及相关预算财务报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下级机关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开展会计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完整。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等财经管理情况组织实施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安全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综合性工作,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安全的重要保证。公安机关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并贯穿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和改进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并根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公安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训练,确保公安民警熟练使用警械武器装备,规范使用交通工具,正确处理各类情况和问题,不断提高自我防护、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和环境变化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加强经常性安全防范工作,开展内部日常安全防范检查,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案件应当如实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实行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依法及时查处侵犯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为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节

  执法执勤安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办案区应当建设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要出入口、窗口单位服务区应当配备安检和视频监控设备,办案区应当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保证设备完好、正常使用。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其他区域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对办案区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在办案区开展办案活动,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处置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或者执行拘留、抓捕等任务时,应当评估安全风险,制定预案方案,周密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上级对下级布置任务时,应当明确安全要求,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身和工作对象安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民警执行询问、讯问、押解、看管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袭警、脱逃、暴狱和自伤、自残、自杀等事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时应当按规定携带装备,并按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安民警开展治安检查、现场勘验等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及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件(故)。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设置安全防护设备。必要时,设置减速区、检查区、处置区,并使用阻车装置。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机制,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组建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检查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公安民警配枪标准条件,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年度审验把关,实行人员动态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枪弹库(室、柜),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保管等制度,加强对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用枪存放安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定期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测,严禁使用超寿命、待报废枪支和过期弹药,并加强对枪支弹药的日常维护保养,最大限度降低枪支弹药故障率。

  第一百八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弹领取、交还审批、登记等制度,认真查验持枪证、电子枪证等信息,确保公务用枪交接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加强对枪支管理使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对出现不适宜配枪情形的民警应当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确保公务用枪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警械武器,确保依法履职尽责,有效维护群众和自身安全,坚决防止警械武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实弹射击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场地;

  (二)加强现场安全检查,严密组织射击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三)加强枪支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枪支故障和弹药失效;

  (四)实弹射击训练时佩戴个人安全防护器材;

  (五)训练结束后统一组织验枪,彻底清查枪支和剩余弹药,防止枪支、弹药丢失,排查安全隐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枪支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上班或者执行任务领用枪支后必须严格验枪,下班或者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交回并验枪;

  (二)工作期间因私外出的,所携带枪支必须交回并验枪;

  (三)在依法依规使用枪支的情形下,应当准确判定目标,规范操作动作,防止误判或者误伤他人;

  (四)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五)严禁持枪打闹或者枪口对人;

  (六)严禁摆弄枪支或者随意动用他人枪支;

  (七)严禁持枪打猎、擅自打靶或者安排他人打靶。

  第四节

  交通事故防范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监督管理。公安民警驾驶车辆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车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警务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时,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服,持有机动车(电子)行驶证、机动车(电子)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公安民警不得驾驶警车。公安民警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二)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三)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四)不得人货混载;

  (五)不得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责任,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严格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计算机机房、库房、车场、档案室等重要场所严禁烟火。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礼堂、剧院、大型会议场所等重要防火部位组织集体活动的,应当在应急疏散通道安排人员值守引导,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定消防预案,落实消防责任,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六节

  爆炸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弹药、炸药、油料、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第一百九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性质、类别将爆炸物品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在库区配备监控、防爆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组织爆炸物品运输,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正确选择运载工具和装卸载地点与方式;

  (二)正确选择运输路线,避开交通繁忙路段和人口稠密地区;

  (三)正确选择通过时机,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四)正确装载爆炸物品,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五)严密警戒,专人押运。

  第一百九十八条

  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废旧炮(炸)弹等爆炸物品销毁,应当科学划定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作业现场秩序,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

  (二)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三)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或者场地作业;

  (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气条件下作业;

  (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关爱民警工作,保护民警身心健康。基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实有警力,制定和执行民警轮休制度。对办理重大案(事)件、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抢险救援以及长期从事专项工作、执行侦查监控等任务的公安民警,应当合理安排调休;对连续工作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安排休息。

  第二百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带头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充分尊重公安民警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公安民警确因工作

  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或者未休满法定年休假的,应当按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带薪休假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年休假常态化,确保民警得到必要的休整。

  第二百零一条

  提倡全警健身,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把体能训练作为民警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提升体能素质;严格落实训前体能测试制度,测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培训,促进常态化健康锻炼。因地制宜、分类分年龄段开展民警年度体能达标测试。

  第二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年度体检制度,并建立公安民警健康档案,定期对民警健康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健康保护意见。对体检结果异常的,督促并协助做好复查、就医,强化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

  第二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普查,健全针对性健康干预措施。为民警配备医疗急救包,确保民警突发疾病时能及时得到施救。

  第二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患病医疗保障救治制度。对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在现岗位上工作的公安民警,应当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安排适当休整。

  第二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等卫生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安民警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二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公、办案、生活等场所区域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止发生卫生安全事

  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以及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安民警出现感染或者交叉感染,及时组织对办公、办案、生活等场所区域进行卫生处理。

  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实行弹性工作制,科学合理安排勤务,确保公安民警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第二百零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安民警确诊受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情况,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机关;对密切接触者,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体系,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专兼职人才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有条件的基层实战单位应当设立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站,对公安民警开展心理健康咨询,适时进行心理辅导;每年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团体辅导和心理咨询等活动,保障公安民警心理健康。

  第二百一十条

  对参与重大安全保卫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暴力恐怖案件或者开枪击毙击伤人员,以及工作、生活发生重大变故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进行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对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当及时安排休整、治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平战结合、规范有序、及时高效的常态化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水平。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引导民警牢固树立健康生活的理念。积极开展文体活动,陶冶民警情操,增强民警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五章

  警旗、警徽、警歌和警察节

  第一节

  警旗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警察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按规定授予和请领警旗。

  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授旗仪式由受旗单位所隶属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

  第二节

  警徽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第二百一十八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使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对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节

  警歌

  第二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新入公安院校的学生应当学唱警歌;公安民警应当会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一条

  奏唱警歌适用于公安机关重要庆典、集会、会议、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人民警察威严的场合。

  第二百二十二条

  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适宜的场合奏唱。

  第二百二十三条

  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四节

  警察节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警察节是健全人民警察荣誉制度和标志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荣誉精神和荣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察节作为励警爱警惠警的重要举措,举办相关庆祝活动。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庆祝警察节活动,可通过升(挂)警旗仪式、重温入警誓词、走访慰问、举办书画摄影作品展览、诗歌朗诵会、音乐会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形式进行。

  举办警察节庆祝活动应当隆重简朴、厉行节约,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二百二十六条

  警察节期间,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警营开放、法制宣讲、便民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良好形象。

  第十六章

  阅警

  第二百二十七条

  阅警是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队伍的检阅。

  第二百二十八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百二十九条

  阅警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篇三: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坚定纯洁让党放心

  

  全文共计3100字

  赞美歌颂警察的诗歌朗诵四首

  【篇一】

  金秋八月天高气爽

  公安民警汇聚一堂

  国歌响起警**飘扬

  警察队伍在党和人民的信任中茁壮成长

  永葆对党忠诚的无悔初心

  怀揣服务人民的四季暖阳

  捍卫执法公正的公平正义

  恪守纪律严明的底线担当

  啊警**

  人民警察荣誉责任使命的象征

篇四: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坚定纯洁让党放心

  

  2023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预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

  一、多选题(18题)1.甲为骗取保险金,先后三次诱使其妻乙购买人寿保险,金额达30万元,受益人为甲。某日,甲带乙开车出游,至一偏僻路段时,甲骗乙车子出现了故障,让乙下车,待乙下车后甲猛踩油门将乙撞死,然后逃逸。之后甲去保险公司索取乙的人身保险金,保险公司指派丙随甲进行事故鉴定。甲在丙发现疑点后将其买通,丙出具了对甲有利的鉴定意见,最终甲顺利地得到了保险赔偿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和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依法数罪并罚

  2.1922年7月,党的二大在上海召开,第一次提出明确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其内容是()。

  A.打倒军阀

  B.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

  C.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

  D.实现共产主义

  3.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由那些特征?()

  A.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B.利用手中权力

  C.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

  D.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

  4.下列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的有()。

  A.巡逻民警在治安巡逻时发现盗窃嫌疑人,对其棍棒相加逼取口供

  B.某侦查人员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为逼取口供采取冻、饿的方式摧残犯罪嫌疑人

  C.在审讯中多次对犯罪嫌疑人诱供

  D.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致其重饬

  5.黄某租用某公司场地开了一家酒店,并为酒店财产投了100万元人民币保险,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黄某决定放火烧毁酒楼,一是报复建筑公司(因酒店旁边还有该公司的其他建筑),二是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黄某放火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查获。下列关于本案的意见正确的是()。

  A.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相竞合,只定放火罪

  B.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预备)应数罪并罚

  C.触犯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

  D.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未遂)应数罪并罚

  6.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但拒绝缴纳滞纳金,不应当再对其以逃税罪追究责任

  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构成洗钱罪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7.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集体宣誓誓词为: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坚定纯洁,(),甘于奉献,()。

  A.纪律严明

  B.不忘初心

  C.让党放心

  D.能拼善赢

  8.指挥性公文有哪些:

  A.决定

  B.命令

  C.函

  D.报告

  9.1947年6月起,人民解放军开始全国性反攻,进攻中原地区的有()。

  A.聂荣臻率领的晋察冀解放军

  B.刘伯承、邓小平率领的晋冀鲁豫解放军

  C.陈赓等率领的晋冀鲁豫太岳兵团

  D.陈毅、粟裕率领的华东解放军

  10.按照《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网,不得越权使用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安信息网上警务工作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B.公安信息网用户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案事件调查,不得蓄意干扰、屏蔽、卸载、拆除安全保密监控程序或者监测设备

  C.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擅自扫描、探测、入侵公安信息网及应用系统

  D.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擅自篡改公安信息资源或者审计信息

  11.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必须在各项执法工作中,真正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满意分别作为()。

  A.第一信号

  B.第一考虑

  C.第一选择

  D.第一标准

  1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查封、扣押的说法错误的是()。

  A.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不必说明理由

  B.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C.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D.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3.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B.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C.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D.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14.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新时代的()。

  A.贡献者

  B.见证者

  C.开创者

  D.建设者

  15.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

  A.剥夺终身自由

  B.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

  C.接受教育和矫正

  D.剥夺其一切财产

  16.无线通信接入方式(寻址方式)有()等三种。

  A.TDMAB.CDMAC.FDMAD.LTE

  17.公安机关对()等情况或者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依法

  作出处理。

  A.群众报案、举报、控告

  B.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

  C.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

  D.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8.2006年,天津民警范作为利用工作之余自费创办的全国首家以“揭露犯罪伎俩,传授防范技巧,掌握自救手段”为目的的安全防范网站——天津作为网正式开通了。网站包含防范社区、津门卫士、警营风采、在线咨询、留言板等板块,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安全防范知识,在获得很高点击率的同时,赢得了众多百姓的一致好评。该段材料说明:

  A.民警在进行宣传群众时,可以采用更易被大众接受的方式进行

  B.互联网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是一种新兴的宣传群众的方式

  C.民警不光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法治宣传,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对群众进行自救指导

  D.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工作,当务之急是将网站内容变得丰富多彩

  二、判断题(10题)19.1936年10月,红四、红二方面军先后同红一方面军在甘肃会宁、静宁将台堡会师,标志着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结束。

  A.是

  B.否

  20.在青海,当我们外出时,看树桩上的年轮,可以识别年轮宽的一面为南方。

  A.是

  B.否

  2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A.是

  B.否

  22.在办理李某(16周岁)殴打他人行政案件中,询问李某时,可以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A.否

  B.是

  23.十九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

  A.是

  B.否

  24.公安机关对政协委员甲执行刑事拘留,在执行前应当向甲所属的政协组织报告并获得批准。

  A.是

  B.否

  25.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

  A.是

  B.否

  26.纪要常常采用第三人称写法,如“会议讨论了”“会议认为”“会议强调”“会议同意”等。

  A.是

  B.否

  27.辅警休假期间,遇到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并且不可安排补休。

  A.是

  B.否

  28.市公安局督察支队认为治安支队民警李某工作中严重失职,需要给予处分。对李某的处分应由市局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市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A.是

  B.否

  三、情境分析五(2题)29.接到镇政府通报后,公安派出所正确的做法是()。(单选)

  A.强制驱离聚集在镇政府门口的农民

  B.与村民代表沟通协商了解情况

  C.对当场实施的犯罪行为批评教育

  D.此事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不予过问

  30.(情境五)今年以来,为了盘活社区资源,深化平安建设,苏州市公安局园区分局东沙湖派出所搭建社区警务网格化管理机制,联合信

  访、工商、城管、劳动等部门在现有的三级网络化管理框架内,划分14个社区网络点,设立数百个网格员。

  网格员小毛的做法正确的是:(多选)

  A.要求社区内每家必须有一名志愿者参与社区治安巡逻

  B.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C.每年向辖区内的商家收取一定数额的“保护费”

  D.在小区内积极推广楼宇对讲系统

  四、情境分析六(2题)31.民警小张的事迹反映出公安工作具有()。(单选)

  A.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

  B.打击性与保护性相结合的特点

  C.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

  D.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的特点

  32.民警小张的下列行为中,最能体现公安工作基本方针的是()。(单选)

  A.在群众协助下制服嫌疑人

  B.开展入户走访

  C.向周围群众大声呼喊“赶快躲开”D.受伤后仍独自与持刀男子搏斗

  五、情境分析七(2题)

  33.2016年5月以来,某市发生了大量冒充公检部门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许多市民接收到如下内容的短信:“你的银行账户涉嫌洗钱,你已被某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以下是通缉令的链接网址http://www.xxx.xx,某市公安局电话:02x-87xxxx63。”为遏制此犯罪的高发势头,公安机关绘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流程图(图1),对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年龄和职业人群进行了分析(图2、图3)。同时,广泛开展了犯罪预防宣传工作,并对公众是否关注这项宣传工作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关注人群仅占4%。

  仅凭人群数量多寡判断,当地公安机关开展预防宣传活动所面向的重点人群最有可能是()。

  A.51岁以上人员

  B.31岁到40岁的政府、事业单位人员

  C.41岁到5岁人员

  D.21岁到30岁的公司职员

  34.(情境七)某日晚,群众报警称,某小区住户李某扬言要引爆家中的液化气罐和汽油桶自杀。公安机关调集警力,迅速到达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于吕某用钢板封死正门,现场指挥部在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及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了应对方案。

  假设当时吕某虽然扬言引爆,但情绪基本稳定,此时公安机关应组织采取的处置措施有:(多选)

  A.谈判

  B.疏散群众

  C.开展强攻

  D.撤离处警人员

  六、情境分析八(2题)35.(情境八)2017年2月23日,一群众报警称:市区某医院的医生不给其看病,要求民警出面解决;3月30日,家住海光南村一位住户拨打110称:邻居把自家的有线电视网给掐掉了;7月1日,温泰市场一业主打110报警,称其在网上充话费填错了号码,要求民警提供帮助……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接处警能力也是重要的一项群众工作能力,依然需要加强责任感的培养和监督

  B.无论什么岗位,都要认真贯彻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容忽略

  C.接警人员认为自己的工作内容过于简单,没什么太大的意义,所以放

  任不管

  D.接处警能力也是评判人民警察群众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36.培训后,老李对警务与社区建设关系形成了一些新的看法,正确的有()。(多选)

  A.社区警务与社区建设的实施主体相同

  B.社区警务与社区建设要同步发展

  C.社区警务要依托社区建设

  D.社区警务与社区建设的方法相同

  参考答案

  1.AD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牵连犯的成立要件和处断原则以及保险诈骗罪的相关特殊规定。首先,在本案中,甲将乙撞死造成保险事故,其主观上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客观上杀人行为也确实为其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因此可以认定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杀人行为是诈骗的手段行为,诈骗行为是杀人的目的行为。因此应肯定甲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其次,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5项和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有这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由此可

  见,D正确。最后,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由此可见A正确,C错误。故选AD。

  2.ABCD

  3.ABCD

  4.AB

  本题考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刑讯逼供罪。(1)《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巡逻民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采用棍棒殴打的方式逼取嫌疑人口供,构成刑讯逼供罪;办理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采取冻饿的变相肉刑的方式逼取口供,构成刑讯逼供罪。因此,A、B正确。对犯罪嫌疑人诱供不属于刑讯逼供。因此,C错误。(2)《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D错误。

  5.CD

  6.CD

  7.ACD

  8.AB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可知,只有决定和命令是指挥性公文,故本题答案选AB。

  9.BCD

  10.ABCD

  11.CD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必须在各项执法工作中,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本题应选CD。

  12.ABCD

  本题考查行政执法依据。A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B、C两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3.ABCD

  14.BCD

  15.ABC

  16.ABC

  17.ABCD

  18.ABC

  19.Y

  20.Y

  21.Y

  22.N

  23.Y

  24.N

  25.N

  26.Y

  27.N

  28.N

  29.B处理群体性事件应当理性平和,前期应该态度良好,认真询问其诉求,待清楚了解其诉求后再做进一步工作。故B选项中与村民代表沟通协商了解情况正确。因此,本题应选B项。

  30.BD

  31.B小张的工作反映出公安工作的打击性与保护性相结合的特点,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保护。因此,本题应选B项。

  32.A公安机关的基本方针是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因此,本题应选A项。

  33.D

  根据图2可以看出:21岁到30岁的人员被骗所占比例最大,图3反映出公司职员被骗所占比例最大,谁被骗的可能性大就向谁宣传,有针对性地宣传。因此,本题应选D项。

  34.AB根据材料可知,吕某虽然扬言引爆,但是情绪基本稳定,属于可以与其进行心理疏导阶段,故比较恰当的处置措施是请谈判专业与之谈判了解其诉求,其次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及时将附近群众进行疏散。故本题答案为AB。

  35.ABD人民警察的群众能力中包含着非常重要的接处警能力,加强这个能力的培养和锻炼,有助于各项群众工作的展开,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故本题答案为ABD。

  36.BCA选项中,社区警务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社区本身或者居民共同推选出的组织,A项不选;BC项正确,社区警务与社区建设要同步发展,社区警务要依托社区建设;D选项太绝对,两者建设的方法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社区建设既包括人文领域的建设,也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区的警务建设有很大的区别。(社区警务是指警察与社会公众相结合,共同探讨和寻求解决可能影响、制约社区正常生活质量的各种隐患的对策措施,以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确保一方平安目的的警务战略思想)因此,本题应选BC项。

篇五: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坚定纯洁让党放心

  

  人民警察训词32个字

  警察训词32字内容: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坚定纯洁,让党放心,甘于奉献,能拼善赢。

  警察训词精神内容:

  一、结合党建管理,抓思想教育。

  将训词纳入党支部政治理论学习重要内容,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教育讲评会、“四史”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民警开展学习讨论,推进训词精神入脑入心。

  二、结合法律实施,抓公正执法。

  贯彻落实为主线,坚持学用结合、抓好问题检视,认真开展好依法规范文明执法大培训、大检查,通过培训增强依法严格规范执法意识,通过

  检查倒逼规范执法能力提升。

  三、结合政治轮训,抓纪律作风。

  将训词精神融入到日常管理的一点一滴中,持续强化民警警察身份意识教育,厚植政治文化,持续深入开展政治警务轮训,抓好日常警体训练、整队报告、重温入党入警等仪式教育,并将学唱《人民警察之歌》作为支部学习固定内容。

  四、结合警示教育,抓廉洁廉政。

  巩固深化队伍大整顿活动成果,主动对标对表专项警示教育“六问六查六找”标准,从思想教育、学习认识、责任落实和督导整改等环节,重点深入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持之以恒抓好日常约谈和廉政谈话,持续深入开展个人风险排摸梳理和违法违规风险苗子大排查,努力把风险问题隐患掐灭在苗头。

  五、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

  充分把握纪律属性,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严明警纪、纯洁队伍,聚焦实战、强化训练,着力锤炼铁一般的理想信念、责任担当、过硬本领和纪律作风,积极展现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

篇六: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坚定纯洁让党放心

  

  三严三实四个方面

  三严三实四个方面

  塔城市在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紧密结合实际,从“专题教育学习、基层调研、从严从实要求、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这四个方面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一是在落实专题教育学习中履行责任。各参学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率先垂范、一线指挥、严格把关,发挥带头作用。对“关键动作”一个一个研究,做到有记录、有资料、有图片,在重要节点亲自安排部署;在每个专题题目的筛选、时间的拟定、材料的撰写上,亲自审定;在开展“建设美丽塔城我该怎么做中”大讨论中,听取意见建议、查找不足、解决问题;在开展警示教育中,带头参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带头观看教育系列电教片、带头认真学习正反典型事例。

  二是在深入基层调研中了解社情民-意。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基层和干部群众中开展专题调研,采取蹲点体验、现场问诊、面对面恳谈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蹲点调研期间,各县处级领导干部亲自撰写民情日记或蹲点手记53份,走访基层单位和群众300余人。同时,根据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工作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深入联系点村队(社区)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明确整顿措施和解决办法。目前,初步梳理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46条,已解决各类民生问题32个。

  三是在从严从实要求中查摆突出问题。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从严从实要求,真正把自己、把职责、把实际思想和工作摆进去,自觉对照焦裕禄等先进事迹,查找自身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思想深处查摆、剖析与“三严三实”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突出问题。目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查找“不严不实”问题123条,已整改93条,并全部公示。

  四是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中深化教育。塔城市把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与做好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弘扬从严从实

  作风,着力稳定实体经济,持续扩大有效投入,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上半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8.1亿元,增长10.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1亿元;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5330万美元;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82亿元;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5亿元;完成农作物播种面积160.8万亩。

  红安县工商局城南工商所四个方面践行“三严三实”2016-07-2416:22|#2楼

  今年以来,红安县工商局城南工商所把践行“三严三实”作为加强干部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范履职风险的重要抓手,注重四个从严,从转作风上严要求,向谋实事上出实力,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彰显践行“三严三实”的实际效果,推进了工商所效能建设。

  一是在思想上从严要求。从学习教育入手,通过熟读牢记、深悟细品,要求全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真正把“三严三实”铭记在心、牢记在身,以“严实”的精神充盈内心深处,转化为务实求真、谨言慎行的自觉。开展向先进人物学习,通过观看影片、聆听报告等形式,用先进的事迹感染人、激励人、鼓舞人。通过学习教育,引导全所干部把“三严三实”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知所守、知所循、知所止。

  二是在行为上从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日常工作行为。大力推进工商登记精细化、便利化建设,着力优化政务环境,提高群众满意率。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个案评议制度,坚决杜绝执法程序不规范、尺度不一、态度生硬等问题。积极组织开展清理执法案件、清理收费项目等工作,确保所有立案案件及时办结,所有收费依法依规。

  三是在制度上从严保障。按照“管用、有效”的原则,梳理、完善各项制度,包括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着装制度、学习制度、资产管理制度。针对制度建设,重在执行,所班子成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明确财务审核报账制度,杜绝随意开支现象。对公物和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建账,明确了管理者和使

  用者的责任,确保固定资产利用充分高效。

  四是在服务上从严落实。以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准入限制、畅通准入渠道,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年度检验报告制、名称住所宽松制,让各类市场主体更加便利高效进入经营领域,激活发展动力。截止11月中旬,辖区新设各类市场主体1131户,同比增长66.1%,完成转型升级33户,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新政效应已经显现;全力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商标8件,;大力推进消费维权工作,前11个月,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46件,诉转案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50万元。

  纪检监察干部应在四个方面做好“三严三实”的表率2016-07-2422:48|#3楼

  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为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树立和弘扬好的作风指明了方向。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建廉政设、推进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重要职能,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的重要机关,因此,纪检监察干部理应成为践行“三严三实”楷模。笔者认为,纪检监察干部践行三严三实应从四个方面做好率。

  一、自觉修身,在增强政治定力上作表率。古人云:“不修其身,虽君子而为小人;能修其身,虽小人而为君子。”作为维护纲纪、维护公正的纪检干部,就是要把修身养德作为党性锻炼的基础,变为个人的自觉行为,以“用公心明察,用真心善察,用苦心严察,用虚心自察,用清心廉察”为人生信条,守修养之责,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践修养之行;要争做自我约束的"表率。坚持内束其心,外束其身,自我控制,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始终做到在思想上对党忠诚,在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上,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法律纪律至上,把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总开关”,永葆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业的政治本色,以坚定的理想信念炼就“金刚不坏之身”。

  二、带头清廉,在廉洁自律上作表率一要。“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始终绷紧清正廉洁这根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带头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格要求家人亲属,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只有自己先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时时处处检点自己的言行,把清廉、清正、清白的行为体现在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才能以过硬作风树起标杆。

  三、改进作风、在勤政为民上作表率。群众利益无小事,反腐败就是要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理念,充分发挥执纪执法监督职能,把服从大局、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作为反腐倡廉的出发点,自觉融入和服务保障改革发展大局。要严明政治纪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谋划思路、提出任务、部署工作、制定措施,抓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自觉做到反腐倡廉与促进发展相统一,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项工作,积极探索新办法、掌握新手段、开辟新途径,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预见性,科学谋划部署,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四、敢于担当,在忠实履职上做表率。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转职能、转方式和转作风的要求,凝神聚力,准确定位,忠于党章所赋职责,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在着力增强教育说服力、制度约束力、监督制衡力、惩处威慑力、组织领导力的同时,协助党委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增强反腐合力。培养自己忠于职守、不辱使命、铁面无私和坚韧不拔的意志,要树立鲜明执纪导向,在其位谋其政、担其责,要敢于负责,敢于碰硬,做到在政策原则上毫不动摇,在惩贪反腐上豪不留情、在维护党员群众利益上毫不马虎;真正担负起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切实承担起党

  和人民赋予的光荣而神圣的使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兴平地方税务局“四个方面”践行“三严三实”2016-07-2416:40|#4楼

  一是以三严三实为基础,依法组织收入。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坚持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既要强化征管、堵漏增收、应收尽收,又要坚决防止买税、买税、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确保组织收入不带“水分”。截止10月底,累计组织收入29057万元,同比增收2524万元,同比增长9.51%。

  二是以三严三实为标准,提升服务水平。结合“便民春风行动”,以“三严三实”为标准,按照纳税人的需求,积极转变职能,优化纳税服务,重点解决在行政审批、办事效率、办税负担、纳税诚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着力提升纳税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三是以三严三实为试金石,加强队伍建设。将“三严三实”作为考察、考验干部的试金石,将“三严三实”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硬性要求,在落实“三严三实”中识人用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从而促使“三严三实”成为地税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四是以三严三实为鞭策,抓好作风建设。充分发挥钉钉子的精神,以零容忍的态度惩贪腐,以全方位的举措抓预防,把贯彻“三严三实”与党风党纪、廉政风险等方面的教育结合起来,树榜样、抓典型、敲警钟,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好氛围。

  践行“三严三实”须在四个方面下功夫2016-07-248:38|#5楼

  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阐明了党员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是各级领导干部修身做人、用权律己的基本遵循和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践行这一要求,须着力在四个方面上下功夫。

  一、在抓好经常性学习教育上下功夫,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学习教育是领导干部修身立德、增长才干、提高免疫力的重要途径。要抓好理论学习,自觉补精神之“钙”。坚定的理想信念建立在对科学理论准确认知和深刻理解基础上,这就需要持之以恒地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与之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一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思想深处拧紧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要优化知识结构,及时充能力之“电”。良好的业务技能、精深的专门知识和广博的知识面是谋事、创业的重要武器。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历史和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一切反映当今世界文明进步的新知识的学习,使自己的思想水平和知识水平始终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要搞好专项教育,不断聚品行之“能”。思想政治教育是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的“净化剂”,谋事创业的“助推器”。要结合专题学习研讨,着重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先进典型学习教育和反面案例警示教育,教育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矢志不渝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

  二、在抓好党内政治生活上下功夫,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内政治生活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也是解决党内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必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确保决策科学。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要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实行正确的集中,克服和防止只要集中不要民主的独断专行、只要民主不要集中的软弱涣散。要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查纠问题。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清除党内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要“敢”字当先,坚持出于公心,敢于动真碰硬,勇于反省自己、解剖别人、接受批评。要“实”处发力,坚持实事求是,始终用事实说话,有什么问题就讲什么问题,克服和防止主观因素。要“诚”心服人,坚持与人为善,诚心诚意沟通思想,推心置腹交换意见,做到既红脸出汗,又暖心鼓劲,真正达到帮助同志、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效果。要认真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不断锤炼党性。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党员汇报、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每个党员自觉在思想上设置“防火墙”、安装“杀毒软件”,及时防范和清理各种政治“病菌”。

  三、在抓好选人用人管人上下功夫,切实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

  指出,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抓好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应做到“五要五防”:要把握标准,防止“尺子走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作为重要遵循,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上,突出了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思想路线、工作作风、组织原则等方面要求,确立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标准,应当把牢用好这把“尺子”。要坚持原则,防止“任人唯亲”。坚持原则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关键。要坚持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等原则,把好干部选上来、用起来,克服和防止无视组织纪律的“唯亲唯财唯顺”错误做法,让跑官要官者没有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真正消失。要强化考核,防止“以貌取人”。

  加强平时和定期考核,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细化考核内容,采用测评、考试、走访等方法,对党员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工作实绩、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工作作风、廉洁从政等各方面进行打分、“画像”,建立真实透明的个人情况信息库,作为考察使用的依据,避免打“印象分”等偏见。要严格流程,防止“暗箱操作”。严格按照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基本流程和各个环节规定的程序,严格操作、严格把关,确保客观实际、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杜绝“临时动议”、简单的“以票取人”、“带病提拔”等现象。建立和完善问责制,倒逼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选人用人的把关责任。要加强监管,防止“放任自流”。

  认真落实学习、教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以及廉洁从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日常管理。推行政务公开、重视新闻舆-论、普及民主法制教育、倡导家庭提醒勉励等,强化对干部监督。突出抓好《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学习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落实

  激励、奖惩、问责制度,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

  四、在抓好作风纪律建设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强调的“三严三实”是着眼于解决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进一步把我们党建设好,必须在作风纪律建设上再添把火、再加把力。要深化“四风”整治。“四风”问题具有反复性、顽固性,很难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常管常严、常抓常新。要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重实际、重实干、重实效,努力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工作业绩;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抓起。要按照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的“五个必须”的要求,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摒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擅自作主、我行我素,自由散漫、目无组织,擅权干政、谋取私利等现象,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要继续推进反腐败斗争。当前,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抓早抓小,坚持严惩与预防两手抓,既惩贪去腐,又防微杜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要抓紧抓尽,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做到凡腐必反,除恶务尽。要抓常抓长,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完善的制度是改进作风常态化的重要保证。要针对在修身做人用权律己干事创业方面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建制度、立规矩,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群众评议制度等,使“三严三实”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推动践行“三严

  三实”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要坚持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制度执行,用严格的执行保证制度建设实际效果。

篇七: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坚定纯洁让党放心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高水平建设法治公安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公安部党委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公安机关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大力推进新时代法治公安建设,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必须坚持从政治上建设和掌握公安机关,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把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以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法治公安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法治公安建设必须牢牢把握的根本政治原则。要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

  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的政治原则来坚守、作为政治建警最根本的任务来落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着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公安建设的不竭动力。

  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公安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等各个方面。要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的内在关系,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强化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政治、思想、组织等各方面,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治公安建设的生动实践。

  将党的绝对领导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根本保证。推动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格落实党委重大事项决策议事制度,健全完善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制度和政治巡视巡察制度,健全完善对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的督促检查、问责问效机制,全面落实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进同级政府班子”和异地交流任职制

  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公安建设中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将捍卫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作为法治公安建设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把防范政治安全风险置于首位,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捣乱破坏活动,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治藏方略,扎实抓好反分裂反恐怖斗争各项措施的落实,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加强网络安全风险防控,坚决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安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人民公安来自人民,人民公安为人民,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让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积极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源头稳控、多元化解、基层治理措施,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处置在小,严防各类矛盾交织叠加,全力防范化解重大涉稳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集中打击新型网络犯罪和跨国跨境犯罪,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害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黄赌毒”“食药环”“盗抢骗”等危害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大力加强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治安重点要素的管理控制,推进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制度化,严防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少捕慎诉”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切实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制度,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健全群众信访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和结果反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同时,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注重理性执法、人性化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

  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公安政务服务。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入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加强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原则,实现审批服务网上办,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强化公

  安服务供给,改进管理服务理念和工作作风,进一步完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不断研究推出更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新政策新措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持续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安机关处于执法司法工作第一线,能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法治形象。要坚持不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完善的执法规范体系,在法治公安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要着眼于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推动修订出台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警务辅助人员地方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着力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根据执法实践需要,不断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办案机制,健全打击违法犯罪、防范化解重大涉稳风险制度体系,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

  全面落实严格执法要求。坚决捍卫法律权威,严守法定权责边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完善执法权责清单制度,健全落实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执

  法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以执法考评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评体系,完善执法办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深化考评结果运用。紧盯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健全检查整改常态化机制,完善个案监督和执法巡查制度,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深化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强化执法全流程全要素监督管理,深化受立案改革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全面落实办案审核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智能化建设,创新执法监督管理手段,着力构建系统严密、运行高效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督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深化“阳光警务”机制改革,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增强内外部执法监督合力。

  持续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坚持把科技创新置于突出位置,推动高新技术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创新集成应用,深入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强化数据精准赋能,有效支撑防范管控和精准打击。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大数据深度应用,完善执法问题自动预警、异常数据动态监测、执法质量考评等功能,加强对执法办案流程的智能化监管,实现办案规范留痕、监督即时精准,不断提升执法办案和监督管理效能。

  加强素质能力建设,着力打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公安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公安队伍是党领导下的纪律部队,也是一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必须大力推进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锤炼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紧密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研讨实践活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公安机关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的必修课,不断深化全警思想认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政治标准,做到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将专业化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紧密结合全警实战大练兵,进一步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加强专项训练和实战演练,完善法律规定与实战应用相结合的执法培训机制,做到执法培训日常化、机制化、实战化,不断提高执法素质、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加强考试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以考促学、以考促用的积极作用。

  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深化推进全国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扎实推进中央巡视整改,突出抓好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全面正风肃纪、反腐强警,着力纯洁公安队伍。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项纪律规定和条例条令,不断健全完善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制度体系。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推动完善人民警察荣誉制度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全警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公安机关作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者、推动者、践行者、捍卫者,将持续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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