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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疫情影响停工通知4篇

时间:2022-08-25 13:00:08  阅读:

公司受疫情影响停工通知4篇公司受疫情影响停工通知 1目目录引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受疫情影响停工通知4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受疫情影响停工通知4篇

篇一:公司受疫情影响停工通知

目 录引言........................................................................................................................1一、是否属于不可抗力................................................................................1二、定性为不可抗力情况下,发承包双方损失分担问题........................2三、受疫情期间影响延误的工期问题........................................................3四、疫情期间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人员费用问题....................4五、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和复工后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费问题................5六、疫情防控需要人员到岗前隔离期工资和管理费用问题....................7七、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和设备大幅上涨问题............................8八、为确保工期而发生的赶工费用问题..................................................11九、受疫情影响,设计、监理、咨询服务期的延误问题......................12十、房地产项目存在交房延期的问题,小业主索赔问题......................12十一、疫情之后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问题..............13十二、 附录 (相关文件)......................................................................14(一)

 国家文件................................................................................141.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2020〕6 号):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电力工程项目费用计列和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14(二)江苏省内相关文件..................................................................24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建传〔2020〕5 号)...................................242.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 9 号)...................273.南京市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复工指南...............................................28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质安〔2020〕17 号 )...............................32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 号).........................................................................................................376.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2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锡建建市〔2020〕4 号)...........................................................................................397.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住建市〔2020〕78 号).........................................418.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43(三)其他各省市相关文件..............................................................451.浙江省住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 号).................................................................452.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探讨在疫情期间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49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 号)...................................52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545.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陕建发〔2020〕34 号).........................................................................55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 号)...............577.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2020 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598.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郑建文〔2020〕21 号).................................619.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若干指导意见(厦建筑【2020】7 号)...................63

 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因疫情影响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处理参考指引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1引 言2020 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举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为避免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聚集,采取了居家隔离、延长春节假期、建设项目延迟开工等防控措施。在建设领域,疫情事件已导致建设项目停工且复工时间难以确定,并对项目建设各方带来了经济损失。我司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已发文件和专家意见,对大家困惑的问题进行整理,并形成处理建议供大家参考,如当地政府出台相关处理意见,以当地政府处理意见为准。问题如下: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2.定性为不可抗力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应如何分担损失?3.受疫情影响延误的工期,是否可以顺延?4.因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留在施工场地必要人员费用,应如何处理?5.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和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费,应如何处理?6.疫情防控需要人员到岗前隔离期费用,应如何处理?7.受疫情影响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大幅上涨,应如何处理?8.为确保工期而发生的赶工费用,应如何处理?9.受疫情影响,设计、监理、咨询服务期的延误,应如何处理?10.房地产项目若交房延期,小业是否可以主索赔?11.疫情之后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什么?一 、 是 否 属 于 不 可 抗 力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事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履行期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具有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这三项特点,如果项目合同执行正在履行期间则构成不可抗力的达成条件。2.由于本次疫情与 2003 年“非典”疫情较为类似,参照 2003 年 6 月 1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 号)第 3 条第 3 项规定:“因 因 政 府 行 为 导 致

 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因疫情影响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处理参考指引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合 同 疫 情 期 间 当 事 人 无 法 复 工 或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的 , 应 按 照 不 可 抗 力 的 相 关 规 定处理 理”。3.《中国人大》全媒体北京 2020 年 2 月 10 日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 此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来 说 , 属 于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不 可抗 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1 月 28 日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要 告 知 各 在建 工 地 参 建 各 方 , 因 疫 情 防 控 导 致 的 建 设 工 期 延 误 , 属 于 合 同 约 定 中 的 不 可 抗力 情 形 ,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综 上 所 述 , 本 次 疫 情 应 被 认 定 为 不 可 抗 力 。表 表 1 不 不 可 抗 力 法 律 规 定 一 览 表序 号 法 律 名 称 相 关 名 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 范 文 本 )

 》(GF-2017-0201)1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二 、 定 性 为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下 , 发 承 包 双 方 损 失 分 担 问 题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发承包双方损失分担机制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0-2013)

 )第 第 9.10 条 条“不 不 可 抗力 力”的 的 相 关 规 定 :

 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因疫情影响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处理参考指引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3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详见表 2。( 二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 的 通 用 条 款第 第 17.3.1 条 条 的相 关 约 定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的原则。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详见表 2。表 表 2 2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下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停 工 费 用 损 失 分 担 机 制序号损 失 事 项承 担 主 体《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0-2013)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 (GF-2017-0201)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 发包人2 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发包人 发包人3 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承包人 承包人4 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发包人 发包人5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 承包人 承包人6 停工损失机械停工损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7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发包人 发包人8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用发包人 发包人9 工期延误 发包人 发包人综 上 所 述 对 工 期 和 费 用 分 担 原 则 总 结 如 下 :1.因 因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已 经 引 起 或 将 引 起 工 期 延 误的 , 应 当 顺 延 工 期 , 并 免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工 期 延 误 的 违 约 责 任 。2.由 由 此 导 致 承 包 人 停 工 的 费 用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合 理 分 担 。三 、 受 疫 情 期 间 影 响 延 误 的 工 期 问 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 17.3.2 条的相关约定:( (4)

 )

 因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已 经 引 起 或 将 引 起 工 期 延 误

 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因疫情影响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处理参考指引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4的, , 应 当 顺 延 工 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要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考虑:( (1)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春 节 假 期 通 常 较 长 , 按 照 惯 例 从 农 历 正 月 十 五 以 后 工 地才 开 始 陆 续 复 工 , 春 节 假 期 不 应 计 入 可 顺 延 工 期 范 围 , 具 体 项 目 春 节 假 期 时 间可 查 阅 具 体 项 目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相 关 会 议 记 要 确 定 ;( (2)

 )

 春 节 假 期 后 可 以 分 两 个 时 间 段 , 第 一 阶 段 为 当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明 确 要求 不 得 开 工 或 复 工 的 时 间 , 这 个 时 间 段 , 承 包 人 显 然 是 有 权 要 求 顺 延 工 期 的 ;第 二 阶 段 为 当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允 许 开 复 工 之 后 的 时 间 段 , 因 防 控 措 施 、 人 工 、材 料 不 到 位 等 原 因 不 具 备 复 工 条 件 ,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工 期 顺 延 , 需 要 视 具 体 项 目具 体 分 析 。

 若 因 本 次 疫 情 导 致 无 法 按 期 复 工 , 须 承 包 人 举 证 , 如 南 京 市 新 型 冠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防 控 指 挥 部 通 告 、 延 误 工 期...

篇二:公司受疫情影响停工通知

员工停工放假通知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续蔓延,多国采取了封城、封港等多种防控等措施,各行各业经济萧条。

 目前,全球疫情已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部分机种原物料无法进口,部分机种无法出口,部分订单已直接被消减,众多岗位开工不足或已停产,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开工不足或已停产的相关岗位人员执行停工放假决定。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遵循《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严格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高院和广东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之要求办理停工放假事宜。

 2﹑停工放假之日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止。

 3﹑自停工放假之日起,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停工放假 30 日内)的,公司按照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情况,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开始(停工放假 30 日以后),公司按照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基本生活费。

 4﹑停工放假期间,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公司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5﹑停工放假期间,对停工放假的员工不再发放除上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之外的其他任何绩效奖金、津贴、福利等待遇。

 6﹑停工放假期间,如有需要,公司会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停工放假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工作。

 7﹑停工放假员工从实际返回工作岗位工作之日起,恢复按正常工作状态计算工资。

 8﹑涉及停工放假员工名单见本通知附表。

 特此通知

  MM 公司(盖章)

 2020 年 4 月 30 日

篇三:公司受疫情影响停工通知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政府相关造价文件汇编

  2020 年 3 月

 目

 录

 【广东省】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开工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 【江西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重庆市】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 【广西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第 15 号)

 【吉林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关于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1 】

 【广东省】

 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 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机关 :广东省住建厅

 文件编号:粤建市函【 2020 】8 28 号

 发布时间:0 2020 年 年 2 02 月 月 8 28 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 号)要求,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现就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措施,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积极帮扶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主动联系非疫情严重地区开展定向招工,采用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有组织地减少农民工分散出行风险,并联合当地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新入职员工的技能培训;开展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

  2 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非疫情严重地区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同时,推广深圳等地的工作经验,组织相关协会和社会机构开展质量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

  二、合理顺延工期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三、协商分担防疫费用

  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四、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 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五、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

  3

  千方百计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二是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务必做到工程款项“零拖欠”。三是鼓励社会投资工程的合同双方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条件允许的,鼓励预支预付工程款。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六、切实减轻企业担保负担

  一要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推广电子保函并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工作,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二要推进电子招投标改革,实现招标文件公开、投标文件递送、投标人信息公开、中标结果公示公告全程网上办理的目标,减少企业投标直接成本。三要对简单小额项目,鼓励招标人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四是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和允许临时顶岗

  由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于 2020 年 1月 20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工复工。2020 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在疫情防控未结束前暂缓开展。

  4

  八、加强建筑材料供应保障

  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九、主动协调财政资金补助支持复工复产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复工复产激励措施,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复工复产项目的补贴补助政策,对人员返岗路费、上岗前防疫费、培训费,及新进场大型机械等提供补贴补助。

  十、有效落实援企政策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返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减免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2 月 28 日

  5 【江苏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

  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

  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江苏省住建厅

 文件编号:苏建价【 2020 】0 20 号

 发布时间:0 2020 年 年 2 02 月 月 4 14 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

  6 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 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 2020 年 1 月 24 日 24 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2 月 14 日

 【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

  7 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山东省住建厅

 文件编号:鲁建标字【 2020 】1 1 号

 发布时间:0 2020 年 年 2 02 月 月 7 17 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把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安排抓实抓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 号)文件精神,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 9.10 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

  8 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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