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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党支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精选文档)

时间:2022-06-18 12:2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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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党支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精选文档)

党支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5篇

第1篇: 党支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的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最基层的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是党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党支部在上一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即可建立党支部。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各党支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规定的八项基本任务,同时不同单位的党支部还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成不同的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1、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标。

2、团结教师、教书育人,支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出色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3、分析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情况,布置党员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要帮助青年教师健康成长。

4、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具体指导和帮助少先队、班委会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学生,努力完成学生工作各项任务。

(三)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1、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督促他们遵守国法和党纪政规,勤政务实,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3、教育人员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增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4、抓好对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培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5、协助行政领导,努力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6、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九条党支部对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经营等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章支部党员大会

第十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

(三)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支部党员大会在本支部范围内拥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这些权力要受到上级党组织的制约。

第五章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它们的监督。

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

第十三条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标。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支部的工作任务,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上好党课和政治理论学习;定期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负责召开支委扩大会、党小组长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收缴党费;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就本支部组织的重要活动、发展新党员、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等重要问题,向支部党员大会提出初步意见;就本部的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向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就本支部所在单位人员出国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初步意见。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战、保密、政治和群众工作。

(六)具体指导党小组的工作,负责协调各党小组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十五条支部委员会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和文化业务学习,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支委成员岗位责任制,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加强团结,相互支持,使支部委员会成为党支部的坚强核心。

第六章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党支部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党员自觉改造世界观,加强党性修养,从思想上真正入党,努力成为合格党员。

第十八条党员教育可采取上党课、组织党员进党校学习、个别谈心、组织党员自学以及多种多样的形象化教学等形式。

第十九条党员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是:划分党小组,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处分违纪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组织关系,搞好党员统计等。

第二十条健全党组织生活,是加强党员管理,促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党组织生活要坚持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党支部必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做好收缴党费工作。党支部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并专立帐目,严格管理,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认真开展“创先争优”(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员工作者”)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党员要定期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党支部应把组织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并使之制度化。

第七章发展党员

第二十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包括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教育和考察、政审、履行入党手续,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教育和讨论决定预备党员转正。党支部要根据党章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上。要重视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和入党动机必须严格考察,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支部大会充分讨论,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举行会议。对申请人能否入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第八章群众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要积极开展群众工作,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定期对群众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并向党员布置有关任务。每个党员都要联系若干名非党员教职工和学生,同他们交朋友,团结他们一道工作。

第二十八条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和统战政策,做好知识分子和统战工作。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要加强对本支部所在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负责地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章制度建设

第三十条建立和健全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是搞好党支部建设,提高党支部战斗力的具体措施。党支部应建立以下主要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在会每月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半月一次,每学期至少上一次党课。“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情况要进行登记,以便上级组织检查。

(二)党员定期汇报思想、汇报工作制度。党员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三)党支部向上级组织汇报制度。党支部书记每月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

(四)民主生活制度。党支部全体党员每学期必须过一次党内民主生活;支部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召开民主生活会,并将原始记录报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送党委组织部)。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对党员的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不合格党员提出限期改正、劝退或除名的处理意见。

(六)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开展谈心活动,走访群众家庭,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党的工作。

第2篇: 党支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含党总支部,下同)建设,促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党支部管理。

党支部的设立与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审批。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均须成立党支部。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党支部由方负责建立、领导。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参股的企业,由股东会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党组织负责建立、领导股份制企业党支部。

第六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由于执行临时任务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 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够3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6个月内能把党员数增加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况下,可保留党支部,但在此期间不能形成支部决议、决定。超过6个月,党员数仍达不到3人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撤销该党支部,剩余党员合并到相邻或相近的党支部。

第八条 党员超过50人的单位或部门,可成立党总支部。党员接近50人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

第九条 在组织设置上,除依据第四条、第八条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行政队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支部;
下设若干队的科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总支部。

第十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人或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设支部书记1名,并根据支部委员数的多少,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保卫(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在支部委员会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支部委员发生缺额,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但不能指派支部委员。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应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 凡党员1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的党员一般不能少于5人。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建立党小组,由支委会决定,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基层党支部必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十五条 生产工作一线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促进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重大问题的范围是:生产经营年度计划,改革改制方案,干部人事变动,工资奖金分配,资金使用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评选劳模先进,重要规章制度废立修改,等等。

(四)积极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主动为行政排忧解难。

(五)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技术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和谐建设。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十六条 控(参)股企业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人事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三)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壮大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

(四)领导企业文明和谐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养教育职工,促进队伍稳定。

(五)领导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方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十七条 机关处(科)室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五)参加本支部有关人事、培训、福利等问题的研究。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领导党支部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双重负责制”,即:对党员大会负责,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同时,对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条 加强支委班子建设,使支委会成为组织健全、政治坚定、公正廉洁、团结协调、开拓进取、群众信任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统一意见后,按照分工进行落实。

不管是书记还是委员,在进行党内表决时,一人只有一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每个支部委员都要增强委员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汇报思想和工作,接受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6次。

科级建制的总支、支部委员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应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业务知识,提高支部委员的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关心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教育,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二十六条 支部书记是支委一班人的“班长”,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将单位和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二)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按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代表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四)经常同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了解掌握党员、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二十七条 支部书记的任职条件是:热爱党务工作,努力学习钻研,思想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勤政务实,善于协调,公正廉洁,群众拥护,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经组织考察合格。

支部书记任职,一般要有三年以上党龄。

基层党委报经集团党委同意,可选择若干支部作为试点,对支部书记进行公开直选。

第二十八条 专职支部书记和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按同级别干部进行管理,享受同等待遇,工资、奖金、福利等一视同仁。按照规定,专职支部书记可以参加政工职称评审。

第二十九条 上级党委应加强对支部书记的培训教育,通过脱产培训、外出培训和到先进企业参观学习等形式,提高党支部书记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加强对党员的培训学习,坚持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在职党员、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分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总支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的自评互评同时进行。

以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对党员进行两次党课教育,分上半年、下半年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及时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视情况不同,为党员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增强党员主动交纳党费的意识,使党员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并根据党员工资的变化情况,及时按规定变更党费交纳比例和金额。党支部每年年底应将党员党费的交纳情况向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让党员了解党内事务,让党员参与党内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
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区站网”等活动,结合活动的开展,给党员分配适当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经常检查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使党员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锻炼,成为基层单位的生产骨干、技术尖子和后备干部。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对违纪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党员进行学习,贯彻落实支部决议,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完成支部分配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和谐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要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根本任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文明和谐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又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
既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既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又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一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企业精神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职工的集体观念、法制观念和主人翁意识,激励职工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第四十二条 积极开展文明和谐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和谐理念,营造文明和谐氛围,构建文明和谐矿区。不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员工行为。

第四十三条 要保证文明和谐建设的投入,为文明和谐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保证有固定的宣传教育阵地和必要的文化设施。

第七章 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支持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所属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控(参)股企业党组织建设的具体办法,由集团党委另行作出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集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条例相应作废。

第3篇: 党支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师生的纽带和桥梁,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按照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和数量情况而设置。党支部的设置由党委批准,支部可下设小组。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的增选副书记一人;
正式党员7人至20人的支部,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正式党员20人以上的党支部由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职责

第七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 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使全体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评议党员工作,处理不合格党员。

(四) 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发展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

(六) 调动党员工作热情,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按照“两先两优”活动评选办法,做好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推荐工作。

(七)积极研究和探索党支部工作规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党支部自身建设水平。

第四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安排1-2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章和党的基础知识,结合业务工作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

(二)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遇有重要问题或遇到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时,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党员每学期至少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工作,党小组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工作。党支部每学期向学院党委汇报一次工作。汇报内容主要是: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日常学习、思想、工作、团结等情况。支委会每学期应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每个党员除经常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外,在遇到特殊情况(如本人或家庭成员有重大变化、发现违法乱纪行为或碰到疑难问题等)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外出离院的党员要通过书面形式向组织汇报。

一般情况下,应逐级请示汇告,根据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可以越级请示汇报。

(三) 计划总结制度。支部在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学院党、政工作要点,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对照工作计划认真总结。

(四) “三会一课”制度。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
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
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
党课教育每学期2次(包括支部和院党委组织的党课),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必要时进行党课教育。

(五) 联系群众制度。与党外群众、入党积极分子和青年学生建立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密切党群关系。

(六)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一般每两年安排一次,具体安排由学院党委统一部署,按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进行。

(七) 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制度。依据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程序

(一)确定大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党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和主要议题。

(二)向上级党委报告和发出开会通知。党支部委员会将拟召开的支部党员大会的有关内容向上级党委汇报、沟通,取得同意后,将召开大会的日期、地点、内容提前通知全体党员,并可根据大会内容,安排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让大家在思想等方面有所准备。

(三)主持人报告党员出席情况,宣布开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内容的会议,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要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选举内容的会议,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要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四)党员讨论,进行表决。表决之前要安排充分的时间组织党员讨论,让党员发表意见和建议。在多数党员意见比较集中的基础上,对所要决定的问题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的确认,应以超过应到会议有表决权、选举权党员半数为有效。

(五)向上级报告和材料归档。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大会情况。会议的记录、决议、表决结果等都要及时整理存档,以备查考。

(六)贯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后,党支部委员会要制定贯彻落实的行动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于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每个党员(包括党支部委员)都必须坚决服从,不允许消极对待和进行非组织活动。

第十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二)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

(三)严格按照大会程序办事,做好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程序

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具体会议程序是:

(一)会前准备。一是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议题,准备初步意见或方案;
二是会前向支部委员通报情况;
三是通知开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主持人向到会人员报告会议内容。向与会人员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

(三)集体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集思广益,畅所欲言。

(四)形成决议。在各位委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归纳正确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或决定。

(五)对决定的事项作出明确分工,分头落实。

(六)归档。把支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及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程序

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程序是:

(一)会前准备阶段。一是提高支部委员对民主生活会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确定会议的中心议题。三是选学文件。针对会议中心议题,选学有关文件、文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各位委员抱着正确的态度参加会议。四是提前将开会时间通知各委员。五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的准备情况,中心议题,开会的时间、地点。

(二)开会阶段。一是各位委员围绕中心议题发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二是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三)会后报告阶段。一是总结报告。将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原始记录报送上级党组织。二是适时通报情况。将民主生活会中适合向党员、群众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负责准备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一般为: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
党支部完成各项任务和自身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
今后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二)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听取支部书记报告并对报告进行民主讨论。

(三)表决通过。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大会并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四)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党员大会情况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十四条 评选表彰优秀党员工作程序

(一)搞好评比工作动员。根据上级党委制定的优秀党员条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评比动员,讲明评比的目的、意义、条件和方法。

(二)个人总结。根据支部大会要求,对照优秀党员的条件,要求每个党员从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总结,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不足。

(三)召开党小组会。每个党员作自我总结,党员之间相互评议,根据优秀党员的条件民主推荐本小组的优秀党员。

(四)确定候选人。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汇总各党小组推荐的优秀党员名单。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提出本支部优秀党员候选人。

(五)酝酿讨论。将推荐的优秀党员名单返回各党小组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

(六)确定正式名单。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小组返回的意见,逐一讨论研究确定优秀党员名单。

(七)填写《优秀党员登记表》,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属于本支部表彰的优秀党员,党支部签署意见后存档。属于上级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八)表彰。优秀党员评选后,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彰,号召全体党员向他们学习。

第十五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一)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党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和有关要求,确定劝退、除名、退党和自行脱党人员名单。

(二)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核实。党支部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党支部委员,对不合格和基本不合格的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认真广泛地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该取证的一定要及时取证。并尽可能做到一事多证,然后依据事实写出综合材料。

(三)调查材料与本人见面。支部委员会首先要对不合格或基本不合格党员的材料进行研究和认定,然后,支部书记或委员把党组织认定的情况,逐一同党员本人见面,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有出入,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搞清楚。

(四)召开支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基层党支部根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党员标准,依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逐人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

(五)同被处置党员谈话。经上级党委同意后,支部书记应分别找被处置的党员本人谈话,将处理的初步意见同本人见面,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六)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
支部书记代表支部委员会将被处置党员的主要问题、表现、态度及初步处理意见向全体党员说明;
被处置的党员做自我批评或申辩、说明;
党员大会进行充分讨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处理意见由全体党员进行表决;
支部大会通过被处置党员的处理决定。

(七)让处理决定与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对个别不承认错误,拒不签署意见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支部大会决议执行。

(八)将支部处理决定连同本人签署的意见及时报上级党委。

(九)处理结果正式通知本人。党支部接到党委批复后,党支部

书记要及时找被处分党员谈话,将上级党委的批复正式通知本人,并进一步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对限期改正和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帮助其制定和落实限期改正的措施。

(十)立卷归档。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有关材料,都要单独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处分党员工作程序

(一)党支部对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意见。

(二)党支部应将所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见面时需要两个人以上,并作好记录。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其程序是:介绍违纪事实和调查结果;
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辩;
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或其辩护;
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表决作出决定。进行表决时,同意者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处分决定,受到处分的党员也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四)处分形成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受处分党员要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字,党支部应注明。上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一份。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支部应及时向有关党组织转递。如受处分党员无理取闹,党支部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4篇: 党支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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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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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基层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支部是党组织中最基层的组织,是领导所在部门的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三条 党支部在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领导和团结党员、群众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本着有利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教工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
机关、后勤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专业、年级或班级设置。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党员可编入学生支部。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可以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专业或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组织、宣传等委员,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书记享受本人所在部门教研室主任的同等待遇。为便于工作,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教师担任。

第六条 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他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凡成立新的支部或撤销原有的支部,必须由所属党总支提出意见,报组织部研究后决定(直属党支部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

第七条 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团结组织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参与本部门重要工作的研究和决策,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党支部学习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勤奋工作,为学校的改革、稳定和发展多做贡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员同党外同志的联系制度。定期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

第十三条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细则规定的程序,认真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四条 教师党支部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把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作为工作的重点。

第十五条 学生党支部要把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四有”新人作为重要任务。要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通过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模范作用带动学生社团工作。

第十六条 机关和后勤党支部要以服务和育人为中心,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教育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教育和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改进工作作风,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换届选举。

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所在党总支审查及征求党委组织部意见后(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所在党总支审查及征求党委意见后(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所在党总支审查及征求党委组织部意见后(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在党员大会上选举。

支部委员会选举及分工情况,报所在党总支、党委组织部备案;
书记、副书记报所在党总支、党委批准。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委、总支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负责人。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由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主持。会议议题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当前工作需要确定,并事先通知全体党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换支部委员;
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2.支部委员会会议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支部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支部成员的民主生活会;
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研究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等。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支部委员会人数的半数才有效。支部委员会表决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要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应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报告。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议不能修改或推翻。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如发现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支部委员会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3.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以推迟召开。

4.党课

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形式。一般每半年上一次党课,在实施中,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相对集中地使用党课教育时间。

党课教员一般由在同级党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或先进党员担任,也可聘请上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党校教师兼任。

党课的内容主要是比较系统地讲解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常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党日活动”也是党课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

党支部请示汇报制度包括党员向党支部、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党总支或党委请示汇报。

党员向党支部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党支部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群众的意愿等。党员应参加支部定期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在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每学期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口头汇报。党员外出时,应当每季度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遇到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明确解释的问题;
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情况。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一般每季度请示汇报一次,可以采取口头汇报或书面汇报两种形式。

第二十条 报告工作制度

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是指党支部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党支部每学期末或开学初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半年来的主要工作和今后半年的工作计划,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讨论通过。

党支部换届选举时支部委员会必须向党员大会报告本届委员会工作,对下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

党支部可通过结对帮助、开展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党支部应根据每个党员的具体情况,采取组织决定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每个党员联系1-2名党外群众。党支部要按照院党委发展党员的工作要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的帮助、教育和培养工作。支部书记要加强与党外工作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联系,与他们交流情况、交换意见、交知心朋友。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本部门全体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一、两次分析,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有重点地解决突出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制度

党支部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会对组织生活会内容事先要认真研究,每次会议要有一个中心议题,并在会前通知全体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增强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要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通过组织生活会,达到沟通思想,纠正错误,增强团结的目的。

党支部每学期要按照院党委的要求和党总支的具体安排,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党员学习、参观等,一般至少每月一次。党支部要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部门实际,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
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
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
形势任务、国情教育;
理想、信念教育;
党的优良传统、纪律、作风教育等。

党支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增强党风党性锻炼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每两年进行一次。通过评议、考核、表彰、处置,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弘扬正气,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四条 期末总结工作

党支部应于每学期末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支部工作总结,总结应在支部大会上讨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党支部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总结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
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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