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构建什么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4篇

时间:2023-05-28 11:00:07  阅读:

篇一:构建什么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

  

  ChineseCadresTribune改革纵横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文_姜丽华 敬志伟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其地位作用举足轻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新时代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目标,聚焦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破除影响亲清政商关系的体制性障碍和机制性梗阻,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喷涌,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迸发,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度,这也是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策体系所需要的制度安排。首先,政府要深入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内容,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民营经济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破除招投标隐形壁垒的各项政策在执行中不打折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其次,建立机制化规范化的政企沟通渠道。各级党政部门“一把手”应定期举行与民营企业家的座谈会,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当与重点企业、行业商会、协会等挂钩联系,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定期与各行各业的企业家进行沟通交流,解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探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举措。要充分发挥商业协会的作用,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职能逐步转移到社会组织,从制度上防止出现隐形审批,避免中介机构发展为红顶中介。最后,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各级政府在进行社会资本合作或招商引资等活动中,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对于民营企业出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一、优化政府权责体系是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策体系的基本前提政府掌握着权力,市场主体拥有资本,权力和资本的关系是政商关系的核心和具体反映。实践证明,越是政府和市场关系清晰、界限分明、市场化程度高的领域和地区,政商关系就越健康。越是行政干预多、市场化程度低的领域和地区,政商关系就越容易被扭曲。因此,准确定位政府职责、优化政府权责体系,能有效避免出现因为政府的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而导致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完善国家行政体制的核心是优化政府权责体系,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2020.115改革纵横ChineseCadresTribune二、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策体系的重要基础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应克服“短期行为”,增强政府引导和协调非公有制经济的能力。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新论断和新战略,如打破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构成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新引擎。但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常常遭遇到各种不公平待遇,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遇到各种“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为解决实践中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要努力营造亲商、安商、暖商的浓厚氛围来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一方面,进一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完善治理,商业银行将更多金融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引导提高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逐步扩大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让更多企业通过发放债券、股票进行直接融资。继续把降低增值税税率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点,采取普惠性减税降费措施。另一方面,加大尊重民营企业家、发挥民营企业家才能的制度安排。积极展开政府与民营经济组织对话,聘请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担任特约人员、督导员和职业顾问等,在政府相关部门及立法、执法机构组织制定涉及民营企业利益的政策决策、法律法规过程中,各行业的民营企业家有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同时,利用新兴媒体和各种平台开设非公有制经济专栏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一批勤劳致富、依法经营、贡献突出的典型,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关心、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不断激发各族各界群众投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热情。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是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策体系的必要条件大量的腐败案例证明,缺乏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尤其是“一把手”因权力过大又过于集中成为被围猎的对象,是政商关系异化的重要原因。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必须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让权力不任性、不妄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无禁区、零容忍持续开展反腐败斗争,对官商勾结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很多领导干部不敢腐,也使不少不法商人有所收敛。事实证明,反腐败斗争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需要加大对公权力的制约监督。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继续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把“清”作为勤政为民、清廉为官的行为准则,用法治方式来衡量政商交往与互动,对权力进行监督、核查,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权力成为寻租谋私的工具。与民营经济联系紧密的政府部门,坚持以约束原则界定公权力,以公开原则行使公权力,使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公开化。坚决斩断主动“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依法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交织的腐败案件,从根本上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另一方面,建立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完善惩防体系,严格规范“一把手”职责权限,压缩政商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空间,杜绝政商形成利益团体的可能性。加大“数字政府”建设力度,进一步扩大公开事项的范围,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实现党务、政务与涉企网络信息公开,以程序化的技巧来处理实体上公正难辨的问题,排除权力、人情、金钱等因素导致的“搞例外”“走后门”现象。58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2020.11ChineseCadresTribune改革纵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法律规四、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策体系的根本保障过去有些地区和行业政商关系畸形发展,主要原因是官商勾结没有受到法律的惩戒,反而获得巨大利益,法治规则被潜规则替代。没有法治,公平正义在权力、金钱、美色、人情等面前就会荡然无存,法律的尊严和制度的权威在潜规则面前变得软弱无力。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能够规范、引导和约束政商关系,坚持依法治国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确保政商双方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朝着“亲”“清”方向发展。在坚持依法治国中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策体系,首先,健全政府官员权力约束机制。继续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等领域公权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公正文明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涉及民营企业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各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对涉及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债务纠纷、财物失窃、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工伤赔偿、网络侵权等申诉案件要有案必查、有诉必接,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其次,推进民营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和建立民营企业家商务诚信机制,对企业家主动行贿、围猎领导干部记录在案的黑名单制度。提高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转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惯例。除了加大对受贿官员的惩罚力度,还应当对行贿人员进行严厉惩罚。最后,建立健全涉产权错案防范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精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善于运用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相结合,严格遵循则,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方式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五、建立健全激励和容错机制是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中,各级党员干部起着主导和决定性作用,“亲”的本质是服务,关键是勇于作为和敢于担当。“清”的本质是廉洁,关键是要把握分寸和懂进退。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不愿意主动亲近、服务民营企业,害怕因此受到牵连。为转变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为了避嫌而故意疏远民营企业家的现象,必须探索建立党员干部的正向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正向激励机制,要让党员干部在与民营企业家交往过程中心里有底气。树立鲜明的重实干、重实效的用人导向,大力宣传积极为民营企业主动服务、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在实践中,鼓励各级党员干部在民营企业深化改革,民营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扩大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的投资,为民营企业构建与科研院所产学研平台建设提供各种科技服务支持等工作中有所创新和突破。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要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宽容党员干部在为民营企业主动靠前服务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从体制机制上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锐意进取、敢作敢为的干部,不能让党员干部“谈商色变”,让他们敢于与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解除他们与民营企业家接触的后顾之忧。(作者分别系山东省青岛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山东省青岛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责任编辑胡秀荣)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2020.1159

篇二:构建什么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

  

  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某区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新时代的新xx,不断开创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新型政商关系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亲”是指政商之间要坦荡真诚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要遵纪守法搞经营,满腔热情谋发展。“清”是指政商关系要清白,光明磊落,公私分明。公职人员与企业有交往但不能搞交易,有联系但不能谋私利,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拒商远商。

  第二章

  优化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四条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第五条

  公平公正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和PPP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作出实质上排除

  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的行为。着力做到“四个保障:

  保障非公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保障非公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保障非公制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保障非公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等方面一视同仁。

  第六条

  贯彻落实“双创双服”服务理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多证合一”扩容升级,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效应,落实“两个代办”升级版,让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第七条

  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五个一”机制,每位区领导联系1家以上重点企业,定期召开企业恳谈会,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领导联系帮扶企业责任清单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开。第八条充分发挥区长电子信箱、短信平台、广播、电视政府工作简报等线上线下媒体作用,宣传和解读扶持企业的政策,解答企业疑问,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条

  凡是各级政府向企业承诺事项、与企业的合同契约都要建立统一的备忘录,逐项登记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公开。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评审结果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公开。

  第三章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黑恶势力阻挠施工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着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自觉遵崇法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维护司法权威。要做到“三个积极”

  (1)对于司法机关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提起的行政、民商事诉讼案件要积极关注配合。

  (2)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

  (3)对于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判决要积极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中诉后滥用行政权打击报复诉讼方,社会影响恶劣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支持政商正常交往。按照干部管理杈限和工作职责要求,公职人员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参加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涉企公务活动;

  (1)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人员通过工作餐的形式商讨工作;

  (2)可以受邀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茶话会,成立大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公开商务

  活动,不得参加抽奖,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3)可以参加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的、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的餐叙,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第十五条

  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守下列“七项要求”:

  (1)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不准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及其配偶、子女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3)不准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4)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7)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六项要求”:

  (1)不得给予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2)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3)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4)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或违规安排离职辞职下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

  (5)不得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6)不得对公正执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网络、信函,电话等接受群众举报,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查处以下“五类行为”:

  (1)从严查处主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2)从严查处工作态度恶劣,对企业正当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予解决的行为;

  (3)从严查处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4)从严查处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的行为;

  (5)从严查处作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单位,开展专题明察暗访,加大曝光力度和频率。

  第六章

  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等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

  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第二十条

  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不廉洁,围猎或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三个限制”:

  (1)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2)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申请贷款、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等资格;

  (3)限制其在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的任职资格,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各类荣誉或进行政治安排。

  第七章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1)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3)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打消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三:构建什么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

  

  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调

  研报告

  按照市委关于市第五次党代会专题调研工作的部署安排,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牵头开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专题调研,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统战部共同承担,结合调研主题邀请市工商联参与。调研采取实地走访代表性民营企业、分层次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赴*市、*市和*市学习考察等形式开展。

  一、近年来我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情况

  (一)工作推动情况

  近年来,我市通过持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务服务,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为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的调查者对我市营商环境表示满意。截至*年*月底,全市有市场主体*户,相比*年*月底市场主体总数*户,五年年均增长*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分别突破*亿元和*亿元;创新竞争力进入全国地级市百强。

  一是起步早、行动快,优化营商环境机制不断健全。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深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跟进制发《*市提升营商环境打造“徽常满意”服务品牌三年行动方案(*-*年)》等文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织密制度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各领域重点任务,快步走好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每一步。

  二是大胆试、勇创新,政务服务便利化步伐不断加快。将行政审批事项整建制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建立以“窗口”为主导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办理”,真正实现“办事只进一扇门”目标。建成“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逐步推进异地办事“一网通办”等,率先在全省建立“异地代收代办”,探索建设宣企快办“一键直通”等创新场景。通过优化政务服务供给,推行企业办事全程网办和不见面审批,真正实现让“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目标。

  三是落得细、显成效,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不断优化。推动“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落效,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以“减证”促进“简政二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试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涉企办事效率。推进“以批代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把降低门槛后的方便送给企业,把事中事后监管的挑战留给政府。

  四是聚重点、多层次,帮企纾困解难质效不断提升。扎实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服务企业做好用工、资金、土地、科技等要素对接。推行“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难题。积极兑现各类帮扶资金,扶持特色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扎实开展清欠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组织开展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行动,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推动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推广“税融通”等业务,在更多领域实施信用惠民惠企“信易+”工程。

  五是明底线、亲又清,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不断走实。在全省率先设立“*企业家日”,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表彰活动,广泛宣传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关爱企业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领导干部定期前往民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培育亲清政商文化,鼓励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交往,主动为企业服务,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同时,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宽严相济。

  (二)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一是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不够实化。部分地区、部门重视程度不均衡,重点工作任务推进不持续,帮企业纾困解难不够彻底,遇到焦点难点问题有畏难情绪,也有将问题上交的普遍现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项满意度较低,仅为二是制定出台政策措施不够优化。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扶持企业政策门类繁杂、标准各异,甚至个别政策相互掣肘,执行难度大、操作性不强,民营企业时常望而生畏。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该项评价满意度仅为*虬三是等高对标创新意识不够强化。对部分上级政策理解不透彻、把握不全面,没有结合实际,往往照葫芦画瓢。紧盯沪苏浙先发地区不足,有的外出考察感受谈了一大堆,在借鉴中稍微遇到困难就停滞。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创新环境得分满意度仅为娥,在五大要素评价中得分最低。四

  是对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把握不够深化。部分领导干部与企业家打交道心存顾虑,尺度拿捏不准,部分部门在处理涉企矛盾纠纷中思维固化、措施僵化,“清”有余而“亲”不足,存在宁可少交往也不能犯错误的心理。

  二、部分先发地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启示

  启示:全面对比我市与*市等三地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相关做法,在政策措施、要素供给、政务服务等方面差距均并不十分明显。但是,在思想认识、重视程度、执行力度、干部担当负责等方面差距较大。

  (一)*市的主要经验做法

  *是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发祥地。近年来,*市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进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头等大事,以争创全国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先行区为引领,打造出一批具有示范先行、创新突破、引路领跑意义的标志性成果。一是聚焦创建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努力让“争先创优”成为常态。于*年印发《*市创建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方案》,调动全市各地各部门资源共同参与创建工作。二是聚焦推进便利化创新,努力让“办事无忧”成为常态。持续深化

  “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改革,创新政务服务理念,全力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程序,不断提高涉企服务便利化水平。三是聚焦构建法治化体系,努力让“公开透明”成为常态。按照企业“有求必应、无事不扰”要求,深化推进“法治*”“信用*”建设,加大政府“理旧账”

  力度,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四是聚焦推动市场化配置,努力让“公平竞争”成为常态。紧盯土地、资金、人才、政策等要素资源,研究制定《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的实施方案》,加快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切实加大工业用地保障(*年供应工业用地*亩)。加快破解企业资金难题,持续深化“无还本续贷”“无抵押贷款”“科技贷”等创新举措。五是聚焦提升国际化水平,努力让“双向开放”成为常态。充分利用在外*人宝贵资源和国家级对外开放平台优势,大力培育市内市外“两个*万”市场主体,全力推动内外*人互动发展。六是聚焦亲清政商关系,努力让“重商敬商”成为常态。坚持完善政企互动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持续提高企业家社会地位、深化助企服务,推动政企“亲清共成长二

  (二)*市的主要经验做法

  一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年,印发《*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提出要以种好*幸福树、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将企业和群众办事全流程便利度作为衡量标准。列出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重点任务,体现了主动优化、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的特点。同时,扎实开展全市民营企业家“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活动,制度化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各类问题。二是开展先行区试点创建。以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先行区试点(省级)为抓手,推动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守正创新,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年,出台《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年,印发《*市亲清政商关系正负面清单》,列出政商交往双向正负面四张清单共*条,为党员领导干部与企业

  家的交往划清行为底线、明确安全区间。三是成立服务民营企业家专班。*年,市委成立“关心支持服务企业家政策研究推进专班“,以两办*号文件出台《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情况通报会和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四是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年,启动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通过教育培训,有效提升企业家素质。*年,已启动第二轮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

  (三)*市的主要经验做法

  *以*省数字化改革为契机,以数字政府系统应用建设为抓手,以打造便利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数字赋能、改革破题,发布了《**市”改革突破争先战一一创优营商环境”活动推进方案》,明确七大工作重点。其中特色亮点有:一是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难点、堵点,围绕减流程、减成本、减材料、减时间、优服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项改革举措。二是打造基于数字化的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系统,实现在建项目全时段、可视化动态监测。三是迭代优化全省首个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试评价。

  三、对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与建议

  进入新发展阶段,营商环境建设水平已经成为衡量高质量发展最为重要的指标体系,也是构建现代化市场体系最为重要的软实力。营商环境没有

  最好,只有更好。我们要像保护生态环境一样优化营商环境,等高对标沪苏浙先发地区,落实“沪苏浙能做到的,我们也要做到”要求,以更大决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征程上扬帆远航。

  (一)提高思想认识站位,以“事关*前途命运”的命题谋篇布局。首先,市委市政府要牢固树立“营商环境是第一发展环境”的理念,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牵引性、全局性工作,摆在全市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方面,及时成立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挂帅,科学搭建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改变过去缺乏专班力量、推进力度不大的问题。另一方面,突出示范引领,织牢契合企业需求、系统集成度高的政策体系,将项目化管理理念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各个方面。其次,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较高权重分值,切实提高各地各部门对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此外,将该项工作情况纳入常规巡察内容,强化巡察监督和执纪问责。再次,定期评估检测营商环境。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我市营商环境定期检测评估,细化优化评价指标,找准营商环境中的“痛点”“堵点”,以便对症下药。

  (二)凸显应有社会地位,以“更高礼遇”的姿态践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一是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推深做实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家代表制度,真心实意与民营企业家交朋友,主动听律言挚言。定期召开高规格政企座谈会,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共同分析经济形势、应对策略等,为市委市政府制定重大经济政策献计出力。二是提升企业家话语权。落实制定涉企

  政策征求意见制度,凡是制发公开的涉企政策前,均主动征求企业家代表的真知灼见,推动各类涉企政策制定更好贴近企业需求、精准助力发展。三是给予企业家更好关爱。借鉴*市发放“常商服务卡”的经验做法,设定相应规格,对民营企业家代表在宣政务服务、体检就诊、直系亲属就学、通行便利、观光旅游等方面给予优先待遇。四是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注重新时代民营企业家特别是新一代企业家队伍建设,通过理想信念教育、组织专班培训、政治安排等,打造高素质民营企业家代表人士队伍。

  (三)强化生产要素保障,以“没有完成时”的状态为民营经济发展持续增动能。一是加大项目用地保障。现阶段,项目落地要用地,土地供应是基础要素,没有供地就没有项目落地。要真正落实“亩均税收论英雄”,千方百计做好项目供地保障,在“腾笼换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成片开发中挖潜力、拓空间。二是加快破解资金难问题。借鉴*等地经验做法,实施无还本续贷、小微企业资产委托代管模式、整园授信、按份额抵押、降低担保费用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组合拳”,更好发挥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三是更加注重技术创新。把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视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华山一条路”,更大投入扶持企业技术提升,更大力度推动高层次人才引进,为企业转型发展提供资金扶持、智力支撑。四是持续解决用工难。调研反馈,多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用工难、技术工种短缺等问题,可利用本地院校新开设专业、集中招工、大规模技工培训等渠道缓解企业用工难题。五是引导融入国家战略。牢牢把握“一地六县”长三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集中合作区建设的历史性机遇,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内外循环”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全产业链上着力。

  (四)聚焦企业难点堵点痛点,以“永远在路上”的常态建设最受企业欢迎的营商环境。一要搭建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化企业帮扶机制,整合现有部门力量,搭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化企业服务问题征集、任务交办、办理反馈、跟踪问效、领导领衔等流程,落实涉企问题闭环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技术创新、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二要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提升政务环境。借鉴*省优化政务服务做法,更大力度推动数字化改革,尽快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基础数据和系统联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持续开展“四减”(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跑动),让政府服务“不用跑是常态,跑一次是例外"。三要整合重构现有产业政策。针对现有政策门类众多、复杂难懂等问题,借鉴*市经验做法,依据产业分类,对各部门现有产业扶持政策进行重构,破除部门多头出政策的弊端。针对政策兑现难、兑现慢问题,建议简化政策兑现程序,在实现及时兑现(改跨年为当年)、网上申报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逐步探索“无申报主动兑现”模式。四要以“常态化理旧账”理念服务企业。落实“新官理旧账”要求,每年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摸排和分类化解,切实帮企解难题。

  (五)改革创新基层执法方式,以“把握尺度更重温度”的理念带动提升企业家安全感。一是推进柔性执法形成“容错机制二在法治允许框架下,对企业初犯、显著轻微或因政府原因造成企业违规的行为,建立轻微违法首次不罚、涉企行政指导等措施,逐步建立企业免罚清单,努力降低行政处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二是探索“蓝色”护航打造良好法治环境。“公检法司”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针对性地推行改善民营

  经济法治环境政策措施,围绕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调解、企业经营发展刑事合规法律监督等先行先试。三是创新依法适度避免企业危机。通过政府依法适时适度介入、审慎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防止企业家因个人危机处置不当而引发严重的企业危机乃至社会事件。四是一以贯之加强民企维权。借鉴外地经验,通过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工作机制、设立企业家维权日等形式,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六)厘清政企交往边界,以“双向规范、政企和睦”的目标持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一是在工作距离上要更加亲近。旗帜鲜明地鼓励支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消除思想上的顾虑,主动与民营企业家交往,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更加注重面对面、心连心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二是在与企业家交往中要更加清明。规范执行《关于深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对照七个方面正负面清单,推动构建正常的政企交往关系,努力扭转和改变“凡事找熟人办事”的路径依赖。要落实《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宽容干部在干事创业中的失误错误,激发干部担当作为。三是在合作共事上更加亲善。针对政府行为给企业和企业家带来的额外负担问题,制定出台相应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精力减负制度,重点围绕减轻企业参会负担、统筹到企业调研活动、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等措施,解决服务企业“过频”“过度关心”等问题。如:统筹考虑企业参加各类协会、团体、组织,允许企业家参会发言后随即离席,各类执法检查调研不刻意安排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与陪同等。四是在立身处事上更加清廉。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力培育清廉文化,引导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同心协力建

  设亲清政商关系。同时,畅通举报渠道,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快查处涉企不正之风、腐败行为,做到露头就打。

篇四:构建什么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

  

  2020中国发展观察智库论坛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思考王继国政商关系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关键性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将新型政商关系概括为“亲”“清”两个字,是从政治生态与商业生态有机联系的角度,用系统性思维和协同性思维,来统筹谋划、优化执政环境和市场环境。受体制机制、发展程度、能力素质、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目前仍存在一些需要高度重视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凝聚社会共识,理清新型政商关系界限,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安排,强化工作落实。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习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发表以后,学术界迅速行动,以“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理论基础,从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官员与企业家三个层次研究阐述,其中政治与经济关系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直接影响后面两种关系,官员与企业家关系是制度化、法治化以及人格化的外在表现,是建立在制度化、法治化基础上的公平、合作、互助和诚信的政企关系(王蔚,(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政商关系是政治权力与经济利益、行政资源与市场行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复杂社会关系。2016年习总书记提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生动概括了当前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两个行为主体各自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精辟地阐明了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要义。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2016)。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基础在“亲”,关键在“清”,“亲”是驱动力,“清”是边界线(王兴盛,2018)。“亲”拉近了政商之间空间的和心理的距离,筑牢了政商之间的情感纽带和桥梁,激发了政商谋事创业的动力和活力,有利于汇聚中国经济升级发展的强大实践力量。“清”厘清了政商之间相互作用的边界,标示了政商之间互动交往的基点和规则,明晰了政商同心同行的底线和定力,有利于营造中国经济升级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二)解决政商关系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当前政商关系总体上是积极健康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与矛盾。一是清而不亲,为官不为。缺乏政商沟通交流的有效平台和长效机制,存在政商疏远乃至隔阂的现象。政商之间交流渠道不畅,沟通不经常、不全面影响了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和互相支持。有些部门负责人不清楚政商交往边界,把握不准、不敢作为,不知道如何交往。有的领导干部怕担责任,不愿作为,被动作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民企敬而远之,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该办的事能推则推,缺少应有担当。二是亲而不清,官商越界。有的利用手中权力给老板提供牟利机会,老板非法获利,干部权钱交易,形成利益共同体。有的政府官员习惯于发指示、下命令,行政思维根深蒂固,传统思维惯性很大。有的吃拿卡要,不遵守法定程序,无视规定约束,不得好处不办事。三是认识偏差,制约偏多。对民营经济存有歧视和偏见,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仍然存在,过高地设立注册条件,过多的前置审批事项,过严的资本募集方式,不合理收费项目多,束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些企业认为领导干部找麻烦的多、办好事的少,政企之间没有建立起信任理解、支持互助的良好关系。四是企业履责不力、约束不够、安全感缺失。有些企业社会责任感弱化,钻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空子;有的违法经营不择手段,变着法克扣工资、少缴养老费、偷税漏税;有的从优惠政策找差价,遇到矛盾和问题变卖土地厂房,一走了之;有的对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担忧较多,对执纪问责方面的谈话、问询、调查杯弓蛇影,如惊弓之鸟,有钱不敢投,观望彷徨。五明确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大意义,加快形成社会共识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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