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创新调解模式7篇

时间:2023-06-11 15:10:05  阅读:

篇一:创新调解模式

  

  扫黑除恶SAOHEICHUE整塞满了一警车。”孝昌县公安局

  负责该案的民警说。针对该案涉案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办案难度大等特点,市、县两级纪监、政法机关抽调业务骨干成

  员成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监察调查工作专班,各办案机关分别组

  建了一支极具互补性的专案组,对该案提前介人、联合办案,最大限

  度地发挥着集体效能和办案合力。对成某某涉黑涉恶线索进行

  核査后,公安机关发现该团伙涉案

  人员较多,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主要敛财方式为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且兼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涉黑犯罪嫌疑,经过缜密侦査后,提请孝昌县扫黑办组织纪监、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多次对案件

  进行会商,确保了办案质效。为了加大打击力度,孝昌县灵

  活运用“斩首”“断脊”“掐尾”等多种战术。“斩首”是先行将首恶抓

  擒,斩黑首,再多管齐下,渐收网

  口,一网打尽;“断脊”是先行密捕

  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骨干成员,打开突破口,获取罪证,再上溯下延,抓获首恶和其他团伙成员;“掐尾”

  是在还没能弄清情况的前提下,从掌握的线索人手,秘密调査取证,逐渐扫清外围,由外及里,层层剥

  皮,待弄清组织结构,掌握主要证

  据后,适时摧毁。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和个案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采取多

  媒体示证和证人出庭作证方式,向法庭及旁听人员客观、全面、形象地展示了证据和相关材料,增强了证据分析说服力,有力地指

  控了犯罪。鉴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为妥善审理此案,该案审判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当晚6时4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历时近9小时的庭审全部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12月20日,孝昌县人民法院

  依法对成某某等8人涉黑案进行

  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

  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

  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成

  某某、杨某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三年。判处丁某某、杨某等6人有期徒刑12年至5年不

  等,并处罚金。针对成某某等人“黑财”较多

  这一特点,孝昌县组成多个专班,对财产刑执行做足准备。在办理过

  程中,依法采取査封、扣押、冻结等

  措施,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做到办案与清査财产同步进行,盯住“黑财”不放,坚决摧毁黑恶犯罪的创S新s调解方式解难题邻里间有着密切的互

  动关系,矛盾纠纷不可避

  免,如果处理不当便可能激

  化矛盾,这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难题,更是创建美丽城

  镇

篇二:创新调解模式

  

  创新机制抓调解(五篇范文)

  第一篇:创新机制抓调解

  创新机制抓调解维护稳定见实效

  -----临泽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纪实

  “感谢你们为我要回了“救命钱”……”。5月31日上午,临泽县新华镇村民宋丽娟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再三道谢。一起由受害方宋丽娟提出的交通事故赔偿案,最终与肇事方达成赔偿6150元协议,双方握手言和,矛盾成功化解。这是临泽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交通事故纠纷的一个案例,也是临泽县构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调解”机制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随着全县机动车和驾驶人员数量的快速增长,全县机动车保有量达到5.2万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大幅增加,今年1-7月份全县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接处警数达到148起,交通事故处理的妥善与否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诱因。为有效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难、执行难的问题,临泽县积极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探索化解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新方式,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入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处理工作之中,创新工作机制,于2010年6月率先在张掖市建立了临泽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实现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财产保全、医疗救治、先行垫付、法院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的“无缝

  衔接”和“良性互动”。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基础保障。县上及时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县法院、司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定期分析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和解决工作推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临泽实际,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程序、工作职责及模式。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交警大队和各乡镇聘任了9名人民调解员(其中专职调解员2名),聘任的7个乡镇调解员主要配合所在乡镇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与处理;司法、公安交警聘任的调解员常驻交调委负责纠纷的及时调解,确保主体、程序合法。交调委办公地点和办公设施配备均实现了高标准、规范化,并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了交调委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建立了工作台帐,统一了案卷文书,确保了调解工作规范运行。同时,积极落实专职调解员报酬,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落实每月600元的基本工资,由县司法局落实“个案补贴”,按照案件难易程度发给案件补助费,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规范程序运作,增强工作效能。交调委坚持“先介入、后调解”的工作程序,及时了解掌握交警部门受理的案情动态,根据案情进展情况积极协助做好当事人工作,宣传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或交警部门移交后及时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但一方或双方均不履行的,当事人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向设在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申请诉讼解决。巡回法庭采取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送达等方式,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和法庭调解“无缝对接”,畅通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渠道,让当事人能“一站式”快速解决交通事故有关事宜。对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由巡回法庭出具调解书,既方便了群众,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序的调解流程,增强了交调委的化解效能。

  (三)坚持调解优先,有效化解纠纷。一是紧扣一个“法”字,坚持公正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紧扣调处程序、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环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调解,做到调解程序合法,案情认定准确,赔偿标准公开透明,使双方当事人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调解时不偏不倚,向各方当事人公开说明误工、营养、护理、交通、工伤、赡养、抚养等赔偿标准,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避免漫天要价现象。及时告知赔偿款兑付途径及时限,防止达成的协议破裂。成立一年多来,经交调委成功调处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满意率为100%。二是突出一个“情”字,注重人性关怀。对家庭贫困的弱势群体当事人,坚持人性化调解、带着感情调解,全力为其争取合法权

  益。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同时,结合当事人实际,给予更多的关爱、同情和帮助,最大限度地为困难群众着想;对于经多方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且经济困难的,交调委出面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既坚持公平合法,又同情照顾弱者,做到情与法的结合。三是讲清一个“理”字,达到心灵沟通。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始终保持一颗真诚、真挚的心,同等对待每个当事人,不烦不燥,耐心疏导。坚持用最朴实的语言、群众最容易接受的道理与当事人沟通,以理服人,实现相互交心、相互理解,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度和亲切感,消除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为调解成功奠定感情基础。针对有些当事人固执己见的实际,调委员及时引导其换位思考,推动达成共识。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帮助当事人出主意、想办法,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四是坚持一个“和”字,合理引导群众。在事故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以一张笑脸出现在当事人面前,给当事人一个良好的印象,使当事人有一种放松感和亲切感,减少抵触情绪,易于接受调解员意见,促进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根据案情有针对性地向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开展法制宣传,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调解诉讼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通过理性、合法的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在此基础上,交调委使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标准化、格式化的调解文书,规范调解,且在双方当

  事人愿意的情况下可以多次、长时间调解直至双方满意,互谅互让,达成共识,达到了费时少、费用低、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的目的。

  二、取得的成效

  1.有效缓解交通事故处理压力,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交调委未成立前,所有交通事故均由交警行政调解处理。由于警力不足,经常造成案件积压。调委会成立后,无论大小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后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交警及时移送交调委,由交调委在第一时间内进

  行调解。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依照法律、对照标准、协商一致即可达成调解协议。现在一般案件1—2小时就能结案,重大案件2—3天即可结案,有效节省了当事人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2.有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成立后,当事群众可直接向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既节省了时间精力,又节省了诉讼费用,起到了缓和矛盾纠纷“润滑剂”的作用。同时,它又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形成了“三方联动”工作模式和“三位一体”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工作格局,改变了以往纵向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将各方组织的调解工作放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互相弥补了职能缺陷,巧妙组合了各自工作优势,使得交通事故处理率、事故调解率、当事人满意率不断提高,有力维护了

  社会稳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成立以来,共受理交通事故调解案件66起,调解成功63件,调成率达95.4%,其中调解案件款当庭履行53件,分期履行10件,达成协议涉及金额累计156.9万元。

  3.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不断增强了社会公信力。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作为一种人民内部矛盾来对待,坚持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依法依规、耐心细致、公平合理地做好解释工作。调解员始终站在中间的立场上多方位考虑问题,切实平衡双方的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公平合理。同时,交调委规定提供免费咨询、免费调解,调解员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吃请和钱物。交调委用严格的管理和自觉的行为树立起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和社会的好评。

  第二篇:创新推进“大调解”机制

  创新推进“大调解”机制

  西部志愿者彭洪军

  “廉洁高效”是行政机关的宗旨,调解工作也应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复杂突出的问题,采取“大调解”的新举措,改变重复接待、单兵作战、久拖不决浪费人力、失信于民的状况。

  一、具体做法

  1.打好突击战,使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

  “大调解”机制建立前,各类社会矛盾按归口受理的原则办理,即民间纠纷归司法所、老上访问题归信访、拆迁拆违的矛盾归城管开发等部门、治安矛盾归派出所、涉诉问题归法院,而且有些问题有交叉性、性质难以分清,群众找政府要跑好几个部门反映情况,有些群众对同一问题重复向多个部门反映,既浪费了群众的时间,也耽误了接待部门人员的时间。建立“大调解”机制后,由中心(站)统一受理,由原来的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中心受理后,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据有关政策转到城管、房产、开发、信访、司法、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对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无理访、异常访,劝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息访。

  2.打好合围战,使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由“大调解中心”直接调解,中心的组成人员由归口管理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过去的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在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维稳办副书记为中心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街道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等组成。

  3.打好歼灭战,使久拖不决转变为及时性调结。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了中心有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解调度权、矛盾纠纷调解督办权、“一票否决”建议权。所以街道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可由中心指派给街道相关科室、社区调解,真正来处理矛盾纠纷的实体单位多了,同时中心有权限定调结时间并要求报告调解结果,促进了基层提高工作效率,由过去的久拖不决转变为必须及时调结,否决有被“一票否决”的可能性。

  二、存在的问题

  “大调解”机制是新生事物,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长、发展、完善的过程,当前落实“大调解”机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中心日常工作人员得不到落实。

  当前“大调解”机制规定街道中心日常工作由司法所牵头,而司

  法所的编制只有1人且因公务员编制有限不能到位,司法所的本职工作具有九项职能,工作量大、任务繁

  2重,单靠司法所人员难以很好地处理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人员轮流坐班接待制,也因各自工作忙,而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2.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旧城改造、新城建设拆迁拆违引发的集访、越级访问题相当突出,工地建设单位与居民的矛盾有增无减,婚姻家庭财产邻里等纠纷呈上升趁势,历史遗留的“陈案”、久拖未决的“难案”、情况复杂的“大案”日趋增多,这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如今的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而且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街道、社区懂法律的人员屈指可数,派出所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也严重缺乏,法庭有司法执业资格的人员也没有达到100%。

  3.调解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没有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实现了人民调解到民事诉讼的顺利衔接,是调解法律化的重要体现。调解中心则属于工作机制范畴,不是一个具有群众自治性质的调解组织。而调解中心其调解性质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调解,更不属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调解,因此,调解结果是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三、认真对待,创建具有特色兵种,具有军事过硬的调解机制。

  要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必须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制定相应的对策。

  1.要发挥侦查兵侦查作用,做好调解工作前瞻性,定期排查和建立报告制度。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必须实行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改变了过去对社会矛盾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重调轻防”的现象。如街道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制定了月排查、季讲评、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实行主

  动调解,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

  2.要发挥通信兵信息分析作用,建立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度。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对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众性上访的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自杀事件等矛盾纠纷的线索、苗头,应在第一时间向街道工委、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应尽快形成书面专报,否则要依据责任追究制处理。这充分体现了重“事前预防”的原则,矛盾

  4的前瞻性得到了加强,矛盾的发生和激化能得到有效地控制。

  3.要强化具有特种兵素质人员的选配工作,确保中心日常工作有一支专门的队伍。

  街道可成立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牵头,司法所及其他科室配合。中心办公室可安排1名公务员,聘用2名编外工作人员,而编外工作人员必须要聘请那些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良好素质、具有丰富经验的老政法干警,法律服务所人员以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其他人员。

  4.要强化各兵种训练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鼓励调解人员参加法律自学、函授等学习,采取报销学费、考试毕业奖励等制度;聘用常年法律顾问,调解人员与法律顾问保持热线联系;有计划地安排街道、社区调解人员参与法庭、派出所调解、庭审工作的旁听,边学边干;加强法院、司法局对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的指导;选聘有法律基础的人员担任调解人员。

  5.要划分兵种,精确打击,使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中心直接调解。

  中心要坚持“多发性矛盾集中调解、突出性矛盾重点调解、季节性矛盾提前调解、经常性矛盾随时调解”的工作方式。同时,提高中心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成功率,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提高中心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给上

  5级政府、公安、法院等部门减轻压力,为群众节省人力物力。

  (1)中心成员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中心成员要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人人重视调解工作,个个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调解。(2)请求主管领导指导调解。中心在调解纠纷时,对拿不准、吃不透的纠纷可请公安、法院、司法局、街道等部门的领导参与指导调解。(3)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原则问题不迁就、不退让,一般问题不计较,达到当事人满意、息访息诉的效果。

  6.要发挥各兵种沟通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好调解中心(站)制作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已于2002年11月1日有新的规定,社会矛盾综合调处中心的发展方向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综合调解处理中心,是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中心的机制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以便实现中心调解与民事诉讼的顺利衔接。中心调解实际操作时可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要求进行,保证调解过程的公正合法,即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重视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即中心制作协议书参照司法部统一的格式规范制作,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第三篇:法院调解工作机制创新经验交流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XX省XX县地处滇、桂、黔三省交界之地的壮乡广南是句町古国故地,历史悠久,人杰地灵,神奇的坝美风光更为这里赢得了“现代世外桃源”的盛誉。**年年末全县总人口XX万人,国土面积7810平方公里,分别位居全省第六位和第三位。居住着汉、壮、苗、瑶、彝、回、蒙古、仡佬、傣、白、布依等11种世居民族。XX县人民法院始终把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作为法院“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狠抓落实。院党组对全院民事审判工作提出“调要调出社会和谐,判要判出法律权威”的总体要求,最终目标是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坚持创新调解方法,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自**年以来连续七年超七成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良好趋势,**年首次突破八成,调撤率达到81.16%。**年1至1月调撤民商事案件XX件,调撤率达82.71%。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高度重视,落实“五个到位”。一是警力、物质保障落实到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向办案业务部门倾斜,打牢调解工作的物质基础。两个民庭各配备7名干警、三个派出法庭各配备5名干警、立案庭配备4名干警,并优先保障办案用车、办案经费及电脑等办案装备,努力创造良好的办案条件,为调解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人力、物质保障。二是奖惩激励落实到位。强化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将调解率、巡回办案率、服判息诉率纳入工作目标及民事法官绩效考核并实行重奖重罚,鼓励审判人员主动采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三是工作要求落实到位。为了使民商事案件能够圆满解决,在调解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一二三四五”工作要求,即: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案件处理的“第一选择”,强化调解理念;坚持自愿、合法“两个原则”,依法规范调解;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交叉点、法理与情理融合点“三个切入点”,及时公正调解;做到公开调解过程、公开案件事实、公开双方证据、公开调解结果“四个公开”,提高调解水平;尽到以爱心赢得当事人认同、以诚心赢得当事人信任、以耐心赢得当事人理解、以公心赢得当事人尊重、以恒心赢得当事人支持的“五心之责”,增强调解能力。四是典型示范落实到位。培植调解典型,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充分调动了法官调解积极性。五是人才发展落实到位。对办案数量多、调解率高、没有涉诉信访案件、有基层法庭工作经验、民主测评得票高的干警在晋级提职时优先考虑。近3年来,广南法院5名法官因调解工作出色被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

  (二)更新管理理念,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变平面化管理为立体化管理。以开展“调解能手评比”活动为载体,着重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利用纸质报表、台帐和法院内网动态跟踪全院调解结案情况;不定期组织内部经验交流,总结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能,推广调解经验;评查回访调撤案件,查调解案件质量,看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的评价,促进调解工作规范;开展调查

  研究,剖析调解工作存在问题,总结司法调解实践经验,推广调解工作的新成果。从而改变过去调解只看指标、仅有结果的状况,使调解评比动态化、调解管理规范化、调解经验理论化,调解成果效益化,有效发挥立体化审判管理的效益。二是变段落式调解为全流程调解。为提高调解成功率,广南法院实施案件“全流程”调解,把调解环节前移,从案件立案阶段即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为调解成功打好基础;进入审判程序后,审判人员接手案件就通过电话、约谈、走访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分歧焦点、掌握诉讼心理期望,做初步协调工作;庭审中强化调解,在吃透案情基础上分清责任,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判决前进一步释明法律,敦促当事人自愿调解;对少数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判后继续做协调和法律释明工作。通过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多年办案零上访。三是变单一型调解能手为全能型调解能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狠抓干警调解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能力训练,加大“双语”培训力度,变单一型人才为全能型人才。让干警会做思想工作,会做群众工作,会做宣传工作、会做协调工作;通过一批老法官的言传身教,带动年轻法官调解能力迅速提高。

  (三)创新调解方法,落实“四个转化”。一是在实践中把“法律理论”转化为“调解方法”。在吃透案情基础上,让法官充分履行法律释明权,使法律理论成为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展示同类判例的权威依据,督促当事人正确面对诉讼风险,主动接受调解。二是先进行“冷却处理”再转化为“热情服务”。对矛盾积怨深、对抗性强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先对当事人进行“冷却处理”,不马上组织双方正面接触,让双方先冷静下来,在增进双方理解基础上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释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说服其接受

  调解化解矛盾。三是把“坐堂问案”转化为“巡回调解”。在巡回办案中注重对民意、当地风俗习惯的采集、分析和运用,做好案件的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在审理时注重抓住主要矛盾,一方面了解他们的心理预期,拟定初步调解方案;另一方面法律释明到位,严肃法律教育,打破他们法外获利的侥幸心理,引导他们协调解决纠纷。四

  是把“说情人员”转化为“调解骨干”。

  充分利用中国社会所具有的“人情社会”特色,将一些当事人信任并委托向法官“打招呼”的说情人员作为做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让他们理解法律,并主动邀请他们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做委托者的思想工作,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从而为案件成功调结作好铺垫。

  (四)拓宽调解渠道,健全“四项机制”。一是在法院内部建立覆盖整个辖区的调解互动机制。在民事调解工作方面形成以县院两个民庭为中心,东南角有八宝法庭、西南角有珠街法庭,西北角有珠琳法庭,覆盖全县案件辖区的调解互动网络。二是建立社会联动调解机制。与县司法局、妇联、交警等单位建立诉调对接关系,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涉军案件合议庭”、“青少年维权岗”、“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法庭调解进交警”等专门调解组织,与相关单位共同研讨诉调对接当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诉讼调解联动机制运转顺畅。三是建立全员参与调解机制。对群体性纠纷、涉及民生的重点案件,主动汇报并邀请院领导参与调解,从而在院内形成独任庭、合议庭、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共同参与、上下联动的调解机制。对上级机关和社会群众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参与协调,化解矛盾;对疑难复杂案件、判决确有难度的案件,则邀请人民陪审员、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力的人员参与协调,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四是建立案后释疑回访机制。坚持把法律释明延伸至案件结束后,对调解结案但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审判人员主动电话督促、上门催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督办,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2013年1至10月,五个民事审判部门共动员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262件,执结标的814.25万元,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社会矛盾愈复杂激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办案经费保障标准偏低,物质装备较为滞后,辖区山高坡陡路远,物价上涨加快,办案成本高,工作难度大,工作任务重,巡回办案干警缺乏安全感。

  2、案多人少问题依然存在。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需要耗费法官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化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进展。

  3、少数当事人有滥诉的现象。有的原告把一纸诉状交到法院便无法联系,出现法官们戏称的“原告也要公告送达的尴尬”,部分当事人难寻,更难的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缺席审判案件增多。

  4、诉讼调解要求严格。《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时,一方当事人又反悔,导致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5、代理人误导干扰。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了开辟案源收费,进村入户动员老百姓打官司,把小事扩大,大事搞炸,增加法院工作负担和社会不和谐因素;有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而律师、代理人不同意并误导;有的律师、代理人为了收取代理费而鼓动原告不撤诉“将官司打到底”等,给法院调解工作造成困难。

  三、加强和改进法院民事调解的建议

  一要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升调解能力。法官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准确归纳矛盾和纠纷焦点,坚持调解必须合法的原则,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和程序的的处分权,保证调解实体和程序的公正。针对有些法官不会调、不愿调的情况,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不断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以增强调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可以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等形式,提升法官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二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激发调解工作热情。加大对减少申诉信访率、增加自动履行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加大表彰奖励力度,以激励广大法官多以调解方式结案。针对当前民事缺席案件审理,特别是公告缺席案件的审理,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台账,登记务工

  人员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的反馈信息,做到有址可寻。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在形成诉讼后,人民调解委员将掌握的信息及时与审判人员反馈、沟通,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便于诉讼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建立调解协议效力,明确签字确认制度。针对巡回审判调解成功的案件,应规定法官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要征询双方意见,对于双方明确约定在调解书送达签收之时生效的,以送达签收为生效要件,但对当事人的意见应明确记录在案。如果双方表示同意协议当庭生效的,则调解协议经记载于法庭笔录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效力;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先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事后将打印好的调解书邮寄双方当事人签收保存。

  四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可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各方、包括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和法官滥用调解,防止不必要的怀疑和风险,防止案件当事人把法官调解当作减少债务的诉讼“技巧”或权宜之计,利用调解之名行逃避法律之实,以达到拖延时间、规避管辖或作虚假承诺等现象的出现。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有通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以案讲法,讲明本案的法律规定及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让当事人通过打官司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使老百姓接受普法教育后,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有其事

  五要坚持“四个结合”深入推进巡回办案。一是巡回办案与司法便民相结合。把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细化目标,明确责任,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当场执行给付,使巡回办案成为司法便民的新窗口,努力方便群众诉讼,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和经济负担。二是巡回办案与采集民意相结合。注重巡回办案与对民意、当地风俗习惯的采集、分析和运用工作相结合,充分听取当地群众代表、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等的意见,注意有效吸纳善良民意因素作为裁判的有利因素,做好案件的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三是巡回办案与司法公开有机结合。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将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向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纵深

  推进,消除司法的神秘和隔阂,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展示人民法院公开透明、阳光司法、接受监督的信心和力量。四是巡回办案与司法宣传相结合。利用巡回办案深入基层“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的有利时机,充分借助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各种形式集中宣传法院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三项重点工作”、“四群教育”、“阳光司法工程”的各项措施和取得成效,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审判机关的办案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篇:创新机制抓督查

  狠抓落实促发展

  创新机制抓督查

  狠抓落实促发展

  开展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今年是我县“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要开好局,起好步,督查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隆化实际,进一步提高督查实效,推进工作落实,对促进隆化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督查工作概况

  根据承德市委《关于印发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试行)(承字[2008]74号)要求,为便于协调管理和综合行使督查考核职责,2010年5月经县委研究成立“隆化县督查考核办公室”,(简称督考办)为县委、县政府管理的正科级行政机构,挂靠县委办公室,同时挂县委督查室和政府督查室牌子。核定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领导职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同时在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配备专兼职督查员107名。自成立以来,督考办按照

  “贯彻县委决策、维护政府权威,明晰任务目标、强化实绩考核,创新督考方式、推动工作落实”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上级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抓住全县工作中心和重点工作,不断创

  1新督查方式,提高工作落实效果,如制发督查交办通知单、印发领导批示、实行督查情况通报、对领导进行工作落实情况反馈等,不断加

  大督查工作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进行全程督查督办,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力的推动了各项工作落实。

  二、督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完善机制,规范督查行为

  一是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出台了《中共隆化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健全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目标分解制度。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进行任务分解,细化执行责任、明确工作标准、确定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督查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时限要求向督考办报告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督考办据此撰写督查报告,以《领导专阅》和《督查通报》形式将督查结果呈报县领导,反映工作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督办提示制度。对落实工作任务进展缓慢、没有完成计划进度的乡镇和单位(部门)下发《督查交办通知单》,限期办结;检查通报制度。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部署和重要批示的情况适时组织集中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二是建立督查结果运用制度。对督查工作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及时向领导做

  2好反馈,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登记备案;将督查结果纳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岗位目标考核的范围,严格落实奖惩。三是建立领导牵头督查制度。对一些涉及面广、涉及部门较多、影响全局的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定期调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题,督促工作事项的落实。

  (二)突出督查重点,促进工作落实

  在督查工作中,督考办克服工作面广、人员少、任务繁重的矛盾,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抓督查。一是督大事。对县委、县政府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要求,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到岗位人头,具体到时限,分阶段开展督查,并建立落实动态台帐,定期更新,及时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今年以来,对15项重大专项工作和涉及的27个重点项目继续实行县级领导包保责任制,实行月督查、季通报,通过抓一个个具体工作、解决好一个个具体问题,确保

  我县各项工作任务均按要求和标准顺利实现了进度目标,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督难事。紧贴县委、县政府阶段性工作部署,围绕“三年上水平”、“四创联动”、城市绿化、县城环境等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汇总梳理进展情况,以《领导专阅》和《督考快报》形式呈报县委、县政府领导,推动了工作的扎实开展,促进政府决策的落实。三是督要事。按

  3照“有批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报、公正处理、查处彻底、杜绝反复”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领导批办件办理工作,制订了严格的批办事项报告办理、反馈、通报等制度,对每一个领导批办件,都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从立项、登记、印发,到督查催办、整理、反馈,确保督查工作实效。半年来,围绕项目开放、园区建设、资源整合、防火防汛、惠农资金、新农合、土地收储等领导批交办事项,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严督细查,摸清原因,主动协调。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出督办通知单,限时结办;对落实工作任务进展缓慢,可能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下发延期单,督促责任单位查找存在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推动任务落实。同时,认真完成上级交办事项,保证围绕产业聚集区建设和市委杨书记创先争优活动联系点韩麻营镇北沟村有关落实事项的及时办结。目前,全县共登记、督办县领导批、交办事项14件,市级交办事项2件,办结率达到100%。

  (三)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增强督查实效

  一是在乡镇和部门确定了专兼职督考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和定期报告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形成全县各方联动、信息反馈顺畅督查工作机制。二是对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实施重点督查,深入调研,为领导

  4工作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三是在深入开展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对督查事项进行跟踪问效,及时了解决策落实情况,进一步巩固督查效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是坚持“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用”原则,将督查结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的重点依据,达到通过考核推动督查落实事项的落实,通过督查促进考核问题的落实的目的。

  (四)强化督查队伍素质,提高督查水平

  一是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领会中央、省、市一系列方针政策精神实质,研究探讨督查工作新方法、新措施,着力提高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进行正确督查的能力。二是列席政府重要会议,了解领导工作意图,掌握督查督办的主动权,开展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督查。三是将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的督查信息采用情况纳入平时考核范围,并与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相挂钩,鼓励督查工作人员撰写有实情、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调研信息,以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功底。四是适应工作需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督查督办,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口头表达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得到提高。

  三、做好督查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一是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做好督查工作的关键。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先后下发了重大项目重大专项工作县级

  5领导包保责任制的通知,县级领导带头经常深入基层抓督查,扩大了督查工作实效,形成了“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督考办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把督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以树立督查工作权威,为进一步做好督查工作创造条件。

  二是创新督查主体,增强督查工作的影响力。要跳出政府自身是督查工作唯一主体的思维,对重大事项的督查,可通过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和督查,邀请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参与监督,变单一主体为多方合力,从而增强督查工作的影响力,给督查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第五篇:大调解工作机制

  新委发[2006]11号

  关于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平安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出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我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即从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龙头,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充分发挥各级调解力量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发现、控制、化解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以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所、派出所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妥善化解“法院管不着,村1居管不了、乡镇管不好、治安处罚根治不了”的社会矛盾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营造一个全乡上下心齐气顺、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社会稳定和治安。现将该工作机制确定如下:

  一、组织体系

  矛盾纠纷大调解,由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协调,依托司法所、派出所、信访科、村、部门、厂企等成立联动的全体组织体系。

  二、保障措施

  一是人员保障到位,常驻中心人员必须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在岗在位;村、厂企以及联动部门服从乡调处中心的指令,及时派员参加调解工作。二是经费保障到位,乡调处中心办公经费由乡财政解决。

  三、调处方式

  一是直接调处和指派调处相结合。二是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三是属地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

  四、职权保证

  1案件指派权。乡调处中心将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指派给由村、部门调处,相关村部门必须接受;

  2、调处调度权。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相关村、部门必须服从乡调处中心的调度,及时派员参加协调处理;

  3、调处督查权。对于乡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案件,有关村、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调结,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对于全乡有影响的矛盾纠纷,乡调处中心派人参加办理。

  4、“一票否决”建议权。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乡调处中心提出建议,经综治、组织、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

  否决。

  五、网络覆盖

  乡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乡直各单位、各部门建立调解站,村及150人以上企业、医院、学校建立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及150人以下企业建立民调小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全

  面筑牢维护全乡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六、服务配套

  一与法律工作者参与配套;二与法律援助配套;三与法制教育配套。

  特此通知。

  中共新集乡委员会

  新集乡人民政府2006年2月19日

篇三:创新调解模式

  

  5.创新“数智化”在线商事调解模式(杭州市提供)杭州市围绕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目标,借助大数据赋能商事调解,搭建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跨时空跨地域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一次不用跑”,为数字化手段、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纠纷提供方案。一、主要做法(一)政企联动,共建调解平台。市贸促会承担全市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设牵头职能,负责平台主办工作,协调各调解组织,定期分析调解数据,宣传典型案例和优秀调解员。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诉前引调,并进行法律指导,依托调解平台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组建“云调中心”,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平台开发和运营维护。(二)诉调衔接,强化调解功能。平台收案入口实行当事人自主申请和法院引调推送双线平行。市中院制定分类立案、保全和示范审判细则,鼓励调解,并指定专人登记、分流案件;知识产权庭每日均有值班法官进行指导,为调解提供法律支持;视情选取典型案件作出示范判决,作为调解参考;对调解不诚信的,发挥诉讼费、维权费用等杠杆作用,引导调解。(三)精准匹配,优化调解流程。平台通过自主开发的智能分案软件,自动识别所受案件类型,精准匹配对应调解13机构。各案件纠纷根据调解业务专长组织调解,分工明确,其中行业调解由行业调解组织或行业管理部门承担调解成本,律师调解等市场化调解由市贸促会和市中院给予适当补贴。(四)数字赋能,提升调解效率。平台充分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集成电子送达、文书自动生成、在线司法确认等智慧手段,着力打造“最强调解大脑”,助力调解员在线完成调解工作。通过与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合作,解决了线下传统调解模式“联系不到人”的难题。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撤回起诉或通过浙江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线司法确认。二、实践效果(一)解决商事调解机制面临的痛点难点。一是有效减少直接诉至法院案件数量。截至2020年底,平台共接收调解案件6216件,调解完结4303件,调解成功1395件,成功率32.4%,涉案金额8.4亿元人民币。二是有效增强专业调解力量及政企联动能力。目前已有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调解中心、共道云调中心、浙江中心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中院专职调解员、浙江省知识产权中心调解员等9家调解机构,近60家律师事务所、律所调解工作室入驻平台,来自高校、研究机构、法院、律所等机构的600余位中外调解员在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服务。三是有效缩短多元解纷时间,平台个案调解最短仅用时1天,民众和企业的满意率不断提高。14(二)突破国际商事调解的地域时空限制。平台将商事纠纷化解从“线下”搬到“线上”,民众和企业可获得“一站式”网上调解服务,当事人、代理人、调解员一次都不用跑,即可省时、高效地实现异地、异国全流程在线调解,破除了调解的时空限制。平台受理的案件来自中国、韩国、美国等1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内当事人涉及浙江、广东、河北等29个省(区、市)。(三)提升商事调解的智能化水平。平台通过提供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融合和数据分析等一体化功能,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方式,“社会调解在前、法院立案在后”的解纷流程初步形成。在当前全球范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尚未得到全面控制的背景下,平台通过为企业提供线上专业调解服务,助力企业突破疫情障碍,拓展国际经贸合作。三、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推动本地更多国际化、专业化、高水平的调解力量入驻平台,打造集中、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专业解纷新模式,为全国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网上调解经验。(二)动员和吸引全国各地商事调解组织入驻平台,为全国企业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调解服务。(三)面向全球提供调解服务,探索打造全球性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调解平台。15

篇四:创新调解模式

  

  工作论坛“基层央行高效履职与创新发展”征文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非诉调解模式创新研究智勇孙登昕(中国人民银行巨野县支行,山东巨野274900)随着现代金融业的持续深入发展和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普及,金融消费者同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间的消费纠纷也不断增加。而县域金融消费市场发展较快、金融机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同时县乡金融消费者群体法律和金融素养普遍不高,都使得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更趋复杂化。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巨野县支行(以下简称“巨野县支行”)在金融消费纠纷调解领域强化调研创新,率先创建依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并联合司法部门、金融机构的第三方非诉调解新模式,形成覆盖县乡的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实践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一、巨野县“3+2”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非诉调解模式探索(一)设立两级金融消费维权组织体系,增强调解法律效力2016年,巨野县人民法院、巨野县司法局、巨野县支行联合推进依托巨野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设立了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金融调解委”),依托镇(办)司法所设立了镇(办)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金融调解委”),同时兼金融消费维权联络点功能,?从而构建起由3个部门共同协调,县镇两级调解委员会联合实施的“3+2”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非诉调解模式。县金融调解委由1名主任、1名副主任和5名委员组成,巨野县支行分管领导任主任,司法局分管局长为副主任,两名金融机构业务专家、3名律师为成员。同时,聘请9名金融业务专家、9名律师分别组建金融业务咨询人才库和法律咨询人才库,作为金融调解委的政策咨询员和备用调解员。协会受理的投诉,由当事人申请,或协会建议并当事人同意,县金融调解委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经双方同意由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金融调解委调解业务由司法局指导为主,巨野县支行、巨野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协助,主要负责受理并对镇域相对简单的金融消费纠纷进行调解,较为复杂的纠纷案件转县金融调解委调解。同时作为金融消费维权联络点,接受巨野县支行、巨野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业务指导。(二)创建三项纠纷调解、司法衔接机制,提高调解时效性1.巨野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维权联络点、县乡金融调解委互动机制。巨野县金融消费权益依托县金融调解委镇金融调解委▲?人行巨指导野县支行?受理咨询协助调研考核评价▼受理投诉案件转办▲考核评价巨野指导县司法局金融消费维权联络点镇金融调解委?▼依托基层司法所图1:县乡两级调解组织互动机制本文不代表作者所在机构观点和意见。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0.01.013《金融发展研究》第1期【88】

篇五:创新调解模式

  

  人民调解创新制度

  关于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全面推行

  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探索加强新形势下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本上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在全处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传统并不断发展完善起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第一道防线”,能够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积极响应党的十九大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全面构建和谐幸福仪阳的要求,也是对人民调解的创新和发展。“面对面”制度的推行,将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提高矛盾纠纷的受理率和调解成功率,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最大程度实现为党工委、办事处分忧、为信访分流、为百姓解难的工作目标,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工作任务

  (一)整合资源,不断强化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1、健全完善街道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由街道一把手负总责,党工委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定期召开全处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协调指导涉及全处性的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化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党工委政法委员负总责,司法所具体负责协调日常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全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具体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要积极参与和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2、巩固发展村级(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组、家族调解员三级调解组织网络。村级(社区)调委会由村调解主任任主任,村调解主任与村警务助理尽可能由一人担任。村级(社区)调委会具体负责调解本村的各类矛盾纠纷;村民小组调解组具体负责协调化解本小组内跨家族的各类矛盾纠纷和家族调解员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家族调解员具体负责协调化解本家族内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通过巩固发展家族、村民小组、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的发生和激化。

  (二)集聚合力,全面推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

  在强化全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的基础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积极探索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村、各职能部门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推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引导整合纠纷的各种解决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处、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1、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适用范围

  村级属地化解“面对面”。村级调解组织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能充分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定期组织开

  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化解在萌芽。对情况较为复杂,一名调解员调解较为困难的矛盾纠纷,村调委会可视情况实行村级属地化解“面对面”。由村调解主任作为召集人,依托村司法行政工作室和村调委会,在前期对纠纷事实进行扎实细致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召集纠纷双方当事人、相关村小组或家族调解员、村法律顾问、村警务助理等,开展“面对面”现场调解,力争一站式化解纠纷。

  街道多元化解“面对面”。当纠纷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责,村级调解组织多次调解无果,群众诉求至街道办事处时,为畅通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街道调委会可视情况实行街道多元化解“面对面”。由党工委政法委员作为召集人,依托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街道调委会,召集纠纷双方当事人、相关村负责同志、调委会中纠纷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村法律顾问、派出所民警等,开展“面对面”现场调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

  2、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运作流程

  “面对面”调解主要由所在调委会负责同志主持,具体按照前期召集方扎实开展调查、现场召集方“面对面”调解、事后双方认可签订调解协议三个流程进行。

  在前期开展调查工作中,召集方要主动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事实调查、及时商讨解决措施,通过调查分析,召集方认为能够在这一阶段将纠纷化解的,要尽可能将纠纷成功化解在该阶段,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调度。

  在“面对面”调解工作中,召集方通过开展扎实细致的调查认为确需召开“面对面”现场调解的,召集方要站在中立的角度,将双方当事人请

  到调解现场,通过采取双方当事人逐条提疑问辩对错、村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即时解答相关政策、法律顾问现场解释法律法规、派出所民警全程维护调解秩序、调委会针对纠纷给予分析、给出调解意见的顺序展开。整个“面对面”调解过程要重沟通,重和解,召集方要切实将“面对面”现场调解作为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催化剂,真正做到前期扎实调查,现场充分调解,力争使双方当事人能通过“面对面”的理性沟通,辨清事实,明晰权责,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经“面对面”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委会要积极帮助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还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开展“面对面”答疑、“一站式”调解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着力在全处营造“合议制”式的矛盾纠纷调解氛围,逐步形成“矛盾合力调处,问题面对面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实现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目的。

  3、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激励机制

  为更好地调动各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积极创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激励机制,按照“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对全处各级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补”激励机制。

  (1)补贴范围及对象

  (2)补贴方式及标准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面对面”调解纠纷,调处成功,按要求签订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按纠纷涉及职能部门的数量,补贴标准不低于涉及两个以下(含两个)职能部门的一般纠纷每宗奖励100元、涉及两个以上五个以下职能部门的疑难复杂纠纷每宗奖励300元、涉及五个以上职能部门的重特大复杂纠纷每宗奖励500元。

  4、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考核奖惩办法

  (1)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纳入年终对村考核内容,并适当加大考核比例。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年度考核等级评为优秀的调解集体和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进行严肃追责。

  (2)增设村级“金牌调解室”、村级“调解能手”等奖项,予以单独表彰奖励。

  (3)村调解主任是村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调解的具体召集人,为成功化解纠纷,在前期开展调查、现场“面对面”调解等工作中将会倾注较多心力。对于不是村警务助理的村调解主任,适当给予一定固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村警务助理补贴标准。

  (3)对村调解主任(警务助理)召集开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工作进行单独考核,考核内容与村调解主任(警务助理)固定补贴直接挂钩。

  (4)纠纷涉及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在街道多元化解“面对面”中的配合程度是该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表现将列入年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个人评先树优的依据。

  三、工作要求

  1、司法所应认真做好对各村级调委会、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宣传培训工作,不断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归类分析,把握规律特点,提出化解方案,切实履行好对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制度开展的管理、指导工作。

  2、各调委会应充分利用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平台,认真开展对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复杂纠纷的“面对面”调解,对化解了的矛盾纠纷要及时立卷归档,形成规范调解卷宗,以便接受街道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3、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家族、村民小组、村、处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级调解,下级经多次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方可申请上级调委会进行调解,同时将相关调查调解材料一并移交上级,并积极配合上级进行调解工作。

  4、要始终把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贯穿到矛盾纠纷的受理、调解、达成协议的各个环节。综合利用法律、政策、道德、情理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方面、多层次解决矛盾纠纷,不把本级出现的矛盾纠纷推向社会,不把本级应处理的矛盾纠纷推给上级,并注重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相互补充。

  5、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抓好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面对面”各项具体任务落实。

篇六:创新调解模式

  

  【他?之?】线上线下互联,?格?调互通,莆?市城厢区构建?盾纠纷多元调解新模式近年来,福建省莆?市城厢区多元化调解模式不断推陈出新,?上?调解、商会调解、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等创新做法得到省、市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探索出了?套多元调解全新模式,构筑了美丽莆?、平安城厢的和谐“密码”。线上互联互通,零距离解纠纷?台电脑、?个摄像头、?个虚拟空间的会议室,?个?物镜头在“会议室”?拼成?个宫格,?家你??、我?语,通过在线视频聊天就能调解现实中的?盾纠纷。这是城厢区委政法委运?“互联?+”思维,开创“O2O”模式,创造性地将调解?作由?下搬到?上的调解模式。2014年11?,城厢区委政法委对?调中?进?总结、完善和升级,成?了“莆?市城厢区?上?调解中?”。城厢区?上?调解中?取得明显成效后,莆?市委政法委在“城厢区?上?调解中?”原有平台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开发,全?升级为“莆?市?上?调解中?”,与城厢区?调解中?合署办公,并开发了?页版、APP版、微信公众号版三个端?,增加了调解案例库、专家库等,平台功能更加强?。2017年6?15?,莆?市?调解中?揭牌,莆?市?上?调解中?平台正式投?使?,各个县区(管委会)都纳?了?上?调解平台,按照“1536”?调解?作机制,着?构筑1张覆盖全域的?调解组织?络。2017年以来,?中?共受理线上各渠道流转案件1023起,在线调解成功971起,调解成功率95.1%,涵盖?商12345投诉、?品药品、劳资纠纷、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等各类纠纷案件,共受理各类民?服务项?600多起,法律咨询398起,涵盖公证、法律援助及各类政策解读等。“随时随地,只要?部?机就可以实现调解,?盾各?不?‘见?’就能化??为?帛,既节约了维权的时间和精?,也为参与调解的单位节约了?政成本。”城厢区?调解办专职副主任陈洄介绍说,以前在线下调解?盾纠纷?作,存在“三多”现象,发??盾纠纷的群众多跑路、调解员多跑路、调解?书多跑路,?运?“互联?+”以后,就能及时做好服务群众最后?公?的暖?、贴?调解?作。莆?市?上调解中?线下多元调处,?效率?纷争莆?市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前已经建?起了?套完善的?格化社会治理体系。为破解?上调解资源缺乏、调解?量衔接断档难题,2016年,城厢区先?先试,对?上?调解中?业务进?了新的扩充和完善,依托社会治理服务?格化平台,建?了?格化?盾纠纷在线调处衔接指挥平台,使全区的?上?调解体系形成了纵向延伸、横向覆盖、纵横结合、多元协同的多元调解组织?络和?作机制。结合全区社会治理?格化建设,该区在区、镇(街道)、村(居)建?了三级?络调解组织,并将其和其他基层调解资源纳?到?上?调解中?,实?属地管理与?上指派联动,实现调解?量共享互补,?调、?格“双?”互动。通过?格化解纠纷、?格服务民?,进??加速推进?上?调解?作进程,编织了全区上下联动的?上?调解?作?络。“?上?调解中?与?格化管理平台实现了对接,这些?格员帮忙收集、录?基层????的?盾纠纷,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不知晓?上?调解中?的问题。”陈洄介绍,轻微的家庭、邻??盾纠纷,可以由?格员、村居?部直接调解,涉及维权等较为复杂的?盾纠纷,录?后会按照?政纠纷、劳资纠纷等不同类别,?动流转到?上?调解中?的调解环节。通过?格化衔接指挥平台,实现了各类?盾纠纷案件统?受理、集中梳理、归?管理、依法处理和限期办理,实现线上零距离解纠纷、?效率?纠纷,有?促进??批?盾纠纷得以在线化解。侯毅民?调解室去年7?份,郑某雄、陈某容等??在城厢区境内的北渠河道旁进?护坡修复施?作业。陈某容不慎掉?河道溺?,郑某雄见状?即下?施救,俩?均不幸遇难。事故发?后,雇佣双?委托莆?市劳动关系协会“1+N”?民调解委员会就该起死亡赔偿纠纷进?调解。经过?个多?时间的耐?沟通,终于使得死者家属与???达成?致意见,该起纠纷得到了

  起死亡赔偿纠纷进?调解。经过?个多?时间的耐?沟通,终于使得死者家属与???达成?致意见,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这是莆?市劳动关系协会“1+N”?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的??起?盾纠纷案例。2017年以来,该调委会共受理外来务??员的各类?盾纠纷206起,调处成功196起,有效防?群体性事件12起,为农民?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共计3000多万元,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和法律效果。“?前在莆务?或经商的外来?员有80多万,在莆有??商会,通过我们劳动关系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乡?调解、?真情化解,参与到?盾纠纷的化解?作,可以快捷、?效地解决涉及外来经商、务??员的?盾纠纷。”莆?市劳动关系协会会长侯毅说,“1+N”调解模式,变刚性调处为柔性调处,变?元调处为多元调处,为和谐莆?凝聚了善意,累积了动?。“1+N”调解模式发挥协会调解作?化解?盾纠纷,这是城厢区乃?莆?市创新调解模式,不断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促进?调解?作开展的?个缩影。东海镇上亭村全市?家?阳红党员调解站、灵川五帝庙调解室、侯毅民?调解室……通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借?农村姓?理事会、??会等民间团体、建??业性?调?作站等多种?式,推进调解组织进部门、进商会、进?络、进侨乡、进民间、进企业等“调解六进”?作,在商会、协会、物业、学校、基层?格站等各?各业建?区域性和专业性调解组织,莆?市城厢区培育出了1+N劳动关系协会调处中?、?牌调解室、村(社区)法律?作室、区域名?调解室、?业劳模调解室等?批民间调解品牌。线上线下互联,?格?调互通,多元调解互动,城厢区织就了?张覆盖??、专业性强、凝聚??的调解队伍?络,做到了“哪?有?群,哪?就有调解组织;哪?有?盾,哪?就有调解?作”,为群众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

篇七:创新调解模式

  

  【人民调解工作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亮点

  人民调解工作创新一、创新工作理念要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确立新的工作理念,用新的理念分析矛盾,探索规律,才能不断寻求新的发展路子。

  1、必须确立“大服务”的理念首先,要确立为“第一要务”服务的理念。我们必须认清形势,转变思维,更新理念,克服那种“发展与调解无关”,“就调解而调解”等单纯业务观念。其次,要确立为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的理念。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面对面的群众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能够走进群众心里,与群众打成一片的融合力;

  有组织指挥,协调各方的调控力;

  有遇乱不慌,从容应对的处置力。因此要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牢固确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新理念,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多体谅群众难处,多进行换位思考,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多做耐心细致说服劝解工作,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力争各方和解,千方百计提高调处成功率。再次,要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理念。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也进一步增强,我们必须积极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加快的步伐,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观念,努力做到法情理相结合,有力地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层次,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同时,要切实抓好普法教育、法制培训、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措施落实,改变以往只单一抓好纠纷调解的做法,把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服务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政治高度来认识。

  2、必须确立“大调解”的理念要针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积极探索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组织协调、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为依托,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合力共抓的“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走出一条“横向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预防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新路子。要加快从“一家抓”向“大家抓”的转变,按照“大调解”工作思路,尽快形成党政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新格局,建立起调解、治安、信访等多项职能联动的工作机制。

  3、必须确立“大发展”的理念发展是人民调解工作永恒的主题,同时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要务”;

  人民调解工作只有在新形势下不断开拓、创新和发展,才能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要“大发展”,还必须确立差异型竞争意识,既要充分肯定已取得显著成绩,更要清醒地看到存在不足,尤其是经常与先进地区相比,承认自身工作差异,才能强化竞争意识。只有牢固确立“大发展”理念,清醒地看到存在差异,敢与强手过招,才能全面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向新的目标方向前进。

  二、创新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要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创新工作机制,才能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1、领导维稳责任机制。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管。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司法所、调委会建设,配强司法所长、调委会主任,配足司法所及调委会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他们教育培训和管理,全面提高他们政治业务素质。

  2、大调解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司法为主协调、各级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

  3、矛盾预测预防机制。要加快从“重在调”向“重在防”的转变,把主要精力化在防范治本上,尤其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例如:城市拆迁、土地征用、道路建

  设、水利建设等,除科学论证外,各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收集了解社情民意,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努力做到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有效落实防范措施。

  4、矛盾集中排查机制。要坚持每月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制度,改进排查方法,完善调处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明确各部门调处化解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然处置,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5、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地各部门都要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一旦发生,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平息事态,妥然处置、及早依法调处,努力做到调处工作走在激化前,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三、创新工作方式人民调解工作只有自觉顺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着眼于解决发展中的新问题,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才能坚持与时俱进。

  1、必须坚持工作重点转移。要明确工作重点,根据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象,矛盾纠纷性质和表现形式的变化,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来,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履行职能,拓展工作领域,发挥工作特色,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

  线”,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上来。

  2、必须坚持工作关口前移。要调整工作思路,积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努力做好“超前防范”,以“防激化、创六无”为主题,始终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3、必须坚持依法调解、法情理结合。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仅仅依靠传统的调解手段,依靠调解干部的个人威望或者简单的劝导说服,难以达到应有的调处结果。因此,为了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步伐,把依法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工作首要环节,并努力做到法情理相结合,要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思想教育、道德约束等多种手段,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力地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层次,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四、创新调解效力创新调解效力,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提高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新途径、新办法。

  1、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坚持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以提高调解员素质,规范各项业务工作,调动工作积极性为目的,通过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全面实施,为创新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力打下扎实基础。

  2、积极探索调解协议“公证制”、“审核制”、“指导制”、“备案制”,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和工作制度,力求所达成调解协议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努力争取法院系统配合支持,积极探索调解协议书司法“审核制”、“确认制”、“备案制”、“指导制”以及有关调解协议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等有效做法,因地制宜,逐步推广,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增强人民调解公信度。

  3、优化环境,落实保障,切实解决调解人员的后顾之忧,以确保人民调解各项职能效力的全面发挥。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人、财、物”等方面实际困难,努力解决人民调解物质保障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及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为创新调解效力提供最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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